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典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700和第701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3月20日举行的第71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瑞典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准则针对委员会拟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3.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对话涵盖一系列广泛问题。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出席对话,并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瑞典人权机构以国家人权机构和《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独立监督机制的身份积极参与。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当中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执行《公约》。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和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权利,其中包括:
(a)“儿童、老年人和性别平等部”于2017年成立了一个部门间工作组,负责为残疾政策的实施提供支持;
(b)于2021年成立了瑞典人权机构;
(c)于2021年通过了关于系统地跟进国家残疾政策相关目标的战略;
(d)于2020年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本国法律。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很多法律领域内,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和残疾人支助体系中,正在逐渐向医疗模式回归;2008年《歧视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残疾定义只关注缺陷,而不涵盖导致残疾的社会障碍。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统一本国法律和政策中的残疾定义,尤其是将《歧视法》中的残疾定义修改为缺陷与社会所构建的障碍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长期来看,用以采取措施落实《公约》所保障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预算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有所下降;
(b)《公约》尚未被完全纳入瑞典国内法,因而不能为行政诉讼和司法诉讼中的法律主张提供依据;
(c)缺乏以确定为符合《公约》义务而须要采取的立法行动为目的对现行法律、政策和规定进行的系统审查;
(d)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一般不根据《公约》解释国内法,即使是在存在相关解释空间的领域内也是如此。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逐步充分实现《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确保不采取任何倒退措施;
(b)按照委员会此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审查《公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将其充分纳入国内法;
(c)对现行法律、政策和规定进行系统的审查,以确定为符合《公约》义务而须要采取的立法行动,并制定以人权为本的行动计划,其中含有明确的残疾概念并包含旨在促进、保护和实现《公约》权利的措施;
(d)确保本国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个体案件中切实适用《公约》所载的权利,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张的依据,还是作为解释国内法的指导。
9.委员会注意到,目前的残疾政策改进了对市政当局努力执行《公约》情况进行监测的工作。但是,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各地区和各城市在执行《公约》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
(b)国家一级对各地区和各城市执行《公约》的情况监测不足;
(c)针对各地区和各城市未充分执行《公约》的情况为残疾人设立的法律补救措施、投诉程序和救济机制不足。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铭记《公约》第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义务,改善各地区和各城市在努力执行《公约》方面的协调配合情况,确保其为落实残疾人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并针对地区和城市一级的执行不力情况向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提供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b)在国家一级建立一项机制,负责监督各地区和各城市切实执行《公约》的情况,其中包含具有约束力的目标、指标以及用以纠正所发现的不足之处的有效措施;
(c)针对各地区和各城市未充分执行《公约》的情况建立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可以无障碍利用的切实有效的投诉程序和救济机制。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组织,包括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组织、残疾妇女组织、残疾儿童组织和残疾少数民族组织在内,在影响他们的所有事务中缺乏系统的、制度化的参与;缺乏由法律保障的让残疾人组织参与的程序。
12.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和实施由法律保障的在所有影响残疾人的事务中与包括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组织、残疾妇女组织、残疾儿童组织和残疾少数民族组织在内的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的程序;制定上述程序须遵循的标准,除其他外保证残疾人组织有足够的时间回复,并以无障碍格式提供所有相关文件;
(b)加强包括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组织、残疾妇女组织、残疾儿童组织和残疾少数民族组织在内的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所有《公约》执行进程的能力,并为此类组织划拨充足的资金。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3.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歧视法》中不包含任何有关交叉歧视和多重歧视的明确规定;
(b)缔约国的法律,包括《歧视法》在内,未在整个法律体系内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界定为一种歧视形式,而是仅限于在少数几个选定领域规定提供合理便利,且缔约国所采用的“无障碍设施不足”概念过于狭窄;
(c)缺乏针对残疾人的仇恨犯罪相关数据;具体的仇恨犯罪相关法律未规定禁止针对残疾人的仇恨言论;
(d)根据《歧视法》不能对警察的活动提出异议,尤其是推出了新的使残疾人更有可能在无合理根据情况下被拦停、搜查和审问的“巡查区”;
(e)并非所有盲人和部分失明者均有资格获得《为特定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和其他支助计划所提供的支助服务,而且须要承担额外的支助费用,从而阻碍他们参与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f)在Sahlin诉瑞典一案中提出的建议未得到落实。
14.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对《歧视法》进行审查,以明确保护免受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包括免受因残疾和诸如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种族、原住民身份、女同性恋身份、男同性恋身份、双性恋身份、跨性别者身份、间性者身份、族裔、移民地位或国籍等另一种状况交叉而产生的歧视;
(b)对《歧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修订,以废除禁止不为寻求就业或住房者以及私人充分提供无障碍便利方面存在的限制,并纳入明确的符合《公约》第二条且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的合理便利保障;
(c)修订有关仇恨犯罪的国家法律,以纳入有关针对残疾人的仇恨犯罪的条款,并确保收集和分析专门针对残疾人的仇恨犯罪相关数据;
(d)确保可在法院切实针对警队的所有歧视性行为提出异议;
(e)将国家法律――包括《为特定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在内――之下提供支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失明或部分失明的残疾人,以改善其参与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情况;
(f)将本国关于遵守《〈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程序中提出的建议的方针政策(即在庇护案件中就来文采取临时措施)扩大到适用于该程序下提出的所有建议,落实Sahlin诉瑞典一案中提出的建议,并确保今后遵守该程序下提出的建议。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缺乏综合性的跨部门办法来确保将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移民和少数民族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内――有关的问题主流化进性别问题和残疾问题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b)在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处境以及法律和公共政策对其《公约》权利的影响问题上,缺乏相关分列数据。
16.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区域和城市各级:
(a)加强相关措施和政策机制,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移民和少数民族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权利被全面地主流化进所有与性别平等问题和残疾问题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b)确保数据收集系统和法律与政策影响评估内含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显示指标和分列数据。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残疾儿童面临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包括在教育、获得社会服务、在社区内获得个人援助、保育机构收容以及在保育机构内遭受包括性暴力在内的虐待、暴力和摧残等方面;
(b)医务人员不向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必要的支助,尤其是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在内的神经学表现特异儿童以及唐氏综合征儿童的父母;
(c)没有足够的措施来确保在所有影响残疾儿童的决定中――包括在刑事诉讼和庇护程序中――听取残疾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回顾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本国儿童权利相关法律的实施,确保本国儿童权利相关法律在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在生活的所有领域涵盖所有残疾儿童、营造安全且益于儿童成长的环境并尊重残疾儿童的生命和尊严;
(b)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包容性早期干预服务以及助行器具、设备、辅助技术和交通工具可以获得、易于获得且质量过硬,并确保为其父母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必要的支助;
(c)保证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确保他们能在所有影响自身的事务中形成并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包括在刑事诉讼和庇护程序中,确保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意见给予应有的权重,并确保他们获得与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相称的支助以实现使其意见得到倾听的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9.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针对残疾人的消极态度,尤其是针对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的消极态度,已渗透到产前检查和堕胎的相关程序和决定当中,试图要彻底消除某些类型的智力缺陷;
(b)缔约国长期存在着针对残疾人――尤其是面临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的残疾人――的成见、负面态度和仇恨言论;
(c)公众、公职人员以及决策者对残疾人的权利和残疾人的需求缺乏认识,尤其是在工作、教育和住房领域。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由专业人员提供的关于产前检查和堕胎的医疗建议和社会建议不传达对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的负面态度,且不以彻底消除某些类型缺陷为目的;
(b)以残疾妇女和女童、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以及残疾儿童为特别关注重点,开展旨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消除偏见、负面成见、有害做法和仇恨言论并推动持续、系统地转变态度的媒体宣传活动;
(c)针对学生、法官、执法人员、警察、教师、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以及广大社会成员加强和增加有关残疾人权利和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的强化培训课程。
无障碍(第九条)
21.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缔约国全境在执行有关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公共采购在内――无障碍的法律规定和规则方面参差不齐,且缺乏将通用设计主流化进包括公共交通、建筑、设施、公共空间、公共服务、物理无障碍、信息无障碍、通信无障碍、数字无障碍、研究以及诸如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内的生活各个领域的措施;
(b)缺乏供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无障碍标准的制度化机制,且缺乏可供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利用的违反上述标准情况投诉程序;
(c)残疾人在数字无障碍和电子身份识别方面面临障碍。
22.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九条确保国家、区域和城市的法律规定生活所有领域无障碍,包括公共采购领域在内,并确保上述法律得到切实有效且连贯一致的执行;在制定标准和准则时推广通用设计;
(b)建立供在制定无障碍标准过程中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和让残疾人积极参与的制度化机制,并建立供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就侵犯其无障碍权的情况提起投诉的机制;
(c)确保残疾人可享有数字无障碍和电子身份识别。
生命权(第十条)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为警察部队提供培训、编写关于与心理社会残障者互动的手册以及计划出台拟予纳入残疾视角的精神健康和预防自杀战略提供的信息。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如警察部队关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警方利用特别援助力量使用武力情况的报告当中所表明的那样,警察部队对心理社会残障者使用火器的情况过多,且近年来警察部队使用火器的情况大幅增多;
(b)未采取措施防止护理机构中发生可避免的残疾人死亡情况。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避免过度使用武力和火器,尤其是避免针对心理社会残障者和被多重边缘化的残疾人过度使用武力和火器;
(b)制定一项综合方法,以防止仍在护理机构中的残疾人发生可避免的死亡情况,包括向诸如医疗保健、社会、教育和社区工作者等所有与残疾人打交道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并确保切实起诉犯罪行为。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5.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在减少灾害风险、采取人道主义行动和管理紧急情况(包括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在内)方面,缺乏一项虑及残疾问题且以人权为本的用以协调国家和地方各级预防措施和应对措施的总体战略;
(b)气候政策框架虑及残疾问题的程度,包括就萨米残疾人而言;
(c)残疾人,尤其是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以及神经学表现特异者,在危难和紧急情况中不能切实有效地收到信息;
(d)身有残疾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接受临时保护的乌克兰人无法充分获得基本服务和残疾相关支助。
26.委员会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准则》,建议缔约国在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下:
(a)就所有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包括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在内)、气候变化以及减少灾害风险,制定一项虑及残疾问题且以人权为本的总体战略,以确保国家、区域和城市各级协调配合;
(b)采取措施,确保气候政策框架的实施工作虑及残疾问题,包括虑及萨米残疾人,且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c)确保所有残疾人――尤其是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以及神经学表现特异者――在包括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在内的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均能享有无障碍的沟通和通知方式,包括“易读”、盲文和手语在内;
(d)确保身有残疾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接受临时保护的乌克兰人在内――能够获得基本服务和残疾相关支助,包括无障碍通信、无障碍住房、适当的生计、辅助设备以及进入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支助在内。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7.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未采取措施以辅助决策机制取代替代决策机制;
(b)在使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行使法律能力方面采取的支助措施有限;
(c)未能在全国范围内一致地实施“个人代表”计划(Personligt Ombud),且各城市之间不能平等地获得该计划所提供的支助;
(d)辅助决策及其应用方面的培训不足,尤其是在司法系统内。
28.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在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的情况下:
(a)消除一切形式替代决策,并代之以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偏好和自主权的辅助决策系统;
(b)制定一项国家综合战略,在国家、地区和城市各级政府实行辅助决策机制,并辅以适当、相称的保障措施;
(c)对“个人代表”计划进行审查,以考虑将其适用于所有残疾人,并确保全国各城市之间协调一致;
(d)就辅助决策制定并向各政府机构以及包括司法、卫生、银行、金融以及社会服务部门在内的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培训方案。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面临障碍,其中包括:
(a)程序性便利和适合年龄的便利有限,尤其是就神经学表现特异者而言;
(b)司法系统内在残疾人权利方面,包括在针对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的具体访谈技巧方面,知识、培训和能力有限;
(c)残疾人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的机会有限,在获得法律代理方面存在经济上的障碍。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和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制定一项国家残疾人司法保护战略,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a)旨在修订刑法、民法、劳动法和行政法中的程序性规则,确保为残疾人免费提供程序性便利和适龄便利的措施;
(b)就适用《公约》之下的标准和原则以确保获得司法保护问题对包括法官、警察、检察官和监狱工作人员在内的司法系统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c)审查《法律援助法》,以消除获得法律代理方面的经济障碍,尤其是就行政法和歧视法相关案件而言。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可能因身体缺陷而被剥夺自由;从精神病院出院方面存在障碍,包括由于社区内住房选择有限而延时出院;
(b)被认为“不适于”受审的残疾人被无限期羁押。
32.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和《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准则》,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政策和司法措施:
(a)废除所有允许以身体缺陷为由剥夺自由的法律和实践,包括精神健康方面的法律在内,并确保能获得适当且无障碍的社区内住房和支助;
(b)修订和/或废除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允许对残疾人比对被判定犯有相同罪行的其他被告采取更严厉措施(例如无限期羁押)的法律,并保证残疾人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始终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获得司法保护。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3.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的集体之家、特殊居住环境以及包括精神病院在内的一切形式护理机构内普遍存在采用胁迫和限制性做法以及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实行电休克疗法和药物治疗的情况;
(b)羁押场所、社会护理机构、集体之家以及由私人管理的设施内缺乏为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建立的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且包括国家防范机制在内的现有监督机制提出的建议未得到落实。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
(a)禁止对仍在集体之家、特殊居住环境和包括精神病院在内的一切形式护理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采用胁迫和限制性做法,禁止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对其实行电休克疗法和药物治疗,另行制定非胁迫性的、适合年龄的支助措施,并就上述措施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b)加强现有监督机制以确保对羁押场所、社会护理机构、集体之家和私人管理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定期向议会进行公开汇报,并建立促进及时落实建议的机制。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5.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普遍存在着各种形式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情况;
(b)要求政府对特殊寄宿之家进行调查的指令未明确提及《公约》;
(c)在护理机构环境中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不被承认为犯罪受害者。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的密切协商及其积极参与下:
(a)按照《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制定一项内容全面、切实有效的能应对性别特有需求和年龄特有需求的预防和应对暴力战略,以解决包括护理机构在内的所有环境中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能获得司法保护以及适合性别和年龄的支助和康复机会;
(b)立即采取行动,确保政府对特殊寄宿之家的调查明确依照《公约》的标准和原则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
(c)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确保在护理机构内遭受暴力侵害――包括遭受强制看护在内――的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被承认为犯罪受害者,以确保可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报案、调查和起诉。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7.委员会对改变间性儿童性别特征的不必要、侵入性或不可逆转的医疗干预措施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间性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积极让其参与,确保全面保护间性儿童免受不必要、侵入性或不可逆转的改变性别特征的医疗干预。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9.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蒂多协议》对残疾移民及其获得包括医疗保健、个人援助和住房在内的各种形式福利的负面影响,以及关于为期八年将获得公民身份的机会局限于能自食其力者的提议;
(b)关于提供支助服务的法律未在不同的地区和城市统一适用,导致在从一个城市迁居另一个城市时失去某些支助服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
(a)确保残疾移民能不受歧视地获得各种形式的福利和基本支助,包括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支助在内;
(b)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制定一个用以确保支助服务可在各城市之间移转的国家框架。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41.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个人援助方面的限制有所增多;2015年至2022年间有1,500名残疾人失去了个人援助;66岁以上者缺少申请个人援助的机会;各城市在提供个人援助方面存在差异;
(b)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被收入护理机构的比例有所增高;
(c)残疾人被剥夺与他人一样平等地选择居所以及住在哪里和跟谁一起生活的权利。
42.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准则》以及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关于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的转型问题的报告,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立即采取行动制定和实施一项国家去机构化战略,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a)立法、行政、政策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全国范围内所有残疾人――包括2015年至2022年间失去个人援助的1,500名残疾人和66岁以上残疾人在内——均能一致地获得个性化的个人援助和支助;
(b)对护理机构进行独立监督,直至其关闭;
(c)关闭现有护理机构和防止残疾人被重新收入护理机构的相关政策;
(d)旨在加强为使残疾儿童能与其家人一起生活或在家庭环境而非护理机构中成长而提供的支助系统的措施;
(e)旨在消除残疾人在选择在哪里生活和与谁一起生活方面面临的障碍的措施,其中包括增加安全、负担得起且无障碍的社区住房供应量。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陪同人服务”来为个人的行动能力提供支助,包括为仍住在特殊住所的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仍住在集体之家的残疾人以及盲人的行动能力提供支助。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旨在为个人行动能力提供支助的措施,包括制定一项关于提供“陪同人服务”的国家计划,以为个人行动能力提供支助,尤其是为仍住在特殊住所的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仍住在集体之家的残疾人以及盲人的个人行动能力提供支助。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以无障碍形式传播政府信息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以少数民族语言、瑞典白话文、手语、“易读”、盲文以及触觉、辅助性和替代性交流手段传播无障碍信息。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根据国际和欧洲标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均可及时且无需额外付费地以无障碍形式和借助辅助技术获得面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中。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残疾人的个人、医疗和康复信息方面,缺乏确保保护数据和隐私权的全面措施,尤其是就评估包括个人援助在内的服务需求而言。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订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以确保数据保护和隐私权并建立起数据保护规程和安全系统,从而保障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在个人、医疗和康复信息方面享有隐私。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9.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市政当局缺乏资源和适当的支助机制来为身有残疾的父母和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支助;
(b)鉴于家庭团聚权是以详细的收入和住房要求为先决条件,残疾人在家庭团聚程序中面临歧视。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确保实现家庭生活权,确保向身有残疾的父母和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支助,并确保彻底消除服务提供方和市政当局的偏见,尤其是在偏远地区;
(b)对有关家庭团聚的规则进行审查,以确保残疾人不会因抚养要求而处于不利地位。
教育(第二十四条)
51.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教育当中隔离措施增多,且没有负责监督和实施全纳教育的明确机制;
(b)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选择受到限制,仅限于在实行隔离的机构内;
(c)为在教育当中提供合理便利――例如为残疾学生提供个人援助和支助服务――而划拨的资源减少;
(d)就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的培训不足,且在具体技能和教学方法方面培养得不够。
52.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和4.a,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残疾学生及其家庭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制定一项国家全纳教育战略,以从隔离式教育向全纳式教育转型,并建立一项机制,用以监督有关全纳教育的国家法律执行情况并予以强制执行;
(b)确保残疾儿童可以入读主流学校,包括针对各种残疾情况加强无障碍和合理便利,并提供适当的交通安排,尤其是在偏远地区;
(c)以替代和无障碍形式向残疾学生提供代偿辅助工具和学习材料,例如全纳性的数字访问机会、交流模式和交流手段,包括“易读”、交流辅助工具以及辅助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内,并确保有足够多的教师能流利使用瑞典手语;
(d)保证不断对各级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全纳教育培训,包括手语和其他无障碍交流形式方面的培训,并建立一个监测系统,以消除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一切形式直接和间接歧视;
(e)划拨更多资源,以在高等教育机构内提供合理便利和专项援助计划,包括对有各种残疾情况的学生进行专业培训。
健康(第二十五条)
53.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与一般人口相比,残疾人,尤其是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生活在偏远地区的残疾人、仍生活在护理机构中的残疾人以及残疾儿童和残疾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更差,死亡率和自杀率更高,且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包括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牙科保健、信息和设备方面;
(b)正逐渐朝着采用医疗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回归,且未采取措施确保个人的需要、好恶和自决权受到尊重。
5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尤其是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生活在偏远地区的残疾人、仍生活在护理机构中的残疾人以及残疾儿童和残疾妇女,能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获得信息并获得负担得起、无障碍、质量高且文化上敏感的医疗设备和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生殖健康和精神健康服务在内;
(b)加强对残疾人系统地参与规划、设计、监测和评价医疗保健领域内无障碍情况、护理流程和工作方法的要求,并加强实施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地区和各城市在服务和提供方方面不一致且范围有限,且缺乏全国一致的指导方针和监测机制来确保残疾人获得适当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国一致的指导方针并建立全国一致的监测机制和评价机制,以确保残疾人能按照自己的选择和好恶轻松地选择和接受最具相关性、最适当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或服务,能独立生活,且能进入劳动力市场。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7.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残疾人失业率高企,尤其是残疾妇女、残疾青年、残疾少数民族以及残疾移民,且支付机制中仍在继续歧视“工作能力下降”的残疾人;
(b)残疾人在就业当中面临歧视和障碍,各地区和各城市在提供支助方面存在差异,且缺乏旨在确保就雇主不遵守残疾人就业配额情况追责的措施;
(c)缺乏职业培训和规程来消除歧视和隔离现象并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工作和就业机会。
58.委员会援引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建议缔约国:
(a)对现行国家法律进行审查,以解决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残疾青年、残疾少数民族、残疾移民以及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所面临的系统性、交叉性、结构性障碍;采取措施,增加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的残疾人数量,并对工作能力是否下降的评估工作进行审查;
(b)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强制执行残疾人就业配额,并确保工作场所无障碍且提供合理便利;
(c)加强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系统;采取措施,确保无障碍和包容性,包括建立一项投诉机制来调查职业康复和工作领域基于残疾歧视的做法,并确保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切实有效地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向工作过渡。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9.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残疾人陷入贫困的风险更高,解决残疾人贫困问题的措施不充分,且缺乏定期研究来审视贫困和残疾交织在一起的系统性原因从而为政府的政策和计划提供充分信息;
(b)不同地区和不同城市为残疾人提供的支助措施存在差异,且提交支助申请的程序繁琐;
(c)身有残疾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包括受临时保护的残疾人在内,无法利用残疾支助计划。
60.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致力于不论残疾状况增强所有人权能并促进所有人融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残疾人贫困风险增大的问题,并将残疾问题主流化进所有与减贫有关的调查、研究、政策和计划;
(b)确保所有地区和所有城市的残疾人均能平等地获得支助,并简化提交支助申请的程序;
(c)为身有残疾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包括受临时保护的残疾人在内――提供利用残疾支助计划的机会,以防止他们陷入贫困。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61.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残疾人对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包括竞选活动在内――的参与率低,且缺乏针对各类残疾人――尤其是妇女――的领导能力计划;
(b)所有残疾人均缺乏使用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的机会,尤其是身体、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确保实施可持续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切实、充分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包括让残疾人享有投票和参选的权利和机会以及在国家、区域和城市各级进入高级决策岗位的机会,并虑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16.7.1,增加残疾人对公共服务的参与;
(b)确保各地区和各城市的投票材料和投票站无障碍,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并确保选举活动无障碍,包括借助替代性和辅助性信息传递方式为智力残障者采取支助措施。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参加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方面存在障碍,尤其是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障者和残疾儿童。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加强相关机制,确保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参加体育、娱乐、文化和休闲活动;
(b)确保残疾人可以免费获得个人援助,以便从事体育运动和参加文化活动和社交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5.委员会注意到,瑞典统计局每年都会进行生活条件调查。但是,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在就残疾人在包括生活条件、健康、教育、就业、社会保护和司法系统在内的生活各个领域的处境问题收集和公布相关数据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b)缺乏分列的数据,包括缺乏残疾人面临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的相关分列数据,例如有残疾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残疾少数民族,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受临时保护的残疾人在内的残疾移民,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仍生活在护理机构中的残疾人;
(c)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对用以监测残疾相关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显示指标制定工作缺乏参与。
66.委员会回顾“华盛顿小组简易功能问题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包容和增强残疾人权能的政策标志,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确保采取适当的、全国一致的措施,就残疾人的处境问题收集、采用和公布相关分列数据,尤其是面临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的残疾人,其中包括有残疾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残疾少数民族,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受临时保护的残疾人在内的残疾移民,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生活在护理机构中的残疾人。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用于国际发展的总预算高。但是,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2022年11月通过的国际发展预算限制对发展中国家专门涉及残疾问题的项目产生了负面影响;
(b)通过瑞典国际开发合作署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战略当中未纳入残疾相关措施。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在国际上制定专门针对残疾问题的措施划拨充足的资金资源,并保证包容是作为国际合作方案组成内容供资的项目获得批准的一项先决条件;
(b)确保将残疾相关措施纳入所有人道主义援助战略,包括纳入瑞典国际开发合作署提供的战略。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于2022年1月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设立了瑞典人权机构,且该机构已申请加入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认为获得A级地位的可能性“不错,但不确定”,且该机构在其理事会成员的供资、任命、薪酬和解雇标准方面存在一系列关切问题。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瑞典人权机构提供充分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以及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立法和监管框架。
7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对瑞典人权机构监测进程的介入和参与不足。
72.委员会建议瑞典人权机构为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介入和充分参与其监测进程制定程序和规程。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73.委员会强调指出,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意见均很重要。就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而言,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段所载关于一般义务的建议、第14段所载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建议、第44段所载关于独立生活和使之融入社区的建议,以及第54段所载关于全纳教育的建议。
74.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诸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5.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编写本国的定期报告,尤其是残疾人组织。
76.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在内,并以包括“易读”在内的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7.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应提交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即2031年1月15日――前至少提前一年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上述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