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导言
1.本报告汇编了禁止酷刑委员会自第五十九届会议(2016年11月7日至12月7日)以来,在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的来自缔约国和申诉人的资料。
A.第15/199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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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an诉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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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1994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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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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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有充分理由相信提交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将申诉人驱逐至或遣返回巴基斯坦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巴基斯坦。 |
2.2016年4月4日,申诉人表示自己已经收到临时居留证,将能在2017年年初申请永久居留权,预计到2018年年初将成为永久居民。
3.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于2017年3月8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7年4月10日之前)发表意见。2017年4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后续意见,指出该国暂缓遣送申诉人、发放临时居留证和让申诉人有资格申请永久居留权的举措已完全解决了委员会决定中提出的关切。缔约国还重申,正如该国已于2015年3月27日指出的,此来文的相关案卷已处理完毕。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结束对此来文的后续审议工作。
4.鉴于申诉人已收到临时居留证并且有资格申请长期居留权,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如果加拿大作出将申诉人强行遣送出境的新决定,申诉人可重新向委员会提交申诉。
B.第327/2007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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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ily诉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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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1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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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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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引渡至墨西哥违反了《公约》第3和第22条。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其根据《公约》第14条承担的义务提供有效补救,包括(a)因侵犯申诉人根据第3条享有的权利而向其提供赔偿;(b)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康复,为此提供:除其他外,医疗和心理治疗、社会服务及法律援助,包括报销过去花费、未来的服务和法律费用;(c)审查该国的外交保证制度,以免今后出现类似侵犯事件。 |
5.2016年9月27日,申诉人请委员会进行干预,以确保加拿大遵守委员会作出的有利于申诉人的决定。他指出,缔约国前任和现任政府都无视这项决定。
6.他声称,距他上一次致函缔约国请其执行委员会决定已有五个月,距委员会作出决定已有四年。但加拿大继续无视委员会的决定,这项决定要求缔约国除其他外,向申诉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心理治疗以及社会服务和康复服务。他由于健康状况迅速恶化,需要被立即送回加拿大,在该国服完剩余刑期。
7.申诉人还称,截至2016年5月31日,墨西哥已同意将他送回加拿大,但尽管情势紧迫,缔约国仍未将他接收回国,因为公共安全部在等待“必要的文书手续”。鉴于上述情况,申诉人促请委员会查明加拿大是否打算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是的话,他何时能被遣返回来。申诉人请委员会进行干预,确保他能最终能从速被送回加拿大。
8.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于2017年3月8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7年4月8日之前)发表意见。2017年4月6日,缔约国指出,该国积极配合了对申诉人返加请求的审查工作。2017年3月21日,据报告加拿大批准了申诉人的请求,方式是通过了旨在促进司法、罪犯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罪犯国际移交法》。
9.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通过根据第22条所通过决定的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致函缔约国,请该国具体说明在通过《罪犯国际移交法》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此案的决定。
C.第441/2010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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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loev诉哈萨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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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3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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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与第2条第1款和第12至第15条一并解读的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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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a) 开展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便将申诉人受虐待一事的责任人绳之以法;(b) 就所造成的痛苦向申诉人提供补救以及公平和适足的赔偿,包括补偿和充分康复;(c)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 |
10.2016年4月12日,缔约国表示,为了执行委员会决定,已于2015年10月24日在审前调查中央登记册中登记了一项审查申请,以检查申诉人提出的遭到警察酷刑的指称,并且该国已按照《哈萨克斯坦刑法》第146条启动了调查。此时阿斯塔纳市检察官办公室正在调查有关刑事案件。
11.此外,库斯塔奈州监狱系统委员会已经按照《刑法》第161(3)条登记了申诉人关于在惩教设施内遭到虐待的指称,以依照《刑法》第362(4)条调查所称的滥用职权行为。库斯塔奈州特别检察官正在进行审前调查。缔约国承诺稍后报告调查结果。
12.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7年3月8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2017年4月10日之前)作出评论。2017年4月10日,申诉人的律师指出,首次调查曾被中止,但2017年1月6日申诉人提出上诉后中止令已经撤销。鉴于第二次调查仍未得出结果,对申诉人施以酷刑的人员也未被追究责任,该律师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决定所载要求,开展有效、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就造成的伤害向申诉人提供补偿和康复,并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
13.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在6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调查进展的最新资料。
D.第477/2011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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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rass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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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4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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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2条第1款、第11至第13条和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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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有关决定送交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按照委员会决定采取的措施,包括就申诉人的酷刑指称启动公正和深入的调查。这种调查必须包括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手册》)进行体检。 |
14.2016年11月25日,缔约国表示,该国已按照委员会的请求对申诉人在拘留期间遭到酷刑的指称启动了新的调查,包括重新按照《伊斯坦布尔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法医检查。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许多指称都是新提出的,超出了委员会决定后续行动的范围。该国声称,申诉人在被拘留期间遭到酷刑的指称已经被新指称所取代,新指称涉及申诉人目前的拘留,包括撤销原判的申请,均不属于原来文的范围。
15.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已于2016年10月10日被转移至提夫莱特2号监狱,这是一所新建监狱,申诉人在那里能够享有自己的权利以及面向被拘留者的有关安全保障。缔约国回顾称,申诉人被关入塞拉2号监狱后,曾就拘留条件、与监狱管理部门的关系以及与其他被拘留者的关系提出过投诉。但是,申诉人通过其妹妹提出的许多关于安全受到其他被拘留者威胁的指称并不属实。该国指出,申诉人的拘留条件不能视为“单独监禁”,因为关押他的单人囚室具备通风、照明及全部卫生设施。他也能接受家人探视(最近一次是2016年11月7日);他被转移至提夫莱特2号监狱后,已见过律师四次;他可以收到信件;也能阅读书籍和杂志,并且监狱内有一名医生会对他进行后续检查。缔约国指出,监狱管理总局一直留意关注申诉人的指称,以确保所有被拘留者都享有尽可能好的条件。
16.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另外,在与摩洛哥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会晤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此案的决定。
E.第490/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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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W.诉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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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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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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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如将申诉人遣送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则违反《公约》第3条。 |
17.2017年3月7日,秘书处第二次提醒申诉人律师(在2017年4月7日之前)就缔约国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材料作出评论。评论原本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提交。
18.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向申诉人的律师发出提醒函请其作出评论,并请求与芬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在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会晤。
F.第497/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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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ramov诉哈萨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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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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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与第2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1条和第12至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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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a) 开展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便将申诉人受虐待一事的责任人绳之以法;(b) 向申诉人提供充分和适足的赔偿,包括补偿和康复;(c)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 |
19.2016年3月4日,申诉人的律师指出,申诉人由于被非法监禁,经精神科医生诊断已患上抑郁症。2016年1月18日,申诉人接受了结核病检查,他在狱中染上了这种疾病。2016年2月14日,申诉人在医院死于肺炎。检查申诉人的精神科医生称,进行的检查和取得的证据完全符合并支持申诉人的酷刑指称。2016年2月26日,代表申诉人提交的调查申请得到了受理,库斯塔奈州检察官恢复了对酷刑指称的调查。申诉人的律师告知委员会,正在准备一份请愿书,要求授予申诉人母亲受害者身份,以便她在刑事调查中代表申诉人的利益。
20.律师表示,缔约国响应委员会的决定,于2014年7月30日对申诉人的酷刑指称启动了调查,但调查进展缓慢、没有成效,他认为缔约国再次违反了该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因此,该律师请委员会的决定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与哈萨克斯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会晤,并促请缔约国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12和第13条的规定,对申诉人的酷刑指称展开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且鉴于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5条,还应修改法院依据申诉人屈打成招下的供词作出的判决。
21.该律师提交的材料已于2017年3月8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7年4月10日之前)发表意见。2017年4月11日,缔约国提交了2016年12月25日检察官由于证据不足终止对据称涉嫌酷刑折磨申诉人的三名警员进行审前调查的决定的副本、总检察长关于不撤销申诉人刑事定罪的决定的副本,以及2017年2月17日库斯塔奈州法院关于驳回对2017年2月8日法院判决上诉的决定的副本,2017年2月8日的判决维持了2016年12月25日检察官的决定。2017年4月26日,哈萨克斯坦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的一名代表在会晤委员会主席时称,检察官办公室调查此案的时间已超过两年,但无法收集到不利于三名嫌疑人的适当证据;即将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防止发生逼供;申诉人的家人已收到100,000坚戈(约1,000美元),作为部分经济补偿。
22.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另外,在与哈萨克斯坦常驻代表团代表会晤后,请缔约国在6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包括补偿和康复措施。
G.第503/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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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ikarahera诉布隆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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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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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与第1和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至第13条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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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有关事件展开公正的调查,以便起诉据称对申诉人所受待遇负责的人员,并在此决定送交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按照委员会意见采取的步骤,包括适足和公平的补偿,补偿内容应包括使申诉人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 |
23.2016年3月3日,申诉人对缔约国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材料作了评论。按照委员会的决定,一名法官于2014年9月3日开始调查2010年10月缔约国政府人员对申诉人施以酷刑的行为。调查内容包括对申诉人进行体检。虽然调查似乎是以令人满意和公正的方式进行的,并且法官也在合作方面表现出了良好的意愿,但调查仍未得出结果,申诉人及其律师自2015年5月以来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调查进展的消息。调查既没有听取所称酷刑的其他受害者和据称涉案警员的证词,也没有安排申诉人与警员对质。
24.申诉人指出,他的健康状况仍然岌岌可危。他的行动能力严重受限,并且每天都受到伤痛折磨。由于得到了医院的治疗,他得以继续进行专业活动,但仍然承受着酷刑造成的心理创伤。他手头拮据,无法得到必要的医护,处境因而进一步恶化。
25.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于2017年3月28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7年5月29日之前)发表意见。
26.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
H.第523/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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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诉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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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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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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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遣返至安哥拉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安哥拉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驱逐至或遣返回安哥拉的其他国家。 |
27.2016年2月22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于2016年1月20日第三次基于国际保护申请庇护。2016年1月22日,芬兰移民局批准向他发放长期居留证,有效期四年,期满后可续延。申诉人已获得难民身份,并且工作权不受限制。
28.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于2017年3月8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2017年4月10日之前)作出评论。
29.鉴于申诉人已得到可续延的居留证,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程序,注明圆满解决。
I.第562/2013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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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诉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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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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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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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送至乌干达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乌干达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驱逐至或遣返回乌干达的其他国家。 |
30.2016年11月1日,缔约国指出,已于2016年9月6日批准了申诉人的永久居留申请,但申诉人必须遵守标准条件,即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必须与配偶以夫妻关系不间断同居两年。鉴于上述决定,申诉人有资格在加拿大生活和工作。只要他遵守永久居留身份的相关义务,包括居留要求,并且不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就不会有被遣送出境的危险。申诉人作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达到要求的年限后,就有资格申请加拿大国籍。
31.关于将申诉人遣送至乌干达将违反《公约》的说法,缔约国谨表示不认同。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对国内决策机构没有予以适当尊重。加拿大向申诉人提供了多次在该国审理和评估其危险指称的机会。独立和公正的国内决策机构已经充分评估了申诉人的危险指称,认定证据不能证明他在乌干达会陷入危险。之所以授予申诉人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是因为确定他满足了加拿大境内配偶或同居伴侣移民类别的条件,而不是因为缔约国也认为将他遣送出境就可能导致他遭到无法弥补的伤害。无论如何,鉴于申诉人已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缔约国认为对此案不需要采取任何额外措施。
32.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6年11月7日转交申诉人,供其(在2017年1月7日之前)作出评论。
33.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致函申诉人提醒他作出评论,并视评论情况有可能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
J.第580/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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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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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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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第12和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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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土耳其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驱逐至或遣返回土耳其的其他国家。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12条的要求。 |
34.2016年3月23日,申诉人指出,丹麦当局已经驳回了他的居留证申请,并要求他立即离开丹麦。因此,申诉人请委员会启动后续程序,以查实根据《公约》第3条保障他的权利的情况。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2和第16条的结论,申诉人已两次致函丹麦司法部,以取得丹麦对委员会决定的答复。司法部直到2016年3月22日才确认收到申诉人的信函,并表示将于2016年4月向委员会答复。
35.申诉人评论的副本已于2017年3月8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7年4月10日之前)发表意见。2017年4月11日,缔约国指出,对律师的补充评论没有其他意见,这方面参见缔约国2016年4月4日的后续意见。
36.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
K.第606/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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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ari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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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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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和第12至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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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以及第12至第16条,并促请缔约国:(a) 向申诉人提供公平和适足的补偿,包括使申诉人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b) 完全遵守《伊斯坦布尔手册》的指导,对所称事件展开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以追究责任,并将申诉人所受待遇的责任人绳之以法;(c) 不作出任何向申诉人及其家人施压、恐吓或报复而危及他们身心完整的行为,否则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执行《公约》条款的义务,还应允许申诉人的家人到监狱探视;(d) 在有关决定送交18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为响应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
37.2017年2月9日,缔约国表示,委员会对此案的决定的内容和时机不当,因此反对这项决定。缔约国声称,该国在2015年4月已强烈反对委员会受理此项来文,因为当时国内补救程序尚未完成。但令人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采纳缔约国的请求,没有撤销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委员会这样做就是没有遵守不干涉原则,干预了正在进行的国内司法程序。此外,尽管缔约国2016年9月20日提交材料,指出最高法院已将申诉人一案发回拉巴特上诉法院重审,但委员会根据案件实质问题作出的决定偏袒了申诉人,采信了尚未得到证实的申诉人的说辞。
38.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不应代替国家管辖机构来评估据称在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是否属实。缔约国还反对委员会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因为委员会作出这项决定时拉巴特上诉法院的审理程序尚未完成。因此,缔约国拒不接受任何试图影响正在进行中的国家司法程序的行为。缔约国还告知委员会,在该国司法当局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不会就此案或任何其他未决案件与委员会交流任何信息。
39.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于2017年2月13日转交申诉人,供其评论。
40.2017年3月3日,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拒不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他还指出,最高法院是在2016年8月委员会开始审议案件实质问题后才宣布对他和其他被告的定罪无效。此外,据称缔约国也是在委员会就实质问题作出决定之后才开始调查申诉人的酷刑指称。据报告,在2016年12月26日上诉法院重启诉讼程序之前,警察曾两次拜访申诉人询问其指称的有关情况。但申诉人拒绝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询问。
41.申诉人坚称,尽管缔约国在所称酷刑事件发生六年后终于开始调查他的酷刑指称,但就其本人一案而言,缔约国此前还有其他违反《公约》的行为,应追究缔约国的责任。他认为,其本人一案的情节与缔约国在国际上促进消除酷刑和虐待的努力不符。
42.2016年12月26日,拉巴特上诉法院启动了审理申诉人和另外23名共同被告一案的新程序,案件涉及GdeimIzik事件,此前申诉人和其他被告曾于2013年因同一事件受到指控并被逼供认罪。在四天的审理期间,据称审理过程充满不合规定之处,令人怀疑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得到了遵守以及法官是否公正。同一天,申诉人的律师请求从拘留场所释放其委托人,但没有成功。
43.2017年1月25日,共同被告的律师请求宣布向警方提供的解释记录无效,因为这些记录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鉴于法官已决定在审判结束时才检查被告证词是否有效,申诉人认为这种继续以逼供供词为审判依据的行为再次违反了《公约》第15条。法官命令对被告进行法医体检,以查证他们的酷刑指称是否属实。但是,法院却没有答应律师的以下请求:在具备执行《伊斯坦布尔手册》的法医专业能力的独立、公正的国际专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法医体检,以及不采信向警方提供的据称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解释记录。
44.此外,2017年2月5日申诉人的配偶再次被禁止经卡萨布兰卡机场入境摩洛哥,申诉人认为这是一种新形式的报复。他表示,自己仍在遭受委员会所宣布的违反《公约》行为的侵害,并请委员会确保缔约国充分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45.鉴于对申诉人酷刑指称的调查尚未结束,委员会在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会晤后,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在6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包括补偿和调查。
L.第628/2014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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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N.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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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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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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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遣返至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并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驱逐至或遣返回斯里兰卡的其他国家。 |
46.2016年12月15日,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已于2016年11月14日就申诉人的申请作出了新的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在重审申诉人庇护案并考虑了关于伊拉姆人民民主党的现有背景材料之后,根据《外国人法》第7(1)条认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原籍国有可能受到迫害。因此,委员会根据《外国人法》第7(1)条授予了申请人居留权。
47.缔约国因此认为,该国于2016年11月14日重新考虑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随后根据《外国人法》第7(1)条对其予以庇护,就已经充分执行了委员会的决定。
48.缔约国还表示,该国已采取必要的相关步骤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为此:除其他外,已提请难民上诉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注意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在其年度报告中公布这项决定,并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和外交部的网站上张贴这项决定。
49.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于2017年3月16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参阅。2017年4月12日,该律师对申诉人在逾八年后获得庇护表示满意,但声称缔约国是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申诉人一案作出决定之后才复审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该律师指出,假如丹麦自己拥有正当程序保障,包括特别是在国内法院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则禁止酷刑委员会原本不需要介入。
50.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
M.第634/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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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等人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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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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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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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或任何确实可能将他们驱逐至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国家。 |
51.2017年3月21日,缔约国指出,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已于2017年1月16日决定由新的专门小组召开上诉委员会口头听证会重审申诉人的庇护案件,以便按照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重新考虑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因此,难民上诉委员在2017年3月2日的听证会上重新考虑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
52.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申诉人的律师于2017年2月23日提交了一份新的案件简报。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申诉人获准在律师的协助下向难民上诉委员会进行陈述。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坚称,申诉人并未满足《外国人法》第7(1)和第7(2)条规定的居留条件,因为男申诉人和女申诉人的陈述被认为是捏造的,不足为信。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7年3月14日的决定中,命令申诉人在决定送达之日起七天内离开丹麦。
53.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看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按照禁止酷刑委员会对此案的决定,充分地重新考虑了申诉人的庇护案件,在此过程中也考虑到了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表示已经充分执行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将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张贴在了自己的网站上,难民上诉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也讨论了这项决定,并将之写入了年度报告。缔约国因此认为已采取了必要的相关步骤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并且已经充分执行了禁止酷刑委员会2016年11月25日通过的决定。
54.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于2017年4月11日转交申诉人,供其(在2017年6月11日之前)作出评论。
55.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在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考虑今后的步骤。
N.第682/2015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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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haj Ali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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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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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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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如果将申诉人引渡至沙特阿拉伯,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诉人已被审前羁押了近两年,缔约国有义务将他释放,而如果摩洛哥对申诉人提出了指控,则有义务审判他的案件。 |
56.2016年12月2日,申诉人指出自己自2014年10月30日以来一直被羁押在摩洛哥等待引渡,仍然被剥夺了自由,因此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他表示,引渡羁押对被拘留者有害。只有以法院判决为依据,才能合法地剥夺他人的自由,否则这种拘留就属于任意拘留。
57.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吁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并终止对申诉人的任意拘留。
58申诉人提交的材料已于2017年1月24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2017年2月24日之前)就为落实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发表意见。
59.2017年3月8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他曾绝食抗议为期近三年的拘留,在此期间,缔约国几名身份不明的官员曾于2017年3月1日探视过他,据报告,这名官员告诉申诉人他永远不会获释,将在摩洛哥的监狱里度过余生,应当接受被引渡至沙特阿拉伯。据报告,该人建议申诉人签署一张接受表,以便最终将他引渡出境。申诉人在此不久之前曾试图自杀,并曾多次绝食。他长期承受着心理压力,并主要因为这个因素,最终同意签署文件接受引渡。但是第二天,申诉人致电律师,投诉称他签署接受引渡的文件是被迫的,文件中写道,申诉人“宁愿再次在沙特阿拉伯面临酷刑和虐待的危险,也不愿意在监狱里度过余生”,而这正是申诉人被威胁的内容。申诉人认为,对他施加的心理压力之大,已构成勒索,这不仅没有遵守委员会的决定而违反了《公约》第22条,还属于一种心理酷刑,或者至少属于特别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申诉人补充称,缔约国监狱管理部门告诉他,该部门无意遵从委员会对此案的决定,因此没有义务将申诉人从拘留场所释放。
60.鉴于申诉人指称的严重性,委员会报复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决定的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7年3月10日请缔约国立即(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说明资料,澄清申诉人的处境。
61.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另外,在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会晤后,请缔约国在6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此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