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的补充资料的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委员会赞赏阿根廷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及时提供补充资料,以回应委员会在2013年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的是,缔约国根据2023年1月27日转交缔约国的问题清单提交了补充书面资料,在2023年3月21日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公开、富有成果、建设性的对话,谈及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与下列专题有关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a) 法律统一;(b) 搜寻与调查;(c) 全面补救。
2.委员会在2023年3月30日举行的第43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
(a)于2014年10月颁布了第26.994号法律,修订了《国家民商事法典》,并规定危害人类罪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b)在国家人权秘书处内设立国家人权法律事务局,继续开展人权与文化多元化秘书处真相与正义方案的活动;
(c)于2018年12月颁布了第27.482号法律,将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纳入《联邦刑事诉讼法》,增加对被告和被拘留者的保障,包括在移交被剥夺自由者方面的保障,并保障受害者积极参与诉讼的权利,以及心理支持和安全措施;
(d)在阿根廷24个省中的18个省建立了地方防范酷刑机制;
(e)通过2016年5月第483/2016号行政决定,在司法和人权部人权秘书处之下设立了国家反机构暴力政策局;
(f)通过2016年10月第1093/2016号法令,建立寻找失踪人员和下落不明者的联邦系统,协调国家不同机构的工作,以有效调查失踪案件,寻找失踪人员;
(g)通过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第3/11号决议,指示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检察官在安全部队人员被推定参与所调查的犯罪时不让这些人员参与调查工作,该决议批准由检察官办公室调查严重行为、骚扰、非法胁迫和酷刑案件;并通过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第4/12号决议,批准了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安全部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犯伤害和杀人行为的最低限度行动规则。
(h)修订了《证人和被告保护国家方案》,将强迫失踪案件视为该方案框架内处理的一类案件;
(i)国家身份权委员会努力寻找失踪的被拘留者的子女以及母亲被囚禁期间出生的人,并恢复军事独裁期间被盗用身份的132人的身份。
C.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和缔约国的事态发展
4.委员会重视并欣见缔约国自委员会上次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在正义、真相和赔偿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然而,委员会认为,要充分执行《公约》,在现行法律框架及其适用方面仍然存在挑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委员会本着建设性与合作精神提出的建议,继续加强现有的法律框架,并确保其法律框架以及缔约国当局的所有行动均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情况
5.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努力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防止和惩治强迫失踪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在考虑国内法院判例方面已赋予《公约》宪法地位。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关于明确承认《公约》的宪法地位以及《公约》条款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建议。
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加快立法进程,赋予《公约》宪法地位。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明确承认《公约》条款的直接适用性。
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但对自2009年以来没有任命监察员表示关切。
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任命监察员,并确保该机构获得履行其任务所需的财政资源、技术资源和合格人力资源。
2.法律统一
被剥夺自由者的移交
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21年2月通过了《联邦监狱管理局被剥夺自由者移交规程》,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该规程适用于移交已被定罪和未被定罪的被剥夺自由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其有效执行《公约》的资料,特别是在发生非法移交时采取何种行动以及对这些案件进行何种处罚(第十七条)。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联邦监狱管理局被剥夺自由者移交规程》,以防止非法移交,并确保在发生非法移交时进行调查并惩罚责任人。
关于设立联邦失踪人员搜寻机构的拟议法案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关于设立联邦失踪人员搜寻机构的拟议法案进展情况的资料,该法案旨在使缔约国的法律和体制符合委员会通过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第十二、二十四和三十条)。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动建立联邦失踪人员搜寻机构的进程,确保民间社会各利益攸关方尽可能广泛地参与。
3.搜寻与调查
1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实际障碍和法律障碍,打击军事独裁统治期间强迫失踪行为(包括非国家行为者的强迫失踪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委员会注意到关于2020年12月启动的《推进惩治危害人类罪司法进程战略计划》的信息,该计划规定了旨在加快审判、加强调查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截至2022年12月5日,共有1,117人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168人被无罪释放。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数据没有具体反映与指称的强迫失踪案件的比例,也没有具体说明调查、起诉和惩罚的结果(第十二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关于军事独裁时期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起诉和惩罚的资料合并到国家各数据库中,编制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应有助于查明不同的受害者群体、强迫失踪的原因和动态以及行为模式,作为采取更有效的预防、调查和搜寻措施的基础。登记册应定期、统一、全面、及时更新,包含所有已知失踪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应至少载列以下内容:
(a)失踪人员总数和身份,具体列明可能遭受《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强迫失踪的人;
(b)失踪者的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国籍、族裔、失踪地点、日期、背景和情况,包括与确定是否为强迫失踪有关的所有要素;
(c)相关搜寻、调查和赔偿程序的状况,包括挖掘、辨认和尸体移交的数据。
15.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不给予被控或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包括强迫失踪罪)的人在程序上和监禁方面任何好处,特别是准予软禁和减刑的情况,这可能构成一种有罪不罚的形式(第七条)。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废除为被指控或被判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提供程序上和监禁方面不合理的好处的做法。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程序滞后、拖延,在上诉阶段特别如此,原因之一是联邦法官任命不及时,由于这种情况,犯罪者可能直到死亡都不受惩罚,也可能在受害者因年老而死亡之前,伸张正义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第十二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加快司法程序,包括设立新的联邦司法机构,并拨出必要的资源,使法院和法庭能够毫不拖延地履行其职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在军事独裁期间和民主制度下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努力进行调查和搜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联邦和省一级负责搜寻、调查和起诉的当局之间缺乏交流和协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明确的机制,让失踪人员亲属参与与民主政体下发生的案件有关的调查、搜寻和辨认进程所有阶段的工作(第十二条)。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参与调查、搜寻、查找、找回、辨认失踪人员遗体的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和系统性信息交流,使各机构能够有效迅速地履行职责。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失踪人员亲属参与搜寻、调查和身份识别进程的所有阶段,确保他们定期了解当局采取行动的进展和结果。
2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在民主政体下发生的案件,既没有失踪人员官方统一登记册,也没有载列寻找亲人的家庭的遗传信息的统一数据库。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数据库载列在各省发现的身份不明尸体的资料,也没有关于保护和识别尸体的公共政策(第二十四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登记在民主政体下失踪人员情况的官方登记机构,该机构为履行职能需要特定预算,需要组织结构,需要有独立性,需要适当配置,以便满足尸体辨认和遗骸搜寻的需要。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基因数据库,以便将民主政体下失踪人员亲属的家庭参考样本与身份不明人士遗骸的DNA图谱进行比较,同时确保充分尊重《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保护个人数据的原则。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机构暴力行为持续存在,包括故意隐藏受害者尸体的做法,受害者特别包括处于极端贫困和边缘化状况的年轻人、据称使用非法药物的人或社会抗议的参与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确保涉嫌介入有关事件的安全部队不参与调查进程的机制的有效性(第十二条)。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强迫失踪的机构暴力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规框架,并确保为此目的分配足够的资源。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促进警察机构内部的体制改革,以消除暴力行为,并确保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官员受到适当调查、起诉和惩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涉嫌实施强迫失踪行为的人进行适当调查,并确保他们不对调查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在民主政体下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出现了不合理的拖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搜寻程序有时延误长达48小时才启动(第十二和二十四条)。
26.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确保对强迫失踪案件立即、彻底、公正地展开调查和搜寻,即使没有收到正式投诉,也认真切实地进行调查和搜寻,直到查明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
4.全面补救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向强迫失踪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详细说明这种补救的方式,也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根据全面补救概念对军事独裁期间和之后发生的事件提供其他形式的补救(第二十四条)。
2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汇编详细统计数据,说明为在军事独裁统治期间和在民主政体下强迫失踪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情况,以便掌握必要的资料,改进和确保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其中说明为确保向强迫失踪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制度顾及受害者个人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妇女、性别和多样性部在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的干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在民主政体下发生的强迫失踪受害者在利用补救机制方面面临困难(第二十四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现有法规和体制框架保障强迫失踪的所有受害者在全国境内都能利用全面补救和赔偿制度,无论事件发生在何时。这一制度应顾及受害者的个人情况,如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种族、社会地位和残疾状况。
3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其中介绍国家档案馆开展的工作、推动建立记忆档案表的情况以及跟进文件解密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关于保存且标明国家恐怖主义纪念地并宣传相关情况的第26.691号法律,以及关于标明发生严重机构暴力行为的地点的政策(第二十四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过去的事件和严重的机构暴力行为进行有象征意义的补救,并开展纪念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存危害人类罪口头审判的录像记录,并继续努力解密文件。
D.《公约》权利和义务的落实、传播和后续行动
33.委员会希望指出各国在批准《公约》时所承担的义务,敦促缔约国确保其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性质为何,也无论授权来源为何,都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
34.委员会还强调,强迫失踪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极为残酷。强迫失踪的女性受害者特别容易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作为失踪人员家庭成员的妇女也特别容易遭受严重不利的社会经济影响,在努力寻找亲人时特别容易遭受暴力、迫害和报复。强迫失踪的儿童受害者,无论是本人失踪,还是因亲人失踪而遭受痛苦,其人权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委员会特别强调,缔约国在执行本建议和《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时,必须有系统的性别视角,并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具体需要。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传播《公约》、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的补充资料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国家当局、民间社会行为者和广大民众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民间社会参与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进程。
36.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4月4日之前提交准确的最新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关于法律统一、调查、搜寻和补救的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缔约国认为与《公约》有关的任何资料,以便在2027年予以审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防止强迫失踪的国家政策,并鼓励和便利民间社会,特别是强迫失踪受害者组织,参与编写补充资料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