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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平等工作组

《东南欧稳定公约》两性平等工作组

导言

1. 这一份关于1990至2002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涉及2003年2月4日已不复存在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时联盟议会根据2002年3月14日调整塞尔维亚和黑山间关系的纪要,通过了《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宪法宪章》。《宪法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是2003年2月28日通过的《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

2.《宪法宪章》规定,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继承国的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该国名体现了两个成员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相互平等(第1和第2条)。塞尔维亚和黑山的领土包括该两个成员国的领土;共同国家的边界不可侵犯,而且除非双方同意,也不得改变该两成员国间的边界(第6条)。塞尔维亚国包括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科索沃自治省以及梅托希亚,目前后者按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的规定由国际社会管理(关于颁布《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宪法宪章》的决定)。

3. 塞尔维亚和黑山是国际法的单一主体,其成员国可成为不以国际人格为成员资格必要条件的全球和区域国际组织的成员(第14条)。

4. 新国家的机构为:塞尔维亚和黑山议会(采用一院制,由126名议员组成,其中91名来自塞尔维亚,35名来自黑山);塞尔维亚和黑山总统(当选后任期四年);部长会议(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国际经济关系部部长、国内经济关系部部长以及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部部长);塞尔维亚和黑山法院(法院的裁决具有约束力,不能对之上诉,法院有权废除国家机构制定的违反塞尔维亚和黑山《宪法宪章》和法律的法律及其他条例和法令)。塞尔维亚和黑山拥有由民主的文职人员控制的武装部队(第54条)。

5. 考虑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涉及1990至2002年报告所述期间,并载有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有关的资料,因此大体上保留了该国国名,以便于阅读本报告。

6. 同样,根据成员共和国(即现在的成员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主管机关的协定,报告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因此联盟各主管机关(其中许多在通过《宪法宪章》时已不复存在)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各机关参与了本报告的编写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则专门涉及黑山,由黑山主管机关编写。

7.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即现在的塞尔维亚和黑山位于欧洲东南部巴尔干半岛中部,面积为102,173平方公里。从地域角度来看,塞尔维亚和黑山属于巴尔干、中欧、地中海和多瑙河流域国家。该国与下列8国接壤: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意大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克罗地亚。

第 一 部 分

关于1990至2002年期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初次报告

第一条

自决权

8.《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未载明有关自决权的条款。但第48条保障属于少数民族的人有权与在南斯拉夫联盟境内外共同生活的国民建立和不受限制地发展关系,并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但不得有损于联盟共和国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共和国的利益。

9.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不同,《塞尔维亚和黑山宪法宪章》第60条明确保障自决权。该条规定,在三年期届满之时,成员国有权开始采用改变国家地位即脱离共同国家的程序。作出此项决定时应首先举行公民投票,并在一个会员国通过公民投票法,同时考虑到国际公认的民主标准。该条还规定,如果黑山国脱离共同国家,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相关的国际文件尤其是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依然涉及并充分适用于其继承国塞尔维亚国。行使脱离权的成员国不得继承国际法律人格的权利,所有未决问题都将在继承国与已独立国家之间分别处理。如果两个成员国都经公民投票后宣布赞成改变国家地位即赞成独立,则应像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当时那样,所有未决问题都将在继承程序中予以解决。

第二条

行使公约承认的权利

10.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规定,该国是以公民平等和成员共和国平等为基础上的联盟国家(第1条)。该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信仰、教育、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个人地位均一律平等(第20条)。

11. 然而,《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宪法宪章》规定,塞尔维亚和黑山以成员国平等为基础(第2条),《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则全面禁止歧视(第3条)。

12. 除了加强不歧视的一般原则外,《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第50条还规定,任何煽动或助长民族、种族、宗教或其他不平等以及煽动或助长民族、宗教或其他仇恨和不容忍的行为均属违宪行为并应予惩处。《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采用了这一条款,规定禁止并惩处上述行为(第51条)。

第三条

批准国际文书

13. 2001年3月12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发表继承声明,表示保留该国在交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的所有其他妇女权利问题公约中的地位。塞尔维亚和黑山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该国于2002年12月批准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4. 同样,塞尔维亚和黑山也是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以及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同酬公约》(1951年)的缔约国。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妇女的地位

15. 妇女占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成年人口52%。现有资料表明,许多阶层的妇女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在各级设立监测机制并创造条件,使妇女拥有平等机会,并实现两性平等。

妇女与教育

16. 教育领域在两性平等方面出现了影响深远的积极变化。各级教育都取得了进展,高等教育尤为如此。由于向男女儿童提供了平等的教育机会,妇女的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在某些级别,妇女的教育程度已与男子相当(例如据1991年人口普查资料,塞尔维亚中部地区有18.4%的男子和24.3%的妇女以及伏伊伏丁那有24.8%的男子和25.7%的妇女完成了初等教育),但妇女在文盲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依然高于男子,这主要是由于年老的几代妇女在历史上缺乏接受教育的机会。

17. 一代又一代的妇女赶上有时甚至超过了男子,在高等教育方面更是如此。1991年人口普查表明,在35至39岁年龄组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伏伊伏丁那为10.9%,塞尔维亚中部为13.1%)与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子人数(伏伊伏丁那为11.4%,塞尔维亚中部为14.4%)大致相同。年轻的几代妇女已经领先。例如,在30至34岁年龄组的人口中,伏伊伏丁那有13.1%的妇女、塞尔维亚中部有14.6%的妇女从高中或大学毕业。在这一年龄组中,伏伊伏丁那的妇女超过了男子,后者受过这类教育的人为11.9%,而在塞尔维亚中部,这一部分妇女为14.7%,与男子大致相当。在较年轻年龄组的人口中,教育程度的差别一代与一代不同,而且总是妇女高于男子。在25至29岁的妇女中,伏伊伏丁那有12.8%的妇女拥有高中或大学文凭(男子为7.6%),塞尔维亚中部的这一比例为13.8比10.0%,妇女高于男子。

18. 与此同时,1990年代男女在高中或大学的入学率也是一代又一代地持续上升。1994/95学年,女性在高中和大学的入学率为31%。1998年,高中和大学毕业生中女性占60%,其中伏伊伏丁那为63.4%,塞尔维亚中部为58.4%。1999年,高中和大学女毕业生的比例为59%,2000年为58%。

19.1998年,妇女占专科学校学生的61%。1999年为63%,2000年为60%。1998年,妇女占攻读硕士学位学生的45%,1999年为47%,2000年为47%,而攻读博士学位的女学生在上述年份分别为37%、40%和58%。

劳工市场和决策机构中的妇女

20.多种指标表明,妇女在劳工市场也未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待遇。劳工市场的失业人口大多为妇女,其失业率大幅高于她们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率。

21.妇女担任管理职位的比率远远低于男子,即使在女雇员约占其70%的职业中也是如此。

第四条

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22.《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规定可行使人权和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第67条第1款)。行使各种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的方式,得按《宪法》规定或在必须实施时由法律予以说明(第67条)。

23.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条款相比,《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对《公约》承认的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并在这方面规定,可按照《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宪法宪章》直接享有得到保障的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两个成员国的《宪法》、法律和政策对这些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障和保护(第2条)。同样,还按照已生效的对国际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的保障办法,并依据监测执行情况的国际机构惯例,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及在共同国家实施的国际条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解释,以此增强开放的民主社会的价值(第10条)。

24.《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规定,只能根据《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宪法宪章》、成员国《宪法》以及具体载明允许限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才能对这些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作出限制。对获得保障的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的限制只能是为了达到开放的民主社会所允许限制的目的。同样,在限制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并解释这些限制时,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考虑到受限制权利的实质内容、限制目的的重要性、限制的性质和范围、限制与其目的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可能以限制程度较小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限制决不得影响受保障权利的实质内容(第5条)。

第五条

禁止以《公约》未予以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为借口而限制基本人权

25.《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1和第2款以及第124条第2款承诺保证遵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宪法》明确宣布切实履行其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所载的义务,并宣布这些条约包括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均为国内法令的组成部分(第16条)。

26.联邦宪法法院不仅裁定各项规约或其他法律及普通法令规是否符合《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还裁定它们是否符合已批准和颁布的国际条约(第124条第1款第2项),以此承认国际条约具有高于法律的法律效力。

27.《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规定,不得以《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未予以保障为借口,限制受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共同国家实施的国际条约及已生效的法律和其他立法所保障的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

第六条

28.批准的国际文书包括: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劳工组织第48号公约《维护移民恤金权利公约》(1935年)、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97年)、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A. 工作自由和条件平等的就业权利

29.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各条款已全文纳入南斯拉夫法律之中。《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保障享有工作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自由以及自由选择职业和条件平等的就业权利。工作自由和在平等条件下就业的权利以及保护工人免受一切形式歧视,都受到以下法律的实际保障和执行:《基本劳工关系法》(《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告》第29/96号)、《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70/2001和第73/2001号)以及《就业和行使失业者权利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2/92、73/92、82/92、67/93、34/94、52/96、46/98和29/2001号)。

30.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和就业部设立了劳工问题视察事务处,监督共和国劳工关系领域规章的实施工作。联盟一级未开展监督《联邦基本劳工关系法》的执行情况;事实上,这项工作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问题视察事务处通过监测共和国劳工关系条例执行情况而进行的(《联邦基本劳工关系法》各条款已纳入这些条例之中)。

31.《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依法保障工作权(第40条)。《宪章》该条规定,成员国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都能靠工作谋生,人人都有权自由选择工作、享有公平和适当的工作条件尤其是获得公正的劳酬。但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不同,《宪法宪章》不再对违背雇员意愿终止雇用关系的条件作出规定。

B. 两性平等

32. 反映执行两性平等原则实际情况的数表明,1992至2002年期间,妇女占总就业人口的比率略有提高。平均而言,过去11年期间这一比率为41.55%。与1992年相比,2002年上升了8%。

33.平均而言,1992至2002年期间,失业妇女占总失业人数的55.45%。与此同时,通过劳工市场办事处就业的妇女的平均百分比为52.3%。以劳工市场办事处的记录以及与失业相关的记录为依据的就业和签订就业合同的趋势表明,妇女就业人数直线上升,通过劳工市场办事处求职的妇女的百分比也稳步提高。按统计数据,在拥有大专院校文凭的失业者总人数中,受过大学教育的妇女的百分比为58.2%。约有57%失业妇女的求职时间超过两年;失业男子则略低,为50%。

34.平均而言,妇女的求职时间多于男子,在几乎所有不同文化水平的失业者中,妇女都占较大的比例。文化模式和妇女的社会地位造成了这种情况,但选择劳工市场需求量较低的职业也造成了这种情况。在教育、纺织业、文化和保健方面就业的妇女多于男子,这一事实表明了妇女选择职业的情况。

35.在通过劳工市场办事处求职的总人数中,妇女所占比例较高,这是因为各种社会文化因素致使求职的妇女较少进行个人活动,而且这也是劳工市场办事处开展活动的结果。尽管一般而言,劳工市场办事处未为妇女就业采用特别方案和额外的经济鼓励措施,但妇女参与某些方案的活动比男子更为积极。

36.不严格遵守两性平等原则而限制工作权的情况是实际存在的。这尤其表现在法律规定雇主可选择和雇用符合雇主本人雇佣标准的人员。虽然法律和其他规章、集体协定等规定男女在法律上完全平等,但实践并非始终如此。这方面的实践表明,一些雇主不完全遵守两性平等原则,尤其是在典型的女性职业中对年龄有所限制并对诸如产假或育儿假作出限制。

C. 遵守无歧视就业的原则

37.如果我们察看遵守就业平等原则的情况,就可以看到实践表明在国籍、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教育、社会出身、财产或任何其他个人地位等方面都一贯遵守了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对据此行使就业权没有任何歧视。

38. 尽管事实上,劳工市场办事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的鼓励措施是为其他失业者提供的两倍之多,使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的类别,但雇主认为这些鼓励措施不够充分,因此不愿雇用残疾人。

39. 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和就业部编写了一份《就业和失业保险法》草案,其目的是按照国际公约、欧洲联盟的建议以及欧洲立法的当代惯例,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法律草案规定了自由选择、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求职者在雇用程序中都应得到平等提供工作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即不得因其种族、肤色、性别、国籍、宗教、政治和其他信仰或见解、社会地位或出身、财产、婚姻或家庭状况、年龄、是否为工会、协会或政治组织的成员、符合工作条件后的健康状况或任何其他可能成为歧视依据的情况而予以歧视,即不得对在履行工作职能方面存在无关紧要差异的人员之间予以不平等待遇。同样,法律草案还规定,如果雇主因歧视而拒绝签订雇用合同,则应支付赔偿罚款。

40. 为了使残疾人充分进入劳工市场,目前正在编写《残疾人就业法》草案,该草案的依据是权利的概念,并将处理残疾问题从医疗的概念转向将之视为人权的概念。该项法律特别保护残疾人的就业和工作,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残疾人,为残疾人调整工作场所以符合他们的需要,并规定所有公司都有义务雇佣残疾人。如果残疾人有能力从事有关工作,他们可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所有的工作机会和一切形式的工作培训。同样,应主要通过融合的办法即与身心健全者一起成为就业和培训方案的对象。如果他们不能就雇于开放的劳工市场,他们应就雇于对残疾人进行工作培训和供他们就业的公司。

41. 按照《设施环境规划法》第7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城镇规划部部长授权规定各种条件,规划和设计与儿童、老人以及残障者和残疾人安全行动有关的设施。该部长行使这一职权,制定了规定这些条件的细则(《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8/1997号)。

42. 残疾人易于出入各种空间、场所和设施的问题是应由《设施环境和居住规划法》及《设施建造法》处理的问题,但这两项法律处理这些事项的条款甚少。

43. 法国人道主义组织“国际残疾协会”发起了“残疾人及其环境”的项目。实施该项目的结果是出版了一份专著,下文的数据就是从中摘取的。在该项目的框架中可确定以下各问题: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各领域尤其是与之有关领域的活动和决策工作受到限制或不充分;

在教育领域,许多残障儿童被排除在学校活动之外,或限制在他们得不到参与正常社会活动最佳机会的教育机构之中;

在就业领域,残疾人的就业率远远低于其他任何群体;

大量残疾人无法参与公共生活,因为他们难以出入交通设施、公共、保健、文化、宗教、体育和其他机构;

改建住宅费用昂贵,大量残疾人无法承担;

大量残疾人有着明显的经济问题,首先是基本支助方面的问题。

表 1残疾答卷者的工作状况(百分数)

受支助者

35

在职者 ― ―在有保护的工场就业

1

在职者 ― ―在公营或私营公司就业

1

在职者 ― ―在残疾人非政府组织、协会等就业

10

自营职业者

1

退休者

36

失业者 ― ―未求职

7

失业者 ― ―已在就业中心登记

6

其他

3

44. 在少量的在职残疾人中,33%的人认为工作场所设施环境的改建已符合他们的要求,但只有40%的人认为在开始上班的时间和工作时数、范围及工间休息方面符合其要求。

45. 塞尔维亚共和国残疾人的教育水平与一般人口相当。答卷者中有半数未受过任何教育,49%的人受过不完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三分之一的人受过完整的中等教育。在一般人口中,6%的答卷者受过较高的教育或高等教育,11%的答卷者完成了专科学校的教育。关于能否入学的问题,只有15%的人认为,他们不能入学主要是出于健康原因。

46. 对于能否利用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分析所显示的情况不令人满意,这种情况影响了因车祸受伤者日常活动的生活质量。答卷者中有高达52%的人无法利用公共交通,53%的人无法上街购物,37%的人无法利用公用电话和其他公共服务如邮政和(或)城镇行政服务,35%的人无法利用警务服务。这种情况在通过娱乐提高生活质量的机构方面尤为严重。因车祸受伤者只有20%的人能到电影院看电影,17%人能到图书馆借阅图书,12%的人能到剧院看演出,11%的人能到体育俱乐部参加活动。

47. 在社会保护部门的改革进程以及支助提供替代的非机构服务方面,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在2002年特别注重残疾人的需求。除法律改革外,社会事务部支持了促进残疾人协会和组织的工作,其中特别优先重视地方一级的协会和组织。为此于2002年5月宣布进行公开竞争,借以资助旨在解决与日托护理有关的具体问题的方案和活动,并开展吸收残废人参与的运动和方案。在收到的投标中,社会事务部获得了用以资助122个项目的资金,为这些项目调拨的资源为25,376,850第纳尔。

48. 按照《盲人和残疾人减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法》,社会福利部从经常账户中向受影响的公路、铁路、水路或空中交通公司拨出车费补贴(每名由陪同者同行的残疾人每年可享受6次减价旅行)。2002年10个月内专门为此拨出的金额为4,700,000第纳尔。此外还于2002年为共和国各联合会(残疾人协会和组织)专家服务工作及部分材料费用提供了6,530,000第纳尔的经费。

49.2002年共拨款11,150,000第纳尔购置电脑,用以满足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230个残疾人联合会和组织的需要。

D. 禁止强迫劳动

50. 工作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之一,在确定工作权的准则中有所规定。《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第54条保障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的权利。同样,只有依据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才能违反雇员的意愿而终止其工作合同。该条第3款明文禁止强迫劳动。《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也载有类似条款。

51. 《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保障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第40条第2款),但无明文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

52. 禁止强迫劳动即享有工作自由的条款是国家履行义务的结果,规定这些义务的除了联合国有关文件外,还有已批准的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我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劳工组织第35号建议即《有关间接强迫劳动的建议》以及劳工组织第36号建议即《有关强迫劳动建议的规章》。某些义务也出自劳工组织第46号建议即《逐步废除征聘的建议》。

53. 根据上述各项国际文件,人们可以分析《基本劳工关系法》准则的复杂性,因为该项法律规定以何种方式确定劳工关系、明确劳工关系的定义、说明雇员可否转由另一雇主雇佣、雇员的休假、请假、工时长短、以及可否加班和重新安排工作时间等情况。

54. 劳工关系的定义本身并未明文规定劳工关系的自愿性质,但这种性质显然出自宪章的适当条款,并出自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工关系的合同概念。

55. 《基本劳工关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按法律和集体协定确定的条件安排超时工作(加班)的(任择)可能性,同时确定了每周最高加班时数(至多为每周10小时)。例外情况是,第2款规定雇员有义务在有些情况(例如在自然灾害以及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应增加加班时数。该法律规定了需要加班的确切时间以及工作时数。在每种个别情况下,雇主(管理人员)必须对加班作出决定(第20条第3款)。不遵守加班准则,将被视为犯规行为而予以惩罚(雇主和负责人员将受到罚款)。加班的雇员有权增加工资,其金额由共和国法律、集体协定或雇佣合同规定。

56. 由于加班的特殊性质,对此未作出更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界定了视为加班的条件,因此有些部门(例如土木工程、农业、餐饮业)可重新安排工作时间,规定一年内部分期间的工时可超过全职工时,另部分期间则可少于全职工时,但应始终确保雇员一年的工作总时数平均不超过全年总工时。该法律第23条以及共和国相关劳工法律的适当条款都规定了这种重新安排的办法。

57. 刑事法律条款也规定保护免受强迫劳动之害。违反劳工关系的各类刑事罪行也受共和国刑法条款规定的惩处。《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第86条规定侵犯与劳工有关权利的行为为刑事罪,当仅采用了总体的处置办法。该条规定,凡蓄意不遵守法律、其他规章、集体协定和其他与劳工有关的普通法令的人,都将处以罚款或判处一年以下徒刑。

E. 外国人的就业权利

58.《劳工关系基本原则法》第8条规定,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士可按照该法令第7条的条件即为本国公民规定的同样的条件就业。

59.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是劳工组织第19、48、97和43号公约的签署国。

60. 《与外国国民签订就业合同条件法》(《南联盟政府公报》第11/78和64/89号以及《南联盟政府公报》第42/92、24/94和28/96号)规定,外国国民如已获准永久居留权或临时居留权,或已经塞尔维亚共和国就业事务机构同意其签订就业合同,则该外国公民可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签订就业合同(第2条)。该项法律规定了无须宣布公开竞争而雇佣外国国民的条件。这方面的设想是雇主可设立工作场所,供外国国民就业。在通过这项法律时尊重了这方面的有关国际规则,作为平等对待外国人的首要原则,即在面对国内劳动力的情况下无歧视的原则。此外,目前正在与其他国家续订或签订众多的有关社会安全的双边和国家间协定,以此使外国国民能在社会保险领域内享有本国公民的同等地位。因此,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外国劳动力可自由流动和安置的目标。

第七条

(a) 已批准的国际文书

61.塞尔维亚和黑山已批准的国际劳工文书包括劳工组织第14号公约《(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81号公约《劳动监察公约》(1947年);第90号公约《(工业)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1948年);第100号公约《同酬公约》(1951年);第106号公约《(农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1957年);第129号公约《(农业)劳动监察公约》(1969年);第131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公约》(1970年);第132号公约《带薪休假公约(修订本)》(1970年);第140号公约《带薪脱产学习公约》(1974年);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年)。

(b)工资、工资补偿和其他薪酬

62. 雇员有权获得法律、普通法令或雇佣合同规定的适当工资。

63.应保障雇员同工同酬,或因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而获得同等报酬。

64.雇员的工资由以下方面组成:

雇员因工作和工作所费时间而赚取的工资;

增加的工资;

工资补偿;

因就业产生的其他薪酬。

65. 公务旅行和通勤费用、友情援助、庆典奖酬和退休解职费均不视为工资。

66.法律未规定确定工资的因素。这些因素由普通法令和雇佣合同规定。

67. 按《劳动法》生效前已实施的条例,工资包括工作价值、工作成绩、工作所费时间、食物补助(公司在工作场所补贴热餐)以及休假和外地工作津贴。

68. 雇员有权按普通法令或雇佣合同规定,因加班、在非工作日的假日工作、上夜班以及倒班而增加工资。

69. 普通法令和雇佣合同可规定雇员有权增加工资的其他情况。

70.应按普通法令或雇佣合同规定的期间,向雇员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71. 工资应仅以货币支付,但与有家眷者签订雇佣合同时,则可以实物支付其部分工资。

72. 雇员有权因达到标准业绩并从事全职工作而获得最低工资。最低工资由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与工会有关代表以及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依法组织的雇员联合会有关代表签订的协定予以规定。如未能按本条第2款在开始谈判后10天内达成协议,则由塞尔维亚政府确定最低工资。

73.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到以下因素:雇员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生存和社会需求、失业率、劳工市场就业率波动情况以及共和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

74. 最低工资以每工作小时计,至少为期6个月。

75. 雇员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获得工资补偿:

病假期间可领取65%的工资;

患职业病和工伤期间、休假、非工作日节假日及带薪假期均可领取100%的工资。

76.普通法令或雇佣合同可确定雇员有权得到工资补偿的其他条件。雇员有权得到通勤或国内公务旅行费用补偿,其金额由普通法令或雇佣合同规定。雇员有权得到国外公务旅行费用补偿。这方面的规定与上述期间相同。

(c) 限制工作时间

77.《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规定,按照法律和(或)集体协定,雇员有权限制工作时间,每天和每周有权休息,并有权享有带薪假期及请假。这些都是每个工作人员不可剥夺的权利。

78.《劳工基本原则联邦法》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法》规定每周工时为40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被视为全职工时。18岁以下者的全职工时不得超过每周35小时。

79.可签订长期或临时的非全职雇佣合同。非全职雇员有权享有义务社会安全福利以及与工时相应的一切就业权利。

80.为一名雇主兼职工作的雇员可与另一名雇主签订在剩余工作时间内为其工作的雇佣合同,以此实现全职就业。

(d) 减少工时

81. 《劳工法》规定可采用减少工时的办法。该项法律规定,如按法律或普通法令确认某一雇员的工作条件特别艰难、压力很大和不利于健康,虽已采取了劳动安全及个人保护设备和措施,但依然充满有害健康的危险(即雇员从事危险性大的工作),则可按有害健康危险的影响程度及雇员的工作能力相应减少其工时,最多为每周减少10小时。

82.减少工时的时数应按专家的分析确定。减少工时的雇员享有相同于全职工作时的一切权利。

(e) 加班

83.在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工作量突然加大以及必须在某一期间完成计划外工作时,雇员得应雇主要求加班。雇员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日历年份不得超过240小时。

(f) 重新安排工作时间

84.如因活动性质、工作安排、须更有效利用工作手段并在规定期间完成工作而有所要求,雇员可重新安排上班时间。

85. 重新安排工作时间的方式,应确保雇员在日历年度的总工作时间平均不得超过全职工作时间。禁止重新安排18岁以下雇员的工作时间。雇主可在仅须有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为孕期女雇员以及有三岁以下子女或有严重心理或生理残障子女的在职父母重新安排工作时间。

(g) 夜班

86.晚间10时至次日上午6时上班即为夜班。如果安排倒班,则须确保不致使雇员连续上夜班的时间超过一个工作周。只有在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雇员上夜班的时间才可超过一个工作周。

(h) 假期和请假

87.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保障雇员有权按照法律和(或)集体协定享有每周休息的权利(第56条)。《劳工关系基本原则法》规定雇员有权每周至少休息24小时。如果雇员必须在每周休息期间的一天工作,就必须在下周补休一天(第28条)。《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法》规定,雇员有权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如果雇员必须在每周休息期间的一天工作,就必须在下周补休一天。

88. 除了每周休息外,雇员有权享有带薪假期。《劳工基本原则法》规定,不得拒绝给予雇员至少18个工作日休假的权利,雇员也不得放弃这一权利。《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法》载有更详尽的规定,首次被雇用的雇员或任职时间中断超过5个工作日的雇员,都有权在连续工作6个月后享有带薪假期的权利。休假期间,雇员有权得到工资补偿,其金额相当于该雇员在休假月份的应得工资。如雇员因雇主的过错而无法休假,则有权得到经济补偿,其金额相当于该雇员在本应休假的月份应得的工资额。该法律仅规定了休假的最低期限而未规定最高期限,但实际上,按照确定假期期限的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标准,假期通常超过18个工作日。一般而言,18个工作日的假期主要适用于刚开始就业的工作人员,即服务期限较短的工作人员。

89.除年假外,雇员有权按法律、普通法令或雇佣合同规定的情况,在日历年度内请假至多5个工作日并获得工资补偿。如并非因雇员的过错而在日历年度内工作中断长达45天,则该雇员有权获得工资补偿,其金额相当于该雇员本应工作时应得工资的45%。如雇员在非工作日节假日请假但又必须工作时,则有权获得工资补偿,其金额为该雇员如在当天上班时应得的工资。如果雇员在非工作日的节假日上班,则应增加其工资额。

(i) 劳动安全

90.《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保障雇员有权按照法律享有劳动安全保障 (《宪法》第56条第2款)。

91.《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规定,“雇员有权依法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第38条第2款)。同样,《宪法》第72第1款第4项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部分规定,塞尔维亚共和国规范并制定“工作场所保护”领域的制度。

92. 现已制定国家劳动安全、保健和工作环境政策,以适用于经济活动各部门及其雇用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安全。现已制定了实施这些政策的措施。特别视察制度确保法律和条例得到执行。已在公司一级设想各种措施,确保通过满足雇员的某些要求并通过雇主与工人即他们在公司的代表进行合作,确保劳动安全制度的运作。

93. 特别保护制度确保:(a) 实施有关对生命和健康有威胁的材料(工作材料)和机械的使用标准;以及(b) 实施有关一些活动例如某类工作中固有危险的标准。例如,第一类保护制度涉及保护免受采用白铅粉染色工艺、苯中毒、使用致癌物质以及接触石棉之害并保护免受化学工序有害影响,包括保护机械和保护免受工作环境中的职业性危险。这类保护还包括保护工作场所的工人并涉及劳保医学。保护还涉及提供社会服务和创造有利于劳工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另一类保护制度涉及保护海员、渔民、旅店、餐馆和类似设施的工作条件。

(j) 关于劳动安全的法律

94.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批准了劳动安全领域的17项公约。这些公约涉及以下三个领域:技术保护、卫生和健康保护以及社会保护。

95.按照各项法律,劳动安全权利就本质而言是雇员因从事工作而获得的权利。《劳工关系基本原则法》(《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9/96号)规定,“雇员有权享有……劳动安全权”(第3条),第33和第34条则载有为雇员的劳动安全创造条件的基本原则。“雇主必须按照法律和劳动安全措施及标准的规定,确保创造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第33条,第1款)。“雇主必须熟悉雇员工作场所对其生命和健康的一切威胁因素,并熟悉他们与劳动安全及工作条件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第44条,第1款)。

96. 《劳工关系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5/96号)铭记《劳工关系基本原则法》的上述条款,规定“只有在雇员除了符合集体协定规定的条件外,还符合有关健康、心理能力和年龄等各项工作要求时,才得将之分配到存在着受伤或感染职业病或其他疾病的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场所工作”(第73条)。

97. 工作场所的安全和保健系统涉及各类工作人员。不同的条例规定了南斯拉夫军队成员以及在南斯拉夫军队服务的文职人员的劳动安全。

98. 按上述各项条例,为保护雇员的生命和健康,雇主必须确保劳动安全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雇员则必须遵守劳动安全领域的条例,维护自己的工作能力、健康和生命。

99. 雇主如不执行劳动安全和保健措施,则可按犯轻罪或经济罪而受到惩处。劳工视察事务处禁止在对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存在危险的工作场所工作,直到这种危险消除后为止。

100.按照《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劳工基本原则法》以及《劳工关系法》,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劳动安全系统由《劳动安全法》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了:

工人关于实施劳动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劳工组织关于确保和执行劳动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该项法律的条款也适用于行政机关、领土自治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雇用的工作人员,除非另一项法律另有规定。

101. 《劳动安全法》详尽规定了:

享有劳动安全的权利;

保障劳动安全,这是指(包括):

先前在建筑工程、结构和制造工具及装置、制造个人安全工具和设备以及生产和使用有毒物质期间适用的保护措施;

定期检查和测试;

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场所;

组织开展与劳动安全有关的行动;

对工人进行安全工作培训;

急救和营救;

保存记录。

规定和实施劳动安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监督;

惩处条款。

102.2001年1月23日前,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和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劳动安全领域的工作,2001年1月24日后,按《部委法修订法》的规定,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和就业部负责这一领域的工作。

103.劳工和就业部包括劳工视察司和劳工司两个独立的组织单位。

104.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和就业部劳工视察司劳工视察员监督执行《劳工关系法》、《劳动安全法》、《企业法》及《私营企业主法》以及劳动安全和劳工关系、集体协定、普通法令和雇用合同领域的其他条例。

105.上述劳工视察司的劳工视察事务部每年向联邦主管机构提交报告,说明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动安全领域的状况,塞尔维亚共和国则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综合报告。

106.就全组织范围而言,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视察事务部1992年以来就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工和就业部劳工视察司的组成部分,该事务部又分成劳动安全劳工视察局和劳工关系劳工视察科。

107. 共计有167名视察员监测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安全措施,其中有106名视察员监测《劳工关系法》和《劳工法》的执行情况。

108.与监测场所的数目以及雇主雇用的人员数目相比,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视察员的人手不足。还应该指出,工作视察员没有充分的技术装备用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测工作。

109.视察事务部开展工作,努力通过实施劳动安全措施并执行《劳动安全法》和《劳工法》改善工作条件。平均而言,每年为此目的进行了13,736次监督,并进行了39,062次视察,以便允许开始工作。据《企业法》和《私营企业主法》规定,在进行了对劳动安全的工作视察并确定工作场所、设施和机器的劳动安全措施已得到实施之前,雇主不得开始工作。

110. 每名雇主都必须指定一人或一个事务部门负责执行劳动安全的任务。

111. 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有一个高等教育机构即劳动安全学院,用以培养这一领域的专家。

112.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安全领域的状况,并采用这方面的国际和欧洲标准,已于2002年编写了《新的劳动安全和保护工人健康法》。该法律的文本将符合劳工组织各项公约和建议,并符合《欧洲联盟指示》。

113.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重视这一领域的明证,是设立了独立的劳动安全理事会。

(k) 劳动安全理事会

114.2001年7月3日,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设立了劳动安全理事会,作为全国咨询机构,由以下代表组成:政府;雇员;工会;技术、科学和教育机构;以及劳动安全协会。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劳动安全方案和战略;并建议政府根据这一领域的国际条例通过国家劳动安全条例。

115.劳动安全方案的基本原则,是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各项公约以及欧洲联盟框架指示所载的原则,例如:

初级预防和安全技术;

创造最佳的工作条件;

综合有关劳动安全和保健的所有措施和活动,并将之纳入工作进程,成为企业政策的组成部分;

三重性质;

雇主和雇员平等合作;

雇员有权参与劳动安全和保健领域的决策工作;

雇员有权获得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了解透明的决策进程;

持续监测和改善劳动安全及保健系统。

116.非政府组织南斯拉夫劳动安全联盟也参与劳动安全理事会的工作。南斯拉夫劳动安全联盟是非政府、非党派和非营利组织,其目的是发展旨在促进劳动安全和改善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的各项活动。联盟的成员为各协会、企业、机构和自然人。

117.各项表格所列的资料表明,工伤人数,尤其是致命工伤的人数显著降低,这无疑是实施了劳动安全措施的结果。1992年共有156起致命工伤,1997年则降至44起。工业和采矿业的致命工伤次数最多。应该指出,工作人员在通勤和(或)公务旅行期间发生的受伤事件均被视为工伤。因此,大部分工伤发生在通勤或公务旅行期间的交通事故中(见下文表2、3和4)。

第八条

(a) 已批准的国际文书

118. 已批准的国际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的第98号公约(1949年);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人代表的第135号公约(1971年)。

(b) 组织工会权

119. 组织工会的权利(结社权)与工会活动的自由得到以下法律和文书的保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劳动关系基本原则法》;《劳动法》;《罢工法》;一般性集体协议;以及《工会组织登记条例》。

120.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公民有权自由组织工会和开展活动,无须经有关机构批准,但须在主管机构登记。《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第44条也有类似规定。该规定禁止以暴力方式改变宪法确立的秩序,禁止破坏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独立,禁止侵犯个人和公民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和权利,禁止煽动民族、种族、宗教和其他不容忍和仇恨。根据《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第42条,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职业军人和警察不得组织工会。

表 21993至1997年期间按经济部门开列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工伤调查

编号

部门

经济部门共计

指数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4/93

1995/94

1996/95

1997/96

01

工业和采矿业

12 012

13 246

15 556

16 591

12 934

110.2

117.4

106.6

77.9

02

农业和渔业

1 813

2 002

1 671

1 499

1 449

111.5

82.6

89.7

96.7

03

林业

287

208

226

179

149

72.5

108.6

79.2

83.2

04

44

80

73

129

90

181.8

91.2

176.7

69.8

05

建筑业

2 464

2 210

2 186

1 987

1 349

89.7

98.9

90.8

67.9

06

运输和通讯

1 477

1 329

1 727

1 731

1 540

90.0

129.9

100.2

88.9

07

贸易

956

646

788

778

683

67.6

122

98.7

87.8

08

餐饮和旅游

332

287

326

387

270

86.4

113.6

118.7

69.8

09

手工艺和其他私营部门服务

374

315

327

342

314

84.2

103.8

104.6

91.8

10

住房、公用事业以及与城市和设施环境规划及安置有关的活动

554

632

771

843

630

114.1

122

109.3

74.7

11

金融、技术和商业服务

347

304

309

427

259

87.6

101.6

138.1

60.6

12

教育、科学、文化和信息

612

557

637

714

468

91.0

114.4

112.1

65.5

13

保健和社会福利

1 346

1 130

1 426

1 599

1 218

84.0

126.2

112.1

76.2

14

规划、计划和专门机构

878

765

878

950

809

87.1

114.8

108.2

85.1

15

其他

33

18

39

39

38

54.6

216.7

100.0

97.4

共计

23 528

23 749

26 940

28 195

22 200

101.0

113.4

105.6

78.73

表 31992至1996年期间按经济部门开列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工伤调查

编号

部门

经济部门共计

指数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3/92

1994/93

1995/94

1996/95

01

工业和采矿业

14.692

12 012

13 246

15 556

16 591

81.8

110.2

117.4

106.6

02

农业和渔业

658

1 813

2 022

1 671

1 499

275.5

111.5

82.6

89.7

03

林业

234

287

208

226

179

122.6

72.5

108.6

79.2

04

54

44

80

73

129

81.5

181.8

91.2

176.7

05

建筑业

3 545

2 464

2 210

2 186

1 987

69.5

89.7

98.9

90.8

06

运输和通讯

1 529

1 477

1 329

1 727

1 731

96.6

90.0

129.9

100.2

07

贸易

931

956

646

788

778

102.7

67.6

122

98.7

08

餐饮和旅游

415

332

287

326

387

80.0

86.4

113.6

118.7

09

手工艺和其他私营部门服务

309

374

315

327

342

121.0

84.2

103.8

104.6

10

住房、公用事业以及与城市和设施环境规划及安置有关的活动

550

554

632

771

843

100.0

114.1

122

109.3

11

金融、技术和商业服务

269

347

304

309

427

129.0

87.6

101.6

138.1

12

教育、科学、文化和信息

456

612

557

637

714

134.2

91.0

114.4

112.1

13

保健和社会福利

975

1 346

1 130

1 426

1 599

138.1

84.0

126.2

112.1

14

规划、计划和专门机构

697

878

765

878

950

126.0

87.1

114.8

108.2

15

其他

60

33

18

39

39

55.0

54.6

216.7

100.0

共计

25 374

23 529

23 749

26 940

28 195

92.8

101.0

113.4

105.6

表 41992至1996年期间按经济部门开列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致命工伤调查

编号

部门

经济部门共计

指数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3/92

1994/93

1995/94

1996/95

01

工业和采矿业

45

22

27

43

27

48.9

127.7

159

62

02

农业和渔业

11

10

4

1

2

40.0

03

林业

2

1

1

50.0

100.0

04

2

1

3

50.0

05

建筑业

31

11

16

8

6

35.5

145.5

50

75

06

运输和通讯

16

14

9

8

4

87.5

64.3

89

50

07

贸易

14

10

1

6

7

71.4

10.0

600

117

08

餐饮和旅游

3

2

2

66.6

100.0

09

手工艺和其他私营部门服务

1

3

3

300.0

10

公用事业

3

2

3

4

66.6

133

11

金融

4

3

1

75.0

33.3

12

教育

3

2

1

2

66.6

50.0

13

保健

4

2

3

2

2

50.0

150.0

67

100

14

地方社区

15

15

2

10

8

100.0

13.3

500

80

15

其他

2

1

1

1

1

50.0

100.0

100

100

共计

156

99

68

82

69

63.4

68.7

121

84

121. 《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第32条也规定了组织工会的自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禁止工会组织从事以下活动:暴力推翻宪法确立的秩序,破坏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领土完整,侵犯个人和公民受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煽动民族、种族、宗教或其他不容忍和仇恨。

122. 《劳动法》第130条也规定,法律维护旨在保护会员权利、促进会员职业和经济利益的工会组织和活动自由。成立工会无须事先得到批准,仅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部工会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工会是雇员自愿加入、独立运作的雇员团体,旨在实现和维护雇员的集体和个人权益(《劳动法》第5条)。

123. 任何人无论是否工会会员,在就业和寻求就业中均不得受到歧视。

124. 《工会组织登记条例》规定了工会登记注册的方式。登记注册工会时,工会组织应首先提出申请。除提出申请外,还应提交工会成立章程和授权提出申请的证明。劳动部将通知登记注册结果,并颁发工会登记注册证书。现在已有大约17,960个工会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125. 可依据以下文书解散工会:

停止工会活动的法令;

法院禁止工会活动的有效裁决,其依据的宪法条款禁止工会活动以暴力方式改变宪法确立的秩序,破坏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独立,侵犯个人和公民受宪法保障的自由和权利,煽动民族、种族、宗教和其他不容忍和仇恨

劳动部长因发现工会登记注册时提交的资料不实而颁布的法令。

126. 对工会组织代表的保护在一般性集体协议中加以规定。对工会代表的保护旨在保证,不得将根据法律和集体协议履行职责的工会代表降职、免职或以其他方式将之置于不利地位。

127. 工会组织根据本身的规章即工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独立决定其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128. 塞尔维亚共和国有三个工会联合会:塞尔维亚工会联合会、名为“独立”的部门工会联合会和塞尔维亚自由和独立工会协会。除了成员国一级的工会组织之外,行业各部门以及公司内部也存在工会和工会活动。

129. 在南联盟一级也可以建立工会组织。南联盟工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法律基础是《关于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领土上成立协会、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的公民结社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2/90号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4/94号和第28/96号)。同样,塞尔维亚工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法律基础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结社法》(《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4/82号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8/97号)。

130. 南联盟一级只有一个工会,即南斯拉夫独立工会联盟,它是各部门工会的联盟机构。南联盟行政和司法机关的雇员也组织了部门工会。

131. 根据《劳动法》,集体协议由雇主或有代表权的雇主协会与有代表权的工会签订。工会的代表权取决于:

工会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在登记部门注册;以及

按入会卡计算的会员数量。

132. 如果某一工会达不到代表权所要求的条件,则数个工会可以缔结联合协议,以参与签订集体协议。

(c) 罢工权

罢工权的宪法保障

133. 南联盟法律对罢工权做了全面规定。《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保障罢工权。雇员为保障其职业和经济利益有权举行罢工。

134. 除了《南联盟罢工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2/92号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7/93号和第24/94号)专门对罢工权做了规范性规定外,塞尔维亚共和国也在1991年8月4日至1996年9月27日期间实施了《罢工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1/91号、第51/92号、第53/93号、第67/93号和第48/94号)。但是,黑山共和国没有对罢工作出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南联盟罢工法》。

135.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和《罢工法》(《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9/96号)第1条对罢工的定义为:“雇员为保护其专业和经济利益而有组织地中断工作。”雇员自由决定是否参加罢工。根据法律,所有雇员和工会,不论其是否符合代表权的条件,都有权举行罢工。第2条规定罢工有以下几种:整个公司范围内(或其他法人内部即针对作为自然人的雇主或业主的罢工;部门或行业罢工;总罢工(即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一个成员国范围内的罢工)。

136. 《罢工法》第13条规定,对依法组织罢工的人实行专门保护。保护包括禁止对组织者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其具体责任,禁止终止雇用合同。在参与罢工期间,雇员享有除工资权之外的基本劳动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利。

137. 除了以上所述南联盟法之外,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还实施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罢工法》,该法的实施监督工作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动视察部门负责。在上述期间,劳动视察部门根据对111起罢工案例的监察经验得出一些结论。

138. 在受到视察的罢工案例中,大约一半(57例)属于特别法定罢工机制规定的罢工。大多数罢工事件涉及教育、卫生领域和“具有特别社会意义的活动”(如采掘、广播、电视和报刊发行),然后是食品加工业。这表明,法定的罢工范围很广,但同时法律规定的其他罢工条件相当严格。

139. 虽然在视察过程中视察员并没有深入调查罢工者的具体要求,而是仅仅了解罢工是出于经济考虑(保护工作权益、改善社会条件),还是出于其他考虑(主要是政治考虑),但从现有案例可以间接得出结论:纯属政治性的罢工可以忽略不计。罢工者的其他要求多种多样。罢工者经常同时提出数项要求。被调查的案例中,大约有一半涉及工资支付问题,即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然后是要求按工作情况给予其他报酬、改善工作条件、行使与工作有关的集体权利,主要是工会权、工人代表在工会中的权利、罢工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等。有趣的是,在几次罢工中,罢工者要求更换公司经理人员或要求他们辞职。还有些要求涉及企业所有权的转变,如撤消对公司房产的非法出售,要求把公司的一部分脱离该公司,或对公司法律地位的改变持不同意见。

140.关于罢工者的数量,大多数罢工不是在单个厂房或部门,而是在整个公司范围内举行。罢工还经常在全行业或部门展开,多数是在教育和卫生部门。

141. 1997年《塞尔维亚共和国罢工法》废止后,南联盟视察部门开始视察1996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罢工法》的实施情况。

对罢工权的限制

142. 《罢工法》规定了组织一般罢工的条件(称为“一般法定罢工机制”)。《罢工法》还规定了《罢工法》所列举公益部门或有特殊意义的部门组织和实施罢工受到的限制(称为“特别法定罢工机制”)。《罢工法》在第9-13条作出了专门规定。

143. 根据一般法定罢工机制,一旦作出罢工决定,即可组织罢工。罢工决定既可由雇员作出,也可由工会作出。罢工委员会必须在罢工开始前至少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罢工的决定;举行警告性罢工则应提前24小时通知。第4条规定了罢工决定必须包含的内容:雇员的要求、罢工开始时间,雇员如须集合时的集合地点以及罢工委员会的组成。罢工期间,社会伙伴(即争议各方)有义务进行谈判,努力解决争议。

144. 与一般法定罢工机制不同,特别法定罢工机制要求至少在罢工开始之前10天宣布罢工决定,且罢工决定要通知更多当事方。在这种情况下,在可根据《罢工法》第9条组织罢工的部门罢工时,必须保证维持最低工作量。最低工作量基本由管理人员(公共服务机构或公司的创始人)决定。《罢工法》规定,争议各方在谈判解决争端时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谈判要有更多的人参与。

145. 由于公益或相关部门的性质,其雇员罢工可能影响人民生活和健康或引起大规模破坏,所以《罢工法》第9条规定,这些部门只有符合上述额外的限制条件后,才可以举行罢工。《罢工法》定义的公益部门包括:电力、水、运输、新闻(广播、电视)、邮政和公用服务、基本食品生产、卫生保健和动物防疫、教育、儿童的社会抚养和社会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还包括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国防和安全有特殊重要意义的活动(由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主管机构依法具体规定),以及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履行国际义务所必需的活动。该项法律还规定了因其性质而中断工作可能危机人民生命健康。或造成大规模破坏的活动,如化工、钢铁和有色金属生产等。

第 九条

(a) 已批准的国际文书

146.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已批准社会保障领域的十项公约以及关于社会保障的大量专门公约。

(b) 社会保护

147.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规定,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无工作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第58条)

148. 《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规定,在共同国家定居的所有居民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

149. 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6/91号、第33/93号、第67/93号、第46/94号、第52/96和第29/2001号),社会保护被认为是一项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旨在帮助公民及其家庭克服社会困难,并采取措施,预防社会困难的产生,消除社会困难的后果。社会保障的对象为无工作能力的公民,无生活来源的公民,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亲友义务接济、依靠财产和财产权或以其他方式仍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民及其家庭。

150. 已经成立了社会保护机构,确保实现《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权利。负责残疾人职业培训与就业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吸纳残疾人就业。公民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从事社会保护领域的活动。

(c) 与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有关的权利

151. 与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有关的权利包括:经济保障;他人帮助与护理津贴;就业培训协助;家务帮助、日间护理、机构寄宿和家庭寄宿;福利服务;为寄宿在社会保护机构和他人家庭的受益人提供个人用品;以及一次性补助。

152. 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享有的经济保障权利、得到他人帮助与护理津贴的权利、得到就业培训协助的权利、寄宿社会保护机构或他人家庭的权利以及得到福利服务的权利,是塞尔维亚共和国提供的公益权利。家务帮助、日间护理、在社会保护机构和他人家庭寄宿者的个人用品、一次性补助和其他社会福利服务由市政当局提供。向某些权利的享受者提供援助的金额取决于当月支付的金额。以上权利的法律基础是《公民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9/2001号)。

153. 经济保障权适用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法》所确定的收入在社会保障线之下的单身生活者或家庭。2002年,共向40,300个家庭(93,400名个人)发放了经济保障金。经济保障金相当于所在城市上一季度平均工资的16%至32%。基本保障金不得高于国家确定的保障金。

154. 获得他人帮助与护理津贴的权利适用于伤病者。由于伤病性质和严重程度,这些人需要在别人的帮助和照顾下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伤病者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帮助和照顾,也没有行使寄宿社会保护机构的权利,则可以享受这项权利。

155. 是否需要帮助和照顾则由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条例确定。2002年,享受这类援助的人数为21,000人,援助金额相当于塞尔维亚共和国上月工资收入的13%。

156. 得到就业培训协助的权利适用于有精神残障的青少年及其他残疾人。如果他们无法以其他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则可以根据这些人的心理和身体能力和年龄,培训他们从事某些类别的工作。

157. 根据专门法律确定的程序确定残疾程序并鉴定尚有多少工作能力。以及是否进行就业培训。

158. 无法从家庭得到适当保护,缺乏家庭护理,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适当保护的人,有权享受家务帮助、日间护理与寄宿在机构或他人家庭的权利。社会保护主管机构根据对受益人需求及其家庭能力的全面评估决定是否赋予该项权利。

家务帮助

159. 家务帮助权适用于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和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提供家务帮助的方式是帮助受益人做必要的家务(打扫卫生、供应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帮助受益人料理个人卫生等)。受益人及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亲属负担家务帮助费用的金额根据所在市福利主管机关制定的标准确定。

日间护理

160. 日间护理权适用于身心残障儿童、孤独症患儿、有行为问题的儿童和有权寄宿在机构或他人家庭的成年人。考虑到残疾程度和类型、实际能力和需求及其他原因,认为日间护理最为适宜的,提供日间护理。日间护理是指把受益人委托给专门提供日间护理服务的社会保护机构或提供所需服务的教育机构。

寄宿在社会保护机构

161. 这种机构是指把受益人送交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宿、衣着、照料、帮助、等)的机构,根据专门规定进行抚养、教育,提供特殊职业培训,保护其健康,使其从事工作、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享受福利性服务待遇,达到社会保护的目的。

162. 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把受益人安排在符合寄宿条件的医疗机构,或把接受就业培训的学生安排在学生宿舍。这需要根据福利中心和有关机构之间的服务协议进行,并得到社会事务部许可。

163. 寄宿社会保护机构的权利也适用于:

没有父母照看的儿童和家庭状况妨碍其成长的儿童。寄宿直至儿童能够独立生活、返回自己的家庭或被其他家庭收养或收留;或直到其完成正规教育,但必须在完成正规教育之后六个月内离开;

中度、严重和极为严重的精神残障儿童(包括多重精神残障儿童)、孤独症患儿,以及没有条件呆在自己家里的身体残障儿童。此类保护根据需要提供;

有行为问题的儿童;

由于经济困难、找不到住所、有家庭问题或其他类似情况,暂时需要住宿的孕妇或婴儿不满九个月的单身母亲;

由于健康、社会、住房或家庭原因,在家里无法独立生活的有身体和感官损害的成年残障者、严重慢性病患者、精神残障者,以及有行为问题的人;

由于健康、社会、住房或家庭原因,无法在家里生活的养恤金领受人或其他老年人;

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者,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住宿或监护的人。

164. 寄宿社会保护机构须经社会服务中心作出决定。社会服务中心根据中心有关专家组对寄宿需求的调查评估意见作出决定。

寄宿他人家庭的权利

165. 寄宿他人家庭的权利适用于享有机构寄宿权的人。受益人不得被安排寄宿在有人被剥夺监护权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家庭、功能不健全的家庭、其成员有社会无法接受行为的家庭、其成员所患疾病威胁受益人健康和食宿的家庭和没有经济保障的家庭。

166. 福利性服务指有关人员根据专业和科学知识,向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提供的旨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的预防性活动、诊断、治疗和咨询工作,或向当地或其他社区提供的旨在帮助其组织起来解决社会问题或减轻社会问题带来后果的服务。所有公民都有权免费获得福利性服务。

167. 如果福利性服务并非预防性质,也非用于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或依法保护家庭,市政府可以规定公民参与分担社会服务中心提供的这种服务的费用。

168. 一次性补助权适用于突然或暂时出现社会需求的个人。一次性补助可以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提供。一次性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在发放补助当月国家的平均工资。

(d)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权利

169. 《基本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0/96号)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第52/96号、第46/98号和第29/2001号)规定了获得与享有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权利的条件和方式。

170. 基本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权利通过强制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机构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基金实施。该基金保证了强制性养恤金和残疾保险的资金需求。

老年养恤金

171. 男性63岁、女性58岁工作年满20年后的被保险人有权领取老年养恤金。工作年限不足20年。但投保年限满15年,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的被保险人有权领取老年养恤金。男性工作满40年、女性工作满35年且年满50岁的被保险人有权领取老年养恤金。

172. 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被保险人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法律终止雇用,虽未达到领取老年养恤金的一般条件,但年满50岁,工作时间满20年的,也有权领取老年养恤金,但其必须在工作单位工作至少累计10年,工作满20年的被保险人有权领取相当于养恤金基数55%(男性)或57.5%(女性)的老年养恤金;工龄每增加一年,增发养恤金基数的2.5%,直至工龄达到30年。工龄在30年以上的,工龄每增加一年,养恤金数额增加养恤金基数的0.5%,但不能超过养恤金基数的85%。

173. 老年养恤金是按从平均月工资得出的养恤金基数或连续10个保险年份通行的保险基数(以最有利于领受人者为准)计算的。工资(即以前年份用以计算保险基数的工资)按有权享受养恤金年份前最后一个日历年共和国境内雇员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174. 老年养恤金根据老年养恤金基数进行计算。老年养恤金多少取决于工龄长短,但不得低于养恤金基数的35%(男性)或40%(女性),也不得高于养恤金基数的85%。以这种方式计算的老年养恤金,根据共和国境内雇员的平均工资变化状况逐年调整。

残疾人权利

175. 工作能力降低或丧失的被保险人的残疾权利获得保障。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工伤、职业病、工作外伤害、通过医疗或疗养无法治愈的疾病等引起健康状况变化,导致被保险人在其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永久性降低或丧失。

176. 工作能力降低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不损害其健康的正常的努力,无法像残疾发生前那样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做全时工作。

177. 剩余工作能力是指如果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被认定降低,但通过不损害其健康的正常努力,在接受或不接受再培训或重新培训的情况下,可以在另一适当岗位做全时工作。有剩余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有权被安排到另一适当工作岗位,享受适当就业的权利;必要时有权得到再培训或重新培训,并有权得到适当经济补偿,以行使上述权力。经济补偿用于补偿残疾发生后损失的工资收入。

178. 丧失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险人不再有剩余工作能力,即被保险人完全地、永久性地丧失其从事原有或其他适当工作的能力,且即使通过再培训或重新培训,被保险人仍不能从事其他适当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享受残疾养恤金权利。

179. 女性被保险人在残疾养恤金的取得方式、条件和数量上享有与男性被保险人同等的权利。

最低养恤金

180. 取得老年或残疾养恤金权利的被保险人有权领取最低养恤金。共和国境内雇员上年月平均工资是决定最低老年和残疾养恤金的基础。最低老年或残疾养恤金相当于上述养恤金基数的20%。

遗属养恤金

181. 符合以下条件的死者家属可领取遗属养恤金:

被保险人身故,但被保险人投保工龄至少五年,或应计养恤金工龄至少十年,或符合享受老年或残疾养恤金的条件;或者

老年或残疾养恤金受益人身故;或有剩余工作能力、享受残疾者权利的人身故。

182. 被保险人由于工伤、职业病身故,其家属有权得到遗属养恤金,而无论被保险人应计养恤金工龄长短。

183. 身故被保险人的家属是指:

配偶;

子女(婚生、非婚生或收养子女;被保险人或权利享受人抚养的继子女;被保险人或权利享受人抚养的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兄弟姐妹、其他无父母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工作能力的儿童);

父母(被保险人或权益人赡养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184. 法院决定其享受扶养权的,婚姻解体后的配偶有权领取遗属养恤金。

185. 遗属养恤金数量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应享受的老年和残疾养恤金数量决定。如果养恤金仅属于直系亲属(配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或者仅属于身故被保险人或权益人大家庭成员(父母,包括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兄弟姐妹;和被保险人或权益人抚养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父母的亲戚或儿童),则按以下比例领取养恤金:

一名家庭成员为70%;

两名家庭成员为80%;

三名家庭成员为90%;

四名或四名以上家庭成员为100%;

186. 遗属养恤金被三个或三个以上家庭成员分享,或被失去双亲的儿童分享的,不得低于身故被保险人或权益人养恤金基数的40%。

187. 除了父母一方的遗属养恤金外,失去双亲的儿童有权按以下比例领取父母另一方的遗属养恤金:一个孩子的,领取老年或残疾养恤金的20%;两个孩子的,领取40%;三个孩子的,领取60%;四个或四个以上孩子的,领取100%。

身体伤害的金钱赔偿

188. 身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某些器官或肢体丧失、遭受严重损害或失去功能,影响身体正常活动,需要更大努力才能料理生活,不论是否引起残疾。被保险人因工或因职业病造成身体伤害达到30%以上的,有权得到金钱补偿。

189. 身体伤害补偿数量根据上年共和国境内雇员月平均工资及身体伤害程度和有关法律确定。

190. 身体伤害及其程度由联邦主管机构决定。

(e) 社会保护的改革

制定社会政策的长期战略

191. 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保护改革始于2000年变革之后。在改革之前,已制定社会政策长期战略,并确定以下社会政策目标:(a) 帮助家庭和个人取得最低社会援助/保障,制定减贫机制(与减贫战略相联系);(b) 为有子女的脆弱家庭和边缘化群体制定提供其他形式社会保护的原则并提供社会保护服务;(c) 制定改革养恤金制度的战略。

192. 为保障社会保护和服务方面的权利,目前正在努力建立机制,实施权力下放、转型和机构改革、推广好的做法。同样,为了让更多不同的行为主体参与养恤金制度改革,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目前正在召集各机构、大学、民间团体、捐助机构献计献策,根据长期战略和社会政策发展目标,参与改革社会保护制度。

社会保护领域的变革

193. 社会保护方面的改革体现在新通过的《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经济支持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6/2002号),该法带来了以下变化:已采取不同措施,实施社会和人口政策;能够更好识别有子女的贫困/脆弱家庭;保证不间断地行使各项权力;对本法所规定的儿童或家庭津贴支付制度的改革节约了预算。

194. 根据对本法实施的指示,确定了2002年11月有子女家庭获得经济支持的标定金额、教育方案价格和儿童津贴标准,见表5。

表 5抚养儿童的权利

有权得到的标定金额

正常金额第纳尔

增加金额第纳尔

1.

儿童津贴(给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个孩子)

977.70

1,271.00

2.

家庭津贴(2002年12月1日起)

给第二个孩子

54,535.00

给第三个孩子

98,164.00

给第四个孩子

130,885.00

3.

孕产妇津贴

1,299.50

4.

给难民母亲的经济补助

1,083.00

5.

婴儿用品补助(2002年12月1日起)

4,331.70

6.

根据教育组别,按市场价格向学龄前儿童教育和照料工作发放补贴,每天按三小时计

机构内

14,391.00

机构外

15,191.00

7.

向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儿童按市场价发放教育和护理津贴

19,911.00

儿童津贴标准(2002年12月1日起)

a)

收入标准

2,991.44

3,599.35

b)

农业收入标准

本法第19条第1款第1分段

如果每一个家庭成员纳税和缴费后每月总收入在申请月前的三个月内累计达到2,750.00第纳尔,而上一年家庭成员每月总土地收入不超过上一年每公顷良田的月总收入的3%,或者来自建有住房的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

2.38

2.86

本法第19条第1款第2分段

如果上一年每个家庭成员每月土地收入达到上一年每公顷良田平均收入的7%,且家庭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5.56

6.67

对供养家庭者的补偿

832.00

资料来源 :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

195. 以下是2002年1月至11月有子女家庭获得经济支持的规划和实际支付情况以及每月的受益人数细目。

表 6对家庭的经济支持

权利类型

2002 经济 支持计划

2002 年 1 - 11 月经济支持计划执行 情况

指 数

每月平均受益人 ( 儿童 )

1.

向新生儿母亲发放的工资补贴

2,262,000,000

2,844,673,238

125.7

24,500

2.

孕产妇津贴

510,000,000

456,067,177

89.4

37,676

3.

婴儿用品津贴

300,000,000

149,954994

50.0

3,253

4.

给难民母亲的补助

10,000,000

8,274,125

82.7

900

5.

儿童津贴

837,000,000

6,135,486,686

73.3

267,600个受益人数,其中458,420个儿童

6.

家庭津贴

702,150,394

2,090

7.

学龄前学校权利

840,000,000

627,433,544

74.7

76,667

8.

其他权利和义务

50,000,000

68,385,223

136.8

9.

儿童和孕产妇补贴义务

220,000,000

279,411,835

127.0

10.

儿童周

500,000

总计

12,532,000

11,272,337,216

89.9

603,506名儿童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

196. 向有子女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持采取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实施《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经济支持法》,以及通过补贴发放的合理化,使家庭经济补贴的发放成为可能。补贴发放合理化的实际效果,要在本法实施一年后才可以评估。比如,据估计,与《儿童社会抚养法》相比,本法在2003年将节约资金27.7亿第纳尔,其中大约3.5亿第纳尔节约的处理和支付成本。

197. 以下改革项目旨在促进本领域政策和实践改革:塞尔维亚养父母发展项目(2002-2004);社会保护机构改革――非机构化(2002-2004);制定社会保护的专业标准(包括监测和评估)――质量保证标准(2002-2003);建立残疾儿童社会保护机制(2002-2003);在地方一级全面享受社会保障、发展服务提供伙伴――社会保护的分散化(2002-2005);社会保障的发展与家庭暴力(包括贩卖人口)的关系(2002-2004);通过社会创新基金建立替代形式的社会保护和服务(2002-2004)。

198. 在社会保障部门改革的框架内,已经起草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法修正案》。预计2003年底将通过该法。修正案将改革社会援助权利实现的标准,把过去属于养恤金和残疾保险的一些类别纳入本法,改革社会补助金额指数编制方法,制定更好识别贫困/社会脆弱家庭的机制,引进监测和修订机制,以及节约预算以便于重新分配社会保障基金。

199. 在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改革的框架内,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采取步骤,改革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制度,为此目的,于2001年12月建议修改《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根据这项改革,引进了瑞士的季度养恤金指数公式,把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结合起来(50%:50%);退休年龄推迟三年(女性58岁,男性63岁);本制度仅规定一个最低养恤金。同样,保证定期每15天发放一次养恤金;缴费比率从32%降为19.6%;扩大了税收和缴费基础;预算转移支付直接进行,取消银行贷款,此举节约成本5-8亿第纳尔;向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基金提交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成为强制性的;开展了打击残疾金欺诈运动。

200. 预计将通过《塞尔维亚共和国养恤金保险法》,其目的是加强养恤金发放数量与向养恤金基金缴费数量之间的关系;减少制度中过于慷慨和再分配性质的因素;保障本制度的经济稳定性和财务可持续性;更平衡地分配各方义务负担;增加选择的可能性,即可以选择工作更长时间,缴纳更多费用,得到更多养恤金;创造条件,把灰色经济变为常规经济;制定更公平、更有激励性和更简便的养恤金计算方法;创造条件,继续在本领域进行改革。

第十条

(a) 已批准的国际文书

201. 已批准的国际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劳工组织《保护产妇公约》(第103号公约)(修订)(1952);以及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1973)。

(b)“家庭”的定义

202.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规定,家庭、母亲和儿童享受特别保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第61条)。《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与公民自由宪章》也规定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给予特别保护。宪章还保障母亲在产前和产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权得到成员国的支持和保护。

203. 《塞尔维亚共和国婚姻和家庭关系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2/80,11/88,22/93,25/93,35/94和29/2001号)作为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主要立法,在其条款中并没有对家庭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本法与家庭有关的条款推定,家庭是指配偶的组合,而广义的家庭是指父母和儿童的组合。只有在规范某些财产关系(供养关系)时,才对家庭作广义理解,供养义务扩大到所有亲属。无论亲等关系如何,年长和年幼的兄弟姐妹之间存在供养义务,在继养关系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供养义务。

204. 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儿童社会抚养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9/92号,第29/93号,第53/93号,第67/93号,第28/94号,第47/94号,第25/96号,第29/01号),家庭由在同一住户生活的(已婚或同居)配偶、(婚生或非婚生、领养和继养)子女和二亲等以内的亲属组成。

205. 《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法》对家庭的定义如下:“从获得经济补助的角度出发,家庭的含义是在同一住户生活的已婚和同居配偶、(婚生或非婚生、领养和寄养)子女、直系亲属以及二亲等内的旁系亲属。”

206. 例外情况是,没有收入的子女虽然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但结婚或成家之前,被认为是其父母家庭的成员,但以27岁为限。另外,配偶(无论居住何处)、无工作能力的父母和正在接受正规教育的子女也被视为家庭成员。

(c) 儿童取得法律行为能力的年龄

207. 《塞尔维亚共和国婚姻和家庭关系法》规定,公民法定成年年龄为18岁。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得到法庭许可,可缔结婚姻。达到法定年龄或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前缔结婚约的,即享有完全的商业行为能力。

208. 年满14岁的儿童可以独立进行合法交易,但除了不大重要的交易外,处置或抵押该儿童财产时,须征得父母或收养家庭的许可,交易方有效。

209. 儿童满15岁,可以独立就业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和财产,但有义务拿出部分收入负担自己的生活和教育。

210. 年满16岁,获得积极继承能力。

(d) 婚姻和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的保障

211. 根据《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家庭受到特别保护。《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与公民自由宪章》保障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婚约的权利。男女双方在婚姻的缔结、存续和终止中享有平等权利,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第25条)。

212. 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现有立法保障男女在主管当局面前表述双方自愿后,缔结合法有效婚姻的权利。未经男女双方完全自由同意缔结的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在实践中,男女双方行使婚姻完全自由的权利没有任何困难。

协助建立家庭的措施

213. 为了便于建立家庭和协助年轻夫妇,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包括各种服务和津贴。此外,国家还采取了各种措施维护、加强和保护家庭,例如:

正常产假期间和为照顾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岁以下儿童而延长产假时发放工资补贴。倘若母亲无法照顾儿童,父亲或监护人或其他照顾该儿童的个人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如产妇不在产假期间领取工资补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这就意味着失业母亲在子女一岁之前都可领取这笔津贴;

每个新生儿家庭都可得到购买新生儿用品的补贴;

保障儿童休息和娱乐,以及在学生餐厅用餐;

儿童津贴――每个家庭的前三个子女,如果接受正规教育,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在19岁之前都可享受这项权利。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儿童社会抚养法》,领取儿童津贴权利取决于家庭的物质条件,只有低收入家庭享有这项权利。例外情况是,有三个子女的家庭,不论家庭物质条件如何,第三个孩子都可享受儿童津贴。儿童津贴的数额视儿童的年龄、教育水平和心理生理状况而定;以及

有需要的家庭,可以安排其子女包括学龄前儿童在儿童机构食宿。国家负担的食宿费用最多可达80%。

214. 为了协助建立家庭,还提供其他权利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和儿童保障,例如:一次性补贴;贷款;家庭法律关系咨询服务(重点是防止侵权和保护婚姻和家庭,也提供改善不良家庭关系的心理治疗);支付教科书和文具费用;为供养他人者减免税等。

(e) 孕产妇保护以及防止对孕产妇的歧视

215. 《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孕产妇、儿童和家庭受到特别保护。

216. 《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动关系法》和《社会保障法》详细规定了对孕产妇的保护措施。

217. 《劳动关系法》规定,妇女有权享受带薪产假,产假不得少于270天。出于健康考虑,在婴儿预产期前28天开始休产假。

218. 产假结束后,如果主管医生认为,婴儿因健康原因需要照顾,女工有权做半工,直到婴儿三岁。在这种情况下,半时工作按全时计算。

219. 母亲死亡、遗弃婴儿或出于合法的理由无法利用产假时,婴儿的父亲可以利用产假。

220. 如果妇女生下死胎或新生儿在产假未满前死亡,她有权将产假延长一段医生认为她恢复健康所需的时间,但至少45天。在此这一期间她有权享受所有产假待遇。

221. 产假期间的补贴相当于她在产假期间正常工作可能得到的报酬。

222. 休产假期间,女工有权享受与全时工作时相同的医疗保健、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和其他社会权利。

(f) 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

223.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禁止强迫劳动。(第54条第3款)。

224. 《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与公民自由宪章》第13条规定,禁止奴役、类似奴役的做法和强迫劳动。这里还禁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实施强迫劳动、奴役、性剥削或经济剥削。

225. 在此基础上,儿童和青年受到保障国家每一位个人和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安全的一般性立法的保护。刑法专门规定了保护儿童和青年免受忽视和虐待。

226. 根据现行国内条例,考虑到其身心能力,15岁以下的人不得从事以重体力为主的劳动(地下和水下作业),以及可能有害其生命和健康的工作。

227. 15岁以下儿童可以就业,但这种情况十分罕见,因为就业资格只有中等教育结束后(18岁)才可以获得。不过,有些儿童在18岁之前从事劳动。这通常发生在农村家庭,孩子干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

228. 18岁以下的人不得在夜间(晚上10点至早上6点)工作或者加班。另外,对于18岁以下雇员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

229. 保护和协助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措施适用于所有儿童,不因出生、家庭背景、社会出身和其他因素有任何歧视。

230. 在儿童的社会抚养制度中,得不到父母照顾的儿童、身心发育不健全的儿童和家庭关系不和谐的儿童,享受特别的保护。对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根据财力量力而行。

231. 几乎所有城市都有“社会工作中心”,通过不同寄养形式和措施向一些儿童提供所需的照顾。这些儿童的父母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或履行权利和义务时违背儿童利益。原因不同,保护的措施和形式也不同。

232. 发育上稍有缺陷的儿童和青年享有受教育和适当就业权利,有严重缺陷的儿童有权得到必要的康复和培训。也就是说,人人享有医疗、教育、职业和社会康复机会。然而,这类青年的融合,特别是充分就业,还存在许多问题。

233. 为保护关系破裂家庭的儿童采取了各种措施,目的是确保他们的成长、改正缺点和适当发展。具体方法是向这些青少年提供协助和保护,对他们进行监督和职业培训,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对这类儿童的最有效保护形式是将他们安置在收容被忽视青少年的机构中。

第十一条

A. 2000年10月之前

234. 1990年代国内出现严重经济危机。从1990年到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急剧下降,导致国家货币制度崩溃。自1994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相对趋于稳定,经济活动有一定恢复。

235.1995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统计局进行了家庭消费普查。根据有关数据对国家不平等和贫困状况进行分析表明,28.9%的人口(将近300万人)生活贫困。由于贫困人口增加,加上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下降,导致贫困状况恶化。

236.受贫困影响最严重的是受雇于工业和采掘业者的家庭(38%)。有儿童的家庭,尤其是城市家庭(37.8%),处于极为困难的状况。

237.收支结构的变化导致来自正规就业的稳定收入减少,食品和住房支出增加。因此,大多数家庭用于文化、教育和其他非物质需求的资源所剩无几。食品在消费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其比例平均上升为48.4%。在贫困人口中,食品支出占59.2%。

238.1996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人均国内总产值大约为1,500美元(虽然在增长,但仍然只有1990年人均产值的一半)。其邻国罗马尼亚为1,437美元,保加利亚为1,047美元。在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国中,只有波黑更低(815美元)。马其顿的人均国内总产值稍高一些(1,845美元)。克罗地亚的人均国内总产值几乎达到南联盟的三倍(3,992美元),而斯洛文尼亚的人均国内总产值是南联盟的六倍(9,279美元)。

239.根据可得到的最新数据,1997年人均国内总产值为1,714美元(根据国民帐户体系概念计算),为1989年人均国内总产值的一半。*

240.1999年初,宏观经济指数表明,工业产出、零售和出口呈下降趋势,导致1999年国内总产值比1998年下降五分之一(负19.3%),因此,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入20世纪最后一年时,成为欧洲最贫困的国家之一。

241.各共和国与各省国民收入急剧下降*,导致失业人口增加,生活水平下降,贫困加剧,社会问题迅速累积。

* 附件可在秘书处档案中查阅。

242.从1990年到1997年,塞尔维亚共和国公共服务经常性支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从33.5%到46.1%不等。在中塞尔维亚,经常性支出最高。1997年,经常性支出占其国民收入的一半以上(55.9%)。

B.2000年变革之后

243.2002年,对6,800户居民进行了生活水平抽样调查。调查目的是为制定减贫战略提供指南,确定贫困人口人数,解释产生贫困的原因,确定贫困人口的特征,并确定福利援助和一般性社会政策的优先领域与活动。调查目的还在于检验和确定未来监测贫困的最好办法,为今后定期进行家庭消费和收入调查提供信息。本次调查的结果如下。

城乡家庭收支状况

244.城乡家庭收支状况大体平衡。由于农村地区人口结构不太有利(老龄家庭较多、家庭平均人数较多),导致农村家庭每个消费单位平均收入(8,630第纳尔)低于城市家庭(9,094第纳尔)。

245.农村家庭的主要收入资料来源为工资收入和养恤金收入(43%)、农业生产和自给自足的生产(40%)。在城市家庭,工资和养恤金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8%。

246.城乡消费水平差距很大。城市家庭每个消费单位的消费水平比农村高30%,达到10,840第纳尔,而农村只有8,350第纳尔。

247.此外,城市家庭收入和支出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支出比收入高19%。这说明城市来自未登记经济活动的“灰色”收入即未上报收入的比例很高。

248.同时,农村家庭登记支出较低(比收入低3%),表明农村家庭每月可能有800第纳尔的储蓄。

249.支出结构本身表明,农村家庭状况较差。在农村,食品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为52%;在城市,食品占总支出的46%。

表 7

每个家庭和消费单位的平均收入和支出

消费单位

每个家庭

每个消费单位

城市

农村

平均

城市

农村

平均

收入 (第纳尔)

工资和与工作有关的收入

10,905

6,929

9,243

4,379.5

2,604.9

3,610.5

养恤金

4,430

3,082

3,866

1,779.1

1,158.6

1,510.2

农业收入

520

5,056

2,415

208.8

1,900.8

943.4

自给自足的生产性收入

400

4,221

1,997

160.6

1,586.8

780.1

房租收入

1,363

533

1,016

547.4

200.2

396.9

耐用品收入

3,355

1,452

2,560

1,347.4

545.9

1,000.0

第二职业

717

698

709

288.0

262.4

277.0

其他收入

954

987

968

383.1

371.1

378.1

总收入

22,644

22,957.5

22,774

9,094.0

8,630.6

8,896.1

收入结构(百分比)

工资和与工作有关的收入

48.2

30.2

40.6

养恤金

19.6

13.4

17.0

农业收入

2.3

22.0

10.6

自给自足的生产性收入

1.8

18.4

8.8

房租收入

6.0

2.3

4.5

耐用品收入

14.8

6.3

11.2

第二职业

3.2

3.0

3.1

其他收入

4.2

4.3

4.3

总收入

100

100

100

支出

耐用品折旧

548

450

507

220.1

169.2

198.0

房租费用

1,363

532.5

1,016

547.4

200.2

396.9

住房支出

4,552

3,310

4,033

1,828.1

1,244.4

1,575.4

食品

12,269

11,563

11,974

4,927.3

4,347.0

4,677.3

教育

831

474

682

333.7

178.2

266.4

保健

1,340

1,113

1,245

538.2

418.4

486.3

其他非食品支出

6,090

4,677

5,500

2,445.8

1,758.3

2,148.4

总支出

26,993

22,119.5

22,957

10,840.6

8,315.6

9,748.8

支出结构(百分比)

耐用品折旧

2.0

2.0

2.0

房租费用

5.0

2.4

4.1

住房支出

16.9

15.0

16.2

食品

45.5

52.3

48.0

教育

3.1

2.1

2.7

保健

5.0

5.0

5.0

其他非食品支出

22.6

21.1

22.0

总支出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2002年。

城乡家庭致贫因素

250.为确定致贫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社会事务部在平均消费水平以下的家庭中抽取了子样本,并对每个家庭的消费水平与每个致贫因素之间的偏相关系数进行计算。

251.在农村家庭的子样本中,影响消费水平的主要积极因素是实物收入水平(农业生产和自给自足的生产)。第二个影响较大的因素是养恤金的数额。工资水平仅居第三位。影响消费的最重要消极因素是家庭需要供养的成员人数。影响城市家庭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是工资水平。

表8家庭致贫因素

致贫因素

偏相关系数

城 市

农 村

全部家庭

工资数额

0.268

0.154

0.202

养恤金数额

0.117

0.211

0.179

实物收入

0.044

0.251

0.180

家庭工作人员人数

0.076

-0.002

0.048

供养人口人数

-0.211

-0.135

-0.163

物 价

-0.128

-0.016

-0.061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2002年。

塞尔维亚老年人的贫困状况

(a) 老年人贫困的性别差异

252.年龄超过65岁者为老年人。老年人的贫困率(14.7%)比平均贫困率(10.6%)高得多。虽然在整个人口中,男女贫困率没有重大差异,但在老年人中,男女贫困率差异较为显著。确切地讲,女性的贫困率比男性高出一个百分点。

表9

老年人贫困率

性 别

贫困率 ( % )

男 性

14.2

女 性

15.2

合 计

14.7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2002年。

(b) 老年人贫困状况的地区差异

253.在塞尔维亚东南部,老年人的贫困率非常高(26.1%),而其他地区的贫困率差异低得多。

表10

贫困的地区差异

地 区

贫困率 ( % )

贝尔格莱德

12.2

伏伊伏丁那省

13.7

西塞尔维亚

11.8

中塞尔维亚

13.5

东塞尔维亚

11.8

东南塞尔维亚

26.1

合 计

14.7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2002年。

C. 减贫战略

254.2000年国家变革之后,主管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调查国家的贫困状况。在这一背景下,2002年6月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对外经济关系部合作编写了《减贫战略基本框架》,提交给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55.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承担实施了以下方案和项目,以促进国家变革,并降低方案和项目受益人的贫困程度:

在地方一级发展综合性社会保护;

实施家庭寄宿战略(该项目在贝尔格莱德地区已进入最后实施阶段,而在塞尔维亚地区正在开展宣传性培训);

改革社会保护机构,为受益人提供食宿;

为社会工作中心制定专业工作标准;

发展收养事业,以此作为保护无父母照顾儿童的一种形式;

保护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

不久将建立社会创新基金,规范所有通过发展伙伴关系提供社会保护服务的行为主体的作用和职责;

2002年,对残疾人协会和组织的融资方式进行了改革,强调为旨在通过公开竞争,发展替代性福利服务形式的项目活动提供资金,并为项目活动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

已成立老年人保护工作组,将起草制定《老年人保护战略》的指导原则;

256.社会事务部预算拨款以及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开发计划署、联合国项目事务厅、挪威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提供的捐助使得以上方案的实施成为可能。

第十二条

A. 塞尔维亚共和国保健制度

257.根据以人均国内总产值(人均国民收入)衡量的经济福利水平,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保健制度可以认为属于发展中国家类型。

258.从管理结构上看,国家的保健制度形式上是多元管理体制;但实际上,保健制度在共和国一级高度集权化,联盟一级的职能很少。

259.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卫生基础设施高度发达,有完善的卫生机构网络,人均医务人员数目与欧洲平均水平相当。当然,在卫生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上,还存在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

260.在通过专门的《保健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7/92号、第26/92号、第50/92号、第52/92号、第25/96号、第18/2002号)和《健康保险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8/92号、第26/93号、第23/96号、第46/98号、第54/99号、第29/2001号和第18/2002号)之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保健制度在形式上属于所谓的俾斯麦模式,即以强制性健康保险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上塞尔维亚的保健制度并没有按照现代健康保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共和国健康保险局的首要职责是征收人民保健所需税款,向公共卫生机构提供资金。

B. 保健支出在总国民收入中的份额

261.卫生领域以公有制为主体。虽然卫生机构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卫生部门的组织、运营、资金、发展及董事的任免决定均集中在共和国政府一级。地方社区的作用以及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决策权和独立性被降至最低水平,甚至不存在。

262.与其他公共服务消费领域一样,卫生部门也要消费一部分公共产品。卫生保健支出作为国家卫生政策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高,从1990年的7.4%到1997年的11.9%,而据估计在恶性通货膨胀发生的年份比例最低。

263.在这七年中,公共卫生支出明显增加,上升了将近53个指数点,反映了政府维持现有保健制度的倾向,以至于不惜从国家本已拮据的财政收入中大量拨款。

264.应当注意,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官方统计中反映的卫生保健支出数据仅仅是公共卫生部门的支出,包括健康保险和卫生机构支出。这些支出不包括受益人在私营卫生部门获得医疗服务(主要是牙齿保健和从私人药店购买药品)时所支付的全额费用,也不包括在公共卫生部门取得服务时支付健康保险不负担的全额费用。这些支出还不包括军事医疗服务支出(这些支出来自军事预算);给卫生部门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捐赠;在医院治疗时受益人自费购买必要的医疗用品或其他自费支出(这些做法最近几年很普遍)。根据经济学家估计,在1990年代早期,这些支出达到国民收入的2%。最近几年,随着卫生部门状况的恶化,这些支出又增加了4.5%。某些年份的卫生支出还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没有付款的药品。1996年,未付款药品价值达到70亿第纳尔,占国民收入的大约1%。这同时也是引起1996年底药品和医疗物资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导致1997年塞尔维亚卫生部门的状况严重恶化。

265.由于1993年恶性通货膨胀率达到几百万倍,所以很难在较长时间内按人均第纳尔监测保健支出的变化情况。自1994年以来,采取了货币稳定方案。按当前价格计算,人均保健支出从1994年的156第纳尔增加到1997年的836第纳尔。根据市场(黑市)汇率,1997年的支出达到167德国马克(按官方汇率是253德国马克),上升了60%。

266.在过去十年中,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在卫生保健部门推行的政策旨在保留所有医疗保健能力和法定利益,希望将来状况好转,卫生部门的资源可以恢复到1989/90年的水平。鉴于在此期间所有公共服务的社会经济条件都急剧恶化,卫生保健部门自然也要适应新形势,所以出现卫生服务质量下降、医疗用品和药品短缺、行贿受贿、病人转诊、私人卫生部门挪用国有医院医疗设备的情况。鉴于这一状况,对卫生部门进行实实在在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以前对改革的口头支持并没有真正改变保健系统的资金筹措状况和运作方式。

C.改善卫生状况的措施和程序

267.为改善卫生状况,预防、控制和及早诊断疾病和其他健康问题而采取的医疗措施和程序包括健康教育、按适当方案和免疫接种日历进行免疫接种、预防性检查等。执行中特别强调适用对象(儿童、学生、育龄妇女)以及涉及什么健康问题(主要是具有重大社会医疗意义的疾病,如恶性疾病、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龋病、牙床疾病等)。

268.对预防性措施的范围进行了精确的界定。比如,婴儿在一周岁前必须进行四次系统检查(分别在第三个月、第六个月、第九个月和第十二个月进行)和三次控制性检查,包括免疫接种前检查。系统检查为标准化检查。从两岁到六岁,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查(系统性或常规检查)。对中小学生也计划按同样的时间表进行保健状况监测。对大学生的系统检查,在第一和第三学年进行。除了进行以上活动之外,还进行健康教育活动、护理家访、并强制性采取适当的医疗和其他措施。

269.25岁以上妇女恶性疾病检查,20岁以上、35岁以上或其他年龄段成年人慢性非传染病检查等预防性保健的范围,与上述规定类似。

270.通过以下方式为伤病者提供治疗:

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提供紧急医疗援助和急症护理;

在医务室和家庭提供提供初级检查、诊断和治疗,以及根据特定医生建议,医疗委员会决定或医生会诊结果,转到更高一级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

271.以上措施的范围不受限制。牙齿保健的主要内容为:青少年和孕妇口腔和牙齿疾病防治,牙科急诊病人护理,龋病治疗和其他治疗。关于安装假牙的报销问题,有专门条例加以规定。预防性牙齿保健措施的内容和范围由塞尔维亚政府特别方案加以规定。

272.共和国卫生保险局还规定,病人在门诊获得医疗康复的权利不受限制,并有权在专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30天(最多90天)。以上规定中某些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包括在治疗内分泌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血源性疾病时需要利用自然因素。

273.《药品目录》对药品、某些医疗用品和材料作出了规定,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开药和取药的数量。

274.根据身体残疾的严重程度和功能减少情况,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修复和矫正器械、其他辅助和卫生器具、假牙、视觉、听觉和语言辅助器具等。使用这些辅助器械要符合明确的标准。很多使用者要承担很高比例的采购成本。

275.由于许多保健问题在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由于长期资源短缺,《关于保健内容和范围的决定》列举了卫生部门不得在强制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的无数措施和服务,其中包括个人和组织机构要求进行的各类检查、工人的各种具体(预防性)保健措施、治疗急性酒精中毒、非因健康理由堕胎、人工受精,以及多种非标准牙科服务等等。

276.根据现行立法,关于卫生保健的内容有充分的规定,在涉及重要的健康和社会问题领域(妇女、儿童和学生保健,预防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预防性牙齿保健等),还有专门方案。卫生保健的内容和范围规定得十分详细,其中包括实施方面的适当指导以及由谁负责实施哪项活动。但是,人人享有全部保健服务的承诺并没有兑现,在涉及费用高昂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时尤其如此。这也在预料之中,因为即使较为富裕的国家,也不能提供这些服务。

277.现在所缺乏的是对某些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批判性评估,因为这些措施可能无法保证从根本上实现卫生方案的目标。有许多全面检查和诊断测试,经常是没有充足的理由,而且频繁重复进行;不加区分地向上级医疗单位转诊,就是很好的例子。

278.法律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医生进行初级医疗保健的权利和义务。这项规定没有得到一贯实施与本领域资金状况没有关系。在大城市中心,由于缺乏控制,公民在初级卫生保健中可以自由选择几个医生的服务,任何医生都可以处方。

D.塞尔维亚共和国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口所占比例以及强制性健康保险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279.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健康保险法》,强制性健康保险覆盖全部就业公民、临时工和打零工者、领取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养老金领受人、手工艺人和农民。除了被保险人之外,被保险人所供养的家属也有权享受健康保险权益。1998年12月31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共有9,222,542名被保险人。这一数字不包括根据公约获得保险的外国被保险人和没有参加保险的人。社会部门的雇员、农民和养老金领受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占全部被保险人数的93%。

280.把被保险人数与塞尔维亚共和国1991年人口普查数字(9,923,000个居民)作比较,可以看出塞尔维亚的健康保险覆盖了92.94%的人口。据估计,大约7%的人口(主要是失业人员)没有参加强制性健康保险。对于没有参加保险的人口,包括青少年、孕产妇、65岁以上的人口、享受福利待遇者和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人(精神病、糖尿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患者等),部分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这些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财政把必要的资金转移到健康保险基金。但是,应当强调,鉴于经济形势十分困难,国家财政出现赤字,最近几年实际上并没有拨付这方面的资金。

281.根据同一法律,健康保险权益包括:保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工资津贴、延期儿童保育津贴、保健差旅费补助和丧葬费用补助。

282.根据《健康保险法》,作为被保险人基本权利的保健包括以下内容:

为改善保健状况、预防和尽早发现疾病和其他健康问题而采取的医疗措施和程序;

伤病者治疗和其他医疗帮助;

口腔和牙齿疾病防治;

在门诊和住院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康复;

得到药品、给药所需的辅助材料和治疗所需的医疗材料;以及

得到修复、矫正和其他辅助器具;辅助性和医疗器材,牙齿矫正辅助器具和牙科材料。

283.根据法律授权,共和国健康保险局在其条例中更为详细地规定了行使健康保险权的条件和方式。在此应注意,被保险人有义务根据居住地选择个人医生,进行初级卫生保健。与就业有关的预防措施和活动在工作单位开展;与学生有关的预防措施和活动在所在教育机构开展。通常要在指定医生的推荐下,或得到共和国健康保险局医疗委员会的许可,方可转诊到最近的适当上级医疗机构。

284.共和国健康保险局董事会的决定对卫生保健措施的范围作了更明确规定。该决定兼顾卫生保健权益的范围和强制健康保险所能提供的资源数量。

E.塞尔维亚共和国人口的保健状况

285.从1990年至今,塞尔维亚共和国有大约1000万居民的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其保健状况。纵向调查(所谓环境调查)和对比研究初步显示,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可以影响疾病发生率和死亡率。国际研究表明,重大事件引起保健状况变化的周期是,事件发生后3年内,疾病爆发增加;事件发生三至五年内,死亡人数增加。研究还表明,生活中重大事件引起的发病和死亡周期越来越短。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健康指数的分析表明,由于人口遭受一系列重大事件(前南斯拉夫解体和其领土上的战争;国际社会的制裁;恶性通货膨胀危机)的累积影响,这些周期变得更短。

286.但是,在监测重大事件对人口健康的影响及对各具体因素的影响进行分解和评估时,都存在许多方法上的问题。首先,在共和国境内关于死因的报告不够可靠。第二,作为计算发病率和死亡率基础的人口数量已发生了变化。发病率和死亡率实际上表明受风险影响的人口生病或死亡的概率。在十年中,塞尔维亚的人口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由于国内人口主要是青年人向外迁移,以及难民和无家可归者的流入,而后者有不同程度的患病和死亡风险。还应当强调,在监测重大事件对塞尔维亚人口保健状况的影响时没有足够的资源,也没有进行高质量研究的主观努力。

F. 死亡率

287.1990年代早期,由于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发生,导致人口保健状况常规监测和分析的大多数指标无法改善,甚至恶化。根据1989/90年至1996/97年期间特定年龄实际死亡率(近似死亡率简表)计算得出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变化情况,中塞尔维亚男性新生儿预期寿命降低两岁多一点,而伏伊伏丁那省基本未变。同一时期女性新生儿的预期寿命在伏伊伏丁那省下降了1.13岁,而在中塞尔维亚基本未变。

288.1990年至1997年期间,中塞尔维亚22岁至44岁的成年人死亡率上升了10万分之14,伏伊伏丁那省上升了10万分之10.5。

289.同一时期,中塞尔维亚44岁至64岁的成年人死亡率上升更高一点,达到10万分之20.4,而伏伊伏丁那省甚至上升了10万分之90.3。因此,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全国,尤其是伏伊伏丁那省,最脆弱的年龄组是44岁至64岁的成年组。

290.值得注意的是,和预期相反,在报告期间(1990-1997),65岁以上年龄组的死亡率并没有上升。相反,虽然根据我国情况,这一组别的社会情况特别脆弱,但这一组别的死亡率却有所下降。与1990年相比,1997年中塞尔维亚地区65岁以上人口中每10万人死亡人数下降693人;而在伏伊伏丁那省,则下降了1184人。

291.正如刚才指出的,按年龄组对死亡率进行的分析表明,20岁至44岁年龄组死亡率上升,尤其是45岁至64岁年龄组死亡率上升,是1990年至1997年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预期寿命减少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符合对中东欧国家保健状况分析的结果。

292.在分析塞尔维亚共和国人口的死亡原因时,应当强调,在这八年期间死亡原因的结构几乎没有变化。1997年,有一半的人死于心血管疾病(中塞尔维亚为56.4%,伏伊伏丁那省为60.2%),与1990年相比,在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死于心血管疾病的人数上升了一个百分点。恶性疾病名列第二(中塞尔维亚17%,伏伊伏丁那省18.2%),与1990年相比,总死亡人数在中塞尔维亚略有上升,在伏伊伏丁那省几乎没有变化。名列第三的是未明确定义疾病和病症(症状、征兆、病理、临床和实验室结果),而死于外伤、严重创伤和外因影响后果的居第四位。死于未明确定义疾病和病症者在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都有上升。在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因外因死亡的总人数均有下降。

293.心血管疾病和恶性疾病在死亡结构中比例很高,其原因是存在很多风险因素,包括行为因素(抽烟、酗酒、饮食不当、缺乏锻炼)和外部环境(空气、食品和水污染)。未明确定义疾病和病症排在第三位是由于在塞尔维亚境内对死因的报告不可靠。排在第四位的外部因素是由于工作、交通或家庭缺乏安全。对死亡的外部原因进行分解发现,死亡率最高的是意外死亡,然后是自杀和谋杀。这些原因引起的死亡率在1991年和1992年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冲突时上升。自1996年以来,三种原因引起的死亡率均有上升,意外死亡和自杀引起的死亡率上升最快。

294.对意外死亡者进行性别差异分析表明,报告期间男性死亡率几乎是女性的三倍,1991年和1992年期间甚至高达四倍。

295.根据死亡率统计数据(这是最可靠的数据)对塞尔维亚共和国人口的保健状况进行分析表明,保健状况恶化是由于劳动适龄人口,尤其是男性死亡率的上升。另一原因是所谓的可预防死亡,即在卫生保健制度下,采取适当措施本可以预防的疾病和死亡。塞尔维亚人口保健状况的变化与中东欧国家转型时期的状况极为相似,但对于我国是否已经进入或在多大程度上进入转型期还有不同看法。

G.保健状况指标

婴儿死亡率

296.男性和女性新生儿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差异在中塞尔维亚增加了两岁多,在伏伊伏丁那省下降了大约1.5岁。

297.对八年期间(1990-1997)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婴儿出生时预期寿命进行的线性趋势分析显示两个临界期,即1992/93年和1996/97年。在这两个时期,男性新生儿预计寿命下降,而女性新生儿预计寿命不变或稍有下降。

298.婴儿死亡率作为儿童一周岁前保健状况的敏感指标,继1970年代和1980年代连续下降之后,在1992年开始上升。1993年,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婴儿死亡率上升了千分之二。经过短期下降后,1996年在塞尔维亚其他地区又开始上升。

299.至于婴儿死亡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婴儿死亡率和人均国内总产值(国民收入)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这一点在国际和国内的研究文献中都有记录。作为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婴儿死亡率表明社会经济因素是决定保健状况的最重要因素。塞尔维亚共和国1990年至1998年的变化趋势也说明了婴儿死亡率和以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收入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300.婴儿死亡率是新生儿时期(出生后28天内)死亡风险的一项复杂指标,它随着新生儿保健状况的改善而下降;婴儿死亡率也是衡量后新生儿期死亡风险的一项复杂指标,随着母亲教育程度提高、卫生和营养条件改善、婴儿预防接种的扩大和对婴儿呼吸系统疾病的更好治疗而下降。由于以上两个时期的风险,塞尔维亚共和国婴儿死亡率在1993年上升,随后在1996年和1997年再次上升。

301.新生儿第一周的死亡率占新生儿死亡率的比例最高。同时,围产期死亡率也很高。围产期死亡率是指在每千名产儿中,死产和产后一周内死亡婴儿合计所占比例。围产期死亡率是内在因素对胎儿健康影响的指标。除此之外,在围产期卫生保健(孕产妇保健)组织良好的国家,几乎所有的产妇都在医疗机构分娩,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围产期死亡率也是孕产妇保健质量的一个可靠指标,因为这种死亡是在对孕产妇健康进行严密医学监视期间发生的。

302.在报告期间,中塞尔维亚地区围产期死亡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几乎没有变化,1993年和1996年还略有升高。这说明向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的卫生保健质量可能在下降。在伏伊伏丁那省,继1994年下降之后,1996年又开始上升。

303.1995年和1996年,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婴儿后围产期死亡率分别大幅上升,说明外部环境(外在因素)对婴儿健康的消极影响。

304.儿童健康不仅在出生后第一年十分脆弱,整个学龄前期间也很脆弱。因此,儿童基金会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作为世界儿童健康的最重要指标,按这一指标给各个国家排序。像婴儿死亡率一样,1993年以及1996年在中塞尔维亚和伏伊伏丁那省,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两次上升。

305.孕产妇死亡率反映了母亲在怀孕、分娩和产褥期(产后六周)的全部风险,它受到生活的社会经济状况、孕前母亲保健状况、怀孕和分娩时的并发症、保健服务的提供和利用状况,特别是产前和产后保健的直接影响。像围产期死亡率一样,孕产妇死亡率(该死亡率更常用)是卫生保健服务质量的良好指标。

306.在本报所述的八年期间,中塞尔维亚孕产妇死亡率(每10万活产婴儿中妇女在怀孕或分娩时的死亡人数)上升了10万分之10。在伏伊伏丁那省也有类似上升,而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省情况不同,原因是那里未登记所有死亡的人数,还有大量产妇在医疗机构之外分娩。

307.虽然人口中脆弱群体死亡率上升,例如儿童(特别是婴儿)、孕产妇和产褥期妇女死亡率上升,是妇女出生时预期寿命减少和没有改善的部分原因,但对妇女预期寿命这一健康指标整体下降产生最大影响的是劳动适龄人口中成年人死亡率上升。

预期寿命

308.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是一项保健状况综合指标,它表明某一性别的新生儿在当前死亡率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可生活多少年。在1950/51年至1989/90年期间,中塞尔维亚男性新生儿预期寿命增加了15.7岁,女性增加了18.1岁;在伏伊伏丁那省,男性增加了15.1岁,女性增加了19.2岁。在这40年期间,婴儿死亡率在中塞尔维亚下降了8.3倍(从千分之101.7下降为千分之10.2),在伏伊伏丁那省下降了12倍(从千分之143.1下降为12)。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

309.下表是1992年至2001年塞尔维亚共和国伏伊伏丁那省和中塞尔维亚的免疫接种情况。

表11

塞尔维亚共和国免疫接种覆盖率,1992-2001

接种年份

免疫类型 a

百白破疫苗

脊髓灰质炎疫苗

第二年接种麻腮风疫苗

肺结核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1992

140,241

85.5

158,417

133,099

84.0

155,198

126,378

81.4

1993

132,985

85.0

171,265

141,816

83.0

162,955

140,019

86.0

1994

217,492

85.0

265,020

223,481

84.0

145,643

118,414

81.0

1995

124,656

88.8

144,518

129,415

89.5

135,130

115,692

85.6

128,740

1996

123,561

91.2

138,818

125,705

90.5

133,315

119,777

89.8

1997

124,633

94.0

134,639

126,421

93.9

136,609

125,100

91.6

121,940

1998

103,164

89.0

115,997

103,009

88.8

115,888

103,190

89.0

71,432

1999b

71,567

69,538

97.1

71,557

69,724

97.4

72,005

66,485

92.3

58,608

2000b

68,044

65,908

96.9

68,046

65,865

96.8

71,446

61,897

86.6

42,653

2001b

69,168

67,640

97.8

69,284

67,652

97.6

72,197

69,102

95.7

54,336

a 百白破表示白喉、破伤风、百日咳;麻腮风表示麻疹、腮腺炎、风疹。

b 不包括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数据。

表12

伏伊伏丁那省免疫接种覆盖率,1992-2001

接种年份

免疫类型

百白破疫苗

脊髓灰质炎疫苗

第二年接种麻腮风疫苗

肺结核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1992

25,021

24,985

99.8

25,313

24,996

98.7

21,767

20,893

95.5

1993

22,264

21,358

96

22,468

21,525

96

17,491

16,987

97

1994

23,944

22,588

94

24,046

22,780

94

21,098

19,527

92

24,292

1995

22,240

21,074

94.7

22,341

21,365

95.6

22,142

21,138

95.5

22,896

1996

22,220

21,312

95.5

22,458

21,536

95.9

23,297

22,473

96.5

16,057

1997

21,365

20,558

96.2

21,533

20,769

96.5

21,645

21,158

97.8

20,360

1998

20,166

19,467

96.5

20,291

19,553

96.4

20,565

19,821

96.4

19,424

1999

19,353

18,841

97.4

19,443

19,016

97.8

19,617

18,525

94.4

17,743

2000

18,626

18,157

97.5

18,656

18,163

97.4

19,030

15,620

82.1

18,406

2001

18,733

18,273

97.5

18,784

18,324

97.6

19,426

18,840

97

18,190

表13

中塞尔维亚免疫接种覆盖率,1992-2001

接种年份

免疫类型

百白破疫苗

脊髓灰质炎疫苗

第二年接种麻腮风疫苗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计划人数

接种人数

%

1992

62,844

60,225

96.0

64,854

60,947

94.0

63,223

59,495

94.0

1993

63,487

60,954

96.0

64,609

61,685

95.0

66,050

63,055

95.0

1994

69,135

59,915

96.0

62,924

59,951

95.0

60,007

53,591

89.0

1995

60,009

58,311

97.0

60,315

58,670

97.2

59,146

55,193

93.3

1996

59,957

58,661

97.8

59,998

58,750

97.9

60,396

58,535

96.9

1997

57,480

56,053

97.5

57,516

55,991

97.3

58,167

56,325

96.8

1998

52,879

51,694

97.8

52,889

51,779

97.9

53,961

52,096

96.5

1999

50,026

48,509

97.0

50,115

48,709

97.2

50,782

46,354

91.3

2000

49,418

47,751

96.6

49,390

47,702

96.6

52,416

46,277

88.3

2001

50,435

49,367

97.9

50,500

49,328

97.7

52,771

50,262

95.2

供水和污水处理

310.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大约81.8%的家庭室内或院内有城市或村庄供水系统供应的饮用水。在城市,98%的家庭有饮用水供应,地区差别很小。在农村地区,只有63.3%的家庭有公共供水系统的自来水供应。

表14

卫生条件达标的家庭饮用水供应(按居住区类型统计,百分比)

地区

总计

城市居住区

农村居住区

中塞尔维亚

80.7

99.0

59.2

伏伊伏丁那省

92.1

96.1

86.8

贝尔格莱德地区

95.9

99.5

82.7

塞尔维亚

81.8

98.0

63.3

资料来源: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目标实施进展监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报告,1997。

311. 对卫生安全的正常监测主要包括由城市中央供水系统供水的人口,这部分人占全部人口的48%。

表15

中塞尔维亚城市中央供水系统卫生不达标饮用水所占百分比,1981-2001

年 份

5 % 以上水样微生物超标的供水系统所占百分比

20% 以上水样理化指标超标的供水系统所占百分比

微生物 与理化指标均超标的供水系统所占百分比

1981

29.59

18.37

9.18

1982

46.36

24.54

6.36

1983

33.96

28.30

无数据

1984

37.00

17.00

11.00

1985

36.06

26.74

18.60

1986

37.50

19.79

无数据

1987

35.79

20.00

15.79

1988

33.33

22.91

16.67

1989

32.69

30.77

无数据

1990

24.27

16.50

无数据

1991

3 5.92

26.21

14.56

1992

42.34

31.53

无数据

1993

35.13

28.82

13.51

1994

35.45

31.81

16.36

1995

35.78

33.03

18.35

1996

36.52

31.30

20.00

1997

48.60

45.76

29.94

1998

38.53

36.70

22.93

1999

33.33

32.43

21.62

2000

34.23

31.53

21.62

2001

40.52

30.31

17.24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卫生保健研究所

表16

伏伊伏丁那省城市中央供水系统卫生不达标饮用水所占百分比,1993-2001

年 份

5 % 以上水样微生物含量超标的供水系统所占百分比

20% 以上水样理化指标超标的供水系统所占百分比

两项指标均超标的供水系统所占百分比

1993

72.50

62.50

55.00

1994

81.08

64.86

54.05

1995

83.72

67.44

58.14

1996

88.09

73.81

69.05

1997

88.09

66.66

61.90

1998

83.33

59.52

52.38

1999

64.15

49.05

49.05

2000

64.15

50.94

49.05

2001

75.00

75.00

66.66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卫生保健研究所

312.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大约91.6%的城市人口和大约48.3%的农村人口使用与污水系统或化粪池相连的室内卫生间。城乡差距较大,在城市地区,91.8%的人口卫生条件良好。

表17

卫生条件良好的城乡人口所占百分比

地区

总计

城市居住区

农村居住区

中塞尔维亚

73.2

94.9

51.6

伏伊伏丁那省

81.1

87.6

73.1

贝尔格莱德地区

92.7

97.4

77.0

塞尔维亚

68.5

91.6

48.3

资料来源: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目标实施进展监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报告,1997。――

313. 在塞尔维亚地区,关于污水排放的数量和质量没有组织搜集完整的数据。

314. 在塞尔维亚地区,关于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和质量,没有组织搜集完整的数据。大多数情况下,城市居住区有城市垃圾堆放处。而农村的情况各不相同,大多数情况下不令人满意。没有大规模地组织废物的回收利用。

315. 从1990年开始,塞尔维亚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开始组织活动,搜集关于固体废弃物数量和质量的数据,并研究其处理方法。

316. 根据现有数据,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地区,每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达3,245,307吨,其中包括中塞尔维亚的1,916,939吨和伏伊伏丁那省的664,583吨。在这些废弃物中,得到有组织处理的有2,009,765吨,其中包括中塞尔维亚的1,195,091吨和伏伊伏丁那省的 444,249吨。

表18

塞尔维亚地区堆放废弃物数量

地区

人口(1991年普查数据)

有组织的废物处理所覆盖的人口

居住区数量

人口

吨/年

立方米/年

人口

吨/年

立方米/年

中塞尔维亚

4,211

5,808,906

1,916,939

12,779,593

3,621,487

1,195,091

7,967,271

伏伊伏丁那省

464

2,013,889

664,583

4,430,556

1,346,210

444,249

2,961,662

塞尔维亚合计

5,455

9,834,266

3,245,307

21,635,385

7,090,197

2,009,765

13,398,433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检查司。

H.塞尔维亚政府和卫生部为改善健康状况和健康保险制度所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

317.在2001年全年至2002年11月23日之前,塞尔维亚卫生部独立或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共和国健康保险局及专家组和转诊卫生机构共同组织和开展了以下活动:

修订《健康保险法》,使之符合有关经济法律;

完成制定《医疗用品法》和《医疗协会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已编写并通过塞尔维亚健康政策白皮书(在此基础上,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卫生和健康保险领域的新法规);

起草了《保健法》、《健康保险法》以及《医疗医药协会法》的新文本,并作为工作文本提交卫生保健机构、共和国健康保险局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以上法律文本的定稿未能按时完成,因为这些法律取决于其他领域法律的制定和通过,尤其是《地方自治法》、《自治省特定权限界定法》;

在起草以上法律的同时,起草或完成起草以下需要塞尔维亚政府批准或通过的条例:《卫生机构网络计划条例》、《关于健康保险受益人个人分担保健费用的决定》;《关于健康保险报销药品目录的决定》;《关于保健权益标准和范围的决定》。

已独立或与卫生部、共和国健康保险局合作通过以下条例:《关于公有卫生机构联合采购药品的规定》、《关于确定强制健康保险缴费基数的决定》;《关于强制健康保险费率的决定》;《〈关于支持申请签发卫生达标证书的证据的规定〉修订条例》;《关于在当事人请求下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产生费用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成本的规定》;《关于获得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基础知识的方式的规定》;《卫生部门单位集体协议的变更》(该文件允许提高工资20%);《关于2001年共和国健康保险局、卫生保健机构和卫生部门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卫生保健合同的标准的规定》。

建立了五个国家级专家组,分别负责牙科、公共卫生、精神健康、肺结核和制定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健康账户。

已为世界银行技术援助确定了工作范围,包括改革健康保险、为保健提供资金;发展健康信息系统;公共卫生;保健系统人力资源开发。

编写了题为《保健系统发展前景》的文件;对医疗服务进行了分析;对贝尔格莱德五家定点保健机构进行了题为“用户对医院保健满意度”的调查研究;编写了卫生部禁烟运动行动纲领;起草了《〈关于健康保险受益人个人分担保健费用的决定〉的修正案》;与世界卫生组织、意大利国际慈善社和南斯拉夫国际慈善社共同举办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精神健康服务改革研讨会;与联合王国国际开发部合作举办了关于建立国民健康账户的研讨会;已按微软软件的计划、许可授权和使用的规定,完成卫生部许可使用软件的一切必要工作;已启动塞尔维亚卫生保健机构软件使用许可程序;已开始筹备建立塞尔维亚共和国卫生部网站。

I.卫生部门的国际援助与合作

318.塞尔维亚共和国卫生部正在筹备一个价值1650万美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二级卫生保健改革,2003-2007)。为筹备这一贷款项目,卫生部将聘请顾问。顾问费将从SPEAG和世界银行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基金提供的贷款筹备赠款中支付。

319.为筹备贷款,卫生部已建立了四人项目管理小组。该小组已编写必要文件,用于塞尔维亚政府和世界银行关于贷款条件的谈判。世界银行自费聘请了两位顾问,在12月份协助准备贷款必须的文件。

320.塞尔维亚卫生部和共和国健康保险局属于“结构调整贷款”资金的受益人。这些资金用于改革保健系统并为之提供资金(制定基本药品目录、药品法、个人参与法等)、收缴卫生保健缴费(用于健康保险基本服务、其他服务的开发)、编写卫生保健制度总体规划和人事规划。

321.2002年,与世界卫生组织签订了第一个两年期国别协议。卫生部一个代表团访问了卫生组织总部,并与卫生组织总干事会面。卫生组织将于2003年上半年正式访问贝尔格莱德。

322.已编写题为“医务人员青春期保健工作指导方案”。卫生部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技术合作下组织召开了一次管理研讨班。

323.获得批准的第一批价值2,698,795美元的中国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已抵达弗尔沙茨的海慕法姆保税仓库。这批物资包括以下设备:4台CT扫描仪,60台超声波设备和130台个人电脑。第二批援助物资包括医疗用品和医药原料,预计将于2002年12月抵达。卫生部国际合作和项目管理司与卫生监察局已拟定出一份塞尔维亚共和国各卫生保健机构优先需要的设备清单,并据此制定出设备分配清单。计划于2003年1月中方官员抵达后分配援助物资。现已提出申请,要求提供价值300万美元左右的第三批援助。将利用资源,根据优先需求清单采购CT设备。

324.日本政府已批准金额为1,000万美元的赠款。这笔赠款将用于为贝尔格莱德的塞尔维亚门诊中心、诺维萨德门诊中心、尼什门诊中心和克拉古耶瓦茨门诊和医院中心采购设备。2002年12月,已根据轻重缓急最后确定设备清单,这意味着已完成赠款进程的四分之三。

325.与国际红十字会合作,在克拉列沃门诊部实施了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试点项目。该项目估计价值为265万美元。同时也启动了主要针对无家可归者的综合卫生保健服务。

326.卫生部国际合作和项目管理司与欧洲重建机构合作,继续进行2001年开始的各个项目:支持制药部门发展,为公有药店、门诊部和医院采购和分配药品、医疗用品和试剂(按优先需求清单);向制药部门监管框架提供支持;参照专业考试要求制定诊断和治疗程序,为规范合理处方提供技术援助;规范制药产业;维护医院和门诊部设备;评估塞尔维亚卫生保健机构的需求。上述项目总预算为3170万欧元(2001年2670万欧元,2002年500万欧元)。

327.已根据优先需求清单购买和分配了新设备,包括X光设备(400万欧元),主要是X光机(54)和胶片冲洗机(25);外科设备和特护单元(650万欧元),包括麻醉设备(70),吸痰器 (400),监护仪 (200),注射泵 (150),电烙器 (60),外科手术台 (20) 附手术灯(20),呼吸器(40),消毒器(20),去纤颤器 (20);已招标购买实验室设备。已支出175万欧元修理陈旧设备(麻醉设备、消毒器、X光机、扫描仪、内诊镜)。

328.与EPOS公司合作编写有关哮喘、胸痛、肿瘤学、糖尿病等的《最佳实践指南》丛书,并向执业医生推出。

329.塞尔维亚共和国卫生部在欧洲重建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药品法》并提交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通过。除此之外,还发起了恢复输血服务项目。

330.与挪威政府合作,启动了价值220万欧元的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旨在重建克拉古耶瓦茨、瓦列沃、兹雷尼亚宁和扎耶查尔的医疗急救系统,并为之购买设备,计划于2003年1月或2月完成。卫生部和挪威政府共同启动了贝尔格莱德医药研究院信息系统的开发工程。目前,挪威政府预计将正式批准软件购买标书的技术部分。本项目预计2003年完成。

331.已根据《希腊计划》提交申请,发展和重建E-10走廊沿线紧急医疗服务项目,总金额1,000万欧元(其中800万欧元由希腊政府提供,200万欧元来自财政拨款和其他捐助者)。已根据《希腊计划》申请使用剩余资金,开展价值为200万欧元的医疗废物管理项目,并可与环境和自然资源部联合进行项目管理。

332.欧洲联盟委员会人道主义事务处(欧盟人道处)及其合作伙伴在征得塞尔维亚共和国卫生部同意后,参与购买医疗设备(阴道镜、带设备的巡诊医疗袋、离心机、生化分析仪、消毒器)、购买初级卫生保健巡诊车辆、重建医疗机构建筑物、向康复中心和保健室提供援助、向残疾人和有特殊需求的人提供援助。总预算为650万欧元,并已根据优先需求清单全部发放。

第十三条

A. 人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33.《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保障人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宪章》第62条)。

334.《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也保障这一权利,并规定提供初等义务教育,各成员国有义务确保提供免费初等教育。此外《宪章》还规定,由各成员国的法律规范创办中小学和大学的事宜(第43条)。

335.《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认识到,人人都享有在正规教育系统免费接受中等、大专和大学教育的权利。

B. 初等教育――人人都可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336.《初等教育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12/50/92/06号)规定,学龄(7至14岁)儿童均须接受初等义务教育。小学的教学和教育通过为期八年的课程和教学大纲完成(上述法令第1条)。在初等教育方面,公民可行使以下权利:接受八年初等教育的权利;接受初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权利;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子女享有接受初等音乐和芭蕾舞教育以及补充初等教育的权利(第8条)。

337.《初等教育法》规定,小学学龄儿童均须上学,因为初等教育是免费教育。法令第40条规定,家长、养父和养母或监护人应负责使子女进一年级就学,负责他们正常上学并履行对学童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338.官方统计数字是有关人人接受初等义务教育有关法律和条例的指数之一,这些指数表明有关法律已得到切实实施。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前两个学年(1999-2000和2000-2001)内,98%以上的小学学龄儿童接受了义务初等教育。辍学率约为1%,顺利完成初等教育的比例超过98%。同样以官方调查为依据的其他各项指数表明,光凭完成初等教育的儿童的百分比(或数字),并不一定能深入了解是否所有的儿童都完成了八年义务教育。

339.儿童基金会代表以及各共和国教育部对1990-2000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初等教育系统的分析 表明,完成初等教育的情况并不平衡。小学学童的某些群体(尤其是罗姆族儿童和其他少数族裔儿童、边远农村地区的儿童、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人数日增的难民儿童和流离失所儿童)在读完八年级之前就提前离开小学。

340.调查结果表明,过去十年期间,上述各类儿童遇到了种种严重问题,难以融入初等教育系统。罗姆族和瓦拉几族是未能行使接受初等义务教育权利的最大群体。这两个群体多数在念高年级时就提前离开学校。

341.有特殊需求的儿童遇到了十分严重的教育问题,难以融入正规学校,这些问题包括没有适当的程序用以诊断各种健康缺陷,以及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学人员,尤其是缺乏在正规学校教育有特殊需求儿童的人员。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也难以融入教育系统。边远农村地区的儿童往往在只读完小学四年级后就离校,因为他们的社区只有不完全的(四年制)小学,也没有交通工具可到达最近的完全(八年制)小学就读。

342.为了充分实施有关平等接受教育以及所有小学学龄儿童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法律和条例,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在已发起的改革塞尔维亚教育系统的框架内,开始采取一系列短期和长期措施,例如收集和分析有关各种目标群体和地区的重要资料;审查小学网络结构,增加人人接受教育的机会;制定措施,保障学校校舍和教学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学业成绩(学分)和核查机制的质量;采取优惠照顾措施;制定有关残疾儿童就学和教育的新法律准则;在中央、区域、市镇和地方各级调集一切可动用的资源,消除现有差别。

C. 中等教育――普遍提供人人都有机会接受教育的权利

343.《中等教育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12/50/92/05)规定,中等学校包括中学、文法学校或综合学校(学制四年),这些学校的学生在校中接受就读大学或学院所必要的一般教育;艺术学校(学制四年),这种学校提供的一般教育可作为就业或深造的基础;技术学校或职业学校(学制二、三或四年),学生在这些学校中接受专业训练和一般教育。上述法令包括培训手工艺人技术的中等专科学校(法令第3条)。

344.在中等教育方面,公民有以下权利:有权接受三或四年的全日制中等教育;技能特殊、有天赋和天才的学生有权接受全日制中等教育;全日制残障学生有权接受中等教育和专业培训;全日制学生有权以少数族裔语言接受中等教育或接受双语教育;全日制学生有权接受为期两年的技术培训或职业培训;优等学生有权接受平行的中等教育;有权在寄宿学校进行教育。

345.完成全部小学教育的人可报名就读中学(法令第38条)。该项法令第38-42条规定了申请在选定中学就学的考生的条件和标准。

346.《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保障所有全时制中学在校生有权接受免费中等教育。非全时制学生不享有这项权利。

347.中等学校的网络结构得到了发展,以便吸收大多数到达小学毕业年龄的儿童入学,因为完成全部小学教育的人多数将继续进入中等学校学习。较近的调查表明,小学生中有88.3%的人希望继续在中等学校学习,10.2%的人尚未决定,1.2%的人则打算不再上学。官方统计数字还显示,小学毕业生中有83%至87%的人争取进入中等学校。其中将近四分之一的人在中学(文法学校或综合学校)就学,四分之三的人在中等技术学校或职业学校就学。贝尔格莱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所有的中等学校中,64.10%为技术学校和职业学校,24.62%为中学(文法学校),5.83%为艺术学校,5.45%为特殊学校(为特殊需求儿童开设的学校)。2001年,塞尔维亚中等学校非全日制学生占学生总数的2.61%。这一比例在各校之间及各地区之间各不相同。非全时制学生的比例以中学最低,仅为0.32%,艺术学校最高,为4.14%。中等技术学校和职业学校的非全日制学生则占学生总数的3.35%。列举的中等学校非全日制学生的比例表明,由共和国支付教育费用的中学生人数远远高于自费生。

348.发达的中等教育系统和网络结构是一种指数,可表明已切实执行了有关向所有希望升学的人提供平等中等教育机会的法律条例。但其他指数则强调必须修订这些条例,以符合现有的社会要求。对中等学校的选择取决于学生的决定,也取决于招生的实际可能性,因此希望在选定的某所学校就学的学生人数,可能超过该校能招收的人数。这种情况在招生期间会不时产生一些问题。

349.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中等教育专家组的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学生对中等技术学校和职业学校极感兴趣(中等学校学生总数中有近75%在技术学校或职业学校就学),但多数小学毕业生依然希望继续在中学(文法学校或综合学校)就读,而不是进入技术或职业学校。这意味着这种比例失调现象是中学招生名额有限的结果。近年来,中等技术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90%在等待了一至五年后才找到工作,这种事实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350.同样的数据说明了为什么有大量青年人在大学就学(1997年为142,000人,2000年为20万人)。除上述问题外,对中等技术和职业学校所教的某些技能的需求与经济和社会要求两者之间并不平衡。在三年制中等学校中,学生很想学到的是个人服务、贸易、餐饮业和行政管理方面所要求的技能,而生产(机械工程、金属工作、采矿等)所需的技能,在希望上中等学校的青年人盼望获得的技能中所占地位并非很高。对培养医疗或商业服务、贸易和旅游业人才的四年制中等学校毕业生的需求量,为这些学校能培养人数的两倍。

351.上述数据表明了一个事实:法律迄今只是从社会和文化方面孤立地对学校及其职能作了规定。法律只强调了课程、教员、校长和学生等方面,而完全没有涉及教育体系其他的重要行为者(家长、公众、当地社区、公营和私营企业、当地媒介)。法律几乎没有重视总体教育进程的执行情况和最终成果。

352.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在改革中等学校方面的第一步是审查各项教育法,使之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状况。为此,该部通过了《关于修订中等教育法的法律》(《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23/2002号)。该项新法律旨在使学校成为一种民主机构,用以促进民主教育和环境;使教育实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现代教育目标,尤其是获得独立的学习技能、批判性思维以及在所有领域中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使中等职业教育以及成人教育与今后的经济需求相联系。实现这些目标后,所有打算在小学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的人都能普遍获得接受中等教育的机会。

D. 人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

353.公民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在大专或学院和大学(各院系)接受教育。大专学制两至三年,开设为从事专门化专业或技术工作所需的理论和实践技能课程。大专学生有机会参加专业工作并参加专门化培训方案。这些学校在毕业时授予的学位被视为完整的学位。但有些院系接受大专毕业生,让他们作为大二或大三学生修课。《大学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21/02号)规定,院系学习可以是基本研究、专门研究、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法令第17条)。基本研究为期3至6学年。学生在完成基本研究后,可继续修习专门课程(一至两学年)、硕士学位课程(两至三学年)或博士学位课程(三学年)。

354. 大学各院系或大学文学院或艺术学院规章规定,大学新生入学前必须完成四年中等教育。只有中学毕业生,才能按照大学文学院或艺术学院规章规定的条件,参加大学文学院或艺术学院的入学考试(法令第28条》。政府在征求大学的意见后,确定可就读一年基本课程、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课程的公费生名额,以及国立大学自费生名额(法令第32条)。

355.允许公费生在大学期间不同的两年内功课不及格。如留级后仍达不到升级或就读上一级课程的注册要求,该学生可注册自费读完大学。如该生在一学年内达到就读上一级课程的注册要求,则有权使用公费生的名额继续学习(法令第43条)。平等接受公立大学教育的机会,是鼓励希望进大学的中学毕业生在中学取得更好的成绩。

356.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发展大专和大学教育司提供的数据表明,就读基本研究课程的全日制学生招生总名额近33,000人;其中一半为公费生。每年约有12,000名学生获得初级学位。大学新生主要选修社会研究(30%)、技术研究(24%)、人文学科(16%)、医学(12%)、自然科学(9%)、生物技术(7%)以及文科(2%)。

357.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权利是大学教育卓有成效的关键。但过去十年内完全没有赋予这些权利。是否创办大学或大专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治考虑。教育机构没有任何自治权。从国家教育政策到教育机构的立案等所有一系列重要决定都由塞尔维亚政府通过教育部作出,但教育部本身并不具备切实执行这些任务的能力。在这些教育机构一旦成立之后,就永远无法对之作出真正的学术评估。

358.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部是唯一负责法律监督的机构,这种监督包括核实是否已严格遵守规定的政府机构程序。由于没有更好的机构评估系统,只能根据以前的学生在世界著名大学学习时的学业记录对之作出评估。

359.于是,每所学校都已开始修订教学大纲,增加更多的科目。例如,大学学位研究甚至包括了世界各地所有大学研究生院开设的各种完整的研究生课程。学生别无选择,只得设法对付。由于看到大学学位极有价值,他们必须首先平均奋斗7至8年获得学士学位。取得学位的人以优等生身份毕业。另一方面,注册后学生即使修完了两至三年的课程,并通过了20多次考试,他们之中仍有60%以上得不到学位。不用说,从大专毕业较为容易。一些大专尽管教授相当良好的实际知识和技能,但通常被视为二流学校。

360.关于开办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院校的程序和立案的法律条例含糊不清,从而也造成了问题。在这方面,“法律侧重于提出一整套形式上的要求,例如有适当的校舍、技术设备和适量教师。塞尔维亚教育部正式受命负责确定程序细节的任务,但从未予以执行。因此可得出的结论是,只有经济不景气,才能防止私立学校蓬勃发展的现象”。

361.高等教育部门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现代化的高等教育系统,使之符合《波洛尼亚宣言》和《里斯本宣言》,该两项文书规定了统一的欧洲教育制度,包括维持特有的民族、文化和语言特性。朝这一方向迈出的第一步是通过一项新的《大学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21/2002号)。人们希望,这项法律将确保创造各种基本条件,建立要求大学拥有自治地位的卓有成效的高等教育系统;减少辍学人数,并缩短过长的研究期限;建立各种机制,检查教学大纲和教学质量;讲授的科目应该实用,能考虑到国家需求和市场需要;使学生成为教育进程的伙伴。有关管理和专门机构的组成和选举的法律条例应重申大学及其院系享有自治权。学生通过学生会在管理学校和院系方面有重要的发言权(法令第64条)。

E. 向没有接受或完成全部初等教育的人提供基本教育

362. 《塞尔维亚共和国初等教育法》规定,未全日在小学就读但年满15岁的人以及成年人得按照该法令接受初等教育。这种教育采用适合成年人的课程和教学大纲(法令第94条)。这种教育分为一至四个年级,学制4年。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的规章规定了招生和考试注册办法。上课和考试费用由学生按有关学校的标准法令缴付(第96条)。

363.就业中心在登记失业人员时发起并开展识字运动。如果没有初等教育文凭,就连只要求最基本技能的工作也无法找到,因此已采取特别措施,使年龄已超过上全日制小学的人或没有读完小学全部课程的人找到工作。

364.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专家小组分析了有关成人教育的状况,并认为相关的条例没有规定实现成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他们认为,“向成年人提供成人初等教育的学校使用适合正规小学的课程和教学大纲。这些大纲任意削减课程,而不考虑到成人教育标准。这些班级的形式不符合学生需求(例如没有为存在学习问题的儿童开设辅导班和指导班)。课本和阅读材料不适合这些目的。教师也不具备在这些班级上课的资格。没有对这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规定任何组织标准。中学则不开设这种班级,只是最终安排举行成人考试(将成人视为非全日制学生的组成部分)。中等教育没有开设这种班级,其原因是工作没有弹性安排,没有合适的方案,也没有为此目训练有素的教学人员。大学的情况也类似。

365.《欧洲联盟白皮书》指出,成人教育是促进实现现代欧洲基本原则的一项关键内容:协调社会经济融合与个人发展。为克服现有问题,使高等教育成为更重要的社会因素,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已在教育改革框架内采取了某些行动。这些行动是:颁布有关成人教育的法律;建立成人教育制度,确定成人教育组织和机构的活动条件、要求和标准;制定公认专业教育方案编写方法;发展成人教育机构和学校数据库;制定改进人口教育结构的短期和长期战略;发展公司示范教育和培训服务;改进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成人教育股的工作;设立资助成人教育的公共基金。

F. 教育制度:教育领域状况统计指标

1.正规教育

学前培养和教育

366.有三个部门或部委共同负责学前培养和教育: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社会事务部和卫生部。学前教育和培养工作在幼儿园、托儿所和日托中心进行。

367.教育和体育部提供的数据表明,为一至七岁儿童提供的方案和服务涉及32%以上的儿童,在欧洲为最低的百分比。为了使这种教育和培养水平达到欧洲标准,教育部已确定进行以下改革:由教育部专门负责学前教育和培养工作,将现有的学前教育形式改变为“分散、多样化和相互挂钩的系统,确定优质照料,培养和教育学前儿童的标准,并使家长有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初等教育

368.初等教育的目的是接受普通教育,实现个性协调发展,为今后的人生和接受普通教育及专业教育做好准备(第2条)。《初等教育法》规定,在日历年当年年底前年满七岁的健康儿童得进入一年级就读(法令第39条)。

369.自1991/1992至2000/2001学年以来,接受初等教育的儿童人数出现下降趋势。2000/2001学年,接受正规初等教育的学童人数比1991/1992学年减少149,975人。小学学生人数减少的原因是塞尔维亚出生率下降。官方数字表明,塞尔维亚的出生率从1990年的2.1%下降到1998年的1.48%。仅在本报告所述十年期间(1991-2001),据活产数估计应进入一年级就读的人数减少200,000人以上。另一方面,大量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流入,则减轻了出生率下降的影响。1998/1999年,塞尔维亚境内约有4万名这类儿童。

370.小学生性别不完全平衡。本报告所述期间(1992-2001年),男生约比女生多2%。接受初等教育的男生和女生分别约为52%和48%:儿童基金会的分析显示小学生的性别差别:男生比女生多5.3%。这是女生辍学率高于男生所致。

371.在一至八年级读完每个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通常以五年级为最低。辍学生多数在五年级离校。儿童基金会的调查表明,读完四年级后辍学的学童大都来自不发达农村地区,因为那里只有不完全的四年制小学,学童因缺乏适当的交通工具,难以进入主要的小学继续求学。读完四年级之后,这些儿童别无选择,只能前往主要的学校上学。事实上,读完四年级后,多数儿童就不再上学。只有13%的学童享有免费乘坐公共汽车上学的权利。其他儿童则要自付全额票价或补助票价。没有任何学校自备校车。由于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或道路,23,000多名儿童无法利用任何交通工具。他们每天须步行4至15公里才能到校。除了这类学童外,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以及诸如罗姆族和瓦拉几族等族裔群体儿童的辍学率也很显著。

表19接受正规初等教育的学生人数 a b1991/2001年

学生总人数

男女学生人数

全年

共计

学生人数

男生

女生

1991/92

856,847

441,055

415,792

百分比

100.00

51.47

48.53

1992/93

854,546

439,464

415,082

百分比

100.00

51.43

48.573

1993/94

832,861

426,821

406,040

百分比

100.00

51.25

48.75

1994/95

822,037

421,280

400 ,757

百分比

100.00

51.25

48.75

1995/96

834,242

428,080

406,162

百分比

100.00

51.31

48.69

1996/97

816,043

418,112

397,931

百分比

100.00

51.24

48.76

1997/98

799,913

410,785

389,128

百分比

100.00

51.35

48.65

1998/99

740,084

378,919

361,165

百分比

100.00

51 .20

48.80

1999/00

716,578

362,374

354,204

百分比

100.00

50.57

49.43

2000/01

706,872

362,133

344,739

百分比

100.00

51.23

48.77

资料来源 : 共和国统计局《统计年鉴》

a 2000/01 学年小学生人数比 1991/92 学年减少 149, 975 人。小学生人数减少的原因是出生率下降。

b 本数据仅涉及正规小学学童,不包括有关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学生的数据。

中等教育

372. 完成8个年级初等教育的学生都可接受普通中等教育(《中等教育法》(第38条)。关于注册问题,如果考生小学成绩良好,也通过了入学考试,则可注册进中学就读。

373.小学生人数的减少尚未影响中学生人数的趋势。贝尔格莱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中心的研究指出,小学生人数的减少对中等教育的影响必然会在今后五年显示出来。

374.中等学校男女学生比例平衡。本报告所述期间,接受中等教育的学生中,女生占51%,男生占49%。

表20接受正规中等教育的学生人数a1991/2001年

学生总人数

男女学生人数

全年

共计

学生人数

男生

女生

1991/92

309,739

152,988

156,751

百分比

100.00

49.39

50.61

1992/93

314,526

155,609

158,917

百分比

100.00

49.47

50.53

1993/94

308,823

152,768

156,055

百分比

100.00

49.47

50.53

1994/95

312,217

154,841

157,376

百分比

100.00

49.59

50.41

1995/96

326,096

160,870

165,226

百分比

100.00

49.33

50.67

1996/97

324,422

160,291

164,131

百分比

100.00

49.41

50.59

1997/98

327,401

162,953

164,448

百分比

100.00

49.77

50.23

1998/99

316,187

155,703

160,484

百分比

100.00

49.24

50.76

1999/00

322,555

159,215

163,340

百分比

322.55

159.215

163.340

2000/01

315,589

154,783

160,806

百分比

100.00

49.05

50.95

资 料来源 : 共和国统计局《统计年鉴》

a 正规中等学校学生人数,不包括特殊中等学校成人学生。

大专和大学教育

375.有关大专和大学教育的数据表明,过去十年学生人数明显增加。与初等和中等学校不同,大学生人数大量增加。该十年后五年(1995/96至1999/2000学年)尤其明显。1995/96学年,大学生人数比1992/93学年急剧增加。1999/2000学年增加最为显著。将1992/93学年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人数(分别为136,241人和16,636人)与1999/2000学年(分别为217,787和16,226人)相比,可看出大专生和大学生人数虽然明显增加,但并未表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目前的教育状况卓有成效。

376.造成大专和大学教育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工作机会奇缺,完成中等教育的学生缺乏就业机会。这种状况迫使许多中等学校毕业生进入大学或大专求学,并产生了一种现象:一些大学生的确是在学习知识和培养技能,另一些则在消磨时光,同时兼职赚钱。有些则是虽然注册在案但并未就读的学生。新近颁布了有关教育的法律,使这种状况有所改变,这表现在2000/2001学年的学生人数方面。大学生总人数比2000年减少10.83%(从1999/2000学年的217,787人,减少到2000/2001学年的194,198人)。

377.性别统计数字表明,接受大专或大学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约有53%为女生,47%为男生;获得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的学生约57%为女生,43%为男生。

表21按性别开列的高等学校学生人数

学 年

高等教育学生人数

全日制学生人数

学 年

毕业生人数

学生人数共计

全日制学生人数

百分比

共 计

男 生

女 生

共 计

男 生

女 生

共 计

男 生

女 生

1991/92

127,046

60,422

66,624

99,219

48,399

50,820

1992

16,636

7,087

9,549

百分比

100.00

47.56

52.44

100.00

48.78

51.22

100.00

42.60

57 .40

1992/93

136,241

63,769

72,472

104,732

50,391

54,341

1993

15,149

6,543

8,606

百分比

100.00

45.67

54.33

100.00

46.53

53.47

100.00

43.10

56.90

1993/94

134,909

61,607

73,302

98,898

46,022

52,876

1994

15,380

6,629

8,751

百分比

100.00

45.67

54.33

100.00

46.53

53.47

100.00

43.10

56.90

1994/95

137,467

63,001

74,466

98,607

46,440

52,167

1995

16,324

7,003

9,321

百分比

100.00

45.83

54.17

100.00

47.10

52.90

100.00

42.90

57.10

1995/96

152,709

71,436

81,273

101,512

48,863

52,649

1996

16,629

7,279

9,350

百分比

100.00

4 6.78

53.22

100.00

48.14

51.86

100.00

43.77

56.23

1996/97

165,593

76,453

89,140

101,144

47,762

53,382

1997

15,100

6,635

8,465

百分比

100.00

46.17

53.83

100.00

47.22

52.78

100.00

43.94

56.06

1997/98

182,209

84,036

98,173

105,537

49,429

56,108

1998

16,573

6 ,762

9,811

百分比

100.00

46.12

53.88

100.00

46.84

53.16

100.00

40.80

59.20

1998/99

197,202

92,365

104,837

107,444

50,839

56,605

1999

15,607

6,430

9,177

百分比

100.00

46.84

53.16

100.00

47.32

52.68

100.00

41.20

58.80

1999/00

217,787

102,395

115,392

109,187

52,628

56,559

2000

16,226

6,817

9,409

百分比

100.00

47.02

52.98

100.00

48.20

51.80

100.00

42.01

57.99

2000/01

194,198

89,785

104,413

72,992

33,469

39,523

2001

17,006

7,061

9,945

百分比

100.00

46.23

53.77

100.00

45.85

54.15

100.00

41.52

58.48

资料来源:共和国统计局《统计年鉴》

2. 残障学生的教育和培养

378.现行法律(《初等教育法》和《中等教育法》)提供了法律基础,据此解决有关残障儿童或有先天发育缺陷的儿童的教育问题。《初等教育法》第84条规定,残障儿童这一类别是指身体和感官有缺陷(失明、视力障碍、耳聋及重听)的儿童;精神残障(轻度、中度、重度或严重);以及多重残障(患自闭症儿童等)。残障的类型和程度根据医疗委员会的意见确定(《初等教育法》第84条,《中等教育法》第39条)。残障儿童达到小学或中学入学年龄时应接受医疗委员会安排的健康检查。依据关于残障类型和程度的决定,确定他们是否能进小学就学或进哪类学校(《初等教育法》第85条)。这种决定还依据残障类型和程度决定接受何种职业训练(《中等教育法》第39条)。残障儿童还可在接受初等或中等教育期间再次得到健康检查,确定其残疾类型和程度。重新检查的要求可由家长、学校或保健机构提出(第86和第39条)。

379.《初等教育法》规定,残障儿童可在以下学校和机构接受教育:正规学校(法令第31条第3段和第44条第4段)、特殊小学(法令第91条)、正规学校特别班,或在残障儿童接受治疗期间在医院接受教育。至于中等教育,这些学生可在特殊中学接受教育(第15条)。设立特殊小学的条件是学校至少有八个班级,并能(按照该法令第91条为同一类残障儿童)开展与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有关的活动。这种学校可为寄宿学校的学前儿童按日或长期提供膳宿(法令第91条)。如果有关市镇没有这种学校,则应由家长居住地的市镇负担交通费用、食品和住宿费用(法令第85条)。

380. 共和国法律(《初等教育法》第92条和《中等教育法》第71条)规定了教育残障儿童的教师必须达到的条件和标准。在1至8年级授课的教师必须拥有大专或学院颁发的语言障碍矫正学学位或类似学位。小学5至8年级及中学各班级的科目,必须由拥有大专相关科目学位或受过教育残障儿童特别训练的教师讲授。残障儿童教学大纲由教育部通过,作为特殊教育师范院系教学大纲的组成部分。

381.儿童基金会官方数据表明,共和国在这方面的条例理论上符合国际标准,但实际上未得到充分实施。这方面的一个指标是,轻度精神残障儿童特殊学校中罗姆族儿童和劣势群体儿童学生人数很多。一种错误的解释往往是,罗姆族儿童“上特殊学校的原因是他们在分类委员会举办的考试中成绩不良。他们成绩普遍不良的原因是语言能力不强,看不懂一些试题。”在这方面提到的原因是存在着具有专业、组织和方法性质的种种困难,从而将这些儿童错误地分类,将他们送到特殊学校上学。分类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智商测试,而没有考虑到学童是否可以上其他学校的另一些重要指标,例如调整安排、社会化程度或家庭的社会和文化状况。

382. 分类工作进行得太迟,到入学时才开始。结果,分类时没有考虑到学习过程的许多困难,要求教师尽早大力介入。证明这种情况的是,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仅有1%接受了学前教育。

383.特殊学校区域分布不平衡也是这方面的一个问题。事实上,许多特殊学校都设在较大的区域中心。例如,中塞尔维亚的特殊学校(特殊班)几乎有一半设在贝尔格莱德。为了留在家里或留在自己的社会环境中,居住在没有特殊学校社区的残障儿童就得在正规学校上学,确切地说是在正规学校为他们开设的特殊班上学。

384.为有助于克服与分类工作有关的困难,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修订了残障儿童分类条例,以此作为修订立法第一阶段的组成部分。经订正的《初等教育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22/2002号)规定,市政或民政管理当局有责任在对有关儿童分类的决定提出起诉时采取行动。该法令授权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制定残障儿童分类标准和程序以及保健局的工作方式。修订案确定了保健局人选标准。保健局由市政当局或民政当局根据学校所在地保健机构的建议任命保健局成员。保健局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某一医药领域的顾问专家,一名心理学家、一名教育学家、一名专长某一残障问题的治疗专家和一名社会工作者(第18条)。

385.学前教育由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专门负责,使更多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能接受学前教育。这种做法以及及时的分类工作,将有助于不至於太迟地发现各种学习问题,并使教师能有力地介入。

386. 1990年代,特殊学校(包括正规学校特殊班)的数量有所增加。与1991/92学年(199所特殊小学和31所特殊中学)相比,1997/98学年特殊学校的数目(228所特殊小学和40所特殊中学)的增加最为明显。在连续几个学年(1998/99、1999/2000、2000/2001)中,特殊学校/特殊班的数目比1997/98学年有所下降。特殊学校/特殊班上课考勤统计数据表明上课的学生人数有所减少。有关特殊学校学生性别比例的数据表明男生多于女生。

表22接受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残障学生人数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a

总人数

按性别分列的人数

总人数

按性别分列的人数

学年

共计百分比

学生总数

男生

女生

学生总数

男生

女生

1991/92

8,567

5,059

3,508

1,533

990

543

百分比

100.00

59.05

40.95

100.00

64.58

35.42

1992/93

8,345

5,002

3,343

1,577

1,022

555

百分比

100.00

59.94

40.06

100.00

64.81

35.193

1993/94

7,962

4,837

3,125

1,175

772

403

百分比

100.00

60.75

39.25

100.00

65.70

34.30

1994/95

7,929

4,751

3,178

1,302

846

456

百分比

100.00

59.92

40.08

100.00

64.98

35.02

1995/96

8,240

4,933

3,307

1,247

811

436

百分比

100.00

59.87

40.13

100.00

65.04

34.96

1996/97

8,160

4,779

3,381

1,421

945

476

百分比

100.00

58.57

41.43

100.00

66.50

33.50

1997/98

8,262

4,893

3,369

1,468

975

493

百分比

100.00

59.22

40.78

100.00

66.42

33.58

1998/99

7,847

4,734

3,113

1,321

863

458

百分比

100.00

60.33

39.67

100.00

65.33

34.67

1999/00

7,706

4,639

3,067

1,337

872

465

百分比

100.00

60.20

39.80

100.00

65.22

34.78

2000/01

7,560

4,488

3,072

1,269

806

463

百分比

100.00

59.37

40.63

100.00

63.51

36.49

资料来源:共和国统计局《统计年鉴》。

a正规中等学校学生人数资料不包括有关特殊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学生人数的资料。

3. 对少数族裔学生的教育

387.共和国关于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法律规定,以少数族裔语言进行教育意味着以下各项权利:有权以母语接受初等、中等、高等教育;有权在以母语教学的班级获得以母语编写的课本和特殊教具(国家出版机构有义务以所有少数族裔语文出版学校用书);有权确保以少数族裔语言教学的教师得到适当的训练;学校/班级有权以少数族裔语言进行教学。这些规定使少数族裔学生可通过教学过程认识并维护其历史、社会、文化和民族特性。

388.《初等教育法》和《中等教育法》规定了以少数族裔语言开设课程和实施教学大纲的总体必要条件。该两项法令第5条都规定可以少数族裔语言进行教育(或进行双语教育),但条件是至少应有15名少数族裔学生要求进入一年级学习。即使少数族裔一年级新生不足15人,但经教育部长批准并有必要的教学条件时,该两项法令也允许开设少数族裔语班。教育部长确定如何开设双语课程和实施教学大纲。如果学生选择上少数族裔语班,则有义务按教学大纲学习塞尔维亚语。如果学生选择上塞尔维亚语班,则在该生愿意时也可以上用其本族语言开设的一些选修课(每周两次)。

389.《大专法》第4条以及《大学法》第8条规定,如果大学或院系的创办者有所决定,则可允许以少数族裔语言或任何国际语言在大专院校或大学授课。如果塞尔维亚共和国不是该校的创办者,该校如属大专,则共和国政府可随后予以批准,实施上述规定。该校如属大学院系,则应事先获得批准。《大学法》第31条规定,对注册开始学习外国语或少数族裔语言有一项特别要求,即应表明对所学语言的知识水平。特别考试委员会以院系或大学规章规定的方式对这种知识进行测试。新生注册修习以少数族裔语言或外国语开设的课程时,可选修以塞尔维亚语开设的进修课。

390. 在以少数族裔语言授课和开设课程或实施教学大纲时,所有学校文件和正式文凭或学位都将以该语言印发。法令还规定了对教职人员的一般要求。教师必须拥有师范学院(院系)学位,中小学高年级教师还必须拥有他们掌握所教班级语言的证书。还必须提供以少数族裔语言印制的课本和手册。国家出版机构有义务以所开设班级使用的所有语文出版教科书。

391.少数族裔可获得以下列少数族裔语言进行的教育 匈牙利语、罗马尼亚语、鲁塞尼亚语、斯洛伐克语、阿尔巴尼亚语、保加利亚语和土耳其语。这些少数族裔在他们对待和接受教育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少数族裔群体居住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是影响不同对待和接受教育的重要因素之一。伏伊伏丁那是塞尔维亚经济最发达区域,匈牙利族人、斯洛伐克族人、罗马尼亚族人和鲁塞尼亚族人是当地主要居民,该省是少数族裔最充分实现教育权利的典范。

392. 塞尔维亚和黑山人权和少数群体事务部在部内设立了处理罗姆族战略问题秘书处。该秘书处旨在协助、监测和商议制定和落实罗姆族融合和赋权战略。

393. 该项战略强调必须开设非歧视性课程,对公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训练,避免在各种机构(包括社会服务中心和福利机构)中出现种族歧视。

394.孤儿院和被遗弃儿童收养院中的儿童有34%为罗姆族。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事务部制定的该项战略目标之一是推广领养儿童制度,并支助亲生父母照料自己的子女,以此减少收养机构中的儿童人数。

395.由于社会经济地位低下,也由于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许多智力正常的罗姆族儿童在入学考试时成绩不良。由于这些考试不适合这些儿童,不能完全排除考试委员会的偏见,而且考试委员会不了解罗姆族文化,这些因素在很多情况下加在一起,使罗姆族儿童不得不到特殊需要儿童学校就学。

396.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对教育制度进行的改革也涉及罗姆族事务。在若干国家设有分部的国际组织,包括罗姆族非政府组织大力参与的国际组织,已制定并执行了若干项目,用以提高罗姆族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一些项目已成为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批准的计划的组成部分。

G. 教师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

397.法律条款规定了在中小学教学或在大学讲课的各级教学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关教育的法律都有统一要求,规定教师必须拥有大学学位才能在中小学或大学工作。

398.小学低年级(1至4年级)的任课教师,除外语教师外,都必须在大学师范学院受过培训。在成立第一批大学师范学院的1999年前,培训小学教师的是不属于大学组成部分的两年制师范学校(师范专科)。专科教师是在小学高年级(5至8年级)、中学或大专和大学授课的教师。小学、中学或高等院校的专科教师须拥有学士学位,大学讲师还必须修完一门研究生课程。

399.法律规定,文学士或理学士可申请从事教学工作。法律要求中小学教师除拥有文学士或理学士学位外,还必须在工作一至两年后,参加有以下三部分内容的考试:某一学科的教学方法、教育学和心理学以及有关学校的法律知识。学校顾问在中小学从事专业工作。小学的专业工作可以由学校教育专家、学校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特殊教育教师(治疗专家)、图书馆员或媒介资料员进行。中学的这项工作可以交托给心理学家、教育专家、图书馆员、社会和保健工作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在成人学校中还应包括成人教育专家。寄宿学校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人员负责对学生的教养工作。

400. 教育和体育部特别工作队收集的有关塞尔维亚共和国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的资料表明,在840万人口中,有160万人在正规的教育系统中工作。学前教育至大学的教师近达10万人,其中包括顾问(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图书馆员、社会工作者、特别需求儿童的教育工作者)。其中在小学工作的近55%,在中学工作的为27%,10%为大学讲师,近8%为教育管理人员。学前教育机构共有18,150名工作人员、其中48.5%为教学人员,16.6%为医务人员,39.9%为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401.在这方面正在出现的更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对授课的教师进行切实的理论和实践培训。这一问题涉及在院系和大学授课的实践培训,也涉及有关定期接受义务在职高级培训的规定。在对塞尔维亚的院系和大学的教学大纲作比较后发现,目前在院系进行的学术教育与教育学教育两者之间并不平衡(师范学院和部分培养教师的院系例外)。在所有高等院校中,只有师范院系的学生(未来的教师)能以综合的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上为教学职业做好准备。其他院系(“师范或非师范院系”)的课程则更专注于教学以外的职业技能。

402.在“师范或非师范”院系提供的师范大学教育以教学大纲为中心,因此没有时间使学生在理论上更不用说在实践上熟悉各种教学方法、班级的现代化安排以及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方法。这是整个教师培训系统的主要问题。在教师长期在职进修方面,法律各项条款(《初等教育法》第74条和《中等教育法》第74条)要求教师、学校顾问和教育家应长期进修。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对作为高级进修组成部分的专门进修考试规定了长期进修的制度、方案、方式、最终期限和条件。

403.上述各项条款尚未在组织、人员配备和物质方面变成高于规范或准规范水平的实际条件。这些条款也没有规定高级进修应提供哪些动力,以此提高教师的资历和实现晋升愿望、促进劳动权利并提高专业和经济权利方面的应有地位。

404. 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和体育部在改革教育和对教育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方面,较为重要的活动之一是修订有关教师高级进修的条款。通过修订《初等教育法》第74条和《中等教育法》第78条,规定了教师和教学顾问的职称。除了规定教师职称外,这些修订案还规定由教育部长负责确定长期高级进修的方案和方式、晋升的要求和程序、在高级进修期间应获得哪些技能、进修证书形式以及是否可能设立区域中心,使教师在进修后取得与教学相关的学位。

第十四 条

免费初等义务教育

405.鉴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保障提供免费初等义务教育,《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更全面地保障这项权利,又鉴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系统的所有全日制学生都有权接受免费教育,所以请参阅本报告关于《公约》第13条的评述意见。

第十五 条

A. 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立法

406.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各成员共和国负责文化领域的工作。一般而言,一些领域都有一项或多项组织法,但文化领域与其他领域不同,它有若干项所谓的“组织法”。

407.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文化领域普遍关心的活动的法律(《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49/92号)列举了共和国在不同文化领域中普遍关心的22项活动。该法律提及最重要的各种文化机构、共和国鼓励普及的具体文化活动或活动部门、个人文化活动、族裔文化、国际文化合作、援助青年艺术家并为盲人出版刊物。组织其他各种活动的则是私人举措、市场力量以及对之关心的组织(民间协会)、少数族裔群体、地方自治政府、赞助者、捐助者和捐赠基金会。

文化机构网络组织:主要类别

408. 塞尔维亚共和国有123所博物馆,其中包括49个纪念馆(占39.8%)。登记收藏的有300多万件物品,但展出的仅有115,000件(占3.8%。)。此外还有47个档案馆,收藏约18,000件单独的档案材料。拥有约400名雇员的15个专门机构负责维护2,787个文化名胜场所。维护工作的任务交由拥有2,700多名雇员的185个机构执行。这一领域的协调中心包括监督此类机构的监管机构贝尔格莱德国家博物馆、塞尔维亚档案馆以及共和国历史遗址保护研究所。

409. 另一个重要类别是国家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特别图书馆和普通科学图书馆。塞尔维亚共和国有464个这种类型的图书馆:两个国家图书馆,166个高等院校图书馆、297个特别图书馆以及10个普通科学图书馆。这些图书馆藏书共计10,631,100册。一般公众可在49个高等院校图书馆以及39个特别图书馆借阅图书。此外还有一个庞大的公共图书馆网,共有904个公共图书馆,有1,500多人在其中工作,其中73%是合格的图书馆工作人员。这些图书馆藏书共计14,724,000册。

410.第三类文化机构是专业剧院。据1994-1995年资料显示,塞尔维亚共有36座专业剧院,包括约9座儿童剧院。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全国各地演出的戏剧中还有由44个业余剧院演出的戏剧。其中一些剧院拥有悠久的传统。

411. 塞尔维亚共和国还因拥有16个交响乐团和其他管弦乐队感到自豪。此外,还有许多男女合唱团或女声合唱团。约有3,003个重要的文化和艺术团体。这些团体下设各种部门:民间舞蹈团(530个)、民间歌咏团(290个)、器乐团(197个)、演唱团(136个)、舞台剧团(135个),共计1,724个。

412. 塞尔维亚共和国约有120家电影院。

413. 文化机构中有一个显著的特殊类别,在统计上被列为通俗大学或工人大学,但实际上它们的形式多种多样,由各种诸如文化宫和文化中心等现代机构组成。数目最多的是文化宫(379个,占49%),其次是文化中心(133个,占17%)以及通俗大学(100所,占13%),这类机构共计761个。

414. 私营活动在文化领域取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传统上一直有许多私营艺廊。现已出现若干私营发行和制作机构。许多出版活动由私营出版商进行。但文化领域最显著的私营活动是建立了许多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其中一些已经关闭,另一些则维持了下来,从而大大丰富了媒体节目的文化和娱乐内容。

文化活动

415. 共和国文化生活的特点是在各种机构之外不断开展文化活动。一年四季都举办各种比赛、节日活动、会议和类似节日的活动。根据其性质和组织情况,这些活动可分为五大类:国际活动、全国活动、共和国活动、省级活动或地方活动。

416. 具有国际重要意义的文化活动包括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贝尔格莱德音乐节、国际电影节、称之为“欢乐欧洲”的“儿童相见在欧洲”节。

艺术和专业协会

417. 塞尔维亚共和国有60多个艺术和专业文化协会。仅艺术协会就有15个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有作家协会、文学翻译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应用艺术和设计师协会、作曲家协会、舞台艺术家协会。此外,还有大量的专业和科学协会,包括艺术史学家协会、成人教育家协会、民族学协会、哲学协会、社会学协会、历史学家协会联谊会、斯拉夫语言文化研究者学会、心理学家协会联谊会、博物馆协会和图书馆员联谊会。

B. 文化生活和少数族裔语言资料

促进少数群体社区的文化特征

418. 提高少数族裔居民关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创造性活动和文化的任务,由各文化机构、协会和族裔群体协会负责执行。它们制定各项方案,开展旨在促进少数群体语言、文学、艺术和民俗学的活动。

419. 在促进少数群体社区文化特征并维护其文化遗产方面,成绩最佳的区域为伏伊伏丁那省。除了设在诺维萨德的匈牙利语专业剧院外,该省还有众多的斯洛伐克族、罗马尼亚族和鲁塞尼亚族的专业剧院,在多达五个舞台上演出各种剧目。每年都举办少数族裔语言的民歌和民族舞蹈节、文学和其他文化活动及科学研讨会。

420. 匈牙利族传统活动包括语言节“Szarvas Gabor”、文学节“Szenteleki节”、诗歌节“Ferenc Feher”、称为“Durindo”和“Gyengyesbokreta”的艺术节和歌舞节,以及“Vive-Vitaki节”和“笛子演奏节”等节日。

421. 斯洛伐克族经常举办业余戏剧节。“斯洛伐克冬节”专门旨在促进和发扬斯洛伐克文学,而“跳呀跳”节则是赞美斯洛伐克音乐和歌舞的节日。

422. 伏伊伏丁那罗马尼亚族举办“拉杜·伏罗拉博士”文学节、歌舞节以及伏伊伏丁那罗马尼亚族业余剧团汇演。

423. 鲁塞尼亚族每年也举办有剧团、歌舞团和文学社团参加的各种类似活动。活动内容以关于讨论鲁塞尼亚语学校和语言问题的会议最为突出。

424. 捷克族文化协会“Czech Beseda”传统上都在Bela Crkva举办“化装舞会节”。

425.此外,居住在伏伊伏丁那的匈牙利族、斯洛伐克族和罗姆族社区都有举办文化节的传统。多种文化共处的良好实例之一,是称之为“Duzjanica”的多族裔活动,这是克罗地亚族人、本耶夫茨族人(巴卡的克罗地亚族人)、索克茨族人(该地区东仪天主教会信徒)以及匈牙利族人共同在伏伊伏丁那省巴卡北部庆祝丰收结束的活动。

426. 在有少数族裔居住的塞尔维亚其他地区,社区的各种文化社团有助于发扬它们的文化传统。

427. 在桑贾克地区,波什尼亚克族人在若干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组织下,正在积极保护该区域的传统,将之视为东方和欧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若干艺术和科学协会、Preporod文化协会、桑贾克知识俱乐部以及波什尼亚克文化协会都在为复兴本地的波什尼亚克传统价值作出努力。

保护少数族裔社区文化遗产

428. 少数族裔社区的文化遗物中,有一部分得到国家或区域博物馆或捐赠基金的保护。但数量可观的神殿和圣地仍未得到社会保护。尽管这些文物受到了保护,但对文化和历史名胜的保护依然不足。纪念碑是独特建筑和城市核心地区不可分割的部分,但都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即使在贝尔格莱德、诺维萨德和尼什等大城市以及多族裔城镇如苏博蒂察和诺维帕萨尔也是如此。

出版活动

429. 专门的出版社负责出版少数族裔文字出版物。到1990年代中期,这些出版社每年出版十多种出版物。例如,匈牙利文出版公司《论坛》从1953成立以来到1995年,已出版了2,000多种出版物。还有其他一些出版社,例如斯洛伐克文的“文化”出版社、罗马尼亚文的“Libertatea”和“Tibiscus”出版社、鲁赛尼亚文的“Ruske slovo”出版社、保加利亚文的“Bratstvo”出版社以及罗姆族文的“Romainterpress”出版社,但它们的出版物数量较少。此外有一些出版社还出版少数族裔语文版的出版物。

430. 在伏伊伏丁那现有的图书馆网络内,根据人口的族裔组成比例提供少数族裔语文书籍:塞尔维亚文书籍占76.67%,匈牙利文书籍占15.65%,斯洛伐克文书籍占1.12%,罗马尼亚文书籍占1.04%,鲁赛尼亚文书籍占0.22%。共和国其他地区,图书馆收藏的以少数族裔语文出版的书籍数尚无最新数字。

431. 少数族裔语文日报和新闻杂志大部分在伏伊伏丁那出版,该省约有150种注册的印刷媒体。

432. 匈牙利文报纸包括日报“Magyar Szo”,周刊“7 Nap”、青年周刊“Kepes Ifjusag”和儿童报纸“Jo Pajtas”和“Mezekalacs”。期刊有文化、文学和艺术杂志“Hid”、科学和社会杂志“Letuk”和艺术及评论杂志“Uj Simpozion”,以匈牙利文和塞尔维亚文出版的双语文学、艺术和文化评论“Orbis”,以及定期专业杂志“Hungarologiai kozlemenek”。

433. 斯洛伐克文新闻周刊“Hlas L’udy”载有农业副刊“Pol’nohospodarske rozhl’ady”,同时附送其他出版物,包括青年报纸“Vzlet”、儿童报纸“Zornicka”和家庭杂志“Rovina”。

434.鲁塞尼亚文出版物有报纸“Ruske slovo”、青年报纸“MAK”和儿童杂志“Zahradka”以及文学和文化评论“Svetloc”。

435.罗马尼亚文出版物有新闻周刊“Libertatea”、儿童和青年报纸“Bucuria copiilor”和“Tinrea”,以及文化和艺术评论“Lumina”及专业杂志“Tradita”和“Ogledalo”。

436.罗姆族文印刷媒介则比不上其他族裔。但设在贝尔格莱德的私营出版社“Romainterpress” 不定期出版杂志“Romano lil”、儿童报纸“Chavrikano lil ”以及专业杂志“Romologia”。设在诺维萨德的罗姆族研究所出版了科学和文化期刊“Alav e Romengo”。

437. 保加利亚族社区有本身的报纸“Bratstvo”。

438. 桑贾克的波什尼克族有自己的报纸“Sandzacke novine”和期刊“Has”、杂志“Sandzak”以及文学评论“Mak”。桑贾克穆斯林社区的马希哈族人出版自己的报纸“Glas Islama”。

电子媒介

439. 国营广播媒介设有以少数族裔语言播送的独立节目时段。节目内容最广泛、工作人员结构最复杂的是诺维萨德广播电视台。该媒体机构的节目传统上以匈牙利语、斯洛伐克语、罗姆族语、罗马尼亚语以及鲁塞尼亚语播出。据诺维萨德广播电视台节目部和节目规划及协调科2001年采用的广播节目计划,有865套电视节目是用匈牙利语播送的,每年播出时间为30,125分钟。诺维萨德广播电台也与其他22个地方广播台一起,全天播送匈牙利语节目。

440. 以斯洛伐克语、罗马尼亚语和鲁塞尼亚语广播的节目,全年广播时间各为13,260分钟。除周末外,每天广播15分钟的新闻节目。每周有两次文化和政治节目,每月有一次90分钟的电话叩应节目。诺维萨德广播电台每天为这三个少数族裔广播4小时的节目。

441. 为乌克兰族每年播出13套电视节目,共650分钟;每周播出一小时广播节目。

442. 诺维萨德广播电视台于2001年7月成立了克罗地亚语部,每年播出20套节目,共1,000分钟。

443. 塞尔维亚广播电视台通过联网和卫星播送罗姆族语节目。这些节目每月播放1.5小时。诺维萨德广播电视台每年的节目包括372套罗姆族语节目,共计广播时间为14,760分钟。每周播放330分钟的罗姆族语新闻、科学和教育以及娱乐节目。此外,诺维萨德还有每天三小时的广播节目。前几年贝尔格莱德电台每天广播半小时的节目,但现在虽然该电台依然设有罗姆族语部,但已有一段时间没有广播任何节目。

444. 名为“Caribrod”的地方电视台播放匈牙利语电视节目,同时每天播送6小时的匈牙利语广播节目。

445. 众多的地区和地方广播电台也播送少数族裔语节目。这些节目使电台的节目编制政策和节目内容与当地人口的族裔结构相符。

C. 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

446. 按照《塞尔维亚共和国科学研究活动法》(《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2/93号)的规定,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于1994年通过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发展政策》(《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7/94号)。

447. 这项发展政策的重点,首先是利用国内现有和新获得的专门知识开展研究工作,并更快地转让和传播世界科学的发展状况。在这方面已确定了这项政策的以下主要目标:加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现有的各种科学机会,启用青年研究人员,吸收来自若干方面的投资,使投资的增长率持续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0%;开展多边和双边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作为加速融入国际进程的关键因素;对关键的应用和发展研究开展多学科、以项目为依据并注重复杂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勘探并合理利用本国自然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用以了解过去并指导今后的经济、法律、政治、人口和其他社会变革;进一步认识到必须在科学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和一切形式的创造性活动中确定高质量和高道德规范及有利于环境的标准;建立一种面向革新的社会,并消除各领域和各学科间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448. 科学和技术发展政策包括:国际技术合作方案,这些方案的实施将创造有利条件,促进艺术和科学团体、科学研究所、大学、企业界、组织或个人进行国际合作;根据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利益,确认与哪些国家进行科学和技术合作,重点开展有关执行国家战略方案的国际合作;推广在每个合作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的成果和其他成果。

449. 在这一框架内已确定与以下各组织的优先合作事项:与联合国系统包括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教科文组织、工发组织、贸发会议、欧洲经委会以及粮农组织/卫生组织合作;与各国际组织如世界度量衡局、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组织)、国际电机工程委员会合作;与各区域组织合作;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框架社区方案、经合发组织、欧洲联盟“法尔方案”内部进行合作;与国家银行各双边伙伴合作。

第 二 部 分

黑山共和国关于1990-2002年期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条

第 1 款

450. 黑山共和国是民主国家,是注重社会和重视生态的国家。黑山是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的成员共和国。

451.黑山在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管辖范围未规定的职能方面享有主权。主权属于黑山公民。公民可直接或通过民选代表行使权利。黑山公民可自由地对本国政治地位、国家宪法及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作出决定。《黑山宪法》保障可自由决定有关我国前途的各种最重要问题。

452. 《黑山宪法》(第2条第5款)规定,只有公民通过全民投票才能决定有关宪法地位、政府和边界等任何变革。2001年2月通过的《黑山共和国全民投票法》载有这些宪法条款。《全民投票法》是与民主机构和人权办事处派出的欧安组织专家合作起草的。这些专家提出了各种建议,确保该项法律符合国际标准,因此这些国际标准多数已载入该项法律。

453.《全民投票法》依然是黑山议会和各政党政治领导人之间激烈政治辩论的议题,因为预定将以符合这项法律的方式就黑山的独立问题进行全民投票。这场辩论的焦点是两个关键问题:(a) 是否必须取得特定多数票,全民投票才算有效?――2001年2月的法律规定,登记的选民必须有超过50%的人投票,而投票的选民中又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人赞成某项选择,才可宣布公民投票有效;(b) 谁有投票权?――不在黑山境内居住、因此不符合投票者居住要求的公民是否有权投票?

454.这些辩论导致倡议修订2001年2月的《全民投票法》。一方面,有人建议完全取消特定多数的要求(提出这一建议的是强烈倾向独立的反对党“自由党”)。另一方面,有人坚持需要有更高的投票差额(达到所有登记并投票者的75%,或达到所有登记者的50%),才能宣布全民投票有效(提出这一建议的是反对就黑山独立问题进行全民投票的各政党名为“恢复南斯拉夫”的反对派联盟)。欧盟组织专家再次参与工作,并提出了“对进行全民投票法的评价”,建议今后的任何法律都必须规定特定多数(建议之一是达到所有登记选民的55%),并建议遵守国际标准。未登记为居民的黑山人不得在今后的全民投票中投票。议会进行了好几个回合的讨论,决定推迟就通过新的法律一事采取行动,因此在签署了《贝尔格莱德协定》之后,就黑山独立进行全民投票的问题已至少搁置了三年。

455.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应按照将权力分为立法(由议会执行)、行政(由政府执行)和司法(由法院执行)三个领域的原则,组织黑山政府。该条还规定,共和国总统代表黑山,宪法法院保护宪法秩序。

第 2 款

456.黑山领土面积13,812平方公里,陆地边界718公里,海洋边界218公里。黑山拥有特别的自然环境和经开发的环境,这些环境反映了黑山的地理基础、地质构造、自然力量和人类活动情况。黑山的自然资源包括水(海洋、湖泊和河流)、土地、矿物资源(煤、泥炭和沙)、森林、多样化生物(植物和动物)、秀丽的景色、自然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天然纪念物和天然公园),以及受保护的植物和动物物种。

457.黑山赞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这一概念将不影响对自然的改善和保护,因此是黑山发展政策的基础。过去十年,增加开发自然资源如森林、沃土、鱼类和动植物物种的趋势一直有增无减。

458.沿海地区对自然价值的压力也有所加剧,这尤其表现在非法建造,以及任意排放废水,将之未加处理即排入海洋。

459. 在迅速工业化过程中,未充分重视保护环境,并宣布开始执行对环境有害的一些基本建设项目,例如在(作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而应受保护的)塔拉河、莫拉卡河以及(位于受保护的拉姆萨尔地区的)斯卡达尔湖建造水电站。结果是,某些地区(森林、河流和湖泊)的植物和动物物种逐步受到破坏和消失,今后可能妨碍黑山的全面发展,并意味着目前的贫穷状况将持续下去。

第 3 款

460. 黑山共和国政府每年制定经济政策,并据此制定共和国的公共开支政策――2003年的公共开支总额计划为77,561万欧元,占黑山共和国国内生产总值55.4%。如果不计负责管理公共开支的当局各机构之间在预算和资金方面的内部转款,公共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则减至50%。在2003年共和国公共开支结构中,国家预算所占比例最高,达55.61%;其次为养恤金和伤残保险基金,占22.40%;健康保险基金,占20.30%,各市政当局(地方当局),占7.90%;就业事务局,占1.70%。

461. 2003年黑山共和国《预算法》设想将收到43,145万欧元的资金,占共和国计划国内生产总值30%。在2003年预算计划总资金中,无息赠款和社会福利补助占34.64%。

462. 在这种情况下,预算专门拨款用作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大学、资助共和国就业事务局的经费(用于失业者补助金、资助受培训者经费、裁员补贴等)、向失业者提供的健康保险基金、养恤金和残废保险基金、资助非盈利、人道主义和非政府组织的基金、为学生补助和奖学金提供经费等等。

463. 在专门为社会福利提供的经费中,已设想拨出专款,用作儿童补助金、士兵伤残补助金、支助家庭、妇女产假补助、援助和照顾他人的补助金、囚犯食品费用、牧师社会福利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补助,共计满足享有这些权利的52,000名受益者的需求。

464. 为了实现规定的目标,2003年的预算开支将遵守以下原则:

实现预算收支平衡;

定期支付预算规定的国内和国外债务;

合理支出,并按实际的(可收到的)收入调整开支;

改革公共行政,并制定更合理的就业政策;

进一步改革社会制度,并提高收税工作效力。

465. 公共开支的其他部门(养恤金和残疾保险、保健和健康保险、失业补助)每年按照本身受益人的具体权利编制预算。

第二条

第 1 款

466. 我国社会一些群体的贫穷、社会边缘化和社会排斥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自然,这一问题是我国前十年甚至更长期间各种事件的结果。1999年12月,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批准了一项在低国民生产总值的国家进行减贫的新方针,而这项方针的依据则是这些国家本身提供的战略。这项战略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其中包括创造条件,使该国实现持续社会经济发展,从而改善生活质量。

467. 黑山共和国在制定该战略时的基本情况是:

人均社会生产值为1,262美元;

失业率为15%;

存在灰色经济;

贫穷程度:四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贫穷带(50欧元被视为贫穷线);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人数:43,000人(占总人口7%)。

468. 迄今已进行了下列工作:2002年7月完成了临时减贫战略文件,并获得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可。该文件载有:

现况概述;

对目前贫穷状况的审视;

减贫战略的关键内容:

宏观经济稳定;

控制灰色经济;

发展创新企业部门和市场经济;

确定社会福利的受益群体。

469. 应该通过以下手段制定这项战略:与所有的社会活动者进行协商,建立数据库(因为缺乏有关数据和指数的情况日益严重),并进行监督以取得进展。

470. 黑山共和国政府指定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领导这项工作,并指定该部部长为这一项目的协调人。政府还指定一个协调机构监督整个进程。该协调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财政部部长、卫生部部长、教育和科学部部长、农业部部长、水供应和森林部部长、发展和信息事务秘书以及发展事务局局长。

471.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已审视了世界银行的建议以及各邻国在这一领域的经验。该部据此编写了组织计划,由这一进程的所有参与者起草这项战略。这项工作将涉及组织进程、与行动相关并注重研究的进程以及协商进程。本项目的组织工作涉及设立若干工作组和业务咨询机构。

472. 应该由设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新机构管理组织进程的关键工作。名为“管理股”的机构将配备部门协调员、译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秘书。

473. 项目委员会由参与战略草拟工作的以下部门的代表组成:政府机构、专家和咨询机构代表。

474. 专家工作组的成员为受委托执行具体任务的特别专家组协调员以及有关部委的代表。根据有关优先次序,已建立了以下领域的工作组:教育、保健、就业、社会福利、经济和区域发展、宏观经济政策和生态。每个工作组都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并完成两个协商进程。

475. 战略起草工作要求各参与者作出全面贡献,这些参与者通过六个协商委员会参与工作,并通过协商进程参与战略起草工作。

476. 这项战略将遵守以下原则:

战略是整个社会的产物;

由国家实施行动计划,以期实现本身的发展;

通过筹备进程制定战略;

战略有利于社会经济与生态发展相结合;

战略特别重视发展人的潜力;

整个进程是透明的进程。

尽管战略起草工作应通过我们本身的努力进行,但国际伙伴捐助机构的协助也必不可少。迄今我们已确定世界银行、国际开发部、开发计划署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为潜在的捐助机构。

477. 迄今我们已在制定战略方面取得的经验包括举办有关以下专题的发展问题辩论:机构与贫穷,新工作机会与贫穷,社会保护与贫穷。

478. 我们参加了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南斯拉夫的减贫论坛,该论坛的作用是提供一个场所,供已达到拟定战略某一阶段的国家相互交流经验。

479. 草拟战略的整个阶段可称为筹备阶段。在成立工作组之后,我们将进入另一阶段,这一阶段开始时首先要求确定贫穷的定义、提出目标和战略优先事项。

480. 按照目前的时间表,我们设想在2003年年中通过整个战略。

第 2 款

481.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必须遵守非歧视的原则,该条规定:“所有公民,不论其个人特性如何,均一律自由平等”。该条还令规定,共和国承诺、《宪法》也保障所有黑山人得到最广泛的免受歧视的保护。国家立法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承诺。《黑山共和国刑法典》第43条将侵犯平等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该条规定以下行为都应得到惩处:因国籍或种族、民族、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信仰、性别、语言、教育或社会地位不同,剥夺和限制任何个人和公民享有《宪法》、法律、其他条例或一般法令或我国已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或使之享有特权或优惠。该条规定的惩罚从入狱3月至5年不等。

482. 非歧视条款也适用于居住在黑山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例如,《关于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但无法按其他条件利用保健服务的外国人利用保健服务及其他健康保险相关权利的条件的决议》(《黑山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91号)对医疗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决议第2条规定,因接受教育或专业训练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及与之共同生活的任何亲属,如不享有其他的医疗照顾,则有权与黑山共和国公民同等享有医疗照顾及健康保险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三条

483. 在黑山共和国实施的从《宪法》到各种法律和条例的立法都宣布两性平等。例如,法律正式规定生活各领域性别平等。目前并没有有关性别平等的专项法律,但这一问题已纳入几乎所有的法律之中。

484. 在各级教育和就业政策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男女都可平等入学和就业。但雇主往往选用男性而不愿雇用女性,尤其不愿雇用青年妇女,因为他们认为她们会因怀孕而离职回家抚养子女。

485. 因此,维护平等的法律和重男轻女的实践两者之间大相径庭。原因何在?答案是,这在很大程度上涉及黑山社会的传统结构,因为黑山是严格的父权制社会,在儿童成长的社会中,各种风俗习惯禁止妇女从事养育子女和照顾家庭以外的任何工作。即使时到今日,在我国一些区域,家长仍不允许女孩在年满11或12岁后继续上学。这种妇女乃至整个社会缺乏教育的现象限制了妇女可享有权利的范围。

486. 此外,虽然有适当的法律规定,男女在接受祖辈遗产方面平等,但按照传统,姐妹自愿放弃自己应得的遗产而由其兄弟继承,只是这种现象现在已较不普遍。

487.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6.N.13, 第1章,第1号决议,附件1),提出了加强妇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所有方面地位的综合方案,并使她们能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决策。自那时以来,许多国家已根据《北京纲要》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但由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在整个1990年代忙于战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黑山都未能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来增进妇女的权利。只有少数几个非政府组织已在这一领域开始了行动。

488. 在2002年10月选举后新成立的政府中,由妇女担任了两个部长级职位(占所有部长级职位的10%)。担任部长级秘书和副部长职位的妇女人数更多,占总职位的20%。但就议会最重要的职位而言,仅有7名女议员,而且没有任何妇女担任政府或议会工作机构主席。在上届议会选举前,黑山共和国议会议长为妇女,另有一名妇女担任于2001年7月新设立的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目前在黑山21个市镇中,有3个市(布德瓦、尼克斯奇和巴尔)的市长为女性。

489. 尽管妇女在权力机构中的任职人数不令人满意,但政府机构和政党对性别问题的态度近年来已变得较为积极。然而,虽然妇女的社会处境未产生重大变化,但人们日益听到有关妇女地位及其在生活和工作领域的权利尤其是参与决策结构的权利的讨论情况。这些问题在媒体中变得更为突出。虽然改变态度需要时间,但人们可指望在未来几年内出现一些进展。

490. 由于前十年条件困难,没有开展多少研究工作,因此没有说明黑山妇女地位和代表权的最新精确数据。迄今也没有任何政府机构认真对待这一问题。但共和国统计局2001年的统计公报提供了以下数据:

1991年人口普查表明,在总人口591,269人中,妇女占50.6%(299,329人);在145,741人的劳动适龄人口中,妇女占38.6%(91,539人);在薪金阶层的74,531人中,妇女占35,397人(47.5%);在受扶养的279,458人中,妇女占172,393人(61.7%)。

关于职工性别的最新资料是1993年12月31日提供的:当时,职工总人数为129,005人,其中52,001人为女性;这些人中有6,074人拥有研究生学位,4,335人为大学毕业生,17,766人为中学毕业生,1,495人为小学毕业生。在就业妇女中,868人为熟练技术工人,10,895人为技术工人,1,980人为半技工,8,588人为无技术工人。

1999/2000学年,小学有77,726名全日制学生,其中37,762人为女生,在30,756名中学生中,15,662人为女生。

491. 《行政法院法官或议会议员选举法》并未设想采用所谓的“妇女配额制”的规定。但在2001年年初议会选举早期前,在一个非政府组织和四个政党(DPS、SDP、LSCG和DUA)的倡议下签署了一项协定,保证努力确保妇女在候选人中占30%。即使在签署这项协定前,一些政党就已将“妇女配额制”写进了政党议程。由于这项倡议,妇女在议会的人数增加了近一倍,从上届议会的5%,增加到新议会的10%。

492. 妇女在司法系统的就职人数稍高,在初等法院更是如此(在市镇法院约占60%)。在设在波德戈里察和比耶隆泊尔耶高等法院,女法官占42%,最高法院的女法官约占26%。

493. 黑山约有30个非政府组织从事与妇女相关问题的工作――讨论经济或政治授权问题、在暴力案件中援助妇女,以及发扬创业精神等等。其中一个非政府组织出版了杂志“Iva”,另一个出版了“公报”。

494. 政府按照《非政府组织法》,向私营部门的一些项目拨出款项。妇女非政府组织提议开展的若干项目,以这种方式获得了资助。

495. 自1999年成立东南欧稳定公约性别平等工作组以来,黑山妇女非政府组织部门的两名代表以及政府性别平等协调员参加了该工作组的工作。政府任命性别平等协调员,黑山参加性别平等工作组的工作,政府制定项目提案设立性别平等政府机构,以及设立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这些措施都表明政府认真承诺采用并执行该领域的各项国际标准。

496. 在《稳定公约》性别平等工作组的支助下,黑山执行了若干项目。其中两个项目(“妇女权利――人权”和“妇女参与政治――妇女可以做到!” )是由黑山非政府组织倡议的。其中第一个项目已经完成,结果是提出了动议,修改《行政法院法官或议会议员选举法》,规定在议会所有级别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决策人员中,妇女必须占20%(最初提案为30%)。第二个项目已扩大为“妇女可以做到!第二方案”,重点是对黑山各政党妇女进行特别培训,而不论其政治派别、国籍或宗教背景、家庭或教育背景如何。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工会的妇女也参加了这一项目的执行工作。这一项目很重要,因为如果要提高妇女参与政治领域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就必需教育妇女如何参与公共生活。

497. 政府发起的第三项目是建立性别平等机制,其基础是普遍承诺尊重人权,尤其是在家庭和社会妥善对待妇女。推迟提供经费、推迟进行议会选举和成立新政府,都表明这一机制尚未建立但将很快建立。大致而言,预计该机构在开展业务的第一年将执行以下各项任务:

建立与性别相关的统计数据库,并研究妇女在生活各领域的地位;

建立有关实现性别平等的最佳国际惯例数据库;

协调政府、议会和非政府的主要活动,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所有歧视及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根除侵犯妇女人权现象;

开始修订立法并制定新的立法,改善妇女在家庭、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开展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相关问题认识的运动,在媒介发表材料,使公众了解实现妇女一切权利的情况,必须安排志愿咨询活动,并为紧急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498. 除上述活动外,黑山还在欧安组织协助下,参加了《稳定公约》的项目“保护黑山境内淫媒活动受害者”,该项目不仅涉及政府,也涉及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政府还通过了《打击淫媒活动全国计划》。

499. 在《稳定公约》主持下完成的另一个区域项目是“东南欧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冲突后对话中的作用”。

500. 最后,应提及有关在黑山建立妇女非政府组织网络的倡议,这种网络虽然尚未充分发展,但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都认识到建立这种网络结构的必要性。

第四条

501. 黑山共和国已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现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成员国的身份,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502. 《联邦宪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按《宪法》和国际法标准确认和公布的国际协定,是国内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公约》各项规定即为黑山的国内法,因此不违反黑山的有关立法。

第五条

第1和第2款

503. 黑山共和国已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现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成员国的身份,批准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504. 《联邦宪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按《宪法》和国际法标准确认和公布的国际协定,是国内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公约》各项规定即为黑山的国内法,因此不违反黑山的有关立法。

第六条

第 1 款

505. 基于人类社会的各项原则,黑山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表示保证人人都享有工作权,都能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享有公正和人道的工作条件,并在就业期间得到保护,残疾人都能得到特别照料。

506. 人人享有财产权、赚取收入的自由及创办企业的权利。禁止从事任何行为或行动以建立或支持垄断地位或妨碍市场交易。

507. 员工应享有平等行使有关工作的权利,而不论其民族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派别、教育、社会背景、经济状况或其他任何个人特征为何。雇主必须尊重员工的权利和平等,保护他们的权利、隐私和尊严。

508. 在我国的外国人享有《宪法》、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并履行有关义务。因此,可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雇用外国国民和没有我国公民身份的任何人。

第 2 款

509. 我国接受劳工组织众多的公约,包括第122(1964年)号公约《就业政策公约》以及第111(1958年)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510. 1990年代开始了社会经济转型进程,采取了各种措施,使经济适应市场状况,对经济结构进行了管理和与所有制有关的改革,从而强化了这一进程,结果是由于这一进程本身的特点、范围、动力和强度,使整个经济和体制及社会经济方面产生了急剧变化,就业政策也反映了这些变化。由于没有改革性规范化先决条件,该时期的政策和经济活动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和开展。

511. 在这方面已制定了有关劳动和就业问题的一系列新法律。其中《就业法》已于2002年获得通过,目前正在实施之中。已经向议会提交了《劳动法》草案供审议,《罢工法》草案则正处于与社会各方进行初步讨论的阶段。

512. 劳力市场政策文书提及各种措施,包括调停、专业咨询、职业教育,并对参加劳力市场提供职业指导,采用各种就业形式,促进创造就业机会。劳力市场政策旨在结合各种社会和市场问题,以有助于确定积极和消极就业政策。

513. 新《就业法》明确区分了消极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并规定在谋职期间享有社会安全权利。

514. 积极就业政策是指采用各种措施,促进就业、教育、职业培训、重新培训和进一步培训,使工人尤其是因转型和私有化被裁减的老年人获得工作。此外还采取另一些激励劳动适龄一代人的措施:在新的工作职位就业,使工作能力减弱的人的恢复专业能力,保护已经失业并在找到工作或达到领取养恤金资格之前在就业机构登记的老年人,并协助某些经济部门保持全年营业。

515. 必须指出,由于以改革原则为依据的另一项法律即新《劳动法》尚未通过,新《就业法》的执行工作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

516. 但是,除了各种恶化的情况外,解决黑山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要求黑山共和国通过黑山就业局采取重大措施和行动,实施各种方案,协助降低失业率。2001年就业局登记的失业人口平均为81,468人,比上一年减少2,597人或3.3%。

517. 在这方面,黑山就业局过去几年的活动重点是实施“不断促进黑山创造就业机会和发扬创业精神方案”。

518. 该方案的目标是应已登记失业者的要求提供贷款,使之成为自营职业者。在已批准的所有方案中,来自农业领域的占52%,来自手工艺和服务领域的占17%,来自贸易的占10%,来自工业和采矿业的占9%。通过这种方式,上述方案设想可创造大约4,439个新工作机会。在所有积极标明的项目(6,353个)中,妇女提出的项目占44.2%,这种情况很重要,因为在中欧和东欧转型期国家,这一数目仅为28%。

519. 在准备就业方面也同样出现了积极成果,应劳力市场的需求,劳力质量有所提高。为新就业机会做准备的工作,主要通过各种方案进行(如在金属加工业、手工艺、农业、信息技术、外国语、旅游和餐饮业等方面进行培训、额外培训、重新培训或专门训练等)。因此,每年平均有1,500名失业者或被裁减工人受到训练。

520. 根据有关劳工关系的法律,也由于就业局的调解,已将劳动职位空缺情况公诸于众,以此避免在就业方面滥用职权,从而使在就业局登记失业的人获得符合其资历和背景的工作,避免某些职业中的任何歧视行为。

521. 由于工业企业转型(即所谓的“企业破产”),在就业局登记失业的工人很多,因此劳力市场的供求平衡受到严重破坏。在雇主想征聘的大约300多种专业人才方面,缺乏登记失业的人,但登记失业的另400来种专业人才,却并不为新经济结构所需要。

522. 如果我们察看不同程度的专业训练情况,就会发现约有115个职业缺乏登记失业的人。因此,为了使劳动力供求平衡,必须使教育机构与就业局合作,举办具体的方案,教育青年专业工作者,并重新训练被裁减的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使之符合劳力市场的新需求。

523. 在共和国一级,各区域和某些工作领域对较长期间(7至10年)的劳动力预测没有进行彻底或全面研究,从而无法据此制定长期就业政策,并使之适应劳力市场今后的需求。出现这种情况的特别原因是,在就业和失业的实际情况下,由于“无许可证亦可工作”的长期传统,无法对某一个具体职业人员的供求、空缺和过剩情况作长期预测。为此,就业局设立了人力资源发展中心,负责在进行其他一些活动的同时,对劳力市场进行长期研究和预测。

524. 已设立了国家观察局,根据这一领域采用的国际标准,监测和分析劳力市场的状况。

525. 该观察局在过去几年就专业培训进行了积极的工作,通过利用拥有发达劳力市场国家的经验,采用新的方法,改进并巩固有关劳力市场的综合信息系统和登记制度。

526. 必须指出与解决失业问题有关的一些不利条件和限制因素,其中包括:

从长远观点而言,在转型变革的强度和力度方面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缺乏长期、战略性宏观经济研究,也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研究这一整套问题,共和国和区域各级处理这些问题的机构能力也不足;

在解决现有社会经济问题方面,没有充分发展的社会伙伴关系;

处理这一套问题的规范性原则既不具体也不完整,这种原则长期不变,也不实际适用于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

几乎所有员工都怀有大量不切实际的期望,认为国家可全面地在很短期间内解决这些问题;

工业大量破产,并预计将大量裁员。

527.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灰色经济”中“无许可证也可工作”的惯例是热门的复杂问题之一,必须尽快在“打击灰色经济方案”中予以对付。尽管以前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这种职业,但这些职业的兴旺程度、形式及后果,在前十年转型期间变得更为突出。没有精确的数据可表明黑山境内登记在册工人的人数,没有表明“灰色经济”中“无许可证也可工作”的现象已发展到何种程度,也没有任何人开始全面研究,提供存在这种现象的有关数据。

528. “灰色经济”雇用的大多数是既未登记为在职者也未登记为失业者的人(这些人是被迫休假的员工、领取养老金者、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以及已登记为失业者但无权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一些人(这些人多数为20至30岁的青年人)。

第七条

第1款(a)

529. 与就业相关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有权获得报酬,这是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权利。

530. 如果工作报酬符合所作工作的价值,则属适当报酬。确定工作价值的依据是法律和集体协定,这些文书主要考虑到以下各种因素:工作价格、工作效益以及所费工时。因此,应根据有关某些工作的集体协定确定人工成本,并按照衡量工作成果的某些规范标准和其他质量及度量标准确定工作效益。根据工作的某些工资率和规范工作效益计算的全日制工作最低人工成本(最低工资),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简单工作的工资。

531. 《集体总协定》以作为《集体协定》组成部分的《规定最低人工成本方法》提出的方式方法,为执行这一复杂程序规定了指导准则。

532. 最低人工成本(最低工资)依据以下有关因素确定:工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总体薪金水平、生活费用、其他社会群体的有关生活标准以及各种经济因素。

533. 最低工资每月经三方谈判人员小组谈判决定,这些谈判人员包括黑山政府、经济理事会以及黑山独立工会联合会的代表。

534. 确定基本劳动价格的方式,应是将最简单工作的最低人工成本(最低工资)乘以某一系数,按不同工作类别分类,分类工作则按这些工作要求的教育程度进行。某项工作的价格由集体协定或雇主确定(《就业关系要点法》第75条第1款),根据最简单工作人工成本及所需资格确定工作价格,并考虑到所涉工作任务的复杂性、责任和工作条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集体总协定》或各项分协定规定的金额。例外的况是,如果雇主营业情况欠佳,集体协定可规定某一工作的工资可比集体协定的规定金额降低20%。

535. 确定“最低工资”的基本目的,是必须向工作的个人及其家庭提供最低社会和物资保障。

536. “最低工资”金额的高低主要有赖于某些经济指标,也有赖于雇主支付薪金的能力,而后者又取决于前三个月工业生产的成效,以及雇主定期向所有员工支付某种收入的能力。

537. 提高“最低工资”的基本先决条件是:四口之家的基本生活费用增加5%以上,工业必须呈现向上发展趋势,雇主必须有能力定期支付某种金额的薪金。

538. 但如果雇主在某一期间宣布破产,无法向员工定期支付薪金,则员工可按照《黑山共和国员工薪金、补助金和其他收入条例》,要求有权获得保障能得到的收入,这种收入为某个月确定的最低工作价格的65%。

539. 主管雇主机构作出有关支付受保障薪金的决定,这种薪金至多每年支付三个月。一旦某一企业中断营业,并作出支付受保障薪金的决定,就必须在这一过程中与工会协商。事实证明,过去几年是在黑山共和国经济系统中营业的企业极为艰难的年份(原因是受到制裁以及邻近区域的战事)。不断的破产使企业受到影响,使之过期、甚至过期几个月仍无法支付定期薪金。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如果某一员工要求支付三个月以上获保障的薪金,有关雇主得向该部门主管部委请求批准。

540. 一些雇主往往无法按照该条例支付受保障的薪金。为了在1992至2002年期间解决这一严重问题,黑山共和国政府拨出了大笔款项。仅在2001和2002年就从预算中拨出了约800万欧元。

541. 同样,员工在节假日,假日休假、带薪休假、参加军事训练、在一些国家机构服务以及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领取集体协定规定金额的薪金。

542. 员工有权在节假日上班、加班、上夜班以及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获得额外薪金。

543. 员工还有权获得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报酬,包括节假日津贴、伙食津贴和通勤交通津贴,以及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其他津贴。其他报酬包括:革新奖金、合理化建议奖金以及其他类型的发明奖、庆典奖品、安慰补助、每日津贴、野外工作补贴以及养恤金。

第1款(b)

544.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52条规定人人都享有工作权,第53条除赋予其他权利外,还赋予员工享有劳动保护和人道工作待遇的权利,从这些宪法原则出发,即使在以前的制度中,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权利也没有任何争议。这些原则以劳动保的国际标准为依据。劳动保护规则的协调工作既不受局限,也不封闭,而是一种可不断改善的过程。这项工作要求继续监测国际组织和机构在这一领域的活动。除了其他职能外,这些活动概念的重点是提供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545. 通过《劳动保护法》、集体协定、劳动保护措施和准则、雇主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政府机构或地方当局负责人的行动,员工可行驶劳动保护和安全权利。

546. 除法律另有规定,应该由雇主或政府主管机构或地方主管当局负责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制度的依据是各种必不可少的准则,这些准则规定要追究未提供工作安全的人员的责任,也规定穿着制服和工作服的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547. 提供劳动保护,是工作安排及工作进程的组成部分。安全的工作条件、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保护环境免受技术工艺损害,这些活动是通过复杂的措施、手段和活动进行的,重点是防止发生有害健康现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除法律外,还有众多的附则(条例)可用于进一步促进劳动保护的一些具体活动。

548. 雇主按基本工作范围使用某些工具时,必须在制造厂商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劳动保护相关技术条例和标准,对这些工具进行检查和核查。

549. 雇主必须按照劳动保护条例,作好劳动安全记录。如果雇主未作所要求的记录(这些记录涉及在特别困难的工作岗位或特别困难的工作环境中工作而需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工人,关于工伤、职业病以及关于按照残疾类别或按接触有害物质分类的残疾工人方面的记录),就得依法严办。有关规定的保护工作由主管劳动保护的视察部予以管制。

550. 同样,员工必须遵守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果未提供劳动保护,员工认为由于未采取劳动保险措施而有明显的危险,威胁着他的生命或健康,他有权拒绝工作。员工因此拒绝工作时,雇主无权予以惩罚或终止合同。

551. 劳动保护问题主管视察单有义务位与黑山健康保险基金合作,作好规定的有关工伤和职业病的记录。1990年前,这些记录都得到了正常保留。在我国开始转型变革时,这种合作已经中断。因此,现在没有可靠的年度资料,说明上10年工伤和职业病的数目。

552. 根据上述期间的视察结果,黑山供电企业发生过致命工伤事故,1990-2002年保留的记录表明发生了10起因触电死亡的工伤事故,另外在水力和火力发电站发生了三起机械工伤事故。

第1款(c)

553. 应该记得,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是得到保障的权利,公民平等选择就业的权利也得到保障,而且禁止强迫劳动,因此人人有权决定是否工作或将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何种工作。因此,就业是自愿的权利,不能强制或强迫任何人就业。就业是双向法律关系,因为其中有两个法律实体参与:一方面是员工,另一方面是雇主。在劳动市场观念方面,雇用的依据是员工和雇主间的合同,雇主以此雇用员工并利用其知识和才能获得盈利。员工则是为了取得报酬,将自己的知识或能力供雇主利用,但其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不能低于法律和集体协定的规定。

554. 与就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指:签订雇用合同,分配的工作场所或职位应符合专业资格水平,以便从事适合的工作,提高专业技能,有限制的工时,节假日休假和其他休假,劳动安全,裁员时受到保护,薪金,其他报酬,纪律和财务责任,终止雇用条件以及保护员工权利。

555. 与就业有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保健、养恤金和伤残保险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

556. 上述各项意味着工作本身就规定了员工和雇主间雇用关系的性质,可通过雇用合同签订方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使这种关系得到改善,并予以有限期或无限期的维持。

557.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没有工作就没有工资,也没有因就业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款(d)

558. 《黑山共和国宪法》及《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将工作时间限制为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可以是全时、不全时、少于法律规定的全时工作时间,有些职业还可重新安排全年总工作时间。

559. 工间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法律保障的另一项权利。因此,员工有权每天工间休息30分钟,但不可在工作一开始或结束时休息,有权每天在两个工作日之间至少连续休息12小时,有权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并有权在节假日休假。

560. 规定各种休息方式的目的,是使员工不致放弃这种休息,雇主也不能剥夺这种休息的权利。

第八条

561. 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工会和其他形式结社和活动的自由。

562. 组织工会的依据是《黑山共和国宪法》第40条赋予的结社自由,建立工会的目的是保护工会会员利益,并增进会员的专业和经济利益。工会会员是员工,因此工会是他们在团结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组织。工会的组织原则是多元化,因此可以有好几个平行的工会。工会是独立的组织。工会是法律实体,有本身的章程、机构和财产。员工的协会不须经过任何批准,但必须向主管当局登记成为这种组织。劳工立法根据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第87号公约(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和第98号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规定了工会自由和保护工会的权利、它们的协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563. 雇主有义务让工会代表参加确定员工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程序,因为这是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程序。

564. 工会代表依法参与以下活动:实施被裁减员工应享有的权利,作出裁员决定,纪律惩处程序,签订、修订或取消集体协定的程序。

565. 如果工会代表(受托人)按照法律和集体协定从事工会活动,则不得追究其责任或使之处于不利的处境。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第135号(1971年)公约《工人代表公约》规定,应以对待员工代表同样的方式,保护工会代表以及工人代表应享有的福利,因为两者都代表受本国立法原则尊重的员工个人和集体利益。因此,工会代表只是在与工会有关的活动范围内受到保护。

第 2 款

566. 由于我国已在宪法中作出承诺,并已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从而遵守了国际标准并承担了国际义务,所以员工有权罢工,保护其职业和经济利益。

567. 作为员工利益组织工会可就罢工问题作出决定,因为工会的存在和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权利和利益。

568. 国家立法迄今已通过联盟《罢工法》处理了这一事项。《罢工法》对罢工的定义是员工有组织停止工作的形式,其目的是获得与工作有关的职业和经济利益。这种法律定义明确了罢工与其他形式有组织抗议之间的区别,前者是员工可采用的一种手段,用以表示或保护他们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或经济利益,后者的重点则是要求获得他们在政治制度领域的利益,而这也是本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

569. 行使罢工权的条件包括通过罢工决定,设立罢工总部,宣布罢工,规定罢工集合地点,决定罢工的方式是否是员工举行集会、或希望在罢工期间进行谈判,达成协议以保护人员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这些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的罢工。

570. 考虑到员工的职业类别和公共利益,员工在罢工时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工作、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履行本国的国际义务。

571. 法律已明确了依法组织并进行的罢工对员工、罢工组织者和参与者在法律上的影响。不得因参与罢工而对这些员工采取纪律行动或使之承担经济责任,也不得因相同的理由解雇员工。参加罢工的员工可行使有关就业的基本权利,但有关薪金的权利例外,因为另有立法规定他们领取养恤金和享有残疾保险的权利。

572. 依法组织罢工,在对罢工工人的要求未作出决定前,以及在与罢工者达成协议或作出决定前,雇主不得雇用其他人员替代罢工员工。

573. 国家主管当局可进行调解,保护国家重大利益,防止罢工产生的后果可能直接危及生命和健康及财产安全或造成直接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失。

574. 因此,《宪法》和法律禁止政府机构员工、职业士兵和警察享有罢工权利。如果这些人组织或参加罢工,对他们作出的处罚可能是予以解雇。

第 3 款

575.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已批准了66项劳工组织公约,其中65项业已生效。它们已成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同国家必须遵守的公约。黑山共和国有义务遵守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576. 我国有以下几类社会保险:老年养恤金,残疾养恤金,家庭成员死亡时其受抚养家庭成员养恤金(家庭养恤金),以及工伤补助金。

老年补助金

577. 《养恤金和残疾保险要点法》(《政府公报》,第30/9号)规定,已达到规定年龄和参加养恤保险年限要求的受保人有权领取老年养恤金。

578. 男子年满60岁、女子年满55岁,并已参加养恤保险至少达20年的人,可享有领取老年养恤金的权利。

579. 按照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参加养恤保险年份不足20年的受保人,有权在年满65岁(男子)或60岁(女子)并参加养恤保险至少满15年时才有权领取老年养恤金。此外还规定,受保人参加保险年份满40年(男子)或35年(女子)且年满50岁,也可申请领取老年养恤金。

580. 养恤金金额按员工在任何连续十年内最高平均月薪或保险基数确定。

581. 为此类受保人缴纳的养恤金费和残废保险费,按该受保人以法律和集体协定或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和金额,在工作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工作时应得的薪金和其他形式的收入计算。

582. 为农业工人缴纳的养恤金费按共和国境内当月平均薪金50%计算。

583. 为从事私营企业(手工艺业)的受保者缴纳的养恤金费,按有关商业机构确定的数据和登记册计算,作为每月保险费的依据。这种缴费按该受保人应纳税收入和所得税条例计算。为此类受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共和国在支付保险费当月最低净薪金的3倍,但不得超过这一数额的15倍。

残疾养恤金

584. 要求领取残疾养恤金的条件略有不同,因为这取决于致残原因。如果残疾是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受保人有权要求获得残疾养恤金,而不论支付养恤保险费时间长短如何。如果残疾是因工作场所外受伤或疾病所致,受保人只有在缴纳保险费年限已满其应工作年限三分之一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残疾养恤金。

585. 为了保护在30岁前因工作场所外受伤或疾病致残的青年受保者,已经使领取残疾养恤金的权利在保险适用期限方面相当有利于这一群体的人。

586. 残疾养恤金按与老年人养恤金相同方式规定的养恤金基数计算。如致残原因是工伤或职业病,则残疾养恤金可高达养恤金基数的85%。

587. 如致残原因为工作场所外受伤或疾病,则养恤金应根据受保人的性别、致残时年龄、支付养恤保险费的期限以及保险金适用期与退休要求的服务年限之间的百分比确定。与老年人养恤金一样,残疾养恤金最高不得达到养恤金基数的85%。

家庭成员死亡后受抚养家庭成员的养恤金(家庭养恤金)

588.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受保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有权获得此种养恤金。《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0/96号)规定了获得家庭养恤金权利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涉及已故受保人和养恤金及残疾保险金的受益者。

589. 按照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规定的承诺,对已故员工的最低服务年限作了规定,作为领取这种保险金的要求(要求领取老年养恤金或残疾养恤金者,必须至少缴纳5年保险费并至少缴纳10年养恤金费,才能达到要求的标准)。

590. 按法律规定条件有权领取家庭养恤金的家庭成员为:

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继子和继女、孙子和孙女或外孙和外孙女、兄弟、姐妹和父母;

前配偶,但条件是法院判决该人有权保留死者的权利。

591. 家庭养恤金按已故受保人在死亡时本可要求领取的老年人养恤金或残疾养恤金计算,其百分比按要求享有该权利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工伤补助金

592. 受保人受严重工伤,患某种职业病以及健康受到损害,并被评估为至少达到30%的残疾程度,则该受保人有权要求获得补助金。

593. 身体受伤补助金金额按共和国前几年员工平均净薪金及法律规定的受伤程度百分比计算。

594. 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如果致残原因为工伤或职业病,则有权获得条件更有利、金额更高的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已故受保者的养恤金期限如何,其家庭成员都享有领取家庭养恤金的权利。此外,如致残原因是工伤或职业病,则残疾养恤金最高可按85%计算。

595. 在黑山,养恤金和残疾保险的作用是一种以代间团结为基础的制度,这意味着一代员工从事工作,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为支付养恤金提供经费。

第十条

第1、2和3款

596. 黑山共和国家庭保护事务属于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职权范围,并由《家庭法》(《黑山共和国政府公报》,第7/89号)及《社会和儿童保护法》(《黑山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8/93、16/95和47/01号)以及关于其他领域的条例(刑事法、劳工法等)作出规定。

597. 《家庭法》规定了合法的婚姻和婚姻关系类别、父母和子女关系、领养、监护、赡养费、家庭财产关系、婚姻和家庭关系诉讼特别法律程序,以及某些对家庭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形式。

598. 《家庭法》条款规定,家庭是父母、子女及其他家人的组合,这些人在相互关系方面享有权利和义务。

599. 通过以下措施为父母认真承担抚养责任提供了条件:社会保护、保健和法律保护、教养制度、教育、信息、就业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有助于家庭及其成员福利的其他活动。

600. 《家庭法》规定了保护家庭和家庭成员利益的权利。监护是一种保护形式,它对未成年但无法享受父母照料的儿童以及无法照料自己的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提供具体保护。

601. 收养是确定养父养母与被领养子女间关系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被领养儿童提供与他们在正常家庭生活时同样的生活条件。

602. 父母与其他亲属之间以及配偶和婚外伴侣之间的赡养义务也是家庭团结的表现形式。赡养费按被赡养人的需求以及赡养人的能力计算。

603. 家庭财产关系依据平等、互惠和团结的原则以及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婚外结合在赡养费和其他法律及财产关系的权利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604. 《家庭法》明确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按法律规定的结合。如配偶一方是在受到强迫、威胁或误导的情况下结婚,则该婚姻为非法。配偶一方不满18岁不得登记结婚。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允许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结婚。

605. 社会保护事务主管当局(社会工作中心)和主管法院(在审理离婚、赡养费、丧失工作能力和剥夺家长权利的案件时)对家庭作出保护。黑山共和国预算依法拨出经费,为家庭提供经济支助。

第十一条

第1款

606. 黑山共和国没有有关营养和住房问题的国家方案。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活动按保护最弱势人口群体的条例处理。

607. 《社会和儿童福利法》规定了社会和儿童受保护的权利,其目的是确保最弱势人口群体受到保护。

608. 社会福利方案规定的权利包向家庭提供经济援助,获得有工作资格的权利、在社会福利机构或另一个家庭居住的权利、为照料和协助他人提供津贴、保健、丧葬费用以及单项付款支助。

609. 儿童保护方案规定的权利包括儿童补助金、新生儿补助金、儿童娱乐补助金以及学生伙食补助。

一些权利的特点

610. 为家庭提供的经济援助(下称“家庭经济援助”):家庭经济援助是为贫穷个人或家庭提供的补助金,条件是他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家庭或家庭成员获得家庭援助权利的条件是:

他们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依法抚养亲属义务,或亲属没有抚养他们的能力;

他们有工作能力,但必须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长,或必须是抚养没有工作能力赚钱的成年子女,但这些子女必须在18岁以前就丧失了工作能力。

在无父母关照儿童收容机构中生活的权利或在他人家庭居住的权利遭到暂停的人,但向其提协助的最高年限为取消上述权利之日后起算的两年。

已从特殊需求儿童学校或正规学校开设的特殊班级毕业的人;

家庭经济援助方案提供的补助金按黑山共和国前几个季度的平均薪水计算,补助金百分比取决于家庭成员人数。

611. 除了家庭收入是确定家庭经济援助金金额的标准外,家庭如拥有任何动产和不动产也对此有所影响。财产所有权的因素也由法律界定,并取决于家庭成员人数。

612. 首先确定个人或家庭是否符合家庭经济援助方案的标准,然后根据黑山共和国前几个月的平均薪金确定补助金金额。

613. 按家庭经济援助方案规定应享有权利但仍有某些收入的个人或家庭,应根据家庭成员人数领取补助金差额。

614. 2001年10月对该方案进行修改和修订后,已实施了酌处权。酌处权意味着即使不符合其中的要求,也可赋予这种权利。可根据社会工作者的建议,并在社会福利中心委员会核实后,在一定限期内发放这种补助金,并有可能延长发放补助金的期限。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发放的补助金可达设想金额的50%。酌处权也可用以拒绝给予或暂停某一权利,但须证明有理由这样做(例如其家庭收入足以维生,只是由于在灰色市场工作,因此无正式的收入记录)。

615. 2002年8月,在黑山共和国有9,843个家庭获得了领取家庭经济援助金的权利。这些家庭的成员人数合计为27,960人,其中有12,695人为16岁以下的儿童;16岁以上的成员包括7,574名女子和10,633名男子。每月金额约为621欧元。

616.儿童福利补助:该法律规定,应赋予以下儿童领取儿童福利补助的权利:

适用家庭经济援助方案的家庭前三名子女,按黑山共和国最低劳动率30%计算;

因轻度发展障碍而在特殊需求儿童学校或正规学校特殊班就学的儿童,而不论其家庭儿童人数多少和经济状况如何,按黑山共和国最低劳动率40%计算;

有生理和心理障碍而无法工作且得不到生活援助的儿童,而不论其家庭儿童人数多少和经济状况如何,按黑山共和国最低劳动率50%计算。

617.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数据显示,2002年8月,有资格领取儿童补助金的家庭为6,240个,子女人数为11,847人,占儿童总数7%。拨出款项为193,555欧元。学前儿童为4,073人,小学生为7,157人,中学生为643人。

618. 照顾和协助他人补助金:照顾和协助他人补助金发放给智力发展障碍轻度、严重或十分严重的人、孤独症患者,营养失调者、多重障碍者、盲人和患有严重障碍而需要第三者协助和照料的人,而不论其家庭收入多少。

619. 这种补助金的金额为最低劳动率的60%。劳动和社会福利部资料显示,有资格获得这种补助的有5,147人。如果这些人同时也是家庭经济援助方案的受益人,则补助金金额为劳动率的100%。有资格领取这种补助金的有976人,拨出的总金额为203,807欧元。

620. 单项付款支助:这一权利旨在向处境特别困难的家庭提供援助,而不论其是否已获得社会福利方案规定的补助。发放的金额取决于家庭状况及现有资金的多少。

621. 由社会福利机构或另一个家庭提供膳宿:这种膳宿权利提供给:

无父母照料的儿童和因家庭条件而发育受影响的儿童、有生理和心理障碍的儿童以及行为失常的儿童;

无法在没有协助下生活的养恤金领取者和其他老年人,患有严重慢性病的残疾成年人以及需要得到日常协助的精神病患者。

622. 黑山共和国共有900人在各种收容机构生活,另有200人住在他人家庭。

623. 在黑山共和国,住房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劳动地位。这意味着员工的住房问题由其任职的公司予以解决;养恤金领取者通过共和国养恤基金予以解决;获得社会福利支助的人则通过地方政府当局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解决。

624. 由于实行了私有化,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失去由公司解决住房问题的机会,这意味着迫切需要在共和国各级制定合理的住房计划,来解决这一问题。

第2款

625. 黑山共和国没有国家粮食方案。住房活动通过社会福利方案进行,以此提高人口中最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此外已通过就业和税收政策等领域进行的若干活动,改善了家庭的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第1款

626.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57条保障人民享有保健的权利,并保证儿童、孕妇和老年人享有从公共收入中获得保健经费的权利,但他们必须按不同的方案行使这一权利。

627. 国家保健政策提出了提高健康水平的目标,并规定了实现保健政策的措施和活动。《保健法》规定保健为有组织的总体社会活动,其目标是保护和提高卫生水平,以及预防、限制和早期发现疾病、伤痛和其他健康失调现象,并及时和有效地予以处理和康复。根据《保健和健康保险法》及各种附则,保健方案说明了社区的各种问题、确定了各种需求,并争取获得资源以满足这些需求,规定现实的和可实现的优先目标,并计划采取实现这些目标的行政行动。黑山保健政策的依据是《保健和健康保险法》、关于建立公共卫生保健机构的决定以及详尽规定保健类别和范围的其他各种附则。

628. 直到2020年,黑山共和国将通过的保健政策的依据是世界卫生组织大会的两项文件:“世界保健宣言”和“21世纪人人享有健康”。

629. 直到2020年,黑山共和国的保健政策将包括一项立法框架、方案和其他具体活动,其目标是提高保健效益,改进保健质量,并使共和国的保健系统纳入欧洲和世界保健发展进程。

630. 保健政策的目标:直到2020年,黑山共和国的保健政策规定了以下一般准则:

提高预期寿命;

通过保健改善生活质量;

降低保健方面的差距;

提供金融风险保险;

发展初级保健;

发展信息系统。

631. 人口保健状况的积极指标包括以下几点: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以及生命指数。鉴于近年来黑山活产婴儿数目有所减少,死亡人数则有所增加,因此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所下降(从9.10下降到5.3),生命指数也有所下降(从242下降到163.3)。所有这些积极指标也表明了1999年年龄结构的变化。

632. 由于预期寿命超过了75.16岁(男子71.5岁,女子78.7岁),在总人口中,65岁以上公民占8.3%,19岁以下公民占28.6%,黑山人口逐步老龄化的过程已显而易见。但由于黑山人口平均年龄略高于30岁,因此仍然被视为相对年轻的人口。

633. 消极指标包括婴儿死亡率及总死亡率。报告所述期间,婴儿死亡人数有所增加,从1991年的107人增加到1999年的118人),因此婴儿死亡率也随之增加(1999年为13.4%)。

表 1 1991 和 1999 年黑山共和国人口基本生命指数

指 标

1991年

2000年

人 数

比 率

人 数

比 率

活 产

9,606

15.50

8,807

13.5

总死亡人数

3,970

6.40

5,393

8.2

死亡婴儿人数

107

11.14

118

13.4

自然增长率

5,636

9.10

3,414

5.3

生命指数

9,606/3,970

242

8,807/5,393

163.3

634.新生儿死亡率是人口一般生活水平、社会经济力量和保健服务工作的一项十分敏感的指数,这一死亡率低于“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方案”的设想指数(14%),而十分接近《黑山公民健康保护方案》确定的死亡率(13%)。人口总体死亡率1999年为8.2%,高于1991年的6.4%,与前几年的水平持平。平均死亡年龄为67.44岁(男子为64.43岁,女子为70.74岁)。其中多数人死者属于65岁以上年龄组(81.81%),其次为44至65岁年龄组(8.21%),以及25至44岁年龄组(5.64%)。

635.至于MKB-10所列的疾病类型,黑山共和国1999年的主要死因为表2所列的疾病。

表 2 黑山共和国 1999 年按疾病类别开列的死亡人数

序 号

疾 病 类 别

死亡人数

%

1

IX

血管系统疾病(I00-I99)

2,438

45.21

2

II

肿瘤(C00-D48)

1,097

20.34

3

XIV II

症状、征候、实验室和病理检验(R00-R99)

820

15.20

4

XIX

外伤、中毒、外在因素后果(S00-T98)

304

5.64

5

X

呼吸系统疾病(J00-J99)

183

3.39

死亡总人数

5,393

100.00

636.对黑山共和国境内某些年龄的人强制免疫接种计划正在不断实施,覆盖范围相当广泛。1999年,多数市镇实现了满意的免疫接种覆盖率(95%)。

637.战争使大量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流入黑山,造成传染病流行。据报,1999年黑山有10,107人患传染病,即每10万居民有0.31人,相当于上10年期间的平均数。

638.按传染病类别分析的结果表明,多数是属于传染性呼吸道疾病(41.6%)、传染性肠道病(36.17%)、以及寄生虫和真菌感染疾病(19.48%)。1999年报告的传染病多数为水痘(28.54%)、急性小肠结肠炎(23.94%)、疥疮(8.6%)、腮腺炎(8.3%)以及虱病(8.40%)。

639.从1989年报告出现第一起艾滋病毒感染病例到2000年年底,受感染者共有29人(7人为新感染者,但2000年没有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者)。已登记的总人数中已有16人死亡(2000年死亡一人),14人为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者。

640.在社会医学方面,所有疾病中最突出的是肺结核。据报道,1999年有144人患开放性肺结核,死亡率为每10万分之22。

641.环境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民健康的最重要因素。所有其他的因素(保健服务、经济、文化等)的影响程度较小。通过对饮用水、食品和一般用途物品的控制,不断监测环境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保健机构网络结构和能力

642.黑山共和国境内保健机构网络结构包括18个门诊诊所、7所普通医院、3所专科医院、波德戈里察黑山诊疗中心、黑山卫生研究所、黑山公共药物研究所、“西蒙·米洛舍维奇医生”伊加洛研究所和各种私人外科手术所。

643. 现已根据有关黑山共和国医院收治病人能力的附则,计划2020年医院收治病人的能力是为每1,000人提供4张病床。

644. 在创办医学院后,采用了新的诊断方法,并获得了一切现代医疗设备,因此必须改变专科医院收治病人能力的结构,并使这些医院高度专门化,因为由于医学院是科学研究和培训基地,现在已有了高度合格的医务人员。这种情况减少了在共和国境外接受治疗者的人数。

医务工作人员

645. 医务工作人员培训方案旨在使保健工作人员更大程度地加入保健部门员工的一般结构,采用医学院的课程,使保健工作者重新获得工作资格,并实施适用于他们的初级保健进修方案。

表 3 2002 年黑山保健工作人员和助理人员人数和结构

医务工作人员

人 数

医生总数

1,033

保健工作人员

88

牙科医生

285

药剂师

148

受过中等教育或两年中等后教育的其他保健人员

3,643

总 数

5,197

646. 监测保健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以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健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覆盖率。医务人员覆盖率包括以下统计数字:

每632.6人有一名医生;

每1,162.8人有一名初级保健医生;

每2,269.2人有一名中级保健医生;

每3,571.2人有一名专科和副专科保健医生、

每2,293.1人有一名药剂师;

每181.2人有一名受过中等教育和中等后教育的保健工作者。

647. 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审查工作按现行标准根据人口及病床的数目进行。审查结果表明,工作人员的人数赶不上居民或病床数目的增长速度,因为医院收治病人的能力以及服务项目没有达到设想的标准。

648. 过去两年多以来,黑山更加重视了监测和跟进现代医学和技术趋势,提供现代设备,发展信息系统并培训医务人员,因此我国认为必须开始对规约保健部门活动所有的条例草拟修改和订正案。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条例支持增加保健工作人员的人数。保健部门现有工作人员总数为7,696人,其中5,570人为医务人员,2,126人是非医务人员。卫生研究所于2001年开始执行这项任务。

649. 2002年第一季度完成了草拟初级保健服务和工作人员条例的工作。2002年6月底最后确定了中级和第三级保健条例的部分工作。

第2款(a)

650. 我们掌握的有关儿童死亡率的唯一数据,可见于2001年生命统计一般资料,其中表明:

总出生率为13.3%(2000年为13.9%);

总死亡率为8.2%(与2000年相同);

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1%(2000年为5.7%);

婴儿死亡率为12.9%(2000年为10.9%);

生命指数为162.4(2000年为169.9)。

651. 联盟统计部为共和国统计部编写了死因数据。这些数据按年龄、性别、死因和不同市镇(城镇和乡村)等开列。2001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或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都没有编制这种数据,因此无法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652. 根据现有资料得出的结论如下:

在总死亡人数(5,412)中,按年龄统计的儿童死亡人数如下:

0至14岁,死亡130人,占2.4% (男童为2.78%;女童为1.99%);

15至19岁,死亡22人,占0.41% (男童为0.54%;女童为0.27%);

0至19岁,死亡152人,占2.81% (男童为3.32%;女童为2.26%)。

(b)在死亡结构方面,按死亡类别开列的儿童死亡人数如下:

肿瘤,死亡6人,占0.68%(男童为1.14%;女童为0.00%);

血管疾病,死亡14人,占0.48%(男童为0.35%;女童为0.60%);

围产期疾病,死亡12人;

先天缺陷和异常,死亡12人;

出现死亡症状、症候、病理和实验室化验结果证明死亡14人,占2.06%(男童2.48%,女童1.68%);

神经系统疾病,死亡3人,占11.11%(男童27.27%;女童0.00%);

呼吸道系统疾病,死亡2人,占0.91%(男童0.76%;女童1.15%);

传染疾病和寄生虫病,死亡2人,占16.67%(男童25%;女童0.00%);

外伤、中毒和各种外因,死亡4人,占1.63%(男童1.70%;女童1.40%);

一名儿童死于消化系统疾病和内分泌腺疾病。

653. 15至19岁年龄组的死亡人数为22人,15至24岁年龄组的死亡人数为59人。由于在死亡的51人中,11人死于心血管病,11人出现死亡症状、症候、病理和实验室化验结果证明死亡,29人死于外伤、中毒和外因,因此可以认为,死亡者多数属15至19岁年龄组,其中22人死于上述三种死因。

654. 据2000年人口预测(《2000年黑山保健方案》),0至18岁年龄组的儿童为188,000人。我们可以根据个别疾病造成的死亡率,估计这一年龄组所有人口的相应死亡率。

655. 2001年黑山保健方案包括婴儿和学龄前儿童保健,以此作为健康保护的形式。按照在方案执行中确定目标的计划进展指标,确定该部门目标的依据是世界卫生组织在《21世纪21项目标》中提出的战略。该方案包括2001年黑山境内的0至7岁的64,509名儿童(占总人口9.74%)。

主要方案目标

656. 黑山的计划旨在将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千分之十三以下。评估实现这一目标的进展指标是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婴儿的死亡人数)、新生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婴儿在存活28天前死亡的人数)、新生期后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婴儿在存活第29天到第一个生日期间死亡的人数),以及婴儿总死亡率。

657. 该计划还力图将出生时体重不足的婴儿人数下降到10%以下。监测实现这项目标的指标是体重不足2,500克婴儿的百分比。

658. 另一项目标是继续实施有利于婴儿的方案,其目标是鼓励妇女以母乳育婴,并对她们进行健康食品对儿童发育重要性的教育。鉴于这一目标,尚未实施这一方案的医院有义务在2001年期间强制实施这项方案。

659. 另一些目标是降低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比以前的死亡率降低15%),将因急性呼吸道感染而死亡的人数减少三分之一,将因腹泻死亡的人数减少50%,并将患痢疾的儿童人数减少25%。

660. 按传染病强制免疫接种方案规定,儿童免疫接种必须包括农村地区95%的婴儿,并至少包括黑山全国90%的婴儿。总的目标是在2001年年底前消灭小儿麻痹症,将麻疹患者减少90%,并将因麻疹死亡的人数减少95%。

661. 其他目标是减少五岁以下儿童感染急性呼吸道疾病和痢疾的发生率,并防止因缺乏化学物质(碘、维生素A和D及血清铁)而造成的疾病。

662. 我国人口牙科保健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减少环流性龋齿,使70%的3岁儿童和50%的6岁儿童拥有健康的牙齿。

663. 这项方案旨在确保以人口增长图表的形式,不断监测我国人口增长和发展情况,使之成为健康纪录的组成部分。这将使保健工作者和母亲能定期监测儿童的成长和发育情况。

664. 最后,为了监测处境危险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发展情况,必须组织和不断扩大咨询中心网络组织,确保处境困难儿童的保健工作,并消除导致出现这种处境的主要原因。

实现这些目标的措施

665. 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措施是健康教育,包括有组织和有系统地教育家长、儿童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保护和改善最年幼者的健康。这些措施已在家庭、保健机构、学前机构和其他地方得到实施。

666. 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过对每起死亡案例进行专业分析,必要时还分析法医调查结果,以此监测婴儿死亡率。另一个关键是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用以监测成长、发育、营养和健康状况,并及早查出刚出生、出生后第3、第6、第9和第12个的婴儿以及两岁、4岁和6岁儿童的健康问题。系统的体格检查涉及98%刚出生的婴儿,92%的两岁和四岁儿童,以及至少98%开始上学前的儿童。

667. 控制性体格检查很有必要,出生后第一年至少应进行三次,在3岁和5岁时各进行一次,以便监测成长和发育情况,并在有系统的和其他的体格检查中深入了解环境卫生情况。应按规定的强制免疫接种方案进行免疫接种,以此作为有系统的控制性体格检查的组成部分。

668. 必须对出生后4至5天的所有儿童进行筛选检查,检查是否有新陈代谢异常(苯丙酮酸尿症和甲状腺机能减退);在出生后两至三个月作临床和超声波检查,查明髋关节是否先天脱位;六个月后检查是否贫血;出生后第一年及上学前检查视力和听力;四至五岁时由语言纠正治疗专家检查是否有语言和发音障碍。

669. 必须在发现缺陷后立即采取措施,通过治疗和康复程序,治疗查明的健康问题,并监测治疗效果。必须按照心理和生理发展障碍对儿童进行分类,防止出现严重并发症和后果。

670. 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现代预防措施,改善和保护口腔和牙齿健康。每三年进行一次系统的牙科检查。在牙科保健方面,75%的人获得了系统的检查,至少对40%的患者进行了必要的洁齿手术。

671. 在儿童进入学前机构和青年营之前,必须进行规定的健康检查,包括细菌检查,并签发免疫接种证书。应每年对学前机构儿童的一般健康状况进行四次检查。

672. 应该对所有学前机构的公共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护士家访有助于实现保健目标,发展住院治疗的替代方式(在家治疗、综合诊所专家和咨询活动)也是如此。

673. 对黑山婴儿和幼童这一年龄组人口的保健工作也在各门诊部开展,以便在各诊所以及黑山7所综合医院和波德戈里察门诊中心治疗婴儿和幼童。

第2款(b)

674. 黑山所有的大型工业设施都位于城市地区附近,并对环境产生威胁。这方面的活动包括重工业、钢铁工厂、金属工业、啤酒酿造业、玻璃、造纸、肥皂和洗衣粉制造业。中小型公司的数量正在日益增加。

675. 1989年开始了私有化进程。1996年年中完成了私有化的第一阶段,86%的公司已转变成为私营公司,从国营部门转为私营部门。

676. 黑山多数工业的生产技术较为落后,并缺乏生态保护意识,因此对环境产生了威胁。这意味着没有对环境进行充分管理,也没有培训和对废物进行处理。

677. 最大的工业污染源是波德戈里察铝业联合企业,该企业有4,000名员工,96%的产品供出口。黑山共和国53%的经济依靠这家联合企业。该企业位于波德戈里察和斯卡达尔湖自然保护区附近,对环境产生了有害影响。

678. 铝是在没有任何有效防污染措施的情况下生产的。电解过程和氧化极生产过程以氟化物、苯酚和多环芳烃污染空气。这一过程产生了所谓的“红泥”,其中的成分还对地下水产生有害影响。在制铝工厂全力运作时,产生的红泥达350,000至420,000吨。另一种影响是废水直接倾入斯卡达尔湖。

679. 黑山共和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保护Zeta流域的行动计划。涉及制铝联合企业的行动计划包括51项保护措施。制铝联合企业应该实施其中的34项,其余的措施则由黑山共和国政府和波德戈里察市政当局实施。

680. 由于该联合企业未实施所述措施,附近村庄的处境出现恶化。2000年,由于防止红泥尘埃弥漫的喷射器发生故障,在Velji Brijeg部落的Botun村发生了一起事件。黑山政府作出决定,从受影响地区迁出20来户家庭,草拟了征用土地计划,并建造了防护林带。

681. 在燃油流入Moraca河之后,共和国环境保护视察员命令该联合企业遵守规定的生产工序,防止燃油流入河流。由于联合企业管理层没有遵守这一措施,已经对该企业法人和负责管理人员提出了轻罪诉讼。

682. Pljevlja河流域的火力发电站、煤矿、Velimir Jakic家具厂、Suplja Stijena煤矿和大量的锅炉工厂,使Pljevlja 河流域成为黑山的另一个事故多发地区。火力发电站于1981年开始发电以来,已倾倒了大约350万吨灰烬和废渣。埋填废渣的土地占15公顷。污染物包括气态、固态和液态危险物质,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影响环境某些重要部分的质量。同样,在观察到的地区进行的有害活动使环境遭受破坏和恶化,这主要表现在对环境主要是对土地和气候的损害、扰乱和变化以及产生噪音。

683. 黑山共和国政府通过了《综合保护Pljevlja 河流域行动方案》。这一方案确定了所述的污染者、中央和地方政府当局应该在1997至2007年实施的57项措施。

684. Niksic的Boris Kidric炼钢厂是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另一座工厂。该炼钢厂几乎没有任何过滤装置,不时排放重金属、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周围地区的空气质量低于所有的标准。

685. 在Vojkovac邻近地区,有一座名为“Brskovo”的铅矿和锌矿。在采矿期间,矿物废料就填埋在塔拉河河畔。几年前出现了水坝倒塌的危险,结果废料倾入河中。这起事故后建造了混凝土河坝,并用砂石封盖了部分矿物废料。

686. 黑山所有工业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缺乏废水处理设备和足够的废水收集器具。据1998年估计,每年至少有2,700万立方米的城市废水被排放流入河流和海洋,直接流入地下的废水数量不详。

687. 黑山约有20个经登记的固态废料填埋地,但都没有按废料填埋地卫生条例建造。埋置在这些废料填埋地的废料数量约为每月35,000立方米。最大的废料填埋地位于波德戈里察和Niksic。波德戈里察每月埋置来自波德戈里察和Danilovgrad(该地没有废料填埋地)的废料约为8,000至9,000立方米,Niksic约为每月7,000立方米。其他的大型废料填埋地是在Herceg Novi、Tivat和Budva(每月为2,500立方米或以上)。

688. 黑山没有有组织收集和处理危险废料的方案。这种废料一部分埋置在未受保护的废料填埋地,对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

689. 必须一提的是,工业厂房的环境卫生很差,也没有认识到予以改善的必要性。但对于这一问题,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的态度各不相同,私营部门的状况要好得多。这种不卫生的状况可造成一系列传染病。

690. 极其重要的是必须指出,1999年北约空袭期间,大约发射了400枚含铀导弹。Boka湾Lustica半岛的Arza海角6万平方米的地区受到了污染。去年,一个专家组清理了约20,000平方米土地中130枚含铀导弹及碎片,收集后送到贝尔格莱德的“Vinca”研究所。两吨受污染的土壤和其他物质被埋置在位于Arza海角当地的贮藏库。计划定于今年3月清除污染,但由于没有及时提供项目经费,清除污染的工作在9月初才继续进行。

691. 为了组织良好的合作来解决这一问题,丹麦政府收集了黑山提供的数据,编写了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

692. 另一份重要的文件,是2002年11月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对南斯拉夫环境状况的审查报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专家组在两次访问黑山和塞尔维亚后,与我国专家合作编写了这份报告。报告第15章提供了有关黑山和塞尔维亚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并载有如何克服这些问题的建议。

693. 我国与之合作改善和促进保护环境工作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我国与世界银行的合作项目是解决Kotor、Tivat和Budva各市公用废水问题,获得的赠款为200万美元,用于建造Upper Zeta流域的供水系统,以及综合管理斯卡达尔湖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项目;区域环境中心,正在进行的若干项目是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机构,并成立区域“巴尔干协调和执行环境保护条例网络”;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该机构是若干项目(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项目)的执行机构。

694. 黑山共和国政府每年都通过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报告,用以监测基本环境部门的状况如空气、水、土地和生物多样性。已经实施的以下方案已载入本报告:

空气质量管制方案;

地下水和地表水质量和数量检查方案;

放射性核素含量系统控制方案;

控制土壤内发现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方案;

生物多样性检查方案。

695. 依照本报告提出的结论,黑山政府建议根据监测期间查明的各种条件采取措施。

696. 2002年拨给环境保护项目的预算经费如下:

购置实验室设备(生态毒物学中心),50,000马克;

设立黑山国家公园方案,200,000马克;

建立黑山海岸区域供水系统,390,000马克;

计划用于监测的经费为340,000欧元,其中在11月下旬仅拨出191,000欧元。

第2款(c)

697. 注意到联合国的最高标准,尤其是“健康权,包括一系列促进人民健康生活条件的社会经济因素,并包括食物和有益健康的营养、住房、享用安全饮水和适足的卫生设施、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以及健康的环境等因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黑山组织了健康保护系统,旨在确保个人健康和社会健康条件,并确保实现健康权这一基本人权。

698. 黑山国家保健战略和措施方案依据的是经医学和科学处理的数据,这些数据是有关全国人口及流行病学资料的记录和由公共卫生机构收集、监测和发表的其他数据。

699. 为了全面了解全国人口的健康状况,卫生统计部门已收集了各种指数并进行了分析。初级保健机构和专门保健单位记录、收集和分析了这些数据。

700. 除了监测人口指数(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死亡率、结婚登记)之外,还透明地概述了医务人员、保健工作者和助理人员的情况,并概述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任职人数,工作情况,以及医院和门诊诊所的保健服务。

701. 已经收集和处理了有关环境的数据,作为影响公民健康状况的重要参数。这些参数包括食物质量、饮用水卫生状况以及其他指数,包括对确定的卫生条件标准的评价。

702. 最重要的医疗指数包括免疫接种方案执行情况以及传染病流行趋势的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卫生和流行病的评价。多数市镇过去几年在免疫接种方面已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程度。某些流行病如肺结核、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小儿麻痹症、麻疹、红麻疹和腮腺炎等,在初次免疫接种和再次(强化)接种方面已达到了满意程度。

703. 直接深入观察报告传染病的方式和程序使我们认识到,实际感染人数多于报告人数。保健服务机构报告和记录传染病的效率低下,这是监测传染病总体进程中最薄弱环节之一。

表 4

1992-2001 年黑山传染病 ( 不包括流行性感冒和艾滋病 ) 数据

年 份

传染人数

每十万人发病率

死亡人数

死亡率/100,000

1992

13,563

2,166.6

1

0.16

1993

9,559

1,514.9

3

0.48

1994

13,450

2,118.1

8

1.25

1995

12,863

2,026.4

11

1.73

1996

9,035

1,427.8

2

0.31

1997

9,049

1,430.0

1

0.16

1998

8,408

1,328.7

4

0.63

1999

10,107

1,579.2

2

0.31

2000

9,583

1,455.4

0

0.0

2001

7,610

1,073

2

0.28

2001年黑山共和国急性传染病

704. 在按照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现行法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6/96号)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方面,我国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数目受到若干因素影响:各地疾病的实际流行情况;患者人数众多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保健服务的发展;以实验室诊断技术作为确诊疾病的手段;保健服务机构是否及时记录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公民对卫生保健的认识程度,以及他们生病时是否有看医生的习惯;必须依法报告的传染病数目。

表 5按月份和市镇报告的黑山传染病数,不包括流行性感冒数据(2001年月份报告摘要)

市镇

月 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Andrijevica

1

4

2

2

0

0

0

0

0

1

6

5

Bar

33

14

19

11

21

16

237

105

214

46

30

9

Berane

19

11

14

18

19

16

13

48

22

32

25

26/1

Bijelo polje

53

43

30

34

18

19

22

29

69

66

67

46

Budva

2

4

4

5

20

59

130

127

55

10

70

3

Danilovgrad

23

6

6

3

13

15

17

4

14

83

166

134

Žabljak

-

-

-

-

-

3

-

1

-

-

1

136

Kolašin

5

-

2

2

-

-

2

-

2

2

-

-

Kotor

28

12

20

12

9

7

17

29

45

15

21

11

Mojkovac

10

4

7

4

3

4

-

-

5

6

1

-

Nikšić

52

21

30

9

20

13

-

4

8

7

23

27

Plav

41

32

27

24

21

11

42

93

30

33

28

25

Plužine

3

7

2

-

-

10

4

12

10

5

4

9

Pljevlja

16

3

14

20

43

17

42

25

1

7

27

46

Podgorica

177

130

119

105

108

139

110

106

120

130/1

191

287

Rožaje

45

33

29

26

21

21

29

95

83

64

39

40

Tivat

26

4

15

8

4

12

61

191

22

5

6

11

Ulcinj

9

8

3

6

5

7

8

41

30

9

13

9

Herceg Novi

29

8

10

11

10

21

44

276

156

26

53

133

Cetinje

8

4

12

1

13

16

13

35

35

14

30

10

Šavnik

-

-

-

-

-

-

-

-

-

-

-

-

Ukupno u CG

580

348

365

301

348

406

791

1,221

921

561

801

967

705.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任何条件。此外还难以在特定地区作出疾病流行预报。尽管事实上报告卡提供的传染病数据并不包括必须报告的患者实际人数,但依然可以较可靠地断定某些传染病的流行趋势和动态。关于报告传染病的决定(《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7/97号)规定了报告传染病的程序。

706. 还必须在此指出,去年有若干国内流离失所者离开了黑山,因此留在黑山的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食宿条件有所改善。目前正在实施一项改善他们一般生活条件的计划,改进他们个人和总体卫生,改善食品质量,并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从而必然会降低急性传染病的发病率。

707. 2001年,黑山有16起流行疾病的报告。问题在于没有将流行病正式予以登记(报告机构没有收到保健服务机构正式提出的流行病报告)。反之,在收到报告卡之后(这种报告卡通常在推迟了几个月后才提交),该机构才评估是否已发生了传染病。我们认识到,随后对流行病进行的一般观察存在着许多缺陷(因为对多数列出的流行病没有正式的报告),并认识到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些报告有所保留。但我们认为,据实提出报告,总比说根本没有流行病要好,因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

表 6 2001 年黑山流行病类型 ( 按流行次数开列 )

流行病类型

流行病次数

%

患者人数

呼吸道疾病

5

47.8

740

消化系统疾病

6

11.2

174

接触传染疾病

1

0.3

5

混合传染疾病

4

40.7

627

共计

16

100.0

1,546

表72001年黑山流行疾病状况

序号

疾病

流行时期

流行地点

患者人数

病因

感染和传染源

1

咽炎链球菌

2001年4-5月

Pljevlja – 学龄儿童

50

链球菌βhaemol. gr A

呼吸道

2

沙门氏菌病

2001年5-6月

Budva - 青少年和成人

22

沙门氏菌肠炎

食物

3

沙门氏菌病

2001年6月

Podgorica – 家庭

3

沙门氏菌肠炎

食物

4

食物中毒

2001年6月

Podgorica – 成人制铝厂

47

nepoznat

食物

5

小肠结肠炎

2001年 7月

Bar – 所有年龄的人

175

nepoznat

接触和食物

6

小肠结肠炎

2001 年8月

H. Novi - 所有年龄的人

250

nepoznat

接触和食物

7

小肠结肠炎

2001 年8月

Tivat - 所有年龄的人

180

nepoznat

接触和食物

8

食物中毒

2001年9月

Podgorica – 家庭

8

沙门氏菌肠炎

食物

9

食物中毒

2001年9月

Podgorica – 家庭

13

沙门氏菌肠炎

食物

10

食物中毒

2001年9月

H. Novi – 青少年远足队

81

沙门氏菌肠炎

食物

11

丙型肝炎

2001年9-10月

Nikšić – 青少年静脉注射毒品者

5

丙肝病毒

接触和食物

12

水痘

2001年10-12月

Danilovgrad – 学龄儿童

370

人体疱疹病毒 3

呼吸道

13

小肠结肠炎

2001年9月

Podgorica – 所有年龄的人

22

E. Coli

接触和食物

14

链球菌咽炎

2001年11-12月

Pljevlja -学龄儿童

65

链球菌βhaemol.gr A

呼吸道

15

水痘

2001年12月

Žabljak -学龄儿童

136

人体疱疹病毒 3

呼吸道

16

水痘

2001年12月

H. Novi -学龄儿童

119

人体疱疹病毒 3

呼吸道

708. 2001年,这些流行病患者共有1,546人。与前一年比,患者人数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该期间没有发生流感。去年和今年都没有发现“湿”型流行病。蔓延最严重的是呼吸道疾病,其次是混合病症和食物中毒。

709. 2000年没有因传染病死亡的病例报告。2001年有两人死于传染病(不包括死于艾滋病者,因为艾滋病未列入本报告,也不包括死于流感的人,因为流感列入另一份报告),急性传染病死亡率为10万分之0.28。有一人死于结核性脑膜炎,另一人死于葡萄状球菌脓毒病。2001年报告登记了16起急性传染流行病病例,患者达1,546人。其中多数患小肠结肠炎(627人)和水痘(625人)。

710. 就传染病类别而言,2001年报告登记的传染病数以呼吸道传染病最多,占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总数44.3%。这表明这类传染病同前一年一样依然占据首位,其百分比几乎与前一年相同。

711. 肠道感染病位居第二位,占患病总人数的41.3%,居第三位的是寄生虫病,占11.96%。其他传染病(人源动物源传播疾病、性传染疾病、接触传播疾病、细菌传播疾病及其他传播疾病)蔓延程度很低,共计占患病总人数3%以下。

712. 在2001年按患者人数计算流行最严重的10种传染病中,小肠结肠炎取代了水痘而位居首位。这很可能是由于夏季的报告工作效率较高,因此报告的某些流行病患者人数较多。疱疹病毒感染者人数增加的原因是登记手续有所改善,而并非流行更为广泛所致。类型未定的急性肝炎以及甲型肝炎(位居第九位)已成为共和国境内的流行病。位居第十位的是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这种疾病在传染病名单中一直位居前10位。

713. 报告患者人数最多的前5种传染病占登记的传染病总数85.7%,而位居10位的急性传染病患者为前一年的92.2%。

表 8某些传染病在1997-2001年传染病总结构中的比例

传染病分类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报告的患者人数及百分比

报告的患者人数及百分比

报告的患者人数及百分比

报告的患者人数及百分比

报告的患者人数及百分比

呼吸道疾病

5,70663.05

4,17349.63

4,20441.60

4,30944.96

3,37344.31

肠道疾病

2,12423.47

3,01835.89

3,65536.17

3,48236.36

3,14341.30

寄生虫病

1,07911.92

1,02812.22

1,96819.48

1,56016.27

90711.96

人源动物源传播疾病

330.36

710.88

1201.19

660.68

50.06

性传染病

80.09

100.12

140.13

140.14

110.14

接触传播疾病

40.04

30.03

80.07

50.05

150.19

其他传播疾病

800.88

991.17

1341.33

1471.54

1552.03

细菌传播疾病

140.15

60.07

40.03

00.00

10.01

共计

9,048100.00

8,408100.00

10,107100.00

9,583100.00

7,610100.00

表 9 2001 年流行最广泛的 10 种传染病患者人数和发病率

序号

疾 病

患者人数

每10万人的发病率

1.

急性小肠结肠炎

2,323

327.6

2.

水痘

2,311

325.9

3.

疥疮

765

107.8

4.

链球菌咽炎

644

90.8

5.

食物中毒

479

67.5

6.

沙门氏菌病

166

23.4

7.

流行性腮腺炎

95

13.4

8.

带状疱疹

86

12.1

9.

类型不明急性病毒性肝炎 + “甲肝”

78

11.0

10.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

76

10.7

流 感

714. 由于流感患者人数每年大相径庭,并对传染病患者总人数有所重大影响(流感患者人数在某些年份占必须报告登记的传染病患者人数的84.9%),因此我们将流感与其他疾病分开处理。

表 10 1992-2001 年黑山流感流行趋势

年份

患者人数

每10万人发病率

在登记的所有传染病中所占百分比

1992

17,021

2,719.0

55.4

1993

6,415

1,016.8

39.9

1994

4,825

759.8

26.3

1995

3,661

576.7

21.9

1996

21,496

3,397.1

70.4

1997

39,817

6,292.4

81.5

1998

15,294

2,415.6

64.5

1999

10,191

1,602.3

50.2

2000

53,754

8,163.7

84.9

2001

3,411

481.1

31.0

715. 流感患者人数比去年下降15倍,这主要是由于开展了良好的免疫接种工作,而且流感病毒本身变异体毒性也比去年减弱。今年没有登记因流感死亡的病例,这或许是登记程序不够健全所致。今年流感患者不多,因此就诊条件较为有利。

第2款(d)

716. 健康保险受《保健和保险法》的规约,并按照团结、平等和不受障碍的原则发挥作用。健康保险在生病或因病伤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时,提供保健和经济补助。

717. 健康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但本国和世界各地都出现发展自愿保险的趋势,从而不利于强制性健康保险,限制了强制性保险规定的各种权利,并确定了自愿保险范围广泛的权利。公众关心地认为,强制性保险应在某种程度上提供基本权利,而作为额外保险的自愿保险应该提供补充权利,并采用更高的标准(例如更高的保健服务标准)。

718. 保健和健康保险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保健;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带薪休假;旅费津贴(补助与保健相关的费用)。

受保人

719. 《保健和保险法》对受保人以及获得保险权利的人口群体作出了定义。受保人在生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被裁减等情况下,可获得保险条例规定的权利。

筹 资

720. 健康保险的目的是消除因诸如疾病、外伤和因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无法赚取收入等情况所造成的各种后果。为健康保险筹资的关键来源是员工、其他受保人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721. 所有受益人都必须缴纳保险费。只有本人缴纳保险费或由第三方代缴保险费,才能获得保险。各类受保人都是保险费纳款人,因为他们都是利用保险、是有收入来源、并能缴纳保险费的一类人(例如有工作的受保人、退休的受保人、农民受保人等)。

722. 所有公民都须缴纳保险费。员工的保险费50%由雇主支付,50%由自己支付;养恤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养恤基金支付,失业者则由国家预算支付。

723. 按照保健基金确定的保健总体安排,公民可免费获得保健服务,由该基金向保健机构偿付费用。

724. 享有保健和健康保险的权利,是基金按照本项法律和基金附则提供的。基金理事会通过基金规章及基金工作方案;并依法确定实施保健和保险的程序。

725. 基金还通过年度保健方案;制定人事条例、保健服务标准和细则,以及用以评价保健机构工作情况及保健服务费用的其他标准和措施;并决定与保健机构、人道主义组织以及提供保健服务的协会签订合同。

726. 基金确定了保健机构的单一采购系统,用于采购医疗用品和设备、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材,并监督其实施工作。基金还为保健机构确定了采购和分配基金的标准和措施,并通过年度财政计划和年度结算。基金向议会报告其工作和活动情况,并按照法律和基金章程开展其他活动。

727. 基金财政来源由以下方面提供:

来自员工薪金的缴款;

来自私营小企业雇员薪金的缴款;

来自农业工人薪金的缴款;

缴纳保险费的农民提供的地籍登记费和规定的收费;

来自养恤金的缴款;

来自版税、专利费、技术改进费知识服务费的缴款;

共和国预算收入和其他来源。

728. 所有无法在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保健服务可在共和国境外或海外提供。黑山共和国执行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批准的《国际健康保险公约》的条款。

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

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

729. 黑山《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7至15岁的儿童应接受免费初等义务教育,而不论其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特性为何。如果不执行这项规定,家长或监护人将依法受到惩处。由于教育部规定了对家长的这种惩处,不上学的学龄儿童人数已经减少,以下事实表明了这种情况:1997年有89人受到这种惩处;1998年为8人,1999年为111人(受惩罚人数的增加是由于修改了条例,有些家长因此受到重复惩罚);2000年为50人;2001年为11人。家长通常在子女读完4年级后就要他们离校。这些通常是女孩,她们往往还很早就结婚。这些儿童多数居住在共和国北部,主要居住在穆斯林占人口多数的市镇。

730. 小学网络(167所8年制学校和340所4年级学校)使黑山所有儿童都能入学,因此98%的儿童都接受了初等教育。目前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包括使网络结构合理化的计划,因为黑山一些农村地区的儿童人数太少。而另一方面,移居首都和其他城市中心的现象使学校拥挤不堪。北方市镇一些小学的学生人数不断减少(例如,Pljevlja“Bosko Buha”小学现有的学生比1999/2000学年减少了200人)。一些数据表明了这种情况:18.4%的学校设在城市地区,81.6%设在农村,但73.5%的学生居住在城市地区,26.5%居住在农村。

731. 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有权享有与本地儿童相同的权利。贫穷家庭儿童以及需要长途跋涉才能上学的儿童由学生寄宿学校提供膳宿、免费课本和其他材料以及衣服和鞋具。

732. 黑山共和国现有20所学前教育机构(设在除Zabljak之外的所有市镇地区)。这些机构向所有的儿童提供服务,而不论其性别、民族、宗教或任何其他的特征为何。家长必须负担部分食品费用。接受学前教育的人比例较小,约为20%。

733. 黑山有三所特殊需要儿童学校(为语言和听力残障儿童、视力障碍儿童、生理残疾儿童和青年以及心理残障儿童及青年开设的学校)。这些学校由国家提供经费。其中两所学校还为学生提供膳宿。除了这些学校外,还有15所小学开设了特殊需要儿童班。目前正在实施一个项目,其中包括建造将雇佣残疾人工作的工厂。这一项目由黑山就业局、教育和科学部以及非政府组织“猎鹰”联合执行。

734. 在多数人口为阿尔巴尼亚族的区域,允许学生在以母语开设的班级上课。现已开设阿尔巴尼亚语小学,7所阿尔巴尼亚语和塞尔维亚语双语学校,以及3所阿尔巴尼亚语和塞尔维亚语双语中学。这些学校的公用文件以及学校的记录和档案都以这两种语言印发和保存。教科书以阿尔巴尼亚文印制。这些教科书或是由波德戈里察教材部编写,或是由设在贝尔格莱德的教科书和其他教材部提供。

735. 除了波德戈里察的一所学校外,没有为罗姆族儿童开设的特殊班,也没有以罗姆族语讲授的特别课程。罗姆族儿童在正规学校上课,因为他们可以与所有其他的儿童一样,在任何学校就学。但一种明显的趋势是,高年级罗姆族学生的人数逐步减少。例如,假如一年级有两个罗姆族学生班,到了二年级就只有一个班,7年级或8年级就只有两三个罗姆族学生了。

736. 在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已开办了罗姆族儿童学前教育,以便为他们进入正常学校做好准备。教育和科学部支助出版了由罗姆族非政府组织印制的第一部罗姆族读物。

737. 所有的教育机构均由黑山政府创办,但一所音乐天才学校除外,该校由国家和一个自然人联合创办。按照较早的条例,由教育和科学部任命这些学校的管理机构。但按照新的法律,管理机构由学校员工、学生、教育和科学部、地方政府、社会伙伴和家长代表组成。新的法律还规定可由国内和国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创办各级私立教育机构,但小学例外,不得由外国人创办。

738. 本报告所述期间,在国家政策、法律或惯例方面没有出现重大变化而对第13条所述的教育权产生不利影响。一套新的法律甚至还增进了教育权,并规定国家和其他实体有义务改善实施这些权利的条件。

739. 国际社会已经并正在继续通过各国际组织提供支助,改善教育机构的工作条件(建造和翻新校舍及购置设备)。此外还计划协助执行新的法律,改革各级教育系统(例如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改革课程和教学大纲等)。

740. 黑山共和国政府和司法部还正在努力改善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并增加他们的薪金,不过预算经费是严重的限制因素。由于2002年预算经费短缺,教师在2001/02学年举行了罢工,直到2003/03学年开始时为止,持续了9个月之久(其中包括暑假)。罢工委员会的主要要求是将计算薪金的折算率提高30%,并支付拖欠的伙食和旅差补助费。补助费已经支付,但提高的薪金折算率没有达到要求的程度。现已为下一个预算年度作出安排,将薪金折算率提高18%(其中通过提高最低工资增加8%,通过提高折算率增加10%)。为了提高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经济地位,黑山共和国政府同意参与教育部门住房基金的筹资工作。约有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员尚未解决住房问题。

741. 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罢工权利从来没有受到任何质疑。但长期的罢工威胁着儿童享有正常和不受阻碍教育的权利,因为罢工期间缩短了上课时间,削减了课程,但却延长学年,以便在正常时限内完成该学年的教学工作。

742. 黑山有两所成人初等教育学校,作为波德戈里察和Niksic工人大学的组成部分。所有正规学校都可按社区的需求提供成人初等教育。

743. 人人都可平等地免费接受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教育。但学生必须自费购买课本和其他教材。

744. 黑山有综合中学、技术学校和男女同学的学校。毕业后获得学历证书的级别,综合学校为第四级,技术学校和男女同学的学校为第三和第四级。完成第四级教育的学生可进入相应的院系就读,综合中学毕业生则可进入所有院系就读。

745. 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不论其宗教和民族为何,都可平等地进入中学就读。他们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性措施的限制。

746. 小学毕业生约有97%升入中学就读,城市地区的这一百分比更高。中学生约有95%完成中学教育。中学不开设成人教育夜校。但成人可参加中学考试。

747. Tuzi、Plav和Ulcinj等中学用阿尔巴尼亚语和塞尔维亚语为阿尔巴尼亚族学生上课,并向他们提供教科书和其他教材。

748. 所有中学均由黑山政府创办,只有一所学校(音乐天才学生学校)由政府和一个自然人联合创办。管理机构由学校员工和地方政府代表组成,但最新的条例规定,该机构还包括社会伙伴和家长代表。

749. 政府为优等学生和来自社会处境困难家庭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和补助金。黑山有8座学生宿舍,为符合条件的小学生和中学生提供有组织的住宿和餐厅。使用这些住宿和餐厅服务的学生支付其总费用的20%。获得贷款的学生可用以支付这些费用,并支付40%的国家参与补贴的旅费。

750. 各中小学正在实施多种方案,用以预防吸毒、传染病和暴力行为,并以非冲突方式解决各种问题(实施国家预防致瘾疾病方案;开展与艾滋病有关的信息和教育运动、打击贩毒行为、实施“民间社会教育”项目)。

改革后的新立法

751. 2002年11月22日,黑山共和国议会通过了一套改革教育部门的法律:

《教育核心法》;

《学前教育法》;

《初等教育法》;

《综合中学法》;

《技术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

752. 这些法律是在国际专家的协助下制定的,其中采用了适合黑山国情的欧洲标准,其遵守的原则是民主、自治、权力下放、取消管制、非政治化、灵活性、机会平等以及教育的透明度和质量。按照上述原则,已通过了大约50项附则,建立了新的学校,并确定了更合理的黑山教育机构网络系统。

753. 目前正在编写有关所有学科、学历和职业的新课程,其中也包括了这一领域的各项欧洲标准,以便创造条件,使我国的课程与欧洲各国的相应课程相符,并确保黑山的学校证书和毕业文凭在国外获得承认。

754. 现计划在明年通过以下法律:

《高等教育法》;

《研究工作法》;

《特殊需要儿童教育法》;

《证书制度法》。

755. 此外还计划通过56项附则,用以支持实施教育部门的六项法律。

高等教育

756. 高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黑山大学法》(1992年通过,1996年更改并修订)作出规定,并由黑山共和国预算提供经费(《大学法》第8条)。

757. 黑山没有私立高等学校,不过《大学法》允许创办这种学校。高等教育由国立大学提供。

758. 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没有任何歧视。人人都可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论其性别、国籍、宗教和家庭社会经济状况为何。

759. 现行法律规定,大学招生人数由政府根据大学的建议确定。所有大学生的费用都从共和国政府预算支付。

760. 院系招收的学生可超过政府规定的人数。大学可在事先征得政府同意后作出决定。这些学生是自费生。大学规章(第51条)说明,自费生如果能在第二学年以全日制学生身份注册就读,则可免缴大学学费。

761. 必须在填写大学印发的申请表后注册进大学一年级学习。按照大学入学程序规则规定,必须依据在检查中学成绩和入学考试成绩等标准后确定的学生名单予以注册。

762. 所有具有黑山公民身份的学生,如果大学平均成绩等级超过8.5, 其就读研究生课程的学费由黑山共和国预算支付。

763. 目前正在对教育部门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涉及彻底改革课程、管理和经费筹措、评估教育质量并采用《波洛尼亚宣言》和其他文件,使我国教育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协调一致。

764. 目前正在按欧洲标准制定一项关于高等教育的新法律。教育部和黑山大学已获得国际社会以下各方案和机构的专家支助:《欧洲联盟委员会全欧大学研究流动计划》、欧洲大学联盟、教科文组织-欧洲高等教育中心、《稳定公约》、世界大学服务会奥地利分部,以及来自欧洲联盟国家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姐妹大学。黑山大学已经与以下城市各大学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巴里、斯卡达尔、莫斯科(罗蒙诺索夫国际独立生态和政治科学大学)、图尔、莫斯塔尔、奥斯陆和华沙。

经费筹措

765. 共和国预算约有30%拨给教育部门使用。尽管过去十年条件艰难,但黑山依然向教育部门投入了大量经费。例如,1999年黑山在教育部门的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21%,1998年占7.17%,这一比例远远高于该区域其他国家。用于教育的经费是由各级教育的相关积极条例(法律和集体协定)规定的。

766. 国家为20所学前教育机构和168所小学提供经费,共有303个区域教育部门,拥有483座校舍,44所中学和8座学生宿舍。鉴于黑山特有的人口、气候和地理因素,学校网络结构范围很广。

767. 校舍共同特点是,城市学校学生人数增加,因此场地不够使用,农村地区学生人数则逐渐减少,造成了学校布局局部不合理的现象。但是,关闭一些学校或区域教育部门的做法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考虑到财政、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

768. 学校设施相当陈旧,条件十分低劣,不符合现代的要求和标准,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经费。根据我国的财力,每年都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以维修学校设施,但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对校舍房顶和供暖系统的紧急维修。

769. 建造新校舍的工作是通过公共工程部进行的。尽管投入了大量经费,但仍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城市地区更是如此。国际组织也在支助重建学校设施,但这种支助依然不足。欧洲重建机构正在波德戈里察建造一所学校,并在Bijelo Polje的一所学校进行重大的整修工程。

770. 各学校的设备状况既不平衡又很短缺。一些新的学校尤其是黑山中部和南部地区的学校拥有现代设备,另一些学校的设备则既短缺又十分陈旧。

771. 教育机构员工的薪金按现付款协定计算(各级教育机构都有特别的付款协定)。经工会签署同意签订了付款协定后,就作出极大的努力,使这些员工的薪金与由共和国预算提供经费的其他公务人员的薪金相符。由于学校员工人数众多,分配用于教育的经费中最大的部分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薪金,这意味着用于基本投资和设备的经费不足以供如此庞大的学校网络使用。员工人数如此之多,是学校布局不合理的结果,其部分原因则是教师授课分工不合理以及学校内部组织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