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男生

635 735

644 430

721 881

738 439

763 277

810 585

862 156

912 207

女生

634 968

644 187

709 811

737 833

771 233

825 978

890 432

945 634

男生所占百分比

50.0

50.0

50.4

50.0

49.8

49.5

49.2

49.1

女生所占百分比

50.0

50.0

49.6

50.0

50.2

50.5

50.8

50.9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小学阶段的状况可谓比较乐观。在有些情况下,女生的人数要多于男生。

按性别分列的中学生比例

学年

性别

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男生所占百分比

-

-

49.2

49.1

49.8

50.5

52.0

52.3

52.8

女生所占百分比

-

-

50.8

50.9

50.2

49.5

48.0

47.7

47.2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按性别分列的公立和私立中学学生比例(%)

学年

性别

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公立中学男生

50.6

49.6

60.3

59.6

61.7

62.4

59.3

62.3

64.0

私立中学男生

-

-

39.7

40.4

38.3

37.5

40.7

37.7

36.0

公立中学女生

49.4

50.4

54.8

50.0

51.2

50.1

47.2

49.1

52.9

私立中学女生

-

-

45.2

50.0

48.8

49.9

52.8

50.9

47.1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按性别分列的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学生比例(%)

学年

性别

1995/1996

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公立大学男生

74.5

72.9

75.2

69.8

74.2

73.8

75.2

73.2

70.7

72.8

私立大学男生

25.5

27.1

24.8

34.4

25.8

26.2

24.8

24.8

26.8

27.1

公立大学女生

0.0

67.2

57.6

53.9

51.8

50.5

49.1

48.4

47.8

47.6

私立大学女生

0.0

32.8

32.4

46.1

48.2

49.5

50.9

51.6

52.2

52.3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按性别分列的小学教师比例(%)

学年

性别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男性

44.6

45.0

46.9

48.9

49.9

49.8

47.7

45.8

女性

55.4

55.0

53.1

51.1

50.1

50.2

52.3

54.2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按性别分列的中学教师比例(%)

学年

性别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男性

73.6

79.1

81.4

81.2

80.8

80.1

78.7

女性

23.3

20.9

18.6

18.8

19.2

19.9

21.3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获得教师资格的中学教师比例(%)

学年

性别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男性

89.8

90.4

90.4

91.0

90.5

89.8

86.7

女性

10.2

9.6

9.6

9.0

9.5

10.2

13.3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按性别分列的公立和私立大学教师比例

学年

性别

1995/1996

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公立大学男性

91.3

90.0

89.2

85.9

84.5

85.0

84.1

83.6

83.3

公立大学女性

8.8

10.0

12.6

14.1

15.5

15.0

15.9

16.4

16.7

私立大学男性

0.0

95.8

96.1

96.0

97.2

97.4

96.9

94.6

94.6

私立大学女性

0.0

4.2

3.9

4.0

2.8

2.6

3.1

5.4

5.1

资料来源:2006年国民教育部发布的《人口普查报告》。

为了推进女童教育、降低其失学率,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洲妇女教育学家论坛”(FAWE)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办了一所女童教育试点学校,同时成功地创立了女生优秀奖学金体制。该所学校现有656名女童就读,其中412名贫困女童受益于由该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一项基金提供的助学金。

同时该组织也是国家奖学金授予委员会的永久会员,负责定期提交女性申请人的材料,目标是将50%的助学金发放到她们手中。

怀着同样的热忱,家庭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组织(PACFA)致力于提高女童和妇女在校读书的成功率,并据此向全国范围内在各级国家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女童或妇女颁发奖学金。

近年来私人资金在教育领域的投入使得就读中学和大学的女生数量显著增加。

私立小学和私立中学的学生有权参加相应级别的全国考试。这使他们能够进入各公共教育机构就读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文凭。

政府对私立大学的授课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符合最低法定条件的私立大学,其所颁发的文凭能够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

在《远景2020》发展纲要中,政府计划保障免费教育持续到初中毕业。目前这一计划的实践形式和可能性正在探讨当中,而达到此标准的中学数量已有所增加。

此外,扫盲计划也列入了政府在教育方面的重点考虑范围。

一项于2001年进行的针对扫盲的调查研究得出了以下结果:

妇女扫盲率为 47.8%,而男性扫盲率为58.1%;

上过实习课程的妇女仅为5.8%,男性为9.1%;

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妇女比例为2.6%,男性比例为7.5%;

既未在学校也未在扫盲中心学习过的妇女达25%,男性比例为17%。

2002年人口与居住状况普查中获得的数据表明,妇女文盲率为43.5%,男性文盲率为33.5%,详见下表:

普通家庭6岁以上人口扫盲比例:

总人数

男性

比例( % )

女性

比例( % )

能够读写

3 287 883

1 616 781

49 . 17

1 671 102

50.82

只能阅读

380 136

178 289

46.09

201 847

53.09

(读写)均不会

2 440 114

1 013 547

41.53

1 426 567

58.46

普通家庭6到29岁人口的入学情况

总人数

男性

比例( % )

女性

比例( % )

正在就读 /

曾经就读

3 276 497

1 590 972

48.557

1 685 525

51.44

从未就读

925 598

435 398

47.03

490 200

52.96

尚未决定

225 403

110 794

49.1

114 609

50.8

普通家庭6岁以上未曾上过学的常住人口的教育程度

总人数

男性

比例( % )

女性

比例( % )

小学以下

2 052 155

816 675

39.7

1 235 480

60.2

小学

2 417 124

1 160 187

47.99

1 256 937

52.0

小学毕业

79 025

37 441

47.37

41 584

52.6

中学

197 022

106 726

54.1

90 296

45.8

大学

20 225

15 059

74.4

5 166

25.54

其他

27 870

13 234

47

14 636

52.51

资料来源:《卢旺达发展状况概览》,第7版,2004年,第 216-217页。

面对以上情况,政府发起了一场广泛的扫盲运动,力争到2015年扫盲率达到85%。该运动将在区县一级行政区划中展开。

教育部的目标之一是不分性别、身体障碍、社会地位或居住地点,排除一切导致失学或辍学的原因与障碍。基于这一点,教育部还通过了一项名为“全民教育”的特殊计划。

该计划力求到2015年实现六个目标:

提高教育质量;

2005年实现男女平等,2015年实现社会广泛平等;

降低成人文盲的比例;

发展实习教育,提高青少年与成人的能力;

实现全民免费义务制小学教育;

促进幼儿的保护与教育。

2.1.9. 就业(《公约》第11条和《北京行动纲要》F款)

在法律上,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不容剥夺的劳动权利、自由择业以及同工同酬的权利已经为过渡时期的《基本法》(1991年6月10日《宪法》第30条)所确认,而后又被写入2003年6月4日颁布的《宪法》(第37条)。

《劳动法》禁止一切形式可能损害就业机会平等、待遇平等或者劳动纠纷法律诉讼中平等的歧视;此外《劳动法》还大力倡导同工同酬(第12条和第84条)。

《劳动法》第71条和第72条规定,一切劳动者均享有由雇主提供带薪休假的权利,该权利在劳动者实际工作满一年后获得。

《劳动法》第132条至第138条规定了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保障。其中特别规定了保持工作地点清洁、保障员工卫生和安全的义务,雇主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卫生和安全教育并为其配备必要适当的保护设施。第138条规定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将无法在公司医务部门获得恰当治疗的伤病人员送至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劳动法》最后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做出了规定。此外,法律禁止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继续从事过重的、危险的或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从事的工作(第67条第2款)。

该法律第68条规定,女员工在分娩期间享有连续十二周停职休假的权利,其中至少包括预产期之前两周和分娩之后六周,并且禁止雇主在女员工产假期间向其发出解雇通知。然而必须遗憾地指出,该条款规定妇女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仅为停职前的三分之二。

最后,第70条规定,如女员工因妊娠或分娩致病而不能在产假期满后恢复工作,在能够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的情况下,雇主不得将其解雇。六个月之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雇主方可将其解雇,违反上述与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有关条款规定的,违法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共部门的工作,2002年7月9日的第22/2002号法令(见2002年9月1日第17期政府公报第78页)对《卢旺达公务员总章程》做出了规定。该法令规定应在公务员委员会的监督下通过竞争性考试招聘公务员,该委员会负责保证招聘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客观和中立,特别是负责组织不同职位的公务员考试、公布考试成绩(第19至21条和第22条)。总体招聘条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第28条)。

在公共部门,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这一点与《劳动法》中针对同样情况的私有部门员工的规定不同。

虽然享有立法保护,但妇女从业人数依然有限。2000-2001年进行的家庭生活调查显示,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女性占34.6%,男性占66.4%,在公共辅助部门工作的女性占31.9%,男性占68.1%,在私营非官方部门工作的女性占26.2%,男性占70.8%。劳动与公共事务部薪酬部门数据表明,中央政府部门公务员总计8 000人,其中女公务员有3 000人。

2002年人口和居住情况普查得出就业方面的总体数据如下:

从事不同职业的6岁以上就业人口比例

总人数

男性

男性比例( % )

女性

女性比例( % )

行政、立法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和高层管理人员

5 221

4 207

80.6

1 014

19.4

脑力和科学工作者

44 952

26 016

57.87

18 936

42.12

中层职位人员

16 811

10 771

64.07

6 040

35.92

行政类雇员

15 896

7 799

49.06

8 097

50.9

服务和销售行业员工

88 981

5 5 810

62 . 7

33 171

37.3

农民和技术工人

2 957 907

1 220 460

41 . 3

1 737 747

58 . 7

手工业者和工匠

91 615

79 922

87 . 3

11 693

12 . 7

司机和装配工人

18 135

17 795

98 . 1

340

1 . 9

未获得职业资格证的工人和雇员

131 833

79 161

60 . 1

52 672

39 . 9

其他

12 258

6 458

52 . 7

5 800

47 . 3

资料来源:《卢旺达发展状况概览》,第7版,2004年,第 219页。

80.7%的男性和92.6%的女性从事农业生产,90%的男性和97%的女性生活在农村。

1974年8月22日发布的载有社会保险结构内容的政府法律公告(见1974年政府公报第538页)对社会保险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公告通过2003年3月22日颁布的第06/2003号法令(见2003年6月15日第12期政府公报)进行了修改,公告规定所有劳动者一律依照《劳动法》缴纳社会保险,国家机关公务员则须依照该公告规定缴纳。修改后的法令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体劳动者可自愿投保。

社会保险参与者可以享受卢旺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提供的各种补助金以及职业风险保障金、基础补助金和补充补助金。如发生劳动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可领取上述补助金;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保障金或死亡抚恤金则在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这些法定事由出现时予以返还本金及其定期收益。

在社会保险的权利方面,公共部门的公务员只需分担最低费用,便可享受“卢旺达人医疗保险(RAMA)”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该机构在2001年4月27日颁布的第24/2001号法令的规定下创建,近期正在着手准备扩大其服务范围从而将私营部门雇员纳入其中。

2.1.10. 卫生保健(《公约》第12条和《北京行动纲要》C款)

在卫生保健方面,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重新被纳入到1995年政府提出的国家卫生保健政策框架中来。该政策总体目标在于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覆盖大部分人口的廉价且便利的医疗服务而使全体民众享受国家福利。此政策的实现需要与两大方面相互衔接:制订公共卫生标准、法律、法规,确立医疗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规范个人医疗;以及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为了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水平,卢旺达议会通过了下列法律:

1988年10月25日颁布的第10/98号法令涉及治疗技术的应用,依照该法令,政府根据公共和私人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方式颁布执行政令,该执行政令决定了患者与专业医疗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999年7月2日颁布了有关制药技术的第12/99号法令;

2000年12月7日颁布了内容为大学医疗中心的创建和编制的第41/2000号法令;

2001年6月12日颁布了规定医生公会的组织机构、职能及权限的第30/2001号法令;

本着同样的目的,议会正在制定其他新的法律并即将提出相关议案,特别是卫生保健法、公共卫生法和卫生保健总体行政管理编制。还有一些法律涉及创立药剂师公会、卢旺达护士与助产士委员会以及促进生物医学和传统医学研究。

医疗保健专业人士也积极行动,组建了一些协会。至今已登记成立了“卢旺达医生协会”简称A.M.R.、“药剂师协会”(ARPHA)和“卢旺达国家护士协会”(ANIR)。

2003年以全民公投方式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每个公民都在卫生保健方面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国家有义务发动人民开展保护与促进健康的活动并为推动其实施做出贡献。”

卢旺达的医疗系统实行划区管理,在各区设有卫生局,具有独立职能,在城镇和农村为人民大众提供医疗服务。卫生局负责对公共或私人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1980年的危机曾一度导致卢旺达的免费医疗体制难以维系,需要参照《巴马科提议》,采取社区参与的医疗站筹资策略。自2000年4月起,每个医疗机构中都设有一个卫生保健委员会,其成员为通过民选产生的医疗保健推广员。

对此需要指出的是,全国妇女委员会各个行政级别的机构中,都有一名被选出的代表负责有关卫生保健领域的问题。

下文所述的情况出自于三项调查的结果:2000年人口健康情况普查、2001年医疗机构补助金调查和2005年人口健康情况普查:

2.1.10.1. 家庭规划和避孕措施

大众对避孕措施的了解相当普遍,在大约97%的人口中,94%的女性和98%的男性知道至少一种现代避孕措施。利用生理周期避孕和体外排精作为传统避孕手段被使用得最多。

然而,避孕在实践中受到的重视较少。2000年人口与卫生保健调查显示,每四名妇女中至少有一名,即24%的女性,曾经至少采取过一种避孕措施,其采取措施的程度也有所差异,按照地区划分:城镇地区占27%,农村地区占11%;根据教育水平划分:受过教育的女性占34%,未受过教育的女性占8%。2005年在此领域中开展的调查表明,目前与配偶共同生活的女性中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仍然很低,只有17%的女性采取现代或传统措施。采用现代避孕措施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按居住地区划分:城镇地区占 20%,农村地区占 8%。 此外,现代避孕措施在受教育水平最高的或中学以上文凭的女性当中普及最广(19%),其次是中学程度的女性(12%),再次是小学水平的女性(9%),最后是没有接受任何教育的女性(6%)。此外,是否采取现代避孕措施似乎也取决于妇女所养育的子女数量。采取现代避孕措施的人数比例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多而提高:在无子女的女性中很少(1%),在养育有一到两个子女的女性中增高一些(8%),在已有三到四个子女的女性中最高(13%)。

不采取避孕措施的原因有想要孩子(20%)、担心副作用(15%)、绝经和子宫切除(14%)以及宗教禁令。一些教派用其反对使用避孕套、倡导禁欲的观念来影响教徒,这给家庭计划造成了阻碍。

这些原始资料的来源多种多样,涵盖了医院、卫生保健中心、药房和零售店以及亲友的提供。

2005年的调查表明,在与配偶共同生活的女性当中,42%(不包括占0.5%的绝育妇女)明确表示希望限制怀孕,不想要孩子;39%希望怀孕时间间隔为两年或以上;12%打算在未来两年中生一个孩子。

在此需要说明,自2000年至今,想要限制怀孕的妇女比例已有所提高(从33% 到42%),反之,希望将下次怀孕时间间隔开的妇女比例有所下降(从45%到39%)。

2.1.10.2. 产妇卫生保健

2000年人口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孕妇都进行过产前检查。总体上说,82.4%的孕妇接受过产前护理。尽管进行了产前检查,但仅有27%的分娩是在卫生保健机构进行的,大约72.6%的孕妇在家中分娩。此外,每10名孕妇中仅有3名在正规的医护人员协助下分娩,其中8%是在医生的协助下分娩的。由传统的接生婆协助分娩的人数最多,占到46%。

上述大量的无专业医护人员协助分娩以及不进行产后护理的习惯曾经导致产妇的死亡率偏高:每10万个存活新生儿中就有1 071名产妇死亡。如今产妇死亡率已有显著下降。2005年人口健康状况普查结果表明,每10万个存活新生儿中有750名产妇死亡。

根据2005年人口健康状况普查的估算,94%的妇女在最近一次分娩的怀孕期间曾找专业医疗人员进行过检查,这一比例根据分娩的年龄、类型、居住地点和地区的不同而略有差别。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比例随孕妇的受教育程度上升:小学文化妇女中比例为95%,中学及以上文化妇女中比例达到96%以上,然而,未受过教育的妇女中有92%未接受过产前护理。

孕妇接种破伤风疫苗的情况并不普遍:仅4%的母亲在最近一次怀孕期间注射过至少一次破伤风疫苗,且不同年龄的孕妇之间有巨大差别:不满20岁的孕妇中有85%,而35岁以上的孕妇中仅有33%。

该调查表明,39%的孕妇在专业医护人员(医生、护士、助产士或助理助产士)协助下分娩。最年轻的(不满20岁的)产妇接受助产的情况最常见(占50%)。关于分娩地点,只有28%的孕妇在医疗机构分娩。与2000年的调查相比,在由专业医护人员协助分娩以及在医疗机构分娩这两方面未见明显改善。

2000年的调查同时显示,妇女患营养不良的比例非常高,其中9%濒临能否顺利怀孕及分娩的危险界限,比例稍高(13%)的超重妇女也面临着同样的危险。

2.1.10.3. 婴幼儿卫生保健

关于儿童接种疫苗,近些年来卫生部开展了一项“预防接种扩大计划”(PEV)。2005年的调查显示,卢旺达儿童接种疫苗比例较高:12至23个月的儿童中接种了全部疫苗的有75%,未接种任何疫苗的占3%。这个年龄段的儿童中 23%接种了部分疫苗。与2000年调查相比,全国范围内接种疫苗的比例未发生变化(2000年为76%)。

由急性呼吸系统感染、疟疾及由急性腹泻引起的脱水是影响婴幼儿健康最严重的疾病。2000年调查指出,这两类疾病在儿童患病的情况中各占21%和17%。2005年的调查则表明,有17%的儿童出现过急性呼吸系统感染的症状,26%的儿童出现过发热症状。

2000年关于婴幼儿健康的调查主要针对急性营养不良,营养状况指标表明,不满5岁的儿童中有7%患极度消瘦症,即他们与自己的身高相比过瘦;43%则患有慢性营养不良或因发育迟缓而导致身高与同龄人相比过于矮小。2005年的调查则表明,总体来说,每10个儿童中就有4个以上患有慢性营养不良(45%),其中症状严重的占19%,发育迟缓的程度随年龄增长迅速提高,在12至23个月的儿童中最高(55%),但在更大一些的儿童中也相当高(52%至53%)。至于急性营养不良,该调查结果显示,4%的儿童患极度消瘦症,其中1%症状严重,12至23个月的儿童中有9%最为消瘦。

2000年调查的结果表明,婴幼儿及青少年的死亡率居高不下,在每1 000个新生儿中,有107个儿童在一岁以前夭折,196个儿童在五岁以前夭折。根据2005年的调查,婴幼儿死亡的风险估计为1 000个新生儿中有86个在一岁之前夭折,而在1 000个一岁的儿童中,有72个未能活到五岁。总的来说,1 000个新生儿中有152个在五岁以前夭折。

2000年的调查评估表明,所有母亲都哺乳其子女,12至23个月的儿童中有95%还未断奶,十分之一的儿童一直持续到33个月左右。全母乳喂养的情况也非常普及,涵盖了71%的4至5个月儿童。2005年的调查显示, 几乎全部不满6个月的儿童都在接受哺乳,97%的10至11个月的儿童仍在接受母乳喂养,同时90%的母亲都接受了对6个月以下儿童进行母乳喂养的建议。

2.1.10.4. 艾滋病毒/艾滋病与性传播疾病(MST)

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构成了公共卫生保健的主要问题,不仅因为它是贫困、严重疾病甚至死亡的根源,人们还逐渐认识到它增大了导致艾滋病(SIDA,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人体免疫缺损病毒(VIH)的传播风险。

在2000年的调查中,只有少数人对除艾滋病以外的其他性传播疾病(MST)有所了解,而艾滋病的常识则相当普及,99%的妇女和男性都知晓其通过性途径传播并掌握至少一种预防措施。200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妇女和男性都声称知道或者听说过艾滋病毒/艾滋病,大多数妇女(90%)和绝大多数男性(99%)都表示能够采取一些措施避免感染该病或者列举出了至少一种预防措施。

关于使用避孕套的情况,2005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其使用范围非常有限:仅有3%的妇女和5%的男性使用避孕套。以上比例自2000年以来没有显著变化,当时有1%的妇女和6%的男性表示曾经使用过避孕套。

另一方面,配偶或同居伴侣之间使用避孕套的情况极其少见:仅仅1%到2%的妇女和男性会选择使用;但避孕套在其他类型的(非同居)伴侣之间使用得更加广泛:20%的妇女和34%的男性会选择使用。

很难在大众中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进行定期监控,在过去的几年中,艾滋病治疗研究中心(TRAC)对经常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采取了设立观察站的方式进行监控。

通过上述观察站获得的数据很有价值,这些数据能够定期采集,并且相对于全民普查性的调查而言费用较低。

尽管如此,采集自以上观察站的监控数据仍然显现出一些较大的局限性。主要局限在于这些孕妇在育龄人口中不具有普遍代表性。另一方面,更显而易见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程度在男性和女性当中有所不同,但男性显然并未出现在这些观察站的数据中。此外,相对于普通妇女而言,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孕妇中的传播程度更为广泛,这是由于未怀孕的妇女中一部分人性欲并不旺盛,因而鲜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程度也会因年龄差异而各有不同,在这一点上,到产前医疗机构检查的妇女的年龄分布与普通妇女有所区别。最后,地域范围可能成为另一个限制数据来源的固定角度,即观察站大都设立在城镇或城乡接合部,艾滋病毒在这些地区的传播程度可能最为广泛。

为掩饰上述缺陷,2005年人口与卫生保健状况调查中纳入了关于艾滋病毒的测试,结果表明,该病毒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为3%,在妇女中占3.6%、男性中有2.3%。关于各居住地区的情况,该病毒在城镇地区的传播率为7.3%,分布比例为妇女8.6%、男性5.8%;农村地区传播率为2.2%,其中妇女占2.6%、男性占1.6%。

秉持鼓励夫妻进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性活动、以积极行动防治性传播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生育健康政策理念,政府计划实施一项适当的策略,规定提供补助的机构有义务追踪接受治疗患者的伴侣,严格执行有关剂量和疗程的方案,鼓励患者将治疗进行到底,建议其在治疗结束前避免性生活、在治疗结束后养成采取安全措施的性行为习惯。

1987年在防治艾滋病的框架内出台了全国防治艾滋病规划(PNLS)。2001年,该规划被两所机构取代:艾滋病治疗研究中心(TRAC)和防治艾滋病大湖地区联盟(GLIA)。

艾滋病治疗研究中心作为卫生部下属技术单位,资助筹建了艾滋病毒鉴定实验室、艾滋病毒诊所和流行病学办公室,保障预防母婴传播规划(PTME)在全国范围内的协调一致。

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职责为:

辅助卢旺达国家政府制定、实施并协调全国防治艾滋病政策;

作为国家战略协调机关,规划艾滋病防治机构的行动;

根据国家政策确定的优先战略,鼓励大众参与日常生活中的艾滋病防治行动;

在卢旺达国内外寻找资金,用于创建国家艾滋病防治基金会;

继续全力推动国家权力机关支持全国艾滋病防治政策。

“第一夫人防治艾滋病协会”以预防与治疗家庭艾滋病为主旨,在其引领下,一些国家领导人也积极参与到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中,成立了家庭艾滋病防治组织(PACFA),专门负责防治母婴艾滋病传播。

一些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为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品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同时掀起了一场大规模反对歧视、边缘化艾滋病毒携带者的运动,旨在谴责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带有排斥倾向的行为。

这些患者在赞助人的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协会,同时创建了一个网络,通过网络在精神上相互支持并接受来自各方的帮助。这些协会同时也作为他们开展盈利活动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应付针对其身体状况的基本需求。

然而,事实上一些宗教信仰拒绝采取使用避孕套的方式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这使得针对预防该重大流行病传播而开展的运动的效果受到了削弱。

2.1.10.5. 主要致病原因

疟疾是影响卢旺达发病率和死亡率的首要原因,占到国家卫生保健机构就诊人数的50%以上,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4%。至于结核病,通过采取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倡导的直接观察短程化学疗法(DOTS),其治愈率在2000年达到了70.1%。艾滋病毒/艾滋病一直是结核病的最重要起因。其他导致高发病率的原因还包括急性呼吸系统感染、肠道寄生虫病以及腹泻。

2.1.10.6. 意外怀孕

在卢旺达,法律严格禁止堕胎。《儿童权益保障法》第30和31条中专门规定了对堕胎、堕胎未遂、未经妇女同意或出于疏忽致其流产的处罚措施。堕胎还被《刑法》(第325条)列为违法行为,该法律规定流产方式不当致使妇女死亡为加重情节,还规定了一项惩罚措施,即医生、助产士、牙医、药剂师、兽医及其他有关人员凡为妇女实施流产的,一律取消其执业资格。

唯一允许堕胎的情况是妇女由于怀孕致使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然而这种情况在形式上的条件十分苛刻,特别是要求有两名医生的书面证明,该证明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妇女本人和医疗部门负责人;同时流产手术须由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医生在国家认可的公共或私人医院进行(《刑法》第327条)。本着同样的宗旨,《刑法》第379条中还规定了对刊登流产措施广告的处罚。

2.1.10.7.专业医疗人员

公共卫生保健体系中有经验的医生和护士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缺乏这一关键问题已成为卫生部门面临的巨大挑战。 有资质的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都处于缺乏状态,农村地区的情况更为棘手。

公共卫生保健体系中的专业人员工作动力较小,这是促使医生选择到私人卫生保健机构就职的主要原因。居民每3 900人拥有一名护士,每50 000人拥有一名医生。如果说护士的比率在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尺度之内(居民每5 000人拥有一名护士),对医生的比率来说则不然(发展中国家居民每10 000人拥有一名医生)。

政府将这一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近些年培养的大批A2级护士和在基加利卫生学院(KHI)完成学业、已经进入工作岗位的A1级护士。

面对这一切挑战,卫生部致力于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任务,即通过强大的卫生保健体系提供高质量的预防、治疗及康复服务,保障和改善全体居民健康状况。获得的几点成果如下:

卫生部对2004年2月扩大协商会议通过的卫生部门政策进行了复审,同时计划于2004年出台一项战略;

卫生部在制订基本药品清单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为一些结核病、疟疾及流行病医疗机构制订了价格政策;

创立了医疗保险互助会,用以缓解贫苦大众无法获得医疗服务的问题;

引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机制;

与合作伙伴共同发展一项生育卫生保健政策,并初涉IEC和CCC以及推广家庭规划和妇女就医等活动。

通过引入新型疟疾治疗药物、给予相应补贴以提高全民大众获得药物的可能性、推广使用浸透过的蚊帐等措施,改善疟疾病的防治状况。

2.1.10.8. 卫生保健领域前景展望

为持续改善医疗质量并普及医疗服务,卫生部做出了一些远景规划。其中有一项2005-2007年度新的相关方案已经开始实行,即通过签订有条件合同购买四项特殊服务。这四项服务包括:城镇与家庭卫生保健服务、互助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健中心完善服务和区级医院产科急诊服务。

此外,还通过了7个方案:

投资卫生保健培训体制和专业人员教育,发展人力资源;改革工资结构和奖金,改善医疗专业人员的分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分配;

通过确定需求、制定及实施药物供给计划,增加医疗机构药品、疫苗以及高质量消耗品的储备;制订并强化公共领域内分配药品的价格标准;

建立、恢复医疗结构,以实现卫生部门的战略计划目标,即医疗机构所在地方圆五公里内人口居住数量到2010年从60%上升到65%;

通过医疗保险互助会这一途径增强对医疗机构的资助力度,展开对接受公共补助金的医疗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价格政策;

为降低死亡率和发病率,强化以社区为基础的医疗服务(根据社区一级的医疗现状采取干预手段);

对国家标准的医院和类似艾滋病毒/艾滋病诊所等专门的治疗中心进行重组,并对结核病和疟疾病的防治进行监督;

巩固从体制上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协调、监督的能力。

2.1.11.家庭补助金——妇女和贫困人口;银行借贷——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13条和《北京行动纲要》A款和F款)

2.1.11.1. 家庭补助金

根据作为《民法典》导言和第一编中的规定,妇女享有在丈夫有生之年受其扶养的权利,因为该法律在夫妻之间设定了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子女在父母需要时也对其负有赡养义务(第200条)。

《家庭法》规定,不得向在离婚案件中被判决有过错的丈夫发放补助金(第280条)。该补助金将在丈夫胜诉的情况下向其发放,在没有补助金规定或夫妻双方未就各自利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胜诉方可以通过判决获得由对方支付的赡养费,金额不超过对方收入的三分之一(第261条和第282条)。

按不同性质、种类划分的赞助或非赞助补助金根据法律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支付,其表现形式为:工伤医疗费用、因工伤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日津贴、因工伤完全或部分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金或残疾补偿金;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养老金、病残补助、亲属抚养费;提前退休补助金和亲属抚养费。然而,只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妇女才能享受以上待遇,该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共机构——卢旺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托管。

2.1.11.2. 妇女和贫困——银行借贷

2001年关于全国减少贫困人口战略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60%的人口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以下,其中女性家庭占62.15%,男性家庭占54.32%。

防止贫困人口女性化意味着要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在此框架下,正如该报告中所指出的,以此为目标采取了一些主动措施,其中包括:

为妇女创建担保基金,便于其获得银行信贷或其他机构信贷;

在每个区级行政区划内建立并资助一项基金,向妇女发放小额贷款,旨在促进其自我发展。

一些妇女促进协会也为加强妇女经济能力展开行动,其中最为著名的是:

妇女联盟(DUTERIMBERE)创立的储蓄和小额贷款合作社;

卢旺达女性企业家协会(AFER)建立的隶属于大众银行联合会的大众储蓄信贷银行。

尽管经过了一致的努力,但缩减妇女贫困人口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的负担过重,导致劳动分配不均等;

妇女教育及专业资格水平低下;

占有少量生产要素。

此外,有必要强调的是,在列入政府远期规划的国家持续发展政策中,妇女将作为参与者和受益者扮演具有重大意义的角色。

2.1.11.3. 娱乐文化活动

在卢旺达,妇女参加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在法律和体制上均未受到任何阻碍。

在体制方面,青年、体育和文化部负责从政府层面在男性和女性中进行以上活动的推广。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由各个体育项目的国家级联合会组成,这些联合会负责对国家级赛事进行组织和监督。妇女也作为这些联合会的委员会成员。

在普遍推广体育运动的政策中,国家更为重视足球、篮球、排球和田径运动。一些参加季赛的女子团队,乃至一些由女中学生或女大学生组成的团队的实力已达到精英水平。在排球方面,国家女子排球队和男子排球队参加了一些地区和国际竞赛。国家每年组织一场全国锦标赛,参赛队包括8个女子俱乐部和11个男子俱乐部。在篮球方面,除一支女子国家队和一支男子国家队之外,参加国家锦标赛的还有5 个女子俱乐部和6个男子俱乐部。

女子足球运动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国家正在筹划各省组建女子足球队并组织全国锦标赛。为此,国家足球联合会还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推广女子足球运动的委员会,各区也创建了女子足球常设机构。

缺点之一在于妇女在体育运动实践中的自我评价。大多数妇女认为运动适合于不受其他方面因素制约的人,这些制约尤其来自操持家务方面。

在文化方面,国家芭蕾舞是卢旺达民间艺术的杰出代表,其海外演出相当具有表现力。其成员男女混合,女性表演较男性而言意义深远。 此外,还有一些私人发起的以协会形式创立的民间团体,其成员由男女两性组成。

妇女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的主要障碍在于长时间离家使得他们不得不背上繁重的家务负担。

为推动女性运动发展,个别人提倡2000年创立全国推广妇女体育运动协会(ANPSF)。该协会意图唤起妇女关注体育运动对身体的重要性,并通过组织体育比赛遴选有天赋的女童来充实团队。为此,该协会组织的体育比赛中邀请了来自于各种社会阶层、各个居住地区的妇女。

青年、体育和文化部对该协会进行监管,同时向其提供后勤支援。此外,该协会也与其他联合会同属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成员。

2.1.12. 农村妇女(《公约》第14条)

农村地区妇女与城镇地区妇女的生活条件有所差异。此差异尤其体现在日常活动及周围环境方面。政府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条约》的适用程度对于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应当是同等的。鉴于此,此领域内国家一切现行法律机制和体制都是针对全体卢旺达妇女而言。

依照决策机关权力下放的政策,作为基层行政机关成员的农村妇女被号召参与拟定社区发展规划。

全国妇女理事会根据2003年6月4日《宪法》的规定创建,其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和运转机制由2003年8月18日颁布的第27/2003号法令所限定,该理事会不仅是其成员的交流中心,同时也是在国家发展中维护妇女利益的机制。尽管基层行政级别中还存在一些农村妇女委员会,该理事会特别之处仍然在于它是一个农村妇女组织。

在经济方面,在各区级范围内创立基金,用于资助妇女开办的中小型企业,为其提供小额信贷;或者用于确保妇女经济的充分发展,至少成为鼓励其集中建立发展商协会的催化因素。两年来,人们庆祝农村妇女节,并借此机会向评选出的最积极妇女颁奖。

在卫生保健方面,一些家庭规划机构并入到卫生保健中心,但卫生保健基础设施数量的减少迫使大多数人经过长途跋涉才能到达符合最低标准的医疗服务机构,此外人们获得的治疗取决于其经济能力,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国家无法确保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人民大众只能依靠其所属的医疗保险互助会。

2.1.13. 承认已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公约》第15条)

正如前几页所述,男性与女性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既得到了过渡时期《基本法》的确认,又被2003年6月4日颁布的现行《宪法》所承认。

《家庭法》第212条通过规定婚姻不对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产生影响,承认了男性与女性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该原则在第213条中得到了更加明确的强调,该条款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从事工作、开办企业或进行贸易活动,而无须征得其配偶同意,订有共同财产制度者除外。”

最后,《家庭法》第215条规定,当夫妻双方出现管理财产争议或从事工作、开办企业、进行贸易活动等权利纠纷时,各方均有权进行法律诉讼,而无论其夫妻财产制度如何,并且无须征得配偶的许可。

全体公民在国家范围内的通行和定居自由由过渡时期的《基本法》所确认(1991年6月10日《宪法》第21条),同时也被2003年6月4日《宪法》第23条所承认。

然而,如果说男性的住所自由不受任何限制,那么对于妇女而言则并非如此,《家庭法》第75条规定,夫妻双方住址相同,家庭利益要求双方住址不同者除外; 一切就此问题产生的分歧应交由简易程序法官裁决。本法第83条规定,已婚妇女跟随其丈夫的法定住所,法庭因正当理由准许其拥有单独的法定住所除外。

2.1.14. 婚姻与家庭关系(《公约》第16条)

过渡时期《基本法》、1991年6月10日《宪法》第25条以及2003年6月4日《宪法》第26条第1款中提出了承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原则。

2003年6月4日《宪法》上述条款中还规定,所有人,无论妇女或男子,只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婚姻;还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之时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这里涉及到男子与妇女平等的原则,意即二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均享有同等权利。

作为《民法典》第一篇的1988年10月27日第42/1988号预备法令规定婚姻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第170条),若婚姻系在违背夫妻中一方意愿的情况下缔结,则该方有权对此提起诉讼(第220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及其对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家庭法》第197条规定,夫妻双方通过缔结婚姻关系,相互间负有扶养义务、对子女负有教育义务。在由婚姻关系产生的其他义务当中,有必要提出的是忠诚、救助及照顾义务和夫妻根据各自能力分担家庭负担的义务(第209和211条)。

该法令还确认夫妻各方在符合其第237条规定的情况下,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在离婚后有权对双方共同子女进行监护和教育,并根据能力按比例支付赡养费(第285条)。

然而,该法令的一些条款延续了男女在某些权利和家庭关系方面的不平等。正如该法令第110条规定,由父亲进行其子女出生的申报,只有当父亲不在或无此行为能力时,才能由母亲进行申报。第206条规定,丈夫在男性、女性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中作为一家之主。

第206条同样规定,家长的权威由父亲和母亲行使。然而当出现意见分歧时,以父亲的意见为准,母亲不服只能向法庭上诉。类似这些条款已于较早以前就受到重视,正在着手进行修改。

在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管理权、收益权和使用权方面,夫妻双方依照缔结婚姻时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享有权利。《夫妻财产制度法》第50条规定,对于捐赠和继承,无论夫妻财产制度为何,夫妻各方有权对一切赠予行为或接受财产、家庭不动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2005年7月14日颁布的有关卢旺达土地制度的第08/2005号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方面,禁止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还明确规定,男子与妇女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第4条)。

该法律规定了国家级、省级、基加利市以及各区级的土地佣金,并规定各个级别土地佣金的征收对象既包括男子也包括妇女(第8条)。

该法律对土地权利转让做出了规定,并要求该转让行为,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须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第35条)。

男女法定最低婚龄均为年满21周岁,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保障儿童权益法规定,在男女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禁止男女同居。该法律还规定,未经不满法定婚龄者同意而与其缔结的婚姻为强迫婚姻,违法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律还设定了针对有以下违法行为者的惩罚措施:与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儿童进行男女同居或企图与其进行男女同居者(第48条);造成儿童早婚或强迫婚姻的责任人,该责任人为儿童家长或老师的作为加重情节(第49和50条)。

最后,有效婚姻应举行仪式并有民政部门官员在场,属于婚姻行为,夫妻各方领取与民政登记相符的结婚证书(作为《民法典》第一篇的预备法律第184条第2款、第185和187条)。

2.2. 根据《北京宣言》采取的专门措施

2.2.1. 妇女与武装冲突(《北京行动纲要》E款)

大规模流血冲突事件在卢旺达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并借由1994年4月的种族大屠杀事件达到了顶峰,男性和妇女都受到了波及。尤其是妇女,她们受到种族大屠杀实施者的轮番强暴,遭受了严重的创伤;众多妇女和儿童支撑起家庭的重担,无收入来源、难以维持生计。

大湖地区也存在着一些生活紧张的家庭,市政府和人们呼吁积极行动起来,重建和平,营造互谦互让的睦邻关系。卢旺达妇女响应了号召,并以此为目标着手开展行动。

自2000年6月25日至6月30日,在卢旺达召开了一次主题为“妇女与和平为伴”(WOPPA)的国际讨论会,旨在将非洲及世界其他地区冲突各国的妇女汇聚在一起,共同计划实施在世界范围内探索和平进程这一现实且意义深远的战略构想。

继非洲联盟举办的和平、性别与发展泛非国际讨论会在基加利召开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致力于1997年3月1日至31日的促进妇女发展工作,政府还参加了“非洲妇女和平联盟”(FERFAP)的创立。

2003年9月15日至19日,在性别和妇女发展促进部的资助下,妇女解决冲突地区研讨会在基加利召开。

另一方面,支持妇女/齐心协力组织(Pro Femme/TweseHamwe)发起了一场名为“和平行动”(CAP)的运动,旨在通过非主动暴力、调停、和解的方式解决冲突。

该联合会的成员协会围绕宽容、非暴力、团结、和解、和平解决冲突等主题组织了培训、辩论会以及思索日等活动,旨在理解妇女在重建和维护和平中所扮演的角色。

2.2.2. 妇女与媒体(《北京行动纲要》J款)

国家承认并保障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通过了一部对媒体进行调整的2002年5月11日第18/2002号法律(2002年7月1日第13期政府公报,第113页)。

部一级信息主管部门归属于总理管辖范围,公共媒体由具有法律人格的机关——卢旺达信息办公室进行管理。新闻出版高等理事会的成员由其记者同行选出,其任务重点是确保媒体遵守职业道德。

私人媒体须至少在其第一期报刊出版前一个月事先办理书面申报手续,从事音像出版事业者须在征求新闻出版高等理事会的意见后与国家签署有关协议。

现今,报刊出版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私人报社。音像出版市场则包括一家公共广播电台、六家国家级私人广播电台和四家外国广播电台,此外还有一个国家电视台。

从事媒体职业的妇女仍然十分有限,亟待加强,并且这些妇女大都就职于公共媒体。

但媒体仍然预留了空间进行有关妇女生存条件的报道。大部分报社都发表了关于不同职业妇女的文章,一些关于城镇和农村妇女活动的视听报道也录制并播出。报纸上刊登出一些文章,(电视/电台)播出一些视听节目,以期向受众灌输有关妇女权利的内容以及妇女更加切实地融入国家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另外在此领域还存在一些专门的报刊,尤其是当地Kinyamateka报的“妇女平台”专栏、由负责跟踪检查《北京宣言》执行情况的常设执行秘书处编辑出版的《聚焦北京》,以及其同名妇女协会编辑出版的《Haguruka》。

一些妇女权益保护和推广协会提供信息和文件资料服务(IEC),并发行有关妇女及其权益实践成果的出版物。

根据北京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从事媒体工作的妇女于1995年创办了“卢旺达女性媒体工作者协会”(ARFEM),其任务如下:

组织卢旺达妇女与媒体工作妇女见面会,进行思想交流;

相互帮助,促进媒体职业发展;

鼓励卢旺达妇女从事媒体职业、通过各种交流渠道发表意见;

开发妇女活动并增强其可视性,协助其全面参与国家决策、规划和管理。

这些妇女还编制了与性别、发展、和平与人权等问题相关的视听节目和报刊文章。

尽管如此,大多数妇女获取信息的途径仍然相当闭塞,这一点对于农村妇女来说更甚,贫困使得她们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获取信息。2002年现有数据表明,实际上普通家庭当中仅41.7%拥有一台收音机,0.12%拥有一台电视机,而56.2%的家庭两者皆无,99%的家庭从未接触过电脑和网络。

2.2.3. 妇女与环境(《北京行动纲要》K款)

卢旺达批准了大量环境方面的条约,但此领域长期以来始终缺乏国内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这一空白刚刚得到填补。

工业领域通过1956年5月28日生效的政府法令进行规范,该法令规定,凡开发危险、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不适当建筑物者均应事先获得审批,上述问题来自于散发难闻气味、具有爆炸、中毒或引发火灾的危险、构成水污染隐患以及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挥发物。此外,政府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国家工业政策,宣扬创建符合环境标准的无污染工业单位。

国家土地、环境、森林、水和自然资源部的主要工作是保护影响卢旺达总体国民收入的重要自然资源,如土地、植物、动物、水,作为农业基础的家庭负责监督就此问题所制定政策的实施情况。

在此方面建立的体制还具体表现为卢旺达环境保护办公室(REMA)这一具有人格及经济自主权的公共事务机构的创立。

同样,还应当创建卢旺达国家环境基金会(FONERWA),负责资金的募集和管理工作。

最后,2005年4月8日第04/2005号法律颁布的有关保护、捍卫环境和促进环境改善方式的法律于2005年5月1日生效。(2005年5月1日第9期政府公报)。该法律特别规定了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涉及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持世代平衡、污染环境者的出资治理环境以及援助政策。

该法律将自然环境划分为土地资源、地下资源、水资源和大气资源以及人类环境。法律规定了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的义务,以及人民大众在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

如果认为料理食物的主要能源是取暖木柴及木炭等衍生物,那么环境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因为94.4%的家庭使用植被产生的能量烹饪食物。为减少取暖木柴及其衍生物的消耗,向广大家庭中引进了改良的炉灶。

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规定砍伐树木和制造木炭须事先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批,在其他资源的开采方面也是如此。此外,使用诸如塑料袋等某些不易腐烂的产品也为法律所禁止。

卢旺达妇女与全体公民在同等名义下参与环境保护,参加反对砍伐森林活动,该活动具体表现为创立国家树木日;还参加旨在关注环境保护的运动,该运动涉及到禁止一切可能制造污染的行为、防治腐蚀、保护水资源及动植物。

角色和地位使其将重点关注政府刚刚通过的针对可持续发展的远期发展规划。

2.2.4. 女童保护(《北京行动纲要》L款)

在卢旺达,女童能够享受作为儿童的权益保障。过渡时期《基本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但现行《宪法》第28条规定,根据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定,儿童根据其生存需要,有权得到来自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专门保护。

作为《民法典》第一篇的法律普遍赋予儿童《北京宣言》中提及的权利。该法律同时还规定,每个个人都应当有其姓氏,每个儿童都应当有其特有的、与其父母和在世兄弟姐妹相区别的名字(第58和60条),应在分娩后15天内进行新生儿申报(第117条),并向其颁发出生证明(第120条),父亲、母亲、直系尊亲属或近亲属之一、助产者或捡拾到弃婴者有义务进行此项申报(第119条)。

该法第197条规定,父母负有抚育其子女的义务。如不履行此义务,一方面可以对父母提起缺席诉讼,强制其履行义务,此外抛弃、遗弃儿童将受到刑事处罚,具体刑事处罚不仅在《刑法典》中有所规定(第380至387条),同时在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中也进行了规定(第43至46条)。

关于儿童的国籍,截至2005年的调整国籍关系的法律规定中体现了歧视观念:只要知道父系血统为何,妇女便不得将其国籍传给其子女。该法律已经被另一部法律所取代。 因此,现行卢旺达《国籍法》中排除无国籍的可能性,并规定在父母中一方具有卢旺达国籍的情况下,或者新生儿在卢旺达被发现,而不知其父母是谁的情况下,该儿童可以取得卢旺达国籍(第 3条和第6条)。同样,《儿童权益保障法》承认儿童有权自动跟随其母亲的卢旺达国籍(第6条第2款)。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赠予和继承制度的法律承认女童有权继承家庭财产,《家庭法》将对此条件的赞同作为年满21周岁者婚姻生效的条件之一。

卢旺达法律禁止利用儿童从事营利活动,因为卢旺达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为其国内法的构成部分,并在其规范等级中占有优于组织法和普通法律的地位。

儿童的劳动条件在《劳动法》第63至66条中进行了规定。除劳动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特许之外,企业不能雇用儿童劳动,甚至不能以见习生身份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劳动,只有在儿童受雇从事的劳动轻微,不会对其健康、学习、参与择业指导或接受补充培训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对其颁布特许。无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得雇用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夜间的、繁重的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保障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将允许雇用童工的年龄降低到了14周岁(第18条第2款)。

《劳动法》中设立了一项监督检查体系,用于保障儿童所从事的劳动未超出其能力范围或者不会对其健康造成损害,该法律规定对违反此有关儿童劳动的条款者处以10 000至50 000法郎的罚款,并对累犯处15天以上六个月以下监禁(第194条)。

最后,根据前几页所述,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禁止贩卖女童或强迫女童卖淫。

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赋予儿童一系列权利,以对其进行保护。这些权利包括:接受教育,得到父母的基本照料,孤儿有权被收养或被指定监护人,或者被托管给由国家财政负担的适当的机构,拥有和平集会的自由,有权享受福利待遇和良好卫生保健条件,享有与其年龄相符的休息和休闲娱乐的权利。

女童与男童同属于依据2003年6月4日《宪法》第188条创立的全国青少年理事会的成员。在该宪法条款的适用方面,2003年8月14日第24/2003号法律(2003年9月3日政府特别公告) 通过了该理事会的职能和组织机构。

根据该法律规定,全国青少年理事会作为青少年意见交流的平台,旨在促进青少年及国家发展,其任务主要是汇聚青少年,通过各种协会引起其对生产活动的关注,引导他们解决自身的问题、做好准备参与到决策机关活动中,并面向促进青少年发展的工作机关维护青少年权益。

该理事会各部门围绕大会开展工作,每个行政等级中设有一个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包括来自以下领域的顾问:财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和休闲活动、性别问题、青少年问题、卫生保健、信息、生产和福利以及合作。

第三章:《公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前景展望

3.1. 遇到的困难

3.1.1. 贫困

由于低收入导致卢旺达经济状况较差,从而对国家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优先选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经济构成了快速发展制约因素,需要进行人力物力的巨大投入,以在短期内实现较大规划目标的同时解决同样程度的外债问题。

人民大众的经济情况使其无法获得改善状况的必要技术条件。导致贫困的主要因素在于土地资源短缺、经营方式落后、人口增长迅速以及发展能力水平低下。

致力于人权,特别是妇女权益方面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缺少高效率完成任务的必要资金支持,需要依靠外部援助,援助对于这些组织来说如同氧气,缺之则无法实现其承诺。

3.1.2. 缺乏教育

卢旺达历史上发生的多次冲突事件标志着数次对人权的践踏,这对于面向人民大众进行人权教育毫无益处可言。

因此,需要在具有足够支撑的基础上开展教育运动,并需要比较合理的一段时间来从思想中根除民族传统中的有害影响,正是这种传统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

此外,如果说文盲率确实依然居高不下,成为了人权教育的主要障碍,那么对人权的忽视就并非仅仅是未受过教育者特有的问题了。为数不少文化水平高的人也都忽视了其自身以及他人权利的切实意义,而它应该成为人实际行使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之一。

3.1.3. 传统习俗、模式和禁忌的束缚

卢旺达社会中依然流传着违背人权普遍原则的陈俗与禁忌。深刻烙印在人们思想中的陈规与禁锢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消除,它们不仅构成了普遍意义上人权发展的障碍,尤其对妇女权利以适当节奏发展造成了阻碍,实际上也妨碍了在男女之间建立实质上的平等关系。

同样,社会父系制度仅赋予了妇女一个次要角色,排斥了一切在人权方面男女平等的观念。就此开展了大规模唤起人们关注人权的运动,并在习俗或过时立法占主导地位的敏感领域内通过了法律改革条款,这些举措终将战胜有悖于促进妇女权利发展的传统习俗观念。

3.1.4. 种族大屠杀

卢旺达1994年经历的种族大屠杀罪行是对整个人类社会基本正义价值观的嘲讽,有关当局在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揭露出他们充满人道主义、宽容、公正与和平价值观的领导责任的缺失,而致使国家在这一时期饱受摧残。

这些严重违反基本人权的罪行正是宗派主义思想所导致的,并对受害者以及整个卢旺达社会造成了损害后果。为受害者恢复名誉、确认其权利成为目前必不可少的任务,必须对罪犯进行严厉的审判,确保人权教育,以实现卢旺达人民之间的和解,号召其在宽容、和平的对话气氛中共存。

鉴于此,卢旺达政府将继续进行上述罪行的审判工作,根除使罪行逍遥法外的旧俗和种族大屠杀的意识形态。2001年设立的“加卡卡”审案方式正在部分地区实行,并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应用。

3.2. 未来展望

卢旺达政府将通过更加持久地行动继续促进妇女权利发展工作。不同的跟踪检查和妇女权利推广机构的创建表明了政府建立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框架的意愿,该框架不仅给予了妇女话语权,还有助于其参与到国家的发展进程中。

在此前景展望下,政府最近通过了一项名为《远景2020》的总体规划,该规划建立在良好执政以及决策机关权力下放的基础上,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每个公民都将在其中扮演积极参与和受益人的角色。该项规划的关键词是:善治、民主、全国和解、政策稳定和国家安全、全民参与决策和发展进程,包含全部经济体制,意味着全体人民各个社会和经济阶层的实际参与。

此项规划还将以国家减少贫困人口战略(法文缩写为SNRP,英文缩写为PRSP)为中心,该战略计划到2015年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减少30%,其中开展行动的领域为改革农业、善治、发展人力资源、发展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发展以及私人部门发展。

纳入到该项规划之中的国家性别政策目标在于将性别尺度纳入集体发展政策和规划当中,同时加强妇女自身的能力。

政府将与其他普遍人权以及妇女专门权利的推动者开展合作,着重强调引起公众对此领域关注的方式及其教育方法。

政府将继续进行立法改革,以期废除那些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和发展机会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文。

政府将增加并强化对于侵犯人权行为的检查方式,设立各级上诉机制、跟踪检查机制,同时创建数据库,用于评估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并且在必要时调整措施以适应当时形势。

政府将继续鼓励各个非政府组织在捍卫、保护、推动普遍人权以及妇女特有权利方面开展行动。

结论

尽管面临1994年种族大屠杀事件的巨大挑战,卢旺达政府已经着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北京宣言》的执行工作,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政府已经针对1996年以前的状况展开了切实改革。

各种推进普遍人权以及妇女特殊权利发展体制的创立和巩固和法律措施的采取无疑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机制真正能够付诸实施。

将性别平等因素纳入社区政策规划当中表现出了卢旺达政府秉持的信念,即卢旺达全体社会成员均应积极参与社会发展中来。这种积极参与将被列入到《远景2020》规划当中,从目前已经取得的结果来看,我们有理由对性别平等事业的进程抱有信心;并且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由于卢旺达政府已下定决心采取一切办法和必要行动来实现这一规划,所有困难和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政府通过妇女权益领域中现有的合作体制增强了信心,并号召致力于妇女权益保障者将其使命进行到底,这使政府从中找寻到了在此领域中成功地贯彻实施其政策措施的有益支持。

同时,我们欢迎《公约》执行报告审查委员会在对此报告审查完毕之后,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书目

立法文件

卢旺达共和国《基本法》

2003年6月4日《宪法》

1913年8月2日关于商人及商业契约证据的政令

1963年9月28日卢旺达《国籍法》及其修正案

1974年8月22日社会保障组织机构法令及其修正案

创立《刑法典》的1977年8月18日第21/77号法令及其修正案和完整版

作为《民法典》第一篇的1988年10月27日第42/1988号预备法律

完善《民法典》第一篇、规定了《民法典》第五部分夫妻财产制度、赠予和继承制度的1999年11月12日第22/99号法律

关于基层行政区划选举组织机构的2000年12月15日第42/2000号法律及其修正案

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保障儿童权益的2001年4月28日第27/2001号法律

关于惩治歧视罪和宗派主义行为的2001年12月18日第47/2001号法律

关于《劳动法》的2001年12月30日第51/2001号法律

关于卢旺达共和国公务员总条例的2002年7月9日第22/2002号法律

规范政治构成和从政人员的2003年6月27日第16/2003号组织法

修正、补充关于社会保障机构的1974年8月22日法令的第06/2003号法律

关于总统和议会选举的第17/2003号组织法

修正、补充关于人口普查、身份证、住所及居住地的1982年1月26日第01/82号法令

关于教育组织机构的2003年8月3日第20/2003号法律

关于监察局组织机构和职能的2003年8月15日第25/2003号法律

关于全国妇女理事会组织机构和职能的2003年8月18日第27/2003号法律

修正、补充1963年2月23日卢旺达《国籍法》的2004年12月3日第29/2004号法律

关于卢旺达保护、捍卫环境、促进环境发展方式的第04/2005号法律

关于卢旺达土地制度的2005年7月14日第08/2005号法律

其他文献资料

阿维加阿加何佐组织:《卢旺达针对妇女实施的性暴力研究》 ,1999年12月

国家机关报告审查委员会:《政府指令HRI/GEN/2/Rev.1/Add.2》

国家机关报告审查委员会:《缔约国初步报告CEDAW/c/7/Rev.3》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995年

《计划战略草案》:卢旺达政府,卢旺达性别和妇女发展促进部,2003-2007年

非洲女教育学家论坛:《支持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谋求发展》,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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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计划部、性别和妇女发展促进部:《卢旺达妇女和男子地位总体情况报告》

财政、经济计划部:《卢旺达发展状况概览》,第7版,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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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oro y’ibyakozwe na Minisiteri y’Uburinganire n’Iterambere ry’Abanyarwandakazi kuva kuwa 19 Nyakanga 1994 kugeza kuwa 19 Nyakanga 2003, Nyakanga 2003

Raporo y’inama nyunguranabitekerezo y’Ishyirahamwe Nyarwanda ryo guteza imbere Siporo y’Abari n’Abategarugori, tariki ya 9 gicurasi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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