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保加利亚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762次和第2763次会议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2月2日举行的第27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执行《公约》,包括对以下法令和法规作出修正:《儿童保护法》(2020年)、《家庭津贴法》(2016年至2023年)、《学前和学校教育法》(2020年)、《劳动法》(2022年)、《家庭法》(2023年)、《防止家庭暴力法》(2023年)、《刑事诉讼法》(2023年)、《保加利亚共和国外国人法》、《庇护和难民法》(2020年)、《犯罪受害者支助和经济赔偿法》;通过了《2019年社会服务法》、《2018年残疾人法》、《2018年个人援助法》、《2024-2030年国家儿童战略》、《执行关于建立欧洲儿童保障的第2021/1004号理事会建议(欧盟)的行动计划》(到2030年)、《防止暴力和侵害儿童国家方案》(2023-2026年)、《国家减贫和促进社会包容战略》(到2030年)、《残疾人国家战略》(2021-2030)、《国家青年战略》(2021-2030年),以及题为“保加利亚共和国儿童去机构化愿景”的国家战略实施更新行动计划(2016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下列领域的建议:不歧视(第17段),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第26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教育(第39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1段),儿童司法(第46段)。对于这些领域,须采取紧急措施。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旨在实现所有17项涉及儿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家立法与《公约》完全一致,并处理任何不一致之处;
(b)确保在新立法或立法修正案的初步影响评估方面切实执行《规范性法规法》,并为任何拟议的政策、监管、预算、国际合作或其他与儿童有关的行政决定制定强制性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24-2030年国家儿童战略》(草案)的信息,但仍对该战略的通过缺乏进展深感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和行动计划,该政策和行动计划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列出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
(b)为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执行和监测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包括为此建立问责机制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c)在影响到儿童的领域实施系统性改革,这些领域有:暴力、儿童司法、生殖健康以及处境不利儿童――包括罗姆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保护等。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保护局和国家儿童保护理事会负责协调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建议缔约国赋予这些实体以足够的权力,向其提供充足的资源,并为其规定明确的任务,以协调各部门和各级执行《公约》方面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对包括教育和卫生在内的与儿童相关部门的预算拨款有所增加,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具有儿童权利视角的预算编制程序,该程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拨款,并且在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使用和监测方面制定具体指标,建立跟踪系统;
(b)建立机制,以便对为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以及此种资源的效力和公平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
(c)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包括确保地方一级预算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性,使民间社会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这项工作。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儿童信息系统,以便对儿童状况进行充分的监测和分析,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资源并采用儿童权利监测框架,使儿童数据的监测和分析系统化;
(b)确保收集的数据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c)改进关于童婚、暴力侵害儿童、儿童精神健康、童工、儿童司法以及处境不利儿童――包括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受到替代照料的儿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状况的数据的收集、质量和分析;
(d)确保相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共享统计数据,并确保相关数据用于儿童权利政策和项目的制定和评估;
(e)在这方面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其他相关实体合作。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利用:(一)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场所的保密、关爱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关于接受咨询和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
(b)提高儿童对他们有权在现有机制之下提出申诉的认识;
(c)确保在关爱儿童的司法程序、儿童权利和《公约》方面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司法系统中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划拨给监察员办公室儿童权利局的资源,以确保该局拥有充足和可持续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使其能够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执行任务。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对公众开展的儿童权利宣传活动;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从事公共行政、教育、社会工作、执法、移民和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都能有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强制性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决策者中的反人权言论以及不赞成民间社会参与儿童权利事务的意见增多,建议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儿童组织和儿童人权维护者更多地参与儿童权利事务以及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方案和立法的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2019–2023年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影响,以便为制定包括专门涉及儿童权利的活动的新战略提供信息;
(b)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承担起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方面的法律责任;
(c)要求公司评估其经营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就此种影响征求意见,向公众充分披露此种影响,并对公司处理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就这些计划征求意见,同时向公众充分披露这些计划。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在防止歧视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常设工作组来处理对儿童的歧视问题,但仍然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对罗姆儿童、少数民族儿童、残疾儿童和其他处境不利儿童群体的歧视难以消除。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特别是对罗姆儿童、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寄宿照料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移民儿童的歧视;
(b)确保罗姆儿童和偏远地区儿童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接受适足教育,获得适足住房并达到适足的生活水平;
(c)考虑制定规程,以防止和谴责公职人员和政界人士的仇恨言论,并对种族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事件进行调查;
(d)加强防止歧视委员会的能力,包括为此提高其影响力并扩大其工作范围,以期处理歧视儿童的案件,并审议儿童提出的指称,不论这种指称是否在成人代表协助下提出;
(e)确保因种族背景、族裔、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歧视、欺凌或骚扰的儿童得到保护和支持,包括为此采取有针对性的反欺凌措施;
(f)消除对难民和移民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成见,宣传他们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
(g)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评估旨在打击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的现行措施,以评判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对其作出修订。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专业人员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能力不足,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始终在所有影响儿童的政策、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得到适用,包括在照料安置、家庭暴力、父母纠纷、监护、贩运儿童、儿童司法以及移民和庇护程序方面得到适用;
(b)通过系统培训等方式,加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这一首要考虑的能力。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对罗姆家庭和农村地区家庭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特别是罗姆人口较多的地区和农村地区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并处理致使死亡率较高的根本决定因素。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影响到儿童的决策中,包括在国家和地方决策中,没有有计划、有步骤地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倡所有儿童,包括10岁以下儿童、罗姆儿童、残疾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和移民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环境中有意义地切实参与地方和国家各级的决策;并处理不利于他们参与的规范和有害态度;
(b)确保所有儿童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并使这些意见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决定中,包括在法庭和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家庭暴力、收养、监护、替代照料和司法等方面,都能得到考虑;
(c)为相关专业人员制定程序和准则,确保诉讼程序对儿童友好,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并确保他们接受适当培训,以熟悉儿童要求人们倾听其意见的权利;
(d)确保以儿童友好的语言提供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信息。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以及第13至第17条)
国籍和无国籍状态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撤销了在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一条之下提出的保留(2020年《撤销保留法》),同时敦促缔约国进一步考虑撤销对1954年《公约》第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和二十八条的保留。
身份权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情形中,儿童能够获得关于其出身的信息并获得适当的咨询和支持。
获取适当信息
23.委员会回顾关于数字环境中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和政策保护对儿童实行保护,使其免受有害内容的影响,不面临网络风险,同时尊重儿童的隐私;
(b)继续提高儿童、父母、照料者和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体罚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禁止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并监测相关立法的影响,为旨在促进对所有环境中体罚的态度转变的措施提供信息;
(b)制定规程和准则,以便在发生体罚时采取行动,包括建立以安全和保密方式举报的机制,并确保采取恰当的应对举措;
(c)加强对家长、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的宣传,使其知晓体罚在所有场合都受到禁止,并提倡采取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方式。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处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但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a)家中对儿童的侵害、儿童遭受性剥削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这类案件没有得到充分报告,对其调查不力;
(b)在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支助方面,服务不充分,相关部门的机构间协调不足;
(c)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识别受害者和处理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能力不足;
(d)收集和分析暴力侵害儿童数据的综合系统缺乏。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经修订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及该法与《社会服务法》管理的服务的互补性,特别是在关于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以及专门康复的规定方面;
(b)加强旨在打击和预防暴力侵害儿童现象的措施,包括为此:(一)确保儿童保护系统采取注重创伤和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来预防和处理虐待和忽视案件;(二)确保儿童保护部门、执法机构、医疗保健部门、教育和司法系统之间的有效合作以及向其中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移送;
(c)加强包括社会工作者和执法机构在内的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以识别和支持面临暴力风险的儿童,并预防、报告和应对暴力案件;
(d)确保强制报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为此加强采用多学科案件管理做法的能力,提高相关专业人员的认识;
(e)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内外、数字环境中以及教育和替代照料环境中的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对这些案件进行干预,并确保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f)确保所有作为暴力行为受害人或证人的儿童都能够迅速得益于对儿童敏感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措施、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面谈、医疗评估、咨询和心理社会支持,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g)作为一项标准程序,加强对调查阶段在对儿童友好型设施中提取的受害儿童证词进行的音像记录工作,随后在必要时立即进行盘问,并确保音像记录在法庭诉讼期间被接受为主要证据;
(h)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家数据库,确保以协调方式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数据,该数据库包括:(一) 可在年度信息卡上记录一种以上暴力行为;(二) 关于协调机制案件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三)已报告、调查和起诉的案件的数据;
(i)全面评估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程度、根源和性质,以便为相关战略和方案的实施提供信息。
有害做法
27.委员会欢迎对《家庭法》作出修正,取消结婚年龄为18岁这一规定的例外情况,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童婚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在有些情形中,童婚得到法官批准。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防止童婚特别是防止罗姆女孩童婚的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有效处理根源问题;提高公众意识,培训相关专业团体,并识别和调查童婚案件;
(b)确保安全地推迟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直到儿童能够在知情情况下表示同意,调查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的事件,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心理支持;
(c)对医务和心理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性、生物多样性和身体多样性以及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医学干预对间性儿童造成的后果。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充分纳入国家立法,包括明确将《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界定的不同于贩运的所有形式的买卖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防止和处理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的网上买卖儿童问题,包括培训相关专业人员,确保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时屏蔽和删除网上性虐待材料,并在违规情况下予以适当惩治;
(c)处理买卖儿童问题的根源,包括处理出现这种做法的社区的贫困、歧视和隔离等因素;
(d)确保尽早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并将其移送到适当的服务和支持机构,以帮助其重返社会并实现身心康复。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以及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父母在国外工作的儿童的照料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和支持,以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并为儿童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b)确保采取措施,在父母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切实为儿童提供支持,例如调解和心理社会支持等,并确保在这种情形中在司法措施中倾听儿童的意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非机构化政策,但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防止家庭分离、监测照料环境的质量以及为生活在替代照料环境中和离开替代照料环境的儿童提供专门的支持服务方面采取的措施不力。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儿童保护系统的能力,包括为此分配足够的资源,增加训练有素的社会工作者,改善多机构协调和家庭支助服务;
(b)在中央和市两级投资于早期干预和预防服务,以支持弱势家庭,防止儿童被遗弃和家庭分离,特别是防止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遭遇这种情况;
(c)为社会服务工作者采用专业标准并确保其持续能力建设,以便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护理应对措施,并通过个人护理计划在儿童接受护理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如一地支持儿童;
(d)完成去机构化进程,并继续支持和优先考虑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的家庭和社区照料办法,例如将相关儿童安置在大家庭或寄养家庭,并尽可能便利儿童重返家庭和社区;
(e)确保贫困、残疾或移民身份绝不是家庭分离的唯一理由;在确定儿童是否应接受替代性照料时,适用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标准;在全面评估儿童的情况并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后,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并且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时,才让儿童与家人分离;
(f)监测护理质量,包括核实护理是否符合最低规范和标准;对照料安置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并能够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报告、监测、补救和有效起诉;
(g)确保家庭式住宿中心将儿童充分融入社区,不使社会孤立和隔离现象长期存在;
(h)通过可持续供资加强寄养系统;确保寄养照料者的能力建设和在职支持;处理社会对寄养者的负面看法;
(i)加强对未来和当前养父母和被收养儿童的支持,并确保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在收养过程中不受歧视;
(j)加强旨在为脱离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住房和独立生活机会的措施。
F.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促进残疾儿童权利采取的措施,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
(b)加强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服务,包括对自闭症儿童和非语言儿童的服务,并确保多部门协调,以便切实将残疾儿童转到无障碍专门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相关支助部门;
(c)确保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为此加强对父母的支持并确保他们知道如何寻求必要的支持;
(d)促进残疾儿童从机构环境向家庭环境的过渡,并加强非机构保护网络;
(e)加强对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和发育障碍儿童的社会融合和个人发展的支持,为此采取的具体做法是:(一)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儿童权利和具体需求的培训;(二)确保此类儿童能够得益于幼儿发展方案、个人援助、康复和合理便利,以充分融入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教育、游戏和文化活动;
(f)开展宣传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宣传他们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
(g)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机构系统,收集关于残疾儿童数目、残疾类型及其具体需求的数据,以制定有效政策,确保获得适当服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欢迎为确保儿童保健服务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07年关于向未投保妇女提供产科援助的《第26号法令》,但关切地注意到,未投保孕妇和处境不利儿童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相当大的障碍,包括费用过高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包括确保缔约国各地都有卫生调解员;
(b)制定一项战略,处理未投保孕妇和处境不利儿童包括罗姆妇女和儿童、残疾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儿童、移民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面临的保健不平等问题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
(c)加强措施,确保为未投保孕妇、处境不利儿童和患有慢性、遗传或罕见疾病的儿童提供负担得起的高质量产前护理、儿科初级和专科保健服务,包括家庭治疗药物和特定健康状况设备;
(d)为实施《2021-2030年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国家方案》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
(e)确保罗姆妇女及其新生儿平等获得优质医疗服务;
(f)加强提倡纯母乳喂养的措施,执行《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并进一步提高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
精神健康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1-2030年公民精神健康国家战略》,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儿童的国家精神健康方案,该方案要有充足的资源,并包括以下措施:(一)扩大基于社区的、对儿童敏感的治疗性和跨学科精神健康服务;(二)在学校提供精神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预防服务;
(b)为儿童、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他们了解儿童如何寻求精神健康问题方面的支持,并消除与此类服务相关的污名;
(c)促进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方面的专家培训,并确保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在内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数量足以满足儿童的精神健康需求;
(d)加强措施,处理儿童精神健康状况欠佳的根本原因,包括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加重的原因,并投资于预防措施。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改善青少年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的出生率和堕胎率高,他们获得计划生育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政策解决青少年高出生率和堕胎率问题,确保他们获得适龄的计划生育服务、免费避孕药具、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包括在罗姆人社区和残疾青少年中;
(b)将全面、适龄和循证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和教师培训,并确保其中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性多样性、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教育;
(c)向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药物滥用的信息,并提供早期识别和适当转诊的机会,加强基于社区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生活水准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减少儿童贫困所采取的措施,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儿童贫困率高,罗姆儿童、大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的贫困率尤其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现有政策和社会保护措施,终止儿童贫困现象,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获得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b)增加社会福利,以反映不断上涨的生活费用,并废除《家庭津贴法》关于如果儿童停止上学或一旦儿童成为父母即暂停或终止发放家庭津贴的修正案,以确保所有这类贫困儿童都能获得社会福利和家庭津贴;
(c)在中央和自治市两级为育儿支助方案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持;
(d)确保消除贫困的措施符合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处理多层面儿童贫困和不平等的根源,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单亲儿童、大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
(e)处理无家可归的根源,并大幅增加为贫困家庭提供的适足和长期社会住房,以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离开替代照料的儿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住房。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儿童权利与环境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生活在空气污染和有毒空气和水不安全的地区,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和环境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特别侧重于气候变化,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加快向可再生能源过渡;
(b)执行空气质量标准,包括通过国家大气质量监测系统,并紧急采取措施,确保儿童的环境健康,为此:(一)改善城市地区的空气质量;(二)防止儿童接触环境毒素和高含量铅;(三)确保污染者受到监测和处罚;
(c)确保欧洲联盟国家自主贡献、《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以及其他处理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在制定和实施时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考虑到《公约》的原则以及儿童的需求和意见;
(d)提高儿童对《儿童、青年和气候行动政府间宣言》的认识,并确保建立适合年龄、安全和可利用的机制,以便在影响儿童的环境决策进程的所有阶段定期倾听儿童的意见;
(e)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并加强提高儿童对其享有清洁环境和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认识。
J.教育、闲暇及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38.委员会欢迎为确保所有儿童接受教育而采取的措施,但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辍学率和缺勤率高;
(b)教育质量差,处境不利儿童受教育程度和结果不平等,基于种族理由将学生隔离;
(c)对包容性教育的支持不足;
(d)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没有足够的受教育机会;
(e)校园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和暴力现象普遍存在。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提高各级教育质量的措施,包括调整和修订学校课程内容,将生活技能培训和现代教学方法相结合,并加强对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b)处理处境不利儿童,包括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和移民儿童以及农村地区儿童在教育程度和教育成果方面的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在识字和识数方面;
(c)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通过加强对父母和照料者的支持等方式,提高幼儿优质教育的入学率并改善其获得机会;
(d)处理基于族裔理由将学生隔离的问题以及不同地区和社会经济或族裔背景的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在入学、毕业率和成绩方面受教育机会的差异问题;
(e)继续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包容性教育,包括为此:
(一)建立包容性教育质量监测机制,确保国家教育监察局将有特殊需求和学习困难的儿童视为目标群体,从而使其包容性教育符合质量保证标准;
(二)进一步调整课程和培训,并在融合班中分配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获得个人支持和应有的关注;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处理残疾儿童辍学率高的问题,并确保所有语言表达能力差的儿童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f)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居留身份如何;
(g)制定旨在处理辍学的根源,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辍学的根源的方案,并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完成小学和中学教育;
(h)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在儿童参与下采取措施,消除校园暴力,包括欺凌和网络欺凌,并确保此类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权能、对教师的强制性培训、干预协议、对受害者的心理支持、对欺凌行为的持续和有力记录和监测以及提高对欺凌有害影响的认识;
(i)确保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必修学校课程中以及在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教授儿童权利和《公约》原则;
(j)制定一项拥有充足资源的国家战略,旨在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经济背景不利的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都有机会参加包容性的体育、娱乐、休闲、文化和艺术活动。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以及为支持无人陪伴儿童而建立的协调机制。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收容了大量乌克兰难民。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a)据说一些边防人员强行将人推回;
(b)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在封闭的接待中心长期逗留,生活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
(c)确保儿童获得合格法律援助和融入措施的资源不足;
(d)拘留难民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尽管法律保障他们的豁免。
41.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人权的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庇护程序的质量,禁止和防止拒绝和驱回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无人陪伴儿童,并确保所有此类儿童在寻求庇护时获得合格、对儿童友好的法律支持;
(b)确保在所有庇护程序中首先考虑寻求庇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听取他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重视,确保他们能够利用对儿童友好的司法机制和补救措施;
(c)划拨充足资源,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能够不受阻碍地快速获得身份证件和融入措施,包括教育、医疗保健服务、适合年龄和性别的照料安排、心理支持和社会保护服务;
(d)确保确定无人陪伴儿童年龄的程序明确,对儿童和性别敏感,基于对儿童成熟度和发育水平的多学科评估,并尊重假定无罪的法律原则;
(e)确保为无人陪伴儿童提供翻译、社会工作者、文化调解员以及识别和转送机制,以支持针对其需求的服务;
(f)继续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无人陪伴儿童免于拘留,并且不因其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而将其驱逐出境和/或与其父母分离;
(g)确保及时识别所有无人陪伴儿童,包括14岁以上的无人陪伴儿童,将其分配给训练有素的个案工作者,并作为儿童受到保护;
(h)建立独立的国家监测机制,确保基于权利的边境管理和入境制度;防止和调查执法人员和边境官员虐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报告,并对责任人采取行政和法律行动。
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42.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罗姆儿童面临的歧视和社会排斥,这使他们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地,建议缔约国:
(a)鼓励举报出于种族动机或针对罗姆儿童的仇恨犯罪,调查此类案件,以相应的制裁惩罚犯罪人,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b)加强措施,防止罗姆儿童遭到社会排斥,并确保他们充分和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适足住房、教育和所有其他服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进对童工法律和政策的监督和执行,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这样做;
(b)起诉侵犯童工权利的肇事者,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贩运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6年建立了人口贩运受害者查询和援助国家机制以及人口贩运受害儿童危机中心,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尽早识别和转送被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包括为商业性剥削和旅游业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使其获得适合儿童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服务;
(b)确保被贩运的儿童受害者获得照顾、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必要支持和服务,包括庇护所、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c)利用跨部门和对儿童敏感的程序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a)在落实2016年和2008年关于儿童司法的建议方面完全没有进展;
(b)为数极多的儿童仍然:(一)受到《打击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反社会行为法》的影响;(二)被剥夺自由,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代理,也不可能进行司法审查;(三)居住在生活条件较差的教养和教育设施中;(四)根据《打击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反社会行为法》被安置在教养寄宿学校。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先前的建议,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特别是:
(a)加快儿童司法制度改革,通过关于刑事诉讼分流的法案,并确保该法案积极促进非司法措施,如分流、调解和心理社会支持,帮助据称、被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儿童采用非监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b)紧急采取措施,废除《打击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反社会行为法》,并确保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不受惩罚措施,包括安置在教养寄宿学校;
(c)确保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被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效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d)逐步停止使用惩教寄宿学校,并在过渡期间确保此类设施中的儿童能够获得《儿童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措施,并定期审查其安置情况,以期予以撤销;
(e)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时间尽可能短,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监测和获得教育、医疗保健服务以及有利于儿童的投诉机制方面。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定为犯罪;
(b)建立一个机制,以便在进入缔约国时及早识别可能曾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武装冲突的儿童,并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康复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就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与欧洲委员会合作。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以缔约国各种语言广泛分发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2.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