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7 日 ) 通过。

关于法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7日举行的第2011次和第2012次会议(见CEDAW/C/SR.2011和CEDAW/C/SR.2012)上审议了法国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FRA/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提交了后续报告(CEDAW/C/FRA/CO/7-8/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九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FRA/Q/9)作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由总理下属主管性别平等和打击歧视事务的部长级代表Bérangère Couillard率领,成员包括性别平等和打击歧视事务部、欧洲和外交部、军队部、司法部、内政和海外领土部、卫生和预防部、国民教育和青年部、体育、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事务部、转型和公职人员事务部以及劳动、充分就业和和融入事务部,以及保护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部际任务组、打击人口贩运部际任务组、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恨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部际任务组的代表。代表团中还有法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Jérôme Bonnafont。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22年2月25日关于采取措施、力争消除企业中男女工资差距的法令。该法令为企业创设了与纠正措施和进步目标有关的新义务;

(b)2021年12月24日关于加速经济和职业平等的第2021-1774号法。该法包含了有利于妇女在经济和职业领域获得公平代表,以及在财务和银行方面获得自主的条款;

(c)2020年7月30日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第2020-936号法。该法承认施暴者的控制造成了不当影响,允许医务人员在施暴者占据强势地位,致使受害者无法向当局求助的情况下,不必保守医疗秘密;

(d)2020年6月24日关于打击互联网上仇恨内容的第2020-766号法。该法设立了一个网络仇恨观察站;

(e)2019年12月28日关于采取行动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019-1480号法。该法规定,如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子女可能面临暴力风险,则法官须在最多6天内签发保护令;

(f)2019年12月27日关于参与社区生活和地方公共行动权的第2019-1461号法。该法律规定,如市镇居民超过1 000人,则各政党须在选举名单上交替安排男女候选人;

(g)2019年8月6日关于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第2019-828号法。该法规定在行政部门、地方当局和公共机构建立一套机制,收集认为自己受到暴力行为、歧视、道德骚扰或性骚扰或性别歧视行为伤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并要求参与招聘、推举、内部晋升的遴选小组和提名机构及其领导满足性别均衡要求;

(h)2019年5月22日关于公司发展和转型的第2019-486号法,也称《PACTE法》。该法加大了对未能遵守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男女占比最低配额(40%)的公司的处罚;

(i)2019年2月26日关于修改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结构的第2019-134号法令。该法令确保妇女和男子在理事会中得到平等代表;

(j)2018年9月5日关于自由选择职业前途的第2018-771号法。该法要求雇主实施性别平等指数,以便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的企业按100分的标准衡量工资不平等情况,还要求雇主消除男女工资差距;

(k)2018年8月3日关于加强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把性骚扰定为犯罪、将性别歧视性侮辱定为特定罪行的第2018-703号法;

(l)2017年3月27日关于母公司和承包公司注意义务的第2017-399号法。该法规定,跨国公司拥有5 000名以上员工的,如受到侵犯人权相关指控,其母公司要承担责任;

(m)2017年1月27日关于平等和公民身份的第2017-86号法。该法对歧视性侮辱进行加倍处罚,将性别歧视定为加重处罚情节;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力争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比如通过或确立了以下政策:

(a)2023-2027年性别平等部际计划。该计划又称“人人平等计划”,涵盖四个领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妇女健康、职业和经济平等和平等文化,2023年3月8日提交部长理事会;

(b)教育系统性别平等部际协议。该协议支持平等文化,坚持签署协议的各个部委与合作伙伴之间开展协作,2019年11月28日签署;

(c)在《北京行动纲要》通过25周年之际就执行情况撰写的报告。该报告于2019年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提交;

(d)2019年通过的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国家行动计划;

(e)2019-2021年第二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国家转介机制,更好地识别贩运受害者;

(f)2019-2024年教育系统平等问题第五项部际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纳入学校或机构项目的教学和教育措施,旨在打击性别暴力;

(g)2018年通过的难民接收与融合国家战略。该战略的第三个支柱旨在确保对弱势难民妇女的适当援助;

(h)2017年通过的第五个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计划(2017-2019年)。该计划整合了摆脱暴力的途径,扩大了报告方法;

(i)2017年1月31日签署的数字部门性别多样性计划;

(j)2016-2020年关于实现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的第一个部际计划。该计划旨在解决男女之间的工资和就业差距,促进工作场所的性别多样性。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后,缔约国于2023年4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给予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把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法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由若干部委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受负责性别平等和打击歧视事务的部委监督,要监测国家执行目标5的情况。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自身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的这段时期,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通过了一项紧急计划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还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针对家庭暴力行为人采取了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项措施促进职场中的性别平等,将之作为经济恢复工作的组成部分,2021年12月24日关于加速经济和职业平等的第2021-1774号法就是其中之一;2023年3月8日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了2023-2027年“人人平等计划”,力争加大对女童和妇女进入所谓“未来”专业部门的支持;把护理部门专业人员的月薪上调了200欧元,使150万妇女受益。然而,委员会对疫情给妇女的就业和健康,包括精神健康造成的长期影响感到关切。

10.委员会依照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收集数据,分析疫情对妇女的不同影响;

(b)贯彻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把妇女置于COVID-19恢复战略的中心,将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战略优先事项,再次为实现性别平等注入新的动力;

(c)确保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纳入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确保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d)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妇女平等参与COVID-19恢复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e)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享受到旨在减轻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的一揽子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的财政支持。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散发了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公布了部际指南以打击歧视特别是歧视妇女行为,向政府官员提供了关于确保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免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在缔约国并不广为人知,法院的裁判也很少提到《公约》,而《公约》比关于歧视的一般性禁止更加全面地涵盖了性别歧视。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围绕《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执法人员、政府官员和律师系统地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

(b)加大努力,使用更加有效的外联方式,以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至2021年,526人因性别歧视行为被起诉、213人因性别歧视行为被定罪。委员会还注意到,在324项判决中,50%是监禁或禁闭、24%是罚款或按日罚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性别歧视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杀害妇女的法律定义尽管已被其他刑法条款囊括,但不为《刑法典》所包含,这有碍相关部门查明所有杀害妇女案件,也有碍受害者诉诸司法。

14.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刑法典》,明确将杀害妇女定为犯罪;

(b)让妇女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自身权利、更好地了解可供主张自身权利的救济措施;

(c)确保所有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均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7月设立了一个实体,目前将之称为男女平等和打击歧视事务部,授权其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确保所有领域的平等,协调各级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发布“人人平等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预算中专门用于促进性别平等的拨款从2022年的5 070万欧元增加到2023年的6 540万欧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人人平等计划”执行工作的供资和监督机制薄弱,落到实处的内容有限,缺乏民间社会的参与。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明确、有力、高效的监测机制,以便执行“人人平等计划”,并且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对“计划”加以执行和评估。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规定了配额制度,让妇女得到平等代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没有采取任何新的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尤其对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决策和领导职位上,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1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尤其对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决策和领导职位,或者在妇女代表性始终不足的任何其他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并且设定带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基准,同时惩处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陈规定型观念

19.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3月8日发布的“人人平等计划”纳入措施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作斗争。委员会还注意到视听和数字通信管理局的一项举措,也就是通过了《自愿承诺宪章》,打击广告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色情内容承诺宪章》,加强了当局打击视听媒体中的性别主义和陈规定型观念的权力。《宪章》由缔约国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签署,旨在通过限制未成年人接触色情内容,以及扩大非法内容举报机制的覆盖范围,把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行为也囊括进来,促进形成一种妇女不会由于性别而遭受暴力的文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包括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属于种族、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遭到性侵犯的妇女、遭受色情报复的妇女,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顽固存在;

(b)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的建议没有强制性。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战略,特别关注处于劣势的妇女群体,为之安排专项预算、设置带有时限的指标和目标;

(b)确保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的建议要强制执行,理事会提出的建议能落到实处。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2019年12月28日关于采取行动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019-1480号法、2020年7月30日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第2020-936号法、第五个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计划(2017-2019年)(该计划扩大了报告方法);启动了关于家庭暴力背后心理过程的培训政策,据以培养国家宪兵军官与受害者互动的技能;面向所有执法机构提供了一个矩阵模型,用来评估遭到性别暴力的妇女及其子女所面临的危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在缔约国顽固存在,2022年,遭到伴侣或前伴侣实施的此类暴力的人数增加了21%;

(b)对强奸的定义过于严格,其依据是因为暴力、威胁、突然袭击或胁迫而未得到同意,这限制了定罪的可能,使检举人难以发起刑事诉讼程序;

(c)根据“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只要年龄差距不超过五岁,允许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

22.委员会回顾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紧急通过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第六个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计划的执行和定期监测与评估;

(b)确保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包括开设数量充足、资金充裕的庇护所,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技能培训和教育;

(c)按照国际人权标准,修正《刑法典》,确保关于强奸的定义以未经同意为基础,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兼顾所有胁迫情况;

(d)修正“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禁止成年人与不到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人办事处设法为20 000多名儿童提供保护,减少其在返回原籍国后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风险,2019年通过了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国家行动计划,努力提高专业人员的认识,就预防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对专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23年启动了一项新研究,了解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在女性人口中的普遍程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女性生殖器切割等有害习俗的影响上,缺乏对进展情况的监测。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监测消除女性生殖器残割现象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委员会能独立、有效运作,定期以透明的方式评估情况。

域外国家义务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女权主义外交政策,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严格、负责地控制战争装备和类似装备出口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2023年的报告中关于缔约国女权主义外交政策的18项建议。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向局势动荡、已经发生武装冲突或可能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转让武器也许会对妇女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动用普遍管辖权来处理性别犯罪行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玛丽安人权维护者倡议由于缺乏充分保障,使妇女人权维护者更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威胁和打击。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把国内国际妇权和女权团体以及民间社会纳入女权主义外交政策的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增加人力和财政资源,有效执行女权主义外交政策下的项目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动用普遍管辖权,处理在其他管辖区内发生的、以妇女为对象的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灭绝种族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与玛丽安人权维护者倡议合作的妇女人权维护者面临的风险,建议玛丽安倡议建立保障措施,在人权维护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不间断地提供支持。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2019-2021年第二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注意到第三个行动计划正在编写之中。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为国家宪兵队和国立法官学院开设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跨部门培训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于往年;

(b)缺乏适当的机制来识别和转介需要保护的贩运受害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缺乏关于贩运受害者的充分数据;

(c)对于以强迫劳动为形式进行剥削的行为不够关注;

(d)分配给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工作的资源减少。

28.委员会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对贩运人口受害者加以识别,对行为人予以调查、起诉、定罪和适当惩处;

(b)强化用来处理一切形式贩运问题的国家转介机制;

(c)在相关国家机构系统地收集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按性剥削、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剥削分列;

(d)增加专门用于反贩运工作协调和受害者援助的资金和资源,包括为提供援助的非政府组织划拨充足的资金。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9年评估了2016年4月13日关于加强行动、打击卖淫系统、帮扶卖淫人员的第2016-444号法,在202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脱离卖淫的途径的部际通告。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4月13日,总理下属主管性别平等和打击歧视事务部长级代表宣布制定国家战略打击卖淫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从事卖淫的少女人数很多。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铲除卖淫的根源,比如结构性性别不平等以及对卖淫的需求,并继续保护妇女和少女,使她们免遭卖淫剥削,包括扩大退出方案,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当选议员中占37.6%,在参议员中占32.9%,2019年12月27日关于参与社区生活和地方公共行动权的第2019-1461号法要求政党在选举名单上交替安排男女候选人。委员会又注意到,2012年3月12日第2012-347号法(又称“索瓦德法”)要求,从2017年起公共部门的雇主确保在高级管理和公务员行政职位的首次任命中,每种性别的人数至少占40%。委员会还注意到,2020年,国家行政部门领导职位的首次任命者中有42%是妇女。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12月24日关于加速经济和职业平等的第2021-1774号法要求,在至少有1 000名员工的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理事机构成员中男女比例均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2017年的一项研究,妇女仅占内阁部长职位的35%,在2017年之前妇女仅占议会发言时间的4%;

(b)平等法不适用于市长选举,其中19.8%为妇女;

(c)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2023年报告中关于设立独立机构打击政坛性别暴力的建议尚未得到执行。

32.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为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提供政治竞选、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机会,与媒体协作,让政界人士、媒体和公众认识到,必须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做到性别均等,这是全面实现妇权的条件;

(b)在市长选举中对性别均等作出强制性规定;

(c)落实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2023年报告中的建议,设立独立机构打击政坛性别暴力。

教育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9-2024年教育系统性别平等问题部际协议(里面要求对教育界进行强制性培训,以破除偏见,预防骚扰、性别暴力和性暴力),并注意到“性别歧视行为和性暴力:预防、修复、行动”这份方法指南(内含关于性别歧视、性暴力、强迫婚姻及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定义和法律资料)已于2020年更新,供初中及高中教育团队使用。委员会欣见作为Hypatia项目的一部分开发了包容性活动数字工具箱,用来向3 000多名高中生介绍了各种科学和技术课程。委员会又欣见2017年启动了“对骚扰说不”方案,方案包括建立专门的网站和开通举报骚扰的免费电话。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Hypatia项目受到的评估有限,进入诸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的妇女和女童仍然不足;

(b)在缔约国,学校中的网络性别歧视和网络欺凌事件数量空前,往往针对女童;

(c)缺乏措施来防止女童,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女童因COVID-19大流行而辍学;

(d)《2017-2030年性健康国家战略》的执行有限,面向教师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指导材料和系统培训有限。

34.委员会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b)紧急出台关于保护在校未成年人免受骚扰和网络欺凌的新规定,提高学生、教师和公众的风险意识,监测建立零容忍机制以处理包括女生在内所有学生遭到骚扰和网络欺凌案件的情况;

(c)确保属于弱势群体的女童和妇女有机会接受各级主流教育,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女童入学率、毕业率和辍学率的分类统计数据;

(d)加强在各级教育中安排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龄、易懂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向教师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确保国家性健康战略得到执行和监测。

就业

35.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9月5日关于自由选择职业前途的第2018-771号法,该法要求公司根据性别平等指数进行自评。委员会还注意到:2023年,72%的企业公布了自己的评分;劳动监察部门大力参与了性别平等指数;2019年以来,以未公布结果或未确定充分、中肯的纠正措施为由,向公司发出了695份正式通知和49份处罚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21年7月1日起,陪产假从14天增加到28天,其中7天必须自婴儿出生起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线和护理行业的妇女人数过多,COVID-19大流行加剧了先前存在的就业不平等,对非正规和兼职就业的妇女来说尤其如此;

(b)男子对陪产假的利用有限;

(c)缔约国持续存在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如雇主在性别平等指数上的得分达到或超过75分(满分为100分),则免于采取纠正措施,尽管指标已经给雇主留下了相当大的回旋余地;

(d)招聘算法再现了既有的性别偏见;

(e)性骚扰发生率高,妇女不是有案必报,为预防而出台的法律没有得到有力执行;

(f)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无证移民妇女、属于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失业率很高。

3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建议缔约国:

(a)对主要由妇女从事的职业,特别是医疗、教学和社会部门的职业,要更新评估网格和分类系统;

(b)加强那些鼓励男子休陪产假的方案;

(c)修订性别平等指数,上调可免于采取纠正措施的最低分数;

(d)进行影响研究,以解决招聘算法对妇女造成的歧视性影响,并支持开展调查,以制定衡量研究和防止偏见的方法;

(e)让雇主和员工更好地认识到性骚扰以及关于保护免遭暴力侵害和道德或性骚扰的相关规定,确保所有性骚扰报告均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得到适当惩罚;

(f)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了解工作场所性骚扰预防程序,并改革立法,以提高预防程序的效力;

(g)采取措施移除弱势群体中的妇女比如移民妇女、少数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等面临的结构性障碍,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正规就业,享有体面的工作条件,实现同工同酬;

(h)改革收集非正规就业部门妇女数据和劳动部门女童和移民妇女数据的制度;

(i)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健康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举措,将堕胎定为一项宪法权利,并通过了2022年3月2日第2022-295号法,把合法堕胎的期限从怀孕第12周延长至第14周。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22年1月起,免费向所有26岁以下妇女提供避孕药具,自2023年1月起,免费向所有妇女提供紧急避孕药具,无需处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妇女比男子更容易罹患心血管疾病,在缔约国这类疾病实际上是导致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疗系统的治疗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以男性模式为基础;

(b)在提供卫生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法国大陆的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之间、法国大陆与海外领土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尤为严重,在缔约国一些地区能进行堕胎手术的医务人员数量达不到最低标准;

(c)在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血液中检测到十氯酮的人口大约占90%,这种杀虫剂对妇女健康有严重影响;

(d)瓜德罗普妇女获得饮用水的机会有效,海外领土供水计划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方面效果不彰;

(e)残疾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妇科服务的机会有限;

(f)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处理法国30年来的核试验对法属波利尼西亚妇女和女童健康的影响。

38.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确保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纳入性别视角,确保妇女在临床试验中得到充分的代表,确保医学治疗照顾到妇女的特殊需要;

(b)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服务在缔约国全境,尤其是农村地区和海外领土做到全域覆盖,并且对弱势妇女群体给予格外关注;

(c)继续监测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的十氯酮中毒问题,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d)采取必要措施,紧急向瓜德罗普岛居民提供适足的饮用水和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完成供水和环境卫生系统的翻修;

(e)确保残疾妇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就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特有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f)以严格、透明、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评估核试验给法属波利尼西亚妇女的健康造成的影响,并且以更快的速度,处理受害者的赔偿要求。

增强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欢迎2021年签署的第四个妇女创业框架协议,以及2021年12月24日关于加快经济和职业平等,包括为此消除女企业家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障碍的第2021-1774号法。委员会注意到与协会网络形成的伙伴关系,此类协会网络为落实妇女平等保障制度而建立,是一种全国系统,对女企业家给予支持,为她们获得贷款以筹集资金来创办、收购或发展企业提供便利,使妇女参与创业活动情况得到改善,委员会还注意到法兰西银行的“一名企业家,一位引路人”方案,这个方案免费为女企业家安排导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这些举措长期影响的信息,而且这些举措的持续时间有限;

(b)没有采取措施,提倡采购要注重促进性别平等,使整条价值链上的供应计划丰富多元,以扩大经济机会,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c)没有充足的机制和监管规定,用以激励私营部门对妇女的体育技能和才能、对2024奥运会的筹备加以支持并进行投资;

(d)缺乏关于税收份额和税收上限政策对全国各地单身母亲和低收入困难户家庭内部关系的影响的研究;

(e)没有为贫穷、弱势和边缘化妇女设置包容性社会福利、兜底安排和安全网。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妇女参与创业活动强化举措的影响,确保此类举措得到继续实施、财务战略纳入全面的性别视角;

(b)继续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扩大妇女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渠道,以及获得启动资金和其他创业机会的门路;

(c)采取能促进性别平等的采购政策,使整条价值链上的供应计划丰富多元,从而扩大妇女的经济机会,促进妇女的经济权能;

(d)加强机制和监管规定,激励私营部门对妇女的体育技能和才能加以支持并进行投资,利用2024年奥运会的筹备工作,提升妇女富有体育潜力的形象,促进私营部门对妇女和体育的投资;

(e)研究税收份额和税收上限政策对全国各地单身母亲和低收入困难户家庭内部关系的影响;

(f)加强和扩大为贫穷、弱势和边缘化妇女设置的包容性社会福利、兜底安排和安全网。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9年将《社会保障融资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女农民,确保女农民和自雇人员至少有8周产假。委员会还欢迎国家领土团结署为地方当局出版一份资源指南,增加农村地区妇女的就业渠道。然而,考虑到妇女占务农人员的四分之一,委员会对妇女平等保障制度不覆盖农场感到关切。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最近采取步骤,制定统一的养恤金计划,以此为抓手在全面改革养恤金制度过程中缩小城乡差距。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城乡养老金之间的差距始终存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来说,养老金差距更加严重。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妇女平等保障制度扩大到希望建立或接管农场的妇女;奉行、制定、实施具有性别视角的综合农村政策;划拨充足的长期资源,确保对农村妇女给予有效的社会保护和经济赋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缩小城乡差距,要特别留意新养老金计划可能对妇女产生的影响。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而采取的渐进政策和措施,包括推出了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还赞扬缔约国如《巴黎协定》序言所述,承认提高妇女地位是走向和平、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进步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需要作出更多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对妇女造成的过度影响,确保在气候变化、应对灾害、减少灾害风险方面的决策中做到平等。

44.委员会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得到平等代表、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灾害、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性别观点纳入包括外交政策在内的此类计划和政策,确保在制定和执行此类计划和政策时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进行协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全体妇女,包括法国所有海外领地的妇女获得能够承受气候变化的资源、生计和供水的渠道。

弱势妇女群体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一项接纳难民、融合难民的国家战略,其中第三个支柱是向弱势难民妇女提供援助。委员会注意到为执法人员推出了关于在庇护程序中及早识别性别脆弱性的培训;为弱势的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安排了专门住房;出版了一份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庇护指南;提供资料介绍以残割女性生殖器为由寻求庇护的方式。委员会还注意到内政和海外领土部于2021年公布了脆弱性计划,通过这一计划加强了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援助,机构人员在初次接收寻求庇护者的设施中进行了初步评估,负责向法国移民与融合局以及法国保护移民和无国籍人事务局报告经认定属于困难群体的人。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促进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融入社会。鉴于该国的预期寿命较高,妇女平均寿命比男子长六年,而且《宪法》禁止收集族裔和宗教统计数据,委员会对老年妇女陷入贫穷的风险及其在享受优质护理方面的保障感到关切。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执行关于社会接纳包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增强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经济权能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加强各种方案,让老年妇女能够在家中、在社区里安度晚年,同时获得所需的照护;确保《劳动法典》适用于职场上的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开展战略性数据收集工作,把族裔少群群体囊括进来,由此解决妇女在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欢迎为强迫婚姻受害者设立免费热线。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仍有以习俗或宗教结合的形式存在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一夫多妻的现象;

(b)在涉家庭暴力父母分居的情况下,就儿童的法律和人身监护权、无人监督探视作决定时,给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子女造成了负面影响,这表明在此类问题的对待上不够敏感;

(c)由妇女当家的单亲家庭陷入贫穷的几率很高。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和分析缔约国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土涉童婚、强迫婚姻和一夫多妻现象刑事指控的分类数据;

(b)建立机制,发现童婚、强迫婚姻及事实结合现象,确保起诉责任人;

(c)向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一夫多妻现象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对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与受害者打交道时如何敏感地对待性别问题;

(d)确保家事法庭和家事调解机关就婚姻或事实结合解除后的子女监护和探视权问题作决定时,考虑家庭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事件;

(e)研究家事法程序,特别是子女抚养令及其执行如何帮助消除以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的贫穷。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a)、22(c)、38(f)和40(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3.委员会将根据未来可预测的八年审查时间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