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59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14日,星期二,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4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E/1-2)

1.应主席的邀请,瑞士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chulz女士(瑞士)介绍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时说,瑞士在1997年就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是,编写瑞士妇女状况的详细综合报告所花的时间比预期的长。这就是第一次报告和第二次报告最终合并为一份报告的原因。鉴于瑞士的民间社会与政治生活的联系非常密切,所以报告草稿曾提交为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其中的许多组织提出的建议吸收进了最后文件。尽管瑞士在10年前就签署了《公约》,但一直到1997年才批准《公约》,原因是瑞士政府要到认为它的国家和州的法律与有关条约规定相容之后才批准上述国际条约。

3.瑞士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它的三层结构,权力当局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组成。全国2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选出的议会和自己的法院,它们适用联邦和州两者的法律,行使相当大的权力,特别是在公约涉及的诸如保健等某些领域行使相当大的权力。一个7名成员组成的联邦委员会掌握行政权,而两院制的国会掌握立法权。另外,瑞士实行直接民主制。瑞士公民不仅能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他们还能通过全民投票对联邦法律提出异议,通过民众倡议对《宪法》提出异议。这种制度确保政治进程扎根于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并鼓励新思想的交流,但是,这有时可能放慢立法进程的速度。联邦法院是瑞士的最高司法机构,它根据《瑞士宪法》第191条负责实施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

4.人权根据各项国际条约、《联邦宪法》和各州的宪法得到保障。就男女平等而言,瑞士除了批准本公约外还批准了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国际劳工组织的《同等报酬100号公约》和《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111号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国际条约一经生效即对全国所有权力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瑞士公民可以援用此类条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必须适用此种规定,除非那些规定被认为纯粹是程序性的。不仅如此,由于联邦法院明确肯定国际法重于国内法,人们对违反本公约的国内法规定可以在法院提出异议。虽然瑞士尚未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但联邦委员会认为确立促进人权的行之有效的文书是极其重要的。

5.2000年1月1日生效的业经修订的《瑞士宪法》第8条确定了平等和不歧视的总原则。该条的第3款确立了男女平等。地方、州和联邦各级的整个法律体系必须维护这些基本权利,人们可以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出这方面的违反情况。第8条还规定,立法者可按照公约第4条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事实上的平等,并且确立了同工和同等价值的工作同酬的原则。在许多州的宪法中也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6.为了促进平等建立了若干特定机构。1976年,设立了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而1988年,设立了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负责促进一切生活领域中的平等。在多数州和五个主要城市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所有此类机构都参加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该会议负责设计、支持、协调和开展全国和地区的各种活动。

7.为响应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瑞士政府在1999年出台了一项男女平等全国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取得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成果,而且由此设立了男女保健办公室、尤其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打击暴力行为办公室以及打击贩卖人口和贩运移民协调措施办公室。不同权力机构的许多活动特别集中在培训和经济上,并且在制定方案和项目时始终考虑到确保男女平衡的必要性。尽管如此,性别观念尚未完全纳入联邦权力机构所开展的所有活动的主流。目前正在努力提供信息和持续培训,以及制定这方面的新文书。

8.自从1981年以来,《联邦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待遇。在其间的20年中,它为婚姻法、离婚、国籍和国家养恤金领域的立法的显著进步提供了基础。制定1996年《平等法》的目的是促进男女在职业生活中事实上的平等。该法明确宣布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为不合法并确认性骚扰为一种基于性别歧视的特别有侮人格的形式。由于没有一个负责将案件提交法院的具体机构,迫使妇女自己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般说,瑞士代表团意识到尚未完全实现法律上的平等。调查也表明妇女仍未享受到事实上的平等。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为21.3%,妇女花在无报酬的家务和与家庭有关的任务上的时间是男子的两倍,而且只有21.3%的女工作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发生这种情况是家庭与事业难于兼顾而不是培训上的差异造成的,因为过去20年中妇女在培训领域已赶上了男子。

9.瑞士为改变这种状况采取了若干步骤,其中包括向旨在协调家庭与工作生活的项目提供财政补贴。其他的措施有设法鼓励在管理层分担职位和使父母平等参与家务工作。联邦法律中尚未做出带薪产假的规定,但是,议会将在春季在这方面讨论一项新议案。瑞士应采取新措施帮助协调有酬和无酬工作,各州必须采取进一步措施协调教学和工作时间。

10.Freivogel女士(瑞士)谈到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时指出,瑞士妇女在1971年才给予投票权。其中的原因是要求一项宪法修正案给予妇女投票权,某些州比其他一些州让妇女更快获得了政治权利。从1971年到1999年妇女在下院的比例已从占5%上升到占23.5%,而在上院妇女的比例已从2.2%攀升至19.6%。这种进步也反映在州和地方两级。1984年首位妇女被选进联邦委员会。目前,在联邦委员会七名成员中两名为妇女。在州行政机构内妇女平均占成员的24%。因此,尽管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代表的比例依然不足,但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过,迄今要求为妇女参加政治生活规定配额的努力仍遭到拒绝。各政党必须在这方面采取行动,媒体也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也已启动了一项监测项目,目的是提高妇女在政治实体和政治职能中的参与率。

11.Dusong女士(瑞士)妇女组织20年来一直将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在私人生活中的暴力行为问题上。每五名瑞士妇女中就有一名在其一生中至少有一次遭受其伴侣的肉体或性暴力行为。贩卖妇女是另一个严重问题。为了处理这些问题,正计划修改某些法规并设立一些办公室,以协调处理此类暴力行为问题的工作。许多州在1990年代采取行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开展了一些经协调的项目,参加这种项目的有警方、法院、社会服务机构、被殴打妇女庇护所、受害者援助中心、医生和平等办公室。在联邦一级,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打击暴力行为办公室,它在2003年5月将开始工作,专门负责提高公众对妇女遭受暴力问题的认识以及在这方面协调行动。在联邦一级,还向受害者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作为全国运动的组成部分,警察也正在接受有关这一问题的培训。

12.目前,正在修订有关遭受其丈夫暴力的外国妇女的立法,以期保护有关妇女和防止被虐待。政府设立了一个叫作打击贩卖人口和贩运移民协调措施局的警察部门。另外,联邦政府关于外国人问题的法律草案规定,允许被贩卖的受害者享有临时居住和得到援助的权利以及返回原籍国的权利。瑞士正处于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贩卖人员的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

13.Schulz女士(瑞士)在谈到妇女保健问题时说,保健工作由各州负责安排,妇女和男子有平等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在联邦一级,最近出台的立法规定,瑞士国内的所有居民,包括非公民,均享有健康保险。还有,经过多年的辩论之后,2002年6月宣布头12周内自愿终止妊娠属合法。已采取了专门针对妇女的预防艾滋病和吸毒的措施。1999年实行的全国妇女保健战略强调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老年妇女、预防性护理、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研究等方面。

14.瑞士的人口正在老龄化,但社会保护系统已消除了多数男女对于在老年时贫穷的担心。不过,问题始终存在,主要是面对费用日益上升,如何确保该系统继续维持下去以及如何确保单身母亲及其子女得到保护,因为他们是目前最弱势的群体。从长远来看,告别贫穷的最好办法是投资于创造就业机会和培训,对妇女而言尤其如此。16岁以前的义务教育由各州管辖,大学和技术学校由联邦管辖。法律规定平等进入所有教育机构。事实上,妇女稍多于男子获得升入大学的中学毕业文凭。

15.然而,在选择学科领域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妇女准备从事专业或诸如计算机科学等技术领域工作的很少。已开展了一项鼓励女孩扩大择业范围的宣传运动,而且联邦政府鼓励在培训艺徒的方案中妇女和男子名额同等,并规定了大学名额中妇女占40%的配额。最后,她说,瑞士已开始了一个漫长进程,它最终要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过去20年发生的变革是值得欢迎的,公约将支持这种变革继续下去。

一般意见

16.Gaspard女士说,瑞士作为一个中立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一个先进的民主制国家,到1971年才给予妇女投票权,这是自相矛盾的,她很想知道这种情况对社会上对待妇女的权利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是否有影响。她还想知道,假如一个州在它管辖的领域,如刑法不尊重根据公约所保障的权利,联邦政府将如何作出反应。

17.Melander先生说,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由瑞士法院裁定国际文书的一项规定何时是法律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因而不必受国内适用制约,他很想听到更多的情况。新宪法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但是其中未像公约第1条那样载明一条歧视的定义。他还想知道联邦委员会为什么对接受任择议定书态度犹豫不决。

18.Gabr女士说,她还是认为在最后期限之前接到瑞士的第一份报告为好,但她赞赏第一份和第二份合并定期报告的透彻性和详细度。她的印象似乎是瑞士政府尽管作出了努力,妇女的人权依然不是政府的最优先事项,而妇女的地位依然落后于男子。她希望听到关于新的一套平等权利法规执行成果的更多情况。

19.Shin女士承认各非政府组织对编制报告所作出的贡献,因为政府与该部门的伙伴关系非常重要。她问联邦政府是否在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和撤回对公约一些条款的保留意见。

20.Flinterman先生问联邦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积极措施,例如,以技术援助的形式保证各州遵守国际义务;如不遵守,又可采取哪些制裁措施。他希望听到州一级关于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协商的结果,以及联邦政府可否不经州的支持就批准《任择议定书》。知道公约在法院有多少次被援用以及是否曾作出努力使法律从业者知道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也是很有益的。

21.Š imonovi ć女士欢迎政府各部、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报告的编写工作,并问在报告转交之前是否经过政府的审查和核准。

22.Saiga女士指出,尽管瑞士是国际人权的忠诚倡导者,但它批准公约的速度是缓慢的。她想知道瑞士是否有一个实施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既定的全国机构网络,她还询问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是否构成这个机构网络中的一分子。她还请求提供关于联邦办公室、处理男女平等问题的州办公室和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的进一步情况。

23.Ferrer Gomez女士回顾说,瑞士的法规,包括《宪法》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同等待遇,但是她指出,根据报告,如果是基于客观理由,给予区别待遇是许可的。她担心根据报告,此种理由可能视某一时刻通行的观点而有变化,而且受到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的价值判断的影响和取决于占支配地位的世界观,因为那样也许会为持续保持存在于居支配地位的世界文化中的歧视性做法铺平道路。她从报告中惊讶地获悉,妇女与男子之间的“职能”差异在多大程度上可真正证明待遇的不平等是合理的这个问题依然模糊不清,而且作为其基础的原则本身也是有些争议的,因此,她请求对那些“职能”差异的准确定义进行澄清,这样才可以证明不平等待遇是合理的。

24.谈到各州行使的立法权力时,她希望知道已有多少州修改了它们的宪法,写进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又有多少州已建立了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最后,她请求对报告第43段作进一步澄清,该段提到公众对瑞士的家庭征税制提出了批评。

25.Melander先生说,被非法贩卖的妇女一到瑞士就立即被驱逐并强迫返回其原籍国。很不幸,这样的妇女得不到她们的政府的足够保护,又怕屡遭贩卖者的迫害。因此,他希望了解瑞士政府是否考虑给予被贩卖的妇女难民身份。

26.Gnacadja女士说,她对瑞士法律制度内可能构成实施公约的一个障碍的显而易见的矛盾感到关切。这一矛盾在于这样的事实:尽管国际人权文书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制,但公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局的,并且被视为很大程度上是“程序性”的,照此说来不是可直接适用的。如能就此进行澄清,她将非常感谢。另外,她指出,瑞士的行政和立法系统分三级,而这个系统内的法规又多种多样,这就意味着难于弄清究竟哪个权力机构最终负责公约的直接适用。提交报告的国家应对此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27.Š imonovi ć女士说,新的《瑞士宪法》第8条第1、2和3款,对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和平等权利有极好的规定。在这方面,她想知道个人在法院上如何实施这些宪法赋予的权利。她还想问瑞士如何确保使其法规与《宪法》,特别是与第8条规定相容。

28.Patten女士对瑞士报告起草的方式表示满意,她特别高兴的是所有主要利益相关者都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她在谈到报告的第33段时说,她对联邦委员会对公约的观点表示关切,她并追述说1998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也表达了类似意见。她询问瑞士政府对那些发言的反应。

29.鉴于不是全部26州都通过了有关促进事实上平等的措施的具体法律标准,因此,提交报告的代表团应表明联邦政府是否设想履行其确保公约落实的法律责任以及它是否将联邦机构视为落实公约的一个阻碍。对于瑞士对平等权利的宪法义务与它就《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6条提出的保留之间存在的不相容性,她也感到关切。她很想知道此种不相容性是如何影响到瑞士的男女平等的,以及政府是否计划解决这个问题。

30.Sch ö pp-Schilling女士说,对于瑞士政府方面明显缺乏解决男女平等领域中的一些问题的政治意愿,她感到担心。报告承认了存在一些此种问题,但未提到打算要纠正它们。关于瑞士对公约的多项规定提出保留的问题,她追述说,委员会已要求所有缔约国详细说明它们提出保留的理由并提交解除保留的时间表。她要求对这一问题提供更多细节。很遗憾报告未清楚描绘26州中每一州的情况。她希望今后的报告将对每一州在两性平等领域所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的分析。

31.关于公约直接可适用性问题,她询问为了确定哪些规定可直接适用以及哪些是程序性的,是否对公约的规定进行过审查。代表团应表明,国际法在多大程度上被列为大学法律课程的必修内容以及自从瑞士批准公约以来,是否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了这方面的进一步培训。最后,她怀疑关于建立人权委员会的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的讨论是否有什么进展。如果可知道为该委员会的建立是否制定了时间表,是否有什么障碍阻碍其进展以及性别层面在多大程度上纳入了该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将不胜感激。

32.Shin女士问是否已经在所有行政管理三级(地方、州和联邦)引入了监测潜在歧视性法规、政策和方案的制度,并询问是否设立了一个机构来保证公约在所有三级得到落实。关于《男女平等法》,她说,它主要与就业领域有关系并想知道向在生活的其他领域遭受歧视的妇女提供了哪些补救手段。

33.Saiga女士指出新的《瑞士宪法》相当先进,因为它授权立法者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两方面的平等。然而,不清楚的是立法者应采取哪种行动来保障事实上的平等,因为事实上的平等是一个相当难于评定的概念。如能得到实施《宪法》这一特定方面的进一步信息,将非常感谢。

34.Gonz á lez Mart í nez女士谈到报告的第2和第3段时说,对于“区别待遇”的含义以及可以证明此种待遇合理的客观理由,如能做进一步澄清,她将不胜感激。她还询问了关于证明类似待遇合理的那类情况以及证明区别待遇合理的那类情况。

35.Ferrer Gomez女士要求提供关于以下方面的进一步信息: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特别是妇女和男子代表的数目以及他们是如何选举产生的;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和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如果能更多地了解有关这些机构本身之间以及它们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将不胜感激。关于为了具体贯彻《北京行动纲要》而通过的1999年平等行动计划,她询问计划有效期的长短并想知道如何对计划以及由谁对计划进行评估。

36.Morvai女士请求提供自从1997年批准公约以来关于瑞士经济发展趋势的更多统计资料。人口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妇女的情况正在改善吗?很想了解关于在职妇女人数以及残疾人、失业人员和外国妇女等的人数。报告第522段中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了对妇女可能产生令人忧虑后果的情况,而它们已在有关确保平等经济权的国家义务的第13条范围内提供过,不过她认为,保证发展权的第3条同样也适用于经济问题。各国必须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享受到经济繁荣提供给她们的公平的一份。如果提供更多详细的统计数字,就使委员会可查明妇女的真正状况以及妇女的状况事实上是否在整个经济情况发展的同时有所改善。

37.Gaspard女士怀疑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在确保联邦政府下属各机构促进男女平等和将性别观念纳入联邦政策的主流方面的真正权力和有效性。由于报告第74段中指出的用于平等措施的资金普遍不够,她希望下一份报告将对资源不足有所说明以及表明为纠正这种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38.Popescu Sandru女士询问为促进男女平等在联邦和州两级建立的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这些机构许多是在1997年以前建立的,她想知道1997年以后这些机构的工作重点或工作方法是否有什么改变,它们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哪些机构可以被认为是《北京行动纲要》中提到的全国机构的组成部分。她特别问联邦机构和州机构合作得怎样,联邦政府可否实施指导原则或采取步骤来确保各州实施保证男女平等的措施。委员会希望了解全国行动计划的范围以及相关法规和公约的规定在联邦和州两级贯彻落实的程度。

39. 另外,代表团应表明哪些机构负责其他国际男女平等文书,诸如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书或《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工作以及这些机构是如何运作的。为了改进联邦和州两级的男女平等情况以及将性别观念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主流,正在或设想采取什么措施?最后,她请求提供关于为贯彻落实公约和全国行动计划,联邦和州当局与民间社会之间合作和参与机制的更多信息。

40.Shin女士询问关于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和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之间的合作情况并对拨给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资源相对不足表示担忧。这一系统在实践中是如何工作的?全国行动计划是设定具体时限还是连续进行的?全国行动计划的主要工作重点是什么?最后,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打算如何克服其余的障碍以及如何与联邦政府的其他下属机构协调,以确保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和两性平等?

41.Sch ö pp-Schilling女士问26个州中哪个州事实上实施了1981年《宪法》关于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的要求,她还对经联邦最高法院解释的妇女平等权利行动范围内的比例概念提出了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似乎作出了矛盾的裁决,拒绝了许可基于性别的配额,但允许行政部门的配额。

42.她欢迎确保联邦行政部门内男女平等的计划,但她想知道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做到代表名额真正的平等。为什么接受评估的单位中只有三分之二的单位草拟了确保平等的计划以及是否对全部单位事实上都进行了评估?对不执行男女平等建议的部门可以实行制裁吗?报告第359段中所说的中央监测机构什么时候建立?2003年中妇女行政领导人员的数目有指标吗?

43.报告第360段描述了各州采取的措施,但她请求具体说明全部26个州所采取的措施并进一步问有多少州当女候选人与男候选人同等合格时优先招聘和提升女候选人。另外,她欢迎对完善组织机构的计划和所取得的具体成果提供更多信息。

44.Tavares da Silva女士谈到根据《宪法》第8条似乎允许采取的临时和特别措施时,请求对联邦最高法院举出的和报告第84段提到的比例原则提供更多信息。因为第84段涉及了配额并提到第181段,而该段事实上未提到配额。报告第187段指出,配额在瑞士决不是新奇事物,但第188段则说,在政治生活中实行基于性别的配额的努力被拒绝了,这种说法看来前后矛盾。妇女平等行动的措施似乎只在理论上行得通,但在实践中被拒绝了。在瑞士存在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配额的说法,使得提升妇女的配额遭拒绝一事,甚至更加令人不可思议和无法接受。

45.在谈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时,她询问有关正在起草的议案的目前状况。该议案是对《刑法典》进行修正以使婚姻或类似关系范围内用暴力或人体伤害犯下的性犯罪可成为自动予以指控而不必受害者提出控告。她还想知道对主张将犯罪人逐出家门来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议会倡议是否采取了什么后续行动。如果采取了,此种后续行动的范围有多大?关于最高法院责令各州通过或修改法规以保证实施男女平等原则的行动,欢迎提供更多信息。

46.Patten女士问为保护妇女的权利,特别是残疾妇女、老年人、单身母亲和外国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各州事实上是否已实施了临时或特别措施。对于《宪法》中所载原则与基于判例法的那些原则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她也表示关注,并问是否考虑成立一个宪法法院。

47.对于对妇女施暴的问题以及提出控诉的数目与定罪数目之间的差距,她感到忧虑。看来不准备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联邦当局方面似乎也没有明确的政治意愿这样做。尽管有1997年《宪法》的规定,但没有颁布任何具体法规,刑法也没有修正。为了改进立法体制和发展预防对妇女施暴的联邦机制,采取了哪些措施;例如,已经采取步骤培训性别问题方面的执法人员了吗?

48.她指出,《联邦救助犯罪受害人法》是既保护男受害人也保护女受害人的。关于在各州设立咨询中心的问题,她询问此种中心是否每个州都有,各州的居民是否都享受到同样水平的服务。最后,她欢迎提供更具体的关于受害者人数和他们使用现有服务的分性别的数据。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