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KM/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Octo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土库曼斯坦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2822次和第2823次会议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9月13日举行的第28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若干国际文书,包括《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委员会特别强调新通过的《教育法》和《社会服务法》的重要性。此外,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23-2028年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5年国家儿童早期发展战略”和“2020-2025年加强入学准备方案”,以及题为“健康母亲,健康儿童,健康未来”的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2020-2025年国家健康营养方案。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数据收集(第11段)、表达自由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第21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精神卫生(第33段)、教育和全纳教育(第38和40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各种立法改革,建议缔约国:

(a)为《儿童权利国家保障法》制定和通过细则和执行法令,确保为落实该法提供充足的资源、监测和执行机制;

(b)确保《儿童权利国家保障法》关于儿童义务的第32条的执行不被用作侵犯国内法和国际法,特别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保障的儿童权利的理由;

(c)修订1967年关于青少年事务委员会条例的法令和1972年关于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监护权和监护机构的条例,使其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d)确保民间社会和儿童积极参与制定、执行和监测儿童相关立法,包括直接参与协商论坛和公开听证会。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通过“2023-2028年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包括儿童和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按照《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全面参与制定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战略和计划。委员会建议,这些战略和计划应包括明确的指标、时间表和监测机制,并应为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负责履行土库曼斯坦国际人权义务的机构间委员会在监测“2023-2028年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的作用,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单独的高级别部际机制,并授予其充分权力来协调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地方主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部门,为之提供充足的预算,并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和支助人员。

资源分配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5年至2022年期间,国家对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的拨款增加了18.7%,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预算缺乏透明度,监测能力薄弱。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为各类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

(b)制定并执行透明和参与性预算编制政策,纳入与父母、儿童和民间社会的协商,以加强问责制,确保各项决定符合儿童的需要。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2022年进行了全国人口普查,但关于儿童权利状况的数据仍然基本上无法获得、过时和未充分分类。由于缺乏全面和分类的数据,妨碍了制定和监测影响儿童权利的有效政策和做法。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可公开查阅的数据,这限制了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数据收集系统,以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利制定和监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特别是针对处境特别脆弱的儿童的政策和做法;

(b)确保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并公开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为综合分析工作提供便利。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国家立法,包括《儿童权利国家保障法》,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一) 利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设施的保密、关爱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 获得关于接受咨询和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

(b)举办以学校为基础的讲习班,分发宣传手册,并利用社交媒体宣传活动,提高儿童对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c)继续在关爱儿童的司法程序、儿童权利和《公约》方面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医务和社会专业人员和司法系统中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工作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加强监察员办公室能力的努力,包括通过监察员办公室2024-2028年战略计划,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分配给该办公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妨碍了办公室有效履行任务的能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公正、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在资金和人力资源方面,以确保该委员会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民间社会组织等合作,继续加强其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得到广泛传播,并以土库曼语和包括乌兹别克语和哈萨克语在内的其他当地语言,向广大公众包括父母和儿童本人宣传介绍《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对2020年8月22日《关于对〈公众结社法〉进行修改和修正的法律》对民间社会组织登记施加的限制表示关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对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这些限制,并系统性地让所有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落实、监测和评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对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和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特别是俾路支族、诺胡尔族、哈萨克族和乌兹别克族等少数群体儿童的事实上的歧视持续存在,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和消除所有儿童,包括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距;

(b)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运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打击基于性别、残疾、国籍、族裔或宗教的歧视性态度,并促进包容。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注意通过了新的经修订的《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以及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回顾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各个领域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之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的能力,包括通过开展关于制定相关程序和标准采取的系统培训。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议会(Mejlis)参与提高认识运动的资料,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影响儿童的法律和行政诉讼中,有效执行相关立法,特别是《儿童权利国家保障法》第16条,承认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建立关爱儿童的制度和程序,并为法官、社会工作者和所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b)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权能的参与,并确保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儿童积极参与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的决策。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无国籍状态,确保在其领土出生的所有儿童得到登记和获颁出生证,但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民法》,为无国籍儿童及其合格家庭成员的入籍程序提供便利;

(b)取消对前难民和无国籍儿童以及被承认为土库曼斯坦公民的混合家庭儿童在每次护照更新时提供没有第二国籍证明的要求;

(c)改进关于土库曼斯坦境内无国籍人(包括儿童)和国籍不明者人数的数据收集工作,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积极合作,分享分类统计数据,以支持难民署的工作。

表达自由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现行宪法和其他法律保障确认人人享有表达自由,但缔约国系统地限制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利。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a)家庭和其他环境中的传统社会态度进一步限制儿童自由寻求和传递信息以及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

(b)缺乏执行现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

(c)缺乏自由和独立的媒体,以及对在线内容存在过度限制;

(d)尽管接入互联网的机会有所增加,而且《大众传媒法》规定禁止新闻审查并保障获得信息和国际传媒的权利,但缔约国的儿童在获取信息和思想方面仍面临严重限制;

(e)主要国际网站遭到封锁,同时严格执行法律,禁止被认为有害儿童发展的内容,包括禁止传播有价值的新闻和教育资源,严重限制了儿童在数字时代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 (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法律规定,保障有利于独立国家媒体不受审查的环境,并确保儿童能够广泛获得各种来源的适龄信息,包括线上和线下的信息;

(b)根据《儿童权利国家保障法》第16条第1款,落实儿童的表达自由权,确保儿童能够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各种场合自由和安全地表达意见;

(c)加强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包括在与使用人工智能有关的潜在威胁和机会方面,并确保儿童有机会获取适龄的线上信息,同时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的影响。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2.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消除所有环境和情况下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政策和机制,特别是通过在全国各地作出安排,确保所有暴力行为受害儿童或证人儿童能够迅速获得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和全面的干预、服务和支助,包括法医面谈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b)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暴力以及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的认识,包括通过制定社区教育方案和开展全国媒体宣传运动,并应对所有表现形式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

体罚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对儿童持续遭遇体罚表示关切,敦促缔约国:

(a)制定解决体罚问题的规程和程序,包括对儿童问题敏感和保密的申诉机制,特别是在学校和替代照料场所,以确保向主管部门的安全举报;

(b)通过实施循证方案和定期成果评估,继续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加强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的态度转变,消除体罚儿童的做法。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非正式(未登记)童婚和未登记出生,包括在俾路支和诺胡尔族裔少数群体中消除这些现象,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取消允许18岁以下男女结婚的所有例外;

(b)提高对童婚,包括非正式(未登记)婚姻的有害影响的认识,调查所有案件,制裁责任人,并确保在不透露所涉儿童身份的前提下广泛宣传这些案件的结果。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20年对涉法儿童的立法和规范框架进行了审查,但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对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使之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补救和支助;

(b)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独立、有效和关爱儿童的申诉机制举报在儿童拘留中心和替代照料环境中发生的案件;

(c)扩大监察员办公室对儿童拘留设施的独立监督,包括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使其工作人员能够陪同监察员访问拘留设施。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刑法》没有充分述及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不正当地诱使同意收养、利用互联网传播儿童性虐待材料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例如招募儿童卖淫进行性剥削)等行为,或明确规定这些属于刑事犯罪。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并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刑法》的有关条款,确保充分遵守《任择议定书》,特别是通过修订或引入新规定,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列的所有要素定为刑事犯罪;

(b)全面审查利用互联网传播儿童性虐待材料和其他形式的性剥削,例如招募儿童卖淫,并采取具体的法律措施打击这些活动,包括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予以合作。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以及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机构收容率大幅上升,特别是各类机构中的残疾儿童人数不断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离开替代照料的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缺乏有针对性的支助和后续照料,对受监护儿童的后续照料办法了解有限。此外,委员会还对大量儿童由于父母劳工移民而失去父母照料表示关注。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加强以社区为基础的家庭支助系统,以防止虐待、忽视和遗弃;

(b)通过和执行全面的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废除长期“临时”安置在机构中的做法,定期审查安置情况,并确保有效执行战略和行动计划;

(c)确保各项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造成和特别归咎于这种贫困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

(d)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充足的替代性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

(e)确保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基于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

(f)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包括为举报、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g)建立一个机制,及早查明和支助因劳工移民而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

(h)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特别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确保实施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方案,并提高上述人员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收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建立一个中央收养登记系统,提供分类数据,并确保跨国收养程序符合国际标准;

(b)修订《家庭法》第122条和《刑法》第156条,以确保被收养儿童知晓其亲生父母的权利得到保障;

(c)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确保在儿童由非缔约国收养时也要遵守该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

F.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社区康复和居家护理方案,以减少将残疾儿童送入收容机构的情况;

(b)为抚养残疾儿童的弱势家庭制定社会支助方案;

(c)为儿童保护服务划拨充足和合格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d)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其居住地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e)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将他们作为权利持有者。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赞扬缔约国努力提高所提供的卫生服务水平,并建议缔约国:

(a)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为此改善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学教育水平,确保基本设备和用品的供应,同时由国家出资制定长期的人员配置战略,以解决人力资源方面的差距;

(b)按照国际标准,收集、监测和公布关于婴儿、儿童和产妇死亡率的分类数据以及主要营养指标,并进行青少年健康调查。

精神卫生

32.委员会仍然严重关注的是,儿童自杀率高,且缺乏确定这一现象根本原因所需的资料和全面的分类数据。

33.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提高公众对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认识,提供获得高质量精神卫生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由学校心理学顾问提供免费和保密的咨询,并促进涉及青少年、其家庭和社区的精神卫生干预措施;

(b)对儿童心理健康进行深入审查,为制定全面的心理健康计划提供信息,其中包括社区治疗服务和学校、家庭和替代性护理机构的咨询服务,并制定住院和门诊精神卫生服务的国家标准,确保保密性、不污名化和尊重儿童的隐私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c)制定和通过自杀预防规程,处理和预防青少年自杀和有自杀倾向的行为造成的死亡,并扩大预防性保健服务;

(d)收集关于自杀事件的分类数据,以改善预防工作。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青少年和农村地区的青少年,都能获得保密和关爱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在适当时获得避孕药具和安全堕胎服务。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社会保护方面的大量支出,建议缔约国:

(a)确保减贫措施符合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少数民族儿童和残疾儿童;

(b)继续寻求国际组织的援助,以进一步发展社会照顾制度,包括通过国家社会服务发展计划,并确保政府为计划执行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c)在联合方案模式和国家社会服务发展计划的基础上扩大社会服务,增加国家资助的社会工作学士课程的学生人数,增加全国所有地区的社会工作者职位数量,并为聘用更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提供进一步的激励措施。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包括2023年制定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积极参与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决策进程,特别是参与制定有力度的减缓计划和缔约国的国家自主贡献;

(b)加强早期预警系统的儿童友好性和无障碍性;

(c)收集关于因气候变化而面临风险的儿童的分类数据,以便修订关于气候变化的新政策和方案和/或为之提供参考;

(d)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私营部门活动的监管,以解决损害儿童健康和福祉的水污染和环境退化问题;

(e)制定以儿童为中心的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以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影响和自然灾害风险的韧性;

(f)加强其早期预警系统和政策的儿童友好性、可用性和无障碍性,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儿童权利。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37.委员会注意到在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缔约国实行12年义务教育,但仍关切的是:

(a)城市和农村地区在进入幼儿园的机会方面存在不平等;

(b)划拨给发展早期教育系统的资源不足,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c)缺乏关于受教育机会的全面和分类数据,包括关于读写水平、辍学率和儿童在专门教育环境中学业成绩的数据;

(d)少数民族儿童,特别是哈萨克族和乌兹别克族儿童学习本民族语言的机会不足;

(e)强迫儿童参加节日或类似活动,无论是在上课时间之内还是之外;

(f)教师培训不足,生活水平低。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扩大获得幼儿教育的机会,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使儿童从婴儿期起就能获得这种教育,并加强面向儿童的入学准备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继续提高教育质量,提高教师地位,审查学校课程,确保为教师工资划拨充足的预算,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并通过数据收集和参与区域或国际评估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测;

(c)确保为少数民族儿童开设语言班;

(d)停止强迫大规模动员中小学生参加节日活动的做法,特别是在上课时间,这种做法影响到儿童的受教育权。

全纳教育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确保残疾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感关注的是,仍有大量残疾儿童在特殊学校就读,某些地区缺少受过专门培训的教师和助教。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努力实现全纳教育,扩大爱幼学校,并确保工作人员得到充分和适当的培训;

(b)确保所有残疾儿童能在各级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和幼儿园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经过适当培训的教师、助教和专家;

(c)确保社会专家和教育专家合作评估学校和幼儿园的特殊需求,加强无法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专门服务的地方主管部门的能力,并改善国家监督,以确保提供必要的援助。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1.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保证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及其家人不受限制地进入其领土和进入庇护程序,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禁止推回的规定;

(b)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能够获得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并确保他们的保护需求得到应有的承认;

(c)通过实施替代登记机制或根据《公约》提供特别规定,确保没有居住登记证明(propiska)的难民和无国籍儿童不被剥夺受教育、获得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有效执行禁止童工的现行立法,包括:

(a)对童工案件进行有效调查,特别是在棉花收获过程中使用童工的案件,并查明和起诉棉花收获过程中强迫和剥削童工的案件;

(b)定期开展宣传运动,确保公众和国家官员了解谴责棉花收获中强迫劳动和童工的高级别政策声明;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恐吓或报复就强迫童工提出申诉的人。

儿童司法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发展儿童司法制度,但仍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在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

(a)缺乏专门的儿童法庭和受过培训的法官来处理涉及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案件;

(b)国家立法中没有纳入转送或处置机制,而且转送、调解、咨询和社区服务等相应措施的适用有限;

(c)为有可能接触刑事司法系统的青少年提供的社区社会服务有限;

(d)为这类儿童提供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数量和可利用性有限。

4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迅速任命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法官,并确保他们受到适当培训,以便建立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和程序,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在诉讼初期和整个诉讼过程中为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c)在法律上界定并推广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和调解,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为司法机关成员、律师、执法人员和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关爱儿童的程序的系统培训;

(e)为刑满释放儿童的后续服务和支助开发和提供充足的资源;

(f)确保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复核;

(g)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强制招募18岁以下儿童入伍,而且军校学生可以自由转回普通教育系统而不受处罚,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18岁以下的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武装部队成员,从而得到充分保护,没有任何被部署的危险,并确保他们不受军事纪律或军事法庭的管辖;

(b)为军校和高等军事院校建立独立的申诉和调查机制;

(c)修订《刑法》第171条,明确禁止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并将这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d)确保军校学生在18岁之前不接受使用武器的训练;

(e)修改加入《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关于允许17岁起自愿服兵役的声明。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能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能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监察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