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德国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8月24日举行的第48和49次会议(E/C.12/2001/48和49)上审议了德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3),并在2001年8月31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E/C.12/2001/58)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德国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基本上符合委员会规定的准则。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广泛的高质量书面和口头答复,并与包括一些熟知《公约》内容议题专长的政府专员组成的代表团举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确认,目前该缔约国正在国内和国际上积极地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尤其欢迎有关下列权利方面的一些积极的发展动向,诸如在2001年3月该缔约国在波恩组织的粮食权利问题磋商会议上,该国力促联合国人权会议确立作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利内容组成部分之一的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及其经修后更为赞成《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的立场。
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防止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上所作的努力,特别是联邦政府组建了“促进民主和容忍以反对极端主义和仇外心理联盟”。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参照委员会1998年的建议(E/C.12/1/ Add.29, 第39段),请非政府组织“促进社会发展世界论坛”参与政府报告的编撰工作。
7.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致力于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并提供发展援助,以铲除贫困和增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8. 委员会热烈欢迎2000年设立议会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委员会以及2001年创建德国全国人权问题研究所。
9. 委员会赞赏地确认,该缔约国自1990年统一以来,为消除新老联邦州之间生活条件上的差距所作的努力。
10.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就入籍立法和政策所作的修订,由此简化了目前办理取得德国国籍的手续。
11.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在禁止商业性性剥削,尤其是禁止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C. 关注的主要问题
12. 在欢迎新近建立的德国全国人权问题研究所的同时,委员会指出该研究所的职能似乎只限于研究、教育和提供政策咨询,并且并不享有通常与全国人权机构相联系的权力,诸如调查申诉、开展全国性调查以及向雇主和其他行为者提出建议的权力。从《公约》范围来看,上述这些局限尤其令人感到遗憾,因为该缔约国给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注和保障程度不及给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
13. 正如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所阐明的,而且该国代表团与委员会对话期间也确认,法院做出的任何裁决均未参照《公约》及其条款,委员会对此再次表示了关注。对于法官未得到有关人权方面,特别是《公约》所保障各项权利方面的充分培训,委员会感到关注。检察官和其他一些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也同样存在着缺乏人权问题培训的类似情况。
14. 在制定和执行一切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尚无一项保证全面一贯地考虑到《公约》的体制。对此,委员会表示了关注。
15. 根据开发署的记录,1998年该缔约国捐助的官方发展援助只占国民生产总值0.26%,远低于联合国规立的0.7%的目标,对此委员会感到遗憾。
16. 对于办理申请庇护的手续时间相当长,造成了限制寻求庇护者及其家属享有《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现象,委员会感到关注。
17. 尽管该缔约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以缩小新老联邦州之间的差距,但其间继续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同,尤其是新联邦州内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失业率较高而公务员薪金较低。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
18. 对于该缔约国内长期持续的较高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高失业率,委员会表示关注。新联邦州境内青年人失业率问题尤其严重,造成了青年人向老联邦州迁徙的现象。一些为青年人开办的职业培训方案未能充分适应其需要的问题,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19. 尽管该缔约国为使妇女平等地参与劳动市场作出了新的推动,然而,不论是在德国社会的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特别是在联邦机构和各学术机构,妇女仍面临着就业晋升和同工同酬方面的障碍,对此委员会与劳工组织一样感到关注。
2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缔约国为充分解决在“影子经济”中打工的非法工人问题,诸如那些在家庭内、旅馆和饮食行业、农业以及清洁和建筑行业中打工的工人,他们既享受不到任何权利,也得不到任何保护,而且没有获得正常或充分的报酬。
21. 对于在未经囚犯事先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让囚犯为一些私营公司劳动的做法,委员会感到关注。
22. 参照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地感到,该缔约国禁止提供非关键性服务的公务员诸如法官、所谓的公务人员(Beatmte)和教师可进行罢工,构成了对工会活动的限制,超出了《公约》第8条第2款所述的程度。委员会不同意该缔约国认为“罢工不符合这项效忠职责,也将违反专业文官的目的”(E/C.12/4/Add.3, 第82段)的说法,因为对《公约》第8条第2款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理解超出了本委员会、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和欧洲法院更狭义的解释。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业已改革的社会保险以及正在改革的养恤金制度,并未充分考虑到家庭、妇女、老年人以及社会中处境更困难群体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养恤金制度的改革目前仍在进展,但是,联邦宪法法院最近指出,按此计划预期将会对家庭产生歧视现象。
24.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全国健康保险协会的医务服务部门所确认的,由于疗养方面的结构性缺陷,造成疗养所内出现的不人道现象。
25. 由于警察、法官和公共检察官缺乏敏感的意识,认识不到遭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尤其是被贩运妇女蒙受双重危害的现象、受害者得不到适当照管及其返回本国时将面临的风险和危险,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26. 委员会对儿童日托所短缺的现象感到关注,这种现象构成了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也阻碍了该缔约国为增进男女平等所作的努力。
27. 委员会重申对该缔约国仍未确立贫困的定义也未确定贫困线的情况感到关注。对于根据《联邦社会援助法》向一些贫困和被社会排斥者,诸如单亲父母、学生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援助达不到充分生活标准程度的现状,委员会尤感关注。
28. 委员会曾在1998年结论性意见提及,德国境内无家可归者人数不断上升及其每况愈下的困境。对此,委员会再次感到关注。
29. 对于若干联邦州放弃了免费高等教育的原则,规定征收学费,有些情况这些收费用作联邦州的行政经费而不用来支付大学开支,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30. 鉴于德国全国人权问题研究所有限的职能和实权,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步骤,要么扩大该研究所的职能和权力,要么另外建立一个拥有第12段所述各项广泛职能和权力的全国人权事务机构。与此同时,委员会建议,人权问题研究所按照其现有的职能和实权从事:给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给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程度的关注;组织一些提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意识的方案,尤其是提高公务员、律师和司法机构人员的意识;具体关注人权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并且负责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1段的要求,拟订一项综合行动计划。
31.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竭尽全力确保这些金融机构的政策和决策符合缔约国对《公约》应尽的义务,尤其是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5条、第22条和第23条所载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具体义务。
3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并增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体制安排,确保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和援助、住房、保健和教育问题的立法与政策的早期阶段,考虑到该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采取近似于环境影响评估之类的“人权影响评估”做法,以确保在一切立法和行政政策和决策过程中,给予《公约》条款应有的注意。
33.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稳步地提高官方发展援助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逐渐达到联合国0.7%的目标。
3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快解决庇护申请的办理,以避免对申请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
35.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确保缩小新老联邦州之间,在生活水平、就业和公务员薪金方面的差别。
3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继续解决高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以及面临较高失业率的联邦州内的失业问题。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青年人留在本区域工作。
3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妇女在劳动市场,尤其在就业晋升和同工同酬方面享有充分和平等的参与。
38.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规定雇主必须尊重劳工立法并申报他们所雇用的人员,以减少那些社会保障和卫生保健权利得不到最起码保障的非法劳工数量。
3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征得囚犯明确的事先同意之后,他们才可为私营公司工作。
40.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该缔约国确保从事不提供关键性服务的公务员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罢工权。
41.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业已改革的社会保险体制和正在进行改革的养恤金体制考虑到社会中处境不利和易受害群体的情况和需要。委员会尤其强烈地促请缔约国解决在执行长期保险方案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经改革的养恤金方案执行结果的详情。
42. 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采取紧迫措施,改善疗养所内患者的处境。
43.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对那些从事人口贩运受害者事务的人员的培训方案,以确保这些人提高对受害者需要的认识,以提供更好的保护和适当的照顾,并确保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要求补救的投诉。
4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尤其在联邦西州,应当增加日托所的数量。
45.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考虑到该国在其第一次的贫富状况报告中所使用的参数以及国际上关于贫困的定义,包括委员会有关贫困问题的声明中所通过的定义,确定本国领土境内的贫困线。委员会尤其建议该缔约国确保根据《联邦社会援助法》提供的社会援助达到充分生活水准的程度。
46. 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并制订方案,审查德国境内无家可归现象的程度和根源,并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充分的生活水准。
4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的联邦政府在有关高等教育的全国立法框架内,规定对学费的削减,以期最终取消学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第三级教育教学质量,诸如班级学生人数等之类详细和更新的资料以及可比较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人权教育在德国教育体制所占份额的最新资料。
48.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继续请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社会其他各成员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49. 最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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