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9/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

导言

1. 本报告汇编了禁止酷刑委员会自第五十七届会议(2016年4月18日至5月13日)以来,在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中处理的来自缔约国和申诉人的资料。

A.第336/2008号来文

Khalsa-Singh等人诉瑞士

决定通过日期:

2011年5月26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希望在本决定转交缔约国之日起90天内了解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

2. 2011年12月22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本国的联邦移民局已于2011年10月28日给予申诉人临时身份,因此他们不再面临被遣返回印度的危险。2011年12月1日,申诉人对2011年10月28日的决定提出上诉,要求获得庇护并被承认难民身份,而不仅仅是有临时身份。

3. 2013年1月21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联邦行政法院在2013年1月4日的判决中裁定联邦移民局应重审仅给予申诉人在瑞士临时身份的决定。委员会要求申诉人报告瑞士国内当局之后在后续程序框架内就此问题所做的一切决定,但他没有这样做。

4. 2016年6月26日,缔约国询问本案在委员会后续程序中的状态。2016年10月5日,秘书处要求申诉人提交最新情况。2016年10月21日,申诉人表示自己已经获得了“F”居留证,目前居住在瑞士。但是,他告知委员会,这类居留证对在该国居留的保护程度最低。他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在2016年2月16日的判决中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理由是他有劫机等犯罪记录,不符合难民资格。他声称该法院不接受他的说法,即:他未曾使用过任何暴力,在瑞士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该国法律。申诉人还声称自己已经很好地融入了瑞士社会,并补充道,劫机事件距今已超过35年。

5. 由于申诉人已经获得了“F”居留证,委员会决定终止后续程序。如果有新的决定再次将申诉人强行驱逐出瑞士,他们可以重新向委员会提交申诉。

B.第477/2011号来文

Aarrass诉摩洛哥

决定通过日期:

2014年5月19日

违反的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1-13条和第15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本国已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必须包括对申诉人提出的控诉启动公正和深入的调查。这种调查必须包括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申诉人进行体检。

6. 2015年12月3日,缔约国指出,已在2014年11月对申诉人进行了一次体检,随后提交了一份体检报告。2016年2月1日,缔约国提交了报告附件。

7. 2016年2月17日,申诉人就其拘留条件和不断恶化的健康状况提供了最新资料。他还指出,同牢房的人已经向他承认,当局给了他一部有摄像头的手机,让他监视申诉人,并承诺以减刑作为奖励。

8.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当局仍然以2012年下达的判决为依据将他羁押。他曾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被搁置了三年。他还称,西班牙在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中指出,司法部提供了一份第四号调查分庭在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决,判决称调查法官曾下令进行医学评估并开展了其他调查行动,还称基于上述情况,终止调查。由于申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无法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因此该判决成为最终判决。

9. 考虑到翻案诉讼程序无故拖延,申诉人在2015年10月15日向拉巴特上诉法院提出释放请求,但被驳回。

10. 关于缔约国的意见,申诉人指出那次医学评估的结论包括:他并未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在他身上发现了一些伤疤,但不太可能是酷刑造成的;由于没有在所指称的情况发生之后立即进行医学评估,因此无法核实是否有物证证明他患有急性综合征;在进行医学评估时,他并未遭受精神病的困扰,尽管他曾在2012年被诊断出抑郁症,但抑郁症并非都是由酷刑行为导致的,而且他是在被监禁两年之后才被诊断患有抑郁症的。Salé监狱的工作人员称,申诉人在到达监狱时身上并没有任何被殴打的迹象,申诉人对这一证词提出异议,并表示已针对相关监狱医务人员提出申诉。

11. 申诉人回顾称,他曾控诉自从被引渡回摩洛哥之后就持续遭受酷刑,他曾多次申诉,但缔约国没有立即展开调查。他还坚称,在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他和他的律师再也无法获得关于后续调查的资料,也没有任何机会质疑证词或检查证据。他坚持认为,他的指控没有得到独立、公正和深入的调查,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没有能力这样做。他重申缔约国在涉恐案件中系统性地诉诸酷刑,他被转移到Salé监狱后继续遭到虐待。他还坚称,应该允许进行医学评估的专家们全面查阅他的病历,如果没有病历信息,他们的评估报告就是不完整的――不应断定他不可能受过酷刑。他还坚称,对他进行的体检不够充分,专家们并不熟悉《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整个评估没有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

12. 申诉人还指出,他的律师曾请求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的专家审查缔约国提供的医学报告。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2月10日的理事会报告副本,理事会在报告中断定医学评估在若干关键方面没有达到国际标准,这些方面涉及:对申诉人身上伤疤的评估;没有揭露和报告实施评估的医学专家认为相关的任何重要结论;没有考虑申诉人在初次被捕期间的心理状态,或在遭受据称酷刑和虐待之后的即时和中短期精神状况。申诉人坚称,整个调查过程没有遵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所规定的要求。他得出结论称,距离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之日已有18个多月,缔约国仍未执行决定。他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他释放,理由是缔约国违反《公约》对他实施了侵犯行为,要想对那些严重侵犯行为进行补救,将他释放是唯一适当的措施。

13. 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转交缔约国供其评论,但缔约国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评论。

14. 2016年4月18日,申诉人提交了进一步资料,说明自他最近一次提交资料以来,监狱管理部门对待他的方式。他还指出,调查法官在2015年10月28日下达了终止调查程序的判决,他现在收到了判决书副本,希望对此进行评论。申诉人坚称,调查法官未能公正地开展调查,证据如下:法院没有宣布他是诉讼当事人,导致他无法查阅案卷;申诉人之前并未收到关于结束调查的判决书副本,因此没有机会提出上诉;调查法官曾说过申诉人“以不会说阿拉伯语为借口,拒绝接受审讯”,由此可以看出调查法官对申诉人的偏见;调查法官的第一项行动是会见曾指控申诉人参加恐怖组织的那个人,他所使用的这种方法表明他缺乏公正性;调查法官采纳了Salé监狱工作人员的证词,据工作人员称,申诉人在到达Salé监狱时,身上并没有任何被殴打的迹象,申诉人对这一说法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针对监狱医务人员的申诉;调查法官似乎认为他的任务是证明申诉人参与了恐怖主义活动,而不是调查酷刑指控。

15. 申诉人重申,请委员会考虑到委员会的调查结论以及他向最高上诉法院提交的上诉仍被搁置的这个事实,要求缔约国将他释放。

16. 2016年10月21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自己受到虐待,包括从Salé第二监狱转移到Tiflet第二监狱之后受到的虐待,他在Tiflet第二监狱被单独囚禁。他声称自己遭受卫生条件不足以及缺乏食物、娱乐活动和医疗援助的情况,等同于为了恐吓和报复而实施的虐待。申诉人自2008年以来一直被羁押,他要求立即获释、对他的翻案申请作出裁决并为他提供保护,包括针对他的健康问题提供适足的医疗援助。

17. 申诉人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资料已转交缔约国,请缔约国在两周之内(最迟2016年11月16日)提出意见。

18.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向缔约国发出提醒,请其提出意见。

C.第500/2012号来文

Ramirez等人诉墨西哥

决定通过日期:

2015年8月4日

违反的条款:

第1条、第2条、第12-16条和第22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对酷刑行为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 (b) 对被认定犯有侵犯罪行的人予以起诉、判刑和惩处;(c) 下令立即释放申诉人;以及(d) 给予申诉人及其家人公平和适足的补偿,并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还重申,需要从立法中废除预防性拘留的条款,并确保不由军事部队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

19. 2016年8月3日,缔约国指出,在第27/2015-III号刑事诉讼中,纳亚里特州第二区联邦刑事诉讼法官下达了申诉人无罪释放的最终判决,其中承认用以起诉他们的证据是通过酷刑行为获取的,因此缔约国已经在2015年11月25日履行了立即释放申诉人的义务。然而,缔约国强调,这并不妨碍国内法院和当局针对申诉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发起和继续刑事诉讼,这些违法行为不同于上述诉讼中审理的行为。

20. 关于对酷刑行为的调查义务,缔约国称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缔约国描述了若干主管部门自2009年以来启动的初步调查程序,即:2014年6月16日和7月7日在负责调查联邦犯罪的特别副检察长办公室管辖范围内启动的调查程序,为避免调查结果相互矛盾和不必要的拖延,这些调查程序在2015年10月27日被合并。缔约国指出,共收集了64份证词,其中包括9份来自据称受害者的证词、证人的证词和访谈记录以及20份来自专家、警察和其他官员的报告。

21. 关于起诉和惩处实施酷刑者进行的建议,缔约国指出,公务员罪行事务总司已经在2016年7月11日对属于军事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人员启动了初步调查,以确定他们应该对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承担哪些责任。缔约国申明,在提交本来文时,总司正在调查事实。此外,关于委员会在决定中所指明的具体公职人员,缔约国指出,它已与墨西哥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调查总处举行了一场听证会,要求总处调查酷刑行为并确定责任。缔约国强调指出,它已经加强了调查力度,也愿意起诉和惩处责任人。

22. 关于提交人的康复问题,缔约国指出,受害者援助执行委员会已经在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10月15日之间为申诉人提供了包括医学评估和治疗在内的医疗援助。此外,缔约国强调指出,执行委员会驻蒂华纳代表团的医务人员不久将会对申诉人进行医学评估,还将跟踪检查已明确的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最后,缔约国申明,执行委员会将建立必要的机制,以考虑更具体的酷刑受害者康复办法。

23. 2016年9月19日,申诉人指出,在委员会对其案件作出决定之后,缔约国当局对他们实施了新的威胁和骚扰行为。他们重申,缔约国几个月来一直容许一项指控申诉人及其代表是犯罪组织成员的媒体宣传活动。至于每名申诉人的情况,Ramiro RamírezMartínez先生和Orlando Santaolaya Villarreal先生仍然在没有得到司法判决的情况下被关押在监狱(集中社会改造设施)中,与家属沟通受限,还被剥夺了获得医疗服务和心理治疗的权利。自从获释以来,Rodrigo RamírezMartínez先生一直受到警察骚扰,警察曾多次无证搜查他和哥哥Ramiro Israel共同经营的工作室。申诉人要求缔约国:(a) 告知委员会它采取了哪些行动落实委员会就申诉人案件通过的决定;(b)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申诉人的身心完整性,避免出现对申诉人及其家人和法律代表的报复。他们还请求委员会关于报复问题的报告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在委员会通过决定之后发生的上述安全事件,并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他们进一步请求委员会任命一名成员,根据《公约》第20条的规定,继2001年的国别访问之后,开展保密的后续国别访问,以评估缔约国是否系统性地实施酷刑。

24. 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于2016年9月转交缔约国,以征求其意见。

25.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向缔约国发出提醒,请其提出意见。

D.第551/2013号来文

Elaïba诉突尼斯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5月6日

违反的条款:

第1条、第2条、第11-16条和第22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就有关事件进行公正的调查,对任何被认定为应对酷刑行为负责的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处。调查应包括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体检;(b) 为所犯下的酷刑行为向申诉人提供补偿和康复办法;以及(c) 采取措施确保在本案中履行《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此外,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再次发生任何此类侵犯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告知委员会本国根据委员会阐述的意见采了哪些的措施,尤其是向申诉人提供的适当和公平赔偿,其中包括尽可能使申诉人完全康复的办法。

26. 关于对申诉人的刑事诉讼,缔约国在2016年9月19日指出,突尼斯上诉法院已于2012年5月10日下达了判决,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申诉人已于2016年8月3日获释。2013年5月1日,申诉人曾提出请求,要求重审上诉法院的判决,声称自己是被严刑逼供。他还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申诉,指控据称实施酷刑的人。2013年6月14日,由于提交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酷刑申诉仍在审理中,司法部协商委员会拒绝了申诉人关于重审上诉法院判决结果的请求。

27. 关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缔约国指出,他在入狱之前已经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2010年4月16日和6月25日,申诉人作为门诊病人在突尼斯的查尔斯·尼科尔医院心脏科接受了检查;当时得出的结论是,他没有心搏停止症状,各项检查结果正常。申诉人曾接受定期体检并获得了处方药。

28. 关于他的酷刑申诉,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已由一名律师代理,调查法官也在2012年5月11日听取了申诉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词。缔约国提交资料时,案件仍在审理中,最后一次调查行动是在2016年8月5日进行的,当时调查法官听取了官方证词。

29. 关于赔偿问题,缔约国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一旦调查法官宣布申诉人是受害方,他将能够针对罪行所造成的损害向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可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也可在民事法庭单独提交;但是,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才能处理赔偿请求。

30.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6年10月转交申诉人,供其评论。

31.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

E.第558/2013号来文

R.D.等人诉瑞士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5月13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或任何将他们置于被驱逐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真实危险的其他国家。

32. 2016年7月1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已在当天获得居留证,不再面临被遣返的危险。

33. 缔约国提交的资料已于2016年8月转交申诉人,供其评论。

34.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被遣返的危险,而申诉人并未在最后评论期限之前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注明问题已圆满解决。

F.第628/2014来文

J. N.诉丹麦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5月13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或任何将他置于被驱逐或遣返回斯里兰卡的真实危险的其他国家。

35. 2016年9月14日,缔约国指出,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已于2016年6月29日决定重审申诉人的庇护案件,以期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5月13日做出的决定,重新评估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一旦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对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缔约国将告知委员会。

36. 缔约国提交的资料已于2016年9月转交申诉人,供其评论。

37.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向申诉人发出提醒,请其做出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