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第61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日本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日本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 JPN/4,CEDAW/C/JPN/5;CEDAW/PSWG/2003/II/CRP.1/Add.3和CEDAW/PSWG/2003/II/CRP.2/Add.2)

1.应主席邀请,Asada女士、Bando女士、Kaji女士和Hatakeyama女士(日本)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宣布,作为日本国民,Saiga女士不参加委员会对报告的讨论。

3.Bando女士(日本)说,2001年1月,日本将政府省厅数量由24个减至13个。在内阁办公室内成立了两性平等事务局,以规划和协调政府的两性平等政策,另还成立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作为大臣们和有识之士讨论问题的论坛,并授权其监督此类政策的执行。理事会由内阁官房长官任主席,此外,他还被任命为两性平等事务国务大臣。经过加强的国家机器使得政策有可能在首相的有力领导下得到执行。因此,尽管政府正在缩减规模,但是两性平等事务局却提高了级别,并且在政府中发挥核心作用。

4.1999年通过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公民的责任。自此以后,历届内阁都称这样一个社会是21世纪需要最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 2000年内阁批准的《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包括了以2010年为目标的长期政策和原则,以及在2005年前需采取的具体措施;这项计划还反映了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截止到2003年6月,日本47个县中已有42个颁布了两性平等法令。

5.2001年4月通过了《防止配偶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根据该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家庭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中心由各县负责运作,经费从税收收入中支出,平均每月为3 000人提供临时庇护和咨询。非政府组织也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

6.法院签发了禁止接近令及迁出令;后者禁止犯法者进入其与受害者共有的住宅。每个月大约要签发100份这样的命令。我们曾对4 500名20岁及20岁以上的男女进行过调查,有五分之一的妇女声称曾遭到过配偶的肉体、心理和性方面的虐待,有二十分之一的妇女表示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日本政府一直在努力提高民众对援助受害者的认识,散发小册子,建立网站,举办专题报告会,并在媒体上刊登广告,所有这些活动都使用了消除对妇女暴力的专用标志。目前正在考虑扩大保护令的范围,以便将前配偶和子女也包括进来,并将迁出令的期限由原先的两周延长至一个月。1999年5月通过的《惩罚涉嫌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行为及保护儿童法》和2000年5月颁布的《禁止跟踪行为和援助受害者法》为暴力受害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7.1997年修订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减少了普遍存在的仅聘用男性或女性的现象,但是在工资和管理职位上的两性差距一直存在。全国47个县都已成立了类似于“促进积极行动理事会”这样的组织,理事会制定的建议正在广为传播。一个研究小组报称,存在工资差距(妇女的工资平均为男子平均工资的66.5%)的主要原因是男女在工作中的地位不同以及妇女工作时间较短。基于那些调查结果,日本政府发布了劳动和管理指导意见。平等就业机会政策专家小组正在积极工作,以便就间接歧视的定义达成共识,并将在2004年发布一份报告。

8.许多核心职能正在被非全日制工人接管。此类工人中有70%以上为妇女,她们的人数在不断上升;40%的工作妇女从事此类工作,她们的工资约为全日制工人的70%左右。日本政府正准备根据一个理事会起草的报告修订现行指导意见,使全日制雇员和非全日制雇员享有同等待遇,该理事会的成员包括劳动、管理和公众这三方面的代表。

9.2001年修订的《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法》禁止雇主因雇员休育儿假而对其进行处罚。在2001年7月,内阁制定了兼顾工作与家庭政策,包括用三年时间在日托中心增加150 000个位置,并在孩子出生后给予父亲5天育儿假。

10.三分之二的日本妇女在生孩子后不再工作。产生这种现象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存在一种阻碍她们休育儿假的氛围,管理上不够灵活,孩子进入日托中心需等很长时间,父亲无力参与照看孩子,还有认为母亲最适合抚育子女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其结果是日本的出生率迅速下滑。在支持培养下一代立即行动计划中,日本政府定下了这样一目标:将休育儿假的男性比例由原先的不到1%提高到10%,将休育儿假的妇女比例由原先的58%提高到80%。关于支持培养下一代措施的法律草案预定将在近期通过,该法律草案要求地方政府和法人团体承担起制定和执行十年行动计划的义务。鉴于离婚越来越多,2002年对《无父亲家庭和寡妇福利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子女抚养、就业、经济支助和教育补贴等方面的措施。

11.《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在“妇女权力指数”(GEM)方面将日本排在66国名单中的第32位。在促进妇女更多参与决策进程的努力中,日本政府发布并执行了在公职部门增加聘用和晋升妇女的指导意见。1996年曾定下了到2000年确保妇女在全国咨询理事会中占20%席位的目标,这个目标现已达成,目前又确定了30%的新目标;截止到2002年9月,在全国咨询理事会中的妇女已占到了25%。然而,在政府和私营部门的管理岗位上,妇女仅占8.9%。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建议,到2020年,在所有社会部门的领导岗位上妇女至少应占30%;这个算不上宏大的目标在日本被批评为过于雄心勃勃。此外,理事会还就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以及在休完产假和育儿假后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作为对缺乏女性榜样的补偿,有关方面正在努力工作,争取在2004年3月前建成连接工商界、大学、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信息网络。

12.为了改变男女角色问题上的陈腐观念,日本政府通过报刊杂志和网站展开宣传。在1997年的调查中,有37.8%的回答者表示不同意丈夫主外妻子主内的看法;2002年的调查显示,这个比例上升了10%。最近,政府就消除官方出版物中有关性别的定型观念发布了指导意见,该意见已下发政府各部门和法院,并刊登在因特网上。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下设的一个委员会发表了旨在确保税收、社会保障和就业体系对男女一视同仁的意见,这导致在本财政年度开始对税收进行改革。 

13.作为90年代官方发展援助(ODA)的最大捐助国,日本通过双边方式和国际组织给发展中世界的妇女提供支助。1995年提出的“妇女参与发展”倡议,将重点放在了妇女教育、卫生及经济和社会活动上。大约有10%的日本官方发展援助专门用于促进两性平等项目。

14.日本的发展项目缩小了危地马拉男童与女童之间的入学差距,为阿富汗建立了母婴医院,在日本的大学培训了女教师,通过保障人类安全信托基金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供了捐款。苏丹政府和日本政府将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举办残害女性生殖器官问题研讨会。目前正在审议《日本官方发展援助章程修正案》,如果通过的话,该修正案将使性别观点在官方发展援助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 2002年建立的妇女与发展议会联盟的成员来自执政党和反对党。

15.考虑到委员会对日本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日本政府正在同相关部门和原籍国大使馆交流情况,以制止贩卖人口。日本政府通过保障人类安全信托基金,给柬埔寨和越南的制止贩卖人口计划提供支助,并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于2001年12月主办了第二届反对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大会,于2003年2月主办了贩卖儿童问题国际讨论会。2002年8月,日本会同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以及联合国亚洲和远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日本为其提供了所有运作费用),举办了一期国际研讨会,以促进各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日本国会已于2003年5月通过了日本对该公约的批准。

16.日本已于2003年6月同意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订案。正如委员会对第三次报告的结论意见所示,非政府组织参与了第五次报告的起草工作;日本政府将继续加强其与公民社会代表的伙伴关系。

17.主席说,日本政府承诺将与公民社会协同努力,日本非政府组织的多名代表出席会议,这使她感到非常满意。她还对委员会前成员Akamatsu女士表示了欢迎。她很高兴听到日本政府同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订案,并希望日本政府也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8.Šimonović女士就日本及时提交了第五次报告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报告的起草工作向代表团表示祝贺。报告中包含有丰富的统计数据,她对此表示欢迎;然而,有关少数群体妇女的统计资料再多一些就好了。

19.日本在北京会议上表现得非常积极。因此,如果能收到有关日本政府落实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的补充情况,包括消除性别歧视的具体目标,她将不胜感激。她想知道日本国会是否通过了第五次报告,另外国会是否将讨论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代表团还应该就日本政府为在其工作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所采取的政策做出解释。

20.第五次报告指出,日本政府正在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因为担心会损害司法系统的独立性而迟迟没有批准这份文件。然而,委员会并不是司法机构;另外,目前已经有7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这证明许多缔约国并没有日方的那种担心。

21.Achmad女士问道,日本政府是否已确定了法律改革以及废止或修订涉及歧视妇女的一切法律的时间表。她希望知道,提交日本国会的《保护人权法案》是否还在讨论之中。此外,她还问到这项法案是如何起草的,因为她的印象是,该法案缺少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条款。法案提议成立的人权委员会将隶属法务省。她担心,该人权委员会不能完全独立,不能完全独立就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因为侵犯人权者常常是国家权力机构,主要是警察和移民官员。

22.FerrerGómez女士说,她的问题集中在1999年6月23日通过的《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和《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所规定的相关原则上。委员会对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CEDAW/PSWG/2003/II/CRP.2/Add.2和CEDAW/PSWG/2003/II/ CRP.1/Add.3,问题5)要求介绍日本政府为鼓励更多的城市制定促进两性平等计划采取了哪些步骤;她想知道除了出版《制订城市促进两性平等计划指南》之外还采取了或计划采取哪些行动。

23.像Šimonović女士一样,她也要求进一步了解日本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的情况,这些人由于性别和种族或民族的原因,最有可能受到双重歧视。她问道,《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和《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是否涵盖了这个群体,日本是否为少数群体妇女制定了经济社会指标以及是否收集了她们遭受暴力侵犯的相关数据。此外,她还想知道,父母一方为日裔、另一方非日裔的子女的在日居住权是否得到保护,特别是在日裔一方不承认这个子女的情况下。

24.Gnacadja女士问道,日本的任何一部法律,如《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或《防止配偶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都像《公约》第1条那样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给出了定义。她还想知道,日本《宪法》如何表达对于平等的保证,因为法官似乎常常维护那些歧视妇女的、从逻辑上理应被视为违反宪法保证的法律条款。

25.日本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描述了2000年12月通过的《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然而,第四次定期报告已经提到过1996年12月通过的《2000年促进两性平等计划:2000年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国家行动计划》。她想知道这两个计划是否已经完成。

26.她注意到,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和两性平等事务局的职责似乎是负责讨论和监督政策。因此,她希望知道谁负责实际执行《公约》。

27.她指出,法务省的人权机构和法律援助协会是通过调查来捍卫妇女的人权,但是,她希望知道根据这些机构的调查结果都采取了哪些行动。她点名要求了解《努力争取顺利执行防止配偶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报告的详细情况,这份报告是由对妇女暴力问题专门委员会编写的。

28.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承认日本在实现男女机会平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公约》第2条指出,缔约国同意立即采取行动,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禁止歧视,她想知道日本在考虑立法行动、特别是在讨论对妇女的间接歧视问题上为什么花了那么长时间,《公约》第1条对歧视的定义已涵盖了这个问题。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采用双轨制是歧视妇女的根源。

29.日本政府似乎过于重视社会共识了。如果将信息按年龄段进行整理,可以看到更加真实的日本两性平等情况。她希望在今后的报告中看到此类信息的统计方式:年轻妇女可能更重视平等和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

30.日本政府对《公约》第4条规定的临时性特别措施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她对此表示关注,并强调指出,直接援引《公约》的语言(“临时性特别措施”)较之使用“积极行动”一词,前者的涵义更加明确。她询问,日本政府是否讨论过对工商界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因为以前的统计资料显示,如不采取此类措施,工商界在执行促进平等措施的速度必然缓慢。

31.她认为让人担心的是,作为《基本法》的支柱的两性平等社会原则包括了对于社会制度或做法的思考,因为《公约》意在改变、而非巩固既定做法。

32.最后,她要求日本政府重新考虑是否要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的目的不是降低司法系统的独立性,而是帮助司法系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33.GonzálezMartínez女士说,日本提供的材料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很高,对所完成的工作以及将面临的挑战都一一做了说明,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她希望对情况再做一些补充。例如,从对第4个问题的答复中看不出是否已任命了监察员。另外,日本对第8和第9个问题的答复表明,婚姻强奸已被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她想知道,为什么乱伦没有被定为刑事犯罪,并希望日本政府能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34.Khan女士注意到,形成两性平等社会的原则包括对社会制度或做法的考虑,她说日本社会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似乎非常僵化,她想知道日本为提高决策者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认识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些政治家对这个问题出言嘲讽,她问道,对此是否有什么反应。

35.她还希望了解有关促进两性平等行动的预算及行动时间表的详细情况,她想知道日本政府是否打算为增加决策岗位上的妇女人数而采取纠正歧视的措施。

36.Bando女士(日本)说,致力于促进日本两性平等事业的那些人与委员会一样对于日本社会对共识的重视和变革速度缓慢感到失望。然而,无可否认的是,自18年前批准《公约》以来,还是取得了一些进步。比如,通过了促进机会平等和打击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儿童色情行为的立法,但是,修订立法显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法律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改变社会现实。

37.她谈到作为《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支柱的五项原则(尊重男女人权、考虑社会制度或做法、共同参与政策的规划或通过、管理家庭生活和其他活动、以及国际合作)。她说,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和两性平等事务局正通过调查效果专门委员会来审查社会制度和做法。日本的传统模式是男人挣钱养家,妇女操持家务,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当前工作场所的做法是对这种传统模式的反应。尽管税收和养老金计算均以个人为单位,但税收制度和养老金制度过于注重家庭整体情况,使得税收、社会保障和工作场所的做法体现不出性别差异。调查效果专门委员会的研究结果不会带来立竿见影的变化,但这些研究结果代表了主流方向,这首先会影响到政府,而后会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产生普遍影响。

38.在谈到两性平等事务局的规模和资源时,她说,该局有40名工作人员,每年的预算为8亿日元,只算得上是小型机构,但该局是促进两性平等工作的核心,这项工作涉及广泛,涵盖了政府所有各部,年预算达到9万亿日元。

39.对两性平等措施的宣传确实招致了某些政治人物的冷嘲热讽,但是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已注意到了这些鄙薄的言词,并且没有忽视它们。此外,还为司法系统和警方人员(特别是负责处理剥削或暴力受害者的那些工作人员)开设了提高性别认识的培训课。

40.关于临时性特别措施,她说,日本政府目前还不同意为招聘工作普遍设置数字比例目标,仅仅为全国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了女性成员比例应达到20%的目标上。这一目标是在1996年制定的,到2000年已经完成,现已制定了到2005年达到30%的新目标。将建立一个数据库来监督进展情况。已经颁布了国家女公务员聘用和提升指导意见,以便于政府各部制定聘用和提升计划。环境省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表现显得尤为积极,但其他省厅的目标要相对低一些。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希望,到2020年,妇女在社会所有部门的领导岗位上能占到30%。这个目标看起来算不上雄心勃勃,但制定数字目标本身就是一种成就,在日本,有些人就批评这个数字过于雄心勃勃了。

41.至于任命监察员一事,她说,据她所知,许多国家都赞成设立这一个负责处理歧视申诉的职位。相比之下,日本拥有法律事务、地方法律事务局和4 000至5 000名人权志愿者,这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应该向这些机构和志愿者宣传两性平等观念,监督和处理申诉专门委员会已为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建议。委员会可能再次认为日本的行动速度太慢了。必须考虑到,监察员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工作进展顺利,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居民还不足700万,但日本人口达到1.2亿。此外,侵犯人权的事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与单枪匹马的监察员相比,志愿者经过更加完备的训练,能有效地处理此类事件。

42.《人权保护法案》将给法律事务局和地方法律事务局提供处理歧视问题的最有效手段,这个法案列入待定立法名单已有一段时间了。遗憾的是,国会仍在审议这项法案。法务省将对拟建的人权委员会负责,这纯粹是一种行政措施:实际上,委员会基本是独立的。

43.日本政府对于少数群体的妇女状况了解得不是很详细。监督和处理申诉专门委员会将进行一次性别调查,但不会单独研究少数群体的妇女状况。

44.《宪法》第14条明确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以种族、信念、性别、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为由对人加以歧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和反对歧视的其他多种法律文书都是依据这一原则制定的。另一方面,国会对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是否会对司法系统的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提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她说不准日本会在何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5.关于自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和“2000年妇女”大会特别会议闭幕以来取得的进步,在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报告中已作了充分阐述,重点介绍了为提高妇女地位进行的国家机构改进以及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以促进两性平等,打击恶意跟踪、对配偶施暴和儿童色情行为。对配偶的强奸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对乱伦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因为乱伦犯罪归由其他法律处置。

46.日本的大城市必定能制定各自的地方法令,但较小的城镇和乡村就很难做到了。然而,在当地居民的积极合作下,较小的社区还是有望找到涉及性别问题的解决办法。中央政府不能直接指示各城市应该采取什么行动,但可以为政策和活动提供指导。厚生劳动省通过地区和地方劳动局履行其防止工作场所歧视的责任。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及其下属的监督和处理申诉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性别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整体监督。

47.日本政府在间接歧视问题上行动迟缓,这是因为日本法律多年来没有对间接歧视做出定义。现已成立了一个负责相关定义工作的研究小组。依照传统,雇主、工会和公共利益实体通常是以谋求共识的方式达成协议,这对于非全日制工人要求平等待遇是一个重大挑战。她不想知道《人权保护法案》何时能成为法律,因为国会还在审议这项法案。然而,《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已将目标定为2005年。日本政府关注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帮助,并且不应受到二次伤害。因此,一定要确保相关官员能得到适当的培训,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除了家庭暴力之外,对妇女暴力问题专门委员会还负责处理其他形式的暴力,其中包括贩卖人口、性骚扰、卖淫等。《防止配偶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直到一年前才正式生效;目前这部法律仅适用于配偶,但已建议扩大适用范围,将寡妇和前配偶也包括进来。

48.Kaji女士(日本)说,日本政府正在审慎地、认真地研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可能性,特别关于个人能否向委员会等条约机构提交信函以及其他国家已有的先例。关于个人通报制度对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可能产生的影响,日本政府将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

49.《宪法》规定,日本将恪守国际公约。日本政府对此的解释是,这项规定要求日本必须制定相关国内法,使得执行《公约》规定成为日本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然而,对立法做必要的修正是无法一蹴而就的。

50.Asada女士(日本)说,在就业问题上,日本政府正在执行纠正歧视的措施,制度上的性别差距正在缩小,但是,应该采取更加积极、更加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遗留问题,比如关于性别角色的传统定型观念。基于性别角色的就业做法阻碍妇女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雇主自愿执行纠正歧视措施,但也得到了政府的鼓励。三方劳动政策理事会在研究了非全日制工人的情况之后提出了一项消除间接歧视的政策建议,目前正在此基础上制定措施。

51.Hatakeyama女士日本)说,2002年警方的统计资料显示,在1 300名被谋杀者中,妇女占了494人,在11 833名遭到猥亵和强奸的受害者中,有11 582人是妇女。

52.Flinterman先生说,《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同日本一样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这些国家认为,诉诸国际人权申诉程序加强了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并且扩大其在国内诉讼中执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权力。

53.他说,其他一些条约机构对国际人权文书在日本法律中的地位以及法院在办案时极少参照这些国际文书的情况深表关注,他对此也有同感。对于报告国就《公约》条款的自动执行特征所发表的意见以及报告国为使司法系统和法律界普遍熟悉这些条款所做的工作,他表示欢迎。

54.对于“战时慰安妇”问题,日本政府应表明其是否愿意听取受害者和代表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不断申诉。最后,日本代表团称,日本政府正在认真注意日本各少数群体的妇女,他对此表示欢迎。

55.Melander先生同意日本代表团的意见,制定立法不足以改变社会观念,但他指出,立法还是有帮助的,正如确定目标有助于推动妇女参政。报告国还应该进一步考虑建立监察员制度,在人权遭到侵犯时,监察员必须拥有采取行动的实权。此外,日本政府还应该考虑将《公约》对歧视的定义纳入日本法律。

56.Morvai女士回顾说,第五次定期报告(英文本第20页)指出,一项《人权保护法案》已于2002年3月提交国会,目的是为了“对当前人权保护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日本政府承认需要对人权保护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让人感到欣慰,但该法案至今悬而未决,又让人担忧。她要求就以下方面提供详细信息:当前的人权保护体制在哪些方面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涉及到妇女权利方面,以及法案的通过会使该体制在哪些方面得到改善。

57.她要求进一步提供关于法律援助体系在民法案件(特别是歧视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和运作情况以及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利用情况。此外,她还要求提供政府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开支比较数据以及这笔开支中真正让妇女受益的比例。

58.报告第20页还提到了在民事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满足的几项条件。她询问这些条件与刑事案件的条件是否不同,要求就条件的适用情况予以澄清,并指出,预先判断案件的胜算,可能会阻止试验案件的不断出现以及新的审判规程的制定。此外,报告国还应该提供有关法官培训的更多情况,详细说明培训工作是否让法官认识到日本在性别问题上承担的国际义务,其中包括《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她表示支持Flinterman先生关于《任择议定书》和司法系统独立性的发言。

59.近日有媒体在报道中援引东京都知事的话说,妇女在更年期以后继续活着既是一种浪费也是一种罪过,她要求对这一报道予以核实,并指出,如果报道确实无误,非政府组织的行动和正式道歉是不够的,当局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消除公职人员中存在的此类歧视态度。

60.Kwaku女士说,日本政府对《公约》的宣传工作值得赞扬,这个阵容庞大的高级别代表团和关注报告的众多非政府组织就是宣传得力的证明。关于《公约》第2条和第3条,她希望知道,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中有多少名女性委员,现任内阁官房长官(兼任两性平等事务大臣)是男是女,分配给性别工作的预算在国家预算中所占比例是多少,以及这笔经费是否够用。

61.她询问了打击儿童色情问题的法律的当前执行情况。她赞扬了残疾问题长期计划,并询问是否对该计划的成效进行过评估,计划涉及人口的比例以及残疾人中的妇女比例。下次报告还应该介绍少数群体妇女的情况。

62.Shin女士说,尽管日本代表团规模庞大,但遗憾的是内阁官房长官兼大臣未能出席会议。她说,报告没有提供少数群体的情况,统计附件中的信息往往没有涉及问题的实质,她对此深表关注。两性平等事务局只有40名工作人员,与人口规模比起来似乎是少了一点;可以将扩大预算和增加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下定决心解决性别问题的一个标志。委员会其他成员对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表示关注,她对此也有同感,并询问妇女在委员中的比例。

63.让人感到费解的是,对抢劫的判罚(5至15年监禁)要重于对强奸的判罚(2至15年监禁)。此外,为什么贩卖人口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按移民法规予以处理,这一点也需要解释。二战期间遭到性剥削的“慰安妇”已经得到了某些补偿,但她们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她问道,是否计划向这些人做出进一步补偿。

64.Manalo女士说,委员会曾就起诉卖淫者、妓院老板和皮条客以及对那些涉嫌在境外对妇女进行性剥削的日本国民进行处罚的事宜提出问题,但对这些问题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必须做出进一步澄清。此外,她还希望了解“性别中立”一词的定义以及这个词对于《公约》第5条的意义。她希望看到有关加强人权申诉体制的统计资料或其他数据。

65.她希望知道有多少起婚姻强奸案件提交法院审理,以及报告中为什么没有这方面的任何统计资料。在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具体法律颁布之前,下次报告应该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66.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报告几乎没有提及文部省为通过教育消除性别定型观念而开展的工作,而这对于文化变革是十分重要的。她还想知道,是否对媒体中的妇女形象进行过研究,妇女在媒体的地位是决策者、新闻工作者、还是生产者。

67.她问道,适用于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是否涵盖了暴力的所有方面——肉体、性和心理。日本承认其是贩卖妇女的目的地国,但委员会需要更加详细地了解贩卖人口事件和向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措施。

68.Bando女士(日本)说,法院不能直接应用《公约》,除非首先将《公约》纳入国内法。至于对“慰安妇”的补偿问题,日本不会用《公约》追溯60年前的事件。亚洲妇女基金是日本政府为此给出的最高补偿金额。兼任两性平等事务大臣的内阁官房长官在首相不在时要行使首相的职责,此外还负责协调12个省的工作。他担负着许多责任,这使他难以离开日本,但他全力支持两性平等事务局的工作。由他担任主席的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有7名女性成员和5名男性成员,均是学识渊博、经验丰富之士。根据规定,理事会中的男女比例均不得低于40%。增加该局的预算和人员,当然会受到欢迎,但可能性不大,因为当前正在削减政府机构。因此,她希望与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

69.根据1999年的法律,儿童卖淫和色情活动是非法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者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剥削妇女的类似犯罪行为没能进行有效起诉,这的确是事实。对抢劫的处罚重于强奸或许是向早年间贫困时代的倒退,一定要引起公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目前的法律不能直接适用于贩卖人口问题,但可以应用移民和就业法规。日本政府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非政府组织为通常未经起诉就被驱逐的受害者提供了支助和庇护。

70.“性别中立”一词用在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旨在维护丈夫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传统地位;妻子的收入被视为一种补充。低于某一数额的收入是不征税的,这就阻止了妇女最充分地发挥其挣钱的潜力。

71.媒体中的妇女形象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在媒体中,妇女往往被描绘成性或暴力的对象。日本独立的媒体将抵制政府的任何直接干预,但希望媒体能够自律。在印刷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当中,妇女只占10%;在电视业的新闻工作者中,妇女的比例更低。

72.日本有352万残疾人,其中妇女46万人。第一

个残疾人计划的目标已在2001年实现,2003至2012年计划现已付诸实施。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十分重要,将设立自己的秘书处。为确保妇女的人权得到保护,在委员会的五名委员中,女委员不会少于两人,即总数的40%。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