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哥斯达黎加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11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041和2044次会议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206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使缔约国和委员会能够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与哥斯达黎加第三次定期报告前问题清单通过之后规定的截止日期相比,该定期报告迟交了七年多。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和颁布《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特别是以下举措:
(a)2019年更新了《刑法》第71(g)条和第72条,目的是在量刑时纳入性别视角;
(b)2019年在关于残疾人平等机会的第7600号法中增加了关于诉诸司法的第八章;
(c)2018年第40849-JP号法令更新了《国家监狱系统条例》,其中第16条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d)2018年通过了第9525号法,据此修订了《刑法》第56条之二,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可使用社区服务替代审前拘留和判处监禁;
(e)颁布了2018年第9582号法――《恢复性司法法》;
(f)通过了关于土著人民诉诸司法的2018年第9593号法;
(g)通过了关于在刑事司法中使用电子监控设备的2016年第9271号法,对佩戴电子设备作为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作出了规定;
(h)2015年第9305号法修订了《宪法》第1条,确立了国家的多民族和多元文化性质,目的是促进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
(i)颁布了2012年第9095号法――《人口贩运法》,该法设立了打击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国家联盟,并于2015年通过第39325号法令颁布了该法的实施条例;
(j)通过了2008年第8688号法,建立了一个处理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国家系统,2015年根据第39208-MP-MCM号法令通过了该法的实施条例;
(k)颁布2014年第9204号法,建立了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机制;
(l)通过了关于保护受害者、证人和刑事诉讼所涉其他方的2009年第8720号法;
(m)通过了2013年第9161号法,在第8204号法中引入了关于对妇女犯下的贩毒罪适用刑事处罚的第77条之二,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以其他判决代替监禁,第8204号法完全取代了先前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未经许可的药物、相关活动、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以下举措:
(a)通过了《2023-2026年打击对妇女性骚扰的国家战略》,即“性别路线图”;
(b)通过了《2014-2025年建设一个没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社会的国家政策》;
(c)2022年出台了监狱机构暴力受害者登记、交流和全面照料制度;
(d)2018年通过了难民综合应对框架的国家章节,以解决所有与难民有关的问题;
(e)通过了《2013-2023年全面移民政策》和《2018-2022年国家融合计划》;
(f)通过了《2017-2032年应对和防止暴力侵害所有年龄妇女的国家政策》;
(g)2015年通过了《即时反应小组识别和正式承认贩运受害者的规程》;
(h)2015年出版了《受剥削儿童机构间护理手册:性剥削、贩运、童工和危险工作》;
(i)2014年建立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诉诸司法观察站;
(j)2013年设立了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基金;
(k)2009年第35144-MG-MTSS号法令设立了即时反应小组,作为一个专门的机构间机构,负责采取措施满足贩运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紧急护理需求。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就以下方面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审前拘留、采用替代剥夺自由的措施、不推回原则、对移民的行政拘留以及调查和起诉酷刑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09年11月12日向缔约国发出了催复通知,但委员会没有收到缔约国依照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作出的答复。根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所载关于为落实上述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充分执行。本文件第12和第13、第14和第15、第24和第25以及第30和第31段讨论了这些遗留问题。
酷刑定义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22年第10213号法以及该法对《刑法》第381条之二中酷刑罪定义的修订。虽然委员会认为这些修订是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们涵盖了之前的法律(《刑法》第123条之二)没有明确涉及的情况,例如基于任何歧视理由实施酷刑、煽动酷刑、同意酷刑或公职人员下令实施酷刑,并且规定对酷刑罪判处3至15年监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新的第381条之二规定的最低刑期只有3年,而且没有特别提及出于恐吓、胁迫或从第三方获取信息或供词等目的实施的酷刑行为。第381条之二也没有规定酷刑罪不仅可能在公职人员的唆使下实施,也可能在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那些明确规定未遂酷刑行为的刑事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在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第1和第4条)。
9.缔约国应当确保根据《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包括出于恐吓、胁迫或从第三方获取信息或供词的目的实施的酷刑行为、未遂酷刑行为以及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实施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根据酷刑的严重性质对酷刑罪处以适当刑罚。
隔离羁押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可连续隔离羁押长达10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同一条,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与其律师沟通的权利不受影响(第2条)。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废除隔离羁押,并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将被剥夺自由的情况通知家属或他们选择的其他人。
审前拘留
12.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司法机关过度使用审前拘留表示关切。根据收到的资料,在涉及贩毒的案件中,几乎是自动适用这项措施(第2条)。
13.委员会铭记之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确保严格遵守审前拘留规定,并确保根据法律规定,仅在特殊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审前拘留,同时考虑到必要性、相称性和无罪推定原则。缔约国应当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的规定,更多地使用替代审前拘留的办法。
拘留条件
1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改革监狱政策,主要通过采用监禁替代措施和新建牢房或监狱来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方面存在缺陷,特别是一些监狱占用率高,拘留条件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起诉者或候审者并非总是严格与被定罪者分开关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拘留中心的医疗服务不足,包括精神保健和必要的专科医疗服务和治疗不足。委员会注意到该国2018年通过了“科学和人道的监狱政策”和“创造机会”监狱就业战略,并于2023年推出了监狱人口社会和就业融合模式,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监狱中有益、教育、娱乐或重返社会活动的资料(第2、第11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当:
(a)继续努力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现象,主要是通过在审判前和审判后采用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东京规则》和《曼谷规则》,并采取紧急措施纠正监狱总体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包括专科医疗保健)方面的任何缺陷,对拘留设施进行必要的改进,使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确保候审囚犯与服刑人员严格分开关押;
(c)继续加强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特别是通过促进教育和娱乐活动以及社会和就业融合方案。
被拘留妇女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女子监狱剥夺自由规则的解释,但关切地注意到女囚犯的具体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解决。委员会赞同其他条约机构在这方面的关切,特别是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物质生活条件差,包括在Vilma Curling封闭改造中心,以及为女囚犯提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毒品犯罪而被监禁的妇女比例很高,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措施(第11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当确保被剥夺自由妇女的特别需求得到满足,并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曼谷规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纠正为女囚犯提供的保健服务的不足。还请缔约国在执行关于毒品的监狱和刑事政策时,考虑到《人权与毒品政策国际准则》。
监狱暴力和拘留期间死亡
1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2022年通过的监狱机构暴力受害者登记、交流和全面照料制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关于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羁押中死亡事件调查结果的全部资料。委员会还对监狱技术和安全人员短缺带来的风险表示关切――缔约国代表团在与委员会对话时承认了这一风险,并赞赏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了在2024年创造至少200个监狱官员职位的计划(第2、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当:
(a)继续执行监狱机构暴力受害者登记、交流和全面照料制度,并向委员会报告其影响,包括防止自杀和自残战略和方案的影响,并为执行该制度划拨足够的资源;
(b)在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并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的死亡案件;
(c)汇总并公布关于羁押期间死亡案件及其原因的详细信息;
(d)雇用和培训足够数量的监狱官员,以改善安全,减少暴力,并确保囚犯得到适当待遇。
少年司法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哥斯达黎加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儿童被审前拘留长达三个月,而且还可以延长(《少年刑事司法法》第58和第59条)。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对儿童权利委员会报告的关于虐待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指控,并有效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Zurquí少年培训中心的物质条件恶化,对囚犯接受的照料和重返社会方案造成了负面影响(第11条)。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确保充分适用少年司法标准;
(b)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得到体面的待遇,并确保少年培训中心维持适当的拘留条件;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暴力侵害或虐待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案件都得到独立机构的及时和公正调查;
(d)确保将审前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尽可能采用替代措施(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3条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第2、第17和第18条)。
国家防范机制
22.委员会注意到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机制在报告所述期间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了多次监督考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机制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特别是专业人员,无法充分执行其任务(第2和第11条)。
23.缔约国应当:
(a)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求,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合格人员在所有类型的剥夺自由场所有效开展工作;
(b)确保根据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通过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有效跟进和执行国家防范机制在监测活动中提出的建议。
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
24.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2008年至2018年期间,有5,508起关于滥用职权的刑事案件立案,2008年至2022年期间登记了16起酷刑申诉(检察官办公室处理了14起酷刑案件),定罪的寥寥无几。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酷刑行为可能会作为滥用职权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施加的处罚不会考虑到这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者也无法获得适当的补救。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被剥夺自由者可用的提出申诉或举报事件的机制,但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有哪些措施保护据称受害者及其家人免遭可能的报复(第2、第11-13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当:
(a)确保对所有酷刑或虐待投诉展开及时和公正的调查,确保据称施害者受到适当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保证为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适当补救;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应依职权展开调查;
(c)确保在酷刑和/或虐待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立即停职,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指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并确保申诉人得到保护,不遭受任何报复风险;
(d)确保司法官员继续接受必要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确定适用于酷刑或虐待案件的刑事罪;
(e)收集并公布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统计数据。
补救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的补救和赔偿措施,以及实际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第14条)。
27.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酷刑受害者都能够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以及获得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缔约国还应确保持续监测和评估酷刑受害者康复方案的有效性,并收集关于受害者人数及其具体康复需求的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捐款。
培训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为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公职人员开展了人权培训,并为监狱医务人员举办了关于发现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培训日。然而,委员会注意到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发现法医和照料被剥夺自由者的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评估存在缺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评估现有公职人员培训方案有效性的信息有限(第10条)。
29.缔约国应当:
(a)确保对据称酷刑受害者进行的所有身体和心理评估符合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所载原则、程序和准则;
(b)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熟知《公约》条款,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条款,并接受专门培训,能够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和记录酷刑案件;
(c)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关于培训方案对缔约国酷刑和虐待发生率影响的评估结果。
不推回
30.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面临的与移民有关的挑战――根据代表团提供的数据,平均每天有6,000人过境,并认识到这一情况对负责该问题的国家机构的影响。因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应对近年来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数增加所做的努力,并承认缔约国对这一领域国际合作的贡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最近根据2022年第43810号行政法令对庇护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提交庇护申请的期限为进入缔约国领土之日起30天内;引入了“安全第三国”的概念,这意味着庇护申请自动不予受理;建立了处理被认为证据不足的申请的新程序;并对寻求庇护者的工作权施加了限制。这一改革,加上难以获得法律咨询以及申请处理时间长,似乎阻碍了庇护程序的使用,增加了未经正当程序被推回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中强调,最高法院宪法法庭于2023年9月宣布根据上述法令进行的改革违宪,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细节;
(b)有资料指出,处理在边境提交的庇护申请的机制缺乏透明度,决定是否将申请移交中央主管当局的专业移民警察拥有高度酌处权,法律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c)有报道称,有寻求庇护者在胡安·圣玛丽亚国际机场边检站被扣留长达52天,且条件恶劣,可能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编写此类拘留设施使用守则的信息;
(d)缺乏完整信息,说明对等待驱逐出境的外国国民实施的行政拘留措施、这类措施的最长期限以及该国孤身移民儿童人数(第2、第3、第12、第13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当:
(a)确保任何人不得被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和可预见风险的另一个国家,并提供关于2022年第43810号行政令全部或部分违宪的判决的准确信息;
(b)确保缔约国领土上或管辖下的所有人,包括在机场和其他过境点被扣留的人,能够有效利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c)确保寻求庇护者有机会使其案件得到单独审查,并享有不被推回和集体遣返的程序保护;
(d)确保制定防止推回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并就驱逐程序中的推回申诉提供有效补救,包括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对驳回的申诉进行复审,尤其是上诉中驳回的推回申诉;
(e)根据国际标准,促进对边境站移民官员的培训;
(f)加强在边境迅速识别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中的酷刑和贩运受害者的机制;
(g)确保所有拘留或拘禁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场所有适当的拘留条件和体面的待遇,采取行政措施,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胡安·圣玛丽亚国际机场的空间使用,并确保提供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
贩运人口
3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打击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即时反应小组所做的工作、缔结的旨在促进移民工人安全流动的两国协定以及防止贩运的情报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报告强调在识别贩运受害者,特别是移民中的贩运受害者方面存在缺陷,以及贩运案件在弱势群体中发生率较高,包括土著人民、非洲裔人后裔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相对于贩运问题在该国的发生率,调查和起诉的贩运案件数量非常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由于自2020年以来实施财政紧缩措施,为预防贩运和受害者支助方案划拨的预算有所下降(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当:
(a)继续努力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并确保为实施预防和受害者支助方案划拨充足的资金;
(b)确保彻底调查贩运人口案件,起诉据称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和康复;
(c)通过提供关于识别潜在贩运受害者的强制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能力建设;
(d)采取有效机制,识别和转介可能被安置在非正常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拘留中心的贩运受害者。
性别暴力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2021年修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和《刑法》取得了进展,采取了打击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其他积极措施,在报告所述期间对涉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犯罪的定罪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仍然很高,按照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在2022年,这些罪行是逮捕的第二大常见原因,表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第2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当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或承担缔约国在《公约》之下国际责任的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起诉被指控的施暴者,如被判有罪则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还应继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和宣传活动,以促进现有的报告机制。
仇外攻击和其他仇恨犯罪
36.委员会对报告所述期间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仇外攻击和其他仇恨犯罪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缔约国根据《刑法》对此类罪行处以更严厉的刑罚,采取了其他行政措施,并采取提高认识举措以减轻这些行为的影响(第16条)。
37.鉴于缔约国在上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时所作的承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消除仇外攻击和其他仇恨犯罪。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及时调查、起诉和惩罚施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补救。
暴力侵害土著人民、人权维护者和环境活动家
3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在报告所述期间,土著人民、人权维护者和环境活动家的生命和人身完整性受到骚扰和攻击。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述了缔约国在该领域所做的努力,包括实施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以及起诉土著领袖JehryRivera谋杀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各种消息来源,其他袭击和谋杀案件,包括2019年袭击和谋杀土著领袖SergioRojas的案件,据称已被驳回或仍然没有结果(第16条)。
39.缔约国应当继续促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暴力并保护土著人民、人权维护者和环境活动家的生命和人身完整性。
堕胎
40.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刑法》第121条的关切和建议,该条不允许在强奸、乱伦或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合法堕胎。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说,通过了与《刑法》第121条有关的医疗程序的技术标准,还采取了其他措施,以提高医务人员在这方面的认识并对他们进行培训(第2和第16条)。
41.请缔约国考虑是否可能修订《刑法》第121条,将以下情况下的自愿终止妊娠合法化:完成整个妊娠过程可能给妇女带来巨大痛苦,怀孕系强奸或乱伦所致,胎儿有严重缺陷或无法存活。缔约国还应确保怀孕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堕胎服务和堕胎后护理。
后续程序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1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审前拘留、拘留条件、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不推回(见上文第13、第15(a)、第25(a)和第31(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3.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4.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1月24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