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7 日 ) 通过。
关于阿尔巴尼亚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8日举行的第2013次和2014次会议(见CEDAW/C/SR.2013和CEDAW/C/SR.2014)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ALB/5)。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LB/Q/5号文件,阿尔巴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ALB/RQ/5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ALB/CO/4/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五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阿尔巴尼亚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卫生与社会保护部副部长Denada Seferi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卫生与社会保护部、欧洲和外交部、阿尔巴尼亚议会、内政部、司法部、财政和经济部、教育和体育部、旅游和环境部、文化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基础设施和能源部、国家创业保护部、国家就业和技能局以及阿尔巴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和口译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ALB/4)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关于社会住房的第22/2018号法律,优先考虑家庭暴力受害者、贩运人口受害者和未成年母亲获得社会住房服务;
(b)关于社会援助的第57/2019号法律,将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贩运人口受害者定义为受益于经济援助的类别;
(c)第35/2020号法律修订了《刑法典》,将心理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保护妇女免受亲密伴侣或前亲密伴侣的性别暴力侵害;
(d)第125/2020号法律修订了关于打击家庭暴力措施的第9669/2006号法律,在地方一级建立了家庭暴力案件管理方面的协调转介机制;
(e)2020年修订《反家庭暴力措施法》,解决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对妇女的歧视问题;
(f)关于外国人的第79/2021号法律,其中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条款;
(g)2023年《视听媒体传播法》,旨在确保性别平等和消除性别歧视,打击视听媒体中的性别主义。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
(a)《2021-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和行动计划》;
(b)《2021-2025年残疾人权利国家行动计划》;
(c)《2021-2027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国家行动计划》;
(d)《2021-202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e)2021年农村性别平等与旅游项目,旨在增强农村妇女权能;
(f)《2021-2027年商业和投资发展战略》,其中规定资金受益人中至少30%必须是妇女;
(g)《2023-2030年国家就业和技能战略》,其中包括妇女就业方面的性别平等指标。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第190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现状和认识程度
9.委员会注意到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为妇女开展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及为司法人员进行的能力建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少数族裔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往往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为争取这些权利可利用的补救办法。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了解《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及妇女在就该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获取哪些法定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考虑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创建全面机制,让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为此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4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信息管理;
(c)确保《公约》、委员会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所有法官的系统性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以期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公约》条款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法律条款,同时确保《公约》、委员会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政府官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律师的培训的组成部分。
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的效力有限,需要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有效适用交叉原则,以确保遭受交叉歧视的妇女受害者享有性别平等。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根据《2021-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中作出的承诺,修订关于社会性别平等的第9970/2008号法律,以加快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别平等;
(b)适用交叉性原则,确保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获得公共服务。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执行关于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第111/2017号法律分配的资源不足,特别是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基础设施薄弱,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和警察内部缺乏专门防范性别暴力的单位,导致总体上有罪不罚的文化;
(b)缺乏适当的调查、证据收集和法医设施和能力,导致法律程序长期拖延和妇女再次受害;
(c)许多妇女和女童不懂法律,由于司法性别偏见和执法人员的歧视态度,妇女始终不愿意提出投诉。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为执行关于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第111/2017号法律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在涉及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为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b)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认识和能力建设,涉及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以消除性别偏见和成见,以及对性别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法,并将对性别平等问题的敏感度纳入其工作评价;
(c)加强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现有补救办法的了解,特别强调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和普及法律知识方案。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缺乏可持续的资金和足够的人力资源有效执行其任务;
(b)所有政府部门都缺乏系统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c)地方一级的性别平等干事、社会工作者和家庭暴力协调员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这可能导致重复、缺口和资源的无效利用。
16.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的独立性,增加分配给该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其工作人员在性别问题上的专业知识,使其能够有效协调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
(b)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过程,为提高妇女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确保在所有政府部门采用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并改进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预算分配跟踪系统;
(c)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不同实体之间的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确定优先事项和合作领域;
(d)确保结合正在进行的关于妇女参与《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人口普查,系统地收集分类数据,以便为制定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提供参考信息。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于2020年重新认证公益维护人为“A”级。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鼓励公益维护人:(a) 倡导更广泛的授权,包括处理私营实体的行为和不行为造成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能力;(b) 继续倡导提供充足的资金,包括确保其区域办事处有全职工作人员;(c) 继续宽泛地解释其任务授权,并倡导对其授权法进行适当修订,赋予它鼓励批准或加入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的明确授权。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加强公益维护人,确保其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巴黎原则》),拥有有效和独立的任务授权,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建议和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认识到,已经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对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范围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理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除选举配额外,没有暂行特别措施,如解决对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交叉形式歧视的暂行措施。
2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ALB/CO/4,第19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是在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实质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努力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包括卡努法造成的后果,这种观念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从而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及教育和职业机会,加剧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ALB/CO/4,第21段),并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和定型观念,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战略,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在各级努力教育公众,提高对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第125/2020号法律修订了关于打击家庭暴力措施的第9669/2006号法律,并推出一系列措施,但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网络暴力和杀害妇女行为未被单独定为刑事犯罪;
(b)《刑法典》对强奸的定义仍然基于施害者使用武力或威胁,而不是未经同意;
(c)对妇女和女童的家暴行为举报严重不足,原因是受害者害怕蒙受耻辱或遭到报复,经济上依赖施暴伴侣、法盲、语言障碍以及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
(d)缺乏资料,说明有效执行和监测家暴受害者保护令(特别是禁止令和分居令)的遵守情况,致使遭受家暴的妇女面临再次受害的风险;
(e)没有为寻求逃离暴力关系的妇女提供适当的受害者支助服务,缔约国各地的适当庇护所数量不足。
2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包括在体育运动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典》,将杀害妇女和网络暴力具体定为刑事犯罪,并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身体侵害、心理侵害、性侵害、经济侵害、家庭暴力、网络暴力、杀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修订《刑法典》,纳入强奸的定义,该定义以未经同意为基础,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考虑到所有胁迫情况;
(c)鼓励举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提高妇女和男子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包括为此开展教育和媒体宣传活动,并请妇女组织积极参与,质疑社会对这种行为的接受程度,消除妇女因举报性别暴力行为而受到的侮辱,并保护妇女免遭报复;
(d)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开展强制性的持续能力建设,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性暴力,并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以及保护令得到适当执行,并对不遵守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制裁;
(e)考虑到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要,为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为此建立足够数量的庇护所,为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庇护所提供补贴,并扩大专门、包容和无障碍庇护所网络,为无法安全回家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心理咨询、经济支助、教育、专业培训、创收活动、庇护所或负担得起的住房,并在必要时确保安全,改变身份;
(f)通过收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事件数据的统一规程,数据按暴力形式、年龄、地区、残疾状况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类。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加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设立反贩运庇护国家联盟,以及通过关于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第111/2017号法律,该法律取消了受害者获得援助和保护必须与当局合作的要求。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国内贩运外,缔约国依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工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无法确认受害者身份,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和女童遭到以性剥削或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风险较高;
(b)缔约国许多女童被剥削卖淫;
(c)缺乏资金充足、具有包容性、可供贩运受害者使用的庇护所。
2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调查、起诉和适当判决贩运人口的责任人,确保执行对警察的指令,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而且对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保护支助服务机构的程序进行全面和系统评估;
(b)解决卖淫和家庭奴役中剥削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取消对卖淫妇女的定罪,起诉和惩罚施害者,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其他创收机会;
(c)大幅增加城市和农村地区为贩运受害者提供的包容性和可使用的庇护所的数量和资金,并确保为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口译、适当的医疗援助、心理社会咨询、财政支持、教育、专业培训和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已增至36%,在2021年全国大选期间,大多数候选人名单中的妇女人数都超过了法定配额。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66.7%的部长为女性,在2019年地方选举后,44%的地方议会席位由妇女担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只有13%的省市由妇女领导;
(b)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结构性障碍持续存在,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c)政治言论中针对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的仇恨言论和骚扰,阻碍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
(a)为女性候选人提供政治领导能力和竞选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确保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妇女,在议会和省市立法机构、政府、公务员系统和外交部门的平等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层;
(c)加强各种机制,防止政治和公共言论中(包括线上)针对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的仇恨言论,防止对她们实施骚扰和威胁,包括为此加强报告和监测机制,要求所有政党制定行为守则,宣传性别平等和打击对女候选人和活动者的骚扰,并要求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制作的歧视性内容承担责任。
国籍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包括妇女和女童的无国籍状态,并承诺到2024年结束无国籍状态。委员会又注意到,《国籍法》包括保护儿童免于无国籍状态的保障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难民妇女和女童出生登记以及身份证登记、发放和更新方面存在缺陷和延误。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国籍法》,允许母亲将国籍自动传给子女,包括居住在国外的阿尔巴尼亚妇女所生子女;
(b)加强国家民事登记处,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出生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并通过在线程序为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出生登记和登记提供便利,尽量减少出生登记手续费用,并部署流动民事登记单位,在边境、农村和偏远地区发放出生证;
(c)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女童和男童进行出生登记,并获得阿尔巴尼亚国籍和身份证件。
教育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包括罗姆人和巴尔干埃及人在内的少数民族妇女的文盲率过高;
(b)在非传统学科,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传播技术(信通技术),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不足,部分原因是性别成见持续存在;
(c)各级教育缺乏适龄的全面性教育;
(d)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阻碍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在隔离时期参加线上教育方案的障碍,特别是由于缺乏技术设备;
(e)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在教育环境中受到骚扰和欺凌,以及关于此类案件的投诉和调查数量和处罚情况的信息有限。
3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并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ALB/CO/4,第29段),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并:
(a)降低妇女和女童文盲率,重点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包括罗姆人和巴尔干埃及人,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提供特别奖学金,以提高女童和妇女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续读率和毕业率,特别是在非传统学科,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
(b)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全面、适龄和可及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并为教师提供关于妇女和女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
(c)通过并实施一项战略,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使她们能够受益于远程学习,参加网上教育方案,并提供额外的学习机会,对COVID-19大流行期间学习中断进行弥补;
(d)制订国家反欺凌政策,提供安全和包容的教育环境,使妇女和女童免受歧视、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提供安全的往返学校交通,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教育机构中对女生和妇女实施的所有骚扰和暴力案件。
就业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就业政策,包括采取若干积极的立法措施,改进劳动标准,使之符合国际和欧洲联盟标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工资差距为6.6%,尽管低于欧洲联盟的平均水平,但这是由于妇女在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程度较低,在妇女集中的工业部门,这一差距达到27%;
(b)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事低薪工作,她们在这些部门受到剥削,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
(c)大量妇女从事无偿照护工作或在家庭企业工作;
(d)在某些工业部门工作的妇女的工资往往低于法定最低工资,被剥夺带薪年假和病假,而且在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时装备不足;
(e)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包括罗姆人和巴尔干埃及人)的失业率很高。
34.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即促进所有妇女和男子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获得体面工作),并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ALB/CO/4,第31段),建议缔约国:
(a)切实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具体方法是:㈠定期进行劳动监察;㈡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薪酬调查;㈣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距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b)增加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并将社会保障计划扩大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
(c)通过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和老年人护理服务,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并确保在家庭企业中就业的妇女获得适当报酬,并有机会参加社会保障计划;
(d)加强监测机制,包括定期进行劳动监察,并加强妇女诉诸保密和独立申诉机制的机会,以解决对妇女的就业歧视问题;
(e)为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因为妇女获得产前和产后服务的机会有限,而且由熟练的医护人员接生的比例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人乳头状瘤病毒检测呈阳性的妇女比例居高不下;
(c)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保健信息,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信息有限,以及获得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关于强制性计划生育做法的指控,包括产前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对妇女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据报这是缔约国女性出生率较低的原因之一。
36.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和3.7,为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并确保普遍利用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其《2020-2025年初级保健战略》和《2022-2030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行动计划》等,增加妇女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包括为此改善保健基础设施,增加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开展妇女保健宣传运动。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善妇女获得产前、围产期和产后服务的机会,以降低高孕产妇死亡率,包括为此培训助产士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通过一项预防和解决宫颈癌的战略,包括传播关于人乳头状瘤病毒和宫颈癌之间联系的信息,加强对男女开展预防方法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定期筛查,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的完整疫苗接种计划,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确保紧急避孕药具免费分发和商业化,特别是针对遭受性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确保妇女获得适当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信息,包括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d)严格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为被迫接受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妇女提供服务,包括求助热线。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弱势妇女群体,尤其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格外贫困,而且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机会有限;
(b)缔约国妇女充分参与经济生活的障碍,如获得土地所有权、公共采购和金融信贷的机会有限;
(c)担任体育俱乐部特别是地方俱乐部主席的妇女人数仍然少于男子,国家体育队和地方体育俱乐部给妇女的工资和合同报酬存在工资差距。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减少妇女贫困,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如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促进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参与创业举措,以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并为她们提供获得参与经济生活所需技能的机会;
(b)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地获得土地所有权、市场和金融信贷,包括无担保的低息贷款、创业、独立经营和公共采购机会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以便妇女可以从事与其货物和产品有关的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
(c)纠正妇女担任体育俱乐部主席人数不平等现象,消除体育界(包括国家体育队)在妇女工资和合同报酬方面的性别工资差距。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16年最近一次建设性对话以来在改善农村妇女状况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2021-2027年商业和投资发展战略》以及农村性别平等和旅游项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获得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公共交通的机会有限,在决策和领导职位上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保护举措没有纳入农村妇女。
40.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在农村发展项目的通过、实施和经济收益方面有效参与,包括在决策层面;
(b)确保农村妇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妇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医疗、社会保障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公共交通服务;
(c)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制定和执行与气候变化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家政策、方案和举措;
(d)将性别观点纳入《2021-2027年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战略》。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4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6-2020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国家行动计划》在消除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交叉形式歧视方面没有取得切实成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面临日益恶劣的环境。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人权,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她们的污名化,包括通过《2021-2027年LGBTI+人士国家行动计划》;
(b)保护女跨性别者的权利;
(c)公开谴责恐惧同性恋的言论以及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行为,并通过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的持续能力建设,确保有关禁止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定得到执行。
残疾妇女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残疾妇女往往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ALB/CO/4,第39(c)段),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诉诸司法、进入劳动力市场、接受全纳教育、就业并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及女童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特别是在边境地区,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尤其严重的性别暴力,无证移民妇女面临性剥削、强迫劳动和被贩运人口网络招募的高风险;
(b)获得承认的难民获得证件的程序繁琐,费用高昂,难民证件办理程序集中,这些情况进一步增加了他们在缔约国旅行期间遭受拘留、敲诈和性别暴力的成本和风险。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对移民、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防止和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特别是在边境、旅游区和矿区,并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
(b)确保采用分散方式和简单的行政程序并减少费用,使获得承认的难民妇女能够负担得起证件的获取,以确保她们及其子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和社会福利;
(c)确保在接收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审议庇护申请时采用性别敏感的方法,包括对移民官员进行对性别敏感的面谈技巧培训,并确保优先满足抵达缔约国的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及难民妇女和女童的保护需求。
婚姻与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欢迎在离婚和分居程序中加强向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不承认同性结合以及同性伴侣和父母的亲权,这使他们在财产权、继承权和税收优惠方面以及分居后与非亲生子女的关系方面受到歧视;
(b)童婚盛行,尤其是在罗姆人和巴尔干埃及人社区中,法院往往以怀孕、生育和同居为由,作为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而批准童婚;
(c)据报,在离婚案件中,家事法庭法官在裁定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往往不考虑家庭暴力问题,并对已向社会工作者作证的儿童进行不必要的盘问,在某些情况下,还强迫儿童在不受保护的情况下与施暴父母接触;
(d)父亲不遵守子女抚养令的现象普遍存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承认根据国际私法缔结的同性结合、婚姻和注册结合,允许同性婚姻或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收养儿童;
(b)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审查《民法典》,取消对男女18岁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情形,并继续努力打击童婚和强迫婚姻,包括消除这种有害做法的根源,鼓励举报案件,惩罚同谋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及执法人员,并建立查明此类案件的机制,向强迫婚姻的受害女童提供援助服务;
(c)确保在有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司法裁决中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并对法官、调解员、律师、执法机构和地方执行机构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确保他们了解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以及他们自己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的作用;
(d)采取民事法律措施,确保在父亲不遵守法院裁决的情况下支付子女抚养费,包括确保向单身母亲及其子女提供公共经济支助,并建立从父亲收回资金的国家机制。
数据收集和分析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领域没有收集数据。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按性别、年龄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关于性别暴力普遍程度、贩运人口普遍程度、受教育机会和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的统计数据,以便进行规划,并拟定和执行有针对性、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a)、24(b)、28(b)和36(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6.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