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59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14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CHE/1-2和Add.1)
1.应主席邀请,瑞士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4条(续)
2.Gabr女士在谈到报告(CEDAW/C/CHE/1-2)的第84段时说,瑞士最高法院曾裁定,为确立代表权平等目的而引进配额的规定不违反《宪法》,但是,普选中在配额的基础上对选举任务进行分配是不能接受的。在她看来,由于已接受了比例制原则,这是一个对第190段中提到的建议重新措词的问题。就那一段还引用的最高法院的裁决而言,关于引进配额的广受欢迎的倡议超越了确保实质性机会均等的适当范围,她认为那个倡议的问题只不过是起草的问题而已。
3.这方面,她询问关于瑞士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生活在该国占很大比例的外国人的代表权。
第5条
4.Ferrer G ó mez女士说,她希望得到关于政府为加强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而作努力的更多信息。如果能了解瑞士已采取了哪些措施将妇女引导到非传统学科,以及将性别问题纳入教学的主流和媒体在改变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那是十分有用的。她还希望知道正采取哪些措施来提高警察当局、医院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问题的认识。
5.Khan女士注意到瑞士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所采取的措施。她说,她对男子和妇女在瑞士依然受传统角色的限制感到惊讶。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要消除文化上的陈规定型观念是不易做到的。她赞扬了缔约国重视媒体在改变性别关系方面的作用。不过,报告第133段表明瑞士媒体仍然往往强调对妇女暴力的性关系方面。欢迎提供这方面更多的信息。她特别希望知道对电视和其他媒体采用色情作品是否有什么限制。此外,了解如第133段提到的关于在广告中防止使用有辱女性人格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指令是否正得到实行的情况也是有益的。
6.她问宣传和竞选活动的材料是否用多种语言编写而成,妇女在媒体,特别在决策一级扮演什么角色。此外,她很想了解如果外来移民妇女因她们的信仰而受迫害,或遭受强迫婚姻或女性生殖器官遭残害,为这样的妇女是否设有庇护所。最后,她询问为评估外来移民家庭内部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是否开展了调查研究。
7.Achmad女士询问为调查目前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以及此种陈规定型观念对青年的影响正采取哪些措施。如能提供关于防止在广告中使用有辱女性人格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指令,特别是有关谁发出指令以及谁负责其实施的更多情况,那将是十分有用的。她还想知道对违反那些指令的人是否进行制裁以及对媒体是否制定了相似的指令。
8.第134段表明为年轻女孩提供了她们实现自我所需的空间。她认为让男孩参加任何此类活动也是重要的,因为目标是平等的伙伴关系,需要使男孩和女孩彼此平等相待。
第6条
9.Morvai女士谈到第138段时问政府为什么对卡巴莱舞女发放特别工作许可,因为那个职业强化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且与卖淫和贩卖人口明显有联系。她推测事实上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瑞士政府才将此问题放到第6条项下来谈。第6条呼吁各缔约国禁止各种形式的贩卖妇女活动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跳卡巴莱舞正是鼓励了此种活动。应提供详情说明政府鉴于第5和第6条规定的义务是否考虑取消此种签证优先。
10.如第121段讨论的,拟议的联邦法令打算用将犯罪人驱逐出家门来保护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报告国应澄清该拟议法令的现况。还欢迎提供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之害的其他措施,如提供庇护所等更多情况。在制定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时,缔约国应利用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建议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并应在下一份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其进展情况。
11.Kuenyehia女士说,根据第143和144段的说法,贩卖行为的受害妇女立即被驱逐出瑞士,如果她们离开了瑞士,她们就不能对犯罪人出庭作证。因此不清楚对这类妇女还有什么保护。也不清楚法律是侧重于保护受害人还是侧重于监控罪犯。她还想知道是否已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保护外来移民妇女免受当代形式的的奴役,如家庭奴役等之害。
12.Kapalata女士说,她认为报告有关第6条的那一节让人感到困扰。人口贩卖者要受到最少6个月的监禁,而教唆女孩或妇女卖淫的人要受最长10年的监禁。1992年对刑法审查时曾谈及在性的问题上有自决的自由,而且对与性贩运活动有关的犯罪似乎作出了广义的界定。报告还坚持说,瑞士对保护妇女免受贩卖和卖淫作出了长期有效的国际承诺。与此有关,她想知道瑞士批准了哪些公约以及此种批准对政府为消除这类做法而采取的行动产生了什么影响。
13.Ferrer G ó mez女士说,她对贩卖妇女的最短判刑期仅6个月感到惊奇。如果可知道正采取哪些措施使吸毒者康复以及给儿童卖淫和色情活动受害者提供什么样的治疗那是十分有益的。
14.Gonz á lez Mart í nez女士询问是否可提供关于经法院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数据以及是否有此类案件的登记簿,特别是涉及对儿童暴力案件的登记簿。另外,她想知道是否有对家庭暴力犯罪人所作判决的登记簿。欢迎提供有关儿童色情活动、贩卖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虐待流行程度的更多信息。报告集中谈了打击此类活动的立法措施,但未说明该问题的范围情况。
15.向卡巴莱舞女提供特别工作许可而同时又不监管她们的工作条件,无助于打击为性目的贩卖妇女的活动。很想知道每年有多少人因贩卖妇女而被监禁;这些人服完六个月的刑期后是否必须离开瑞士以及一个人是否可因累犯而被判第二个六个月。
16.Gabr女士注意到外国卡巴莱舞女获准进入瑞士的人数令人不安地增加。据知那种活动与有组织犯罪和贩毒活动有联系,因此,应作出一切努力使本国的法规与瑞士已批准的相关国际文书的规定一致起来。
第7条
17.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立法和司法机构中的女性代表名额低于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此种代表名额感到关注。她很想知道造成这种状况的是瑞士社会中男女角色的定型分配、征聘制度的偏见、与此种职位有关的威望所致,还是这些部门的工作与妇女更喜欢非全日工作的情况不相容的事实所致。
18.Gaspard女士说,她对妇女参与政府管理的人数少也感到意外,鉴于该地区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正在取得进展,她对此尤其感到意外。她注意到报告第187段中说,邦联一级某些重要的局级职位是在保证地区间的平衡和加强周边地区代表权的配额制基础上分配的;她不清楚为什么在政治领域不能实行类似的配额制。采取步骤确保这一领域的进步是政府责无旁贷的。
19.Belmihoub-Zerdani女士欢迎瑞士妇女近几年来取得的进步,这一点在瑞士代表团的组成情况中已得到反映。不过,仍需继续作出努力,而且妇女应对政治党派开展政治游说活动,作为结束政治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总体努力的组成部分。在采纳适当的法规之前,政府必须积极地将妇女提拔到负责岗位,这方面不存在做表面文章的余地。需要作出全面而范围广泛的努力确保在一切领域提高妇女的地位。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在使妇女准备好担任政府中掌权的职位方面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8条
20.Popescu Sandru女士对男子与妇女从人数和资历高低两方面看在外交部门中存在的差距表示关注。她欢迎提供关于妇女在政治和公众事务领域决策层面的比例的补充资料。联邦委员会指令曾规定瑞士的有关团体,如非政府组织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协会必须以适当方式参与国际会议,如能对此做出澄清也是有助益的。她想知道该项指令贯彻的程度如何,因为它对解决男女代表权失衡问题十分重要。
第9条
21.Shin女士欢迎1992年《联邦法》对获得和丧失瑞士国籍的修订,经修订的法废除了男女之间待遇的不平等。如果能提供关于瑞士国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那将是颇为有益的。关于一个外国配偶要取得瑞士国籍必须与一个瑞士国民婚姻结合生活满三年的问题,她想知道如果一个外国妇女在结婚未满三年,即守寡、与其瑞士配偶分居或离婚,她们的情况会怎样。她还想知道由于家庭暴力的缘故与其瑞士配偶分居的外国妇女是否还可申请瑞士国籍。最后,欢迎提供关于对妇女为了取得瑞士国籍而容忍暴力和虐待的案件可能进行的任何研究结果的资料。
第10条
22.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在瑞士,妇女报名参加职业培训方案或上大学的人数有限是一种与周围邻国的发展趋势形成反差的情况。她欢迎对妇女上大学的人数相对少的原因以及妇女比男子更多放弃学业的原因作出解释。她还想知道正采取哪些措施来纠正这种状况。
第11条
23.Sch ö pp-Schilling女士问1996年联邦男女平等局的研究报告中所载列的建议是否已执行。她还想知道实施报告第369段中谈到的职务评价制度改革是联邦行政部门负责,还是州行政部门负责。报告说,此类项目在阿劳州和弗里堡州有。也应提供关于其他州的情况的信息。然而,一般说来,研究已经做得足够了,现在是要采取行动,其中包括工会和雇主协会采取行动实施同工同酬原则的时候了。最高法院的裁决说,如果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是基于个人性质的客观标准,如工作表现、年龄或年资等,或者基于社会性质的客观标准,如家庭义务等,那就不属歧视性的。这种说法不过是重新肯定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已,并且表明需要开导法官和地方行政官员。
24.Ferrer G ó mez女士问《劳工法》是否包含保护帮佣工人的规定。
25.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用与工人的活动无直接关系但是源于社会性质的考虑因素,来证明报酬差异是合理的。这种裁决进一步巩固了瑞士国内的男女不平等现象,特别是由于报告第344段承认妇女在职业之外、在家里和为家庭工作的时间是男子的两倍,则情况就更是如此。
26.Patten女士提请人们注意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公约第11条第2(a)款),并问《义务法典》有关不合法解雇的第336(c)条规定是否切实得到执行以及是否给妇女带来好处。另外,她还想知道这一条的规定是否也涵盖了可能怀孕的情况。
27.Khan女士指出,在相关的瑞士法规中没有任何关于工作权利的规定。即使在像瑞士这样的发达国家,妇女在职业市场,特别是在提升到高级职位和同工同酬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她进一步注意到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而且大多数非全日制工人是妇女。在这方面如能知道以下情况是有益的:妇女是否不易找到某些工作,妇女从事现代经济部门的工作是否能力不够,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和移民妇女是否比其他人更不大可能获得工作,以及最近研究报告中指出的男女工资差异是否也存在于公共部门的工作岗位,最后,关于产妇津贴问题,她问联邦政府正采取哪些步骤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98、100和174号公约。
第13条
28.Patten女士指出,报告已承认在瑞士贫穷现象在妇女中更严重,而且妇女在财务事项中面临种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不利处境。她问政府计划如何履行公约第13(b)条规定的义务。例如,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进行更广泛的性别问题分析,并改变这方面的法规以便妇女对财务问题的关切不被继续忽视;政府是否通过特殊机构和创新和非传统的方案,方便妇女获得信贷和资本,促进妇女的创业精神,特别是在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中自谋职业;以及政府是否采取行动用提供平等获得生产性资源的办法,提高妇女创收的潜能,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创收潜能。她将颇有兴趣地听到关于地方上如何帮助妇女从非正规部门过渡到正规部门的具体例子。
第15条
29.Š imonovi ć女士要求提供关于甚至在修订的《婚姻法》通过之后老《婚姻法》仍继续适用以及还有关于老《婚姻法》与瑞士《宪法》第8条第3款是否相容的更多情况。
第16条
30.Kuenyehia女士指出即使根据新的《离婚法》妇女仍处于不利地位,原因是妇女在重新进入职业市场和得到最低限度离婚扶养费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她问离婚扶养费是多少,是否由保险以外的因素,如婚姻存续期的长短或妻子和孩子的需要等因素决定的。
31.Š imonovi ć女士说,第610段中说,根据《婚姻状况法》丈夫的姓名是姓氏——是一项歧视性规定——又说关于姓氏的规则在一次欧洲人权法院的复审之后实行没有性别区分的原则。她希望对该段中的这种说法进行澄清。
32.Schulz女士(瑞士)说,瑞士代表团在较后一次会议上将对已提出的许多问题作出回答,但眼下她希望纠正那种认为2000年《宪法》是全新的这一未必真实的印象。例如,关于男女平等的第8条第3款自1981年以来即一直在执行。
下午4时3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