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ZAF/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March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南非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772次和第2773次会议上审议了南非的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2月2日举行的第27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9年通过《儿童司法修正案》,2021年通过《传统成人礼法》,2022年通过《刑法(性犯罪及相关事项)修正案》和《家庭暴力法修正案》,2022年通过《第17号儿童法修正案》,2019年批准了《国家儿童保育和保护政策》,以及其他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7段)、体罚(第24段)、虐待和忽视,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6段)、残疾儿童(第33段)、健康(第35段)和教育(第41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遵照《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执行立法,特别是加快通过《儿童法修正案》第二部分,并确保为执行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提供适当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制定新的《2024-2029年中期战略框架》,将儿童问题列为国家优先事项,确保《2024-2029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制定与《中期战略框架》和其他部门计划挂钩的明确行动、目标和指标,确保执行《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的责任得到明确界定,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办公室迁至总统府,作为一个常设机构,赋予该机构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5,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对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为落实儿童权利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向社会部门分配资源,并确保与儿童权利有关的部门不受通货膨胀、预算削减或不利经济条件的影响;

(b)确保公共支出,特别是各种儿童专项社会补助金的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并且具有参与性,为此应开展公共对话并采取消除腐败的措施,以确保对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妥善问责;

(c)作为预算编制过程的一部分,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规划、预算编制、监测、评估和审计框架》和《促进儿童发展的预算编制报告》的结论。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采用强有力的方法,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的多指标类集调查,监测儿童权利的实现情况,并为《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的资源规划、监测和分配提供信息;

(b)尽快改进数据收集体系,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全部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于分析儿童的状况,特别是犯罪受害儿童、残疾儿童和街头儿童的状况;

(c)确保定期收集关于儿童权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在相关部委、省级和地方管理部门以及民间社会之间共享,并将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d)继续与包括儿基会在内的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开展技术合作。

诉诸司法和补救措施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在所有场合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的独立申诉机制报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并使儿童认识到他们有权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

(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社会和法律支持,以实现这项权利。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南非人权委员会的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促进、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的作用和任务,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关于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

(b)加强南非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股,并授权该委员会任命一名国家儿童权利专员,为所有九个省的效仿跟进提供支持。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协调、连贯和系统的方式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在内的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确保以该国所有官方语言提供《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包括提供适合儿童阅读的版本和残疾儿童无障碍格式;

(c)确保所有在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和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卫生和精神卫生人员、移民和庇护事务官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人员,接受关于《公约》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d)提高媒体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包括为媒体代表提供培训方案。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让社区以及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系统地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各种关于保护儿童的商业行为规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a)确保企业,特别是采掘业企业,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卫生标准,有效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发生违法行为时予以适当制裁并提供补救;

(b)要求企业就其业务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和磋商,并全面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关于不歧视儿童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如《防止、消除和管理校内不公平歧视协定》、《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跨部门国家干预战略》和《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儿童因普遍的社会规范、种族、语言、社会和经济地位以及地理位置,在平等和充分获得基本保护、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基础设施以及生活水准方面受到歧视,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贫困儿童处境尤为不利。

1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投入充足的资源,加强执行关于不歧视儿童的现行立法、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

(b)加强努力,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残疾儿童、街头儿童、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贫困儿童、女童、白化病儿童、无身份证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

(c)系统地开展媒体宣传运动,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促进对多样性的宽容和尊重。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项目和资源分配中(包括在环境、经济和行政部门,特别是在省和地方两级),适当纳入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予以一致解释和适用。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解决导致婴幼儿死亡的根本决定因素,包括生活条件、暴力、事故、儿童营养不良以及社会经济贫困和不平等。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有权能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参与法庭以及所有涉及儿童的行政程序和其他程序,并让儿童参与所有与儿童相关的事务,包括环境事务的决策;

(b)将一年一度的纳尔逊·曼德拉儿童议会正式制度化,使之成为一项常规活动,确保赋予其有意义的任务授权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国家、省和地方管理部门正式传达其决议并采取后续行动。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无国籍和国籍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过去十年在出生登记方面取得了进展,在各大医院设立了可直接签发出生证的办事处。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消除出生登记方面的障碍,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得到适当登记,特别是:

(一)确保立法、条例、指令、通知和标准作业程序符合法院判决;

(二)取消对出生超过30天的逾期登记收费;

(三)撤销对未婚南非籍父亲和外国、无证件或已故母亲所生子女进行DNA亲子鉴定的要求;

(四)简化亲属和其他照料者为孤儿和被遗弃儿童办理出生登记的程序;

(五)增加农村地区流动出生登记站的数量和覆盖范围。

(b)解决目前存在的身份证被冻结的情况,特别是影响到儿童的案件,确保父母身份证被冻结或没有身份证的儿童不会成为无国籍人,并确保父母能够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c)根据《公民身份法》第2(2)条和第4(3)条,制定关于儿童获得公民身份所需实际步骤和行政步骤的规定,并确保第4(3)条下的规定不将父母为寻求庇护者或难民的外国儿童以及无证或非正常移民的子女排除在外;

(d)确保没有进行出生登记不会妨碍儿童获得社会和儿童保护服务;

(e)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获得适当信息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继续改善对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数字包容,为此应实施国家数字和未来技能战略,提供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并在学校、社区图书馆和公园提供热点。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体罚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明令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2019年《国家儿童保育和保护政策》表明了这一点,宪法法院的裁决也确认了这一点。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在所有场合禁止体罚的规定执行不力,继续遭受体罚的儿童比例很高;

(b)体罚仍为社会所接受。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体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实际实施体罚,特别是在学校和机构中实施体罚,为此应及时调查和制裁肇事者,并为儿童提供安全、保密的申诉机制,以免他们遭受进一步伤害,同时避免报告不足的问题;

(b)通过加强宣传运动和父母教育方案,如父母/主要照料者方案,包括面向在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和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的方案,执行其立法,并促进家庭和社区的态度转变,以期消除体罚做法,并促进积极、非暴力、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

虐待和忽视,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

25.委员会欢迎儿童保护登记册投入使用,并欢迎法院和警察局配备了对儿童友好的房间。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性剥削和性虐待、家庭暴力和针对白化病儿童的袭击;

(b)立法、政策和方案执行不力;

(c)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十分普遍,尤其是在学校和网络上;

(d)缺乏实施儿童保护方案和服务的资源;

(e)对施暴者,包括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犯罪者,特别是教师的报告率和起诉率较低,有罪不罚现象严重。

26.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白化病儿童的行为;

(b)解决导致暴力和虐待的根源问题,如社会和性别规范、城乡资源分配不均以及保护方案资金不足;

(c)提供充足的资源,以执行《国家儿童保育和保护政策》、《2020-2030年性别暴力和杀害女性问题国家战略计划》、《杀害女性问题国家综合预防战略应急计划》、《教育工作者雇主协定》标准作业程序,以及其他旨在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虐待和忽视的方案和举措;

(d)审查并更新《学校安全框架》,严查所有暴力案件,包括校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e)对所有形式的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行为采取应对措施,包括加强发现和调查此类虐待行为的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促进对家长和教师进行关于上网风险和色情短信风险的培训,确保并促进开通无障碍、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有效渠道,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并鼓励儿童使用这些渠道;

(f)确保及时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采取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到伤害,确保起诉并适当制裁犯罪者,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g)确保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加强预防和早期干预服务,包括为孤儿和弱势儿童提供的社区服务,如Risiha方案。

有害做法

2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儿童仍然遭到有害做法的侵害,包括为强迫婚姻目的绑架女童(拐婚)、童婚和强迫婚姻、所谓的“童贞测试”、巫术、暴力或有害的成年割礼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并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快完成并通过《婚姻法修正案》和《儿童法修正案》,取消允许18岁以下人士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

(b)加快通过立法,将侵害女童的有害做法,如拐婚,定为刑事犯罪;

(c)制定针对家庭、地方管理部门、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和强迫婚姻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d)明确禁止并根除对女童的童贞测试,无论女童年龄大小,并设计和开展有效的教育运动,消除支持这种做法的传统和家庭对女童和妇女施加的压力;

(e)加强对男性传统成人礼的管理,为此应对成人礼学校实行严格的筛选和认证或许可标准,对未来要接受成人礼的人进行入学前体检,严格执行规定的年龄限制,准确记录入学者从入学到结业的情况,并遵守经授权的政府机构制定的严格监测和监督要求;还应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动物造成的间接影响,例如在狩猎战利品时;

(f)完成并通过《国家白化病行动计划》,消除白化病以及与滥用巫术和传统习俗相关的有害做法的神秘性,并加强对白化病儿童的保护,特别是在农村和边境城镇,使其免受身体伤害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绑架、歧视和污名化;

(g)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有害影响,特别是面向高危家庭以及宗教和传统领袖进行宣传,并为受害女童提供保护、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

(h)确保间性儿童不会过早接受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当间性儿童年龄足够大、足够成熟、能够对干预表示同意时,根据儿童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自决权,向间性儿童及其父母提供适当的咨询。

后续落实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建议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落实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其2022年题为《性犯罪:色情制品与儿童》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界定的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和性剥削儿童的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网上买卖儿童和性剥削儿童的行为,全面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制作、分发、传播、出售或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确认为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一种形式。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照料,毫不拖延地通过关于去机构化的国家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其中应包括全面的转型照料和保护制度,并为该计划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儿童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将3岁以下儿童送入照料机构;

(c)确保实行全面的案件管理做法,并确保为每一位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制定并定期更新照料计划,明确列出基于评估的干预措施;

(d)提供足够数量和覆盖范围的儿童和青年照料中心,并通过关于亲属照料安排的政策规定和关于按习俗收养的监管框架;

(e)确保各项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绝不能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和单独归咎于这种贫困的状况,或残疾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并让儿童接受替代性照料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

(f)为无法与家人团聚的儿童建立健全的家庭和社区照料制度,并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为亲属照料和寄养划拨充足的资金;

(g)定期监测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特别是儿童和青年照料中心的质量标准,并制定相关规定,对接收儿童人数少于5人的照料机构进行监测;确保接收数据的完整性,以便对大家庭的情况进行追踪;确保定期审查被安置在亲属家庭和寄养家庭的儿童的情况,并监测照料质量;提供便捷、安全的渠道,报告和监测儿童在替代照料机构受到虐待的情况并提供补救措施;

(h)迅速调查并惩处所有被举报的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在照料机构,特别是寄宿照料机构以及儿童和青年照料中心,遭受暴力、虐待、忽视、性虐待(包括强奸)、体罚、单独监禁和被迫服药的案件。

收养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不必要的制度障碍和实际障碍,以加快收养程序,确保所有年龄段儿童的收养程序都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确保被收养儿童了解亲身父母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对主要照料者判刑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确保考虑非监禁刑罚,并确保2岁以上儿童能够与父母保持个人联系,能够获得充分的服务、易于获取的信息和适当的支助,包括社会工作者的支助,以及对探视和远程联系的经济支助。

F.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各种针对残疾儿童的政策,包括为严重至极重度智力残疾儿童提供优质教育和支助的政策,关于筛查、识别、评估和支助的政策,以及关于残疾人权利的白皮书。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没有为实现残疾儿童的权利制定全面的法律和政策;

(b)残疾儿童无法享受与其他儿童相同的服务,特别是在儿童早期发展、全纳教育、医疗保健、游戏、娱乐、社会和文化活动方面,也无法平等地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

(c)残疾儿童在学校、学校宿舍以及儿童和青年照料中心遭到虐待和忽视;

(d)残疾儿童因贫困以及有害的文化和传统信仰而被边缘化、污名化、排斥和疏远。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制定全面的包容残疾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战略,并:

(a)实施有效的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开展包容性医疗保健、游戏、娱乐、社会和文化活动,并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公共空间、建筑、服务和信息;

(b)调查和制裁所有关于残疾儿童在学校、学校宿舍以及儿童和青年照料中心遭到虐待和忽视的报告,为这些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并定期进行监测,加强专业人员与残疾儿童家庭合作并为残疾儿童父母提供支助的能力;

(c)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边缘化、排斥、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改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方面取得了进展,通过了《2018-2023年国家粮食和营养安全计划》和《2023-2028年南非预防和管理肥胖症战略》,实施了国家医疗保险和患者健康登记制度,还实施了慢性病药物集中调配和分发方案和学校综合保健方案,并制定了关于母乳喂养的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儿童获得全民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且不平等,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基本生活条件的婴幼儿死亡率较高;

(b)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

(c)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于可预防的疾病和病症,如流感、肺炎、肠道传染病和心血管疾病;青少年的主要死因是可预防的疾病;

(d)免疫接种覆盖率不足;

(e)儿童饥饿、营养不足(包括发育迟缓)、超重和肥胖以及营养不良率较高;

(f)艾滋病毒感染率较高,尤其是少女的感染率。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2、3.3和3.8,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卫生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平的方式改善儿童,特别是社会经济背景较差、生活条件恶劣儿童的全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覆盖面和质量;

(b)加强措施,降低可预防原因造成的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包括采用以实证为基础、配备充足资源的新生儿健康干预和早期保健综合方案,并采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适用基于人权的方针的技术指南;

(c)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全面免疫接种;

(d)划拨充足资源,通过社会援助方案和卫生服务解决儿童饥饿问题;通过提高对营养问题和适当喂养方法的认识,解决导致营养不足、营养不良、发育迟缓和肥胖的根源问题,并加强预防措施;采取更多措施改善学校提供的食物和营养;

(e)作为优先事项解决艾滋病毒感染率高的问题,特别是少女感染率高的问题;增加儿童和青少年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在消除儿童艾滋病全球联盟的框架下,完成并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精神卫生

3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设施数量,并将精神卫生服务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和学校;消除城乡各省和地区之间在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卫生服务分配方面的差异;扩大对儿童精神科医生、儿童精神科护士、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专门培训,并为在实地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充足的预算支持。

青少年健康

3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青少年健康政策》(2017年)、《2017-2022年艾滋病毒、性传播感染和结核病国家战略计划》以及旨在提高对药物滥用认识的多项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3.5、3.7和5.6,建议缔约国:

(a)审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课程的有效性,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所有方面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并确保这些课程有助于减少少女怀孕和性传播感染,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

(b)加强努力,消除导致青少年死亡的主要原因,特别是肺结核和艾滋病毒;

(c)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都能获得保密、对儿童友好的计划生育、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和堕胎服务;

(d)保护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的权利;

(e)修订《预防和治疗药物滥用法》,通过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吸烟和酗酒)的准确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问题,并提供方便、对青少年友好的戒毒治疗。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

3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建议缔约国:

(a)通过及时发放出生证,允许孕妇在孕晚期为子女登记领取儿童抚养补助金,以及加快处理补助金申请,减少婴儿无法领取儿童抚养补助金的情况;

(b)加强努力,确保极有可能被排除在外的儿童,例如1岁以下儿童、残疾儿童、未成年母亲和难民的子女、辍学儿童和街头儿童能够获得儿童抚养补助金;

(c)确保更多残疾儿童获得照料补助金,同时解决体检等障碍,使残疾儿童的父母能够申请这项补助金;

(d)优先考虑在各省,特别是在学校公平提供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确保粮食的可得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并加强与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合作,以协助解决这些问题。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13.1、13.2和13.3,并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气候变化法案》,提高儿童在气候、环境和能源政策和战略中的可见度,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并确保对国家发展、气候、环境和能源政策和计划的任何修订都考虑到儿童的需求和权利;

(b)加强针对干旱和洪水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特别是涉及儿童粮食、水和能源不安全状况的措施;

(c)评估采矿活动、发电厂、城市化、建筑和不可持续的土地管理造成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制定一项配备充足资源的战略,以改变现状,并执行关于空气和水污染物最高浓度的规定;

(d)确保卫生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接受关于诊断和治疗环境损害所致健康影响的培训。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儿童、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获得优质全纳教育的机会有限;

(b)由于贫困、地处偏远、残疾或怀孕,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辍学率很高;

(c)识数率和识字率低;

(d)教育质量低下,特别是在“免费学校”,自愿捐款助长了辍学现象;

(e)学前教育不足,缺乏合格工作人员。

4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4、4.5、4.6和4.a, 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并完成免费、公平、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取得实用、有效的学习成果;

(b)落实关于残疾儿童全纳教育的第6号教育白皮书,并确保学校和学前教育的无障碍性;

(c)采取措施,提供必要资源,从根源问题入手大幅降低儿童的总体辍学率,特别是9年级以后和/或15岁以下儿童的辍学率;

(d)制定并实施国家战略,以应对算术和识字方面的挑战;

(e)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免费学校”的教育质量,取消捐资助学,确保拥有合格教师,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入职前和在职培训,确保学校向所有人充分、安全地开放,并配备充足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

(f)为扩大公共部门的学前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通过关于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者资质的国家标准,并确保教育工作者接受系统和适当的在职培训。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2.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不论其地位如何,均有权获得特别保护,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并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

(b)改善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监督和执行,保护这些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包括童工剥削;

(c)确保始终遵守和执行高等法院关于维护无证件儿童受教育权的判决;

(d)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遵循宪法法院的裁决,重新颁布《传统与科伊桑人领袖法案》,合理促进包括儿童在内的公众在不同阶段参与该法的制定工作。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制定《国家消除童工行动计划》,确保监测和执行相关立法,起诉违法雇主,并为该制度提供充足的资源。

街头儿童

45.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街头儿童的分类数据,并修订《街头生活和工作儿童的战略和准则》,以确保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并实现其权利,特别是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服务、干预和预防方案以及儿童保护方面的权利,并得到充足的预算支持。

儿童司法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2岁,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考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使该国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并为低于这一年龄的儿童及其家庭采取支助措施;

(b)在儿童司法系统中采用类似于成人假释听证会的提前释放儿童的程序;

(c)尽可能促进对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例如转送和调解,并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严格监督安全照料中心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照料中心,确保儿童的安全,确保他们得到一切必要的照料,并确保这些中心采取非惩罚性的教育和治疗方法;

(e)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尽可能缩短拘留期限,并定期进行审查,以确定能否撤销拘留;

(f)在少数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情况下,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g)确保为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履行涉及所有被剥夺自由儿童的任务,并采取紧急行动,终止国家防范机制2023年报告中指出的在安全照料设施中进行脱衣搜身和单独监禁的做法。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促进解决涉及维和特派团中南非军事人员的未决亲子鉴定和抚养费索赔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维和特派团中的南非军事人员继续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往往导致有孩子因此而出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应对并彻底调查此类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解决未决的亲子鉴定诉求,并充分支持受害者伸张正义、进行索赔。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11年10月25日逾期未交。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部门间遵约委员会,并确保该委员会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南非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