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津巴布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9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44和45次会议上审议了津巴布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9月26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加强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保护,包括于2024年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于2013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通过《劳动法》(2019年修订)、《2021-2025年国家发展战略》和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援引和/或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缺少关于《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可诉性的专门培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最高法院于2021年裁定,关于住房权的宪法条款为愿景性质,因此在法律上不可执行(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并确保《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院的适用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使法官、律师、公职人员、民间社会组织和公众熟悉《公约》以及其中所载权利的可诉性。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面临的挑战使其无法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其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在财政和业务上依赖行政部门,以及任命委员会高级领导人的程序缺乏透明度(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拥有足够的资源和独立性,以便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履行其任务,包括享有财政和业务自主权以及直接向议会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任命委员会高级领导人的程序透明、有参与性和择优选拔。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对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威胁、骚扰、恐吓和袭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事件表示关切,其中包括反腐败活动人士和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土地相关权利的维护者。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以及此类案件中有罪不罚现象持续存在和缺乏补救表示关切。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公正和彻底调查针对人权维护者的袭击事件,确保责任人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保证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
(b)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标准、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明确规范性框架,并确保民间社会和人权维护者参与框架的制定和执行。
工商业与人权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大型发展项目和一些工商业实体的活动,包括采掘部门的活动,对当地社区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特别是造成了流离失所、强迫驱逐、环境污染以及通过不安全的条件、低于最低水平的工资和缺乏正式合同对工人造成剥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实体设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它们履行人权尽责义务以保障其活动不会给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负面影响;
(b)与民间社会协商,并参考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加快努力通过一项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审查监管框架和许可审批程序,以确保就发展项目和工商业活动开展全面、透明、独立和系统的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并与受影响社区开展广泛且具有参与性的协商;
(d)确保就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追究工商业实体的责任,尤其关注采矿、伐木、房地产和发展项目背景下的劳动权、土地相关权利、环境影响和征用问题;
(e)确保所有投资,包括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投资,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铭记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权或环境为代价;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土著和部落人民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没有进行充分和切实的磋商或没有充分尊重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的情况下,土著和部落人民,包括Tshwa人、Doma人和其他土著和部落人民因开发活动和开采自然资源的项目而被剥夺财产、流离失所、从他们的传统土地和领地搬迁(第一条和第二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土著和部落人民能够充分行使拥有、使用、控制和开发他们向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
(b)建立系统和透明的事先协商程序,以期在可能影响土著和部落人民的决定中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特别是在为此类土地和领土上的发展项目和工商业活动(包括采掘作业)颁发许可证之前;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减缓气候变化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制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计划和战略的资料,但关切的是缔约国当前的工业和能源政策,包括化石燃料开采项目,可能不足以实现其在《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特别是因为其在很大程度上有条件的减排目标取决于波动的国际援助(第2条第1款)。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加快努力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计划和战略;
(b)加大努力,争取国际支持,包括资金和技术援助,以确保为落实减排目标提供资金。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偿债划拨了大量资源,并对用于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公共开支持续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指出,继续依赖累退税收政策损害了减贫努力,并限制了缔约国通过财政政策实现财富和收入公平再分配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协调,确保公共债务和偿债义务不会限制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财政空间或转移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资源;
(b)评估财政和预算调整对享有《公约》规定权利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减轻任何不利影响,包括增加社会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重点关注社会保障、住房、医疗保健和教育,并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贫困程度严重的地区;
(c)审查税收和财政政策,使其更加高效、进步和公平,加大力度调动国内资源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加强经济增长利益的再分配;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和《公约》的声明以及关于税收政策和《公约》的声明。
腐败
18.委员会欢迎为打击腐败而采取的措施,例如通过了《国家反腐败战略》(2020-2024年),但对影响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腐败持续存在感到关切,包括在公共采购以及分配开采部门许可证和采矿权方面的腐败。委员会还对下层腐败、敲诈勒索和贿赂盛行感到关切,这些现象阻碍了人们获得公共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共资金和自然资源收入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有限,反腐败法执行不力,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能力和独立性有限(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共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重点关注公共采购流程以及采掘部门许可证和采矿权的分配;
(b)确保所有腐败案件,包括涉及高级官员的腐败案件,都得到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起诉,并处以与犯罪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加强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构,包括津巴布韦反腐败委员会、国家检察机关和反腐败专门法院的权力、独立性和资源,以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举报腐败的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证人和记者,并确保举报腐败的渠道安全可及;
(e)提高政治家、议员、政府官员和公众对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认识。
不歧视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宪法》禁止歧视,但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所有被禁止理由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b)尽管为实施国家残疾人政策作出了努力,但残疾人继续遭受直接、间接和多种形式的歧视,阻碍他们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获得公共服务;
(c)土著和部落人民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继续面临系统性歧视,这表现为贫困率过高以及获得优质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
(d)基于个人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的歧视、社会污名和偏见持续存在,阻碍了他们获得就业、社会服务、住房、教育和医疗保健,有报告称在学校存在欺凌、暴力和驱逐现象,以及被赶出医院和拒绝医疗的现象(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九至第十四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综合反歧视法,对充分有效地保护人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免遭歧视做出规定,明确涵盖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
(b)加大努力,确保残疾人能平等获得就业、社会服务、住房、教育和医疗保健,为实施国家残疾人政策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与残疾人组织和相关社会合作伙伴一起定期监测和评估实施工作;
(c)制定政策,有效防止和打击对土著和部落人民的歧视以及社会和经济排斥,旨在确保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d)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打击基于个人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的歧视、社会污名和偏见;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平等
22.委员会对妇女经济和社会赋权面临的障碍表示关切,包括: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纵向和横向的性别隔离现象,男女在薪酬和养老金方面的差距长期存在;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不足;妇女过度集中在非正规经济和自给农业中,而提高其生产力和收入的支持有限;她们获得和拥有土地和其他必要经济资源的机会有限;她们获得科学技术的惠益和参与技术创新的机会不足(第三、第七、第九、第十三和第十五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并实施全面战略,缩小薪酬和养老金方面的性别差距,包括采取措施减少职业隔离并在所有经济部门促进妇女的经济和社会赋权;
(b)创造条件,使妇女能够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职位中得到有效代表;
(c)加快女性转向正规工作,并为非正规经济和自给农业中的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例如进入当地市场、获取信贷、获得培训和社会保障;
(d)采取平权措施,为妇女获得土地和其他必要经济资源提供便利;
(e)加大力度,增加妇女获得科学技术惠益的机会,包括加强数字素养,并通过扩大教育、研究、培训和专业发展机会,提高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参与程度;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一直很高,对年轻人、妇女和残疾人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社会合作伙伴合作,加大努力减少失业和就业不足,包括采取创造就业的政策以及面向年轻人、妇女和残疾人的有针对性的战略和方案;
(b)加强努力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以促进人们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技能;
(c)改进就业、就业不足和失业分类数据的收集系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分类数据;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经济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经济从业人口比例过高,他们往往工资很低,工作时没有正式合同,因此实际上无法获得劳工权利保护或社会保障(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法律保护,并加强强制执行的措施,逐步确保他们能够行使劳动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逐步使非正规经济中工人的处境正规化,同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教育、卫生、服务、建筑、采矿和农业等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作条件恶劣,特别是工作时间过长和工资不足;
(b)对自营职业者、非正规部门从业者或在没有正式合同的模糊雇佣关系下工作的工人的劳动权利保护不足,因为他们无法获得《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保护;
(c)有报告称,建筑和采矿等高风险行业的工人继续因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而遭受职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还有报告称,许多农业和采矿业工人会接触危险物质,据称这些物质会导致呼吸道疾病并构成其他长期职业健康风险(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经济部门都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保障所有工人都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过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b)加强努力,减少职业病、工伤和死亡,重点关注更容易发生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部门,包括加快通过和实施其《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案》,提高雇主和劳动者对工作场所安全的认识,并确保在工作场所采取强化保护措施;
(c)定期进行安全和健康风险评估,加强劳动监察机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和系统地监测所有部门的工作条件;
(d)提供可利用的补救机制,使工人能够安全和不受恐吓地就侵犯劳工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同时对被发现违反劳工权利的雇主和企业采取有效行动,包括规定有劝戒作用的制裁措施;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f)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2002年议定书》、《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最低工资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4年《劳资关系(制定最低工资)(修正案)公告》制定了最低工资,但仍关切的是,家政工人和农业工人被排除在其范围之外,因此薪酬可能低于最低工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在高通胀率的助推下生活成本不断上涨,最低工资不足以让工人及其家人过上体面的生活(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适用于所有部门,包括家政工作和农业部门所有工人的最低工资,并确保与社会伙伴协商,定期审查最低工资,并根据生活成本进行调整,以保障所有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
工会权利
32.委员会对报告所述期间工会领导人和成员遭受骚扰、绑架和强迫失踪以及其他暴力事件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部门雇员行使工会权利受到过度限制,包括《卫生服务修正案》和《刑法(编纂和改革)修正法案》中的条款将卫生工作者行使罢工权定为犯罪,可处以最高六个月监禁的处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规定罢工权受限的基本服务的法定清单,而是由公共服务、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长酌情决定哪些服务被视为基本服务(第八条)。
33.委员会回顾其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发表的关于结社自由包括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人的工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工会领导者和成员能够在不受恐吓、暴力和骚扰以及没有人身安全风险的大环境下开展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基于保障有效行使罢工权且不受不当限制的定义,制定一份法定的基本服务清单,并确保其服务不能合理地被视为基本服务的所有公务员完全有权行使这项权利。
社会保障权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社会保障的预算拨款始终不足,并注意到实际支付额往往低于拨款额,而且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有限,水平低,这些都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在减贫方面的效力。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缴费型社会保险仅覆盖了极少数劳动力,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基本被排除在外,而且鉴于在高通胀率的助推下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社会救济福利仍然不足(第九条)。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其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是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更新其国家社会保护政策框架,并建立社会保护底线,其中包含全民基本社会保障;加倍努力,建立一项保障全民覆盖并为所有人――尤其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们和属于劣势和边缘群体的人们――提供充足福利以确保其享有体面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b)增加对社会保障的预算拨款和支出;
(c)确保通过独立透明的机制,定期将社会福利与生活成本挂钩,为受益人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准,同时确保福利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育儿假
36.委员会肯定《宪法》第65条第7款关于职业母亲享有全薪产假的法律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许多妇女特别是身为公务员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无法充分行使这项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陪产假的法律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和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合法享有所有与家庭保育假期相关的权利,包括陪产假,以促进男女公平分担照护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所有部门的在职父母都能充分行使其权利。
保护家庭和儿童
38.委员会欢迎《劳动法》修正案将强迫劳动和使用童工的处罚从2年监禁提高到10年监禁,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童工现象普遍存在,包括在农业和采矿业,特别是手工采矿和小规模采矿活动中,以及商业性剥削也普遍存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大量儿童从事茶叶、烟草、棉花和甘蔗生产,还参与了危险采矿活动,可能接触氯化物和汞等危险化学品。委员会还对童婚持续盛行的现象感到关切(第七和第十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通过全面解决贫困、物质匮乏和社会排斥等根源问题,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加强专门关注童工的劳动监察机制,特别关注农业和采矿部门以及商业性剥削现象;对犯罪人实施有效的行政和刑事制裁;并确保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中严格执行童工法律和法规;
(b)通过执行立法和采取解决童婚根源问题的整体方法,加强消除童婚现象的努力,包括提供社会福利以减轻贫困、确保能获得和继续教育、加强粮食安全、提高对相关法律框架的认识以及开展有关早婚有害影响的广泛社区教育活动。
贫困
40.委员会注意到有关高通胀率、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和反复发生的干旱对减贫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资料,但仍然对缔约国贫困率和极端贫困率持续居高不下感到关切(第九和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消除贫困的多层面行动计划,其中制定明确和可衡量的目标,解决贫困的根源,并确保为其有效实施和监测分配足够的资源;
(b)通过该行动计划,有效满足受贫困影响尤为严重的人口的需要,包括儿童、妇女、残疾人、土著和部落人民以及生活在农村、偏远地区或贫困城市地区的人。
食物权
42.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缔约国努力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的资料,包括支持农民的措施,但委员会仍对粮食不安全现象普遍存在、发育不良率长期居高不下(据称有四分之一的儿童受到影响)以及不断增加的浪费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经常发生的气候相关灾害,包括气旋、洪水和随后的极端干旱,加上经济不稳定的共同影响,导致很大一部分人口无法安全获得营养食品(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的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的全面国家战略,解决粮食不安全和一切形式的营养不良问题,制定明确且有时限的目标,并规定有效的机制来监测和评估进展;
(b)加强努力,改善受饥饿和营养不良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和社区的粮食安全,包括通过发展有韧性和注重营养的粮食系统来增加获得多样化饮食的机会;投资于当地农业生产并在种子、温室和牲畜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支助;并通过收入多样化和备灾措施提高自给农民和女户主家庭的韧性;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适当住房权
44.委员会对有关农村、偏远地区和贫困城市地区住房条件不佳的报告表示关切,包括过度拥挤以及无法获得足够的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和电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报告所述期间发生了大规模强迫驱逐,而且未与受影响社区事先协商,也未提供充分的赔偿或替代住房(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住房供应并改善住房条件,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社区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提供防止任意强迫驱逐的法律保障,同时将关于赔偿和替代住房的规定纳入这些保障措施,并确保拆除房屋和强迫驱逐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社区在获得安全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方面仍然面临严重困难,据称家庭用水严重依赖无保护的水源,这使他们容易受到水传播疾病的影响,而且获得基本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加快通过和有效执行《国家水政策》(2013年)和《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政策》(2024年),以改善获得安全、可负担的家庭用水的机会,并向所有人提供改善的卫生设施,包括在非正规住区、贫困城乡地区、学校和卫生保健中心。
适应气候变化
48.委员会关切的是,现有的适应措施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对缔约国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由于暴雨、洪水、长期干旱和土壤退化后造成的生计丧失、流离失所和粮食不安全(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国家气候变化适应工作,以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同时加强灾害管理措施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其经济和社会面对环境冲击和长期气候变化影响的韧性。
身心健康权
50.委员会关切的是,医疗专业人员因工资低和工作条件差而移民,医疗保健和服务资金持续不足,并依赖捐助者为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资金(尽管近期依赖有所减少),同时注意到有关基本药品和医疗设备短缺的报告(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加强其医疗保健系统,包括通过增加对医疗保健和服务的公共预算拨款,增加医疗专业人员的数量,改善工作条件以留住他们,并确保提供基本药物和医疗设备。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
52.委员会欢迎通过国家艾滋病信托基金调动公共资源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捐助者捐款减少等原因造成的资金有限,致使许多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无法发挥效用或失效,造成保护和服务方面出现巨大空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并扩大了获取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途径,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仍然很高,艾滋病毒感染者继续面临持续的污名和歧视(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a)为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治疗划拨足够的资源,确保资金短缺不会阻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获得治疗和护理;
(b)加强预防新增艾滋病毒感染的措施;
(c)扩大艾滋病毒检测并确保及时启动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d)打击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羞辱和歧视;
(e)确保医疗专业人员充分尊重艾滋病毒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毒品政策
5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吸毒采取的惩罚性做法对健康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注意到减少伤害和康复方案的可用性和可及性有限,这进一步导致了艾滋病毒和丙型肝炎在吸毒者中的持续传播(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框架,对吸毒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包括:
(a)开展预防性宣传,提高人们对吸毒带来的严重健康风险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年轻人开展宣传;
(b)确保对吸毒病症进行治疗,并为吸毒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心理支持、康复服务和减少伤害方案,并考虑采取替代办法,以取代对吸毒者的惩罚性做法和刑事处罚。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56.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2024年就《终止妊娠法》第2条第1款做出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在婚内强奸和儿童性虐待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是违宪的。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有害做法普遍存在,加上污名、高昂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农村和弱势城市地区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供应有限,继续损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委员会还对有关不安全堕胎盛行以及少女怀孕率和性传播感染率持续居高不下的报告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实现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包括:
(a)根据最高法院2024年的裁决,修改有关终止妊娠的立法,使其符合妇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b)扩大优质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提供和可得性,并改善获得可负担、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和紧急避孕药的途径;
(c)提供全面、非歧视性、循证、科学上准确和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d)制定全面方案,解决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有害做法的根源问题,并降低意外怀孕、少女怀孕和性传播感染的高发率,进一步确保这些方案解决污名和有害的性别成见;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受教育权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辍学率很高,主要由贫困、童工、童婚和少女怀孕等原因造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而且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非常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算中的教育资金严重不足,教师因工资低而移民,教室过度拥挤,学校基础设施不足,包括无法稳定获得水电和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对教育质量不佳感到关切,因为据称学校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课桌椅和教科书等基本学习材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报告所述期间,学生和教师被迫参加政治集会,校舍也被用于政治目的(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
(a)通过增加对教育的公共投资、改善学校基础设施以及获得水电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并提供适当的学习材料,确保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全纳和优质的教育;
(b)通过改善工资和工作条件来解决教师短缺和移民问题;
(c)解决辍学的根源问题,包括扩大学校供餐计划、提供免费校车服务以及制定重新入学政策,以保障怀孕和养育子女的学生的受教育权;
(d)防止将学校用于政治或军事目的,并确保津巴布韦高等法院2018年的裁决得到执行,禁止鼓励或强迫学童或教师参加政治集会,禁止将校舍或设备用于政治活动;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文化权利
6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式认可《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但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和部落人民,包括Tshwa人,Doma人和其他土著和部落人民,以及少数群体,未得到官方承认,因此无法受益于任何能保护其文化权利或使其能够保有其文化、生活方式和传统生计的法律或政策框架。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尽管学校教授所有16种官方语言,但土著和部落儿童以及少数群体儿童在实践中无法获得以自己语言提供的教育(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立法和政策框架,承认和保护被认定为土著和部落人民或少数群体的社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使他们能够维护、发展、表达和分享他们的特征、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并保持他们与自己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精神联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便利土著和部落儿童以及少数群体儿童以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包括为此制定文化和语言上适当的课程、提供教师培训和以这些儿童的母语编写的学习材料。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费用高、基础设施有限和农村地区的连通性差,互联网用户人数仍然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人,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低收入家庭的人和残疾人,缺乏从信息和通信技术中受益所需的数字技能,这加剧了数字鸿沟,限制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和经济机会(第十五条)。
6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可负担的优质互联网接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改善全国数字基础设施来弥合数字鸿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推广数字扫盲,促进技能发展,特别关注边缘化和弱势社区,以确保所有个人都能充分受益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并获得基本服务和经济机会。
D.其他建议
6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从COVID-19疫情当中恢复,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一级、省级和地方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9.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7年9月30日)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7(b)段(最大可用资源)、第41(a)段(贫困)和第43(a)段(食物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0.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编写并在2030年9月30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