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N.S.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3年9月13日

先前的决定: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要求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决定,2014年3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实质性问题:

遣返回阿富汗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4月1日举行会议,

决定停止对第2369/2014号来文的审议,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已就来文中提出的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遣返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