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危地马拉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3171和第3172次会议 上审议了危地马拉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 委员会在2025年12月1日举行的第318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对与代表缔约国政府各部门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公开和建设性对话表示满意,并对代表团在对话之后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5年11月11日第13-2025号法令,该法令修订了《预算组织法》第30条之二,授权对土著人民的土地进行公共投资;
(b)2025年3月10日第4-2025号法令,该法令修订了将每年5月19日定为“危地马拉助产士国家日”的法律,其中包含对助产士的表彰和年度经济津贴;
(c)2024年3月8日第3-2024号法令,该法宣布“土著语言国家日”;
(d)2025年11月13日《保护人权维护者公共政策(2025-2035年)》;
(e)《立法机构关于土著人民的政策》(国会第14-2024号协议);
(f)《危地马拉四民族助产士国家政策2021-2025年行动计划》;
(g)《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2020-2029年)。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数据收集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18年第十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和第七次住房普查提交的统计数据。这次普查引入了按民族和语言社群归属划分的自我认同标准,并首次将“非洲人后裔/克里奥尔人/非洲混血”类别列为可供选择的答案之一。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关于如何适用所采用分类的信息不足,这可能使自我认同变得困难,特别是对非洲人后裔而言。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各公共机构和各级政府在开展数据收集和行政登记的过程中并未系统纳入自我认同标准,这限制了缔约国解决使得不平等、歧视和结构性种族主义得以固化的各种差距的能力,而这些问题主要影响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同时,这也限制了缔约国评估在实现《公约》所载权利的充分享有方面可能取得的进展的能力(第二条)。
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确保各级政府的相关公共机构系统地收集数据,确保适用自我认同原则,收集按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或任何其他相关标准分类的社会经济数据,并纳入人权指标,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享有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玛雅人、加里富纳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定期审查自我认同的各个类别,以确保收集准确且具有代表性的统计数据,从而帮助缔约国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和方案,惠及那些面临不平等、歧视和结构性种族主义的人群。
《公约》的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46条,《公约》优先于国内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国内法院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第一和第六条)。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定期就《公约》条款对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执法人员和其他公务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在相关案件中援引和适用这些条款,以确保在各级政府中系统地落实这些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向公众、特别是最有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普及《公约》条款和申诉机制以及他们可利用的司法和非司法补救办法,以维护《公约》所载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法院和其他有关司法机关适用《公约》的具体案例。
打击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原则载入缔约国《宪法》第4条。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内法律框架中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且未明确规定该条提及的所有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B节中所提及的立法措施,但仍然关切的是,与打击种族歧视和保护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权利有关的多数立法倡议在讨论和通过方面没有取得重大进展,包括旨在落实《和平协定》(特别是《土著人民身份和权利协定》)的立法倡议。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就明确禁止执法人员使用种族定性的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提供信息(第一和第二条)。
9.委员会考虑到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明确界定种族歧视,使其涵括直接和间接、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涵盖所有法律领域,既包括公共领域,也包括私人领域,并载入《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提及的所有歧视理由,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立法机构关于土著人民的政策》(第14-2024号协议)得到有效制度化和执行,包括设立常设对话机制,接收土著人民当局和组织提出的意见,审查和更新其立法议程上的优先事项;
(c)在立法议程中,优先讨论和通过旨在加强打击种族歧视以及促进和保护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权利的立法倡议,包括保护土著人民对其土地和领地的集体所有权、土著管辖权、土著人民圣地、社区媒体、土著人民纺织品和服饰相关集体知识产权以及“加里富纳妇女和非裔妇女国家日”的立法倡议;
(d)在法律中明令禁止执法人员进行种族定性和基于种族定性的检查,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
促进人权和打击种族歧视的体制框架
10.委员会注意到,人权监察员机构、土著妇女监察员办公室和危地马拉土著发展基金的预算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努力,但为打击种族歧视而设立的机构,包括危地马拉打击对土著人民歧视和种族主义总统委员会、土著妇女监察员办公室和危地马拉土著发展基金,无法有效履行任务,其部分原因是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在保护土著人民领袖和成员不因其维权活动而被定罪的案件中,人权监察员机构作用有限(第二和第六条)。
11.委员会考虑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继续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及打击种族歧视的机构,确保这些机构之间进行适当的协调,并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充分执行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人权监察员机构在打击种族歧视和保护土著人民领袖和成员不因其维权活动而被定罪方面的工作。
打击种族歧视国家计划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定行动计划和修订《和睦共处及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公共政策》而采取的举措,但感到遗憾的是,这项政策在通过十多年后仍未得到有效执行。委员会还注意到为制定土著人民和跨文化政策所作的努力,但遗憾的是,该政策迄今尚未获得批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行动,为履行第一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制定战略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非洲人后裔的国家计划(第二和第五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修订《和睦共处及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公共政策》,并尽快通过其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载有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以及结构性歧视和种族主义的措施;
(b)加快在具体时限内制定和通过土著人民和跨文化政策的进程;
(c)在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框架内通过一项关于非洲人后裔的国家计划;
(d)确保最有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包括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以及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积极和充分地参与制定涉及他们的政策和计划,以及对这些政策和计划的监测以及对所取得的成果和进展的评估;
(e)纳入明确的指标和目标,并建立适当的机制,监测和评估上述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为各级政府有效执行这些政策和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落实《公约》第四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修订《刑法》而采取的立法举措,但仍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并未将《公约》第四条所禁止的所有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就种族主义动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提供全面资料(第四条)。
1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刑法》,以便禁止《公约》第四条所述的所有行为并将其定为犯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认种族主义动机为《刑法》认定的所有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1972年)、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根据上述一般性建议,《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规定均具有约束力。
具有种族主义性质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尊重文化身份,促进和谐共处”宣传运动,以及“每个难民都有一段故事”和“你我皆移民”打击仇外行为宣传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持续存在针对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仇恨言论和仇外言论,包括互联网和社交平台上以及公众人物和当局的此类言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资料说明对仇恨犯罪和种族主义暴力行为的责任人提起的申诉、开展的调查和实施的制裁,以及对受害者或其家属给予的赔偿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存在按族裔和民族出身分类的登记和数据收集系统,因而无法全面了解与具有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有关的问题的范围(第二和第四条)。
17.根据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谴责和打击针对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包括互联网和社交平台上以及公众人物和国家当局发表的此类言论;
(b)加紧努力,防止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平台上扩散,同时与此类服务提供商和受此类言论影响最大的人口密切合作;
(c)促进对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举报,确保对行为人进行适当起诉和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适当赔偿;
(d)继续并加强提高公众认识宣传运动,以消除对历史上的弱势群体的偏见和污名化,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消除种族歧视,包括具有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
(e)加强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就发现和登记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案件、调查此类犯罪和起诉责任人的方法进行培训;
(f)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种族主义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进行系统登记,包括建立按受害者族裔出身、国籍和性别等分类的数据收集系统。
结构性歧视
1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承认历史上对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亏欠,并承认种族主义和结构性种族歧视对他们造成影响,注意到缔约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采取各种措施,以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并采取有利于这些社区的一些特别措施或平权行动。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面临历史和结构性歧视所产生的持续影响,具体表现是高贫困率和社会排斥,尤其是对于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们而言。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结构性歧视和种族主义对切实享有《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就业权、食物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产生了影响(第二和第五条)。
19.委员会考虑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其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政府中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或平权行动,旨在消除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面临的结构性歧视和不平等,确保这些群体参与相关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评估。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减轻影响到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的高度不平等和贫困现象;
(b)加强努力,打击就业领域的种族歧视,特别是对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包括穿戴其传统服装和使用土著语言方面的种族歧视;改善属于这些群体的个人进入正规经济部门并获得公平和满意工作条件的机会,防止和充分保护他们免遭虐待、劳工剥削、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家政部门和纺织品加工部门;
(c)确保为解决粮食不安全和难以获得水、卫生设施和电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对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产生具体影响,包括解决尤其影响到土著人民的儿童急性和慢性营养不良问题;
(d)加强努力,确保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能够平等获得优质且文化上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并降低土著社区的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e)加倍努力,打击教育领域的种族歧视,特别是对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确保各级教育对于这些社区的儿童的可得性、可及性和质量,包括采取措施,加强加里富纳人、玛雅人和辛卡人社区的双语跨文化教育。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
20.委员会欢迎共和国总统与祖传土著当局建立全国对话大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在缔约国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性不足,尤其是这些社区的妇女代表性不足(第二和第五条)。
21.委员会考虑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与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协商,并在他们的参与下,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特别措施或平权行动,确保他们(特别是这些社区的妇女)充分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既包括决策岗位,也包括代表机构,包括为此参照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对《选举法》和《政党法》加以修订。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加里富纳语、玛雅语和辛卡语的选举信息,并提供关于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参政情况的分类统计数据,优先使用自我认同标准。委员会还建议将共和国总统与土著当局的对话机制制度化,确保会议的定期举行、所有民族均有平等机会参与,并为履行所做的承诺和监测取得的进展分配预算。
和平集会自由与人权维护者
22.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多项指控称,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私营安保公司实施暴力,这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进行抗议的土著人民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例如2023年该国发生的抗议活动以及反对基础设施项目或自然资源开采项目的抗议活动便是如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对于过度使用武力和暴力行为(包括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存在有罪不罚现象,惩罚责任人方面存在拖延,常以轻罪判处(如阿拉斯加山口大屠杀一案)。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消息称,缔约国在主要由土著人民聚居的地区滥用紧急状态,特别是以此回应土著人民为维护自身权利及其土地和领地而举行的抗议活动(第五和第六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们能够充分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而不因种族、肤色、血统或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而有任何歧视。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在土著人民组织的和平抗议活动中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私营安保公司实施暴力的案件;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并根据关于在和平抗议中使用武力和指挥责任方面的国际标准,对责任人进行适当起诉和惩罚,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适当赔偿;
(b)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警察和机构的暴力行为,包括根据国际标准为执法人员开展关于使用武力的持续培训方案,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
(c)确保诉诸紧急状态严格遵守缔约国在这方面的国际义务,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并避免在主要由土著人民聚居的地区过度使用紧急状态应对土著人民为维护自身权利及其土地和领地而举行的抗议活动。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25年11月通过《保护人权维护者公共政策》(2025-2035年)。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维护自身权利的土著人民领袖和成员以及捍卫这些群体权利的人权维护者遭到报复、恐吓、威胁和刑事定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消息称,检察官办公室对土著人民成员滥用恐怖主义和非法结社等刑事罪名,因为他们领导和参与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和平示威,例如Luis Pacheco和Héctor Chaclán等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继续存在对土著人民抗议活动及其领袖进行污名化的言论,特别是在社交网络和媒体上,包括官方媒体(第五和第六条)。
25.委员会考虑到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民间社会,包括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代表的切实参与下,有效落实《保护人权维护者公共政策》,确保纳入有效的保护机制和战略,考虑到文化和性别差异,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彻底、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生命、人身完整和自由受到攻击的指控,以及对维护自身权利的土著人民领袖和成员以及捍卫这些群体权利的人权维护者实施的任何暴力、威胁、骚扰、恐吓、跟踪和诽谤行为;
(c)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检察官办公室利用刑法任意对土著人民成员进行刑事定罪,因其领导或参与维护自身权利的和平抗议而对其判处恐怖主义和非法结社罪。
表达自由与土著社区电台
26.委员会注意到,在执行美洲人权法院2021年10月对“松潘戈的卡克奇克尔玛雅人等诉危地马拉”一案的判决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在公布判决和支付经济赔偿方面。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未遵守关于适当监管土著社区电台、为此类电台保留无线电频谱、撤销定罪和立即停止对社区电台运营商的刑事起诉等规定(第五和第六条)。
27.委员会考虑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为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对“松潘戈的卡克奇克尔玛雅人等诉危地马拉”一案的判决,制定并落实立足人权的路线图,全面执行法院下令采取的赔偿措施;通过一个法律框架,承认土著社区电台为特殊媒体,并与土著人民协商,为土著社区电台保留部分无线电频谱;撤销以往对土著社区电台工作人员的定罪和刑事诉讼,并发布一项一般指示,明确指示检察官办公室不得突击搜查社区电台和对这些电台的运营商提起刑事诉讼,并允许社区自由运营其社区电台。
宗教自由
28.委员会对针对土著人民精神领袖的歧视、仇恨行为、威胁和暴力(包括杀害)表示关切,如Adela Choc Cuz和Domingo Choc Che等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消息称,这些精神领袖还因运输和销售仪式用品(如柯巴树脂)而面临迫害和罚款。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采掘活动和开发项目对土著人民的圣地造成影响,有关保护前西班牙时期文化遗产的立法倡议将影响土著人民的文化权利和对宗教自由的享有(第四、第五和第六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们能够充分行使宗教自由权,而不因种族、肤色、血统或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而有任何歧视。委员会还建议与土著人民协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土著人民的圣地,确保他们能够进出并运输仪式用品,而不会面临不当限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所有针对土著人民精神领袖的歧视、仇恨行为、威胁和暴力案件进行调查,适当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保护和赔偿。
协商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3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确保尊重土著人民(包括加里富纳人)权利的机制,即就任何可能影响其权利有效行使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与其进行协商,以期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为执行宪法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与土著人民协商的判决所采取的行动,但仍关切的是,这些判决(包括与费尼克斯矿业项目、埃斯科瓦尔矿业项目和进步七号衍生项目相关的判决)中的命令尚未得到全面执行。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这些行动涉及上述判决中规定的补救措施,即事后与受影响人民进行协商,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迄今为止,在作出影响到土著人民权利的决定之前,包括就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建立保护区作出决定之前,没有与土著人民进行过协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未经适当协商以征得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也未进行社会、环境和人权影响研究的情况下,继续为自然资源开采等开发项目颁发许可证。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采掘业和农工业活动(如矿业、棕榈油、咖啡和制糖业)对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的权利、领地、资源和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二和第五条)。
31.委员会考虑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土著人民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敦促缔约国:
(a)与土著人民(包括加里富纳人)协商,制定并采取相关措施,以充分保障就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任何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为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与之进行协商的权利,同时考虑到每个民族的文化特点、习俗和惯例,包括与决策有关的文化特点、习俗和惯例;
(b)全面履行宪法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与土著人民协商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判决;
(c)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体制及其他措施,确保以事先、系统和透明的方式与土著人民进行协商,同时确保受影响人民的适当代表性,以期就可能影响土著人民权利、领地、资源及其传统生活方式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经济发展、工业、能源、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采项目,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d)在事前协商过程中系统性地纳入独立、系统、公正且公开的研究,以评估经济、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开采或其他项目可能对受影响土著人民造成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及人权影响;
(e)与领地和资源受到影响的土著人民及社区协商,制定措施减轻上述项目对环境、经济、社会或文化造成的不利影响,对遭受的损害或损失给予补偿,并确保其参与分享此类活动所产生的惠益;
(f)采取特别措施,防止和减轻采掘业和农工业活动对土著人民和其他社区的土地和资源(包括水资源)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污染,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包括健康权、食物权以及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
土著人民的土地和领地与驱逐
32.委员会关切的是,在1996年《和平协定》框架下实施《社会经济问题和土地状况协定》的进展有限;2020年随着土地事务秘书处的撤销,专门处理土地冲突的体制框架瓦解。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立法和其他措施来确保保护土著人民的共有财产,特别是缺乏法律确定性和保障,无法对土著人民传统上占有的土地和领地进行产权登记、划界、标界和归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为执行宪法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在若干具体案件中就土著人民的土地和领地做出的判决所采取的行动,但关切的是,这些判决(包括与伊萨瓦尔省、上韦拉帕斯省和佩滕省的凯克奇玛雅人社区案件相关的判决)中的命令尚未得到全面执行(第五和第六条)。
33.委员会考虑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土著人民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敦促缔约国:
(a)加紧努力,推动落实《社会经济问题和土地状况协定》;
(b)优先建立一个有权处理土地冲突问题的体制框架,并在政府与农民组织之间签署的2024年《土地协议》框架内运作,同时确保土著人民(包括那些未组成农民团体的土著人民)的充分参与和协商;
(c)与土著人民协商,制定和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保护他们拥有、使用、开发和完全安全地控制其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包括给予必要的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建立独立、有效的机制,根据国际标准对其土地和领地进行划界、标界、清理、承认和产权登记;
(d)建立一个便捷、有效的机制处理祖传土地和领地的索赔和归还问题,确保为其有效运作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全面执行宪法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就土著人民的土地和领地做出的判决,并为执行工作制定指标和具体时限。
34.委员会仍然特别关切的是,在土地保有权存在法律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土著人民持续遭受强迫驱逐;有指控称,执法官员过度使用武力,私营安保公司和非国家行为体(包括武装团伙和农场主)对个人和土著人民实施暴力。委员会还对使用非法侵入、严重非法侵入和非法侵入保护区等刑事罪名表示关切,这些罪名导致居住在这些土地上的土著人民成员被定罪和拘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其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于2022年和2023年提交的函件, 缔约国未作答复。在这些函件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对下列指控做出答复:在上韦拉帕斯和下韦拉帕斯省、伊萨巴尔省和佩滕省强行驱逐凯克奇和波科穆奇土著人民的案件中存在过度使用武力和暴力行为,包括焚烧社区的房屋、庄稼和牲畜,且这些社区的土著领袖和个人遭定罪。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受这些事件影响的个人和社区选择不向有关当局举报案件,因为担心维护其权利的人将被定罪(第五和第六条)。
35.委员会考虑到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充分保护土著人民免遭强行驱逐,尊重他们的权利、习俗、传统和文化,包括暂停驱逐行动,直至完成对其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承认、清理和集体产权登记程序;确保在进行任何驱逐之前,必须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事先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协议,提供符合其文化特点的替代安置地点,在可能的情况下依照《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0条的规定提供返回原住地的选项;
(b)确保土著人民的权利在驱逐和土地冲突中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他们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
(c)调查执法部门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以及私营安保公司和非国家行为体对土著人民实施暴力的案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并防止土著人民免遭执法部门及非国家行为体的暴力行为,保障其安全;
(d)对发布的驱逐令的合法性、透明度和遵守国际标准情况进行调查,并修订有关非法侵入、严重非法侵入和非法侵入保护区的立法,以防止滥用刑事诉讼程序对土著人民成员定罪。
土著妇女、非裔妇女和移民妇女的状况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但仍然关切的是,属于土著、非裔和移民社区的妇女和女童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继续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玛雅织布女工的纺织品和服饰的集体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法律承认。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针对土著、非裔和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这些社区的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性别暴力高发(第一、第五和第六条)。
37.委员会考虑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裔妇女和移民妇女面临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为此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打击种族歧视的政策和战略。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根据宪法法院2017年10月24日的判决,与土著妇女协商,起草并通过一项专门法律,保护土著设计、纺织品和服饰的集体知识产权;
(b)加强措施,防止针对土著、非裔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调查、惩处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c)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主张其权利的土著妇女、非裔妇女和移民妇女定罪,并确保她们能够切实诉诸司法,尊重其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保障。
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状况
3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人员流动方面取得的法律和政策进展,如2023年通过的《移民政策》。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取得了这些进展,但移民在获得就业、保健和教育方面仍然面临障碍。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歧视和仇外现象日益增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消息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与其他国家订立的移民协议不符合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人权方面的国际义务和标准(第二和第五条)。
3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获得就业、保健和教育的障碍,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以确保包容性护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防止和惩治对移民、难民、无国籍人和寻求庇护者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仇外行为。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与其他国家订立的移民协议完全符合《公约》和有关国际义务和标准。
诉诸司法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诉诸司法方面采取的措施,例如在土著人民聚居的地区设立司法机构,并通过土著人民诉诸司法政策。虽然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司法系统中缺乏适当的跨文化视角,种族歧视持续存在,并且有报告称,缺乏了解土著人民文化、语言和传统司法制度的口译员、辩护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委员会仍关切的是,虽然已在判例中获得承认,但有关土著司法管辖权的法律的立法倡议至今仍未获通过。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众多相互印证的指控称,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特别是检察官办公室,以及不当利用刑事司法体系对捍卫自身权利的土著人民领袖和成员进行定罪,同时打击捍卫这些群体权利的人权维护者(第五和第六条)。
41.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能够切实诉诸司法,并:
(a)加倍努力,将跨文化视角纳入司法系统;增加了解土著人民语言、文化和传统司法制度的口译员和辩护律师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查明和惩罚司法系统中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态度;
(b)与土著人民协商,确保尽快批准关于土著司法管辖权的立法倡议;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司法独立,以此作为保障享有人权和打击种族歧视的手段,并考虑到美洲人权委员会在2024年对危地马拉进行实地访问时就司法制度提出的初步意见,包括停止对土著组织成员滥用刑事司法体系的建议以及对检察官办公室的运作及其对人权的影响进行独立审查的建议,同时考虑到已经广为流传的关于缺乏客观性的指控。
过渡期正义与《和平协定》
42.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和平协定》(包括《土著人民身份和权利协定》)的执行进展有限,根据这些协定设立的机构于2020年解散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和平秘书处、土地事务秘书处和行政机构人权政策总统协调委员会关闭,国家赔偿计划2023年到期,但欢迎自2024年以来为重建这些机构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内武装冲突受害者诉诸司法方面出现倒退,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存在严重侵犯土著人民人权但却不受惩罚的案件,已启动的司法诉讼面临严重拖延,这妨碍了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43.委员会考虑到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全面执行《和平协定》,包括《土著人民身份和权利协定》,并重建这些协定所产生的机构;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包括属于土著人民的受害者)在与国内武装冲突有关的诉讼程序中享有正义、真相和赔偿的权利,采用跨文化办法和性别观点,并执行要求为受害者采取赔偿措施的国家和区域判决;
(c)确保按照相关人权义务和标准开展有效调查,以起诉和惩处武装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
(d)批准国内武装冲突受害者尊严和赔偿国家计划,确保采用基于人权的方针和性别观点执行该计划,并确保该计划拥有足够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有效履行任务;
(e)通过民主纪念政策,包括建立全国受害者登记册和搜寻失踪人员国家计划,广泛吸纳受害者及受害者组织参与,同时设立专门负责搜寻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国家机构,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有效履行职责。
消除种族偏见、不容忍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教育和其他措施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就人权、文化多样性、土著人民和非裔社区对社会的贡献、和平文化和不歧视等内容开展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学校课程和职业培训方案中就《公约》和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开展的培训情况。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针对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以及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成见和偏见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在教科书和各级课程设置中列入上述群体的历史和文化的情况,以及对殖民历史、贩卖奴隶及其遗留后果的教育或研究情况(第二、第五和第七条)。
45.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七条所载关于教育在消除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以及促进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方面的重要性,并回顾加大力度打击潜藏于社会所有机构中的结构性种族主义的重要性,建议缔约国:
(a)加强人权教育领域的努力,确保学校、大学和职业培训方案包含关于人权、《公约》条款和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系统和持续的培训;
(b)与受种族歧视影响最大的社区协商,制定和执行打击结构性和体制性种族主义的准则;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各级课程设置中包含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历史、文化及其对社会的贡献;
(d)与加里富纳人、玛雅人、辛卡人和非洲人后裔代表建立对话机制,以推动建立专门机构,致力于研究并制定广泛的赔偿提案和倡议,以弥补殖民主义和奴隶制造成的历史不公。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6.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如《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美洲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和不容忍公约》和《美洲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公约》。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来文。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49.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50.大会在第79/193号决议中宣布了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2025-2034年)。大会在该决议中还决定延长第69/16号决议通过的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以期确保继续努力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非洲人后裔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这一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实施该活动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向负责在地区、省和市三级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转发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在外交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共同核心文件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其2014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特别重要的段落
54.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9段(打击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第31段(协商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和第35段(土著人民的土地和领地与驱逐)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55.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3(a)、(b)和(d)段(打击种族歧视国家计划)和第25(a)段(和平集会自由与人权维护者)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30年2月17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