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5年4月7日至5月2日,日内瓦
临时议程项目2
组织和其他事项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十八次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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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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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采用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通过的结构a,介绍小组委员会在2024年开展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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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导言之后,小组委员会介绍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度有关的事项的最新情况,包括缔约国数目、小组委员会届会和成员以及《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的运作情况(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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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委员会还提供了关于以下方面的实质性信息:查访、查访报告和后续对话(第三节),国家防范机制(第四节),以及与防范酷刑领域的其他机构的接触(第六节)。小组委员会在报告中专门用一节来介绍通过第一份一般性意见的情况(第五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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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组委员会介绍2025年工作计划(第七节),提出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并述及今后面临的挑战(第八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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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载有小组委员会就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儿童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权利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以及小组委员会应向关于宗教信仰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报告提供投入的呼吁,向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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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AT / OP / 54 / R . 2 , 附件二 。 |
目录
页次
一.导言3
二.组织和其他事项3
A.国家参加《任择议定书》制度的情况3
B.届会3
C.成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4
D.《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5
三.查访5
A.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查访5
B.查访报告6
C.各国对查访报告的回应和后续对话7
四.国家防范机制7
A.国家在防范机制方面的义务7
B.会议8
C.对国家防范机制的建议:毒品政策对切实防范酷刑和虐待的影响9
五.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11
六.在防范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接触12
A.小组委员会是联合国人权系统的一部分12
B.区域合作13
C.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14
七.下一年工作计划14
A.届会14
B.查访14
C.其他活动14
八.展望14
附件
一.就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儿童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权利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材料16
二.响应为关于宗教或信仰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报告提供投入的呼吁,向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材料19
一.导言
1.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款,并依据其议事规则第33条,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编写这份年度活动报告,作为公开文件分发。本报告涵盖小组委员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活动。本报告由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这届会议于2025年1月27日至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本报告采用小组委员会年度报告新结构,小组委员会在2024年11月11日至15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五十四届会议上通过了这一新结构。
二.组织和其他事项
A.国家参加《任择议定书》制度的情况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任择议定书》有94个的缔约国,11个签署国。刚果于2024年4月26日批准了该议定书。
3.各区域加入《议定书》的情况如下:
非洲国家25
亚太国家13
东欧国家21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15
西欧和其他国家20
4.11个签署国的区域分布情况如下:
非洲国家7
亚太国家1
东欧国家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1
西欧和其他国家2
B.届会
5.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了两届为期一周的会议和一届为期两周的会议。所有会议均为实体会议:第五十二届会议(2024年1月29日至2月9日);第五十三届会议(2024年6月3日至7日);第五十四届会议(2024年11月11日至15日)。
6.区域小组在所有三届会议上都举行了会议,这些会议没有配备口译服务。区域小组向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报告,并酌情提出建议。判例问题工作组和防范酷刑所涉健康问题工作组在所有三届会议的全体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问题工作组在第五十三届和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
7.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美洲区域小组和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小组与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年度区域会议。小组委员会与43个缔约国和签署国举行了一次非正式公开会议, 会上就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包括一般性意见草案方面的进展,小组委员会在加强条约机构进程中的作用,以及包括资源短缺在内的困难等,作了解释。小组委员会还首次会晤了现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此外,与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国际移徙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财务和预算科以及包括防止酷刑协会和联合反对酷刑联合会在内的其他各利益攸关方的代表举行了会议。
8.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剥夺自由场所的定义和范围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小组委员会会见了人权高专办财务和预算科、防止酷刑协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代表,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主席团。
9.非洲区域小组在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三届和第五十四届会议之间的时间与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年度区域会议。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小组委员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会议。在同一届会议上,欧洲区域小组与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年度区域会议。小组委员会还与包括防止酷刑协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人权高专办的毒品政策协调中心在内的利益攸关方接触。按照小组委员会的惯例,任期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六名委员(Abdallah Ounnir、Satyabhooshun Gupt Domah、Daniel Fink、Hamida Dridi、María Andrea Casamento、Zdenka Perovi)谈及了他们对履行任务的想法。小组委员会衷心感谢即将离任的委员为推动全世界防范酷刑所做的贡献。他们的专业知识、奉献精神和协同努力在推进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C.成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
11.在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成员情况保持不变。
12.主席团也保持不变:Suzanne Jabbour (主席);CarmenComasMata Mira(负责查访的副主席);Fink先生(对外关系副主席);Aisha Shujune Muhammad(国家防范机制副主席);María Luisa Romero(副主席兼报告员)。Jakub Julian Czepek仍为小组委员会报复问题报告员。
13.在这一年中,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小组的领导层发生了变化。NikaKvaratskhelia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之前一直担任委员会主席,此后由Victor Zaharia接替。各区域小组的人员组成详见小组委员会网站。
1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判例问题工作组、预防酷刑所涉健康问题工作组和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工作组的负责人分别为Romero女士、Marie Brasholt女士和Jabbour女士。
D.《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
1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第1款设立的特别基金为建立或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项目提供支持,帮助落实小组委员会在国别查访后提出的建议。国家防范机制也可以在小组委员会的查访之外提交项目提案,请求为其教育方案提供资金。2024年,发放了总额为316,545美元的赠款,以支持10个国家的11个防范酷刑项目,这些项目将于2025年实施。小组委员会为提案评估提供协助,并就决定提供赠款提出建议。
16.利比里亚、蒙古和卢旺达的能力建设项目首次获得批准。加蓬和利比里亚的项目将为设立未能尽早设立的国家防范机制提供支持。在阿根廷、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布基纳法索、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一些项目旨在加强国家防范机制成员、司法人员、治安法官、执法人员、监狱管理人员、见习警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防范酷刑方面的能力;提高机制的影响力;将主要的防范酷刑文件翻译成当地语言;并提倡在被拘留者待遇方面进行立法改革。
17.小组委员会非常感谢捷克、德国和丹麦向特别基金提供捐款,捷克和德国的捐款额分别为17,421美元和218,807美元,丹麦认捐了大约200,000美元。
三.查访
A.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查访
18.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的任务,小组委员会在2024年进行了八次查访:加蓬(3月10日至16日)、阿尔巴尼亚(4月14日至20日)、洪都拉斯(4月14日至20日)、蒙古(5月5日至16日)、尼日利亚(9月8日至19日)、希腊(10月6日至17日)、刚果民主共和国(12月1日至7日)、多民族玻利维亚国(12月1日至12日)。
19.在这些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与3,800多人进行了1,400多次单独和集体访谈,这些人大多数为被剥夺自由者,但其中也有官员、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小组委员会查访了170多个剥夺自由场所:58所监狱、9个女子拘留设施、69个警察局、8个儿童拘留中心、15个精神病和保健机构、8个无证移民封闭中心、5个戒毒所、1个军事设施、1个法院拘留所、5个社会护理设施。
20.小组委员会在每次查访后都发布新闻稿。在查访加蓬之后,小组委员会对处理过度拥挤、恶劣的拘留条件和酷刑实施者逍遥法外等问题方面进展甚微表示关切,并建议建立一个国家防范机制。 在查访阿尔巴尼亚之后,小组委员会对审前被拘留者人数众多和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不足表示关切。 在洪都拉斯,小组委员会对监狱和拘留条件的军事化表示关切,指出需要在体制和资金上加强国家防范机制。 在查访蒙古之后,小组委员会强调,为切实防范酷刑,需要转变范式,采取侧重康复的做法。 在尼日利亚,小组委员会对缺乏合作表示遗憾,呼吁采取紧急措施终止酷刑,改善拘留条件,并完成建立一个独立、切实发挥作用的国家防范机制。 在查访希腊之后,小组委员会指出有必要采取有效的酷刑预防措施,并确保国家防范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小组委员会强调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处理拘留条件恶劣问题。 在查访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之后,小组委员会对该国许多人受到审前拘留,因而监狱人满为患表示关切,同时指出,国家防范机制开展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B.查访报告
2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小组委员会查访的实质性内容不予公开。只有在受访缔约国提出请求之后才会公布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小组委员会向缔约国转交了89份访问报告,包括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向克罗地亚、格鲁吉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和巴勒斯坦国转交的7份访问报告。
22.在向缔约国提交的89份访问报告中,应缔约国的请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布了55份报告,其中包括本报告所述期间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危地马拉3国的查访报告。 在充分尊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保密原则和权利的同时,小组委员会欢迎并鼓励公布其查访报告,因为这样做可体现防范性查访的透明精神,有助于更好地落实各项建议,并使其他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能够相互学习防范酷刑方面的做法,了解这方面存在的挑战和取得的进展。小组委员会敦促自2007年第一次查访以来已收到访问报告,但到2024年底为止尚未请求公布报告的缔约国本着透明精神公布报告。请求公布查访报告的国家可利用《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这是通过资助落实小组委员会建议的项目为执行《任择议定书》提供支持的一项重要资源。
C.各国对查访报告的回应和后续对话
2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请报告的接收国在报告发送后六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详细说明为落实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而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行动。正如《任择议定书》第12条(d)款所预见的那样,缔约国及时作出全面的答复,可为与小组委员会就其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建设性对话奠定重要基础。在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收到了厄瓜多尔、哈萨克斯坦、莫桑比克、土耳其提交的四份答复,这四国都没有请求将这些答复公开。小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求将答复公开,这本身就是一种预防工具,也符合透明精神。
24.根据小组委员会的做法,并本着作为《任择议定书》制度核心的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在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后,小组委员会和有关缔约国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d)款,继续就建议的执行进行讨论。2024年,与澳大利亚、阿根廷、保加利亚和厄瓜多尔举行了后续对话。
25.根据既定做法,小组委员会不要求公布送交国家防范机制的报告,这样做可加强小组委员会与这些机制之间的特殊沟通。然而,与对待缔约国一样,小组委员会要求所有国家防范机制都能做出答复,以确保持续进行对话。
四.国家防范机制
A.国家在防范机制方面的义务
26.小组委员会就国家防范机制的指定和/或运作以及相关问题与缔约国和签署国保持对话。2024年,小组委员会收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通知。小组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27.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决定编制一份迟迟未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缔约国名单。为明确确定是否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7条酌情保持、指定或设立了国家防范机制以及将缔约国从上述名单中删除的标准,小组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列出了缔约国的普通照会中应列入的内容。 小组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必要提供所有关于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的相关信息。
28.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15个缔约国被列入不遵守第十七条国家名单:阿富汗、伯利兹、贝宁、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加蓬、加纳、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瑙鲁、尼日利亚、菲律宾、南苏丹、巴勒斯坦国。小组委员会最关切的问题仍然是,名单上的一些缔约国在履行迟迟未能履行的义务方面似乎进展甚微甚至毫无进展。其中一些缔约国十多年来一直留在名单上。
29.小组委员会强调,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并赋予其必要的授权是每个缔约国的一项核心义务。这也是推进缔约国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义务的关键一步。
B.会议
1.与国家防范机制的年度会议
3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第(一)和第(二)项规定的任务,小组委员会在届会和闭会期间与国家防范机制建立并保持直接联系。各区域小组与各自区域的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年度在线会议。
非洲区域小组
31.非洲区域小组举行会议,讨论国家防范机制的年度报告。该区域小组强调了每年公布一份载有活动概况以及意见和建议的报告的重要性。该区域小组还强调,各国有义务公布和传播年度报告,并鼓励国家防范机制与小组委员会分享其报告,以此扩大这一机构、其重要任务及其年度活动的影响力。
美洲区域小组
32.美洲区域小组同该区域的国家防范机制人员见面,讨论机制的独立性。在网上研讨会之前,国家防范机制应邀就独立性面临的挑战以及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源和支持交流意见。在网上研讨会期间,小组委员会成员简要介绍了《任择议定书》第18条。国家防范机制的代表就独立性的法律保障、缺乏资源造成的挑战以及扩大自主权如何有助于更有效地执行其任务等议题,交流了经验。
亚太区域小组
33.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小组与该区域的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会议,以讨论共同关切的问题并处理酷刑和虐待的主要风险因素。讨论的具体问题有:采取措施查明心理折磨及其根源;系统性问题,如对执法人员的问责缺乏或问责有限,有罪不罚现象日益增多;过度拥挤和物质条件差;医疗保健尤其是精神保健有限;工作人员短缺及其对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机构的管理和被剥夺自由者待遇的影响;腐败;犯罪气氛和非正式的囚犯等级制度;囚犯之间的暴力;刑事司法系统总体上采取惩罚性办法,很少设法促进康复和重返社会;脆弱性和歧视等。小组委员会就处理上述问题的战略提出了建议,强调有必要采取预防做法。
欧洲区域小组
34.欧洲区域小组与该区域的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一次会议,这次会议主要讨论机制的独立性问题。《任择议定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建立独立的国家防范机制,确保机制在职能上独立、人员独立,并为其运作提供所需资金。与会者讨论了确保独立性面临的监管上的困难和实际困难,包括限制独立性的“灰色区域”,目的是帮助国家防范机制履行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任务。
2.对与国家防范机制相关的会议的参与
35.小组委员会继续收到参加许多国家、区域和国际会议的邀请,这些会议涉及国家防范机制的指定、建立和发展及有效履行这些机制的任务的问题。小组委员会感谢相关组织者发出邀请。
36.小组委员会欢迎哥伦比亚和泰国的政府代表发出邀请,请其参加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对话并解释缔约国的义务,包括设立国家防范机制问题。这两个国家已经开始批准《任择议定书》进程。
37.在非洲,小组委员会为人权高专办关于批准《任择议定书》和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倡导活动提供支持。4月,在中非共和国举办了一个讲习班,该讲习班为思考问题和交流经验,包括与塞内加尔和突尼斯国家防范机制成员进行交流,提供了便利。与主管机构举行的会议强调,迫切需要将关于建立一个机制的法律草案定稿。5月,在前往贝宁进行倡导活动过程中,会晤了一些议员,目的是为通过关于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以及民间社会和其他预防酷刑行为者举办了一次能力建设讲习班提供支持。10月,在对刚果进行能力建设访问过程中,讨论了批准的影响和为建立国家防范机制提供支持问题。
38.小组委员会派代表参加了2024年6月26日和27日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为期两天的建立非洲国家防范机制网络会议。这次会议由南非人权委员会和摩洛哥国家人权理事会主办。会上通过了该网络的章程,并选举了指导委员会。该网络的常设秘书处将设在摩洛哥。
39.小组委员会还派代表出席了拉丁美洲国家防范机制会议,这次会议由防止酷刑协会主办和组织,于2024年5月7日至10日在哥斯达黎加举行。与会者思考了国家防范机制面临的共同挑战,特别强调了独立性问题。这次会议还提供了一次机会,可据以更好地解释小组委员会与每个机制有关的工作以及小组委员会国别报告员加强沟通渠道的义务。
C.对国家防范机制的建议:毒品政策对切实防范酷刑和虐待的影响
40.考虑到联合国人权系统关于毒品政策对充分落实人权的不利影响的若干报告, 小组委员会认为,宜思考自身在毒品政策对防范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有效战略的影响方面的经验。在小组委员会履行任务的20年中,小组委员会审议了毒品政策对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战略和有效履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承担的义务的影响问题,以及对充分履行世界各地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的影响问题。
41.不同国家为禁毒而采取的各种做法对多种剥夺自由环境中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包括免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权利,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刑事司法背景下,这种做法包括“零容忍”和“向毒品宣战”等政策,这些政策通过大规模逮捕、强制性审前拘留和宣判等方式实施,所有这些做法都在会在相当大程度上造成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然而,监狱以及警察和其他刑事司法拘留设施通常缺乏条件,无法提供被拘留的吸毒者所需的特定医疗服务,包括针对急性和极度痛苦的戒断症状实施的医疗援助。 小组委员会记录到了以下情况:拘留设施缺乏有效的戒毒和治疗方案, 独立、受过专门培训的医务人员缺乏,这些人员负责应对被拘留的吸毒者的需求, 特别是处理戒断症状, 甚至因美沙酮使用剂量过大而造成被拘留者死亡的情形。
42.因此,在敦促各国处理毒品对拘留设施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囚犯之间的暴力和腐败现象的同时, 小组委员会还就向使用毒品的被拘留者提供有效治疗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有:提供专家治疗方案,此种方案相当于监狱外提供的方案,尊重护理对等原则, 仅由医务人员进行适当的检测, 执行戒毒方案, 针对戒断症状提供药物和即时医疗援助, 在释放后执行有效的重返社会方案以防止复发, 以及在重新融入社会方面提供协助等。 小组委员会强调,有必要将有药物使用障碍的被拘留者转移到能够提供适当治疗的专门医疗设施。
43.此外,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各国普遍采取机构化做法对待毒品问题。小组委员会并明确指出,有效的毒品战略必须包括预防,包括减少伤害,提供有效的门诊治疗,对治疗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并在社区提供护理和治疗, 以便在处理吸毒问题方面尽量少采取剥夺自由做法。
44.回顾《任择议定书》第4条,小组委员会强调,剥夺自由可能发生在各种情况下,包括医疗保健和戒毒治疗。 在这方面,认识到戒毒中心,包括强制戒毒中心和私人设施,以及任何其他场所,包括非官方场所和/或在不同国家社会、文化和/或宗教传统下运作的场所,都属于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同样,小组委员会强调,在此类设施中进行的任何治疗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全面,并且只能由受过专门培训的跨学科医务人员进行,强调治疗的治疗性和自愿性, 确保此类戒毒中心的患者不会遭受强制手段、体罚或受惩罚性制度约束。最后,应将接受戒毒治疗的人重返社会作为优先事项,包括为此提供有效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
45.随着小组委员会继续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1条的要求执行任务,它将保持和加强对毒品政策对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有效战略的负面影响的关注。小组委员会敦促所有国家防范机制确保将国家禁毒政策纳入其任务,以在国家一级预防酷刑和虐待,并特别监测任何此类禁毒政策的实际执行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的影响,无论是在刑事司法、行政、医疗保健的背景下还是在其他背景下。
五.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
46.在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通过了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其中对“剥夺自由场所”一语作了阐述。在这项法律指南中,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维护《任择议定书》所载关于此类场所的全面定义,以确保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防范机制能够充分执行各自在《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任务。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防范机制不受限制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对于在世界范围内监测拘留条件以及防止酷刑和虐待至关重要。
47.这项一般性意见方面的工作始于2020年,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学术界和酷刑幸存者的意见。小组委员会确认,这些利益攸关方在完善这项一般性意见方面作出了宝贵贡献。
48.在起草这项一般性意见时,小组委员会大量借助了其定期访问的经验、其成员的跨学科专门知识及其在向世界各地的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咨询方面的作用。小组委员会承认,国家防范机制可为了解各自辖区的国内现实提供独特视角。因此,这项一般性意见以实际知识和实际经验为基础,小组委员会在其中重申,必须对“剥夺自由场所”概念作尽可能广义的解释,以充分发挥《任择议定书》制度的防范潜力。
49.这项一般性意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全面在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并与其他国际机制,包括联合国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以及区域人权机构的做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讨论了对剥夺自由场所作全面界定的重要性。
50.该一般性意见采用《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措辞,对包括管辖或控制、私人或公共环境以及公共权力机构的默许在内的构成要素作了探讨。在这项一般性意见中,小组委员会通过其实践和国家防范机制的实践,述及第4条执行方面的实际挑战,同时提供了与《任择议定书》相一致的指导。
51.最后,小组委员会在这项一般性意见中强调了缔约国在第4条之下的义务,申明必须将“剥夺自由场所”一语理解为一个涵盖所有情况的综合概念,只有采取这种做法,才能实现《任择议定书》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防范机制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查访,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现象发生。
六.在防范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接触
A.小组委员会是联合国人权系统的一部分
52.2024年7月23日,小组委员会主席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十七次年度报告, 并在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的全体会议上与委员会讨论了该报告。主席还(以在线方式)向大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提出了年度报告。
53.小组委员会主席代表小组委员会,主持了2024年6月24日至28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六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并在全年参加了几次非正式会议,讨论条约机构加强进程和会议结论的执行情况。各位主席通过提议使工作方法相一致,在实施八年期可预测审查时间表方面取得了进一步进展。小组委员会主席代表各位主席,在日内瓦学院于2024年12月9日和1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条约机构协调机制的非正式会议上,以及与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进行的讨论过程中,介绍了情况。
54.为纪念“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6月26日,小组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发表联合声明,敦促各国优先考虑为酷刑受害者追究责任和伸张正义。 该声明强调,绝对禁止酷刑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法规范。但该声明也注意到,此种着许多监管上的障碍和实际障碍,这些障碍阻碍着有效调查的进行。小组委员会主席呼吁采取全面的防范措施,以补充对酷刑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并将其定罪的工作,同时强调有必要确保国际、区域和国家监督机构进入剥夺自由场所并对这些场所进行监督。
55.在2024年11月11日小组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介绍了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并欢迎委员会作出的积极反应和明确表示将宣传这项一般性意见。小组委员会和委员会还讨论了合作的可行性和保密带来的限制,特别是小组委员会在查访期间的调查结果。小组委员会重申其承诺,将按照惯例,继续与委员会分享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如关于《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建立国家防范机制、未能对访问报告作出反应的信息,以及关于公布访问报告的信息等。与此同时,小组委员会将继续在与各国的对话中提醒主管机构注意对委员会的报告义务,并强调委员会就国内法规中的酷刑定义提出的任何关切。
56.2024年11月1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禁止酷刑公约》四十周年庆祝活动强调了《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公约》以及两个条约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小组委员会主席在发言中强调指出,出台《任择议定书》不是为了改变《公约》的国际框架,而是为了加强该框架并确保《公约》标准在实践中得到实施。《任择议定书》的通过――依据《任择议定书》设立了小组委员会,随后又建立了国家防范机制――扩大了委员会的影响,形成了互补,加强了两个机构在酷刑难以消除的地方应对酷刑的能力。
57.小组委员会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区域办事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合作,尤其是为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提供支持。
58.小组委员会还继续与其他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包括为此响应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出的请求提供投入的呼吁 和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的这一呼吁,提交书面材料。小组委员会认为这些提交材料的内容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将这两份提交材料列入了本报告附件。
59.小组委员会在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属于对后者关于儿童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的投入――中指出,它曾建议缔约国使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的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确保14至18岁的儿童不在成人司法系统中受审,并为接触刑事司法系统的儿童颁布专门立法。小组委员会还提及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其中强调,凡是可能关押儿童(甚至是并未触犯法律的儿童)且不让儿童离开的场所都属于剥夺自由场所。最后,小组委员会提及其提交各国的报告所列具体问题(基本法律保障、替代性争端解决和社区司法计划、司法监督、诉诸投诉机制,以及纪律制裁等)。
60.在提交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材料中,小组委员会强调了与行使或剥夺宗教或其他信仰相关的酷刑和虐待风险,特别是在这些信仰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情况下。剥夺被拘留者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机会至少可以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侵犯了他们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小组委员会强调,国家立法中的酷刑定义必须涵盖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概述的宗教歧视。小组委员会指出,它在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中强调,剥夺自由可能发生在各种场合,包括宗教机构和学校。最后,小组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提供了关于宗教机构中的酷刑和虐待、拘留中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传统司法系统的具体意见。在提供投入之后,小组委员会还派代表参加了特别报告员于2024年12月组织的一次会议,讨论她即将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
B.区域合作
61.小组委员会继续与包括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在内的区域组织合作,在互致信函――以落实《任择议定书》第31条――的基础上加强互补性和辅助性。两个机构的主席团在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了继续合作的不同途径,包括在两个机构的秘书处内指定协调人等。
C.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
62.小组委员会继续在相当大程度上受益于包括防止酷刑协会和联合反对酷刑联合会在内的民间社会提供的支持。在查访之前和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都从与国家和国际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中获得重要信息,小组委员会感谢这些组织宣传和支持《任择议定书》。
七.下一年工作计划
A.届会
63.2025年,小组委员会将在日内瓦举行三届会议,日期分别为:1月27日至2月7日、6月16日至20日、11月10日至14日。
B.查访
64.小组委员会制定了2025年查访方案,该方案与《任择议定书》的要求相一致,反映了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严谨性以及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的需要。2025年,小组委员会计划对阿富汗、布隆迪、法国、墨西哥、莫桑比克、新西兰、秘鲁、塞尔维亚进行查访。
C.其他活动
65.小组委员会成员将继续参加与小组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任务有关的活动,包括对监督机构的培训、会议和《任择议定书》批准活动等。所有这些活动都旨在加强防止世界各地发生酷刑和虐待现象的工作。正式活动的邀请应通过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发出。
八.展望
66.2024年,小组委员会欢迎刚果批准《任择议定书》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建立国家防范机制。令人乐观的是,其他国家将批准《任择议定书》,并将建立新的国家防范机制。小组委员会特别提醒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7条,它们有义务至迟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一年后保持、指定或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国家防范机制,以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愿意向包括新的缔约国和未遵守第17条的缔约国名单上的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提供咨询和协助,以便利其履行这些义务。
67.小组委员会认为,其第一份一般性意见的通过不论是对《任择议定书》制度来说还是对全球防止酷刑运动来说,都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极为重要的里程碑。这项一般性意见已被翻译成联合国所有六种正式语文,小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和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充分执行该一般性意见,并协助广泛传播该意见,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影响。
68.展望未来,小组委员会将继续与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合作,确保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这项工作还得到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支持,该一般性意见现已成为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防范机制和缔约国持续进行的对话方面的一项关键内容。具体而言,2025年,将在与国家防范机制和缔约国的年度区域会议上讨论这项一般性意见。
69.小组委员会将继续积极参与大会第68/268号决议要求的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现阶段。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欢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2024年9月22日和23日在纽约举行的未来峰会上通过《未来契约》。对条约机构来说,尤为重要的是,《未来契约》应提及人权机制高效和有效地执行任务,并提及向其提供充足、可预测、更多和可持续的资金,使其能够公正客观地应对人权挑战。小组委员会曾希望大会在关于条约机构系统的第79/165号决议中承诺向条约机构提供额外资金;它感到遗憾的是,这一结果没能出现。
70.小组委员会继续面临重大的业务挑战,主要是由于资源制约,限制了它进行被认为必要的访问次数的能力。联合国持续的流动性危机进一步影响了其能力。2024年,包括小组委员会在内的条约机构在成立60多年来,首次面临因资金原因而可能取消会议和国家查访的局面。
71.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查访是《任择议定书》的基础。小组委员会感谢国家防范机制履行其预防任务,因为提供给小组委员会的资源不足以使其进行其认为有效履行《任择议定书》所设想的任务所必需的访问次数。小组委员会重申其立场,即它无法每年进行至少12次查访, 这会阻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预防任务的充分和有效执行,也会损害它所建立的预防制度的积极主动性质。小组委员会必须获得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够拥有一个规模适当的秘书处,并恢复其全面的查访方案,确保届会和计划的查访不被取消。
72.小组委员会重申鼓励缔约国通过向《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捐款提供支持,因为2025年赠款周期及其后迫切需要更多捐款。该基金是为小组委员会建议的执行工作提供支持和补充以及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73.12名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在2024年10月24日与缔约国举行的年度会议上,6名成员再次当选连任,6名新成员当选。小组委员会期待着欢迎新成员,并在今后几年与新老同事合作。
附件一
就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儿童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权利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材料
1.小组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采取行动,制定关于儿童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小组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对这一重要的协商进程发表意见。本意见借鉴小组委员会几十年来在世界各地在防范酷刑和其他虐待方面开展的工作。
A.背景
2.小组委员会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其任务是通过创新、持续和积极主动的方法防止酷刑和虐待。小组委员会的核心任务是查访《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剥夺自由场所,并为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咨询。自2007年以来,小组委员会查访了剥夺自由的场所,包括儿童被剥夺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场所。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在监狱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看不到、听不到的地方与被拘留者进行私下面谈,并与政府代表、监管人员、律师、医生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小组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运作;小组委员会发送缔约国的查访报告在缔约国请求公布之前不予公布。小组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公布报告,因为它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加强对酷刑和虐待的预防。
3.在国家一级,《任择议定书》要求国家机构――国家防范机制――承担与小组委员会的任务相似的查访任务,小组委员会在如何履行机制的作用方面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这些机制的任务包括定期查访儿童被剥夺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场所。尽管本文件的重点是小组委员会在查访缔约国及其剥夺自由场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由于国家防范机制对特定国家的各类机构进行了更频繁和更广泛的查访,这些机制在世界各地儿童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权利方面拥有宝贵的见解。 为此,必须强调指出,小组委员会认为,其本身的任务以及各机制的任务是查访儿童被剥夺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所有场所,这是所有儿童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保障。因此,小组委员会认为,批准《任择议定书》并建立一个独立、运作良好、资源充足的专业机制,是各国确保儿童司法系统运作良好的重要一步。
4.在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中,小组委员会对各国、国家防范机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就“剥夺自由场所”的定义提出的问题作了澄清。小组委员会建议按照惯例,尽可能宽泛地解释这一用语,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工作和机制的防范作用。这一做法符合其他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构对“剥夺自由”一词的广义理解。在一般性意见中,小组委员会提到儿童――甚至没有触犯法律的儿童――可能被关押的场所,相关儿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无法离开这些场所。小组委员会强调,所有这些场所都属于剥夺自由场所。因此,防范酷刑和虐待的措施也必须适用于保护关押在这些场所的儿童。
B.投入
5.从一开始就必须指出,触犯法律的儿童有权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基本保障,最主要的是从被捕那一刻起有权立即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系,有权将自己被拘留的情况通知第三方,有权接受独立的医疗检查,如果是外国人,有权联系其外交或领事代表并获得适当的翻译服务。这些不仅对于防止任意剥夺自由,而且对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都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具体就儿童而言,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使其关于儿童司法制度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2 小组委员会的立场是,儿童,包括14至18岁的儿童,不应在成人司法系统中受审,无论所犯罪行的性质如何。3 为了维护这些标准,《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必须为接触儿童司法系统的儿童颁布具体的国内法规。4
6.小组委员会还明确表示,将儿童拘留应作为一种最后手段,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能采用。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推广拘留儿童的替代办法,将儿童从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转移出来。5 如果使用拘留,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被拘留的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受益于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适合其需求的制度,包括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并获得与社区儿童同等的教育和娱乐机会,以鼓励他们重新融入社会。6 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变对违法儿童的态度,从惩罚性转为预防性,以避免进一步的污名化和刑事定罪。7
7.此外,小组委员会在向缔约国提出的关于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及其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建议中强调了以下问题:
(a)基本法律保障。这些权利必须从被拘留之时起就得到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知其权利和被拘留原因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接受医疗检查的权利、将自己被拘留一事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第三方的权利,以及在律师或可信任的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法官听审的权利。8 应当以适合儿童理解水平的方式向儿童告知所有这些权利,应当以允许儿童利用这些权利的方式建立机构和程序。根据国际标准,各国还必须确保父母得知被拘留儿童的逮捕、转移、释放、疾病、事故或死亡;9
(b)替代性争端解决和社区司法计划。这些工作只能由受过适当培训的调解人进行,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有适当的监督,以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或虐待;10
(c)司法监督。法官和检察官应定期视察剥夺自由场所;11
(d)利用投诉机制。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在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情况下,应能诉诸独立和有效的投诉机制,并应保证免遭报复。12 各国必须确保申诉程序适应儿童的需求,并且对儿童友好、方便和可靠;13
(e)纪律制裁。应当以便于儿童充分理解的方式向受纪律制裁的儿童告知所指控的违规行为,使他们有机会进行辩护,包括向公正的主管机构上诉的权利,并且应当让他们知道所适用的制裁的类型和期限。14 关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5条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条,小组委员会建议,18岁以下的人决不能受到单独监禁,因为这构成一种虐待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酷刑。15
附件二
响应为关于宗教或信仰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报告提供投入的呼吁,向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材料
1.小组委员会欢迎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编写一份关于宗教或信仰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报告。小组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响应特别报告员关于就这一紧迫问题提供投入的呼吁。本意见借鉴小组委员会二十年来在世界各地在防范酷刑和其他虐待方面开展的工作。
A.背景
2.小组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的一个条约机构,其任务是通过创新、持续和积极主动的方法防止酷刑和虐待。小组委员会的核心任务是查访《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剥夺自由场所,并为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咨询。自2007年以来,小组委员会对剥夺自由的场所进行了查访。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在监狱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看不到、听不到的地方与被拘留者进行私下面谈,并与政府代表、监管人员、律师、医生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小组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运作;小组委员会发送缔约国的访问报告在缔约国请求公布之前不予公布。小组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公布报告,因为它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加强对酷刑和虐待的预防。
3.在国家一级,《任择议定书》要求国家机构――国家防范机制――承担与小组委员会的任务相似的查访任务,小组委员会在如何履行机制的作用方面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这些机制的任务包括定期查访有人被剥夺自由的场所。尽管本文件侧重小组委员会在访问缔约国及其剥夺自由场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由于国家防范机制对特定国家的各类机构进行了更频繁和更广泛的查访,这些机制在世界各地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有着宝贵的见解。 小组委员会高兴地看到,在征求意见的呼吁中,特别报告员承认国家防范机制在这方面的重要性。然而,这只适用于拥有这种机制的国家:小组委员会希望指出,批准《任择议定书》并建立一个独立、运作良好、资源充足和专业的国家防范机制,是各国防止与宗教或信仰自由有关的酷刑和虐待的一项重要步骤。
B.投入
4.小组委员会认识到,信奉宗教或持有其他信仰可能会使个人面临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尤其是在某些宗教或信仰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情况下。此外,剥夺被拘留者信奉宗教或持有信仰的机会至少可能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对信仰对身份至关重要的人而言,从而侵犯了所有个人享有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
1.国内法规
5.关于国内法规,小组委员会提请注意,国家关于酷刑的法律定义必须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规定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这包括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小组委员会认为,只是在酷刑定义中提及种族歧视的法规是不完整和不符合规定的,因为这种法规没有规定对剥夺自由场所内外因假定的宗教信仰和习俗而遭受暴力的人实行保护。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注意到,除其他外,如果不让信奉宗教,剥夺或冒犯对某人的信仰和其他宗教仪式至关重要的宗教物品和其他象征,包括不让祈祷和遵从特殊饮食要求等,那么就可能发生实施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情况。
2.《任择议定书》第4条之下的剥夺自由场所
6.在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中,小组委员会对各国、国家防范机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就“剥夺自由场所”的定义提出的问题作了澄清。它建议按照惯例,尽可能宽泛地解释这一用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工作和机制的预防作用。这一做法与其他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构对“剥夺自由”一词的广义理解相一致。
7.小组委员会在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中强调,剥夺自由可能发生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下,包括刑事司法、行政、医疗保健、社会护理和教育,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环境,包括宗教环境。小组委员会还讨论了具体针对残疾的剥夺自由问题,这是指以下情况:也许没有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须将残疾人关在某个设施内,但由于得不到支助,残疾人只能处于毫无自由而且可能受到有害做法伤害的境地。这种针对残疾的剥夺自由形式可能发生在家庭和机构安排中,也可能发生在教派和祈祷营中。
8.小组委员会还在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中提到了可能构成剥夺自由场所的特殊寄宿学校或宗教学校。 例如,小组委员会查访了古兰经学校(传统古兰经学校),因为它认为,在缔约国的默许下,这些学校是剥夺或可能剥夺人(特别是幼儿)的自由的场所。
3.关于宗教机构中的酷刑和虐待的意见
9.小组委员会在2019年访问塞内加尔后向国家防范机制发送的报告中指出,它获悉,据说一些古兰经学校虐待儿童并强迫他们乞讨,公共领域的报告提交一些古兰经学校的虐待案件以及当局记录的其他一些酷刑、强奸甚至暴力死亡案件。 小组委员会发现,在封闭的古兰经学校,儿童由一名宗教教师照顾,以便他们能够接受免费教育,他们必须乞讨,以得到资金或食物来满足学校的需求。国家防范机制告知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他们没有查访古兰经学校,因为他们认为这不属于他们的任务范围。小组委员会对代表团的看法深表关切。小组委员会向机制表示,古兰经学校属于机制的管辖和任务范围。此后,小组委员会在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4年)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小组委员会建议这些机制查访这些机构,以履行其预防任务,并通过旨在防止所有虐待,包括强迫乞讨的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建议来为缔约国提供协助。 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还回顾禁止酷刑委员会2019年向塞内加尔提出的建议,即加强国家法律的适用,对古兰经学校和其他学校中贩运儿童、对儿童实施虐待和性虐待的行为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并确保责任人包括不调查此类指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受到适当的制裁。
10.在其他查访之后,小组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据称一些有宗教背景的机构或实体为心理残疾者、无家可归者、吸毒者、LGBTIQ+人士或其他人,包括被家人遗弃的人提供庇护所或“治疗”。不过,这些机构或实体的做法可构成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小组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机构的条件,在那里,个人可能被剥夺水和食物,遭到殴打,被捆绑或在黑暗环境中受到单独监禁,此外,完全没有为心理残疾者提供适当的精神护理。小组委员会强调,各国有必要对任何剥夺个人自由的机构的运作立法,定期对其进行监测,出台防止任意拘留的保障措施,并终止和努力防止个人在其中可能遭受的虐待。
4.剥夺自由场所的宗教或信仰自由
11.小组委员会在查访中强调,宗教和信仰自由应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都得到尊重。小组委员会在这方面向缔约国提出了各种建议,包括在被拘留者的日常制度和康复方面。例如,在伯利兹,小组委员会建议改造方案和监狱广播系统尊重囚犯的文化和宗教多样性。8 在哈萨克斯坦,小组委员会建议根据国际规范,特别是《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66条,允许囚犯参加宗教仪式,阅读宗教仪式书籍,并在监狱接受教育。9 小组委员会还考虑到各国在提供膳食时是否注意宗教因素。10
12.在小组委员会查访期间,也强调了行使宗教和信仰自由方面的不歧视原则。在智利,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马普切人能够按照该领域的国际标准遵守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11 与被允许自由信奉其宗教的其他特定被拘留者群体一样。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修改医疗方案和设施,以确保希望使用祖传知识和药物作为替代或常规治疗补充的马普切被拘留者能够这样做。12 在塞浦路斯,小组委员会建议,其他宗教的节日也实行男女在基督教节日期间都可以对女子拘留所的被拘留者进行探视的习俗。13
5.传统司法系统
13.在2010年访问利比里亚期间,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适用“刑事”传统司法的情况下,非法或任意拘留以及酷刑或虐待――鞭打、将人烧死和毒死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某些情形中曾经导致死亡)――就可能发生。小组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责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其国际义务中概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其社会和文化制度如何。小组委员会承认,社会、文化和宗教传统可能会影响国家司法机制的发展,但这些传统不得损害或危及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具体传统与其国际义务相一致,并确保任何传统司法制度受到官方司法当局的审查和监督,以防止非法拘留和酷刑或虐待。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