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奥地利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4年4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074和第2077次会议上审议了奥地利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1日举行的第209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9月12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和出台《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包括通过了:
(a)2020年《刑法与欧洲联盟法律一致法》,该法扩大了向被警方拘留的贫困者提供的随叫随到法律服务;
(b)2019年《防止暴力法》;
(c)2017年《基本培训条例》,该条例旨在确保执法人员的各级培训均以人权为基础;
(d)201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加强刑事诉讼中高度弱势受害者的权利。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政策和程序,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特别是:
(a)2022年通过的《2022-2030年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
(b)2021年通过的《2021-2023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
(c)2017年建立的防止极端主义和去激进化国家网络,以及2020年通过的《奥地利防止极端主义和去激进化战略》;
(d)2016年建立的识别儿童贩运潜在受害者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国家转介机制。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以下建议的落实情况:警方审讯时有律师在场;建立独立机制,对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驱逐出境前的拘留;在监狱中使用放电武器;对所有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根据缔约国2016年12月9日提供的关于这些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所载资料和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认为,第9(a)段提出的建议已得到落实,第37段所载建议已得到部分落实,第9(b)、第23和第31段所载建议尚未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15、第31、第35和第41段述及这些问题。
《公约》的法律地位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联邦结构以及为加强协调《公约》执行工作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州和市两级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各州专属责任的领域,《公约》的适用并不一致。委员会指出,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确保《公约》的执行以及在这方面领导各州政府。虽然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若干条款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内容已作为在缔约国可直接适用的宪法性法律得到执行,所有其他人权条约通过立法得到执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如何解决国内法与《公约》之间的潜在冲突(第2条)。
9.鉴于联邦政府对确保《公约》执行负有主要责任,缔约国应加强在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进行协调的机构体制,以确保在所有司法管辖区有效和一致地执行《公约》。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将《公约》纳入国内法,确保《公约》保护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中得到充分落实。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10.委员会认为《刑法》第312a条所载的酷刑罪定义大致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并注意到缔约国就酷刑罪的处罚与《刑法》所列其他罪行的处罚相比是否适当所作的解释,但仍感关切的是,《刑法》第312a条第(1)款规定对基本的酷刑罪处以一至十年监禁,委员会认为,最低一年监禁不是考虑到这一罪行严重性的适当处罚(第1、第2和第4条)。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刑法》第312a条第(1)款,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对所有酷刑行为处以考虑到其严重性的适当处罚。
诉讼时效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规定酷刑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3.缔约国应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时效限制,以避免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处施害者方面存在任何有罪不罚的风险。
基本法律保障
14.委员会考虑到国内法规定的程序性保障以及经修订的联邦内政部关于行政和业务事项、刑事调查及随叫随到法律服务的内部指示(该指示规定警方有义务推迟审讯,以便嫌疑人的律师能够到达审讯地点),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仍未向所有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的被拘留成年人提供在警方审讯时有律师到场的免费服务(第2条)。
15.缔约国应在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包括在审讯之前和审讯期间获得律师协助,以及在适用情况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缔约国应继续向参与拘留活动的人员提供关于法律保障的适当定期培训,监测法律保障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不力的官员予以处罚。
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2022年获得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授予的A级地位,但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议会三个主要政党对该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和任命不够包容和透明,也没有与民间社会进行正式公开磋商并允许其切实参与(第2条第1款)。
17.缔约国应审查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以确保该委员会充分透明和政治独立。
监督拘留设施
18.委员会欢迎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及其独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防范机制所开展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采取系统措施确保有效落实该委员会的建议(第2、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通过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有效跟进和执行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作为其监测活动的一部分而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鼓励国家防范机制与民间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包括通过人权咨询委员会这样做。
庇护和不推回
2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涌入该国境内的大批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民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在某些情况下违反了不推回原则。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一项正式国家机制,在酷刑、贩运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等弱势寻求庇护者到达接待中心时对其进行识别,记录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并向其提供支助服务;
(b)联邦移民和庇护局人手不足,导致无法迅速处理日益增加的庇护申请;
(c)根据奥地利宪法法院2023年12月14日第G 328/2022号裁决,联邦接待和支助服务机构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法律援助和代理不够独立;
(d)在初审程序中无法获得律师;
(e)只有在寻求庇护的14至18岁孤身或离散儿童被分配到某一州运营的接待设施后,才为其指定法定监护人,由于年龄评估程序,转移至该设施可能需要时间;
(f)有报告称,一些面向寻求庇护者的过境接待设施居住条件较差,包括过度拥挤,获得医疗和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
(g)根据《庇护法》(2005年),在寻求庇护者涌入的情况下,联邦政府有权通过紧急法令,从而可采用边境快速庇护程序等特别程序来维持公共秩序,这可能会阻碍寻求国际保护者获得公平有效的庇护程序;
(h)联邦移民和庇护局可剥夺来源国被认为是安全国家的人员所提上诉的暂停执行效力,而联邦行政法院仅有一周时间来审查剥夺这种剥夺暂停效力的做法(第3条)。
21.缔约国应:
(a)确保不将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所涉个人可能遭受酷刑的另一国;
(b)确保所有抵达或试图抵达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无论其法律身份和抵达方式如何,均能享有公正有效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而不被推回;
(c)制定和实施一项正式国家机制,在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中尽早识别酷刑、贩运和性别暴力受害者,让他们优先进入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并就需要紧急治疗的健康状况接受治疗;
(d)加强联邦移民和庇护局处理该国境内寻求庇护者难民申请的能力;
(e)根据奥地利宪法法院2023年12月14日第G 328/2022号裁决,考虑修订《联邦接待和支助服务机构设立法》和《联邦移民和庇护局程序法》,以保障联邦接待和支助服务机构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法律援助和代理的充分独立性;
(f)确保寻求庇护者在整个庇护程序期间获得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和代理;
(g)确保从一开始就系统和不作无故拖延地为所有寻求庇护的孤身或离散儿童指定一名受过儿童咨询培训的监护人,并贯穿其在缔约国停留的整个期间;
(h)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面向寻求庇护者的过境接待设施具备适当接待条件,并为寻求庇护的孤身或离散儿童提供寄养;
(i)考虑废除《庇护法》(2005年)中允许颁布紧急法令的规定,该法令可能会限制获得公正有效的庇护程序;
(j)确保对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决定提出的上诉具有暂停效力。
外交保证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缔约国以外交保证为由将寻求庇护者遣返或引渡至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有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委员会回顾,正如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20段所述,不得以外交保证为借口,损害《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第3条)。
23.就引渡和驱逐而言,缔约国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返回某国后有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则应避免寻求和接受此类国家的外交保证。缔约国应对每个案件的情况进行彻底评估,包括遣返国或引渡国的总体酷刑情况。缔约国应确保在根据外交保证进行遣返或引渡的同时,对有关人员在接收国的情况进行持续和广泛的监测。
拘留条件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避免监狱过度拥挤,包括建造新的惩教设施和使用替代性非监禁措施,并改善向囚犯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许多拘留场所仍然存在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这导致了被拘留者,特别是被审前拘留者被长时间关押,参加促进重返社会的娱乐和教育活动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保健工作人员和提供的适当培训不足,向有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被拘留者提供的保健服务,特别是心理健康服务不足,导致出现忽视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存在让监狱官员参与履行保健职责的做法,这可能会破坏医疗保密性,损害对监狱保健工作人员专业独立性的看法。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成年和青少年被拘留者继续使用单独监禁,并且在某些情况下长期使用此类做法(第2、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防止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度拥挤,包括更广泛地采用非监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增加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的人数;
(c)更好地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特别是有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被剥夺自由者提供适合其性别和年龄并符合其文化习俗的医疗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d)保障囚犯医疗信息的隐私和保密性,特别是确保由合格的保健专业人员履行保健职责,对囚犯进行体检时没有监狱官员在场,除非医生提出这一要求;
(e)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缺乏有意义的娱乐和教育活动的情况,促进被拘留者,特别是被审前拘留者重返社会;
(f)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5(1),确保单独监禁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成年人连续单独监禁超过15天),接受独立审查,且应得到主管部门授权。缔约国还应确保单独监禁的情况得到适当登记和记录。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5(2),该条规定,如果有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或身体残疾的囚犯的状况可能因单独监禁而恶化,则应禁止采取此类措施。此外,《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3)规定,纪律处罚或限制措施不得包括禁止与家人联系,只能严格出于维护安全和秩序的必要,在有限时间内限制与家人联系的方式。
羁押期间死亡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介绍了为有吸毒或用药紊乱症的被剥夺自由者提供的护理方案以及预防自杀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奥地利监狱中的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的人数最近有所增加,据报告,这是因为缺乏适当的医疗援助和治疗,特别是缺乏面向有心理健康问题者的此类服务(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
(a)确保由独立实体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包括根据《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酌情予以相应处罚,并向家属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b)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24至35,确保为监狱分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囚犯提供适当保健,包括精神保健,评估和评价预防、发现和治疗监狱中慢性、退行性和传染性疾病的现有预防、监测和治疗方案,并重新评估预防自杀和自残战略的有效性;
(c)汇编所有拘留场所死亡事件及其原因和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少年司法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改善违法儿童的状况,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缺陷。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被拘留儿童有时受到具有潜在危险的约束,并被单独监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没有对青少年充分采用审前拘留替代办法(第2、第11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继续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和调解,并尽可能采用非监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b)确保儿童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确保包括人身约束在内的强制手段仅在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立即停止单独监禁做法,迅速调查所有凌辱和虐待案件,并适当制裁施害者;
(c)确保审前拘留仅在根据个人情况确定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条件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对此类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以期撤销。
驱逐出境前的拘留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驱逐出境前的拘留实行“开放性管理”制度,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设施内的拘留物质条件恶劣,并且由于长期人手不足,无法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被长期关押在所谓的安全牢房,据报告,他们被剥夺了有意义的人际接触,很少有机会到户外活动(第2、第11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确保驱逐出境前的拘留仅在根据个人情况确定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条件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加紧努力扩大非监禁措施的适用范围;
(b)在拘留必要且相称的情况下,改善拘留驱逐中心的居住条件,包括保障获得适当社会、教育和身心健康服务的机会;
(c)确保关押在所谓的安全牢房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如果有心理健康问题者的状况可能因被关押在安全牢房而恶化,则应立即停止此类做法。
法医精神病设施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被拘留在法医精神病设施的残疾人的状况,包括禁止使用精神病重症监护床(网床)和其他笼式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允许以身心缺陷为由进行非自愿拘留和强制治疗,包括关于将精神病人非自愿关押在医院的1990年3月1日第155/1990号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允许并且继续在拘留场所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包括残疾儿童使用单独监禁、隔离、人身和化学约束手段以及其他限制性做法,并且在某些情况下长期使用此类做法(第2、第11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
(a)考虑审查包括第155/1990号法在内的一切允许以人身缺陷为由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剥夺自由和进行强制医疗干预的法律;
(b)如果单独监禁会使包括儿童在内的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的状况恶化,则禁止对其使用此类措施,确保在适当监督下依法使用约束和强制手段,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仅限于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
(c)对公共和私营医疗机构中所有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涉嫌实施虐待者,确保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对被判有罪者予以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补偿;
(d)向所有医务和非医务人员,包括安全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护理标准和方法的定期培训;
(e)确保对法医精神病设施进行适当监测,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防止在这些设施中实施酷刑或虐待。
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起诉和惩处犯罪者
34.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司法部关于处理执法人员和监狱官员实施虐待指控的内部指示,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关公职人员虐待被拘留者的指控数量相对较多,但因此类指控而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仍然很少。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官员进行调查和起诉或采取纪律措施的案件数量,也没有说明对被判实施虐待行为者给予的处罚和纪律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新设立了警察虐待指控调查和申诉办公室,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制定了法律保障,设立了负责监督该办公室行动的独立咨询委员会,但该办公室正式隶属于联邦内政部。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因涉嫌犯有酷刑或虐待罪而受到刑事或纪律调查的公职人员是否被立即停职,并在整个相应调查期间保持停职状态(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
(a)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投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并确保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涉嫌犯罪者之间不存在机构关系或上下级关系;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政府应依职权启动调查;
(c)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者的职务,特别是在其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d)确保涉嫌实施酷刑和虐待者以及负责下令或容忍这些行为的上级官员依法接受审判,对被判有罪者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e)汇编并公布对酷刑或虐待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的统计数据。
普遍管辖权
36.委员会注意到奥地利《刑法》使缔约国能够确立对酷刑罪的普遍管辖权,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多大程度上根据《公约》第5条对该国境内的酷刑实施者实际行使了普遍管辖权(第5条)。
37.缔约国如果没有按照《公约》第8条将该国境内据称对酷刑行为负责者引渡到另一国,则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其有效行使普遍管辖权。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5条在关于引渡和普遍管辖权的司法判决中援引《公约》的情况。
1982年奥地利与列支敦士登条约
38.委员会注意到1982年奥地利与列支敦士登之间关于囚犯安置的双边条约,根据该条约,列支敦士登国民在奥地利服刑。委员会注意到奥地利法律适用于此类被拘留者,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条约不包含任何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明确保障。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设立了哪些程序或机制,以便在执行条约时确保被拘留在奥地利的列支敦士登国民的权利得到维护(第2、第5、第12、第13和第14条)。
39.缔约国应审查1982年关于囚犯安置的双边条约之下的安排,以确保这些安排包括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必要保障,并设立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确保被拘留在奥地利的列支敦士登国民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得到保障。缔约国应确保被拘留在奥地利的列支敦士登国民有权就监狱官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向独立机构提出申诉,对其申诉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并在其酷刑或虐待申诉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适当补救。
放电武器
4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关于使用放电武器(泰瑟枪)的严格规定和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但仍感关切的是,此类武器在监狱环境中继续使用,虽然并不常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执法人员可能滥用此类装置的相关事件,也没有资料说明此类案件的调查结果。委员会认为,不应将放电武器(泰瑟枪)作为监狱或任何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看守人员的常规装备(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确保放电武器(泰瑟枪)的使用严格遵守必要性、辅助性、相称性、事先警告(在可行情况下)和谨慎原则,并且仅在极端和有限的情况下,即面临真实和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或严重伤害风险的情况下,由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作为致命武器的替代品使用。缔约国应确保对关于过度或不当使用此类武器的一切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
间性者
42.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保证仅在必要情况下并根据医学和心理学意见对间性儿童进行手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间性儿童在达到能够表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接受了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造成了终身影响,包括剧烈疼痛和痛苦(第2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
(a)考虑通过法律规定,在间性儿童达到既定年龄或足够成熟,能够自行决定并表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前,明确禁止对其进行非紧急和非必要的治疗或手术;
(b)确保对决策过程进行独立监督,以保证具有间性特征、无法表示同意的儿童接受的医学治疗是必要、紧急且创伤最小的方案;
(c)向非紧急和非必要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提供适当的赔偿和康复,并确保所有间性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获得专业的咨询服务以及心理和社会支持。
反恐措施
4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应对恐怖主义风险,包括执行《奥地利防止极端主义和去激进化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反恐法仍然对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以及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权,规定了可能过度的限制,特别是《反恐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具有宗教动机的极端主义团体”作为刑事定罪的依据,并规定对假释者实行新的电子监视制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根据反恐法规被定罪者的情况,在法律和实践中受反恐措施制裁者可获得的法律保障和补救,以及是否有关于在这方面未遵守国际标准的申诉,如果有的话,其结果如何(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反恐和国家安全法律、政策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并针对酷刑、虐待和任意拘留制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缔约国应对一切在反恐行动中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性别暴力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应对性别暴力问题,包括通过了《防止暴力法》,设立了保护妇女免遭暴力部际工作组,以及通过了家庭暴力领域刑事起诉准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缔约国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杀害妇女行为持续高发;
(b)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举报不足,起诉和定罪率低,导致施害者不受惩罚(第2和第16条)。
47.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和便利受害者提出申诉,并有效消除可能妨碍妇女报告所受暴力行为的障碍;
(c)考虑进一步加强向为遭受性别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并与之合作。
培训
4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为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移民官员编制和实施关于人权,包括关于《公约》和绝对禁止酷刑的教育和培训内容。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内容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为情报机构工作人员、法医和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定期专门培训以及培训方案有效性评估机制的资料有限(第10条)。
49.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的入职和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移民官员以及监狱和精神病机构雇用的医务人员熟知《公约》各项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会被容忍并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如被定罪将受到适当惩处;
(b)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和包括法医专家在内的医务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按照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并将此类案件移交给主管调查机构;
(c)制定并实施方法,以评估教育和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以及确保识别、记录和调查此类行为及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后续程序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5月10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监督拘留设施、拘留条件以及1982年奥地利与列支敦士登条约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见上文第19、第25(a)和第39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5月10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