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95/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February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一.导言

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落实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了这些资料。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A

已遵守: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令人满意

B

部分遵守:采取的措施部分令人满意,但须增补资料或采取更多行动

C

未遵守: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不令人满意、未落实《意见》或与《意见》无关

D

无回复:未予以合作或未收到答复

二.来文

A.A.B.诉芬兰案(CRC/C/86/D/51/2018)

意见通过日期:

2021 年 2 月 4 日

事由:

将一对有孩子的同性恋夫妇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使其有可能因性取向而受到迫害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 3 条、第 19 条和第 22 条

1.补救办法

1.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包括适当补偿。

2.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确保在庇护程序中有效、系统地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系统地听取儿童的意见。

3.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以往的后续进展情况

4.在第九十届会议通过的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中,委员会在双方进行了第一轮交流后,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议,讨论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3.缔约国的答复

5.缔约国在2022年9月27日提交的材料中,介绍了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6.缔约国指出,2022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评估了芬兰的庇护程序,认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难民署就如何改进儿童庇护申请的处理工作向芬兰移民局提出了建议。在评估中,难民署对芬兰移民局在庇护面谈中考虑到年龄因素表示赞赏。

7.缔约国2021年决定,当12岁以下儿童申请庇护时,移民局在审议其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或是否有理由给予庇护时,门槛低于对成年人适用的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儿童、监护人或法律顾问愿意,移民局都会听取和询问儿童的意见。在其他情况下,庇护股根据儿童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儿童自身是否有庇护理由、儿童与父母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是否有其他特殊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等因素来评估是否有必要进行协商。

8.缔约国为涉及幼儿的听证会编制了程序模板,庇护股举办了关于这一主题的培训,新政策和新准则已正式出台。此外,如上一次后续进展情况报告所述,芬兰移民局法律科2021年发布了关于委员会《意见》的备忘录,特别强调了《意见》对移民局活动的影响。

9.缔约国保留在国内程序结束之前进一步审议委员会《意见》的权利。

4.提交人的评论

10.提交人在2023年4月19日提交的材料中重申了他先前的评论,并指出缔约国并未承认,在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间性者和跨性别者为户主的家庭中,儿童有特殊的保护需求。他强调,缔约国在答复中没有提到此类儿童。

11.此外,缔约国并未试图对他所遭受的痛苦进行赔偿。他被诊断患有精神障碍,原因是全家被遣返俄罗斯后,他在俄罗斯学校受到了创伤,目前正在等待治疗。

5.委员会的决定

12.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B(部分遵守)。

B.E.H.等人诉比利时案(CRC/C/89/D/55/2018)

意见通过日期:

2022 年 2 月 3 日

事由:

对收到驱逐令将被遣返塞尔维亚的儿童实施行政拘留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 37 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 3 条一并解读

1.补救办法

13.缔约国应为侵犯受害者权利的行为向其提供适当赔偿。

14.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遣返儿童决定的首要考虑,以防止此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5.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16.缔约国在2022年9月5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意见。

17.在委员会发布《意见》后,缔约国提议以经济赔偿的形式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18.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义务,缔约国已采取措施纠正拘留儿童的做法。因此,正如庇护和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在2020年11月4日的一般性政策说明中宣布的那样,不得再将儿童拘留在封闭中心。

19.此外,缔约国除了在行政部门内广泛传播《意见》之外,还在移民局的网站上公布了《意见》,并附有法文和荷兰文概要。

3.提交人的评论

20.提交人在2023年4月20日提交的材料中确认,缔约国已向受害人提供并支付了经济赔偿。

21.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尚未修订有关该事项的立法。尽管缔约国提到了一般性政策说明,但1980年12月15日关于外国人入境、临时或永久居留和驱逐的法律第74/9条和2018年7月22日皇家法令第83/11条仍然规定,可以将儿童和他们的家人关押在封闭中心。缔约国应尽快通过立法修正案,以妥善落实委员会的决定,并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4.委员会的决定

22.鉴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A(已遵守)。

C.N.B.诉格鲁吉亚案(CRC/C/90/D/84/2019)

意见通过日期:

2022 年 6 月 1 日

事由:

保护儿童在学校 免 受体罚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 19 条

1.补救办法

23.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

24.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对体罚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

25.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26.缔约国在2022年12月8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意见。

27.2022年8月2日,在委员会发布《意见》后,该案被移交格鲁吉亚检察长办公室进行彻底调查。已根据2016年9月12日第437号政府法令批准的儿童保护转介程序,将与涉嫌侵害儿童行为相关的信息发送至人口贩运受害者和受影响者保护和援助机构,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一名社会工作者走访并询问了来文提交人及其法律代表,随后得出了相应结论,并将结果报告给了检察长办公室。

28.缔约国指出,社会服务机构审查了关于该儿童家庭的详细资料以及就2017年1月24日事件采取的所有行动。缔约国指出,与调查有关的监控录像、照片和其他证据均已经过审查。此外,还与出具儿童伤情法医检查报告的专家、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教师助理进行了面谈,了解所采取的措施。

29.缔约国指出,为了确保对案件重新进行全面调查,目前计划与N.B.的父母、可能目睹暴力行为的幼儿园员工、教师、学校护士、事发当天在场的儿童家长以及最先看到N.B.受伤情况的医生和护士进行面谈。缔约国还计划索要第2/7359-17号民事案件(该教师被解雇以及随后复职)的卷宗副本,以澄清法院决定撤销解雇令的依据。此外,缔约国还计划下令再次对该儿童的受伤原因进行医疗检查,以确定教师的行为与儿童受伤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30.根据司法部2016年起草的一揽子立法,国内立法中存在向受害人提供经济赔偿的机制,以及根据条约机构的《意见》重审国内法院判决的机制。受害人可根据通过的《意见》申请损害赔偿。根据第比利斯市法院提供的资料,提交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行政法院申请赔偿,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此案。

31.关于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而采取的措施,格鲁吉亚于2019年9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法》,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体罚儿童。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该法的评注,以确保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此外,议会人权保护和公民融合委员会与国际和地方组织合作,利用各种监督机制监测《儿童权利法》的执行情况,并完善关于儿童权利的现行立法。该委员会还制定了2019-202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括确保其他国家立法符合《儿童权利法》,引入对儿童友好的司法,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32.2020年9月17日,缔约国通过了第125号法令,规定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服务。司法系统与其他系统合作,防止儿童再次受害和再次遭受创伤。2021年8月13日,缔约国通过了24小时应急机制,规定对夜间发生的紧急情况迅速作出应对,以保护在街头工作和生活的儿童,并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2021年6月22日,缔约国设立了证人和受害人协调员办公室,旨在保护包括受害儿童在内的受害人的利益。协调员为受害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帮助他们减轻因犯罪案件而承受的压力,并防止他们再次受害和二次受害。对于儿童受害人和儿童证人,协调员负责向他们通报调查进展情况,并以儿童能够理解的方式向他们解释其拥有的权利和法律程序。协调员还会参加调查和诉讼,以提供情感支持。

33.关于对体罚案件的调查,调查部门命令Levan Samkharauli国家法医局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进行法医专家检查。如果儿童透露出任何关于遭受暴力侵害的信息,国家法医局有义务正式通知调查部门。在涉及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中,调查部门经常下令进行法医专家检查和法医心理评估。缔约国指出,该国实施了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和疏忽的标准作业程序,其中包括在怀疑发生暴力行为时由医生进行体检。

34.2018年1月,缔约国在内政部设立了人权保护司,2019年2月,该司的任务期限得到延长,并更名为人权保护和调查质量监测司。该司的任务是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和调查犯罪行为,包括由儿童实施的犯罪行为和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一旦有犯罪迹象,内政部就会启动调查。调查开始后,该司将对调查过程进行监测。为提高调查质量,缔约国正在制定关于调查上述罪行的准则,并拟订和实施相关建议。将根据立法修正案和现有挑战定期更新上述准则和建议。

35.缔约国正在积极实施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与儿童进行面谈,包括减少审讯期间与儿童直接接触的人数。2016年9月12日,缔约国批准了儿童保护转介程序,规定了识别、保护和援助暴力行为受害儿童和未受保护儿童的措施。教育机构资源干事办公室负责查明在学校发生的暴力行为迹象。该办公室随后根据儿童保护转介程序,将儿童转介到人口贩运受害者和受影响者保护和援助机构或资源干事办公室的社会心理中心。

36.2022年,检察官办公室更新了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准则,并举办了一系列有少年司法专业人员参加的讲习班。内政部和心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定期为包括家长、学校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和警察在内的公民举办宣传活动、信息通报会和培训课程,内容涉及与儿童权利相关的若干问题,包括不同形式的暴力。

37.缔约国确认,已将委员会的《意见》译成格鲁吉亚语,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3.提交人的评论

38.提交人在2023年9月3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对其案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中,迄今没有结果。他没有获得受害人身份,也未获准查阅案卷,因此无法确认缔约国提到的任何调查行动。由于缔约国的拖延,提交人认为调查无效。

39.2022年10月28日,提交人向国家行政法院申请50,000拉里(约18,500美元)的非金钱损害赔偿。此后,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也没有安排听证会。提交人认为,由于这一拖延,关于给予赔偿的法院诉讼程序无效。

40.国家立法并不完全符合《公约》,提交人不知道政府是否有任何确保遵守《公约》的计划。尽管格鲁吉亚通过了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但由于没有指导执法的法规、程序或规程,因此执行不力。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维护儿童权利工作的执行情况、结果和影响。

41.在格鲁吉亚,执行保护儿童免遭体罚的法律是一项挑战,因为检察机关和执法机构尚未制定有效应对体罚案件所需的规程。他们拒绝展开调查,拒绝给予残疾儿童受害人身份,也不要求或判处相称的刑罚。有一些关于生活在收容机构的儿童遭到体罚和酷刑的严重案件没有得到调查,例如Ninotsminda孤儿院案件。

42.就可衡量的成果而言,缔约国在少年司法改革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非政府组织注意到,整个少年司法系统在庭审、法官和律师的行动、法庭条件和儿童参与诉讼的程度等方面均有所恶化。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得不到法律代表的支持或无法与他们联系,司法系统也没有任命专门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法官。

43.虽然缔约国可能已经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了社会心理服务,但尚未制定关于提供这些服务的行动计划,也没有为此划拨适当的预算。

44.相关部门很少遵守儿童转介程序,禁止违反转介程序的规定很少得到执行。

4.委员会的决定

45.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包括向提交人提供赔偿。

D.S.M.F.诉丹麦案(CRC/C/90/D/96/2019)

意见通过日期:

2022 年 5 月 27 日

事由:

将一名女童遣返索马里,遣返后她可能被迫遭受 生殖器残割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 3 条和第 19 条

1.补救办法

46.缔约国有义务不将S.M.F.遣返索马里,并确保她不与母亲和兄弟姐妹分离。

47.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请缔约国确保在影响儿童的庇护程序中进行最大利益分析,并确保在有人援引儿童权利可能受到严重侵犯作为不推回理由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儿童被遣返后可能面临的具体情况。

48.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49.缔约国在2022年12月21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意见。

50.2022年7月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考虑到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审理了此案,并重新审议了S.M.F.、她的兄弟姐妹和提交人的庇护申请。2022年12月2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7(1)条给予S.M.F.及其家人庇护。

51.为了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丹麦的国际义务时,将考虑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为确保难民上诉委员会所有成员了解条约机构通过的《意见》和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所有关于涉及该委员会的起诉丹麦案件的《意见》和决定。

52.难民上诉委员会一般会重审所有受到批评的案件,由未参与上次审理的另一组成员进行审理。新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将新决定的匿名版本上传到其网站。

53.委员会对涉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起诉丹麦案件的《意见》还被纳入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其中有一章专门介绍提交国际机构的案件,该报告会分发给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54.委员会的《意见》可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开查阅。鉴于英语在丹麦普及程度较高,缔约国认为无需将委员会的《意见》全文翻译成丹麦语。

3.提交人的评论

55.提交人在2023年11月2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S.M.F.在丹麦获得庇护,因此缔约国落实了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

56.缔约国在审议其他提交委员会的案件时没有改变方针。

4.委员会的决定

57.鉴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A(已遵守)。

E.S.K.诉丹麦案(CRC/C/90/D/99/2019)

意见通过日期:

2022 年 6 月 1 日

事由:

将一名女童遣返印度,遣返后她可能遭到父亲的暴力侵害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 3 条、第 6 条、第 22 条和第 37 条 (a) 项

1.补救办法

58.缔约国有义务重新审议将S.K.和她的母亲遣返印度的决定,确保在重新审议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同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

59.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60.缔约国在2023年1月9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意见。

61.收到委员会的《意见》后,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决定重审提交人的案件,由另一组成员进行口头听证。2022年9月9日举行了新的口头听证会,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会上考虑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审议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2022年9月9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7(2)条给予提交人和她的女儿S.K.庇护。

62.因此,缔约国认为,通过重新审议提交人和S.K.的申请并随后给予她们庇护,缔约国已充分落实委员会2022年6月1日通过的《意见》。

63.委员会的《意见》可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开查阅,并已纳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也可在同一网站上查阅。鉴于英语在丹麦普及程度较高,缔约国认为无需将委员会的《意见》全文翻译成丹麦语。

3.提交人的评论

64.提交人的律师在2023年8月4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缔约国已充分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律师没有其他意见。

4.委员会的决定

65.鉴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A(已遵守)。

F.S.N.等人诉芬兰案(CRC/C/91/D/100/2019)

意见通过日期:

2022 年 9 月 12 日

事由:

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难民营接回父母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联的儿童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37 条 (a) 项

1.补救办法

66.缔约国应为提交人和受害儿童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本着诚意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接回受害儿童;

(b)支持每一名被接回或重新安置的儿童重新融入和重新安置;

(c)同时采取额外措施,减轻仍然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的受害儿童所面临的生命、生存和发展风险。

67.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68.缔约国在2023年4月11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意见。

69.缔约国承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难民营的情况危及儿童的安全和福祉。必须承认,难民营的出现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包括复杂的法律和管辖权问题。

70.尽管面临法律和安全限制,缔约国正在努力解决接回儿童的问题。芬兰政府已下定决心,一旦情况允许,将尽快接回仍然留在难民营的个人。

71.缔约国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详细说明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理由,也没有对缔约国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委员会未能评估缔约国接回其余人员的能力。唯一能证明缔约国有能力接回其余儿童的证据是迄今为止已成功接回一些儿童。委员会没有对缔约国的详细意见进行审查或评估。缔约国适当考虑了委员会的《意见》,认为这些意见并没有反映缔约国在设法采取行动接回其余儿童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

72.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就缔约国对所涉儿童是否具有属人管辖权作出的裁定同样缺乏论证,并且与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定不同。委员会对管辖权的裁定似乎一方面基于儿童的国籍,另一方面基于缔约国是否有能力和权力采取行动接回儿童或提供其他领事帮助以保护儿童权利。缔约国对这些假设表示关切,因为这些假设与欧洲法院的结论相悖。

73.关于有效赔偿问题,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在《意见》中指出,缔约国应向“提交人和受害儿童”提供有效赔偿。然而,由于提交人并未声称自己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而且他们也不是未满18岁的儿童,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无权就提交人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缔约国还指出,无论如何,《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均未规定提供赔偿的义务。

74.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义务,缔约国在自2019年以来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强调,政府决心尽快从霍尔营地接回儿童。这一决心的依据是,芬兰《宪法》要求政府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基本权利和人权,并且缔约国认为,儿童权利需要得到特别保护。如果情况允许,芬兰将尽快接回其余人员。政府2019年出台了一项政策,使一些儿童和他们的母亲得以尽快返回芬兰,这项政策即使没有开创欧盟的先河,也是最早实施的同类政策之一。此外,自2019年底或2020年初以来,芬兰政府一直与被拘留者保持定期联系,并接回了35名(26名儿童和9名妇女)此前被关押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难民营的人。

75.约有10人(其中大多数是儿童)仍被关押在难民营中,尽管芬兰政府尽了最大努力,但仍被关押的成年人中没有一人为子女或自己寻求帮助,也没有人表现出希望与政府代表接触的意愿。事实上,他们都拒绝与政府代表进行任何接触并躲了起来。芬兰不可能违背公民意愿将他们接回。将儿童与照料者分开不仅违背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也无法实现,因为控制该领土的非国家行为体不允许将儿童与照料者分开。

76.因此,缔约国仍然坚定地认为,该国已本着诚意采取了紧急、积极的措施接回受害儿童。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减轻叙利亚东北部难民营中的儿童面临的风险,并支持每一名被接回的儿童重返社会。

3.提交人的评论

77.提交人在2023年8月31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质疑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似乎寻求重新审议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

78.委员会明确指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有义务对这些违反行为提供补救。提交人请缔约国继续与看守营地的管理部门沟通和谈判,以便接回儿童,并设法与仍然留在营地的儿童母亲建立联系,以实现接回的目的。

79.提交人承认,缔约国在接回一些儿童后采取了积极措施,并采取了减轻风险的措施,为仍然留在营地的儿童提供支助。

80.针对缔约国称已接回26名儿童的说法,提交人强调,这些儿童中只有一半是在缔约国的帮助下离开营地的。其余儿童自行离开了营地并前往土耳其边境,在到达土耳其后才获得缔约国的援助。

81.提交人指出,自2019年以来,营地的健康和安全状况显著恶化,与营内人员联系变得越来越困难。

4.委员会的决定

82.根据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委员会与缔约国于2023年5月16日举行的会议,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包括为争取母亲同意与子女一起返回而采取的任何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