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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C/LTU/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rch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立陶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770和第2771次会议上审议了立陶宛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2月2日举行的第27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专业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2022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和2020年通过《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修正案,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在所有场合的体罚;2018年在立陶宛政府之下设立机构间儿童福利理事会;通过《2022-2026年儿童福利行动计划》;通过《2022-2023年防止家庭暴力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行动计划》;通过《2023-2030年落实儿童保障制度国家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在这些领域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立法(第7段),全面政策和战略(第10段),资源分配(第12段),体罚(第28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执行,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经修订的《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纳入了不歧视、承认儿童为权利持有人、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意见等原则。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缺乏执行该法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针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措施。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执法措施,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期:

(a)保证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充分收集和考虑所有处境下的儿童对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的意见。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根据《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设立的社会保障和劳动部的作用,以协调各级政府的儿童保护制度;

(b)继续增加对国家儿童权利保护和收养事务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分配,特别是填补已批准的700多个职位。

全面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对先前《2019-2021年儿童福利行动计划》的评估,批准了《2022-2026年儿童福利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步骤,制定涵盖与落实儿童权利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全面政策或战略。

10.委员会根据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制定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和战略,以指导所需方案和项目的制定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评价体系;

(b)向有关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明确说明它们在国家、市镇和地方各级的作用和责任。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儿童保护方面的预算分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系统来确定分配给具体部委的预算以及这些部委在儿童事务上的支出。

12.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的要求,全面评估儿童领域的预算需要,以透明的方式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社会部门的预算分配,并参照儿童权利相关指标,解决差异问题;

(b)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实施跟踪系统,以掌握资源分配情况和整个预算期中儿童事务方面的资源使用情况,并评估为实现儿童权利而进行的投资的效果;

(c)通过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性,以便对市镇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d)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弱势或脆弱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数据收集

13.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注意到缔约国根据部门数据收集系统更新了儿童统计资料指标清单,同时建议缔约国:

(a)迅速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全部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社会经济背景和移民身份分列数据;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统计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确保公众能够查阅关于儿童权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包括能够访问社会服务信息系统。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在学校、替代性照料场所、寄养系统、精神卫生机构和拘留场所都能诉诸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

(b)提高儿童对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c)向包括弱势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提供社会和法律支持,帮助他们利用这些机制。

独立监测

1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向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满足该办公室充分履行任务的需要,包括迅速完成仍然空缺的职位的招聘工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在内的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确保关于《公约》和国内法所载儿童权利的现有培训方案保持连续性,并确保所有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都必须参加这些方案;

(c)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推广活动,包括针对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推广措施,鼓励媒体确保在制作节目时保持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并让儿童参与此类节目的制作;

(d)提高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对包括律师、民间社会组织、儿童和儿童人权维护者在内的相关行为者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了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和筹资的法律依据,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机构间实体的情况,如参与立陶宛政府下设的机构间儿童福利理事会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审查现行法律和体制框架,确保民间社会在儿童权利领域独立开展工作。

国际合作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参与欧洲经济区金融机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2,同时鼓励缔约国实现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商定目标,并在其国际合作协定中优先考虑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批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工、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针对在缔约国内经营或自缔约国管理的企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环境、健康、劳工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确保公司,特别是工业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和卫生标准,切实监测上述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发生违规行为时进行适当处罚并提供补救,并确保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d)要求公司在其业务和整个供应链中针对环境退化对儿童权利的不利影响开展人权尽职。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法律中删除了“社会风险家庭”、“社会风险儿童”和“社会风险人员”的概念,以保护儿童免遭歧视和污名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开展媒体宣传运动,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

(b)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c)执行反歧视法,特别关注弱势儿童。

儿童的最大利益

21.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第4条第1款承认儿童的最大利益,回顾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予以一致解释和适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全境范围内评估儿童最大利益时提供程序性保障。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和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法律,特别是《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第11条,以确保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立陶宛政府下设的机构间儿童福利理事会中,尊重儿童对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的意见;

(b)继续开展研究,明确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听取他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确定在影响儿童生活的家庭决定中听取他们意见的程度,并明确他们目前和可能通过哪些渠道对国家和地方决策产生最大影响;

(c)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权能地参与所有与儿童有关的事项的决策,特别关注女童和家庭、社区和学校内,包括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的处境脆弱儿童,特别是加强立陶宛学生议会和立陶宛全国学生联盟。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2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欢迎对《公民身份法》的修正,同时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出台法律规定,允许在立陶宛领土上出生、如果不取得该国国籍就没有国籍的人出生时自动获得立陶宛公民身份。

保持身份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匿名将儿童遗弃在“婴儿箱安全港”中的案件数量减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政策,以确保儿童能够了解自己的身份,并确保此类儿童的生父母信息得以保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遗弃儿童的根本原因,以消除婴儿箱的使用。

隐私权

25.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实施欧洲联盟第2016/679号条例――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法,并通过媒体法规,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隐私和安全;

(b)加强提高认识活动,如“更安全的互联网项目”。

获得适当信息

26.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参考通信管理局为保护儿童免于接触数字环境中的不良内容而采取的行动,建议缔约国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包括加强使用过滤工具。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体罚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的修正,禁止体罚等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已作出努力处理体罚做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家庭和社区在态度上依然接受这种做法。

28.委员会回顾关于体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依照经修正的《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规定,切实禁止在包括家庭和替代性照料机构的所有场合实施体罚,特别是确保为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对父母和工作中涉及儿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提高认识活动,使他们了解暴力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有害影响,并扩大活动范围,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方式和教养方案。

虐待和忽视

29.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考虑到经修正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其中提出了反暴力紧急保护令,改进了事件登记和风险评估系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有效执行经修正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并建立国家数据库,收录所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

(b)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及其母亲的协调援助,特别是加强地方一级的儿童保护基础设施,提高专门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儿童保护的认识。

性剥削和性虐待

3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a)确保及时报告和调查包括性虐待在内的所有虐待儿童案件,采用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方法,以避免儿童二次受害,并提供适当的治疗支持;

(b)避免与受虐待儿童反复进行面谈,确保由训练有素的访谈员在儿童友好型设施内进行面谈;

(c)考虑作为标准程序采纳儿童证词的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随后从速在儿童友好型设施中进行交叉询问;

(d)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加强和扩大立陶宛“儿童之家”(barnahus);

(f)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和工作中涉及儿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认识;

(g)应对一切形式的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行为,包括加强发现和调查此类虐待行为的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并促进对父母和教师进行网上风险和性短信相关风险的培训;

(h)保障并促进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渠道,如“清洁网络”,以报告一切形式的网上儿童性虐待图像,并鼓励儿童利用这些渠道。

有害做法

31.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根据官方统计,未满18岁结婚的情况仍然存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正《民法典》,取消允许未满18岁结婚的所有例外,特别是第3.14条第2和第3款、第3.42条第1款、第3.38条(d)项;

(b)采取措施防止未满18岁者结婚,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求助热线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维护和加强儿童权利热线,使其成为全国统一的儿童友好型三位数免费求助热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通;

(b)确保对求助热线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培训,使其了解如何提供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对儿童友好的援助,以及对申诉采取后续行动的程序;

(c)提高儿童对求助热线使用方法的认识,确保儿童权利保护和收养事务处以及警方的申诉程序为儿童所知晓、方便儿童获得、对儿童有响应,特别是有效执行审查请求和申诉的规则。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和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在《刑法典》中明确界定《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c)项所列的所有行为并将之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制作、发行、传播、进口、出口、提供、销售或持有儿童色情制品以及持有色情材料;线上性剥削儿童;为转卖儿童器官牟利而买卖儿童;

(b)对延长《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诉讼时效的法律草案予以通过;

(c)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18岁以下儿童受害者不受任何处罚,包括罚款,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保护其权利;

(d)对执法人员、律师、检察官和司法机关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特别是如何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视为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避免其二次受害;

(e)确保迅速调查报告的《任择议定书》所列违法行为,起诉施害者,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罚;

(f)制定并加强针对儿童的提高认识方案,使儿童了解通过数字媒体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用自制内容的风险。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经修正的《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和《2023-2030年落实儿童保障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将儿童与家庭分离作为最后手段;

(b)确保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制定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环境中;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足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性照料选择,包括在全国各地加快发展专业寄养模式;

(d)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确保以定期系统的方式对替代性照料环境进行独立监测,包括评估儿童状况和对儿童受虐待情形提供补救;

(e)加强工作中涉及家庭和儿童的专业人员的能力,特别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实施基于家庭的替代性照料对策,并提高这些专业人员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f)确保有效监测和监督旨在恢复和维持家庭联系的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促进他们有效地融入社会。

F.残疾儿童(第23条)

35.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

(a)使国内法律、政策和做法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

(b)加强残疾儿童数据的收集工作,建立高效统一的系统,以及早发现和评估残疾情况;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包容性的医疗护理、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d)加强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

(e)确保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调查所有关于侵害和虐待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的指称,起诉和惩罚施害者,并为受害者的恢复和康复提供援助。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评估2014-2025年卫生战略的效果,并确保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方案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有效执行《护理和助产法》,以确保选择在家分娩的妇女得到充分的孕产妇护理,包括获得紧急产科护理和产后护理;

(c)加强努力,增加儿科专科医生的数量,并取消需由家庭医生转诊的要求,确保儿童能够直接获得儿科医生的服务,特别是在儿童的初级保健方面;

(d)采取措施,提高儿童、父母和法律代表对儿童健康权的认识,包括酌情独立参与决定的权利,同时保障儿童的隐私权;

(e)制定政策和机制,保护儿童免于过度使用屏幕、免遭网络欺凌,包括推广公共信息和传播卫生部制定的指导方针,以帮助父母应对这些问题。

精神卫生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精神卫生(包括预防自杀)的全面法律和全面政策战略;

(b)加强精神卫生中心网络,为其提供充足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心理和精神病服务;

(c)保持和扩大为预防自杀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提高对健康生活方式的认识,对学校专业人员进行精神卫生培训,以及在学校实施预防自杀方案;

(d)制定和颁布战略,以应对同住的父母或家人酗酒对儿童造成的短期和长期伤害;

(e)采取具体措施和程序,确保发现精神健康问题的早期迹象。

青少年健康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3.7和5.6,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青少年进行强制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都能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方便地获得避孕药具,特别是要消除转诊要求和处方需要等任何障碍;

(c)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均能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d)制定和执行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消除对她们的歧视;

(e)采取措施,提高对负责任生育的认识并培养这种意识,特别关注男孩;

(f)加强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毒品、烟草和酒精管制司开展的活动,并加强早期干预方案,防止和应对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问题,特别是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物质滥用(包括吸烟和酗酒)的准确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

(g)为儿童和青少年制定专门的、对儿童友好的戒毒治疗,加强对成瘾症中心专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对维尔纽斯成瘾症中心儿童和青年康复科专业人员的培训;

(h)确保为成瘾儿童设立有效的心理和社会康复服务。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生活水准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实施《2023-2030年落实儿童保障制度国家行动计划》;

(b)继续提供全民儿童福利,并采取具体措施,应对最边缘化和最弱势儿童的社会经济状况,如罗姆儿童和移民工人子女,包括非正常身份移民工人的子女;

(c)根据《2021-2022年减少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对个人和公众精神健康的长期负面影响行动计划》,继续落实已有措施,以减轻COVID-19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并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充足的资金支助和免费易得的服务。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2和13.3,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欧洲联盟国家自主贡献以及相关的《2021-2030年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参与性,并以儿童权利为基础;

(b)确保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为制定和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并确保在评估和政策制定过程中适当征求儿童的意见;

(c)收集分类数据,确定儿童在各种不同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内、区域和国际政策、框架和协定;

(d)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J.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4、4.5、4.6、4.a和4.c,欢迎缔约国对《教育法》和《2021-2030年教育发展方案》的修正,同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农村地区儿童、非正常身份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都能完成免费和优质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确保在罗姆社区和罗姆儿童的参与下,定期更新题为“2020年罗姆人状况”的研究结果,以确定必要措施,保障罗姆儿童的受教育权;

(c)提高教育质量,缩小农村和城市儿童之间的成绩差距,将“千年学校”方案扩大到所有地区,改进教师培训制度,增加教师人数,确保提供现代教学和学习工具;

(d)采取措施,增加儿童对非正规教育活动的参与,包括持续提供充足的公共资金,并在缔约国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均衡地扩大非正规教育网络;

(e)采取措施,有效执行经修正的《教育法》关于包容性教育的规定,特别是增加教育支持专业人员的数量,并为所有教师提供关于包容性教育和特殊教育需求的培训;

(f)继续加强措施,打击包括欺凌在内的校园暴力,确保这些措施包括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和专业人员权能、干预规程以及提高对校园暴力有害身心影响的认识,并为教师提供关于防止和应对校园暴力的培训。

休息、游戏、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保障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以及参与适合儿童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包括采取和落实游戏和闲暇政策并为其分配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

(b)在地方、社区和国家层面,让儿童充分参与游戏政策及游戏和闲暇相关活动的规划、设计和监督实施;

(c)开发包容型公园和游乐场,并确保儿童能够使用绿色区域和开放空间。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法律允许对18岁以下的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有报告称存在相关实践;

(b)据报告,缔约国在边境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采取了推回行动;

(c)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无法利用儿童保护制度;

(d)缺乏适当的年龄确定程序;

(e)需要让孤身或离散儿童能够享有儿童保护制度提供的所有福利。

44.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

(a)取缔在任何情况下拘留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做法,包括在边境实施拘留的做法,对《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进行相应审查,并确保采取拘留的替代办法,及时提供安全和有尊严的住宿;

(b)停止在边境采取推回行动,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关于庇护程序的信息和法律援助,并有权申请庇护和不受歧视地接受个别评估;

(c)确保仅在严重怀疑相关人员年龄的情况下开展年龄评估程序,并须得到相关儿童的知情同意;

(d)制定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多学科程序,由专业人员结合儿童成熟程度和发育水平加以实施,确保儿童在整个过程中都能获得法律咨询服务,并在必要时能够对这类评估的结果提出质疑;

(e)不断提高庇护和移民系统相关的所有专业人员的资质,包括国家边防局官员的资质,以确保接待孤身未成年人的程序符合国际标准;

(f)继续通过国家儿童权利保护和收养事务处向孤身和离散儿童提供儿童保护制度下的所有福利,包括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别评估;

(g)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消极态度和不容忍,制止媒体传播负面成见,并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h)继续确保针对乌克兰儿童,特别是孤身或离散儿童采取的具体措施符合《公约》,并向他们提供儿童保护制度下的所有福利。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对其儿童司法系统进行深入评估,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并特别建议缔约国:

(a)促进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社会心理支持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b)继续努力取缔将儿童安置在社会化改造中心的做法,并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建立机制,及早识别可能曾在国外的敌对行动中被招募或利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并立即向他们提供文化上敏感的、以儿童为中心的多学科援助,帮助他们身心康复、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b)针对工作中涉及儿童的所有相关群体,特别是工作中涉及从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进入缔约国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专业人员,制定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系统性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下列核心人权文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最弱势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开展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儿童权利监察员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