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六十届会议
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5年10月6日通过的决议
60/8.任意拘留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第三、第九、第十和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回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至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四至第二十二条,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1991年3月5日第1991/42号决议和1997年4月15日第1997/50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2007年9月28日第6/4号决议、2009年3月26日第10/9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18号决议、2012年7月6日第20/16号决议、2013年9月26日第24/7号决议、2016年9月30日第33/30号决议、2019年9月26日第42/22号决议和2022年10月12日第51/8号决议,
还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关于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确认任意拘留是对自由权的侵犯;
2.又确认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者容易遭受法外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强迫失踪以及其他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如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3.还确认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认识到这种援助必须及时且有效,被拘留者登记制度对于防止任意剥夺自由至关重要;
4.强调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工作的重要性;
5.感兴趣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最新报告,包括其中所载各项议题和建议;
6.请相关国家考虑工作组的意见,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对被任意剥夺自由者的情况给予补救,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工作组;
7.注意到工作组为拟定《联合国与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所作的努力;
8.鼓励所有国家:
(a)对工作组的意见和呼吁给予适当考虑;
(b)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国的法律、规章和实践始终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和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
(c)尊重并促进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确保此类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d)尊重并促进任何因刑事指控被捕或被拘留者被迅速带见法官或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其他人员的权利,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受审或获释的权利;
(e)根据国家的国际义务,尊重并促进任何因被捕或被拘留而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便法院能够毫不拖延地裁决拘留是否合法,并在拘留不合法时下令释放被拘留者;
(f)确保上文(e)分段所述权利在行政拘留案件,包括涉及公共安全法律的行政拘留案件中同样得到尊重;
(g)确保任何因刑事指控被捕或被拘留者均有充足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包括有机会聘请自己选定的律师并与之联系;
(h)确保审前拘留的条件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
(i)针对一切形式的拘留提供保障措施,以防止出现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
(j)确保建立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制度,并应请求及时向任何司法或其他主管机关提供登记信息;
(k)考虑根据工作组的建议,审查可能导致任意拘留的法律和实践;
(l)全面落实《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通常称为《人权维护者宣言》),确保人权维护者、和平抗议者、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不因所从事的活动而被任意剥夺自由,承认他们在捍卫禁止任意剥夺自由这一规范方面的作用,并释放所有因行使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因与联合国或人权领域其他国际机制合作而被各国违反国际人权法义务予以拘留或监禁的人员;
(m)适当考虑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特别是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面临的独特挑战,加大努力缩小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包括与《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的差距;
(n)确保任意拘留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酌情获得赔偿;
9.又鼓励各国与工作组合作,认真考虑并积极回应工作组提出的访问请求,以便工作组能更有效地执行任务;
10.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相当一部分紧急呼吁没有得到答复,促请相关国家对工作组纯粹基于人道主义立场、不预判最终结论的紧急呼吁以及按照常规申诉程序转交的同一案件来文给予必要的重视;
11.鼓励工作组按照其工作方法,继续向相关国家提供任意拘留指称所涉的相关详细信息,以便利对这些来文作出及时、实质性回应,同时不妨碍相关国家与工作组开展合作的需要;
12.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收到越来越多关于遭受报复的信息,涉及紧急呼吁或意见当事人或适用工作组建议的个人遭受报复的情况,促请相关国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13.表示深为感谢与工作组合作、应工作组请求提供资料的国家,请所有相关国家展现同样的合作精神;
14.满意地注意到工作组获悉一些提请其关注的人员已经获释,同时对大量案件尚未解决深表遗憾;
15.决定根据人权委员会第1991/42和第1997/50号决议及人权理事会第6/4号决议,将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16.注意到工作组收到越来越多关于任意拘留指称的来文,请工作组减少和处理积压的来文,并继续及时、有效地处理所有新来文以避免今后出现积压;
17.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表示,尽管已采用简化审查程序,但其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仍不足以有效执行任务;请秘书长向工作组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使其能够有效、可持续地履行任务,特别是为其配备充足、稳定和可预测的人力资源;
18.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任意拘留问题。
2025年10月6日第4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