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会议
第389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汉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续)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续)(CEDAW/C/SVK/1和Add.1)
1.应主席邀请,Suchankova女士、Vranova女士和Jejovica先生(斯洛伐克)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uchankova女士(斯洛伐克)答复委员会早先提出的一些问题说,谈到该国经济过渡对于斯洛伐克妇女生活的影响,主要问题涉及财政和压力、就业以及保健方面。当前制度的好处在于妇女享有更大的公民和经济自由,个人发展的机会也增多了。非政府组织如今可以从事人权和教育等方面的可贵工作。草根一级,新的社会立法消除了国家家长式统治,而以个人对自身的命运负责。
3.关于公约第2条,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组织共同拟订。国家行动计划的优先事项包括向妇女提供家庭、就业和社会中的平等机会;消除造成妇女贫穷的经济不利条件;创造保护和改进妇女健康的条件;创造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条件;为处境不利妇女,包括罗姆少数民族妇女创造就业机会。
4.关于公约条款纳入斯洛伐克国家法律的问题,斯洛伐克宪法第11条规定,凡由斯洛伐克共和国所批准并按法律规定的形式颁布的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协定应优先于国家立法,但必须这类协定扩大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国际协定中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如何适用有关条款均由斯洛伐克的法院决定。在这一点上,宪法法院审判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案件时曾若干次引用国际人权文书的条款。
5.公约已载入法律汇编,这是每一公共办事处和图书馆都具备的公共文件。此外,公约条文还由斯洛伐克全国人权中心收入人权文件印行。
6.关于对妇女的司法和其他保护,宪法规定任何人都可在独立法院中主张自身的权利,法院还有权审查政府在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决定。个人有权得到因法院或国家其他当局非法决定造成损害而得到赔偿。宪法法院执行国际当局有关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决定。但应指出,宪法法院至今没有审理过涉及宪法所述歧视和任何案件。
7.关于法院的独立性,法官只受宪法和斯洛伐克法律的约束,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受那些斯洛伐克所加入的国际协定的约束。法官的独立性并不因国家负责法院的行政而受影响。政府充分认识到独立司法对于保障社会利益的重要性,而且正在起草法案进一步加强这种独立性。斯洛伐克全国人权中心1994年依法设立,用意是协助拟订保护人权的立法、促使公众认识这种权利并向斯洛伐克境内积极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8.法律许可中断怀孕,但必须是怀孕妇女自主的决定,而且手术必须由医生经过体格检查后在诊所内施行。企图违背怀孕妇女的意志而中断怀孕属于犯罪行为,应受斯洛伐克刑法的惩处。
9.卖淫活动虽然不是罪行,但只能在某些地点、满足某些条件、取得执照后进行。而另一方面,因卖淫活动而从中取利按照刑法属于犯罪行为。
10.1996年3月,政府成立了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以促进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利益,并作为妇女问题的联络点。议会妇女委员会也在同一年成立,目的是促进议会谈判中妇女的利益。1997年,开发计划署和斯洛伐克政府联合供资成立了一个性别问题中心,负责指导从事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如何设计项目、为项目筹资并就外国基金会交流信息。
11.目前正在考虑设立一个妇女权利问题监察员办事处,作为促进人权的一个有效的低费用机制,分担司法系统的一些任务。这方面参考了瑞典监察员的经验。
12.该国代表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就是同一立法并不一定能保障所有人的均等机会。斯洛伐克采取了一些有利妇女的措施以便于产假结束后返回劳力市场。使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这是一个敏感问题。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妇女支持这项提案,但产业部门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则加以反对。
13.对于有关公约第5条的问题,他指出,斯洛伐克人民倾向于保持长期性的传统关系、婚姻和养育子女。母亲在家庭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家庭中的地位类似于意大利或西班牙的基督教家庭。50年的共产主义使得妇女活跃于劳力市场,但并没有使她们放弃家庭的工作。社会民主化之后,妇女更积极加入那些参与制订家庭立法的非政府组织。父亲在家庭中的作用以及改变媒体宣传的妇女陈规形象也日益受到重视。
14.关于刑法所定罪行的实质,刑法第204章(妓院)规定任何人经查明有雇用、唆使另一人卖淫或以他人的卖淫盈利的行为应处以最多三年的监禁,刑法中所定罪刑的原先内容1994年经过修改,考虑到淫媒日益国际化的现象。
15.强奸罪可处以2-8年的监禁,如果对受害人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受害人年不满15岁或造成受害人死亡则可处以5-12年监禁。与年龄不满15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可处以1-8年监禁;如果涉及滥用职权可处2-10年监禁,如果受害人健康严重受损可处5-12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死亡可处10-15年监禁。
16.妇女和女童所受暴力最常见的形式为强奸和损害健康,其中包括遗弃子女滥用监护权和限制个人自由。对于家庭暴力案件邻居往往不愿作证,控诉经常由受害人撤回,特别是由于犯者在被起诉之前可以回到家中。这类案件如果没有确证就很难起诉。刑法规定,起诉需要受害人同意,如果同意撤销则应停止起诉。向受害人提供援助的有非政府组织以及参加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的机构,委员会的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包含了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住所、举办改变犯罪者行为的方案和提供暴力受害人热线等措施。新的社会援助法也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社会事务处包括一个咨询和心理服务中心和23个提供给处境危险少年人的单亲的住所,并且采取了措施保护儿童不受身体和性侵害。
17.贩卖妇女罪行的刑法载于斯洛伐克1995年所提初次报告的附件(CEDAW/C/SVK/1/Add.1,第15页)。刑法草案将澄清淫媒和拉客的定义。斯洛伐克共和国同欧洲其他国家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并已指定特殊警察调查员处理这一问题。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被告被判刑,法院可以把支付赔偿金包括在判处的刑法中。然而,对于此类要求并没有统计数字。
18.1989年之前,妇女在议会中有保障名额;保障名额制度取消之后,妇女任公共职务的比例显著下降。妇女对于女性候选人的能力缺乏信心,不愿意投她们的票。1998年9月选举筹备工作中,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要求各政党增加候选人名单中妇女的人数并提名妇女担任更显要的职位。
19.尽管斯洛伐克共和国律师总人数增加,但女性律师的百分比并没有上升。
20.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包括加入组织的权利。但是,任何组织如果章程违背了宪法、国家法律或斯洛伐克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内政部可以不许可该组织登记,也可以在一个组织持续进行不符合章程的活动时命令该组织解散。不许可登记和解散的命令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斯洛伐克计有12 500个民间组织,其中35个是妇女创办的。
21.着重商业事务、家政和护士的女子中学目前有75个;尽管这些学校也收男生,但却没有几个男生入学。技术性科目鼓励女生选修。大学一级,人文学科所有学生中女生占63%,但技术领域只占28%。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选修技术科目的女生毕业后往往从事其他领域的工作。中学一级的非传统性科目并没有制订男生或女生限额,奖学金是平等提供的,男生和女生凡倾向于技术性学科的都鼓励选修这类课程,但最后还是由学生自己决定。妇女目前占高级大学职位的73.65%,布拉迪斯拉发的Comenius大学已设置了关于妇女研究的主修科目。
22.尽管劳工法保障工作权利,保护不受性别歧视,但某些类职业,例如开矿和开凿隧道,由于生理关系而不接受妇女劳工。妇女在怀孕期和产后9个月期间不可从事某些类工作,可享有产假、特别工时、哺乳时间、旅行限制,职位保障,不用加班。如果必须调职,则工资不应减少,而且可在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先的职位或类似职位。年18岁以上的妇女可在工会同意后从事某些类晚间工作,但怀孕或照顾一岁以下子女的妇女除外。劳工法草案拟议延长育幼假的时间,职位保障可延长到子女达到5岁为止,并取消妇女不得从事夜间工作的限制。
23.失业率目前妇女为13.42%,男子为12.94%。政府致力于减少失业,特别是那些需要养育年不满15岁子女、年过40、新近毕业以及只受过小学教育的那些妇女。就业法包含了鼓励雇主雇用妇女的措施,政府也在设法使那些雇用大量妇女的部门缩短工作周和工作日,以便更高比例的妇女能够工作。政府已接受了一项关于劳工检查的法案,加强对雇员的保护。
24.宪法第33条禁止对民族或族裔团体的成员歧视,从而加强了宪法第12条提供的保护,就是人人一律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第1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决定自身的国籍,斯洛伐克共和国10个少数民族的成员同其他族裔团体组成一个大家庭。
25.学校里教学采用的语言如果是少数民族语言,则有三种可能:纯粹以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双语教学,包括母语和官方语言;或者以母语作为单独的学科,而所有其他科目都以官方语言教学。
26.罗姆人由于缺乏技能和教育,就业较为困难。该国政府致力于向他们提供协助,支持他们之中的企业人口,举办传统罗姆工艺的课程。罗姆人的就业主要在建筑界和公共工程。
27.职工如果有年不满10岁的子女生病或学校放假而需留在家中照顾子女则可享有补助。这种补助最多七个工作日(单亲可享有13个工作日的补助)。育儿假提供给那些有受抚养子女的职工,但这些人的收入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度。福利的数额视子女的年龄而定。子女残疾或残障的职工享有子女津贴。遇到在规定条件内的物质或社会困难情况的职工可得到社会援助,援助形式如:咨询、社会和法律保护、社会服务、福利金和津贴,包括育儿和社会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服务。托儿服务提供给那些父母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两岁至小学学龄的儿童。
28.工业规章和雇用情况检查确保无歧视性的劳工条件。检查是由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以及国家劳工局进行,雇主如果违背了义务就要受到惩罚。新的劳工法中还提到工作地点性骚扰的问题。
29.1998年7月1日,新的社会援助法将要生效。该法目的在于减缓物质或社会困难,向那些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或有残障的人发放社会救济金;救济金的数额视个别情况而定。
30.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发起进行了一次工资、价格和劳工费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1992年,国家一级使用了关于劳工价格和平均收入的信息系统。对平均收入数据的分析显示,男子的收入一般较妇女收入为高,并不是因为同工不同酬,而是因为职业结构的差异,由于同一职业内妇女往往从事难度较低的工作。政府作用有限,但经常性的检查雇主对工资规章的遵守情况,季度性的监测劳工费用的变化。新的劳工检查法加强了对雇工的保护;集体议价也有助于保护妇女的权利。
31.公营和私营部门的最低工资都是3 000斯洛伐克克朗,不论性别和经济部门为何。工资数额可由雇主和工会商定。
32.妇女参与企业的情况是,截至1996年年底,职业妇女中从事私人企业活动的有3.2%,男子为8.4%。过去四年间,女性企业家人数上升18.2%,男子企业家人数降低3.7%。妇女企业家绝大多数从事贸易事业。
33.劳工法规定雇主有义务对一个原先从事危险性工作的怀孕妇女或产后妇女重新分配适当的工作,而不降低薪金。如果新的职位薪金较低,则应以津贴补足差额。这种津贴属于病假保险福利金,对于妇女的事业没有不良影响。
34.原先妇女的规定退休年龄视她们所养育的子女人数而定,为的是解决退休金问题,而非歧视性措施。领取老年退休金的资格男女是相同的;任何人如果工作了至少25年,年满60岁,则可领取老年退休金。退休年龄没有硬行规定。退休金和其他养恤金的数额视服务年数和收入水平而定。
35.就业的母亲除了其他类的援助之外还有权得到社会保障形式的援助,包括养恤金、病假福利、国家社会福利金和社会援助。宪法第39条规定,斯洛伐克居民如果丧失工作能力有权得到适当的物质保障;按照第41条,照顾子女的父母亲有权得到国家的援助。
36.该国政府已向议会提出一项法案,规定子女或双胞胎诞生时可领取津贴。这种津贴将从病假保险福利金转变为国家预算提供的国家社会福利金。如果妇女申请延长产假,雇主必须允许产假,直到子女满两岁为止;在这个期间妇女可领取国家社会福利金。福利金还提供给并未就业但满足规定条件的妇女。不论男女,如果全时照顾一个年不满3岁的子女,或年不满7岁的残障子女,则可领取育儿津贴。这种津贴只提供给没有工资或其他收入也没有病假保险福利金的人;在某些条件下,这类津贴还可提供给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父母。
37.关于学前设施,1990年之后,由于市政府欠缺资金多数托儿所关闭,许多工厂也撤除了学前设施。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把幼儿园的最低年龄降到两岁;自1997年以来幼儿园也接受不满两岁的儿童,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幼儿园的数量再度增加,新型幼儿园,例如教会和私人所办的幼儿园逐渐出现。幼儿园网络除了大城镇的某些地区之外足够应付需求。
38.保健部门的改革对人口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保健服务平等提供和利用的原则一直保持着。斯洛伐克成功地从一个税收制度过渡到多元化和分散的健康保险制度。保健服务的私有化使医生离开了国家部门而保健服务的利用没有受到不良影响。斯洛伐克继承了全面医疗设施网络,人人都能得到平等的服务。保健服务资金上的平等是通过保险制度实现的。
39.计划生育的知识是所有的人包括罗姆人入学的基础学校课程的一部分。所有妇女都可自由参加计划生育的咨询。堕胎的数量由于教育、提高认识和现代避孕法的使用而减少。合法堕胎服务使堕胎造成的死亡降低,但堕胎并不视为一种避孕方法。
40.肺结核的病例由于多年来成功使用疫苗而稳定下来;这类病例男子每10万名居民中33.5个病例,妇女每10万名居民22.8个病例。
41.所有居民团体都不排除在外或被歧视,所有居民都能平等得到保健服务。强制性健康保险使得低收入的人也同样能够得到保健服务。绝育手术从来不在压力或威胁情况下实行;付款已包含在内。直至1989年,对于绝育一直采取财政鼓励措施,但如今已不再采用。
4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局建立了一个咨询和信息中心网络,其中之一向妇女创办的企业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发展局还向妇女企业家提供小额贷款。国家咨询中心举办提高妇女认识的课程,协助妇女申请企业界的职位或创办自身的企业。
43.私有化对妇女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妇女是在农业合作社中工作。就业机会减少迫使她们到外地寻找工作或开办自己的企业。劳工办事处为失业妇女举办企业课程。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拥有土地和取得财产的权利。
44.在社会学调查中,妇女与男子对于家庭劳动和养育子女责任的评价不同。男子倾向于高估他们承担的家务责任;然而,男子承担的养育子女职责日益增加,这是决定政府家庭政策的一个因素。
45.离婚案件中家庭财产的分配由民法管制。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任何一方取得的任何财产,但接受的礼品或继承的遗产以及个人使用或职业所用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结束时不再存在,而由协议或法庭判决加以分配。分配的原则是双方份额均等;幼年子女的需要同时考虑在内。
46.Ryel女士指出,斯洛伐克已为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问题建立了职能框架,但还有待时日才能判断是否能达成目标。她表示希望在此期间,斯洛伐克能够特别着重利用公约第4条规定的临时性特别措施。
47.她促请该国政府认真考虑重新实行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保障名额的制度,确保妇女作为决策人参政。
48.委员会期待收到更多资料说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援助、在这一关键问题上政府的公共教育计划以及防止贩卖妇女的措施。
49.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斯洛伐克目前结构性的歧视不能仅靠法律平等或强调个人责任而解决。她强烈建议进行一次关于结构歧视性的调查,把妇女权利放在适当位置,已有的临时性特别措施以多种方式加强。
50.她祝贺该国政府设立了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制订了斯洛伐克的全国妇女行动计划,但她指出,计划如不能得到大量政府资金就不能有效执行。委员会名称中的“问题”两字最好删除,因为这会使对象的范围缩小。她的印象是,委员会的任务纯粹是咨询性的。实际上,委员会应具有实权来监测所有各阶段的立法。政府可以考虑最终把委员会改为部级单位。
51.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实现公约第5条目标上的优先作用,政府应坚定地向妇女组织提供充分资源。
52.关于就业问题,她说应注意职业隔离、同工同酬和社会福利,否则妇女就不能够对社会发展作出充分贡献。学前设施的关闭是令人遗憾的,没有托儿机构,在就业市场上妇女一离开就是数年,严重妨碍了她们的进展。
53.Abaka女士鼓励该国政府继续计划生育教育的方案,表示希望堕胎数量减少的趋势能继续下去。
54.Vranova女士(斯洛伐克)说,政府正在考虑按Schöpp-Schilling女士所建议的修改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的名称。此外,委员会还设法进一步主流化和重组负责妇女问题的机构。
55.要澄清的一点是,托儿所由个别社区提供资金,而幼儿园的经费来自国家。育儿假是自由选择而不是强制性的。
56.Jejovica先生(斯洛伐克)说,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将作为该政府执行公约的基础。斯洛伐克有益于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保障权利的保护和不平等的消除。
57.主席祝贺该国政府承诺执行一般性的人权文书,指出斯洛伐克已撤销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并致力于传播公约案文。
58.然而,有待改进的地方还很多。强调母性和家庭生活不应成为推进两性角色定型观念的因素。
59.她还重申委员会的信念,就是临时性特别措施是公约所提供的促进两性平等的最有效工具。
60.斯洛伐克在一种主张遵守国际文书的政治气氛中走向强调民间相互依存的民主社会。积极的非政府组织运动也是有利条件,斯洛伐克所有政党都表现出关切培育民间社会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下午12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