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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C/ARG/CO/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October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9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828和第2829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根廷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9月13日举行的第28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在本文件中,委员会使用的“儿童”一词指18岁以下的人。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派代表团亲自参加对话,并认为在线会议未达到预期标准。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

(a)撤销第70/2017号紧急法令,该法令允许通过特别简化程序以多种罪行为由将移民驱逐出境;

(b)2019年颁布全面的无国籍立法(关于承认和保护无国籍人的第27512号法),并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和体制框架;

(c)颁布2021年第27610号法,该法扩大了终止妊娠的权利,并对所有人获得自愿合法终止妊娠和堕胎后护理的机会进行了规范;

(d)颁布2023年第27709号法案,旨在对缔约国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门的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

(e)颁布第840/2020号法令和《千日法》,为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普遍津贴;

(f)颁布2020年第27590号法,即“米卡·奥尔特加法”,保护儿童免受诱骗;

(g)2020年颁布关于孕期和幼儿期综合保健和援助的第27611号法案。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关注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协调(第10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0段)、残疾儿童(第34段)、生活水准(第41段)、土著群体的儿童(第47段)和儿童司法(第52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和声明

6.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24条第2款(f)项的解释性声明,并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的其余保留,包括对第21条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对第70/2023号紧急必要法令以及立法改革表示关切,该法令和这些改革推动机构的关闭或降级,缩小儿童权利公共政策的范围,或推动废除保障儿童权利的条例,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通过渐进的规范性改革,维护儿童权利的最高标准,制止儿童权利方面的倒退;

(b)在各省通过保护儿童的立法。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国家行动计划(2016-2019年)》的影响有限,缺乏解决儿童保护各方面问题的全面政策。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项新的长期国家计划,将其纳入全面执行《公约》的综合政策和协调战略,其中包括宗旨、战略、目标、指标和最后期限,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涉及儿童权利的各个方面,包括卫生、教育、住房、食物和诉诸司法,由所有省市负责实施。

协调

9.委员会严重关切自2023年底以来提出的体制和政治变革,以及这些变革对保护儿童权利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a)减少、合并和撤销部委;

(b)新设一名级别较低的副部长,负责家庭和儿童事务,取代国家儿童、青年和家庭事务秘书处;

(c)省市两级负责儿童保护的不同机构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这可能导致工作重复、覆盖范围存在差距以及对处境危险儿童的照料缺乏连续性。

10.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设立一个适当的高级别部际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联邦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和国家儿童、青年和家庭事务秘书处的能力,确保明确规定其任务和责任,作为管理和协调全面保护制度的国家领导和协调机制;

(c)确保第26061号法规定的权力下放标准不妨碍各省负责儿童保护的实体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深为关切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持续大幅减少,包括近几个月来对卫生和教育的投资减少,并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紧急增加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包括用于人员培训、适当基础设施、预防方案和全面护理的预算,制定业绩指标,将与儿童有关的方案目标与预算拨款和实际支出挂钩,以便监测成果和对儿童的影响;

(b)在目前的限制性背景下,确保弱势或边缘化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土著儿童的预算项目得到保护;

(c)确保分配给国家、省级和地方各级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所有方案的资金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使用,减少地区不平等现象,并采取措施消除公共采购过程中的腐败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合同定价过高的问题;

(d)建立适当的机制和包容性程序,促进儿童和民间社会参与预算周期的每个阶段。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欢迎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寄宿照料设施普查,并回顾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尽快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在省级层面实施名义登记制度,并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社会经济背景以及触法儿童分列,并按地区分列,以便于分析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的状况;

(b)建立一个集中的全国信息系统,提供关于儿童状况的可靠、系统和可比的数据,包括关于触法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遭受酷刑和虐待和/或性虐待的儿童的数据;

(c)整合单一国家登记册,将各辖区的登记册系统化和统一化;

(d)确保有关儿童权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以及与民间社会共享,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e)加强国家统计和普查局的能力,将儿童视角纳入国家统计系统。

诉诸司法和获得救济

13.委员会对支持儿童诉诸司法的机构数量有限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一)在学校和替代性照料环境中使用保密、体恤儿童的独立投诉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和歧视行为;以及(二)获得关于接受咨询和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

(b)提高儿童的认识,使他们了解自己有权通过现有机制提出申诉,并了解他们无论居住在何处都可以获得“儿童律师”方案或其他法律代表;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体恤儿童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权利及《公约》的系统性强制培训。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只有五个司法管辖区设有儿童事务监察员,并建议缔约国:

(a)为国家监察员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所有省都设有监察员办公室;

(b)保障国家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连续性、独立性、资金、任务和豁免权,以确保监测、维护和促进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欢迎第一个《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涵盖2023年至2026年),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批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确保工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履行尽责程序,并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的标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确保企业建立监测机制,负责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期加强问责制和透明度。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全国歧视地图》以及为防止和消除对儿童的歧视而实施的方案,但对第696/2024号法令下关闭国家反对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研究所以及关闭妇女、性别和多样性部表示关切,并担忧这对防止歧视的潜在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省全面有效地执行禁止歧视和促进容忍的现行法律,包括2013年第26892号法,以促进共存并解决教育机构中的社会冲突;

(b)加强负责保护和促进平等权和不歧视权的机构,并确保有效解决对儿童的歧视问题;

(c)完成批准《美洲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和不容忍公约》的程序;

(d)提高认识,开展公共教育运动和行动,消除对儿童的歧视,解决和调查社会上对儿童的负面态度,特别是对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移民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负面态度,促进对多样性的宽容和尊重;

(e)保证对歧视儿童行为提出申诉;

(f)取消总统宣布的对公共行政中使用包容性语言的禁令。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降低婴儿死亡率所作的努力以及2018年至2020年间婴儿死亡率的下降,但注意到土著儿童死亡率方面的差异,建议缔约国:

(a)减少、解决和加倍努力消除婴儿死亡(特别是新生儿出生后死亡)和儿童死亡的根本决定因素,包括社会和经济贫困以及不平等,尤其影响土著社区;

(b)制定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战略,扩大覆盖面,提高质量,并包括对儿童发展的定期监测和评估。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对保障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机制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表示关切,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及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保证遵守关于建立学生中心和儿童示威权利的第26877号法案,并确保儿童切实参与各级政府的决策过程;

(b)保障儿童在所有影响到他们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9.委员会对农村和土著地区登记不够及时表示关切,敦促缔约国:

(a)在国家、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以便及早发现和转介没有出生登记或国民身份证件的儿童;

(b)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0.委员会对限制儿童的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以及过度使用武力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行使政治权利方面实行逐步自主的原则,保障儿童的表达自由;

(b)加强儿童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包括废除《交通路线关闭时维持公共秩序的规程》(2023年)中限制儿童参与抗议的权利的规定;

(c)确保儿童不因行使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而受到威胁。

隐私权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媒体和数字环境中的监管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隐私,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在线风险的影响,并建立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获取适当信息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改善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数字包容,包括提供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同时确保不使用或无法获得数字技术的儿童仍能享有公共服务;

(b)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3.委员会对儿童时期性暴力和性虐待的高发率以及负责处理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问题的机构的关闭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制定预防各类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协调、宣传和教育计划;

(b)通过国家立法和计划,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性别暴力、暴力侵害残疾儿童行为和网络暴力;

(c)建立国家数据库,收录所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并对此类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d)鼓励开展社区和家庭方案,以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

(e)建立报告渠道供所有儿童(特别是被安置在照料中心和拘留中心的儿童)使用,并改善方便、保密且体恤儿童的暴力举报机制,特别是102电话专线;

(f)促进和推动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监测和强制报告,并推广适当机制,以便及早发现和报告父母、家庭成员、照料者、神职人员或任何与儿童关系密切的人对儿童实施性暴力的案件;

(g)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采取体恤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起诉和适当制裁犯罪者,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h)取消儿童性虐待案件的诉讼时效;

(i)确保所有遭受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或儿童证人都能迅速获得体恤儿童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询问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二次受害;

(j)加强对因性虐待和性暴力而怀孕的少女的支助措施。

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欢迎通过《2022-2024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欢迎在执行各项法律和开通144电话专线方面取得的进展,但表示关切的是,分配给旨在减少性别不平等的政策的预算减少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性别暴力相关的罪行指控得到独立和彻底调查,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b)向性别暴力和杀害女性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持续的经济支助;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网络性别暴力,并提供关于举报方式和举报地点的信息。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法律允许16岁及以上儿童在法定代表人同意下结婚,或16岁以下儿童经司法豁免结婚。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

(a)从法律上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无例外情况,并加倍努力消除童婚或类似结合关系;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c)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受害者制定保护方案;

(d)解决结合关系或童婚中遭受性别暴力且未被纳入前妇女、性别和多样性部的照料和经济支助方案的女孩的状况。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促请缔约国:

(a)执行一项全面战略,消除照料机构中一切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包括系统的监测和调查;

(b)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部队对儿童,特别是在社会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并在国家、省级和市级实施干预规程;

(c)创建一个案件登记册,执行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对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使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受害儿童得到适当补救。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欢迎将《任择议定书》纳入国内框架,关切利用儿童进行色情表演和制作色情材料以及诱骗儿童的案件急剧增加,回顾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并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加强省级和地方层面的协调,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任择议定书》建议的执行情况,加大力度预防和打击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划拨预算,用于开展第27590号法规定的增强防诱骗意识和预防运动;

(c)在《民商法》和《刑法》中明确禁止和惩处一切形式买卖儿童的罪行,包括为收养目的买卖儿童的罪行。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5条所作声明,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促进母亲和父亲平等分担对子女的责任;

(b)加强努力,逐步拓展陪产假,包括增加陪产假天数,并将自雇人士或小型企业主纳入陪产假范围;

(c)考虑批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抚养义务适用法律议定书》和《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欢迎为无父母照顾的青少年制定的“离家陪伴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

(a)88%与家人分离并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设施的儿童被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中;

(b)关于终止利用大型机构的具体措施未落实到位;

(c)对寄宿照料设施中儿童的生活条件缺乏监督,用于提出申诉的机制不足且不安全;

(d)大多数儿童在替代性照料设施中的逗留时间超过180天。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收容,立即通过取消机构收容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为其实施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包括按照《公约》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体系进行系统性变革;

(b)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充足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性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尽可能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

(c)确保具备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从儿童的需求和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应将某个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场所,并确保有关转移儿童的决定始终由法官做出或审查;

(d)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儿童和机构中儿童的安置情况,监测照料质量,包括提供便利渠道以报告、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

(e)加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特别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确保实施基于家庭的替代性照料方案,并提高上述人员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

收养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确保在儿童由非缔约国收养时也要遵守该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2.委员会对儿童探访父母时遇到的障碍表示关切,如出入不便、排队时间过长和侵入性搜身,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专门的公共政策,解决父母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特殊情况,保障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并保证他们积极参与这一进程;

(b)保证并落实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的探视权,包括增加探视的频率和时间,提供体恤儿童的适当会面场所,并取消对同时探视者人数的限制。

F.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对残疾儿童的以下状况表示关切:

(a)没有集中、准确和可靠的数据;

(b)将残疾儿童长期安置在收容中心,却没有足够的设施和人员照顾他们;

(c)精神病院收容人数增加。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使国家立法与残疾人人权模式相一致,审查第26061号法,并制定第二个国家无障碍计划;

(b)确保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一个有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这对于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政策和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c)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d)促进在家庭环境中照顾残疾儿童,加强提供康复方案、辅助器具和合理便利,使他们充分融入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平等获得医疗保健和教育,以及参与休闲、游戏和文化活动;

(e)加速使残疾儿童脱离机构,促进建立社会和家庭重新连接机制以及社会包容机制,并为希望收养或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制定支助方案;

(f)确保所有公立综合医院和初级保健中心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并公平地满足各地区残疾儿童的需求。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省儿童,特别是来自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土著儿童,能够平等地获得和使用免费、高质量的初级和专业医疗服务;

(b)继续实施各项战略,以恢复之前的疫苗接种计划覆盖率,并缩小各省之间的显著差异。

精神健康

36.委员会对高自杀率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制定儿童精神健康政策,落实《精神健康法》(第26657号),并分配充足预算,以确保为儿童提供充分、优质的精神健康服务;

(b)加强自杀预防工作,推进《自杀预防法》(第27130号)的实施,确保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c)确保为赌博、吸毒和酗酒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并划拨资源以解决因精神健康问题或吸毒和滥用药物而被医院收治的街头儿童的状况,以及机构设施中儿童的精神健康状况。

青少年健康

37.委员会欢迎“预防青春期意外怀孕国家计划”取得的成果以及堕胎合法化使得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但对少女怀孕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并回顾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预防青春期意外怀孕国家计划”的连续性并加以强化,包括确保充足的预算,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和适当执行该计划提供所需的用品、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

(b)保证有效执行关于全面性教育的第26159号法,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将其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以儿童为对象,采用无障碍和保密的形式,包括以土著语言提供,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确保医疗服务及训练有素的医疗人员的可用性和可及性,以提供自愿和合法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特别是为遭受性暴力后怀孕的女孩提供堕胎和堕胎后护理,并保障获得避孕药具的途径;

(d)制订并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打击对他们的歧视。

营养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过去几年中,中度和严重的粮食不安全现象显著加剧,社区厨房粮食和经济福利的供应中断对儿童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建议缔约国:

(a)查明缔约国各地,特别是土著社区儿童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根源,以及为解决这些根源而制定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b)采取紧急行动,实施一项预防和治疗一切形式营养不良(无论是营养不足还是营养过剩)的全国跨部门计划;

(c)根据《国家粮食指南》制定全国学校供餐计划并提供充足的预算,确保为所有儿童提供充足的食物;

(d)定期评估儿童的营养状况,包括体重、身高和食物消耗量,为循证公共政策提供依据;

(e)全面实施关于促进健康食品的2021年第27642号法;

(f)规范向儿童推销不健康食品的行为,以解决儿童肥胖率上升的问题,并制定战略,使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健康食品。

间性儿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间性者人权的承诺,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全面保护性特征的法律草案,禁止对间性者进行生殖器切割;

(b)为间性儿童建立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非紧急和不可逆转的外科手术以及其他程序。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40.委员会高度关切的是:

(a)儿童贫困率持续高企,令人担忧,儿童极端贫困现象日益增多;

(b)57%的儿童的家庭无法满足他们与食物无关的需求,如交通和衣物;

(c)移民儿童、女童、土著儿童、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贫困率和极端贫困率都很高;

(d)儿童被纳入各种儿童收入保护子系统的机会不平等,大量儿童被排除在任何类型的社会福利之外。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生活贫困的儿童及其家庭不受歧视地获得充足的资金支助以及免费和便利的服务;

(b)减少弱势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儿童的贫困状况,包括简化获得社会保护措施(如普遍儿童津贴)的途径,确保所提供的支助适合儿童的需要,并涵盖体面生活水准的实际成本;

(c)采取必要措施,制定一项无条件的普遍计划,为所有儿童(包括15至17岁儿童)提供社会保护;在高通胀的情况下自动调整向儿童提供的现金转移支付的价值;找出并解决0至2岁儿童覆盖率下降的根本原因。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19年《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最低预算法》(第27520号)、2021年《实施全面环境教育法》(第27621号)、《国家全面环境教育战略》和2022年《国家气候赋权行动战略》,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并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评估2019年第27520号法和2022年《国家气候赋权行动战略》的执行情况对儿童权利,包括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的影响,此外,考虑在下一次更新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时提及儿童作为变革推动者;

(b)保护儿童免受环境伤害,保护他们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不受侵犯,确保儿童能够就此类侵权行为诉诸司法并获得有效补救;

(c)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并建立适当的基础设施,使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特别关注土著居民;

(d)在执行第27621号法和《国家气候赋权行动战略》时,确保将基于权利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并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J.教育、闲暇及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的目标和普及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保障义务教育机会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幼儿学校数量的增加,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尤其关注残疾儿童;

(b)降低辍学率,确保土著儿童和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得到充分的支持,使他们能够继续上学,并确保他们平等地获得优质教育;

(c)确保提供必要的手段,以保障中学阶段的普及入学、持续就读和顺利毕业,特别是针对处境较脆弱的群体,包括残疾儿童和农村儿童;

(d)取消对布宜诺斯艾利斯学校使用包容性语言的限制;

(e)加强机制和措施,打击校园欺凌和骚扰行为;

(f)推进3岁儿童教育的逐步普及,为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扩大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同时监测和提高其质量。

全纳教育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残疾学生被隔离在特殊学校,残疾学生在不受歧视地就读、学习和参与普通学校过程中面临多重障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a)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求的教材;

(b)为混编班级培训和分配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并给予适当关注;

(c)将人力和预算资源从特殊学校转移到普通学校。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边境拒绝入境的报告,这些行为相当于推回以及拒绝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进入领土,自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后重新开放边境以来,缺乏标准作业程序或议定书,且对需要国际保护者的保护空间有所减少,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遵守现行法律,对所有儿童一视同仁,无论其情况如何;

(b)尊重不歧视原则并确保提供特殊保护,防止在边境和移民官员执法过程中推回儿童,尤其是孤身儿童;

(c)确保移民政策的一致性,并优先考虑家庭团聚和移民儿童的最大利益;

(d)确保所涉当局和行政部门的权限明确,以避免重复或遗漏,并保证提供技术和物质资源,以便在孤身和离散儿童需要国际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及时作出反应,并建立体恤儿童的接待中心,提供方便和有效的投诉机制;

(e)通过协议和程序机制,解决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主要是没有身份证件的委内瑞拉儿童在获得外国人居留证和身份证件方面面临的障碍;

(f)终止省级限制无身份证儿童获得非紧急医疗服务的措施。

土著群体的儿童

46.委员会欢迎通过RESOL-2021–1461-APN-SENNAF#MDS号决议与国家土著事务研究所土著权利司的土著儿童事务部门达成协议,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缺乏保护土著儿童的具体政策;

(b)贫困率较高,获得充足食物和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儿童死亡率较高,住房条件恶劣,缺乏安全的水源和卫生设施,入学率较低,且存在系统性的歧视行为;

(c)萨尔塔省土著儿童死于营养不良或相关疾病的情况;

(d)查科萨尔泰诺地区的许多土著社区由于缺乏水源而面临严重风险。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促请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保障土著儿童的土地权;

(b)在土著儿童的充分和有效参与下,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尊重、保护和促进土著儿童的权利,消除他们面临的粮食不安全、贫困和易受暴力和剥削的现象;

(c)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土著语言,包括以土著语言和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土著儿童提供双语教育。

街头儿童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当前的经济环境将加剧街头儿童的脆弱性,并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监测街头儿童的情况,特别是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状况,并制定政策保护和支持他们及其家庭。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遵守关于防止劳工剥削的法律;

(b)确保执行《防止和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劳工国家计划》,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在地方和区域各级制定多部门方案,在实践中消除劳动剥削,并加强劳动监察。

贩运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公共政策,防止和消除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所有失踪、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的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并起诉和惩罚犯罪者;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父母、儿童和社区认识到贩运的危险;

(d)推动措施,促进各省之间的合作,并分配资源,为被贩运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在专门满足被贩运儿童需求的中心为他们提供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支持。

儿童司法

51.委员会对其先前建议的落实情况缺乏进展感到严重关切,并对以下事项表示关切:

(a)第22.278号法载有与《公约》相违背的规定;

(b)政府提交给国会的法案旨在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3岁;

(c)被剥夺自由和被关押在拘留设施中的儿童人数,有时他们被关押在远离家人的地方;

(d)极长刑期,最长可达终身监禁;

(e)剥夺自由中心的生活条件;

(f)警察局继续进行逮捕,少年司法系统中存在有辱人格的做法、虐待和暴力。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废除第22278号法,并:

(a)将各类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维持在16岁,并避免降低该年龄;

(b)促进少年司法系统中的恢复性司法;

(c)积极促进非司法措施,如对触法青少年或被指控或被判定触犯刑法的青少年的转介和调解,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儿童适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青少年提供医疗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

(d)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应定期进行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禁止对儿童时期犯下罪行的人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

(e)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应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食物和医疗服务方面;

(f)实施战略和方案并提供资源,以避免儿童与其家庭失去联系;

(g)终止警察拘留儿童的做法。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5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考虑扩大对涉及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b)建立机制,及早识别从冲突地区进入缔约国的儿童,收集关于这些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加强向他们提供的身心支持;

(c)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帮助他们全面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d)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其先前建议而采取的措施(CRC/C/ARG/CO/5-6,第46段),这些建议回顾了委员会在相关结论性意见(CRC/C/OPAC/ARG/CO/1)中提出的更详细的建议,包括为确保在其法律中将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儿童和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而作出的努力和采取的措施。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广泛传播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6.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