关于爱沙尼亚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在2024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067和2068次会议上(见CEDAW/C/SR.2067和CEDAW/C/SR.2068),委员会审议了爱沙尼亚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EST/7)。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EST/QPR/7)编写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ST/CO/5-6/Add.1)提交的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爱沙尼亚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主管劳工事务的副司长Ulla Saar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经济与信息技术部、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办公室、社会事务部、教育和研究部、司法部的代表,以及爱沙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大使兼常驻代表Riia Salsa-Audiffren和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ST/5-6)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文书:

(a)2023年4月1日生效的《受害者支助法》,确保向暴力、犯罪或危机事件受害者提供的受害者援助服务可用而且有质量,并使犯罪受害者赔偿制度更加有利于受害者;

(b)2022年《刑法》修正案,将性自决的最低年龄定为16岁,但成年人与14至16岁的人之间的年龄差不超过5岁的情况除外;

(c)2022年《家庭法》修正案,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一律为18岁;

(d)2022年《社会福利法》和《家庭法》修正案,规定长期护理并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支助;

(e)《就业合同法》修正案,确保负有照顾责任的雇员和官员有权申请灵活的工作条件,并为负有照顾责任的雇员和官员提供额外保护;

(f)《性别平等法》修正案,限制了就业机构查询怀孕、生育、养育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或其他与性别有关的情况的权力。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确立了以下文件:

(a)《2023-2030年福利发展计划》,扩展了第一个计划(2016-2023年),并将性别平等和平等机会确定为五个次级目标之一;

(b)《2024-2027年防止家庭暴力行动计划》,重视并谴责家庭暴力,并向受家庭暴力影响的个人提供基于需要的系统援助;

(c)《2021-2025年防止暴力共识》,规定了防止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措施;

(d)《2021年人权外交行动计划》,将保护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列为优先主题领域;

(e)《2021-2025年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重点是改善妇女在冲突期间和冲突后的境况;

(f)《2021-2022年第六次性别平等监测》,摸查与性别平等有关的经验和态度;

(g)缔约国自2021年以来支持旨在提高工资透明度的拟议《欧洲联盟工资透明度指令》;

(h)“2020年爱沙尼亚融合计划”,这一融合政策制定计划规定了更好地认识减少劳动力市场种族隔离必要性的措施;

(i)《2021-2030年爱沙尼亚团结战略》,以支持来自不同背景的妇女和男子的适应和融合;

(j)《2020-2030年国家健康计划战略》,出台了预防、治疗和减少酗酒和吸毒危害的措施;

(k)2019年(基于三份国家战略文件:“21世纪爱沙尼亚可持续”战略、“爱沙尼亚2035”战略和政府行动计划) 推出网络“真理之树”应用程序,其中包含性别工资差距、女性管理人员和性别平等指数等指标。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7年10月26日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可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依照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准备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回顾2016年的上一次结论意见(CEDAW/C/EST/CO/5-6),重申其关切,即法官和律师、社会以及妇女本身对《公约》缺乏了解,这反映在没有法院判决提及《公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对司法人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缺乏关于适用《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具体和系统的培训;

(b)缺乏直接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

(c)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可用于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和能力建设活动的资金有限。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传播和更多宣传《公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判例,让妇女更好地认识《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和她们在主张这些权利时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

(b)加强法官、检察官、警官、其他执法人员和律师的能力建设方案,并积极营造有利环境,包括提供充足的资金,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参与提供这种培训;

(c)如缔约国所述,加快在2025年上半年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促进缔约国妇女充分享有《公约》所载权利。

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关于性别平等的立法和体制框架,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通过了《受害者支助法》、《刑法》、《家庭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拟订了一项将《性别平等法》和《平等待遇法》合并的法律草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平等待遇法》禁止歧视的范围有限,只适用于就业和职业培训,未涵盖就业领域以外的歧视;

(b)《性别平等法》或《平等待遇法》缺乏禁止交叉形式歧视,特别是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的法律条款;

(c)确保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和正常运转的资源不足;

(d)缺乏关于歧视妇女的控诉数量及其结果,包括所提供赔偿的分类数据。

1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建议缔约国 :

(a)毫不拖延地通过立法,对歧视做出全面定义,涵盖国际公认的所有禁止歧视理由,包括家庭或个人状况,并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如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

(b)加强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办公室,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该办公室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并以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妇女和女孩的控诉;

(c)制定一个综合系统,收集按年龄、国籍、残疾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关于歧视妇女行为控诉数量和结果的数据,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司法救助和法律控诉机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受害者支助人员和其他接触性别暴力和歧视的妇女和女孩受害者的人编制了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犯罪受害者待遇的培训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欧洲联盟资助的恢复计划在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方面没有充分调动资金;

(b)司法和执法官员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控诉处理和调查方面缺乏能力建设,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再次受害的措施不足;

(c)性别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弱势妇女群体,如移民妇女、年长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方面面临障碍。

14.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并且:

(a)为法律援助计划提供充足的资金,特别是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包括在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案件中;

(b)确保根据欧洲联盟资助的恢复计划调动资源,以加强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c)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其他执法人员、律师和受害者服务支助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方案,使其了解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以及防止妇女再次受害的法庭程序;

(d)通过收集数据以及定期监测和评价提供司法和补救服务的结果等方式,确保残疾妇女、移民或难民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3-2030年福利发展计划》,其中将性别平等和平等机会列为五个次级目标之一。委员会还注意到“爱沙尼亚2035”战略,该战略通过九项指标,包括性别平等指数来监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通过性别平等战略取得的成果有限,而且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b)大法官办公室与其他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相关实体之间缺乏机构协调与合作。

1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以及《北京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国家性别平等综合战略,并让妇女组织定期参与该战略的设计、执行、数据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

(b)进一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在中央和市一级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经济与信息技术部的任务规定和政治权力。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提高妇女地位的暂行特别措施,而且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性的理解有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重要性和非歧视性的理解,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移民或难民妇女、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决策、教育和就业领域,加快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在教育系统就业领域开展各种项目和运动,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举措没有产生足够的影响,电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的性别歧视信息、仇恨言论和对妇女和女孩的负面描述持续存在。此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计划或战略表示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各部门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正在采取的举措和方案的有效性进行影响评估,并制定全面战略,与媒体合作并利用社交媒体,在所有领域更有效地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主义。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第141条规定,非自愿性行为必须使用武力才构成“强奸”;

(b)缺乏基于性别的仇恨犯罪的法律定义,由于对警察缺乏信任而少报强奸案,以及性暴力幸存者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害;

(c)据报告,缔约国存在杀害妇女、家庭暴力和严重的亲密伴侣暴力行为;

(d)关于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网络暴力以及在亲密关系中或由亲密或前伴侣实施的不同形式的暴力,包括通过胁迫控制及心理和经济虐待实施的暴力的普遍性的分类统计数据存在差距;

(e)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发出的保护令数量很少;

(f)缺乏充足的资金,无法为性别暴力的幸存者提供全面的受害者支助服务;

(g)缺乏足够的执法能力,无法有效打击网上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h)为确保在法院关于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裁决中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而对《家庭法》进行的修正出现拖延。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典》第141条,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引入基于未经同意而不是使用武力的强奸定义;

(b)加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以便对性别暴力的控诉进行迅速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消除指责受害者的观念和司法性别偏见问题,并使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以处理所有性别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包括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少数民族妇女;

(c)查明针对性别暴力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中的不足之处,并通过立法,将杀害妇女和亲密伴侣暴力行为分别具体定为刑事犯罪;

(d)确保系统收集关于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包括心理和经济暴力的控诉数量和类型的数据;

(e)确保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保护令,有效执行和监测保护令的遵守情况,对不遵守保护令的情况给予适当处罚,为法官和法院办事员提供签发保护令,包括紧急保护令的能力建设;

(f)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性别暴力幸存者获得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法律援助、法医证据、医疗援助和心理社会支助;

(g)为执法机构提供必要的知识和资源,以有效应对网上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

(h)修订《家庭法》,确保法院在就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做出裁决时充分考虑家庭暴力事件。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1-2025年防止暴力共识》中关于通过预防措施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打击贩运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受害者可能没有其他谋生手段,无法摆脱剥削的恶性循环;

(b)帮助热线和受害者支助服务(如庇护所)的可见度和可及性有限,对于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或面临贩运风险的移民和其他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而言,情况尤其如此;

(c)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无法确保及早识别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d)缺乏对贩运风险的宣传,缺乏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和财政支持,以及对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咨询服务;

(e)确定贩运受害者身份的法律程序不足,赔偿受害者、使其重返社会和康复的措施不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为此:

(a)确保对贩运案件进行有效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应有惩罚;

(b)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替代创收机会;

(c)大力提高求助热线和受害者支助服务(如庇护所)的可见度和可及性,加强对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移民妇女和女童)的早期识别和适当服务的转介,并为警察、移民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早期识别、促进性别平等的规程和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支助的培训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为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庇护所以及医疗、心理和社会重新融合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

(e)加紧努力,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防止贩运,包括为此交流信息和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f)收集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案件中对犯罪人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分类数据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选出第一位女总统(任期为2016-2021年)和第一位女总理(2021年上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缔约国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总体下降;

(b)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c)缺乏关于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在司法机构、国有公司和媒体,特别是在决策层的代表性的数据;

(d)关于社交媒体中针对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妇女的网上暴力、仇恨言论和骚扰的报告。

26.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并建议缔约国:

(a)任命同等数量的妇女和男子担任领导职务,包括在外交部门担任大使或外交官,以及在政府、地方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国有公司的所有领域担任领导职务,并增加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属于族裔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

(b)采取激励措施,如政党筹资和免税,以鼓励各政党在其选举名单上提名同等数量的男女候选人,包括具有不同背景的妇女和弱势妇女群体,并促进妇女在其政党内担任高级职务的平等代表权;

(c)为女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以及领导技能和政治竞选方面的能力建设;

(d)收集关于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在司法机构、国有公司和媒体,特别是在决策层的代表性的分类数据;

(e)对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性别暴力、仇恨言论和骚扰,包括在网上,特别是在社交媒体上对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实施的这些行为,采取和执行更严厉的惩罚措施,起诉和充分惩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和公开道歉。

国籍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收容和支助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包括自2022年2月俄罗斯入侵以来逃离乌克兰的大量难民妇女和儿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尚未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b)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在前苏联出生的妇女及其子女成为无国籍人;

(c)在持续和长期保护乌克兰妇女和儿童方面缺乏保障。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b)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立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以加快入籍程序;

(c)作为优先事项,确保乌克兰妇女和儿童问题得到持久解决,包括将其分别纳入劳动力市场和教育系统。

教育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支持没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职业选择,如“推动支持没有陈规定型观念的职业选择和工作条件”项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年龄限制,年长妇女受教育的机会有限;

(b)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方面代表性不足的女孩和妇女的传统教育选择;

(c)教科书中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

(d)只有大约1%的学前教育教师为男性,比例严重偏低,这强化了教育系统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在中学入学考试科目选择方面存在偏向于男生的性别偏见;

(f)在各级教育中提供性教育方面出现倒退趋势;

(g)在学校环境中对女孩的网上性骚扰发生率很高;

(h)需要加强收集关于女孩和妇女在高等教育中的代表性的分类数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妨碍年长妇女获得教育机会的任何不必要的年龄限制,并传播有关教育方案的信息;

(b)提供配额和奖学金等激励措施,以拓宽女孩和妇女的非传统教育选择和职业道路,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通技术等领域;

(c)加紧努力审查各级教育的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针对男教师受训者、教育系统和教师培训机构开展宣传运动,规定时间表,以增加学前和小学一级男教师的参与度;

(e)确保中学入学考试科目的选择没有任何性别偏见和歧视性算法,以保证女孩和男孩以及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f)确保全面的适龄性教育,包括为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而开展的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教育,将其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并让父母更好地认识性教育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g)开展运动,帮助女孩和男孩以及青年妇女和男子认识网上性骚扰的犯罪性质和有害的心理影响,特别是在学校环境中;

(h)系统地收集按年龄、国籍、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关于女孩和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数据,以便能够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就业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立法修正案,允许实行更灵活的工作安排,包括增加育儿假,以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长期存在性别工资差距;

(b)没有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在育儿期或从事其他无报酬工作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并补偿这些时期对妇女职业发展前景、工资和养恤金福利的影响;

(c)在妇女利用儿童保育设施方面存在地区差异,包括在某些农村地区缺乏足够的幼儿园名额,导致母亲承担了照料儿童的负担;

(d)女性在管理职位、创新数字治理和人工智能方面的代表性严重不足;

(e)据报告,缔约国工作场所性骚扰发生率很高;

(f)由于工作不匹配和移民妇女技能不足,获得适当就业的机会有限。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工资和福利,进一步强化缩小性别工资差距的措施,包括采取性别包容的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工资调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法律修正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性别工资差距和妇女职业发展的影响;

(b)确保妇女在缔约国所有地区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设施,并在育儿期结束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或从事其他无报酬工作,并采取措施补偿育儿期对妇女职业发展前景、工资和养恤金福利的影响;

(c)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提供足够数量的城市幼儿园名额,以促进职业和家庭生活的协调,减轻妇女过于沉重的照料负担;

(d)促进妇女在管理职位、创新数字治理和人工智能领域的代表性;

(e)加强劳动监察局的任务和作用,并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查明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歧视性做法;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与骚扰公约》(第190号),建立有效的独立控诉机制,以便妇女控诉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保护她们免受报复;

(g)采取措施消除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面临的结构性障碍,确保她们能够获得与其技能相匹配的工作安置,并享有体面的工作条件。

健康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和女孩在获得健康服务方面存在地区差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通过的健康战略和计划缺乏强有力的性别平等视角;

(b)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满足年长妇女的特定健康需要,例如为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自身免疫疾病和心理疾病患者提供专门的健康服务;

(c)在公共交通往往不足的农村地区,缺乏全科医生,妇女获得健康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等候时间很长;

(d)妇女滥用药物和酗酒的比率居高不下,在这方面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干预措施;

(e)由于存在污名化和偏见以及健康人员缺乏专门培训,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获得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f)健康保险计划不负担在家分娩费用,这可能导致在家分娩没有熟练的分娩协助。

34.根据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定期评估、监测和评价健康政策和战略对不同性别群体的影响和所取得的成果,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的妇女和女孩平等获得健康服务;

(b)确保年长妇女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专门健康服务,以满足其特定的健康需求,包括对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自身免疫疾病和心理疾病的健康需求;

(c)放宽学医的入学要求,加强鼓励全科医生在农村地区行医的措施,并确保提供充足的公共交通,以改善妇女和女孩获得健康服务的机会,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加强预防和康复措施,解决妇女酗酒和吸毒问题;

(e)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能够充分获得基于同意的、性别认定的医疗保健系统,不受歧视和污名化,并向健康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各种妇女的健康权利和需求的专业培训;

(f)修订医疗保险计划,确保助产士和其他熟练助产士帮助在家分娩的费用得到报销。

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技术进步,2021-2027年期间战略优先事项的目标是通过加强性别、年龄、文化或地理背景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和有竞争力的初创企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女企业家人数少,她们获得创业贷款、风险资本和社会保护的机会有限,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尤其如此;

(b)除其他外,由于养老金福利过低,年长妇女的贫困状况加剧。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强化企业融资计划,包括创业贷款、风险资本、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女企业家,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创办中小型企业;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年长妇女的贫困问题,包括提高用于计算妇女养恤金福利的育儿期、无酬照护和家务劳动的系数。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占女性人口30%的农村妇女获得基本基础设施,包括电力、水、交通和通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娱乐设施、公共图书馆和社区中心的关闭对农村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的农业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妇女,但农场大多以男性农民的名义登记.。

38.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一项全面战略,确保农村妇女和女孩有充分机会利用基本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娱乐设施、教育、就业和健康服务,并确保她们在发展问题的决策进程中享有平等代表权;

(b)确保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并确保农场登记在配偶双方名下。

弱势妇女群体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告,缔约国的女记者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受到恐吓和骚扰;

(b)缺乏拘留的替代办法,包括对女囚犯的开放制度;

(c)存在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污名化、性骚扰和仇恨犯罪。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护女记者和妇女人权维护者,使其合法工作免遭威胁、骚扰和报复,确保起诉所有恐吓和骚扰案件,充分惩罚实施者,并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b)为女性囚犯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包括开放制度,并确保被拘留的妇女不被隔离或限制在牢房内;

(c)解决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污名化和仇恨犯罪问题,以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应有惩罚,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污名化。

气候变化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目标是到2030年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有关绿色转型和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战略的决策进程中代表性不足,而且缺乏关于绿色转型对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单身女户主的经济影响的信息。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参与涉及绿色转型和气候变化减缓及适应战略的决策,并在这些政策中纳入强有力的性别平等视角;

(b)评估绿色转型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单身女户主的影响,以便制定措施,补偿任何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婚姻与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波罗的海地区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妇女在离婚或解除结合关系时的经济保护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不包括对事实上结合的妇女和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经济保护。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关于离婚或解除其他已获承认的结合的经济后果的数据,并采取适当措施,在经济上保护这类结合中的妇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遭受家庭暴力的母亲无条件地获得生活津贴,而无须提出子女抚养费要求。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b)、22(a)、26(b)和32(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