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ECU/CO/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 August 202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厄瓜多尔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7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111次和第2114次会议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7月22日举行的第21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在该程序下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种做法可促进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以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第八次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和出台《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具体包括:

(a)2024年批准《向杀害妇女和其他与性别有关的杀戮行为受害者的女儿、儿子、母亲、父亲和其他亲属提供支助和发挥变革效力的全面赔偿法》;

(b)2023年批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基本法》;

(c)2022年通过《关于合法使用武力的基本法》;

(d)2021年通过《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的基本法》;

(e)2019年通过了一项基本法,对《刑事综合基本法》第570条进行了修订,以确定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或家庭成员案件的法官处理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罪行的权限;

(f)2018年批准了《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基本法》;

(g)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正,以纳入第46条第(4)款,该款规定,对侵害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罪行的起诉和处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2024年第134号行政令通过了《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的基本法》的实施条例,旨在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为受经济、社会或文化限制而无法雇用私人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援助;

(b)2023年制定了一个机构间路线图,对提供压制或改变人们的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或性别表达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予以关闭和起诉,以及识别、拯救和援助受影响者;

(c)2023年通过了“全面性教育国家战略”;

(d)2023年通过第53号决定批准“司法部门文化间对话规程”和“土著司法系统与普通司法系统在跨司法管辖区诉讼中的协调与合作指南”;

(e)2023年通过了“预防心理社会风险和创造保护性教育环境国家计划”,2021年通过了“消除教育环境中的暴力行为国家计划”;

(f)2023年建立了为媒体专业人员提供保护的预防机制;

(g)2022年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内部设立了一个专门单位,负责调查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

(h)通过了“2019-2030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及其2024-2030年的更新版本;

(i)通过了“2022-2025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LGBTI+)多样性行动计划”和“2018-2021年妇女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及间性者国家议程”;

(j)通过了“2022-2025年社会改造政策”;

(k)通过了“2019-2025年司法机构战略计划”;

(l)批准了“2017-2021年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和“2018-2025年预防儿童和青少年怀孕跨部门政策”;

(m)2022年设立“暴力行为中央登记册”,这是一个数字平台,载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标准化国家数据;

(n)2020年建立了受害者保护和援助服务网络,由保护和援助受害者、证人和刑事诉讼其他参与者全国系统牵头;

(o)通过了“2020-2030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

(p)通过了“2021-2025年人口流动平等国家议程”;

(q)2019年在被剥夺自由成年人和少年犯综合照料服务处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间缔结了一项机构间合作框架协议;

(r)监察员办公室201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和环境权维护者的权利的第077-DPE-CGAJ-2019号决定。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就有关监狱中的酷刑和虐待指控、受害者和证人保护,以及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虐待和性暴力行为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考虑到2018年1月5日缔约国提交的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以及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所载资料,同时结合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2018年8月20日致缔约国的信函,委员会认为,先前结论性意见第32、38和48段所载建议已部分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第17、18、21、22、29和30段述及这些问题。

酷刑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对《刑事综合基本法》所作的修正,特别是关于酷刑罪为危害人类罪的第89条,以及第119条中关于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实施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定义。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该法第151条所涵盖的情况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加以界定。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关于谁可被视为犯罪者以及促使使用酷刑的原因或因素方面,对这一罪行进行界定的特征不同于《公约》第1条所列的特征。此外,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在其法律制度中直接适用所作的解释,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事综合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对酷刑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起草立法,规定关于酷刑的规定不适用法定时效(第1条和第4条)。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修订《刑事综合基本法》第151条,以使酷刑的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确定基本罪行的犯罪者和促使使用酷刑的动机或因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刑事综合基本法》,明确将酷刑罪列为不适用法定时效的罪行,以避免在调查酷刑行为期间发生有罪不罚的可能性,并为起诉和惩罚犯罪者提供便利。

紧急状态和公共安全行动军事化

11.委员会认识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暴力行为使缔约国面临安全挑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由于“严重内乱”,宣布全国和拘留中心进入紧急状态,因此,自2024年1月8日起,武装部队与国家警察一起参与了社会改造中心的公共安全行动和安全检查,这类行动后来仅限于该国特定地区。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内部武装冲突”,缔约国自2024年1月9日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就该国存在武装冲突情况所作的解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详尽资料,说明该国为遵守宪法法院的裁决而采取的措施。宪法法院在裁决中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国内武装冲突情况对普通宪法机制来说过于严重,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紧急状态期间发生了违反《公约》的行为,因为武装部队为维护公共安全采取了过度行动,包括酷刑行为、非法拘留和据称的法外处决(第2条)。

12.缔约国应确保适用紧急状态的规则符合该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包括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并确保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成员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严格遵守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缔约国还必须确保维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任务由民警部队执行这一规则,只有在绝对必要且作为例外、临时和补充手段的情况下才由武装部队成员执行,并充分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法律保障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国家立法规定的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设辩护服务改善的情况。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关保障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特别是在剥夺自由的最初几个小时。根据这些报告,在2019年10月和2022年的抗议活动中以及在2024年1月宣布紧急状态期间被捕的示威者的情况尤其如此。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关于以下问题的报告表示关切:(a)长期隔离羁押;(b)被逮捕者在未被告知逮捕原因的情况下被任意拘留;(c)在将拘留情况告知家属或第三方和/或法律代表方面存在困难;(d)提供公设辩护服务方面的延误和缺陷;以及(e)在拘留时获得独立体检的机会不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与司法和公共辩护事务等主管部门协调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制度存在缺陷,但委员会注意到,这方面的数据正在优化,缔约国对监狱人口进行了普查(第2条)。

14.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意拘留和隔离拘留,并确保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切实享有符合国际标准的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被告知拘留原因的权利;立即将拘留情况通知家属或第三方和/或法律代表;及时得到律师的协助,必要时免费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在被拘留者本人要求的情况下,由独立从业人员或被拘留者本人选择的医生免费进行保密的体检。缔约国还应确保将拘留情况系统地记录在被剥夺自由者中央登记册中,供其法律代表和亲属查阅,并加强这方面的数据管理系统。

监狱危机、暴力和狱中死亡问题

1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2023年以来为加强体制框架和监狱系统管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作的解释。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监狱系统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设施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包括缺乏制定这一领域的公共政策、战略和开展监管改革的坚实的体制框架。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它收到的报告介绍,监狱存在自治和勒索情况,缺乏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存在腐败,监狱中可获得枪支和毒品,频繁发生骚乱和其他暴力事件,2018年至2023年期间有超过680人死亡。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该国自2019年以来,多次宣布监狱进入紧急状态,并于2024年1月13日调集武装部队维持监狱内部的安全,作为临时、辅助和非常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采取军事性质的措施应对监狱危机,而没有制定一项全面、基于人权的计划,以处理危机的系统性根源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查明拘留期间死亡的个人方面存在严重拖延,家属得不到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下落和情况的信息;此外,有关在这方面展开的调查的信息不完整(第2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6条)。

16.考虑到厄瓜多尔在第八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以及该国在2022年11月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自愿承诺,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促进和实施一项全面计划,从人权角度处理当前的监狱危机及其根源原因,优先考虑改造、再教育和重返社会、监狱控制非军事化和预防暴力的政策;

(b)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负责监狱系统行政和管理的机构的体制框架,以提高其制定这方面的公共政策、战略和预算的能力;

(c)确保武装部队在监狱临时行动中严格遵守人权标准,并逐步撤出部署在监狱的部队,同时确保监狱拥有额外资源,能够确保其房地的安全,包括有足够经过特别和适当培训的监狱和安保人员看守囚犯;

(d)确保监狱也配备必要的文职人员,包括经过适当培训的合格技术和医务人员;

(e)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对所有羁押期间暴力和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适当考虑《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和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并建立一个集中的数字化登记册,记录羁押期间的死亡和暴力案件。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17.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记录了若干关于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侮辱、拳打脚踢、用棍棒和金属电缆殴打、在牢房内使用胡椒喷雾、在水箱中模拟溺水和性攻击,据称这些行为是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成员所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确保在剥夺自由场所可以提出申诉,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有效、保密和安全的内部机制来处理酷刑或虐待申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这方面的充分资料,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一些数据,说明自2021年以来实施的1,779项纪律程序(169人因此被解雇),以及2020年至2024年期间记录的813起滥用职权和酷刑案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调查进展有限(612起案件正在进行初步调查,113起结案),起诉数量很少(4起定罪)。最后,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2024年5月设立一个由军事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督拘留中心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机构(第2条、第11-14条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

(a)确保对有关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或部署在监狱的部队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进行彻底、公正、独立、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在整个调查期间立即暂停涉嫌实施此类行为者的职务,同时确保尊重无罪推定原则;

(b)起诉所有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嫌疑人,如果被判有罪,确保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和/或其家人及时获得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c)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设立独立、有效、保密和易于使用的申诉机制,并保护据称受害者和证人及其亲属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d)允许公认的独立人权机构和专门卫生机构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监督;

(e)确保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成为面向所有从事与被剥夺自由者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培训的一项必要内容。

拘留条件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的措施的资料,包括给予总统赦免、审查案件以便给予监狱福利,以及即将建造两所新监狱。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由于实行惩罚性刑事政策,规定了新的刑事罪行和更严厉的惩罚,导致该国几乎一半的监狱人满为患;审前拘留被过度使用(占监狱人口的40%以上);缺乏厄瓜多尔法律规定的、专门执行监狱保障措施的法院。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宣布了维护和改善10所监狱基础设施的计划,但委员会仍对收到的涉及以下问题的报告表示关切:

(a)食物和水短缺:尽管代表团的声明与此相反,但有报告称,被拘留者,甚至死亡者有营养不良,以及卫生和清洁条件不佳的迹象;

(b)由于军事人员限制医护专业人员进入,导致囚犯缺乏医疗和心理护理;一些监狱的医护专业人员面临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药品短缺;预防和治疗传染病和慢性病的活动以及康复方案存在缺陷;

(c)被审前拘留的囚犯和已定罪囚犯没有分开关押,而且囚犯是根据所属的犯罪团伙而不是按类别分配,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纠正这种情况采取了措施;

(d)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改善监狱环境中的老年囚犯和带孩子的女性囚犯的拘留条件,但对被剥夺自由的身体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具体需求关注不够;

(e)女性囚犯缺乏安全保障,她们遭到虐待,包括性暴力,为了换取食物或基本物品受到性剥削,还遭到侵入性搜身;为女性囚犯提供的专门医疗服务以及重返社会和工作方案也存在缺陷;

(f)被剥夺自由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受到其他囚犯以及监狱中的保安和军事人员的歧视和虐待,跨性别妇女被关在男监区,但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为这类人士提供适当照顾的规程;

(g)与被剥夺自由者沟通和探视制度存在缺陷,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对妇女进行侵入性搜身的频率很高;

(h)在实施“社会改造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缓解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应主要采用替代监禁的做法;确保按照国际标准改进现有监狱和建造新的最高警戒监狱;采取紧急措施,纠正监狱条件违反《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缺陷;

(b)确保将审前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尽可能采取替代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c)继续改善拘留中心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包括开展预防、检测和治疗传染病和慢性病的活动,以及提供戒毒方案;

(d)确保按类别将监狱人口分开,严格地将被审前拘留的囚犯和已定罪的囚犯分开,并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团伙之间发生冲突;

(e)采取具体措施,为狱中的残疾人提供个人化的合理便利和无障碍设施;

(f)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性暴力和虐待行为,确保将事件记录在案,以保证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和惩处;

(g)重新建立安全和方便的沟通机制,保障被剥夺自由者与其家人之间的定期联系,并保障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探视制度;

(h)确保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进行侵入性搜身,并尽可能使用适当的替代办法(见《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2条);

(i)通过分配必要的资源,确保社会改造政策的实施;

(j)考虑批准发表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2014年和2022年访问厄瓜多尔的报告。

儿童在学校受到虐待和性暴力侵害的问题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资料,说明对教育领域性犯罪案件的监测情况,以及为防止这类犯罪而采取的若干举措,如通过规程和开发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学校的性暴力发生率仍然很高,2014年至2024年期间有24,821名受害者,许多受害者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障碍,并经历再次受害的过程。据代表团称,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教育系统中有93.78%的性暴力受害者获得了支持。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美洲人权法院在Guzmán Albarracín等人诉厄瓜多尔一案的判决中要求采取赔偿措施,但这一领域仍然没有充分提供适当的专门服务(第2条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和适当处理儿童在学校受到性虐待的案件,缔约国尤其应敦促所有主管机构调查这类虐待行为,并确保施虐者受到起诉和惩罚。缔约国还应加强措施,确保充分遵守美洲人权法院对Guzmán Albarracín 等人诉厄瓜多尔一案的判决;确保幸存者获得全面赔偿和专门援助及支持;为受害者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继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并为教育工作者提供预防性暴力的培训。

少年司法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改造中心,12岁以上的严重罪行罪犯和14岁以上的其他罪行罪犯被剥夺自由。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在涉及触犯法律儿童的案件中使用替代剥夺自由的办法、独立机构对少年拘留中心的监督以及现有内部申诉机制,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单独监禁被用作对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的管教措施,这违反了《宪法》。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中心的犯罪集团招募违法儿童(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确保仅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拘留期限为必要的最低限度,且仅在例外情况下进行拘留,并尽可能采用拘留的替代办法。缔约国应遵守禁止对少年进行单独监禁和采取类似措施的规定,确保保护少年免遭犯罪集团的侵害,并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在拘留设施中维持适当的拘留条件。

培训

2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为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武装部队成员和公设辩护律师开发和实施有关人权的教育和培训模块,包括涉及绝对禁止酷刑内容的模块。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强制在职培训以及关于评估培训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的机制的资料有限(第10条)。

26.缔约国应继续实施强制初步培训和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相关公职人员熟知《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涉及国际责任,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此外,缔约国应监督和评估此类培训,以评价其有效性,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司法机构成员接受关于预防和查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强制性初步培训和在职培训,包括关于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就这些问题开发培训课程。

国家防范机制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监察员办公室颁布的组织章程,于2020年设立了国家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机制全国理事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的基本法》中缺乏关于该机制的任务以及职能和业务独立性的具体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机制在履行其预防任务的同时还开展其他活动,其工作人员因此负担过重。此外,委员会认为,该机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也没有所需的多学科技术人员,无法充分履行其任务(第2条)。

28.缔约国应考虑起草具体规章,确立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和权力,同时确保其职能和运作的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及充足的预算,使其能够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履行防范任务。缔约国还应鼓励民间社会积极参与该机制的工作。在这方面,请缔约国考虑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南美洲区域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

司法独立和对受害者及证人的保护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保护司法人员和检察官的制度所作的解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人员,特别是负责腐败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人员遭到威胁、恐吓和暴力袭击(包括杀害)的案件很多。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保护请求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保护酷刑行为受害者和证人,包括为保护法医采取的具体措施(第13条)。

30.缔约国应根据《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准则5),继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并采取措施保护检察官。缔约国还应继续加强措施,确保酷刑受害者和证人,包括法医专家,得到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援助。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司法人员受到的所有攻击和骚扰行为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调查和起诉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1984-2008年)以及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3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2010年公布的真相委员会最后报告中记录的119起案件中,只有三项定罪,据报告,有若干案件未经调查就已结案,也没有通知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向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危害人类罪的受害者提供赔偿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象征性措施和抵偿,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迄今为止,459名受害者中只有156人获得赔偿。委员会意识到这方面的预算困难,并注意到,缔约国承诺继续拨出所需资源,为真相委员会查明的所有受害者提供赔偿(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32.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强调查1984年至2008年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行为的机制,确保被指控的犯罪者受到审判,如果被认定有罪,则给予适当的惩罚。缔约国应确保按照委员会对《公约》第14条的解释,向受害者和/或其家人提供充分赔偿。

庇护和不推回

3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的移民相关挑战,该国收容了该地区最大的公认难民人口,自2019年以来收到的国际保护申请数量大幅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现实中,来自某些国家或持有某些国籍的需要国际保护者在寻求庇护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委员会还对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况表示关切,包括2017年《关于人口流动的基本法》第106条和第137条规定的在边境拒绝入境的理由,其中规定,在另一国犯下严重罪行或对缔约国的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危险的外国国民被排除在国际保护制度之外,其被遣返或驱逐后面临的酷刑风险不予以个别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国际保护的可能性所作的解释。最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确定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中有特殊需要的人,如残疾人、酷刑受害者(包括性暴力受害者)和贩运人口受害者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妨碍将他们适当转介到专门服务机构(第3条)。

34.缔约国应确保,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修订《关于人口流动的基本法》第106和137条,以充分遵守不推回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能利用公平和有效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确保迅速和适当地查明有特殊需要的人,并向他们提供专门服务,包括医疗服务。

对面临风险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骚扰

35.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保护人权维护者、环境维护者和记者采取的举措,例如设立专门的保护机制和调查规程。然而,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本报告所述期间记录了土著和非洲裔领导人、采取行动捍卫其领土和环境的其他人,以及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到了大量骚扰、恐吓和威胁,包括因在监狱内外公开反对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的行动而受到威胁和恐吓,他们的工作被定为犯罪(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3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记者、人权维护者以及土著和非洲裔领导人能够在没有威胁、报复、暴力和其他形式骚扰的环境中开展合法工作。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骚扰和攻击记者、人权维护者以及土著和非洲裔领导人的行为,以便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者,使受害者能够接受赔偿。最后,缔约国应防止和避免对这些人滥用刑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性别暴力行为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预算削减,《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基本法》的执行进展有限,除其他外,这可能对受害者保护和支助系统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杀害妇女及性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比例仍然很高,正在进行的诉讼进展甚微,而且她们存在再次受害的情况,所有这些现象都可能导致有罪不罚(第2条和第16条)。

38.鉴于厄瓜多尔在“人权75”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包括性暴力和杀害妇女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机构或缔约国承担国际责任的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被指控的犯罪者提出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应予以应有的惩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受害者提出申诉并为之提供便利,并有效消除可能妨碍诉诸司法的任何障碍。此外,受害者应能利用保护和支助系统,并获得充分赔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划拨足够的资源,以确保有效执行这一领域的现行立法,并继续开展宣传,以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

39.虽然在消除所谓的“扭转治疗”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私人诊所继续发生这类虐待行为,调查这类做法和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工作面临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于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骚扰和袭击案件的报告,缺乏关于这方面调查情况的全面资料(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4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请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案件进行调查,以便起诉和适当惩罚施暴者。缔约国还应继续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和消除所谓的“扭转治疗”和其他涉及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强迫拘禁和虐待行为。

堕胎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2年通过了《在强奸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基本法》,增加了在强奸情况下堕胎的理由,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刑事综合基本法》第149条和第150条,堕胎仍然受到禁止,只有强奸或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除外,因此妇女和女童不得不秘密堕胎,这导致她们及其主治医生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此外,在乱伦和胎儿严重畸形的情况下堕胎的权利没有得到明确承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医疗中心出于良心反对提供机构堕胎服务,《在强奸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基本法》的适用情况有限,允许堕胎的时限被缩短,还附加额外要求,例如需要提供强奸指控、受害者的宣誓证词和显示强奸迹象的医学报告。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厄瓜多尔宪法法院于2022年通过的保护措施,这些条款的适用已暂时中止(第2条和第16条)。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参照2022年更新的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堕胎的准则,修订《刑事综合基本法》第149条和第150条,将堕胎去刑罪化,并确保患者和医生都不会受到惩罚。缔约国还应考虑修订《在强奸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基本法》,明确列入禁止堕胎的其他法律例外情况,包括乱伦导致的怀孕和胎儿严重畸形的情况。缔约国还应确保遭到强奸的妇女能够进行安全堕胎,并确保医护专业人员出于良心的反对不会限制获得堕胎服务。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堕胎后获得医护服务,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的堕胎,并提供关于堕胎和可用生殖健康服务的指导和信息。

普遍管辖权

4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事综合基本法》第401条仅允许对作为广泛和系统攻击平民的一部分而实施的酷刑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设立一个司法机构成员工作组,以澄清普遍管辖权的范围(第5条)。

44.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法律及其他措施,在被控罪犯身处缔约国管辖领土且不引渡该罪犯的情况下,确立对酷刑罪及其他相关罪行的管辖权。

土著管辖权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土著司法系统与普通司法系统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方面的判例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迄今为止尚未通过有关协调这两个司法领域的法律(第2条)。

4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按照《宪法》第171(2)条的规定,通过一项关于协调土著司法系统和普通司法系统的法律,以确保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禁止酷刑和虐待,并正式确立和加强所有土著人民诉诸司法的权利。

后续程序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监狱危机、暴力和监狱中的死亡问题;拘留条件;堕胎(见第16(a)和(e)段、第20(i)段和第42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建议。

其他事项

48.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此所做的努力。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7月26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九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