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
导言
1. 本报告汇编了禁止酷刑委员会自第六十届会议(2017年4月18日至5月12日)以来,在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中处理的来自缔约国和申诉人的资料。
A.第477/2011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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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rass 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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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4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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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2条第1款、第11至13条和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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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委员会意见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申诉人的酷刑指控展开公正和深入的调查。这种调查必须包括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申诉人进行体检。 |
2. 2017年9月26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所采取的措施。
3.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在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2018年4月23日至5月18日)与摩洛哥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B.第490/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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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W. 诉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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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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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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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如将申诉人遣送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
4. 在2017年8月21日第三次提醒申诉人律师(在2017年9月21日之前)就缔约国2015年10月20日的陈述作出评论后,律师同意结束后续对话,因为她的客户已被芬兰确认为难民。
5. 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
C.第500/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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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irez 等人诉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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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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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至15条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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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对酷刑行为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 对被认定有罪者予以起诉、判刑和惩处;(c) 下令立即释放申诉人;(d) 给予申诉人及其家人公平和适足的补偿,并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还重申,需要废除国内立法中的预防性拘留条款,并确保不由军队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 |
6. 缔约国在2017年8月3日和9月7日指出,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采取了若干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包括:
为四位受害者中的两位(Orlando Santaolaya Villareal和Ramiro Ramírez Martínez)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和社会援助;
介绍关于酷刑行为的最新初步调查,其结果尚不明确;
关于对受害者的赔偿,政府承认四位申诉人的受害人身份,将他们列入全国受害者登记册。
7. 缔约国的陈述已于2017年9月29日转交律师,供其(在2017年11月29日之前)作出评论。
8.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墨西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D.第573/2013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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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和 D.E. 诉格鲁吉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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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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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第12至13条和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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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就两位申诉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12和第13条,就第二位申诉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第1款。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案件进行公正调查,以便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向申诉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对其遭受的苦难给予公正和充分的赔偿,以及提供医疗康复。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
9. 2017年9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并纠正委员会认定的侵权行为。
10. 缔约国提到《行政程序法》修正案,指出申诉人可向第比利斯市法院行政案件小组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然而,无法确认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赔偿要求。不过,向申诉人解释了在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赔偿的程序。缔约国承诺,若申诉人转而向国内法院提出经济赔偿,将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11. 缔约国表示,对本案的决定通过以来,约讯问了16名证人,并主动向委员会提供了调查的最新进展情况。此外,据称为申诉人提供了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在剥夺自由场所和民事医疗机构对他们进行了临床检查。
12. 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一般措施,缔约国指出,酷刑已不再是一个系统性问题,这一点已得到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的报告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证实,缔约国还指出,调查机构享有机构独立性。近年来,监狱工作人员虐待被拘留者的事件大幅减少。此外,检察院将成为一个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宪法机构。已采取了一些举措,以确保控辩双方势力更加均等,包括对正在进行的调查有更大的知情权,以及发表意见和上诉的权利。还采取了其他举措,确保为监狱工作人员开展更频繁的培训,改善被拘留者的条件,包括提供一般医疗服务。
13. 2017年11月6日,申诉人感谢委员会做出对他们有利的决定。申诉人指出,格鲁吉亚总统通过第12/10/01号令赦免了他们,免除了他们余下的两年徒刑。他们重申,对他们的指控和定罪是不公正、有偏见和捏造的,因为他们被迫服药,并遭到检察院和内政部刑警部门官员的酷刑。申诉人担心格鲁吉亚政府不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因此将决定转交给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和其他机制。
14. 申诉人还指出,他们从检察院拿到的、将提交给委员会的第比利斯市法院行政案件小组两次审判的所有文件即将翻译完成。他们声称,这些文件证明检察院没有有效地调查指称的酷刑行为。
15. 因此,他们请委员会敦促格鲁吉亚政府立即遵守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以便该决定得到迅速和有效的执行。
16. 申诉人的评论已于2017年11月23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8年1月23日之前)发表意见。
17.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结合政府的回应考虑今后的步骤。
E.第580/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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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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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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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第12和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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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土耳其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驱逐至或遣返回土耳其的其他国家。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12条的要求。 |
18. 2017年4月11日,缔约国表示,它对于提交人2016年3月23日的补充评论――申请居留证被丹麦当局拒绝,被要求立即离开丹麦――没有其他意见。缔约国提到其2016年4月4日的后续意见。
19.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7年9月29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参阅。
20.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在与丹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一名代表当面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并且收到缔约国的书面资料后,请律师(在两个月内)作出评论。
F.第606/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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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ari 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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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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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和第12至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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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a)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途径;(b) 完全遵守《伊斯坦布尔规程》的要求,对所称事件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追究责任,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c) 不作出任何危及申诉人及其家人身心完整的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这类行为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促进执行《公约》条款以及允许申诉人的家人到监狱探视的义务。 |
21. 2017年9月14日,申诉人的一名律师告知委员会,Asfari先生及同案被告在2017年7月19日,即重新审理Gdeim Izik的事件七个月后,再次被判入狱(Asfari先生被判30年),审理中存在许多违规行为,包括考虑了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
22. 此外,法院在被指控的行为发生七年后,授权对被告进行法医检查,以评估他们是否遭受过酷刑。包括 Asfari 先生在内的几名被告担心检查有偏见,拒绝接受检查。那些同意检查的,他们接受的专家评估显然违反了《伊斯坦布尔规程》所载标准。一些国际专家对检查进行了评估,确认不符合《规程》。国内医学专家在进行检查时,身边没有独立、公正且具有法医专长的国际专家,不符合《伊斯坦布尔规程》,他们的检查结果已受到质疑;检查表明没有酷刑,拉巴特上诉法院的法官以此为由,认为考虑被告在羁押期间被迫签署的供词是合理的。
23. 此外,Asfari先生的妻子Mangin女士继续被剥夺探视丈夫的权利,申诉人认为这是一种持续的报复。
24. 2017年9月26日,向缔约国发出催复函,请缔约国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所采取的措施。
25. 2017年11月6日,申诉人的律师提到上述意见,即法医检查据称存在缺陷,基于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再次定罪,没有对酷刑行为进行调查,以及申诉人的家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报复。律师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迅速有效地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26. 申诉人的评论已于2017年11月23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7年12月23日之前)发表意见。
27. 虽然对申诉人的酷刑指控进行了调查,但申诉人仍然――据称是因为通过酷刑取得的最初供词――再次被判刑。因此,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在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2018年4月23日至5月18日)与摩洛哥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G.第625/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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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 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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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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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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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得出结论称,缔约国将提交人遣送至巴基斯坦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 |
28. 2017年10月27日,缔约国指出,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已于2017年9月8日决定由新的专门小组重审申诉人的庇护案件,以便按照委员会的决定重新考虑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与此同时,委员会决定暂不适用申诉人离境的最后期限。
29. 2017年9月20日,委员会获悉,丹麦移民局于2015年6月16日批准了申诉人通过协助自愿返回计划提出的资助请求,申诉人已于2015年7月22日在丹麦政府的资助下,自愿返回巴基斯坦。2017年9月21日,委员会收到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的电子邮件,邮件附有申诉人的行程和机票。移民组织通过电子邮件证实申诉人在移民组织特别支助方案的支持下,自愿从丹麦返回巴基斯坦。因此,委员会于2017年9月21日决定终止有关申诉人案件的诉讼。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认为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以遵守委员会的决定。
30. 缔约国的陈述已于2017年11月7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参阅。
31. 鉴于申诉人已自愿从丹麦返回巴基斯坦,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
H.第634/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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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 等人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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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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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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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们驱逐至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国家。 |
32. 2017年6月12日,申诉人的律师就缔约国2017年3月21日的陈述作出评论,称该成年男性申诉人已被诊断为创伤后压力症,因此很难按时间顺序回忆并描述记忆中的事件。律师回顾,国际特赦组织的丹麦医疗队于2015年9月29日提交了一份证明存在酷刑的声明,但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和缔约国无视这一声明。
33. 律师认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尊重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而是依据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第一次评估,认为申诉人不可靠。律师谴责缔约国无视委员会的决定,并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最初并不想进行检查以查找酷刑迹象,而且在进行了检查后,缔约国仍然不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律师得出结论称,如果申诉人一家返回印古什,他们将面临遭受迫害的巨大风险,因此应获得庇护,将他们驱逐至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除2017年6月12日的评论外,律师没有再提供进一步的最新情况,包括申诉人是否被赶出了丹麦。
34.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在与丹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一名代表当面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并且收到缔约国的书面资料后,请律师(在两个月内)作出评论。
I.第639/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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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A. 诉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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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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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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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鉴于委员会已认定将申诉人驱逐至苏丹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不应将申诉人遣送回原籍国。 |
35. 2017年7月20日,缔约国称申诉人已获得临时入境资格,因此委员会的决定已得到执行。
36. 2017年10月19日,律师确认申诉人获得了临时入境资格,尽管之前有情况类似的个人获得了难民身份。由于不可能将申诉人遣送回原籍国,委员会的决定实际上已得到执行。
37. 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
J.第651/2015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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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nin 诉哈萨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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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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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与第2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1条和第12至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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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上述条款,敦促缔约国展开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便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就所遭受的痛苦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及公平和充分的补偿,包括赔偿和完全康复,并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
38. 2017年10月2日,缔约国针对申诉人的指控――在案件的审前调查期间遭受了身体暴力形式的酷刑――提出了意见。缔约国指出,法院已按照检察院的要求审查了申诉人的指控。
39. 法院的结论是,对申诉人的指控基于一系列证据,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词、身份认证规程、物证和弹道专业知识。
40. 从司法判决可以看出,申诉人多次被判重罪,最近一次是在假释后犯罪。高等法院的结论是,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不需要在上诉阶段修改判决。鉴于在调查期间和在法庭上,申诉人没有承认犯下任何罪行,缔约国认为他关于使用酷刑逼供的指控站不住脚,称他的罪状是由其他可靠和客观的证据证实的。
41. 据刑事惩教制度委员会称,申诉人于2017年2月27日从北哈萨克斯坦州的第164/4号监狱获释,他因为西哈萨克斯坦州Terektinsky地方法院2012年1月17日的判决在那里服刑。
42.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7年10月9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2017年11月9日之前)作出评论。
43.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
K.第682/2015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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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haj Ali 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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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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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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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得出结论称,申诉人已充分证实,如被引渡至沙特阿拉伯,他将面临可预见、真实、针对个人的酷刑危险,这将违反《公约》第3条。鉴于申诉人已被审前羁押了近两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其释放,若申诉人在摩洛哥遭到指控,则对他进行审判。 |
44. 缔约国于2017年3月10日就申诉人声称被迫签署引渡同意书发表意见,而后在2017年5月22日指出,申诉人享有作为被拘留者的所有程序保障,不受任何歧视。鉴于他不能享受家人或领事探视,缔约国允许一个住在摩洛哥的叙利亚公民探视他。此外,国家监狱监督局成员在2016年7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代表团在2017年3月得以探视申诉人。
45. 关于据称被迫签署引渡同意书,缔约国表示,申诉人撤回了签名,之后拒绝引渡。缔约国还表示,申诉人停止了绝食抗议,所谓的自杀未遂没有得到证实。
46. 2017年6月30日,申诉人的律师提交了对缔约国2017年3月10日意见的评论,介绍了申诉人的最新情况。律师称,缔约国的意见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实质信息。缔约国不顾委员会2015年8月22日的决定,自2014年10月30日以来一直将Alhaj Ali先生引渡拘留。
47. 申诉人继续被无限期拘留,无法向独立的司法机关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此外,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申诉人的拘留毫无法律依据,因此具有任意性。
48. 在申诉人看来,缔约国不能以他享有尊重其尊严的人道待遇、关押条件完全正常以及监狱准备让一个住在摩洛哥的叙利亚公民定期探视他为由,证明对他的任意拘留是合法的。
49. 提交人称,2017年3月1日,在他绝食抗议被关押近三年的过程中,一些官员来探视他。他说,他当时被告知永远不会获释,将在摩洛哥的监狱里度过余生,所以不如同意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他们还说引渡是避免终身监禁的唯一出路,建议他签署一份引渡同意书。
50.申诉人补充道,缔约国在意见中似乎没有反驳他对事件的描述,鉴于他自2014年10月以来一直被任意剥夺自由,缔约国至今没有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51. 2017年10月5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所采取的措施。
52. 缔约国2017年5月22日的陈述已于2017年11月23日转交申诉人,供其(在2017年12月23日之前)作出评论。
53.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在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2018年4月23日至5月18日)与摩洛哥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此案的决定。
L.第747/2016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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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 诉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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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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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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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得出结论称,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遣返回土耳其的其他国家。 |
54. 2017年11月3日,缔约国指出,联邦司法部于2017年8月17日释放了被引渡拘留的申诉人。因此,它通知请求国(土耳其),不可能将申诉人引渡至其原籍国,建议在征得土耳其同意的情况下,申诉人按照土耳其要求引渡申诉人所依据的刑事判决,在瑞士服完余下徒刑。因此,申诉人不再面临被引渡至土耳其的风险。
55. 缔约国的陈述已于2017年11月6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一个月内(在2017年12月7日之前)作出评论。
56.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视申诉人律师的评论情况,最终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