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68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6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ISR/3;CEDAW/PSWG/2005/II/CRP.1/Add.7和CRP.2/ Add.7)

1.应主席邀请,以色列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至第6条(续)

2.Briskman Gomelski女士(以色列)说,她希望澄清,《刑法典》第376条普遍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当然也包括贩运。

3.去年,高级司法研究所为法官开办的深入培训包括了三场关于性别问题的研讨会,比如平等和歧视、避免定型观念和对法律的跨学科解释,包括女权主义解释,以及一场关于各种人权条约条款的研讨会。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和司法部一贯考虑到《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并努力将这些规定纳入立法。以色列目前还没有批准《任择议定书》的计划。

4.Tene女士(以色列)说,实施《公约》的议会机制是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委员会保证将《公约》译成希伯来文,并予以公布和广泛传播。公众也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上看到以色列前一次定期报告。

5.以色列政府的优先事项之一是打击贩运妇女的行为。由于在原籍国发起了宣传运动,并且与国外警方在清除主要贩运者方面加强合作,以色列政府已经取得了成功。以色列法院对贩运妇女及相关罪行课以重罚,检察长有权对于过于宽大的判决提出上诉。此外,最近通过的一项法令允许法院关闭房舍,以防止其被用于此类犯罪。不仅如此,《政府综合法案》旨在加快对贩运案件的起诉。

6.她援引了关于女性和少数民族女性法官、公设律师和检察官人数不断增加的最新统计数据,以此来说明女性对于以色列公共生活的参与情况。在2003年的最近一次选举中,大多数政党将阿拉伯妇女列入了议会候选人名单,虽然她们无一当选。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正在设法通过促进妇女在地方政府中任职来弥补这种情况。尽管地方委员会中的女性总体比例为14%,但阿拉伯妇女只占0.5%,这一差距通常可以由阻碍她们担任民选职位的宗教和传统的压力来解释。以色列政府正在努力弥补这种情况:在提高妇女地位局的敦促下,现在为每个市议会指派了一名妇女担任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有38个阿拉伯市任命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来协助制定提高妇女地位的当地政策,获取必要资源。此外,该局还鼓励当地志愿者为妇女开办领导能力课程,增强妇女的能力,从而协助这些顾问的工作。

7.此外,以色列还采取重要步骤,促进少数民族担任公务员。同样适用于公、私雇主的《就业服务法》和《就业机会平等法》都禁止以宗教、种族、国籍、性别、性取向、年龄、个人地位、个人信仰或政治所属为由歧视工作申请者。此项禁令还适用于非公开竞争的公务员录用,包括就业、提升、在职培训和解雇。此外,《公务员法》(任命)已经做了修正,要求在公务员的男女比例适当。以色列政府从1994年开始执行平等权利行动措施,任用更多的阿拉伯人和德鲁兹教派穆斯林担任公务,他们的数目逐步增加。到2004年12月,在全体公务员当中,有5.5%是阿拉伯人(其中有三分之一是妇女)或德鲁兹教派穆斯林(其中八分之一是妇女)。在阿拉伯人、德鲁兹教派穆斯林、贝都因人或切尔克斯人占多数的城市里,市议会成员几乎全部是阿拉伯人和德鲁兹教派穆斯林。在人口构成较为复杂的大城市里,地方政府会按比例雇用少数民族雇员,但鲜有少数民族雇员身居高位。

8.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在政府所有的公司中任职,在2000年6月通过了《政府公司法》修正案,要求尽快在每一家政府公司以及合法公司及机构的董事会里适当增加少数民族代表。已经建立了一个政府小组委员会来监测新的平等权利行动措施的执行情况。截至2005年1月,在政府公司中任职的阿拉伯人数量几乎增至原先的三倍。一个以色列非政府组织团体为有资格担任政府公司高级职位的阿拉伯人建立了数据库,并向政府公司管理局开放该数据库。

9.公共服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局负责培训和指导督察,这些督察在政府机构中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重点是防止性骚扰。此外,该局还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接受女性公务员提出的歧视或者侵权投诉。

第7至第9条

10.Popescu女士要求澄清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的领域以及以色列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缩小差距。她想知道在18位女议员当中是否有阿拉伯妇女或少数民族妇女。在以色列这样的多民族社会中,妇女有可能遭到种族、宗教以及性别歧视。今后的报告应该提供按上述三个类别细化的统计资料。另外,还需要更多关于2000年《公务员法》修正案(任命)效果的信息,特别是由于报告(CEDAW/C/ISR/3,第23页)表明该修正案的适用可能会有问题。她希望了解以色列政府是否建立了配额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平等权利行动来确保妇女参政。

11.Šimonović女士问,分配给宗教政党的28个议会席位为什么不对妇女开放,这些议席占总数的25%。她想知道,采用配额制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来促进妇女在政府和外交界任职,是否符合以色列的法律。

12.Gaspard女士注意到,当选地方和国家公职的妇女比率仍然非常低,她说,假如以色列政府向政党提供资金支持,也许可以考虑在女性候选人比例低于一定配额时施加惩罚,减少资金。她询问,是否已经采取了平等权利行动来支持各界妇女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代表权;所有城市是否都必须任命一名提高妇女地位问题顾问;该职位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任命决定,男子是否可以担任该职位。地方政府采纳性别观点也是很重要的,因此,她希望了解指导市政当局采用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等措施来保证性别平等的计划。

13.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提供给委员会的信息表明,假如以色列人和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结婚,2003年《公民资格和入境法》阻碍其家庭团聚,迫使许多妇女生活在非法状况之下。该法律显然在近期经过了扩展和修订,只允许超过一定年龄的人申请家庭团聚。这一规定意味着按习俗结婚年龄较早的已婚者不得不长期等待。此事关系到生活在安全的家庭环境中并享有一切相关福利的人权和尊严,以色列政府应该重新考虑这个问题,此事应该成为和平进程的一部分。

14.Coker-Appiah女士说,《公民资格和入境法》对于配偶为非以色列人的巴勒斯坦阿拉伯女性公民的影响特别严重,侵犯了家庭经济生活,导致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以色列正在对家庭做什么?她希望了解因为搬到被占领土与配偶团聚而失去社会福利以及无法为配偶在以色列找到居所的巴勒斯坦裔阿拉伯妇女的统计数据。

15.Maiolo女士说,有时候需要利用配额制来帮助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为此,她希望了解以色列政府是否考虑过制定配额制。妇女参与立法尤其重要,因为只有妇女才能为其他妇女制定出公正的法律。

16.Matias女士(以色列)说,将编制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和巴勒斯坦妇女的专项数据,并提交给委员会。

17.Briskman Gomelski女士(以色列)指出,一个国家有权控制本国领土的入境情况,特别是在武装冲突期间。几十起残忍的自杀性爆炸造成成千上万名以色列人死亡,来自犹地亚、撒马利亚和加沙地带、根据家庭团聚程序进入以色列居住的巴勒斯坦人越来越多地参与或协助了这些自杀性爆炸,对此,以色列政府采取了安全对策,在2002年暂时停止授予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的合法地位,即使是为了家庭团聚也不例外。2003年通过了《公民资格和入境法》,作为限制向巴勒斯坦领土居民授予以色列公民权或居住许可的临时性措施,该法律的有效期已被延长至2005年8月底。该法律不追溯影响任何人的地位。目前,法律允许因医疗、就业或者其他暂时性理由进入以色列,时间总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允许12岁或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与在以色列合法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会合。最高法院正在针对几起待审案件仔细审查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并在做出裁决之前等待预期修正获得通过。该法律的拟定修正案将对不会构成太多安全风险的当事人规定更多的例外情况:将允许同以色列人结婚且年龄在35岁以上的男子和年龄在25岁以上的女性重新提出家庭团聚的申请,从而将被拒绝者的比例减少了30%,同时允许向其12岁以上的子女发放临时许可证。此外,修正案还将取消对于就业和医疗许可证的六个月限期。如果和平进程确实向前推进了,该法律可能会进一步放宽。她不知道实际受到该法律影响的妇女的数据,但是如果有的话,将会随后提交。

18.在她看来,虽然法院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设立配额作为暂行特别措施并不违反以色列的法律。据她所知,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相关法案。

19.Tene女士(以色列)说,以色列议会中阿拉伯女性议员如此之少的主要原因是阿拉伯政党将她们安排在候选人名单的末尾,没有人会真的相信她们能够当选。最近一次以色列民意调查证实,大多数人都认为有必要让更多的妇女参与政治谈判,特别是和平谈判。为此,提出了一项新的法案,目标是要使妇女的参与比例达到25%。她指出,一个宗教政党已经为妇女预留了一个议会席位。外交部正在努力增加女大使数量。她指出,在争取外交部职位的候选人中大约有半数是妇女,行政管理机构的现有职位有一半以上是由妇女担任的。地方妇女地位问题顾问的职位是非选举产生的,只能由妇女担任。

20.Matias女士(以色列)说,委员会成员提出利用配额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工具,这一点非常有意义,她将报告给本国政府。她指出,刚刚通过一读的一项新法案将为女性成员至少达到30%的政党和设法让妇女当选议会议员的政党提供大量额外资金。阿拉伯妇女在以色列议会中的人数严重不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政府不能规定政党如何排列候选人名单,也不能规定选民如何投票。

第10至第14条

21.Pimente女士在提到关于教育的第10条时指出,犹太学生和阿拉伯学生的学业成绩之间存在不容置疑的差距,更多的钱用在了犹太学生身上。她要求深入了解阿拉伯人的教育预算和服务情况以及以色列政府为降低阿拉伯女孩、特别是贝都因女孩的高辍学率而采取的措施。此外,她还问道,通过大学入学考试的阿拉伯学生为什么这么少,即便他们努力通过了中学结业考试。最后,她要求深入了解正在开展哪些工作来消除阿拉伯学生使用的教科书中的性别定型观念。

22.Khan女士在提到第11条时指出,提交给委员会的信息表明,尽管最近的法律加以禁止,但基于性别和种族根源的就业歧视在以色列依然存在。在提到以色列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非常活跃时,她询问包括决策层在内的各个层次的工作是否都向妇女开放,还是妇女只能充当是蓝领工人和秘书。她要求深入了解旨在增加决策层妇女人数的平等权利行动的措施。在提到不利于妇女的薪金差距、而且在公务员当中也存在这种差距时,她询问,是否出台了法律或行政补救措施,是否正在利用相关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委员会了解到孕妇和母亲遭受歧视的情况,她们中有些人甚至被解职。她要求了解相关案例以及社会福利部正在开展哪些工作来消除这种歧视。此外,她还要求深入了解非犹太妇女、特别是移徙工人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案例。

23.Tan女士问,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习俗在农村妇女中盛行。第二次定期报告指出,这样的例子很多;而第三次定期报告表明,没有迹象显示明显的变化。她要求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24.Simms女士在提到农村妇女时还询问,以色列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男孩和女孩均应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群体,某些群体显然抵制对于子女、特别是女孩的教育,农村地区的情况尤为严重。文化和宗教经常被用来为压迫妇女的现象进行辩解,尤以后者为甚。国家有责任克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文化和经济障碍。国家在消除歧视的过程中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用于承担起这份责任。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制止残害女性生殖器官的行为。

25.Gabr女士指出,在合法边境内,以色列有20%的人口是阿拉伯人,但用于向阿拉伯人提供政府服务的预算比例却非常低。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1991年移徙工人法律对于阿拉伯移徙工人、特别是妇女造成影响的信息。妇女需要培训和就业,以便从以色列的社会服务中受益。近来纺织部门裁减就业,受此影响者需要接受培训,以便在其他部门找到工作。此外,她还询问已经拟定或确立了哪些项目来帮助贫穷的妇女,特别是阿拉伯妇女。

26.Shin女士在提到关于卫生问题的第12条时指出,虽然以色列有包括全体妇女在内的令人称道的国家卫生保健系统,但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卫生指标仍然存在差异。她询问,为缩小这个差距,正在开展哪些工作。委员会收到的报告称,巴勒斯坦妇女由于在检查站延误的时间太久,无法及时赶到医院实施健康分娩。她问,为什么不指示检查站在这种情况下快速放行救护车。

27.Dairiam女士说,委员会了解到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贝都因妇女在获取公共服务方面受到限制。贝都因人的传统定居点被称作“非法村落”。妇女在地方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以放牧业和农业更为突出。妇女受政府镇压措施的影响最深,特别是强行驱逐和摧毁其生计的措施。她询问,为分析并克服该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所面临的障碍,都做了哪些工作,并要求提供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和卫生指标。她敦促以色列政府重新考虑对贝都因人的政策,他们是公民和纳税人。

28.Patten女士在提到第13条和第14条时指出,缔约国有责任保证男女在获得金融信贷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在这方面,阿拉伯妇女和贝都因妇女似乎仍然面临着障碍。她询问,已经制定了哪些小额信贷和其他方案来鼓励少数民族妇女的创业精神。此外,她还要求深入了解关于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假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措施。鉴于委员会已经收到了关于贝都因妇女经济状况岌岌可危的报告,以色列政府近来将贝都因社区迁至更大村落的消息令人十分不安,这显然是在为犹太人定居点攫取土地。

29.Morvai女士说,《公约》第14条为调查农村妇女受到的歧视提供了一份对照检查清单。她要求深入了解以色列政府如何努力使贝都因妇女参与决策、为农村妇女服务的具体医疗措施、“非法村落”的定义、在农民身边设立的教育和培训设施、针对农村妇女的自助组、合作社、营销设施,以及针对妇女的交通服务。

30.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委员会需要对国家不同群体在各个时期的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因此,委员会希望获得按性别、年龄、农村与城市、地区、种族和宗教划分且时间跨度较大的分类指标。

31.Matias女士(以色列)说,委员会成员应该意识到,贝都因人在文化、语言、宗教和生活方式上和主流人口存在很大差异,应对他们并为他们提供政府服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贝都因人主要生活在以色列南部不属于他们的土地上。正因为这一点,他们的村庄属于非法,部分犹太人定居点也属于这种情况。以色列政府没有逃避责任,而是设法同贝都因人谈判解决方案,包括请他们参与设计贝都因城镇。但遗憾的是,贝都因人内部对于他们的需求并不总能达成一致意见。

32.Vinnik女士(以色列)说,在2001年,以色列政府启动了一项全面方案,在2005年分阶段实施,旨在保证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通过平等权利行动倡议来缩小教育差距。该方案涉及到预算体制的变化,在不同的基础上向学校提供资金,这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分析的结果为每所学校提供学生人均预算数额。这样做将增加其学生经济背景较差的学校的预算。特别是增加了说阿拉伯语者的教育拨款,包括培训教师和设立学术顾问及其他支助人员,他们可以鼓励女孩留在学校继续学业并选择职业生涯。此外,还额外拨款扩展校舍,以开办幼儿班级。

33.新的教育方案确立了核心课程,通过考试来检测学生能否达到基本学习标准,但在此框架内,学校获得了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需要做出决定。法律规定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这项规定首先从小学开始执行,其重点是需要特殊关照的社区。新方案已经带来了学术成绩的稳步提高和辍学率的下降。总体来看,女孩的出勤率和录取证书的比例确实高于男孩,阿拉伯女孩和犹太女孩之间的差距也正在缩小。

34.Matias女士(以色列)说,由于时间关系,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问题,代表团无法提交其手头掌握的全部资料。很多资料收录在委员会刚刚收到的以色列第四次定期报告中。代表团愿意以书面形式回答其余的问题。

第15至第16条

35.邹晓巧女士想知道,为什么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关于《公约》第15条的内容只有一段,而第15条涉及到一些重大问题,比如法庭上的平等、订立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活动自由和择居的自由。

36.Khan女士希望澄清家庭法院和宗教法院的平行管辖权对于以色列境内穆斯林妇女的离婚和继承权的影响。此外,2004年引入的法案修订了《刑法典》中关于一夫多妻制的规定,规定离婚者假如同其已经离异的配偶同居或者住所相近,仍应被视为已婚。这项规定显然将穆斯林妇女、特别是贝都因妇女置于双重不利的境地:继续维持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是有辱人格的,但假如她们迫于经济或社会压力而继续住在家族营地,该法案将剥夺其作为单身者应享受的合法福利。

37.Tan女士说,未成年婚姻现象通常发生在封闭的社区,不为公众所知,针对这个问题的相关对策显得无能为力。但以色列政府确实可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来消除这种做法,减少过多的早婚数量。此外,她想知道可曾考虑过将结婚年龄从17岁提高到18岁。

38.Gnacadja女士在提到未成年婚姻申请的批准率极高时询问,1998年《婚姻法》修订案是增加还是减少了批准未成年婚姻的理由。第二,鉴于法律和政府政策阻止其他阿拉伯国家的公民或巴勒斯坦人、甚至是以色列公民的配偶从被占领土入境,她希望了解以色列政府打算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家庭的团聚和正常的婚姻生活。第三,考虑到家庭法院和宗教法院对于大多数个人身份问题都具有平行管辖权,她想知道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妇女是否可以在世俗法和宗教法之间做出选择。奇怪的是,虽然婚姻和离婚本身属于宗教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未成年婚姻的批准权却掌握在家庭法院手中,她想知道这两个法院是如何相互配合的。

39.Maiolo女士说,虽然关于强迫婚姻和一夫多妻的正式投诉记录很少,但可以想见,处于这种境地的妇女是迫于强大的家庭或社区压力而不敢投诉。看来警方应该更加积极地寻找强迫婚姻的案例并调查关于一夫多妻现象的报告。

40.Ziv女士(以色列)说,报告的一夫多妻案例很少:2003年只有10起,2004年只有15起。新法案修订了《刑法典》中关于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其原因在于,希望拥有第二个妻子但又不想触犯法律的男子会先和第一任妻子离婚,以便再婚,但依然同其第一任妻子同居或出资供其居住在附近。尽管如此,在复审该法案时,以色列警方表示反对通过该法案,因为起诉一个试图遵守法律的人似乎有点过分;该法案会对本身不属于犯罪的行为施加刑事制裁;结果将会造成侵犯隐私;法案的一些用语,比如“近距离生活”和“同户”,其定义的明晰程度还达不到刑法条文的要求。以色列社会谴责一夫多妻制,但是人们认为最好还是通过教育和提高贝都因妇女的地位来解决这个问题。

41.目前还没有关于强迫婚姻的已知案例。虽然《刑法典》没有规定这项罪行,但会对于强迫婚姻的指控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起诉罪犯,比如说强奸、威胁或敲诈勒索。

42.Tene女士(以色列)说,未成年婚姻在某些群体当中的确仍然十分普遍,比如极端保守的东正教犹太人、格列高利教派犹太人、穆斯林、德鲁兹教派穆斯林和贝都因人。据估计,每年有成百上千的以色列未成年少女结婚,而未成年婚姻的申请几乎总能得到批准。然而,人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应该在于社会福利、教育和授权方案,而不是执法。以色列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宣传未成年婚姻影响的具体方案,重点是以色列北部地区。

43.Briskman Gomelski女士(以色列)说,婚姻和离婚由适合于当事人的宗教法院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分属不同的宗教,最高法院院长将把管辖权交与家庭法院。对于赡养费、监护和继承等其他相关问题,宗教法院和家庭法院享有平行管辖权。申诉人可以选择管辖权。

44.Matias女士(以色列)说,由于以色列是一个包容多种不同信仰的多元社会,以色列政府在婚姻和离婚问题上不愿实施世俗法律。然而,对于民事性质的相关问题,比如继承以及子女的监护和支助,都规定了世俗法律。从理论上说,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同样的世俗法可以同时适用于宗教法院和家庭法院。实际上,因为态度的不同,结果可能也会不同。希望向宗教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性可以首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诉讼,家庭法院随之对离婚所产生的全部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45.主席说,她欢迎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特别是建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局和修订了《妇女平等权利法》。然而,在《基本法》中缺乏对妇女享有平等和自由权利的明确保障,削弱了妇女的权利,造成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2条(a)项下的义务。她敦促缔约国仿照《公约》第1条,在其《基本法》

中定义歧视的含义,并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她欢迎打击贩运妇女的措施,但她敦促采取更有力的步骤:以色列政府可以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份议定书。为贩运妇女的少数民族女性受害者提供更多庇护所也将有所帮助。

46.她对于立法机构和内阁中妇女人数的增多表示欢迎,但建议以色列政府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妇女进入政界,并考虑采用配额制。她提请以色列政府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在教育领域,她欢迎为缩小阿拉伯和犹太学校之间的差距以及解决阿拉伯和贝都因女生辍学率高的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但显然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包括取消体现定型观念的教育材料。

47.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问题上,显然还存在严重问题。她敦促以色列政府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未成年婚姻、一夫多妻、抚养子女和家庭暴力等问题。在这方面,她建议以色列政府注意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她还敦促以色列政府撤消其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意见。她对于以色列目前无意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表示遗憾。总之,委员会不想将问题政治化,但委员会确实希望以色列能够履行《公约》,而某些政治现实构成了执行《公约》的背景。人权法的法律观点和判例普遍支持《公约》适用于被占领土的观点,委员会的很多成员显然也同意这一看法。

48.Matias女士说,以色列代表团仔细记录下了所有意见和建议。如果时间允许的话,代表团可以更充分地回答某些问题,虽然代表团不准备讨论政治问题。刚刚提交的第四次报告表明,在委员会所关注的领域里正在开展多项工作,读一读这份报告将有所启发。

下午5时2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