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第894次会议(B室)简要记录

2009年7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追悼Hannah Beate Schöpp-Schilling女士

瑞士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追悼Hannah Beate Schöpp-Schilling女士

1. 应主席邀请,为长期服务于本委员会的委员Schöpp-Schilling女士默哀一分钟。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士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HE/3;CEDAW/C/CHE/Q/3和Add.1)

2. 应主席邀请,瑞士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3. Weichelt女士(瑞士)介绍了瑞士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HE/3)。她表示,根据审议瑞士初次和第二次报告后提出的建议,已经加强了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并引入多种措施帮助妇女兼顾家庭和职业生活。作为对委员会其他建议的响应,瑞士已经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约》在瑞士的普及度。另外,瑞士还在2008年12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并撤销了瑞士对于《公约》第7条(b)款的保留。

4. 瑞士的联邦结构包括26个州,给执行《公约》增加了复杂性,各州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联邦结构也确实提供了一些机会,表现在可在一个州进行创新试点,试点结果可为其他州提供有用的信息。

5. 瑞士了解移民妇女在国内有时遇到的困难,这是语言困难、缺少社会交往、缺乏瑞士承认的职业资质导致的结果。因此,瑞士高度重视移民妇女融入社会问题,并通过向拥有认可的非瑞士资质的妇女提供教育机会和工作加以解决。

6. 谈到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她指出,人们的观点已经发生了转变:家庭暴力不再被视为私人问题,而是对受害者权利的严重侵害。已经采取立法措施,并将暴力、暴力威胁和强迫性行为自动纳入刑事诉讼管辖范围。同时,根据民事法律,一项新的条款对于暴力受害者提供长期保护。另外,建立了多个咨询和调解机构。尽管做了这些努力,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严重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的行动将进一步加强。还制定了相关条款,针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逼迫婚姻规定了具体的刑罚。

7. 另一个关键领域是职业生活中的平等。尽管已经付出多年努力,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仍然未能消除:私营部门平均为9.7%,而政府职位平均为3.2%。在联邦政府支持下,已经开展一个在五年内消除薪资歧视的项目。在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超过30%的职位目前由女性担任。在高级管理层,已经达到了12%的目标。但是,还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以提中高层管理职位中的女性数量。为此目的,政府一直在采取措施帮助女性兼顾家庭和职业生活。例如,所有工作母亲都能在孩子出生后14个星期内领到相当于其80%薪资的补贴。另外,一项旨在增加幼托机构的八年计划已经启动。已经制定条例减轻已婚夫妇的税务负担。

8. Arioli女士(瑞士)是苏黎世州政府的代表,从州级角度提供了一些补充信息。她表示,已经在州一级采取一些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另外,州级幼托机构正在建设当中,从而使母亲能在其年幼子女放学后仍然继续工作。

9. 联邦制度的一个有趣方面是它能够培养州级之间的良性竞争。这种竞争甚至会延伸到其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这一领域,因为联邦统计主管部门会发布相关数据供各州比较自己与其他州之间的进展情况。

10. 州一级的工作同样在进行,促进协调家庭和职业生活,相关措施包括针对已婚夫妇的税务减免、鼓励公司为其员工做出方便家庭生活的安排。一些州正在努力实现工作环境中男女的完全平等,并鼓励年轻女性(否则这些年轻女性可能在有了孩子之后退出职场)考虑从事永久性的职业。

11. 从2001年开始,瑞士每年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举办一次全国性的节日,供男孩和女孩表达他们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看法,包括让男孩和女孩参观传统上由对方性别选择的工作场所。但是这些行动需要加强,因为瑞士的大学和学院比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更受传统影响:男生偏重技术领域,而女生偏重社会、医学和人文相关领域。然而,进入大学教育的女生数量总体上在稳步上升,尽管攻读第二学位或博士学位的比例在急剧下降。已制定有关为男性和女性在高等教育方面提供平等的机会联邦计划,同时增加女性大学教员的数量。这些计划的部分目标已经实现。

第1至第6条

12. Flinterman先生指出,国际人权公约直接适用于瑞士,从而使任何个人都能够在联邦或各州法院直接援引这些公约,而《公约》似乎是这一规则的一个例外。该报告似乎说明《公约》条款的适用性由司法机构决定,而司法机构通常认为这些公约不能直接适用。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随着瑞士最近批准《任择议定书》,瑞士妇女能够向委员会就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的行为进行起诉,但是这些妇女不能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他征求代表团对这一矛盾的看法。其次,他还要求介绍政府按照《任择议定书》中第13条的要求为宣传《任择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

13. 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歧视的概念时未将《公约》与《宪法》结合起来。根据报告第69段所述,禁止《宪法》第8条第2款意义上的歧视并未在实际上赋予任何建立平等的权利。故而高等法院使用的歧视定义比《公约》中对歧视的定义范围要窄得多。因此,他提出,仍有必要将《公约》第1条的歧视定义纳入国内法律。

14. 报告指出,瑞士的联邦结构导致不同州和地区之间在与《公约》相关方面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教育、卫生、社会救助和司法。虽然第74段指出在各州管辖范围内已经出现某些统一,但光有“某些统一”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应当进行考虑,以便使各州能够完全履行瑞士联邦在《公约》项下的义务。

15. 他还要求保证政府各部门完全公正地对待男女平等观念,因为报告第64段称最高法院认为司法机构应仅限于确保形式上的平等、确保法律法规的中立性以及确保防止出现一切形式的歧视。这也是对《公约》项下缔约国义务的狭义理解。

16. Šimonović女士表示,虽然她理解联邦结构提供了“一个州进行法律创新而其他州能够学习其经验”这一优势的观点,但当涉及一个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这一义务时,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应当有所区别。她要求说明《公约》的一些条款是否被考虑直接适用而其他条款未被考虑。

17. 注意到瑞士撤销其对《公约》第7条(b)款的保留,她问瑞士是否计划对保留做出进一步承诺。

18. 邹晓巧女士提醒说,委员会在审议瑞士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CHE/1-2)后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瑞士各级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加强现有性别平等部门。因此令人失望的是联邦性别平等局事实上因削减预算和人员而被削弱了,而部分州的性别平等办公室被关闭。虽然她理解这些削减是出于预算方面的考虑,但她仍想知道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是否对平等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重视,并且这些政府是否有将必要资源分配给这一事项的政治意愿。

19. Ameline女士表示,虽然她欢迎报告中说明的进展情况,但她仍然对组织结构中行政和立法的复杂性表示惊讶,这些复杂性似乎阻碍了《公约》的执行。她希望提供补充信息,介绍联邦和地方各级在主管权限分配方面的情况。铭记立法是取得进展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并注意到家事法的很多方面都由地方一级决定,她想知道瑞士如何协调保证性别平等和尊重地方自治权,尤其是当地方行政部门在推进平等方面不如人意的时候。不清楚联邦政府是否会在此等情况下采取主动并通过对各州和直辖市均具有约束力的立法。她还欢迎提供更多信息来介绍联邦政府监督《公约》条款执行部门以及联邦政府采取行动以协调地方措施的能力。

20. Neubauer女士提醒最近性别平等部门面临的预算和人员削减以及此前各州和直辖市一级在加强该部门方面付出的努力不均等,称需要了解有多少州以及哪些大直辖市在执行一级具有明确的性别平等机构。她还希望知道联邦议会和州议会是否已经设立机制以保证在其工作中对性别平等具有适当的考虑。另外,性别主流化和性别预算方案在各行政部门中并未统一到同等程度。在发展与合作理事会顺利实施性别主流化的情况下(该理事会已经表明其对于联邦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政府应当解释为什么仍然不能更好地在国家一级实施性别主流化。

21. Popescu女士强调,暂行特别措施是加速男女之间事实上平等的重要手段,并表达了其担忧:除了提高认识的行动外,尚未在联邦一级采取此种措施,而只有少数州采用了机动配额制度以提高妇女在不同领域内的比例。根据《公约》第4条,暂行特别措施不是一种歧视形式,而是一种救济,用于调整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的不平等。就瑞士的情况而言,采用全民投票方式的时间相对来讲并不长,始于1971年,并且还未在所有政治机制中实现完全平等。尽管如此,在对法案的全民投票中仍然拒绝采用严格配额制,法院也拒绝采用严格配额制,理由是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第8条的规定,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承认接受配额制以确保少数语言族群的参与。因为联邦最高法院也已经承认原则上接受将配额制用于选举名单的做法以平衡男女在选举中的比例,所以需要了解政党是否已经使用配额制。另外,令人失望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弗里堡大学招聘一名副教授的过程中判决不应使用雇用配额方式,而没有顾及该校业已存在的女性严重缺失话语权的现象。

22. Weichelt女士(瑞士)解释称,其国家的《宪法》建立在一元论原则的基础之上;换言之,一旦国家签署某项国际条约,则无需再就该条约在国内法律框架下的适用制定其他法律规定。但是,条约的个别条款是否直接适用或“自动执行”则是另一个问题;这由法院决定,取决于条款是否足够精确以至于能够直接适用。《公约》的一些条款能够自动执行而另一些不能;需要制定法律规定以执行不能自动执行的条款,这对于其他公约而言也是一样。在联邦制度问题上,重要的是要明确:根据《联邦宪法》第3条,一切权力归属于各州,除非《宪法》另有明确规定。

23. 《公约》对于联邦、各州、直辖市各级政府均具有约束力。尽管不同州在其执行《公约》方面并没有较大的不同之处,但联邦系统给予各州决定如何执行这些条款的高度自由,允许各州以不同方式实现同样的目标。尽管如此,联邦最高法院在平等和消除歧视领域的裁决已在联邦内部产生了某些执行一致性。

24. Arioli女士(瑞士)表示,一些州在1971年瑞士采用全民投票方式之前已经给予妇女投票的权利。这表明了联邦系统的力量,也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各州在执行新的立法方面超前于联邦。

25. Müller女士(瑞士)表示,虽然瑞士政府承认暂行特别措施对于提高男女之间平等的重要性,但政府仍然寻求保护可能受到影响的男性个别权利。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平衡各方利益。在政治方面尚未通过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因为政府未获准对各政党强制使用配额制。但是,这些措施已被成功用于增加大学中的女研究生数量。

26. Spenlé先生(瑞士)解释了《公约》在法院中的适用情况,称必须对歧视概念的对称和非对称使用进行解释。因为关于男女之间平等权利的原则已经写入《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通常将歧视作为平等的反义词。但是,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区分了形式平等这一概念;例如,根据报告第61段,联邦保险法院在其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裁决中考虑了社会现实对一种性别或另一种性别的实际影响。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国家采取用于补偿历史性歧视的平等权利措施是基于《宪法》第8条采取的,具有正当理由,前提是这些措施不能侵犯男性获得平等待遇和不受性别歧视的宪法权利。在职业生活中,《联邦平等法》第3条对于歧视进行了非对称解读,明确规定旨在促进男女之间事实上平等的“适当措施”不构成歧视。

27. Müller女士(瑞士)表示,分配给联邦性别平等局的资源已经从2000年的550万瑞郎(8个全职职位)增加到2006年的700万瑞郎(12个全职职位)和2009年的780万瑞郎(12个全职职位)。2009年的数字比预期低,因为实施了一项适用于所有联邦行政管理部门的全局性比例预算削减。

28. Arioli女士(瑞士)表示,在联邦一级有25个性别平等办公室,而这样的办公室同样在17个州和五个城市中也有设立,即伯尔尼、苏黎世、日内瓦、洛桑和温特图尔。2008年6月,巴塞尔州投票赞成继续维持其性别平等办公室。尽管各州的性别平等办公室并不受预算限制,但其结构有很大不同。苏黎世的性别美德办公室有五个全职职位,而小州的办公室通常仅有一名工作人员。

29. Müller女士(瑞士)同意性别主流化和性别预算编制是发展与合作理事会的一件重要事项,该理事会曾花费时间确定该领域内的专业技术。虽然曾付出努力以在整个联邦行政管理体系内纳入性别主流化,但事实证明这并非易事。联邦性别平等局为愿意将该原则用于其各项活动的部门提供支持,同时将这些部门引荐给发展与合作理事会,从而使这些部门能够利用理事会的专业技术。

30. 提高公众认识的措施对于保证《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执行至关重要。已经在这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其中的一部分已在第三次报告中做了说明。已经编制一份描述《公约》直接涉及的平等领域和解释《任择议定书》机制的手册,并且已经组织一些与其他联邦机构之间针对特定目标群体的研讨会。

31. Weichelt女士(瑞士)表示,虽然瑞士政府不会撤销对《公约》第15条(关于夫妻财产争议)的保留,但所涉及的过渡性法律仅适用于数量有限的已婚夫妇,而这一问题将在适当时期内自然得到解决。关于第16条所涉家庭成员姓名问题,瑞士对该条款的保留将一直持续到国民院(国民院曾建议丈夫可以使用双重姓名,与妻子当前的做法一样)在当年议会会期完成对这一事项的审议并找到可行方案之后。

32. Müller女士(瑞士)表示,虽然联邦议会内不存在特定的组织架构专门解决性别问题,但在瑞士境内所有新制定的法律都曾提交至联邦性别平等局进行审议;另外,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政治家都在每次议会会期中非正式商讨行动策略。

33. Weichelt女士(瑞士)表示,公共国际法理事会和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可对拟议立法发表意见。

34. Flinterman先生表示,司法机关做出的结论(即按照惯例,《公约》条款不能直接完全适用)具有长期影响:女性组织无法直接在法院中援用《公约》条款,而最高法院自身也不能在解释瑞士法律时将这些条款纳入考虑。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范围(如弗里堡大学案)在歧视、平等和暂行特别措施方面要窄于援引《公约》时的范围。

35. Weichelt女士(瑞士)表示,行政部门(而非司法机关)已经认定国际公约的规范不能自动执行。最高法院并未将《公约》条款纳入考虑范围,主要因为需要进一步熟悉这些条款;显然在这方面还需要做些工作。

36. Šimonović女士表示,她希望知道如果联邦理事会决议认定《公约》的第9、15、7和16条可以直接适用而其他条款只是属于框架性质,正如对议题清单中问题1的答复中所述,那么结果将会怎样?法院能否在稍后的某个日期决定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例如)第2或第4条?

37. Spenlé先生(瑞士)表示,瑞士适用一元论原则,意味着瑞士加入的条约条款实际上可以直接在国内法院中援用。为此,瑞士政府在批准国际公约前一直审慎确定《瑞士宪法》是否与该公约保持一致。虽然政府可能曾经表达过瑞士所批准的公约的主要条款属于框架性条款,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但法院并未受到行政部门的观点约束。所以,举例来说,在州一级法院中法官可以自行决定他们认为适用的条款。关于《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瑞士直到最近即2008年12月29日才予以批准,目前未就《任择议定书》提交函件。

38. 主席以专家身份发言,表示虽然在瑞士社会中对妇女的消极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她仍然希望尚存的问题能够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得到解决。作为一个收留了大量外国人和避难者的国家,瑞士必须改善对外国人的形象认识并尊重外国人的文化特性,而不只是解决针对外国人的暴力问题。关于贩运人口问题,在被买卖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方面存在分歧,并且还需要更多关于受害者权利的资料,以及关于主管当局对待受害者的方式和有关庇护所方面的资料。

39. Murillo de la Vega女士表示,女性和男性每周投入家庭生活的时间不平等(平均分别为32个小时和18个小时)对于女性在社会中的形象存在消极影响,同时还使男性能够比女性更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注意到仅有三分之一的全国性研究项目中引入了性别观点,她要求更明确地制定有关在瑞士的大学中提高《公约》认识的措施。还需要对于联邦专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办公室批准的项目中列出的不同职业发展道路和简要情况进行说明。

40. Awori女士称赞了在贩运人口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刑法》新增第182条进行的责任追究和制裁。她问理事会对于《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的批准情况。谈到2009年修订救助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法律时,她强调各州必须考虑不同类型受害者的需要。很高兴看到对于受害者保护采取的措施,她问受害者保护是否仍然取决于受害者对主管当局所开展调查的配合。她还想知道瑞士是否坚持执行不驱回原则,并要求提供更多关于长期居留许可的信息。另外,她想知道更多关于为贩运人口受害者康复提供联邦资助方面的情况,包括通过工作培训和秘密保健。

41. Chutikul女士表示,她希望知道在建立帮助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合作机制方面出现延误的原因,目前在26个州中只有9个州建立了这种机制。她还要求说明新的《外籍国民法》中要求贩运人口受害者和见证人配合主管当局开展调查以获得居留许可,而且配合调查并不能获得政府全面保护的规定。该项规定违背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2002年建议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建议原则和准则》。

42. 她希望获得关于根据2009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版《受害者援助法》条款向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具体援助的更多详细信息。另外,还需要了解已制定的关于防止非法居留妇女被强迫卖淫的措施。最后,她认为需要制定全面的战略方案以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想要知道瑞士是否可以承诺制定此种计划。

43. Begum女士注意到在报告中提到的老年人比例上升,并且79岁及以上老年人中有66%是女性,她表示,希望知道已经制定了何种机制来保护老年妇女免遭暴力、年龄歧视和性剥削。关于疗养院问题,她还希望知道政府如何落实对护理人员的监督;这些护理人员在很多情况下成为虐待老年人的实施者。

44. 另外,她表达了对外国妇女处境的担忧;这些外国妇女中有很多人遭受歧视和家庭暴力,但不敢寻求司法救济,因为他们只有临时居留许可。在这方面,她敦促代表团为外国妇女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并特别注意移民妇女的处境,因为这些移民妇女尤其容易受到侵害。

45. 为被殴打妇女提供的庇护所数量对于每年超过10 000名寻求警方保护的妇女而言是不够的;需要了解是否有计划设立更多庇护所和通过有关保护受害者的家庭暴力法。最后,计划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妇女当中艾滋病感染率上升和强迫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问题。

46. Pimentel女士表示,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通常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原籍国,害怕她们会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也害怕她们会被社会排斥。外国夫妇根据家庭团聚措施获准在瑞士生活,对此,她问在家庭破裂的情况下有什么措施来保证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获得居住权。政府是否有意放松《联邦外籍国民法》中有关要求外国夫妇证明在重新融入原籍国方面遇到困难的条款,或是否有意在因超出夫妇控制范围的因素使其无法融入瑞士的情况下放松这一条款?这将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需满足其他条件而取得居留权。

47. 有迹象表明移民工人分为两类:来自欧洲或北美洲的,以及来自世界其他地方的。她问是否如此。她还想知道L居留许可为什么仅适用于酒吧舞蹈人员而不适用于其他短期工作者。

48. 第三次定期报告指出,2006年被判决犯有强奸罪的人之中有86%是男性。尽管2004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以便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追究,但在实践中该类案件中的法律程序常常被中止。曾采取何种措施对此种情况进行补救并保证施暴者被惩处?

49. Rasekh女士注意到缺少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和关于妇女遭受暴力现象的定期报告,因为联邦和各州之间存在分权。国家政党有义务采取特别措施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一步就是通过收集数据确定问题所在。她希望了解政府在建立适当系统以收集家庭暴力数据方面制定了何种计划。

50. 报告指出,目前只有18个妇女庇护所,而这是不够的。如果移民妇女无法被安置在庇护所内,她们可能不愿意对施暴配偶提出指控。

51. 她问到《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的批准情况。最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预防和打击儿童色情业,尤其是在影响女童的情况下?

52. Mesaric先生(瑞士)表示,瑞士政府已经决定于2008年签署《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但事实上该公约的条款影响到联邦政府和各州,这意味着需要制定新的立法。应当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与各州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协商,立法草案应在2010年提交议会,以便《公约》于2011年获得批准。与其他国际文书的批准过程相比,这是一个极快速的时间框架。

53. 对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居留许可问题,事实上受害者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申请许可,无论他们是否配合检察人员和警方。联邦移民办公室有意签发一项新的指令,为各州提供这一方面的指导。

54. 瑞士的联邦体系使得收集统一数据较为困难,因为各州收集数据的方式各不相同。事实上,一个新的统一数据收集系统已在2009年建立起来,以供警方使用,并且应当到2010年时能够生成更新的统计数据,由此能够对形势有更清晰的了解。

55. 2007年,瑞士打击贩运人口和走私移民协调机构已经发布了一份报告,以国家行动计划的形式阐述了国家将打击贩运人口工作的国家优先事项。

56. 根据2009年的受害者援助法律,各州必须考虑贩运人口受害者的特殊需要,由此为非政府组织支助受害者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新的立法允许各州将护理责任委托给特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募集资金的责任在于各州。最初的工作重点放在说法语的各州,并由贩运人口协调机构提供支持。筹资也是在某些州所召开圆桌会议上的一项讨论议题,而圆桌会议使得参与打击贩运人口的不同机构共同合作。目前只有13个州建立了这种圆桌会议;联邦政府鼓励建立圆桌会议,但无法强制各州采用任何具体结构,各州在这些方面具有主管权限。

57. Zbinden女士(瑞士)表示,移民妇女的融入是对外国人政策中的一项主要考虑,在联邦、各州以及乡镇一级都是如此,这在2008年通过的新立法中已经做了规定。联邦移民办公室在通过提供职业指导和语言课程以使移民妇女能够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融入项目上花费了1 300万瑞郎。提高认识活动也将继续开展,以解决陈规定型观念问题。

58. 如前所述,遭受家庭暴力的外籍配偶可在瑞士居留,已在瑞士居住达三年以上的离异配偶也能够留在瑞士。新的立法已经减少了各州在这方面的裁量权。最后,关于卫生健康问题,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提高移民妇女健康状况的计划,包括性和生育健康计划。

59. Arioli女士(瑞士)表示,苏黎世的Makasi妇女信息中心为瑞士德语区域的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服务。国家为其提供三分之一的资金,其余资金来自私人来源。也有其他组织在其他州开展工作。

60. Mascetta女士(瑞士)表示,儿童色情业是受到《刑法》禁止的。已经在学校开展推广活动以提高认识。还为接触儿童的专业人员开展了相关活动。瑞士预防性虐待联盟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也在积极开展推广活动,包括举办关于网络犯罪和恋童癖的研讨会。为了协调有关打击此种犯罪的各项措施,在2003年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机构,并在2008年举办了一次全国性的讨论会。上述机构提供信息并监控因特网使用情况。

61. Weichelt女士(瑞士)表示,最近发生的一些虐待老年妇女的案件已经激起公愤,施暴者将根据《刑法》的规定被追究责任和受到惩罚。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