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旺达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077和2078次会议(见CEDAW/C/SR.2077和CEDAW/C/SR.2078)上审议了卢旺达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RWA/1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RWA/Q/10,卢旺达的答复载于CEDAW/C/RWA/RQ/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感谢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CEDAW/C/RWA/FCO/7-9)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性别平等和家庭促进部长Valentine Uwamariy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还包括卢旺达常驻联合国及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七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RWA/7-9)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8年8月31日关于保护儿童的第71/2018号法律,加强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
(b)2018年8月30日第66/2018号法律,对卢旺达的劳工问题进行了规范。该法于2023年修订,规定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性骚扰,并将社会保障和带薪休假的权利扩大到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男女雇员;
(c)2018年8月13日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和剥削他人行为的第51/2018号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在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方面所做的努力,例如通过和设立了:
(a)《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8年);
(b)让男子和男童参与性别平等的促进性别平等国家变革战略(2023/24-2027/28年);
(c)经修订的《国家性别政策》(2021年);
(d)2017年启动的性别平等印章认证计划,旨在加强私营部门在工作场所实现性别平等方面的作用;
(e)根据第29/2017号法律设立的“EjoHeza”长期储蓄计划,也适用于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和自营职业者。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2023年,批准或加入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该公约对性别暴力和骚扰作出了规定。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E/CN.6/2010/CRP.2,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框架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进行立法审查,修订了一些歧视性法律并通过新的法律。委员会还欢迎在关于一般犯罪和处罚的第68/2018号法律中纳入反歧视条款,其中包括性别歧视。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父权制下对妇女的歧视性定型观念违反《宪法》第15和16条,助长了不同领域的性别差距,使妇女无法平等获得机会,削弱了她们免受歧视的能力;
(b)农村和城市地区获得电力和清洁能源的机会不平等,影响到妇女的经济赋权、教育、保健和孕产妇保健,使她们难以获得有关妇女权利的信息,增加了妇女接触有害室内空气污染的风险,这违反了《宪法》第22条;
(c)关于妇女权利、性别平等、不歧视和诉诸司法的现有和渐进立法和政策执行不力,阻碍了实现性别平等和有效保护妇女权利;
(d)缺乏资料,说明对正式和非正式司法、法律和秩序部门行为者,包括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传统和宗教领袖及其他义务承担者进行的关于适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强制性培训。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按照《公约》的规定,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包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消除父权制;
(b)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以及寻求庇护者普遍和平等地获得电力和清洁能源,以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和受教育机会,增加她们接触清洁室内空气的机会;增加获得高质量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机会,并提供信息,增强妇女的权能,使她们能够消除歧视性定型观念和父权制;
(c)制定和建立必要的具体行动和结构,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妇女权利、性别平等、不歧视和诉诸司法的现有渐进立法和政策;
(d)向所有正式和非正式司法、法律和秩序部门行为者,包括审判人员、检察官、警察、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其他义务承担人,提供关于适用《公约》和委员会根据其《任择议定书》及其一般性建议所作判例的强制性培训。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向各社区的妇女提供实体和虚拟法律援助服务以及法律教育,增强性别暴力意识和对妇女权利的认识,为此还通过非国家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包括在冲突局势中因权利受到侵犯而诉诸司法方面始终面临障碍,特别是:权利受到侵犯和寻求法律补救的妇女没有充分利用正规司法系统;妇女少有途径获得有关《公约》和国内法规定的权利以及如何主张这些权利的信息;妇女,包括难民妇女、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特瓦族妇女,对现有法律援助服务的了解有限;倾向于不报告虐待行为并保持沉默;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挑战,包括缺乏手语翻译和盲文;司法和执法官员在法律诉讼中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的能力有限。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保护,不受多元司法系统所有组成部分的侵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协调立法,解决关于妇女权利、性别暴力和诉诸司法的现有法律的差距和矛盾;
(b)为正式和非正式司法、法律和秩序部门的行为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宗教领袖、传统领袖和社区领袖提供培训,使他们能够在法律诉讼中解释和适用《公约》、区域妇女权利文书以及国内立法和政策;
(c)加强证人和受害者保护措施,鼓励妇女和证人就侵犯《公约》和国家法律框架所承认的妇女权利的案件进行举报和作证,确保她们受到保护,免遭报复和污名化;
(d)在社区和妇女中,包括在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特瓦族妇女中,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和妇女权利及法律知识普及,使她们了解《公约》、区域妇女权利文书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规定的妇女权利,使她们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消除使歧视性定型观念长期存在的父权制,这些观念助长了性别不平等;
(e)定期监测保护妇女和对诉诸司法作出规定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系统地收集关于所采取措施影响的分类数据等方式,评估这些法律和政策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的效果,并将此类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2000)号决议,通过了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8年),并注意到妇女在国防和安全部门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包括卢旺达妇女在国际维持和平行动中的重要参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数不足,包括在权力下放的一级,而且有效参与和平谈判的妇女人数很少,尽管她们作为冲突受害者遭受的痛苦是更为严重的。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与多元化所有妇女、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合作,有效实施和评估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行动计划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全面议程,并纳入实质性平等模式,处理妇女生活各领域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行为,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妇女通过平等、一致、有效参与区域和平进程和谈判贡献力量,并确保在和平谈判中具体审议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在外交、包括在国际安全事务中发挥系统性、日益重要的作用,代表性不断加强。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落实妇女权利并将其纳入主流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再次赞赏由性别平等和家庭促进部协调的包括国家、省和地区各级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不同实体的资金不足,特别是在国家以下各级。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国家机构,在各级为其提供足够的能见度、权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进一步提高机构效力,加强机构协调和监测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行动的能力。
妇女人权维护者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注册要求繁琐(见CEDAW/C/RWA/RQ/10,第18段),包括要求非政府组织拟开展活动的地区的市长出具推荐信,这可能带来政治干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免遭恐吓、骚扰和报复。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并得到保护,免遭骚扰、威胁、报复、监视和暴力,能够在有利的环境中行使表达自由、意见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b)审查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要求,确保这些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可以在不受不当限制的情况下成立和运作;
(c)有效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实施身体和网络骚扰、歧视、恐吓和报复行为的肇事者,确保作为这类行为受害者的妇女人权维护者享有正当程序和平等获得有效法律补救的权利,并让公众认识到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缔约国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方面的重要性。
数据收集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系统化收集按性别分列数据的工作,以有效监测和评价在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方面的进展,包括性别平等监测办公室于2019年推出性别平等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数据管理工具,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案编制和循证宣传提供信息,促进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实施性别平等管理信息系统,但令人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妇女根据《公约》各条款享有人权的分类数据,特别是缺乏关于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分类资料。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将性别管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包括加快最近的Isange一站式中心性别暴力数据整合工作,确保系统收集分类数据,这些数据可用于监测为促进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而采取的举措的有效性,并作为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案编制和循证宣传的依据。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特别是规定妇女候选人必须占30%,并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为妇女保留30%的席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教育和就业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特瓦族妇女和难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1)条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适用配额,增加妇女在目前妇女人数不足的就业部门的代表性,包括在领导和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缔约国还应采取针对性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教育和就业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特瓦族妇女和难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面临的不平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方法从数量配额转变为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决策职位上实现有效均等。
成见
2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2021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采取举措,打击重男轻女态度和陈旧观念,包括制定2023/24-2027/28年国家性别平等变革战略,让男子和男童参与促进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的态度和陈旧观念持续存在,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权、教育机会和职业生涯,是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根源。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一项基于人权的综合战略,包括数字空间战略,消除关于男女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
(b)为相关公职人员、媒体和私营部门提供使用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的能力建设,并推广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形象;
(c)采取步骤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照料责任,包括为此推动公共教育和引入共同育儿假;
(d)制定目标和指标,系统地衡量所采取的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框架,并通过Isange一站式中心和地方保健中心等途径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投诉、起诉、定罪、对犯罪人的判决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最新分类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长期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和规范,社会接受被认为属于私人领域的对妇女不同形式的性别暴力,如家庭暴力;
(b)由于害怕报复和污名化,在经济上依赖施暴者,以及妇女缺乏对其人权的认识,不了解主张这些权利可利用的补救措施,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举报不足;
(c)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妇女申请保护令的法律程序以及保护令的执行和监测情况;
(d)关于预防和惩罚性别暴力的第59/2008号法律对婚内强奸的处罚与关于一般犯罪和惩罚的第68/2018号法律对强奸的处罚不一致。根据报告,婚内强奸仍然是禁忌话题,没有对婚内强奸的报告或起诉;
(e)残疾妇女和女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等弱势妇女群体遭受性别暴力的风险增加,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更大的障碍。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纠正纵容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重男轻女态度和规范;
(b)支持受害者举报性别暴力行为,包括为此开展针对性活动,提高人们对妇女人权的认识,打击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c)严格执行保护令并监测其遵守情况,对不遵守保护令的情况进行处罚,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每年签发的保护令的数量和类型;
(d)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将关于预防和惩罚性别暴力的第59/2008号法律第19条规定的“婚内强奸”的较轻刑罚与关于一般犯罪和惩罚的第68/2018号法律第134条规定的强奸罪的较轻刑罚统一起来,确保这些刑罚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
(e)加强措施,打击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等弱势群体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f)确保对报告的性别暴力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适当惩罚施暴者,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获得适当的赔偿;
(g)为性别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提供康复方案;
(h)全面实施性别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最近的Isange一站式中心数据的整合,确保全面和以标准化方式收集和分析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关系分列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作为针对性干预措施的依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牟利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和剥削他人行为的第51/2018号法律,2020年批准相应的国家行动计划,并采取了其他措施,包括培训相关利益攸关方,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有效和系统的筛查,无法将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b)存在逮捕和拘留身份不明的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卖淫妇女、流落街头的妇女和女童以及被迫乞讨的女童和男童的情况;
(c)自由行动协定,如卢旺达、肯尼亚和乌干达政府之间的三边协定,允许使用国家身份证件而不是护照过境,助长了跨境贩运活动;
(d)存在在国内贩卖卢旺达妇女和女童,进行性剥削和强迫她们从事家务劳动和服务业的情况;
(e)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针对根据2023年12月卢旺达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间的庇护伙伴关系条约遣返缔约国的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保护她们免遭强迫卖淫和贩运;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使执法官员能够在寻求庇护者中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而进行的能力建设活动。
28.回顾委员会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早期识别和转介,使其接受促进性别平等的支助服务和保护,包括在边境加强这项工作,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如卖淫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
(b)确保被贩运的女性受害者不会仅因违反移民法或直接因被贩运而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而受到惩罚;
(c)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系统化能力建设,提高其识别贩运受害者、包括国内贩运受害者的能力;
(d)确保根据2023年12月卢旺达与联合王国之间的庇护伙伴关系条约遣返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诉诸司法,要求国际保护,包括以性别暴力为由寻求保护,并免遭强迫卖淫或其他形式贩运之害。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68/2018号法律,将卖淫妇女非刑罪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资料说明卖淫妇女可获得的支助服务,包括为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提供的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b)没有资料说明根据第51/2018号法律第24条第2款起诉的案件的数量和结果,该法将“为剥削目的”支付性交费用定为刑事犯罪;
(c)有报告表明,卖淫妇女继续遭到警察逮捕和拘留,随后未经指控被释放。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向卖淫妇女提供充分的支助服务,包括为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b)在2018年推行卖淫非刑罪化后,通过对执法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等方式,确保卖淫妇女不会遭到当局的任意逮捕和拘留;
(c)解决卖淫的根源,如贫穷和结构性性别不平等以及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卖淫剥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欣见妇女在缔约国众议院中代表性很高,在这方面仍居全球首位,而且妇女在部长级职位和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也很高,妇女积极参与和平与安全进程。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担任地方治理领导职务、包括担任区长和部门执行秘书的人数不足,担任公共服务和公共机构决策职位的人数也不足;
(b)在私营部门、包括私营部门联合会以及媒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很少;
(c)父权制规范和成见持续存在,认为妇女不如男子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因此不鼓励她们申请或晋升到这类职位。
32.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增加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实现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特别是决策职位的男女均等,包括在地方治理结构中实现这种均等;
(b)向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使私营部门实体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平等参与领导职务的重要性,激励公共和私营上市公司增加董事会和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
(c)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关于妇女是否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父权制规范和成见,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参与各级决策的重要性;
(d)为政治家、记者、教师、社区和民间社会领导人、特别是男子提供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加强了解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提高女童入学率;在学校提供设备齐全的专用“女孩室”,作为可提供支助的安全空间,包括解决与生理期有关的问题;为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继续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将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纳入中小学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早孕发生率仍然很高,没有资料说明学校教育对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影响;
(b)据报告,缔约国许多学校缺乏适当的卫生设施;
(c)性别成见持续存在,导致女童和妇女在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以及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高等课程中的入学率较低;
(d)大量学校没有为残疾儿童准备无障碍设施,没有适当教材满足他们的学习需要,导致残疾女童和男童的入学率较低;
(e)缔约国为女童和男童提供的学前教育有限;
(f)在获得高等教育方面存在障碍,包括财务障碍,特别是难民妇女和女童、移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特瓦族妇女和女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其中承认教育在促进人权价值观方面发挥关键、变革性和赋权性作用,被视为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途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提高包括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学校的入学率,解决妇女和女童辍学的原因,使她们能够完成学业,特别是向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难民和移民妇女、寻求庇护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奖学金和财政支助,增加学校的电力和照明供应,并采取措施打击欺凌、污名化和性别暴力,使学校成为安全的空间;
(b)积极打击私人和公共领域中导致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方面性别差距的性别歧视成见,提高女童的高等教育入学率,通过在学校和家长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促进女童和妇女的非传统教育选择和职业道路,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通信技术;
(c)加强各级教育教师的技术能力,以提供高质量、包容性和性别平等的教育,并增加学术界的女性招聘;
(d)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满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教育需求,包括增加缔约国各地提供包容性教育的学校数量,对教师进行包容性教学方法培训,提供适当教材满足她们的学习需求,确保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并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女童在学校享有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
(e)在各级教育中加强有效实施全面的适龄性教育,防止计划外怀孕和性传播感染,并采取措施支持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在学校内外的身心健康,在学校增加水源、卫生间,提供卫生巾和适当的洗浴设施,支持安全的生理期健康。
就业
35.委员会注意到第66/2018号法律中关于劳工问题的规定,其中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歧视,并将社会保障和带薪休假的权利扩大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和男子。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持续存在;
(b)缔约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失业率过高;
(c)妇女在非正规经济中的比例过高,从事无报酬的自给农业的妇女比例很高,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
(d)男女不平等地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包括妇女承担过多的无酬照护工作;
(e)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投诉数量和结果,特别是与第66/2018号法律第8和第9条有关的投诉;
(f)童工现象持续存在,大量未满16岁的女童被非法雇用从事家政服务,面临遭受剥削、虐待和性别暴力的高风险。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正规就业中的人数,包括在学术界、执法、制造业、工程、建筑、信通技术、媒体和创意产业等妇女代表性最低的部门担任高级职位;
(b)扩大现有举措的规模,支持妇女扩大非正规经济中的农业活动,包括促进妇女获得土地,使其能够通过商品农业创收活动等实现经济独立;
(c)通过提高公众认识等途径,承认、衡量和重视无酬照护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实行照护友好型就业政策,包括为妇女和男子提供灵活工作安排,增加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设施的数量;
(d)确保有效执行第66/2018号法律第8和第9条,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歧视;
(e)加强人力资源,以有效执行第66/2018号法律有关童工、包括禁止16岁以下童工的规定。在这方面,除其他外,通过定期劳动监察,包括对私人家庭的劳动监察,确保女童不辍学,不成为剥削的受害者,特别是在家政工作方面。
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妇女身心健康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增加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扩大堕胎的法律基础。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高于男子;
(b)16和17岁的青少年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才能获得避孕药具,少女怀孕现象持续存在;
(c)限制获得合法堕胎服务,包括规定只有医生有权实施堕胎;污名化继续存在;尽管获得总统赦免,仍有大量妇女因堕胎相关罪名而服刑;
(d)来自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难民、移民、寻求庇护者、特瓦族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歧视,难以获得保健服务;
(e)除强奸、乱伦、强迫婚姻或孕妇或胎儿的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外,在所有情况下堕胎都被定为刑事犯罪,社会上对堕胎的污名化持续存在,导致许多妇女采取不安全堕胎办法。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加强多元化所有妇女、包括残疾妇女不受歧视地获得保健服务和信息的途径,包括孕产妇保健、性和生殖健康以及安全堕胎护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将全球孕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0 000例分娩中不到70例,并使更多人能够获得避孕药具;
(b)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使她们有充分机会利用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为此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16岁和17岁女孩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才能获得避孕药具的规定;
(c)取消获得合法堕胎的繁琐要求,培训和招聘更多有权实施堕胎的合格卫生专业人员,赦免所有因堕胎相关罪名而正在服刑的妇女,并考虑在所有情况下堕胎非刑罪化;
(d)确保根据缔约国和联合王国之间的庇护伙伴关系条约保护女性寻求庇护者的身心健康权。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强妇女的金融知识和获得金融信贷的机会,改善妇女的经济保障,例如提供部分补贴的“EjoHeza”长期储蓄计划,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和自营职业者,其中许多是妇女,都可以利用该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获得贷款方面存在巨大的性别差距;
(b)妇女在获得金融信贷方面面临障碍,包括抵押要求,她们管理配偶双方共有土地资源的能力有限,妇女拥有的农业用地平均面积小;
(c)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特别是在自给农业部门的人数仍然过多,由此造成在社会保障覆盖面,包括在养老金计划方面的性别差距。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推广措施,包括实行信贷支助计划和使用智能手机等技术分享信息和移动转账等,增加妇女的金融知识和获得低息贷款及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
(b)扩大支持妇女创业的举措,如妇女合作社和促进市场准入、包括出口市场准入的计划;
(c)通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特别是覆盖非正规经济部门和自给农业部门就业妇女,改善妇女的经济保障;
(d)确保在自给农业和非正规部门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能够根据关于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的第16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参与非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并确保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能够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7年结论性意见的建议,不论婚姻状况如何,都能凭自己的权利获得缴费型社会保障福利。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大量女性农民从事无报酬或低报酬工作,无法享受养老金计划等非缴费性社会保障计划;
(b)由于习惯做法和歧视性规范,大多数女性农民拥有不到0.3公顷的小块土地,这使她们很难摆脱自给农业;
(c)大多数农村妇女缺乏获得农村投资基金、农业担保基金和妇女担保基金所必需的25%缴款的资金;
(d)农村妇女获得电力和清洁或改良燃料等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农村妇女能够有效利用非缴费性社会保障计划;
(b)提高农村妇女、地方当局、调解委员会成员和司法官员的认识,使他们了解《公约》和最近有关土地所有权和继承的立法所规定的妇女人权,包括妇女平等土地继承权以及婚姻制度选择权的意义;
(c)确保农村妇女有效获得法律援助和咨询,以便能够在主张土地权利方面诉诸司法;
(d)根据土地改革进程,监测妇女与男子相比在土地所有权和登记方面的演变情况;
(e)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在气候智能型农业等领域获得金融信贷、技术和创业支持的机会,例如,通过酌情解决她们在满足25%缴款率的信贷条件方面遇到的困难,为她们提供更多机会;
(f)增加农村妇女获得电力、清洁或改良燃料和农业投入等基本服务的机会。
特瓦族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政策是,灭绝种族事件后,不得以族裔为由对群体进行分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原居住在森林中的特瓦族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边缘化,由于缺乏针对特瓦族妇女和女童的措施,她们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4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RWA/CO/7-9,第45段),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特瓦族妇女具体情况的数据,以评估她们的生活现状和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解决特瓦族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污名化问题,促进她们充分融入更广泛的社会,特别是确保实现特瓦族妇女在教育、就业和保健等多个领域的权利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
难民、寻求庇护、境内流离失所和移民妇女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4年实施综合民事登记制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为确保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获得民事登记文件,采取了哪些措施;
(b)为确保在进行难民地位评估和处理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根据缔约国与联合王国之间的协议经由联合王国抵达的妇女和女童)的申请时,在个案基础上适当考虑到针对性别的保护理由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现有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为确保这些妇女在庇护程序中获得司法审查和法律援助,采取了哪些措施;
(d)向难民地位确定程序和庇护程序审查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了哪些促进性别平等的培训;
(e)为执行《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采取了哪些步骤。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获得民事登记文件,包括出生证;
(b)确保在进行难民地位评估和处理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根据缔约国与联合王国之间的协议经由联合王国抵达的妇女和女童)的申请时,在个案基础上适当考虑到针对性别的保护理由;
(c)保证这些妇女在庇护程序中获得司法审查和负担得起的或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
(d)向难民地位确定程序和庇护程序审查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促进性别平等的培训;
(e)采取适当步骤执行《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
残疾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和第68/2018号法律明确禁止歧视残疾人,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为残疾妇女提供支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代表性很低,缔约国众议院和参议院中没有残疾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面临污名化和交叉形式歧视,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
(a)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残疾妇女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确保包括失明、失聪妇女以及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妇女能够诉诸司法系统,并确保残疾妇女具有充分的法律能力,包括自由结婚的权利和平等的继承权;
(b)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家庭、住户和社区中免遭性别暴力和虐待,并保护她们不因性别和残疾而被剥夺财产;
(c)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有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获得就业机会。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法定配额或保留席位等暂行特别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包括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中相称的代表性;
(b)确保残疾妇女,包括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的残疾妇女,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并确保她们具有充分的法律能力,包括自由结婚的权利和平等的继承权;
(c)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定期访问以及针对宗教和社区领袖及公众的宣传运动,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家庭、住户和社区中受到保护,免遭性别暴力和虐待,确保她们不因性别和残疾而被剥夺继承权和拥有土地和财产的权利;
(d)为有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
婚姻与家庭关系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立法,确保妇女在结婚、离婚和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采取措施促进事实婚姻的民事登记,消除一夫多妻制。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对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包括根据习惯法结婚的妇女或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妇女,缺乏法律和经济保护,特别是在分居或伴侣死亡、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土地和财产权方面缺乏保护;
(b)童婚盛行,主要影响到女童,包括未成年难民母亲;
(c)据报告,有些家庭在女儿遭到强奸和早孕的情况下,为避免蒙羞和污名化,选择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做法。
5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经修订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促进事实婚姻的正常化,禁止一夫多妻制这一有害做法,因为这一做法违反《公约》以及妇女和女童的尊严;
(b)加强对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包括根据习惯法结婚的妇女和处于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妇女的法律和经济保护;
(c)采取适当措施打击童婚,特别是针对难民女童、未成年母亲和强奸幸存者提供保护;
(d)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女童和妇女的有害影响,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对这种结合负有责任的人。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0(b)、12(a)、26(b)和4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7.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特定条约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