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纳米比亚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2788次和第2789次会议上审议了纳米比亚的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为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15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2018年《废除过时法律法》、2018-2022年国家儿童议程、2015年《司法法》、2015年《纳米比亚公民身份(第二)特别授予法》、旨在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2022-2025年国家行动计划、2015年《国家健康法》。2013年国家性健康、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政策、2022-2027年国家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战略、2017年《证人保护法》,并欢迎缔约国2020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七十五周年之际所作的承诺。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在这些领域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虐待、忽视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4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9段)、青少年健康(第34段)、生活水准(第36段)、教育(第39段)和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3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颁布《儿童保育和保护法》,但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儿童保育和保护法》,为实施该法划拨充足的资源,建立该法规定的儿童基金,并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不断进行能力建设;
(b)迅速颁布与儿童相关的立法,包括禁止性剥削法案、统一婚姻财产法案、儿童司法法案和婚姻法案,并为其有效实施做好准备;
(c)为所有与儿童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强制性的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根据对2018-2022年国家儿童议程实施结果的全面评估,制定并通过一项关于执行《公约》的国家政策和相应的行动计划,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明确界定相关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并包括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
(b)为执行和监测政策和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通过问责机制和定期监督和评价。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问题常设工作队拥有足够的权力和明确的任务,能够协调所有部门和所有级别执行《公约》的所有活动;
(b)评估目前执行《公约》的体制结构,以期消除差距,加强相关部委以及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机构之间的协调。
资源分配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教育和卫生的慷慨预算拨款,建议缔约国:
(a)建立具有儿童权利视角的预算编制程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拨款,包括具体指标和用于儿童的资源分配、使用和监测的跟踪系统,以确保为所有儿童实现公平和积极成果;
(b)加强教育和社会福利部门的采购系统,对儿童的预算需要进行评估,特别是需要更多资金的部门,并确保为这些部门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c)确保透明和参与式的预算编制,让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儿童状况的数据差距很大,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儿童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对儿童状况进行充分和定期的监测和分析,包括处理数据差距,实现数据共享机制和平台的标准化,并改进处境不利儿童分类数据的收集、质量和分析;
(b)确保收集的数据,包括通过全国调查收集的数据,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
(c)改进关于出生登记、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健康、营养、精神健康、早孕、药物滥用、童工、贩运、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街头儿童和儿童司法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d)确保收集、定期分析和在相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共享关于儿童的统计数据,并用于制定和评价关于儿童权利的政策和项目。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1.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可以向儿童权益专员提出申诉,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情况下,申诉机制的可用性和易用性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包括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能够:(一)在包括学校、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拘留场所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利用保密、方便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获得法律支持和代理、适龄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b)提高认识并广泛传播关于报告侵权、暴力和虐待行为的现有机制的信息,包括儿童求助热线和报告在线暴力的门户网站,并为这类服务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以确保它们易于使用、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
(c)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对儿童友好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权利和《公约》的系统和强制性培训。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3年设立了儿童权益专员,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权益专员拥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能够监测儿童权利,并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b)通过监察员法案,并继续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在人员配置、资金和任务方面。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的活动,确保广大公众、家长和儿童广泛了解《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系统地让民间社会组织,包括青年和儿童领导的组织、社区和儿童组织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立法、政策和方案;
(b)为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便它们代表政府为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将儿童权利纳入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b)制定和实施法规,确保工商部门,包括农业、渔业、制造业和旅游业部门以及非正规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并遵守《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开展协商,并予以充分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歧视问题所作的努力,但建议缔约国:
(a)审查相关立法,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语言、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出身、残疾、出生地、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b)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消除对土著或少数民族儿童的歧视,包括桑族、奥华奇穆巴族和奥华津巴族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偏远地区儿童、单身母亲的子女和其他处境不利的儿童;
(c)确保处境不利儿童能够获得出生登记、教育、适当的保健服务、住房和适当的生活水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不充分或不一致,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15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第3(1)条,确保公共或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在影响儿童的所有立法、政策和方案中,一致解释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b)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儿童在每个领域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能力,包括进行系统培训并制定程序和标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处理遗弃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确保所有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照料和保护法》第4条,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权力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以及所有相关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并让儿童参与所有与他们有关的事项的决策;
(b)将儿童议会正式制度化,在所有城镇设立少年镇议会,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建立机制,以确保将结果系统地纳入国家和选区一级的公共决策;
(c)开发工具包和设立机构,就国家和地方政策问题与儿童进行协商,并确保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培训。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出生登记的数字化,但对弱势儿童面临的障碍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实现普遍出生登记,并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农村地区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无法确定出生地的儿童和没有身份证件的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包括通过民事登记和身份法案,增加流动登记站和对农村地区的外联访问,加强政府部门、卫生保健设施和学校之间的多机构协调,并提供翻译服务;
(b)就儿童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和相关程序开展全面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和登记率低的地区;
(c)根据缔约国的团结繁荣计划和在难民问题全球论坛上做出的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承诺,确保制定保护无国籍儿童的保障措施;
(d)采取立法措施,包括通过关于无国籍状态的法案,为不获得纳米比亚国籍即将无国籍的儿童,包括弃儿和孤儿获得国籍提供便利,并确保这些条款包括弃儿的定义;
(e)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取消了对“抛弃婴儿”行为的刑事定罪,但对被遗弃的婴儿很多和缺少关于代孕的法律框架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查明匿名遗弃儿童的原因,加强家庭支助措施,制定政策保障儿童获得身份,并保护这些儿童的生物学父母信息,以消除婴儿箱的使用;
(b)考虑通过一个监管框架,保护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的权利,包括他们的国籍权和获得有关其出身的信息的权利。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改善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数字包容,提升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的公平性和可负担性;
(b)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和安全;
(c)通过数据保护法案,确保有关数字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尊重儿童隐私,保护他们免受有害内容和在线风险的影响;
(d)提高儿童、家长、照料者和教师的数字素养、认识和技能,包括将数字素养纳入学校课程以及制定适龄方案。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以及性虐待和性剥削
23.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对《打击家庭暴力法》和《打击强奸法》的修订,但深感关切的是:
(a)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性别暴力、家庭暴力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
(b)调查案件和起诉肇事者的工作严重拖延;
(c)支持受害者的部门的服务不足,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足。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法律框架,尽快通过网络犯罪和性剥削法案,使关于在线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现行立法符合国际标准,以性别中性语言修订《打击家庭暴力法》;
(b)确保国家、区域和选区层面的儿童保护机制之间的有效合作,包括:(一)消除处理儿童和家庭问题的各部委之间协调和责任分工方面的差距;(二)将区域和选区层面的儿童保育保护论坛纳入相关的社区机制;(三)加强问责和报告机制;
(c)制定旨在动员社区参与和促进与儿童保护有关的社会和行为变化的方案,并分配足够的资源以确保这些方案的可持续性,减少对捐助资金的依赖;
(d)确保有效执行暴力行为综合案件管理准则和标准作业程序,包括将其范围扩大到所有区域,确保对案件管理采取多学科办法,建立明确的转介途径,制定文件记录规程,并确保适当的后续行动;
(e)加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预防、报告和应对暴力案件的能力,并执行《儿童保育和保护法》中关于强制报告的规定;
(f)预防和消除网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通过:(一)确保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明确界定线上诱拐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并充分涵盖一切形式的网上暴力;(二)建立监管数字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框架,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时屏蔽和删除在线性虐待材料;(三)与数字商业部门合作,发展和促进对儿童友好的报告机制,用于报告网上暴力行为;(四)将关于网上犯罪的具体内容纳入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执法官员和在专门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以便他们拥有调查和起诉案件的必要工具;
(g)迅速有效地调查和干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发生在家庭内外、数字环境中以及教育和替代照料环境中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并确保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h)确保作为暴力行为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能够获得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措施、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面谈、医疗评估、咨询和社会心理支持,以防止这些儿童收到二次伤害;
(i)确保基于性别的反暴力保护单位拥有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它们提供关爱儿童、保密和全面的服务;
(j)加强关于暴力,包括网络暴力,对儿童身心健康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
(k)加强旨在防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及其重复发生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体罚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家庭中的体罚未被禁止,而且在所有环境中的体罚仍为社会所接受。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庭和儿童保育场所,实施体罚;
(b)制定规程和准则,以便在发生体罚时采取行动,包括建立进行安全和保密报告的机制,并确保采取恰当的应对举措;
(c)加强对父母、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宣传运动,以促进家庭和社区内态度的转变,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方式。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制定一项结束童婚现象的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和《婚姻法》允许18岁以下的个人在得到部委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的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紧急修订《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和《婚姻法》,毫无例外地禁止所有18岁以下的人结婚,并确保法律框架连贯一致,以避免童婚方面的监管空白;
(b)确保旨在结束童婚现象的战略包括有效处理童婚问题根源的措施,向相关专业团体提供相关培训,并提高公众对有害影响的认识;
(c)说明根据《儿童保育和保护法》被视为有害的做法,并评估包括成人仪式(olufuko或tijramue)、新娘嫁妆(lobola)和多配偶制在内的传统做法对儿童的影响,以期消除所有对儿童有害的做法;
(d)确保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运动,教育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采用基于性别的办法结束童婚做法。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平等分担父母责任,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增加带薪产假和实行陪产假,确保为在职父母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选择,并鼓励父亲积极参与育儿;
(b)在传统和宗教领袖的参与下,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成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寄宿照料设施缺乏监督或监测,而且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支助处境危险儿童的社会工作者。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减少对寄宿照料的依赖,优先考虑并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分配足够的资源,并为养父母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支持;
(b)澄清负责儿童福利和家庭事务的各部委在确保家庭支持和儿童保护服务方面的责任,以弥补不足并防止任务重叠,包括对所有从事儿童保护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如各部委的儿童保护官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全面摸底;
(c)继续努力增加社会工作者的人数,与学术界合作制定培训方案,并为该职业制定创造性的激励措施,确保社会工作者不断接受能力建设;
(d)确保接受替代性照料的所有儿童都有个性化和定期更新的照料计划,并在整个照料期间得到训练有素的社会工作者的持续支持;
(e)确保所有替代性照料设施进行登记,照料质量得到监测,包括遵守《儿童照料和保护法》中概述的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并对照料场所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以期尽可能帮助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
(f)能够对替代性照料场所中虐待儿童行为的报告、监测、补救和有效起诉;
(g)在收养程序中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的服务和监测。
F.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充分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包括使相关政策符合国际标准;
(b)加强早期发现和干预服务,并确保在收集和分享残疾儿童数据方面的多部门协调,并将残疾儿童转介到专门的保健和其他支持服务机构;
(c)通过增加资金补助、提供培训和实行灵活的工作安排,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持,并确保他们知道如何寻求必要的支持;
(d)确保支持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的社会融合和个人发展,包括确保他们获得幼儿保育和发展、个人援助、康复和合理便利,以便他们充分融入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教育、卫生、游戏和文化活动;
(e)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儿童权利和具体需求的能力建设;
(f)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期打击对残疾儿童,包括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并宣传他们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最终确定并通过国家孕产妇和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和营养战略;
(b)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卫生服务,包括:(一)增加训练有素的社区卫生工作者的人数;(二)处理卫生专业人员短缺和向农村人口提供服务所需交通工具不足的问题;(三)扩大流动诊所的覆盖范围;(四)确保白化病儿童获得低视力支持和其他专门服务;
(c)加强努力,降低婴儿死亡率,包括通过以实证为基础和资源充足的新生儿健康干预和早期儿科护理综合方案,并预防和治疗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
(d)加强努力,消除儿童营养不良、发育迟缓和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包括营养不良率特别高的社区的儿童的此类状况,除其他外:(一)为实施2021年粮食和营养安全政策划拨足够的资源;(二)建立营养问题多部门协调机构,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任务、优先事项和问责机制;(三)扩大免费校餐方案的范围,包括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并通过减少对捐助资金的依赖,确保其可持续性和连续性;(四)投资于食品营养强化;(五)提高公众对良好营养的认识;
(e)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应对超重和肥胖现象日益增长的趋势,同时考虑到明显的性别差异,并确保该战略包括处理根本原因的措施,监管向儿童销售不健康食品的行为,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体育活动;
(f)继续确保儿童和孕妇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治疗和后续服务;
(g)加强促进纯母乳喂养的措施,包括查明和处理纯母乳喂养率低的原因,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爱婴医院倡议,并提高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
精神卫生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通过精神卫生法案及其相关战略;
(b)制定专门针对儿童的国家精神卫生方案,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包括以下措施:(一)提供门诊、基于社区、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治疗和跨学科精神卫生服务;(二)在学校提供精神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预防服务;(三)防止自杀;
(c)就儿童如何寻求精神健康问题的支持,为儿童、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全面的性教育手册、国家综合学校方案、少女怀孕问题宣传活动和保健诊所的青少年友好诊区。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早孕率高,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在青少年中流行,他们获得避孕药具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青少年健康问题纳入更广泛的国家健康和教育政策;
(b)确保所有青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青少年和失学青少年,能够获得适龄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免费避孕药具;
(c)更新青少年健康服务标准,包括确保保密、对青少年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为实施这些标准划拨充足的资源;
(d)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性多样性、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
(e)加强措施,处理早孕率高的问题,包括:(一)查明和处理导致意外怀孕和早孕的因素,包括性别不平等、暴力、有害做法、贫穷和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二)确保学校有效执行预防和管理少女怀孕的政策;(三)加强关于少女怀孕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
(f)将堕胎非刑罪化,扩大获得安全人工流产的法律依据,并确保获得安全人工流产的实际操作并为青少年提供流产后护理服务;
(g)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包括吸烟和酗酒在内的药物滥用的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确保他们能够酌情获得适当的转介服务和基于社区、对青少年友好且易于获得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
(h)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保健专业人员、社区卫生工作者、教师和社会工作者接受关于采取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处理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以及药物滥用问题的培训。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社会保护方面的高额支出,但深感关切的是,大量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而且在获得水和卫生设施方面存在地区差异。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消除儿童贫困的措施,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获得适当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并特别关注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城市非正规住区的儿童;
(b)增加对影响儿童的社会保护方案的预算拨款,并加强其有效性,特别是:(一)改善在确定和支付补助金方面的多机构协调;(二)扩大儿童补助金方案的覆盖面,以涵盖所有处境不利的儿童群体;(三)消除阻碍某些儿童群体获得社会援助的障碍;
(c)确保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分配专项预算项目和加强多部门协调、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d)确保消除贫困的措施符合儿童权利方针,处理多层面儿童贫困和不平等问题的根源,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城市非正规住区的儿童。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针对洪水和干旱的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措施,特别是在儿童获得食物、水、卫生服务和可再生能源方面,以减少与影响儿童权利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危害风险;
(b)采取措施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实体安全和抗灾能力,减少儿童面临的对气候敏感的健康风险,包括水传播疾病;
(c)确保处理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在制定和实施时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考虑到《公约》的原则以及儿童的需求和意见;
(d)将基于权利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并促进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38.委员会欢迎规定免费学前到中学教育的2020年《教育法》、2021年《国家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和2018年《安全学校框架》。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教育质量差、辍学率和留级率高、未成年母亲辍学、幼儿教育入学率低、多语言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不足,以及校园欺凌现象普遍。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目前旨在提高教育质量的改革有儿童参与,并包括将生活技能培训和现代教学方法纳入学校课程的措施,加强对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并改善所有儿童的教育成果;
(b)加强防止辍学的措施,例如要求所有学校定期收集和报告辍学数据;处理辍学和留级,特别是处境不利儿童辍学和留级的根本原因;帮助遭受经济剥削的儿童重返学校;
(c)确保旨在支持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的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包括提供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她们能够在主流学校完成学业,不受歧视或侮辱;
(d)改善所有儿童获得优质幼儿教育的机会,为此:(一)从国家教育预算中为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资源;(二)处理偏远地区儿童、贫困儿童和族裔少数群体儿童在获得教育机会方面的差距;(三)确保对所有中心进行登记,并监测照料和教育质量;(四)提高父母对幼儿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e)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学校中的欺凌、网络欺凌和其他形式的暴力,并确保这些措施包括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干预规程、对受害者的社会心理支持、对教师的强制性培训、记录和监测欺凌行为以及提高对欺凌有害影响的认识;
(f)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特别是为辍学儿童增加这种机会;
(g)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在各级学校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关于人权和《公约》原则的教学。
全纳教育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3年全纳教育政策以及在奥西雷难民营为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设立学校,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被迫流离失所儿童和无国籍儿童,能够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的措施,例如:(一)将促进包容性的创新教学方法和方针纳入全纳教育政策;(二)划拨充足的资源,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内的合理便利;(三)调整课程和培训,为融合班分配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得到个人支持和应有的关注;
(b)提供更多的高质量多语言教育,特别是为土著儿童或族裔少数群体儿童,包括通过多语言教师和适当的材料及教育技术;
(c)包括通过充足的资源等方式继续确保农村地区的儿童、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土著或族裔少数群体的儿童以及其他处境不利的儿童群体能够获得全纳教育以及体育、娱乐、休闲、文化和艺术活动。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加强难民身份确定程序行动计划和难民身份确定标准作业程序,其中承认家庭团聚原则和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纳米比亚难民(承认和管控)法》的拟议修正案以权利为基础,在所有庇护程序中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重视;
(b)确保相关业务政策和程序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以及《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
(c)继续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孤身或离散儿童,能够利用对儿童友好的庇护程序、教育和卫生服务;
(d)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不因其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而被拘留,并确保制定拘留的替代办法,及时提供安全和有尊严的住所;
(e)撤销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六条的保留。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童工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农业和制造业部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危险工作并遭到商业化性剥削。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修订《劳动法》,将最低就业年龄提高到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将从事危险工作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b)开展综合研究,评估童工现象,包括非正式部门中的童工现象的普遍程度、原因和形式;
(c)在儿童的参与下,通过一项行动计划,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并确保该计划促进多部门和协调的方针,涵盖教育、社会保护和儿童保护部门;
(d)加强劳动监察和措施,以识别从事家政工作的儿童;改进关于童工的法律和政策的监测和执行,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e)与家庭一起开展预防活动,并为雇主、地方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能力建设。
街头儿童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街头儿童的国家战略计划,但对街头儿童人数不断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用于执行关于街头儿童的国家战略计划,并确保该计划包括处理其处境根源的措施;
(b)确保街头儿童获得食物、教育、保健和住房,并建立机制,防止他们成为贩运以及经济剥削和性剥削的受害者;
(c)考虑街头儿童的最大利益,尽可能为他们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并支持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包括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贩运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8年《打击人口贩运法》和2023-2027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被贩运到缔约国并随后从事家政或危险工作或遭受商业化性剥削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尽早识别贩运受害儿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包括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机构,并为警察、移民官员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这类机制的系统培训;
(b)加强努力,通过信息交流,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人口贩运,查明并起诉犯罪者。
儿童司法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通过儿童司法法案方面缺乏进展,并且有报告称,审前拘留期间,儿童与成人一起被关押在一起。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特别是:
(a)确保儿童司法法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并建立关爱儿童的司法法院和程序;
(b)积极促进对被控触犯刑法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和调解,并尽可能对儿童采用非监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
(c)确保儿童司法法案规定,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为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d)确保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
(e)加强对从司法系统中被释放的儿童的回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支持;
(f)确保儿童司法法案规定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缓刑执行官、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和强制性的培训。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04年5月16日逾期未交。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2.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