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6年9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六十三和第六十四届会议(见E/C.12/2016/SR.63和64)上,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DOM/4),并在2016年10月7日举行的第七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感谢其对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E/C.12/DOM/Q/4/Add.1)。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1月24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6年9月2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10月14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关于残疾问题的第5-13号法律,2013年1月8日;
关于《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的第1-12号法律,2012年1月12日;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第135-11号法律,2011年5月10日;
《2015-2020年国家人权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诉性
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74条之规定,《公约》具有宪法地位,可以直接适用,但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提供与国内法院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权利有关的判例法资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法院最近的一些裁决对《公约》权利有负面影响,限制了人们诉诸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例如第TC/0168/13号判决剥夺了海地裔人口的多米尼加国籍;第TC/0256/14号判决宣布,关于接受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的文书违宪。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在各级司法系统中得到落实。为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专门对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和宪法法院法官在内的法官、国会议员、执法人员和其他负责实施《公约》的行为方开展与《公约》所载权利的内容以及向法院援引这些权利的可能性相关的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司法决定均能保障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并对宪法法院第TC/0168/13号和第TC/0256/14号判决的影响进行补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面向权利人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用于确保与民间社会组织有效合作,以充分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适当机制。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建立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建设性合作关系,从而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以积极、开放和透明的方式参与公共生活,并为在全国范围内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和编制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建立适当的磋商机制。
人权维护者
9.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关于对人权维护者工作予以肯定的陈述,但对与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护者在内的人权维护者受到攻击或报复的案件相关的资料感到关切。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预防针对任何人权维护者的暴力行为,切实保护其生命安全和人身完整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一切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的事件开展彻底、透明的调查,使肇事者得到应有惩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人权维护者所做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营造宽容的氛围,使人权维护者在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为此,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2016年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E/C.12/2016/2)。
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确保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措施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国家司法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没有适当保障,无法在人员选拔任用过程中有效确保高等法院法官的独立性、能力和诚信(第二条第一款)。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由一家独立机构以透明、客观公正的方式,以业绩、能力和诚信为基础开展法官的选拔任用,包括高等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以此作为保障落实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种手段。
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13. 委员会注意到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确实存在,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并不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独立性,以便切实履行其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使命,也没有得到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认证(第二条第一款)。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具备必要的权限和资源,完全符合《巴黎原则》,从而有效履行其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使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其权利监察员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前身为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申请认证。
腐败
15. 委员会注意到了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为预防腐败行为所作努力的资料,但对这些努力并不完全有效感到关切,并对未收到与已经进行调查和得到惩治的腐败案件有关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二条第一款)。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解决腐败的根源,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公共管理的透明度,有效打击腐败。此外,建议缔约国对一切层面的所有腐败案件进行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财政政策和社会支出的投入
17. 委员会注意到加强税收征管是《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的工作重点之一,但感到关切的是,税收和社会支出水平相对于缔约国的发展水平来说非常低,税收制度完全无法降低居高不下的不平等指数,因为税收基本来自于间接税,并认可许多不合理的减税免税。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社会支出的分列数据不足表示遗憾(第二条第一款)。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缔约国采用有效、累进制和注重社会公平的税收政策,以克服社会不平等并增加用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积极打击逃税骗税,并建议缔约国以透明和参与性方式开展旨在强化财政政策的改革进程和预算划拨程序。
打击歧视的法律框架
19.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打击歧视的全面法律框架感到遗憾,但欢迎代表团做出承诺,将审议国家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委员会起草的平等和不歧视法案列为优先事项(第二条)。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审议并通过平等和不歧视法案,确保提供有效保护,打击歧视,并且:
结合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明确将《公约》第二条所列的禁止歧视的一切理由纳入法案中;
根据缔约国义务,给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
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
纳入关于对歧视案件进行赔偿的规定,包括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获得赔偿。
对海地裔人口的歧视
21.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见E/C.12/DOM/CO/3,第11段)感到遗憾,并继续对海地人或海地裔人在缔约国长期面临的歧视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对宪法法院第TC/0168/13号判决表示遗憾,该判决回溯性地剥夺了数十年来在缔约国出生和生活的那些海地裔人的多米尼加国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169/14号法律,确立了关于受该判决影响者获得正式身份和归化入籍的制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数众多的海地裔人口处于无国籍状态,这对这部分人口有效行使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了制约(第二条)。
22. 根据先前提出的建议(见E/C.12/DOM/CO/3,第1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杜绝造成或者延续对海地人和海地裔多米尼加人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的这一原因;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第TC/0168/13号判决继续产生法律效力,剥夺海地裔人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考虑对该判决所依据的宪法条文进行修订;
保证恢复受该判决影响的所有人的国籍,包括废除在恢复国籍过程中过于冗繁的手续和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并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种族歧视
2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给出的关于缔约国多种族和多元文化构成的解释,但仍对一直以来对非洲裔人口的种族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分类统计数据来对非洲裔人口是否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客观评估(第二条)。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预防和打击一直以来针对所有非洲裔人口的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发一个统计数据收集方法,在这一方法中考虑到人口的多种族构成,并在其中纳入基于自我认同标准的种族变量,从而制定有效政策,包括平权行动措施,以便非洲裔人口能够充分行使《公约》所载权利。
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行为一直存在,这阻碍了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变性妇女是暴力行为,甚至是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第二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政策,全面解决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并废除法律制度中一切可能构成以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以及妨碍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切规定。
男女平等
27. 尽管缔约国为促进男女平等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偏见仍在家庭和社会中普遍存在且根深蒂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配额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成果,但无论在公共还是私营领域,妇女在决策岗位中的参与率仍然很低(第三条)。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偏见,其中包括开展关于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以及男女职业机会平等的提高认识运动,这是在男性或女性在传统上占据优势的不同领域进行教育和培训的结果;
加紧努力增加各级公职机关,尤其是决策职位中的妇女人数,并提升妇女在私营部门领导岗位中的参与比例。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 (2005)号一般性意见。
失业和就业不足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很高,而且很多劳动者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不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范围内(第六、七和九条)。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降低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主要是要制定一项全面的就业政策,政策中要有树立了具体目标的行动计划,尤其要侧重于年轻人、妇女和残疾人等容易失业和就业不足的群体;
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社会保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逐步减少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数量,将之纳入到正规经济部门中。
最低工资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平,也没有提供关于如何有效监督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现有机制的资料(第七条)。
33. 在先前提出的建议(见E/C.12/DOM/CO/3,第16段)的基础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所有劳动者获得的最低工资足以使他们及其家庭达到体面的生活条件。此外,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劳动监察措施,以监督最低工资标准得到有效落实并对违规雇主予以适当惩罚。
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出口加工业、农业和家政服务业等一些部门中,妇女的工作条件仍然很糟糕,继续处于工资低廉,鲜少有就业保障,工作条件不安全且不健康,以及面临剥削和欺凌风险的状况。此外,委员会对男女之间的显著薪酬差异表示关切(第七条)。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尤其是从事出口加工业、农业和家政服务业的女工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劳动条件;
建立劳动监察机制,划拨充足的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源,以便对所有部门的工作条件进行有效监察;
建立用于举报各类劳动欺凌和剥削的有效机制,特别要顾及到在出口加工业、农业和家政服务业部门从事劳动的女工的状况;
在立法和实践中确保落实《公约》第七条(甲)项第(1)目中规定的男女同工同酬。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所付出的努力,但对许多妇女继续遭受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且得不到适当的保护措施感到关切(第七条)。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旨在打击性骚扰的适当措施,其中包括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写入刑事立法中,确保受害者获得司法保护,并采取措施为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
38.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利的第23(2016)号一般性意见。
工会权利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法律要求过多,例如要求工会能够代表一家企业或一个行业中的绝对多数劳动者,导致集体协商和罢工权这些工会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第八条)。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八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调整其国内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保护工会权利,对提请缔约国注意的所有关于侵犯工会权利的投诉进行切实调查,并确定对受影响劳动者的合理赔偿。
社会保障
4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加强其社会保障制度,包括通过成立“团结进步”有条件转移支付方案所做出的努力,但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仍然很低,无法为全民提供适足保障继续感到关切(第九条)。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制定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保护的全民覆盖,确保所有劳动者、所有个人及家庭,尤其是包括海地籍移民在内的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都享有适当福利,从而保障其体面生活条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制定一套涵盖全民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保护底线。
4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2008)号一般性意见及其2015年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E/C.12/2015/1)。
保护少年儿童
44. 委员会对剥削和性虐待少年儿童事件高发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没有界定可以对保持性关系表示自由同意的最低年龄,且为天主教神职人员设定的特权已经成为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审理此类行为的一个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相当数量的5至15岁儿童从事童工劳动,还有大量的14至17岁少年从事危险工作。委员会对缔约国仍将就业准入最低年龄设为14岁感到遗憾(第十条)。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预防对少年儿童的剥削和性虐待,保证提供适当的优质服务,使剥削和性虐待受害少年儿童得到保护、赔偿和康复;
在国内法中规定可以对保持性关系表示自由同意的最低年龄,废除可能助长对剥削和性虐待少年儿童案件有罪不罚的一切法律或行政规定,包括取消天主教神职人员犯罪后在审判中享有的特权;
加倍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对少年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通过修订立法,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确保与童工劳动有关的法规得到有效落实,加强童工劳动监察机制,并为贫困家庭提供支持,确保儿童能够上学;
确保剥削以及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暴力侵害少年儿童的所有案件都得到彻查,并确保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出生登记
4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的五岁以下儿童,尤其是属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资料显示对海地裔儿童,甚至于父母有一方是多米尼加人的海地裔儿童的出生登记要求过高,从而使其面临无国籍风险,并在行使权利,尤其是受教育权利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时受到限制(第十条)。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免费、高效的出生登记程序面向所有人开放,为尚未取得出生证明的所有儿童提供出生证明。此外,敦促缔约国废除阻碍海地裔儿童获得出生登记的所有法律规定和行政做法。
贫穷
4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经济有增长,但缔约国仍未能降低居高不下的贫困率和极端贫困率以及不平等指数,这对海地人、海地裔多米尼加人、非洲裔多米尼加人以及农村居民有重大影响(第十一条)。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通过一项旨在消除贫困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在该计划以及为此目的制定的社会方案,例如“团结进步”方案中融入人权观点,划拨充足资源来实施这些计划和方案,并对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以及现有的城乡差距给予应有的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不平等,考虑到最弱势和边缘化社会阶层的需求,特别是非洲裔人口和农村居民的需求;
考虑采用有保障的最低收入,将现有的各类方案的福利进行统一,从而确保将人权观点融入到减贫工作中,减少在工作重点方面的错误,并为管理现有方案提供经费和人手。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01年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享有适足住房、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5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住房方面的投入,包括在社会福利房方面的投入不足以解决住房高度短缺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甘蔗种植园的住房条件仍然恶劣。委员会对饮用水供应水平低和适足卫生设施系统的覆盖面有限,农村地区的情况尤甚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投入,采取一项以让所有人享有负担得起的适足住房权利为基础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住房战略,并出台在住房质量和宜居方面的规范。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有效措施,改善甘蔗种植园的生活条件。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供应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利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和2011年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E/C.12/2010/1)。
强迫迁离
53. 委员会继续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缔约国存在强迫迁离,而被迫迁离人员和家庭得不到适当的程序保障和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5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法规框架来保护人们免遭强迫迁离,并确保被迫迁离人员得到适当补偿或者可选择住房置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迫迁离问题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
健康权
55. 尽管通过实施《国家十年期健康计划》做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在卫生领域的投入过低表示关切,这对基本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质量和可得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农村偏远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而边缘化和弱势群体和个人受到的影响尤甚。同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同的社会经济阶层在获得和享有健康权方面的不平等,这体现为低收入群体的婴儿死亡率要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第十二条)。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卫生部门划拨充足资源,并加紧努力确保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及质量,特别照顾到农村偏远地区并侧重照顾边缘化弱势群体和个人,以及低收入阶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初级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设施,并确保医疗机构配备有必要的医务人员、物资和应急药品。
艾滋病毒/艾滋病
57. 尽管认可缔约国为确保患者得到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中能够接受这一治疗的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仍然有限(第十二条)。
5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的充足供应,并为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尤其是其中的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得到治疗提供便利,包括通过推出基于仿制药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9.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资料,指出国会正在讨论一项新的关于在特定情况下对堕胎不予入罪的法案,但对完全禁止堕胎的禁令仍然有效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的不安全堕胎事件,孕产妇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较高主要是由于缺少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让国会加快讨论并通过在必要情况下(强奸致孕、威胁到孕妇生命安全或身心健康以及胎儿有缺陷)对堕胎不予入罪的法案,以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
结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预防孕产妇发病和死亡;
加倍努力降低居高不下的少女怀孕率,特别是属于边缘化弱势群体以及低收入、低学历家庭的少女的怀孕率,确保所有妇女和少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少女都能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资讯和服务。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的第22(2016)号一般性意见。
药物政策
6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非法药物消费的刑事认定,对于极少量毒品消费者和贩运者的量刑过重,监禁徒刑时间过长,且监狱人满为患、生活条件恶劣(第十二条)。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药物滥用问题采用基于人权的健康观点,重新考虑对吸毒的刑事认定,采取措施确保监狱中的适足生活水平。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使用替代监禁措施,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大会在其第45/110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
受教育权
6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
教学质量仍很低,教学大纲中没有包含关于人权、性别平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适当内容;
尽管采取了措施,但海地裔儿童和没有出生证明的儿童在入学方面,尤其是在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方面仍面临困难;
辍学率和留级率居高不下,小学的情况尤其如此(第十三条)。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向教育领域划拨充足资源,增加合格教师人数和提高教师薪酬,以及改善教育基础设施和教材,提高教育质量;
在中小学教学大纲中纳入符合每一个年龄的关于人权、性别平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综合性培训课程;
加倍努力确保所有少年儿童,尤其是海地儿童、海地裔儿童和没有出生证明或身份证件的儿童能够接受各级教育;
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各级教育,尤其是小学教育阶段属于边缘化弱势群体的学生的辍学率和留级率。
文化权利
6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已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促进对非洲裔社区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和传播(第十五条)。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保护文化权利和尊重文化多样性,创造有利条件,让非洲裔社区能够保留、发展、表达和传播其身份、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D.其他建议
6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家一级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确保《公约》所载权利的充分享有,必要时借助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若能设立独立的机制以监测进展,并将公共方案的受益者视为可主张应有权利的权利享有者,将大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落下任何人。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系统性收集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编制和使用关于人权指标,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制定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行使《公约》所载每一项权利的年度比较统计数据,并按年龄、性别、种族、城乡人口和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分列。
72.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公职人员、司法当局、立法人员、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在国家一级开展的讨论。
73.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指南(E/C.12/2008/2)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并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