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1106/2021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I.A.(由律师梅伊雷梅·奥穆里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缔约国:瑞士
申诉日期:2021年11月2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4年7月12日
事由:驱逐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如被驱逐至原籍国,将面临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第3、第14和第16条
1.1申诉人I.A.,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90年。申诉人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但被驳回。面对被驱逐回斯里兰卡的风险,申诉人主张,对他的驱逐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的行为。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声明,自1986年12月2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21年11月30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斯里兰卡。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是泰米尔族人。2007年,申诉人遇到一名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的男子。该男子请申诉人帮忙运送包裹、用僧伽罗语填写表格、并为他人安排过夜住宿。申诉人还翻译了出生证明和护照等文件,认为自己在帮助逃亡的泰米尔人。申诉人做这些事时收取了小额费用,直到2008年底与该男子失去联系。
2.22014年4、5月间,申诉人在科伦坡遇到一名男子,该男子接近申诉人称,自己曾在申诉人家住过一次。三周后,三名警察来到申诉人家中将他逮捕,其中一人就是之前接近他的男子。警察把申诉人带至一个陌生处。他们把申诉人关在房间里,其中两名警察对着申诉人脸部殴打数拳,并用冷水喷脸。警察问了申诉人许多问题,并向申诉人表示他们了解申诉人的活动。一名警察试图将一个玻璃瓶插入申诉人的肛门。申诉人反抗并挣脱手臂站了起来,但随后左臂被一根铁棍击中,申诉人因此昏厥。申诉人恢复知觉时,已经身处科伦坡的公立医院,当时他的父母在场。因手臂骨折,申诉人需要接受手术治疗。由于感染,申诉人住院两个半月。申诉人康复后,警察再次试图将他带走,申诉人的父亲交钱才得以阻止。申诉人的父亲安排让儿子于2015年9月在一名偷渡者的帮助下用假护照逃离斯里兰卡。
2.3申诉人于2015年9月27日抵达瑞士并申请庇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5年10月5日、2017年4月6日以及2019年6月13日与申诉人进行了谈话。申诉人宣称,在他逃亡两个月后他的哥哥被安全部队人员带走审问,从此无人见过踪迹――他要么躲了起来,要么已经被安全部队人员绑架拘留或杀害。申诉人的父母也被刑事调查局人员多次造访并被询问申诉人下落。他们受到威胁,并被带到警察局问话。申诉人父母无法忍受持续骚扰,因此搬到另一个区与申诉人的姑姑一起生活。然而,邻居表示,即使在申诉人父母搬走之后,安全部队人员仍继续上门造访。
2.4根据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请瑞士驻斯里兰卡大使馆核实申诉人哥哥的下落,并确认其他家庭成员的地址。根据大使馆2020年5月13日的报告,申诉人父母认为申诉人哥哥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关系密切人士有联系。由于申诉人哥哥能流利地说写僧伽罗语,因此会为他们做一些小事。大约八年半或九年前,申诉人哥哥没有回家,从此失踪。申诉人哥哥失踪后,不断有不明身份人士打听他的下落。申诉人本人受到威胁和殴打,这就是为何申诉人住院三个月。申诉人住院期间,没有人要求去见他。申诉人离开后,一些身份不明人士要求见他。申诉人父母随后搬至申诉人姑姑处一同居住。申诉人父母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住在科伦坡的家中,其他时间则与申诉人姑姑一同居住。申诉人出示的斯里兰卡医疗诊断书证明属实。在2020年6月23日和9月6日的回复中,申诉人的律师代表他提交了对大使馆报告的评论,并否认了其父母提供的信息,认为部分信息不准确。
2.52020年9月1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下令将其遣返斯里兰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的主张前后矛盾,且无任何证据支持。如果申诉人确实于2014年5月在其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被安全部队逮捕,且如果申诉人住院后曾多次接受探视,那么对相关事件的描述应该非常详细并与大使馆调查结果一致。然而,从申诉人父母处获得的信息与申诉人的陈述并不一致。特别是,根据申诉人父母的解释,只有申诉人的哥哥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而申诉人则宣称他的哥哥与该运动并无联系。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注意到,虽然申诉人手臂受的伤可信,但他所称的原因却不可信。
2.62020年12月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在斯里兰卡遭受国家迫害和遭受虐待的指控缺乏可信度。虽然不能排除申诉人在其母国遭受暴力并导致手腕骨折的可能性,但申诉人未能可信地证明这是国家迫害所致。
2.72021年4月12日,申诉人要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审查其2020年9月16日的决定。申诉人出示了一份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的医疗报告,并援引委员会关于酷刑受害者所作陈述的准确性和融贯性的判例。申诉人还提到,他的父亲在联邦行政法院作出裁决后心脏病发作而亡。
2.82021年5月13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申诉人关于重新审议秘书处决定的请求,理由是,在医疗报告中医生仅仅依靠申诉人对心理障碍原因的陈述,而国家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这些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2.92021年7月5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根据文件提出的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迫害风险的主张。然而,法院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未充分阐明申诉人精神健康状况的变化情况,也未阐明这种变化是否对申诉人的返回构成障碍。因此,联邦行政法院受理了上诉,并将此事发回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
2.102021年7月27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再次驳回申诉人关于重新审议有关问题的请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申诉人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并未主张有任何心理问题。相反,在联邦行政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裁决之后,这些问题方才出现。因此,心理和精神问题至少部分可归因于庇护程序进展不利一事。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进一步指出,根据医疗档案,申诉人对家人的担心以及申诉人在父亲死后的内疚感也是其问题的根源。此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在科伦坡长大,可以在该国接受治疗,而且可以在科伦坡获得必须的药物。
2.112021年10月6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法院考虑了一份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的新的医疗报告,认为该报告以申诉人的说法为基础,因此虽然可被视为间接证据,但不能作为迫害指控的证据。此外,法院对申诉人作为酷刑受害者的身份也存在疑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关于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请心理治疗师出具专家意见的证据请求。法院还得出结论认为,从医疗报告中无法推断出健康状况严重恶化。
2.12面对被驱逐回斯里兰卡的风险,申诉人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委托进行了身体和心理检查。2021年11月5日的身体检查表明,申诉人的双前臂骨骨折,与被铁棒等物体击打的情况高度一致。双前臂骨骨折有可能由所述创伤引起,因为几乎没有其他可能原因。右胸、左下腹以及双臂和双腿上的疤痕可能形成于2014年,并无特异性。疤痕来源与被踢情况至少部分一致,但也有许多其他可能原因。专家得出结论认为,整体而言,X光片中左前臂愈合骨折和体检结果与酷刑和虐待指控一致。在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的心理报告中,专家指出,所述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极有可能是所称虐待造成。
申诉
3.1申诉人主张,将他驱逐回斯里兰卡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
3.2申诉人指出,他身患重病。即使他能在斯里兰卡寻求治疗,但在如此接近创伤经历的地方,自己又缺乏信任,他几乎不可能谈论自身的创伤经历,而这恰恰又是成功治疗的必要因素。如果被强迫遣返,申诉人将面对安全部队人员,这不仅很可能会加剧目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再次创伤。因此,很明显,将申诉人驱逐出境对其生命构成了具体的高风险,从而会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6条。
3.3申诉人援引《公约》第14条指出,斯里兰卡没有专门的康复方案和中心,且替代服务机构也无法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必须的服务。即使有康复设施,但由于申诉人在母国的经历以及由此带来的恐惧,他显然无法获得康复所需的安全环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2年5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委员会出示了两份尚未提交庇护部门的专家报告。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未用尽所有国内救济办法,因为申诉人本来可以要求根据新证据重新审查其庇护申请。
4.2关于违反《公约》第14条的指控,缔约国指出,并无证据表明政府官员参与了导致申诉人目前病情的行为。鉴于这种参与是《公约》第1条和第16条所禁止行为的固有属性,因此也是第14条中“受害人”概念的固有属性,所以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能被视为第14条意义上的受害人。因此,第14条不适用于本案,申诉人的主张基于属事理由与《公约》抵触。
4.3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重申瑞士庇护部门提出的理由。缔约国承认斯里兰卡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令人担忧,但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已经在一项参考判决中对这一状况以及遣返后遭受酷刑的风险进行了彻底审查。根据这项判决,并非所有现在或过去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真实或假定联系的被遣返者都一定会面临迫害风险,只有被指控重新挑起种族冲突之人才会面临这种风险。这同样适用于在流亡期间参与政治活动的斯里兰卡国民。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可信地表明自己已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
4.4缔约国指出,在随后的诉讼中,申诉人不再主张如果被驱逐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现实和个人风险,而是强调其健康状况。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均未质疑申诉人在斯里兰卡遭受人身暴力的事实。然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得出结论认为,鉴于申诉人的陈述并不可信,下臂骨折原因肯定与申诉人所述原因不同。缔约国还指出,来文中无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将被斯里兰卡政府视为对该国的威胁。
4.5缔约国随后指出,根据2021年11月5日的医疗报告,申诉人手臂骨折可能是铁棍击打所致,但在该报告中,专家未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说明击打的确切情况。其他疤痕同样如此。专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疤痕也可能出于其他原因。缔约国认为,在国内当局一再认定申诉人所称迫害指控并不可信的情况下,根据各种信息来源,法医研究所的专家意见并未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新信息,说明申诉人所称伤害及疤痕原因。
4.6关于2021年11月16日的专家意见,虽然该意见因依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出具而具有更大的科学证明价值,但缔约国指出,专家意见由申诉人本人委托做出且该心理学专家也是申诉人的心理治疗师,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客观专家的角色与被评估者治疗师的角色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在评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时,必须考虑到这一无法解决的冲突。
4.7除对心理评估持保留意见外,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所指心理障碍在庇护程序进行时已为国内当局所知,并在庇护程序中得到了审查。因此,2021年11月16日的专家意见并未提出任何新的基本要素。专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所报和调查期间所观察心理症状以及这些症状的诱发原因,与所诉斯里兰卡安全部队虐待行为高度相符。专家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极可能由申诉人所称虐待造成。然而,专家未解释为何得出这一结论以及为何以极大把握排除其他可能性。因此,缔约国认为,2021年11月16日的专家报告不能证明斯里兰卡安全部队人员实施酷刑的指控。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3年9月11日,申诉人提交评论,反驳了缔约国的观点。关于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不予受理的抗辩,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能认识到专家意见或专家意见所载解释并非支持新指控的新事实或新证据,而是支持其酷刑和虐待指控以及对再次遭受迫害的恐惧的补充证据。新的专家报告对于评估是否侵犯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的康复权具有重要意义。申诉人还认为,并无证据证明负责2021年11月16日专家报告的专家未客观评估情况。
5.2关于瑞士当局在瑞士驻斯里兰卡大使馆调查后发现的不一致之处,申诉人宣称,他的父母并不信任大使馆工作人员,为了保护他而未说出真相。随后,申诉人再次提到斯里兰卡的人权状况并认为,由于斯里兰卡当局怀疑他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且反对当局,而且鉴于安全部队人员一再询问他的下落,他一旦被遣返,将面临虐待风险,而这将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救济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对申诉人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救济办法提出异议,因为申诉人并未要求重新审查其案件,以便国家主管当局对其在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提供的两份新的专家报告进行评估。缔约国还声称,就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所提出的主张而言,申诉人不具有受害人身份,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政府官员参与了申诉人所称的虐待行为。
6.3首先,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表明其所陈述事实属于《公约》第14条及第16条范围内的单独问题。鉴于没有得到进一步解释,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方面未得到充分证实。
6.4随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认为两份新的专家意见并非支持新指控的新事实或新证据,而是支持其最初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补充证据。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一系列事实已经过缔约国当局审查,而且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些事实得到了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之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依据第3条提出的主张。
6.5此外,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提供充分资料说明若被遣返斯里兰卡将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从而证实了其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布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遣返回斯里兰卡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斯里兰卡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面临针对个人、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人被遣返到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此外,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目前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7.4委员会援引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评估酷刑风险时,不能仅凭理论或怀疑。虽然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但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证明其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同时,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而是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有权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斯里兰卡的人权状况、他的泰米尔族裔身份以及他不在该国的情况,被认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的他将面临遭受拘留、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曾遭到拘留、审讯及虐待且斯里兰卡当局从那时起便一直在找他。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为支持其主张而提供的资料中,既有已经提交给瑞士当局的资料,也有在联邦行政法院最终驳回其庇护申请之后仅提交给委员会、因而在庇护程序期间未提交给缔约国当局的资料。
7.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及庇护主管部门在申诉人陈述中发现自相矛盾之处,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可信地表明自己已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委员会注意到,瑞士当局通过瑞士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等途径对申诉人为支持其庇护申请而提出的指控进行了适当审查,指出了其中的不一致之处,并对其可信度表示怀疑。
7.7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申诉人宣称其在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被捕,而申诉人父母从未宣称其曾被捕。随后,申诉人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宣称,其哥哥在其逃亡两个月后被捕,从此无人见过踪迹;而申诉人父母则向瑞士大使馆宣称,申诉人哥哥大约在八、九年前失踪。申诉人还提到,自己在住院期间曾几次接受斯里兰卡官员探视;而申诉人父母则宣称,申诉人在住院期间,无人要求与其见面。最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根据申诉人父母的解释,只有申诉人哥哥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而申诉人则宣称其哥哥与该运动并无任何联系。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并未对不一致之处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7.8委员会还注意到,瑞士当局并未质疑申诉人所称在斯里兰卡遭受暴力并导致前臂骨折的指控。然而,对于申诉人所称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活动导致其受斯里兰卡当局迫害且所受创伤由国家机构人员造成的主张,瑞士当局提出异议。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并未出示任何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7.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对申诉人进行检查后,专家提交了两份意见。然而,委员会指出,身体检查报告和心理检查报告这两份报告由申诉人所委托,且发生在联邦行政法院驳回其复审上诉之后,因此在庇护程序中并未提交给缔约国当局。委员会还指出,在普通程序中,申诉人并未提及任何心理问题,也未出示任何医疗报告。申诉人只是为支持特别复审诉讼才出具一份医疗报告,以证明其在庇护申请最终被驳回近两个月后开始接受精神病治疗。关于为何不在庇护程序期间、而在复审诉讼最终决定之后才选择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委托进行检查以支持其指控,申诉人并未提供解释。
7.10关于斯里兰卡人权状况恶化的说法,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原籍国所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本身并不足以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在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以及申请复审期间有充分机会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申诉相关的支持证据和详细信息。然而,根据已提供证据,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申诉人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即使接受申诉人曾遭受酷刑和虐待之主张――申诉人声称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的身体和心理检查证实了这一点――委员会回顾到,问题在于现在申诉人一旦被强制遣返斯里兰卡后是否仍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指出,根据其判例,通常应由申诉人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
7.11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可信资料表明斯里兰卡当局目前对他仍感兴趣。从这一意义而言,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并未向瑞士庇护部门证明其所称遭受暴力源自国家机构人员干预,也未证明斯里兰卡当局目前正在搜捕他。申诉人也未能证明家人目前因其过往活动而受到迫害。
8.基于上述情况并参照所掌握材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他驱逐至原籍国会使他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风险。
9.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并不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