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导言
1.本报告汇编了自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2018年7月23日至8月10日)以来在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程序框架内处理的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交的资料。
A.第327/2007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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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ily诉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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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1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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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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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引渡至墨西哥违反了《公约》第3和第22条。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其根据《公约》第14条承担的义务提供有效补救,包括:(a) 因侵犯申诉人根据第3条享有的权利而向其提供赔偿;(b) 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康复,为此提供医疗和心理治疗、社会服务及法律援助,包括报销过去花费、未来的服务和法律费用;(c) 审查该国的外交保证制度,以免今后出现类似侵权事件。 |
2.2018年9月7日,缔约国针对律师2018年7月18日提供的后续资料再次提交了一份材料,指出加拿大已于2017年3月21日批准了申诉人要求被移送回加拿大的请求。申诉人于2017年6月被移送加拿大,继续在监狱内服刑直至2017年12月被有条件释放。正如缔约国此前所言,申诉人曾提出请求,要加拿大政府给予补救,对其据称在2008年8月被引渡至墨西哥后第一个星期内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赔偿。然而,缔约国反对此类请求,表示并不打算为申诉人提供赔偿或康复,除非申诉人寻求的补救得到加拿大法院的裁定。缔约国还指出,已经认真考虑委员会关于审查其外交保证制度以防止今后出现侵权行为的请求。由于加拿大提供补救办法,可据以审查外交保证制度,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就此做出更多评论。缔约国承诺向委员会通报关于申诉人未决补救请求的任何决定,以及这些决定对委员会就本案提出的建议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最后,缔约国申明,它认真对待对海外国民负有的义务,包括提供领事服务的义务。缔约国还断然谴责一切使用酷刑的做法,它一直在国际层面倡导禁止酷刑。
3.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转交申诉人的律师,供其(在2018年10月15日前)作出评论。
4.2018年10月25日,律师提出缔约国企图误导委员会,原因是鉴于未决申诉所涉事项是缔约国没有在申诉人被引渡后实行监督,因此申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的民事申诉不能充分补救委员会在本案中认定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律师重申,缔约国无意尊重委员会的决定,并援引联邦法院的一项未决诉讼声称,缔约国拒绝提供任何关于调整其外交保证制度的资料。然而,实际上缔约国没有对外交保证制度作出任何改变。律师还质疑缔约国并未如上文所述断然谴责酷刑,指出联邦法院检察官将申诉人引渡后遭受的酷刑行为视为“事实”。因此,律师要求委员会谴责缔约国未执行委员会就本案提出的建议,并追究缔约国的责任,在考虑其作为联合国机关和机构成员的候选资格时也应如此。他指出,如果容忍这种不采取后续行动的做法,将使违反《公约》第3条行为的受害者丧失信心,并损害委员会的信誉。
5.律师的意见已于2018年11月26日转交缔约国,供其(在2018年12月26日前)做出评论。
6.依照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的决定,主席于2018年11月23日会见了加拿大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一名代表和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的一名代表,讨论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申诉人向加拿大政府提出的赔偿要求还等待加拿大联邦法院审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申诉人继续生活在社区中,据报告他受益于康复方案。既然如此,双方商定,缔约国将在每届会议之前定期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委员会就本案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直至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7.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在每届会议之前定期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委员会就本案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直至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B.第477/2011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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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rass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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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4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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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2条第1款、第11至第13条和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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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决定送达90日内,向委员会通报该国根据委员会意见采取的措施,包括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控启动公正而深入的调查。此类调查必须包含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体检。 |
8.鉴于缔约国近期未就上述决定的执行情况提供最新信息,委员会要求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定于2018年12月3日),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委员会第六十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8月6日和11月30日发出提醒函,请缔约国发表意见,说明委员会就本案所做决定的执行情况。
9.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根据2018年12月3日与摩洛哥常驻代表团代表的会晤情况以及2018年10月30日要求缔约国(在2018年12月31日前)提供的最新后续资料,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
C.第500/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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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írez 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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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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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至第15条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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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对酷刑行为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 对被认定有罪者予以适当起诉、判刑和惩处;(c) 下令立即释放申诉人;(d) 给予申诉人及其家人公平和适足的补偿,并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还重申,需要废除国内立法中的预防性拘留条款,并确保不由军队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 |
10.鉴于缔约国当局没有按照委员会主席与墨西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在2018年5月14日会晤时商定的结果,在2018年7月14日前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该国为执行委员会决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再次致函提醒缔约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发表意见。
11.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结合缔约国政府的回应考虑今后采取的步骤。
D.第606/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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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ari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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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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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和第12至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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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a) 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途径;(b) 完全遵守《伊斯坦布尔规程》的要求,对所称事件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追究责任,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c) 不作出任何危及申诉人及其家人身心完整的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这类行为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促进执行《公约》条款以及允许申诉人的家人到监狱探视。 |
12.2018年9月19日,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法国)、Ancile (律师事务所)和国际人权服务社提交了对缔约国2018年7月31日意见的评论,再次呼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补救针对申诉人的报复行为,并防止进一步违反《公约》。提交人的律师提出,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没有本着诚意执行决定。而缔约国仍然质疑委员会的决定(案件被认为不可受理及不存在实体问题)。
13.律师回顾说,缔约国仍然拒绝承认Asfari先生酷刑受害者的地位,指出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拉巴特上诉法院对其进行重审的不足之处。律师解释了申诉人为何拒绝接受不能被视为独立的体检。被告在审判期间被迫认罪甚至成为向人权理事会若干特别程序发送来文的主题。
14.此外,律师提醒委员会,Asfari先生仍然因为内政部2014年3月提出的申诉,受到有关“诽谤”、“污蔑”、“侮辱公职人员”和“套取虚假证词、共谋和公开威胁”行为的司法调查。Asfari先生直到2017年12月13日被一名调查法官带至法庭接受讯问时才正式获知这一申诉。Asfari先生拒绝在律师Jamaï女士缺席的情况下接受讯问。法官将审讯推迟到2017年12月20日。当日,Asfari先生被再次带上法庭。其律师是从申诉人的妻子那里获知听证会的消息,申诉人本人在2017年12月13日和20日也没有收到任何传票。律师补充说,调查法官已同意将审讯推迟到2018年1月4日,以便Jamaï 女士能有时间研究卷宗。Asfari先生于2018年1月4日被带见调查法官,而他的法国律师Joseph Leonora无法到场。从那以后,他没有收到新的传票。律师认为,从内政部提出申诉到Asfari先生被传唤接受审讯,期间拖延了三年半之久,这种做法极不合理,反映了摩洛哥当局利用司法程序对Asfari先生施加压力并开展报复。自2018年初以来,这一程序没有任何进展。
15.律师还表示,Asfari先生在2018年2月13日被单独监禁前不久向Gdeim Izik其他的西撒哈拉政治犯表明,自己打算通过绝食要求将他们关押在被占领土的Layoune监狱,而且建议其他西撒哈拉被拘留者也这样做。2018年2月13日至3月13日,Asfari先生被关在寒冷潮湿的牢房里,只有三条毯子。他每天都受到羞辱性的搜查,他兄弟来探视的要求也被拒绝,他的兄弟于2018年2月15日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监狱当局甚至不准其律师Jamaï女士前来探视。后来,中央监狱管理局局长指控Asfari先生是2018年2月底西撒哈拉政治犯绝食的煽动者。Asfari先生被告知,监狱官员告诉Gdeim Izik其他囚犯及其家人,Asfari先生对他们拘留条件的恶化负有责任,企图破坏这群政治犯之间的牢固团结。
16.2018年2月12日,Asfari先生的法国律师Olfa Ouled和Ingrid Metton在前来探望他和他的共同被告(这些人都是起诉拉巴特上诉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一案的涉案人员)时,被摩洛哥禁止入境。两名律师在从法国飞抵摩洛哥后下飞机时受到警察的盘问,警察的监视下被迫在机场过夜,第二天搭乘飞往法国的航班离开。Metton女士向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发送了一封信。
17.关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第58条)所保障的亲人探视,Asfari先生说明,只有与他同姓的家庭成员,即他的三个兄弟和妻子,才能获准探视他。其他成员(如表兄弟、叔伯姑婶等)不能探视。这一规定是在他2018年3月抵达Kenitra监狱后适用的。自那时起,两个姑姑、两个叔叔和几个表兄弟(其中一些来自国外)被剥夺了探视他的权利。缔约国评论的第二部分指出,截至2017年10月12日,Asfari先生获得46次探视,访客总计75人次。然而,在2017年拉巴特上诉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中,监狱当局批准集体探视。在此期间,Gdeim Izik的囚犯聚集在一个房间里,接受在拉巴特出席审判的家人的探访。这些探访不是单独进行,次数也很少。
18.关于监狱中的医疗援助,Asfari先生仅获得了看牙的权利。医生试图拔掉一颗牙齿而不是给予治疗,遭到Asfari先生的拒绝。他没有获得肠道疼痛、肺部过敏和头痛的诊疗。阿斯法里先生还患有严重近视。他的眼镜不合适了,导致他的视力进一步恶化。一年半以来,他一直要求看眼科医生,未果。
19.律师还质疑缔约国声称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定期探访Gdeim Izik的被拘留者的说法。自2016年3月和4月囚犯绝食以来,申诉人没有得到国家委员会的访问。他也会拒绝接受这种访问,因为他认为国家委员会在西撒哈拉人权的问题上根本不独立。
20.律师还指出,委员会已经获悉,自2016年10月以来,Asfari先生的妻子Mangin-Asfari女士四次被摩洛哥禁止入境,再也没有见过她的丈夫。2018年4月18日至5月17日,Mangin-Asfari女士进行绝食,抗议当局一直不让她进入摩洛哥和探望被拘留的丈夫。按照缔约国的说法,国家委员会看到Asfari先生的关押条件与其他囚犯相同。然而,Asfari先生和其他西撒哈拉囚犯均被剥夺了去健身房和图书馆的权利。
21.关于禁止Mangin-Asfari女士入境,律师重申,这是对Asfari先生及其妻子的报复,是对他们向委员会报告Asfari先生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而施加的惩罚,更广泛地说,是对他们积极维护西撒哈拉人的权利而施加的惩罚。缔约国在2018年7月31日致委员会的信中认为,夫妇二人的行为是针对摩洛哥当局的敌对行为。
22.在这方面,缔约国表示如果Mangin-Asfari女士尊重“国家联邦制的稳定”便不反对让她入境。这显然是指该国禁止声称西撒哈拉不属于摩洛哥领土,而这一点已得到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承认。几十年来,缔约国当局一直采用各种手段压制就西撒哈拉局势开展工作的人权维护者:酷刑、任意拘留、不公正审判、警察和司法部门的骚扰(Asfari先生就遭受了这样的待遇),并禁止进入西撒哈拉。近年来,具有15国国籍的169名人员(议员、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被禁止进入西撒哈拉,或被驱逐出西撒哈拉。在这种情况下,禁止Mangin-Asfari女士入境禁和剥夺她探视丈夫的权利构成了对Asfari先生及其妻子的报复,也侵犯了他们的表达自由。
23.最后,律师请委员会采取以下行动:提醒摩洛哥有义务诚意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向律师通报委员会和缔约国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再次要求缔约国确保Asfari先生及西撒哈拉其他被拘留者享有适当的拘留条件,并允许Asfari先生的家人,特别是他的妻子Mangin-Asfari女士进行探视。
24.律师提交的材料已于2018年10月24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8年11月26日前发表意见。缔约国于2018年12月5日提交了最新的后续意见。
25.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注意到缔约国2018年7月31日的答复和2018年12月3日与摩洛哥常驻代表团代表会晤的结果,发出了第二封信,要求缔约国不要对Asfari先生及其妻子进行报复,回顾指出有必要从整体上遵守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第15(a)、(b)和(c)段)。
E.第634/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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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等人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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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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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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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们驱逐至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国家。 |
26.2018年8月21日,缔约国回顾其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材料,包括对律师2017年6月12日评论的意见,其中表明申诉人承认自己是哈萨克斯坦的合法国民。随后,委员会于2017年12月4日与丹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议,讨论了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缔约国于2017年11月29日提交了补充后续意见,认为委员会2016年11月25日通过的决定已经完全生效。
27.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8年10月11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2018年11月10日前)作出评论。
28.2018年10月25日,律师表示对于缔约国的后续意见她没有进一步的评论,指出她于2018年10月25日得到丹麦警方的通知称,申诉人自2018年1月16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29.律师提供的后续信息已经于2018年12月5日转交缔约国,供其知悉。
30.尽管案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委员会仍然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因为申诉人已经失踪,而且缔约国和律师均表示不想提交更多后续信息或评论。
F.第701/2015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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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诉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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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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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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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遣返回巴基斯坦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巴基斯坦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们驱逐至或遣返回巴基斯坦的国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已根据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 |
31.2017年8月15日,缔约国提出它不同意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因为委员会没有充分重视缔约国国家移民当局的相关事实调查结果,没有解释为什么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未来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也没有就申诉人是否能够安全地迁移到巴基斯坦的另一个地点得出结论;对于有关内部迁移的公认国际法原则,委员会采纳的立场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缔约国的立场存在根本差异。缔约国强调,申诉人仍然须遵守澳大利亚国内的移民程序。
32.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于2018年11月2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2019年1月2日前)作出评论。
33.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结合申诉人律师的评论考虑今后采取的步骤。
G.第742/2016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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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诉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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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8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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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第14和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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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递解至意大利,将剥夺他康复的权利,而就申诉人的情况而言,这种做法本身就相当于虐待,违反了《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委员会还指出,他可能会在意大利遭受虐待,他的兄弟也不能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会导致他的抑郁状态恶化,甚至有可能自杀,在这种情况下的虐待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达到相当于酷刑的程度。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意大利,并继续履行其义务,经与申诉人充分协商,通过医疗手段为其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已根据本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 |
34.2018年11月30日,缔约国提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8年8月31日撤销了2016年12月22日关于根据《都柏林第三规则》将申诉人遣返回意大利的决定,并决定改为执行国家庇护程序。由于庇护程序目前尚待批准,申诉人被允许留在瑞士,在庇护程序结束前没有任何被驱逐的风险。
35.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于2018年12月5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2019年1月5日前)作出评论。
36.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结合申诉人律师的评论及国家庇护程序的结果考虑今后采取的步骤。
H.第750/2016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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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诉瑞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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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8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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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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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递解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或任何其他有可能将他驱逐至或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已根据本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 |
37.2018年8月17日,缔约国指出,移民局于2018年6月4日向申诉人发放了瑞典居留证,有效期至2021年6月4日。移民局在考虑到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后认定,申诉人似已证明自己若被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很可能因其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此外,申诉人不可能向当局寻求保护,也不可能迁移到伊朗的另一个地方。因此,他获得了难民身份和为期三年的居留许可,期满前可再次申请延期。此外,移民局在互联网上的Lifos数据库中公布了委员会的决定,其中包括法律信息和原籍国信息,移民局还将该决定分发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将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予以公布。缔约国认为,它已全面履行委员会的决定。
38.缔约国的后续意见已于2018年10月12日转交申诉人的律师,供其(在2018年11月12日前)作出评论。
39.律师于2018年11月7日提出,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已经采取了必要步骤履行委员会的决定。
40.申诉人律师的评论已于2018年11月9日转交缔约国,供其知悉。
41.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注明案件已经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