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FRA/CO/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December202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法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24年10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4160次和第4161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国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11月4日举行的第417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通过2021年12月24日关于加快经济平等和职业平等的第2021-1774号法,其中载有有利于妇女在经济和职业领域的公平代表性和财务自主权的规定;

(b)通过2020年6月24日关于打击互联网仇恨内容的第2020-766号法,该法建立了网上仇恨观察站;

(c)通过2020年7月30日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第2020-936号法;

(d)通过2019年12月28日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019-1480号法;

(e)通过2018年8月3日关于加强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第2018-703号法,该法将骚扰定为违法行为,并增列了性别侮辱罪;

(f)通过2017年3月27日关于母公司和委托商的尽职义务的第2017-399号法,该法规定,雇员超过5,000人的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被指控侵犯人权时须负责任;

(g)通过《2023-2026年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基于出身的歧视国家计划》;

(h)通过《2023-2026年平等、反对仇恨和反对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等(LGBT+人士)国家计划》;

(i)通过题为“人人平等”的《2023-2027年男女平等部际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自决权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提供的关于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非自治领土地位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属波利尼西亚人民自决问题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恢复对话和继续执行1998年5月5日签署的关于新喀里多尼亚领土人民自决的《新喀里多尼亚协议》(《努美阿协议》)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喀里多尼亚在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和卡纳克人传统守灵期间举行了第三次全民投票,弃权率高达56.13%,这次全民投票的组织方式没有尊重卡纳克土著人民在作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之前获得协商的权利(第一条)。

5.根据委员会关于自决权问题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84年),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和载有《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1960年12月14日大会第1514(XV)号决议,与研究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局势的特别委员会充分合作,促进和加快实现人民的自决权,特别是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的土著人民的自决权。缔约国应与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的土著人民协商,以便在采取任何与自决进程有关的措施之前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遵守1998年《努美阿协议》第5点规定的宪法不可逆转性原则,该原则保障了非殖民化进程的诚信。

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打算撤回其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数量和范围严重限制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委员会尤感遗憾的是,缔约国根据共和国不可分割、平等和统一的原则,对《公约》第二十七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第二条)。

7.缔约国应重新审查其解释性声明和保留,特别是对第二十七条的解释性声明和保留,以期大幅减少其数量和范围,并确保有效执行《公约》规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没有按照委员会通过的意见,例如在Hebbadj诉法国案、Yaker诉法国案、Naïma Mezhoud诉法国案和F.A.诉法国案中通过的意见,向《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加入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缔约国管辖的个人提交的来文,并承诺确保如侵权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第二条)。

9.缔约国应审查本国对委员会根据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所通过意见的立场,以确保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时,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确保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广泛传播委员会的决定,并提高对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义务的认识。

对少数群体的承认和统计数据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六次定期报告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使委员会能够充分评估少数群体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包括海外领土的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为收集数据而开发的工具仍然有限,无法全面了解缔约国全国各地,包括海外领土各族裔群体所面临的种族歧视情况(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1.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开发工具,使其能够评估少数群体,包括海外领土的少数群体切实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情况,包括在自我认同和匿名原则的基础上享有这些权利的情况。缔约国应将收集到的数据作为制定打击种族歧视政策的依据。

种族定性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指控称,执法部队对少数种族或族裔群体成员过度行使截查权力(种族定性),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此类检查进行系统的司法监督和适当的统计监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没有适当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过多地对少数种族或族裔群体成员的违法行为处以一次性罚款(第二、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3.委员会提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最近提出的建议,提醒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执法人员在查验身份时采取种族定性做法;系统地收集数据,以评估所采取措施的结果,并在必要时调整这些措施;确保对种族定性指控进行系统和彻底的调查;确保对被认定有罪的施害者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警察对违法行为处以一次性罚款的做法受到适当司法监督,以避免歧视。

紧急状态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5年11月发生恐怖袭击后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了宣布紧急状态的通知,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2020年3月23日第2020-290号法宣布的卫生紧急状态发出通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称,COVID-19疫情应对措施没有克减《公约》规定,因此政府没有作出克减通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施加的一些限制程度严重,构成《公约》第四条第一款意义上的克减,因此本应根据第四条第三款通知秘书长。除其他限制外,委员会还列举了与和平集会权和行动自由有关的限制,以及2020年3月25日第2020-303号法令,该法令延长了未经司法审查的审前拘留(第四条)。

15.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在正式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实施克减,缔约国应立即通过秘书长将克减的条款和这一克减的理由通知其他缔约国。缔约国应保证,在紧急状态,包括疫情泛滥的情况下,为保护民众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临时、适度和绝对必要的,并应接受司法审查。

反恐措施

1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2015年宣布的紧急状态下为防止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行政警察措施,随后,关于加强国内安全和打击恐怖主义的2017年10月30日第2017-1510号法以及关于防止恐怖主义行为和情报的2021年7月30日第2021-998号法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调整和正规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收集关于被处以此类措施者按族裔或宗教身份分列的数据,并关切地注意到,对穆斯林或被认为是穆斯林或具有外国血统的人不成比例地采取了此类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行政法和监督机制没有为嫌疑人提供充分保障,包括《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特别是在情报记录的使用方面,这些情报记录由情报部门匿名提供给行政法官进行评估(第二、第九、第十四、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

(a)重新考虑根据秘密情报采取行政警察措施,剥夺涉嫌参与恐怖活动者的基本权利,如迁徙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做法;

(b)确保对任何有合理理由怀疑参与了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人进行调查,并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符合国际公正审判标准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提出指控和起诉,一经定罪,即予其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

(c)确保指称因采取行政警察措施,特别是登门查访、查封相关数据和扣押财产以及行政管控和监视措施而被侵犯权利的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

(d)收集并向公众提供数据,说明所采取的行政警察措施的数量、所提供的补救及其结果(按程序和裁决的类型分列),以及在采取这些措施后进行的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数量。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1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仍感关切的是,据报发生了许多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包括在交通管制、逮捕、强行搬迁和示威期间。委员会还回顾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最近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案件将不成比例地影响某些少数群体的成员,特别是非洲人后裔或阿拉伯人后裔、土著人民和移民。委员会对执法人员在交通管制期间使用火器造成的死亡人数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显然缺乏适当处罚,明显存在有罪不罚现象:例如,在2016年非洲裔青年Adama Traoré被宪兵以伏卧/伏坐姿势逮捕后死亡的案件中,没有人被认定对他的死亡负有责任。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被指控过度使用武力者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以及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的情况(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9.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缔约国应:

(a)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法律框架、理论和操作程序,以确保遵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

(b)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按照上述国际标准接受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充分和具体培训,并确保定期更新此类培训;

(c)确保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起诉责任人,如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并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赔偿;

(d)确保系统地收集关于过度使用武力或使用致命武力案件的详细数据,并确保公开提供这些数据。

冲突地区的法国国民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19年以来为接回被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的大约70名儿童和16名妇女所作的努力,并注意到缔约国打算继续努力,系统地回应本国国民提出的返回请求,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法国国民被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拘留条件极其恶劣,特别是在Roj难民营、Houri和Orkesh的未成年人改造中心以及Alaya监狱,他们的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法国国民,包括被伊拉克法院判处死刑的法国国民享有公正审判权、体面拘留条件权和免受虐待权(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二和第十四条)。

21.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接回被拘留在冲突地区,包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本国国民,并确保根据其国际义务,对本国国民可能提出的任何返回请求进行系统和个案处理。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确保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本国国民,包括被伊拉克法院判处死刑的法国国民享有公正审判权、免受虐待权和体面拘留条件权。

人口贩运

22.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以及最近通过的《2024-2027年打击剥削和人口贩运国家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更好地识别受害者,包括正在被驱逐出马约特岛的非正常移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情况,以及为使受害者免于承担贩运直接造成的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保障措施(第二、第七和第八条)。

23.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通过在弱势群体,包括马约特岛的非正常移民中寻找贩运迹象,主动识别贩运受害者。缔约国还应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赔偿,并确保受害者免于承担贩运直接造成的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人身自由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4年5月新喀里多尼亚发生多次示威和事件后,新喀里多尼亚独立运动的数名土著权利维护者被转移到法国本土,并继续被审前拘留(第九、第十和第十七条)。

25.缔约国应审查在本土对海外领土居民进行审前拘留的做法,包括优先考虑将非拘禁措施作为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COVID-19疫情期间为防止病毒进入监狱和在狱中传播而采取的措施,以及2021年为关于拘留条件的投诉制定的司法救济办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许多剥夺自由场所长期过度拥挤,物质条件恶劣,特别是在海外领土,包括行政拘留中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新喀里多尼亚监狱中的土著人比例过高(第十条)。

27.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包括为旨在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现象的努力分配更多资源,并对海外领土给予特别关注。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按照现行国际标准翻修现有监狱;

(b)更多地使用改判和监禁的替代办法;

(c)制定和推广单独监禁的原则;

(d)确保普及使被拘留者能够对拘留条件提出质疑并获得补救的程序;

(e)采取具体措施,解决新喀里多尼亚监狱中土著人比例过高的问题,并满足他们的具体需要,包括采取替代措施,使土著罪犯能够在社区服刑。

外国人的待遇

28.委员会对系统疏散法英边界和马约特岛贫民窟移民临时住所(有时过度使用武力)的影响感到关切,这只会使这些人的悲惨生活条件恶化。委员会还对关于移民管制和加强融入的2024年1月26日第2024-42号法的各个方面表示关切,该法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限制了向在法国的外国人提供的保障。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该法扩大了行政拘留和驱逐外国国民(包括被视为“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身份正常的外国国民)方面的行政权力,并提高了因轻罪被禁止入境法国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允许在公共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根据对威胁的行政评估,在没有适当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的法定期限以上。委员会欢迎上述法律禁止对移民儿童,包括有人陪伴的儿童进行行政拘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禁令在马约特岛被推迟至2027年1月实施,该地有大量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在没有适当保障的情况下被拘留在行政拘留中心(第二、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9.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最近的意见,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确保人们能获得体面的适当住房,结束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民在边境地区,包括法英边境和马约特岛遭受虐待的情况;

(b)规定行政拘留的替代办法,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其期限应尽可能短,且仅在适当考虑现有替代办法之后才予采取,并确保移民有机会有效使用司法补救办法,以便就其拘留合法性作出裁决;

(c)审查允许行政拘留和驱逐被视为“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国民,包括身份正常的外国国民以及提高因轻罪被禁止入境法国的可能性的法律规定;

(d)审查适用于海外领土的移民克减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将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扩大到马约特岛。

不推回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外国人经常被迅速强行送回法意边境,而无法利用有效的庇护程序,包括无法获得关于其权利的信息,也没有权利质疑对他们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对马约特岛的情况仍然感到关切,缔约国在马约特岛继续适用庇护克减制度,程序保障较少,包括上诉没有中止效力。因此,许多外国人,包括孤身儿童,在没有有效获得庇护权的情况下被驱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关于移民管制和加强融入的2024年1月26日法对庇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减少了对寻求庇护者的程序保障,并将国家庇护法院审理庇护案件的法官人数从三名减至一名,但特别复杂的案件除外(第二、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1.缔约国应确保在实践中遵循不推回原则,并确保所有国际保护申请者在被拒绝的情况下都能诉诸对递解出境、驱逐和引渡程序具有中止效力的独立司法上诉机制。缔约国应确保外国人在法意边境获得符合本国国际义务的庇护程序,包括关于其权利的信息;缔约国还应停止在海外领土,包括马约特岛适用庇护克减制度。

司法独立

32.委员会欢迎最近为加强司法而进行的改革,但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同样表示关切的是,需要确保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的任何不当干预,包括在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晋升、纪律措施和免职方面。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检察机关仍然由司法部长直接管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宪法规定负责确保这种独立性的机构的权力有限;委员会注意到,与司法部长不同,最高司法委员会不能对法官启动纪律程序,在对检察官的纪律处分方面仅发挥咨询作用。

3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为此,缔约国尤其应审查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组成,并加强最高司法委员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晋升、纪律措施和免职方面的权力。缔约国还应继续进行宪法改革,使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部门。

尊重隐私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保护自由的全面安全的2021年5月25日第2021-646号法,包括第22条授权采取的某些措施对隐私权和公共自由产生了影响,例如,根据省长的决定,执法人员可使用配备摄像头的无人机,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在示威期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2024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2023年5月19日第2023-380号法授权在2025年3月之前试验性使用人工智能驱动的视频监控,以确保高风险活动的安全,该系统是作为2024年巴黎奥运会组织工作的一部分而部署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在执行监视措施方面的监督作用,但对这些措施的相称性和人工智能在这方面的使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2024年6月20日作出决定称,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没有足够资源来有效监督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七条)。

35.缔约国应:

(a)审查关于保护自由的全面安全的2021年5月25日第2021-646号法,包括第22条,以确保该法允许的一切监视活动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并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

(b)对试验性使用基于人工智能的视频监控来确保高风险活动安全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并确保不在人们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技术;

(c)确保监控活动受到有效监督机制,包括司法机制的监督,并确保在发生滥用情况时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3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审查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宗教标志和穿戴宗教服装的管理办法。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此类限制(如体育领域的禁令)的扩大化似乎不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在实践中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包括穆斯林妇女和女童造成了歧视性影响(第十八、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37.缔约国应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关于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六条所载的平等原则,审查对佩戴宗教标志和穿戴宗教服装施加限制的法律。缔约国应审查这些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包括在学校环境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并避免将这些限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业余和职业体育领域。缔约国应评估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歧视性影响以及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包括穆斯林妇女和女童造成的影响。

表达自由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23年10月7日哈马斯袭击以来,许多政治、工会或社团领导人因《刑法》第421-2-5条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罪而受到起诉,该条款禁止直接号召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公开宣扬恐怖主义行为,而根据所收到的资料,这些人只是回顾了袭击发生的背景。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称为禁言诉讼的滥用诽谤诉讼数量大幅增加,目的是对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工会成员进行恐吓,使其噤声,并耗尽其资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4年5月新喀里多尼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为应对骚乱,最近临时关闭了一个主要社交网络平台。委员会承认2021年12月修订的《国家执法计划》在考虑到记者到示威活动现场进行报道方面有所改进,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仍然受到执法人员的任意逮捕和过度使用武力(第十九条)。

39.缔约国应:

(a)审查禁止宣扬恐怖主义行为的《刑法》第421-2-5条,以确保不能滥用该条不当地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

(b)探讨是否需要制定法律,以便由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的原告承担禁言诉讼的全部费用,并允许法官在早期阶段驳回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件;

(c)确保对新闻和媒体活动以及使用互联网的一切限制严格遵守《公约》规定和相称性原则,并避免实施全面禁令;

(d)确保记者能够在不受过度限制或面临人身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报道示威活动,包括确保有效执行2021年12月修订的《国家执法计划》的相关规定。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40.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打击仇恨言论采取了广泛措施,包括2020年在巴黎检察官办公室内设立了国家打击网上仇恨中心,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仇恨言论在线上和线下仍然普遍存在,包括针对族裔宗教少数群体、移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LGBTI人士)的仇恨言论,而且公众人物也表达了此类言论。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针对此类言论的刑事对策而采取的措施,但也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种族主义、仇视伊斯兰、反犹太主义、仇外和仇视同性恋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案件没有得到报告,因为警察局对受害者的接待不善,而且民众不信任执法人员(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41.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特别是:

(a)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公开谴责仇恨言论,特别是公众人物发表的仇恨言论;

(b)加强行动,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网络平台和受仇恨言论影响最大的群体密切合作,应对网上仇恨言论盛行的问题;

(c)加强面向公职人员和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对人权和多样性的尊重;

(d)有效实施和执行有关打击仇恨犯罪的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并为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如何调查和起诉仇恨犯罪的有效培训;

(e)改进关于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数据收集工作;

(f)彻底调查仇恨犯罪,确保实施者受到起诉,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获得全面补救的机会。

结社自由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加强尊重共和国原则的2021年8月24日第2021-1109号法(即分裂主义法)被用于不当解散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一些促进信仰自由和不歧视的组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分裂主义法,如果一个社团的任何成员涉嫌煽动损害财产,即使该社团和这些损害与恐怖主义或分裂主义无关,仍可解散该社团。在这方面,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2023年3月曾试图解散大型环境运动“地球起义”,尽管这一决定后来被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分裂主义法引入了“共和国义务契约”,作为接受公共资金的条件,根据该契约,社团可能因未遵守“共和国义务”的模糊法律定义而被取消政府补助,而且只有在资助取消后才可提起法律申诉(第二、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43.缔约国应审查关于加强尊重共和国原则的2021年8月24日法,以确保该法不被用于不当限制民间社会组织的结社自由,包括促进信仰自由和不歧视的组织的结社自由。缔约国还应确保该法不会偏离所宣布的目标,损害具有政治目的的社团,包括环保运动的结社自由,并确保不可任意适用“共和国义务契约”来取消被认为未遵守“共和国义务”的社团的政府补助。缔约国应确保可能受到此类措施影响的组织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和平集会权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由于对示威者的任意检查和逮捕有所增加,包括在示威地点附近地区,而且主管部门以据称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为由禁止的示威活动数量有所增加,包括最近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示威活动,因此妨碍了和平集会权的行使(第九、第十二和第二十一条)。

45.参照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不加歧视地保障和保护和平集会权,避免施加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46.委员会欢迎2021年12月对《国家执法计划》所作的一些修改,包括考虑到记者在示威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许多指控称,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土示威活动期间的执法行动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在《国家执法计划》更新之后。尽管2021年对中等威力武器的使用规范和许可型号进行了修订,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此类武器的使用往往处于监管和法律框架之外,经常造成严重伤害,在2023年反对退休改革的示威活动中就发生了此类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执法计划》仍然允许部署没有接受过专门执法培训的部队(摩托化镇压暴力行动旅和打击犯罪旅),而且执法人员往往不遵守强制佩戴身份和组织编号标识的规定(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47.参照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确保在示威期间维持秩序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确保武器的使用仅限于自卫,并确保对武器使用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c)鉴于受重伤的示威者人数众多,审查是否有必要允许执法人员在示威期间使用中等威力武器维持秩序,特别是爆炸性手榴弹和防卫型子弹发射器;

(d)确保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案件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e)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在维持集会秩序时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以及控制人群的非暴力手段,如缓和紧张局面的技巧;

(f)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易于识别,包括系统地将身份和组织编号标识佩戴在明显位置。

48.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自2024年5月以来,新喀里多尼亚安全部队在针对关于新喀里多尼亚选举机构改革的宪法法案而爆发的示威和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一些事件发展为暴力事件,包括大约10名卡纳克人和2名宪兵在内的多人丧生,另有数百人受伤(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49.缔约国应确保对2024年5月以来在新喀里多尼亚领土发生的示威和事件中安全和执法人员涉嫌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案件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这些事件中的犯罪者,如认定有罪,对其判处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使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参与公共事务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放弃关于修改新喀里多尼亚选举机构的宪法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卡纳克土著人民缺乏有效政治参与和协商措施,以便就通过影响其权利的法律或其他措施事宜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传统参议院的决策权有限(第二十五条)。

51.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签署国所作的承诺,请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切实参与本国海外领土的政治生活,并确保尊重土著人民的协商权,以便在通过可能影响他们享有权利的立法措施或项目之前,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11月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9段(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第39段(表达自由)和第47段(和平集会权)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4.按照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