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来西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22日举行的第2073和2074次会议(见CEDAW/C/SR.2073和CEDAW/C/SR.2074)上审议了马来西亚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YS/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YS/Q/6,马来西亚的回复载于CEDAW/C/MYS/RQ/6。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MYS/FCO/3-5)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部长南希·舒克里率领,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教育部、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司、内政部、人力资源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卫生部、外交部、农村和区域发展部、伊斯兰教法部,以及马来西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大使兼常驻代表拿督·纳兹拉·奥斯曼,以及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前一份报告(CEDAW/C/MYS/3-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第792号法),将儿童色情、诱骗儿童、身体和非身体性侵犯、滥用职权定为刑事犯罪;
(b)《2017年自营职业社会保障法》(第789号法),将社会保障范围扩大到自营职业妇女和男子;
* 委员会第八十八届会议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31 日 ) 通过。
(c)《2022年反性骚扰法》(第840号法);
(d)《2022年家庭主妇社会保障法》(第838号法);
(e)通过202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制定的反跟踪法(第593号法);
(f)废除《2023年强制死刑法》(第846号法),修订《2023年死刑和无期徒刑(联邦法院临时管辖权)法》(第847号法);
(g)1971年《法律援助法》(第26号法)修正案,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向经济能力不足的马来西亚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h)《1990年雇员住房和便利最低标准法》修正案,要求雇主或集中住宿提供者对雇员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i)《2007年反贩运人口和反偷运移民法》(第670号法)的修正案,取消在贩运儿童案件中证明胁迫的要求,并增加了对偷运移民的惩罚;
(j)《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第597号法)修正案,特别是规定女性专员的配额为30%,并要求任命至少一名残疾人专员。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期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3-2025年马来西亚教育蓝图计划》,旨在防止学生辍学;
(b)《2015-2020年保护上网儿童行动计划》;
(c)《2016-2022年残疾人行动计划》,促进残疾人权利并努力使其充分融入社会;
(d)《2020-2025年处理童婚原因国家战略计划》;
(e)《2021-2025年第十二个马来西亚计划》,其目标是根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一个繁荣、包容和可持续的马来西亚;
(f)《2021-2025年打击贩运人口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
(g)《2021-2025年强迫劳动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旨在解决和打击马来西亚的强迫劳动行为;
(h)《2021-2030年国家农业食品政策》,旨在将农业食品工业转变为可持续、有竞争力的高技术部门;
(i)《2022-2025年国家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政策和行动计划》;
(j)《2023-2030年数字教育政策》,力求促进女童和妇女参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提高她们的数字技能;
(k)旨在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各项原则的《国家儿童政策和行动计划》;
(l)《2030年农村发展政策》,特别确保农村妇女和男子获得基础设施和社会便利设施。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和男子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同等责任,应将妇女和男子平等视为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马来西亚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8.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坚持对《公约》第九(2)条和第十六(1)(a)、(c)、(f)和(g)条的保留,这些保留违反《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因此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九(c)条是不允许的,同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审查其对第九(2)条的保留。
9.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CEDAW/C/MYS/CO/3-5,第1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以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撤回这些保留。这期间,缔约国应考虑到同是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具有类似文化、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最佳做法,这些国家已成功地将其国内立法与其国际人权义务,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义务相协调。
《公约》的适用性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合作,将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内的九项人权条约翻译成马来文,分发给有关部委和政府机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完全没有提及国际法的适用问题,这可能导致根据《公约》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前后不一致,以及法院判决中没有提及《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民法和伊斯兰教法的平行法律制度多种版本之间的差异和不一致,进一步削弱了对妇女免受歧视的保护。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采取步骤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表示遗憾。
11.委员会回顾前期建议(CEDAW/C/MYS/CO/3-5,第12段)及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的适用性,以便在法庭上援引其条款,并确保在发生冲突时《公约》条款优先于国内法;
(b)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公约》的规定协调民法和伊斯兰教法,以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所有妇女的权利在平等基础上得到法律保障;
(c)通过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具体时限。
宪法和立法框架及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禁止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歧视妇女的反歧视立法,没有明确禁止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等交叉形式的歧视,也没有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并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就《反歧视妇女法案》(前称《性别平等法案》)的协商进程长期拖延,该法案自2019年以来一直悬而未决。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加速通过《反对歧视妇女法案》,确保其中包括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并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b)加快与妇女权利组织就《反对歧视妇女法案》进行协商的进程,并确保妇女组织,包括代表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和其他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妇女组织在拟订、通过和执行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和政策草案方面有系统和有意义的代表;
(c)建立一个系统,收集按年龄、国籍、族裔、地域、残疾、社会经济和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身份分列的歧视妇女数据,以便为制订反歧视立法和政策提供资料。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4.委员会欢迎采取步骤,在刑事案件中向经济能力不足的马来西亚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通过部署流动法院增加偏远地区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为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寻求正义时仍然面临法律、体制和社会文化障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的国家法律和机制的认识仍然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和女童中。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能够获得负担得起,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b)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和女童,对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她们伸张这些权利可获得的补救办法的认识;
(c)进行后续研究,评价为增加农村妇女和处境不利妇女群体诉诸司法的机会所作的努力。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并承认该国派遣849名马来西亚维和人员(其中90名是妇女),对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并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1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32段),参照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4,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将性别观点纳入行动计划,并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努力在马来西亚第十个计划(2011-2015年)期间对《国家妇女政策行动计划》进行评估。委员会还欢迎将赋予妇女权能纳入马来西亚第十二个计划(2021-2025年)和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2021-2025战略计划,该计划还侧重于儿童保护和赋予残疾妇女和男子权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公布了年度国家性别统计数据,任命了各部委和政府机构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和小组,以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开展性别平等能力建设,并引入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承认的那样,这些措施的效力有限,因为需要更多的政治意愿、承诺和领导来加强性别主流化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1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实施“在第十一个计划项目中加强和增强包容妇女、建设公平社会”的产出,包括在马来西亚第十个性别主流化框架计划期间对国家妇女政策和行动计划进行评估所产生的建议,明确时限、指标和有效的协调、监测和评估机制;
(b)向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和小组提供系统和定期的能力建设,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体制支助和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所有各部和政府机构中领导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c)拨出足够的资源,执行《马来西亚第十二个计划》(2021-2025年)和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2021-2025年战略计划下的“增强妇女作用”战略;
(d)加强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机构系统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并使之制度化;
(e)拨出充足资源,在妇女人数不足的领域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数据收集,开展专门调查,加强行政数据来源,并建设国家统计局的能力,以汇编分类数据,为《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所涵盖领域的循证决策和立法行动提供信息。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和保健领域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解决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就业等其他领域任职人数不足问题的暂行特别措施没有取得进展。
2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建立有时限的目标、监测和评价机制,加速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就业领域;
(b)有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将这种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性别成见
22.委员会关注的是:
(a)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父权态度和偏见持续存在,把妇女主要描绘成母亲和照顾者,阻碍了在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和赋予她们经济权能方面取得进展;
(b)据报告,国会议员对妇女发表性别歧视或居高俯下的言论,尽管这些言论严重违反了2012年修订的第36(4)号常务令,但仍未被追究责任;
(c)歧视女记者的事例;
(d)缺乏资料说明为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偏见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培养新闻媒介专业人员和公职人员使用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的能力;
(e)在线下和网上的媒体中,性别偏见和对妇女的负面和(或)性别歧视描绘持续存在;
(f)人工智能驱动的新技术有可能复制、放大和自动出现使妇女商品化和骚扰妇女的性别偏见;
(g)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偏见不合法、非人化。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一项全面战略,包括针对在线领域的战略,以社区和宗教领袖、女童和男童以及妇女和男子为目标,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偏见,制定和采用一套目标和指标,系统衡量所采取的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
(b)有效执行2012年修订的第36(4)号常务令,确保国会议员对性别歧视或贬低妇女的言论负责;
(c)通过《马来西亚媒体理事会法案》,确保其促进妇女在媒体中的权利,保护女记者免受网络攻击和性别歧视;
(d)向公职人员和媒体以及管理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使他们能够克服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偏见,包括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促进媒体将妇女正面描绘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
(e)制定和执行一项全面战略,消除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偏见,包括处理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歧视性叙述,对恐惧同性恋言论处以罚款,提高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平等权利的认识。
有害习俗
24.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在穆斯林社区和一些土著社区持续存在,而马来西亚伊斯兰宗教事务全国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一项关于女性割礼的不具约束力的法特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做法。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95%以上的穆斯林女孩经历残割女性生殖器,这对其中许多人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25.委员会强调,残割女性生殖器不能以宗教为理由,属于有害习俗,控制妇女和女童的身体和性行为是违反《公约》的,无论这些是在医疗机构之内还是之外进行。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将一切形式的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宗教或神职当局发布的法特瓦或其他裁决不能推翻这种刑事定罪;
(b)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特别是在医务人员、家长、社区领袖、宗教学者以及男子和男童中开展,以促使人们认识到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犯罪性质和消除这种习俗的必要性。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欢迎对1994年《家庭暴力法》和《刑法》(2023年)的修正。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2年反性骚扰法》,经修订《刑事诉讼法》(2023年)通过了《反跟踪法》,并发布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准则》,以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努力简化保护令的申请,增加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和危机中心。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歧视性的社会规范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合法化,缔约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
(b)阻碍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的土著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寻求诉诸司法和获得医疗的障碍;
(c)由于偏见和社会污名,包括执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偏见和污名,以及缺乏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程序,妇女难以获得补救;
(d)不将婚内强奸和亲密伴侣暴力具体定为犯罪;
(e)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歧视性法律,使她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遭受暴力。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根据缔约国的人权75承诺,普及人权知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土著和难民社区以及一般公众对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使所有妇女能够报告这类案件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
(b)将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受害者支助服务、庇护所和TalianKasih热线,确保缔约国各地所有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c)继续向司法人员、执法官员和律师提供关于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的有效能力建设,并解决司法中的性别偏见问题;
(d)修订《家庭暴力法》,具体界定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从而允许未婚妇女根据该法获得保护令和赔偿,并修订《刑法》,明确承认婚内强奸是一种犯罪;
(e)修订歧视和将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定为犯罪的法律,并制定保护措施,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和女童的尊严和人身安全。
贩运妇女和女童及从卖淫中营利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加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修订2007年《反贩运人口和反偷运移民法》,使该法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通过了第三份《2021-2025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儿童仍然特别容易遭受人口贩运,在缔约国人口贩运受害者中占大多数。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一项正式程序,查明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支助服务机构,但关切地注意到,议定书并没有一贯适用,包括在搜查娱乐场所、按摩院期间,而且贩运受害者经常被拘留和驱逐出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移民官员相互勾结,受掮客和走私者贿赂为贩运提供便利。
29.委员会回顾以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26段)、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贩运受害者,包括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无证件移民妇女,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都能获得临时居留证、以及庇护所、保健、社会心理咨询、康复方案和补偿,包括赔偿;
(b)确保根据《2022年反贩运人口和反偷运移民法》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并确保犯罪者,包括串通的政府官员受到充分惩罚;
(c)强制执行和监测《国家贩运人口指标准则》2.0版的使用,确保采用统一和系统的方法及早查明受害者,包括在移民拘留所,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和保护机构;
(d)有系统地向移民官员、边境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能力建设,使其了解如何运用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如何使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程序。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卖淫定为犯罪的伊斯兰教法可能不成比例地用于女性性工作者,惩罚包括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鞭打。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国家立法和伊斯兰教法范围内保护和维护包括妓女在内的所有妇女的权利和尊严。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趋势表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有所增加,但这种进展缓慢,而且起点很低。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妇女在议会(13.5%)和参议院(18%)中的代表性较低,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职位(包括内阁、地方政府、司法和外交部门)中的代表性不足,包括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
3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30段)及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以实现男女平等,增加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深刻认识到妇女在决策中的平等代表权是一项人权,是缔约国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c)废除任何妨碍妇女当选村长的条例,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以便在地方议会内,包括在农村地区实现男女平等
国籍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步骤,审查其对《公约》第九(2)条的保留,包括《联邦宪法》拟议修正案,力求给予马来西亚妇女与马来西亚男子相同的权利,自动授予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国籍。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决定不着手拟议修正《联邦宪法》附表2第三部分第19B条和附表2第二部分第1(e)条,这些修正案会限制在马来西亚出生的无国籍儿童、被遗弃和被收养的儿童、非婚生子女和土著儿童获得公民身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确保马来西亚妇女有权自动将其国籍授予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的修正案没有追溯力,这使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处于无国籍状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保留有争议的修正案草案,这些会:
(a)取消马来西亚无国籍永久居民子女自动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从而使他们处于无国籍状态;
(b)延长外籍妻子可被剥夺公民权的期限;
(c)缩短“特殊情况”的儿童,如马来西亚男子非婚生儿童申请公民身份的时间。
3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34段)和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修订《联邦宪法》,取消歧视性条款,使马来西亚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其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及其子女,并使修正案具有追溯力;
(b)撤回拒绝自动授予无国籍永久居民子女公民权的宪法修正案,延长外籍妻子可被剥夺公民权的期限,并缩短在“特殊情况”的儿童申请公民权的时间;
(c)履行承诺,在2024年底之前解决“特殊情况”儿童申请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1.4万份未决申请,积极考虑这些申请,以保护申请人免于无国籍和权利被剥夺;
(d)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妇女在高等教育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打击校园欺凌和性骚扰,满足女童和有特殊需求妇女的受教育权,确保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教育的连续性。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立法没有规定初中教育为义务教育;
(b)女生在学校面临性骚扰和欺凌案件;
(c)教育方面的数字鸿沟对处境不利的女童和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
(d)获得性和生殖健康信息的机会有限,包括在偏远地区;
(e)寻求庇护和难民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机会有限。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使初中教育成为义务教育;
(b)为女童和妇女提供安全包容的教育环境,不受歧视、骚扰、欺凌和性别暴力;
(c)根据《2023-2030年数字教育政策》,确保土著女童和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女童和妇女、城市贫困地区女童和妇女等弱势女童和妇女平等获得数字教育的机会,缩小数字鸿沟;
(d)加强各级教育中全面性教育的有效实施,同时确保包含:㈠包容型和无障碍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有害影响;㈡适龄性教育,特别关注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及性传播疾病;㈢人权与和平教育;
(e)确保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和女童有机会接受教育,包括技能培训,包括向其他学习中心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就业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2年就业(修正)法》规定增加产假和陪产假、灵活的工作安排、工作场所性骚扰投诉机制、限制终止怀孕雇员的雇佣以及禁止强迫劳动。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将《公约》第十一条解释为“仅指禁止基于男女平等的歧视”,从而排除了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b)女性高等教育的高入学率并没有转化为女性劳动力的参与率,这一比例仍然很低;
(c)缔约国持续存在薪酬性别差距,而且仍然很大,部分原因是无酬护理工作分配不均;
(d)残疾妇女面临结构、物体和社会障碍,限制或阻止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
(e)不允许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在缔约国工作;
(f)土著妇女和马来西亚公民的外籍配偶就业机会有限;
(g)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在工作场所面临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和同性恋恐惧症;
(h)家庭女工、自营职业者和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继续被排除在劳动和社会保护之外。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回其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的解释性声明,解决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问题,为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与马来西亚配偶结婚的非本国妇女获得正式就业提供便利;
(b)确保有效执行《2022年就业(修正)法》,包括通过定期劳动检查,并确保性骚扰的妇女受害者,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她们的申诉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受到保护免遭报复;
(c)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包括在《就业法》中作出规定,并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采取措施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工资调查;
(d)提高对共同育儿假和灵活工作安排的认识,以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照顾儿童的责任,倡导负责任的父亲,为老年人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和照顾服务,并通过全面的照护经济框架;
(e)通过关于平等就业机会的立法,管制和处理工作场所的歧视性做法,包括与征聘、薪酬和晋升机会有关的做法,并确保所有妇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
(f)扩大劳动保护,包括关于最低工资、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和年假的规定,以及向家庭女工,包括移民妇女、自营职业妇女和在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妇女提供社会保护;
(g)修订《2022年最低工资令》,以保护家政工人,包括移民家政女工。
保健
40.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预期寿命延长,产妇死亡率大幅下降,通过流动保健单位继续向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公民扩大公共保健服务,以及缔约国努力扩大对妇女的子宫颈癌筛查。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被拘留妇女、无国籍儿童和马来西亚出生妇女的配偶以及马来西亚男子在外国出生的离婚妻子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
(b)在缔约国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有限,对穆斯林妇女婚外性行为、怀孕和分娩的刑事定罪使这种情况更加恶化;
(c)伊斯兰发展部的歧视性叙述,认为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可以“改变”,并提倡“转变”和“康复”方案。
4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40段)并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立即废除要求公立医院将无身份证件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转给移民局的指示,这阻碍了无证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
(b)确保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和女童能够负担得起保健服务,而无需支付押金和过高费用,包括提供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计划生育、现代避孕药具以及产前和产后护理;
(c)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见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229号决议),确保被拘留的妇女,包括移民拘留设施中的妇女,能够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和卫生用品;
(d)使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情况下堕胎不被视为犯罪,以及达到法定性成熟年龄的人之间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不被视为犯罪,以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穆斯林妇女、农村妇女和女童、未婚妇女和残疾妇女和女童,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e)立即停止所有旨在“纠正”或“恢复”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政策和方案。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通过创业增加妇女对经济的参与,并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在前100家上市公司中,妇女占董事会席位的30.7%。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也是世界贸易组织《2017年贸易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的缔约国,表明其致力于改善妇女在贸易部门的机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贸易协定的性别影响评估。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贸易政策纳入性别平等原则,并对贸易协定进行性别影响评估,以确定妇女和男子从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是否平等。
农村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
44.委员会欢迎启动《2030年农村发展政策》,其中有一个关于农村妇女的专门章节,规定农村妇女在村庄发展与安全委员会和Orang Asli村庄发展与安全委员会中的代表比例为30%。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土著妇女和女童无法参与社区的决策和基本服务,如教育、经济机会、保健服务、水和电。
4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MYS/CO/3-5,第42段),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OrangAsli发展部的《2023-2026年国家战略计划》以及沙巴和沙捞越的相关政策解决土著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各种交叉形式的歧视问题;
(b)确保土著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参与社区决策,并获得教育、经济机会、保健服务、水电等基本服务。
难民、寻求庇护妇女及女童
4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见CEDAW/C/MYS/CO/3-5,第45段),虽然政府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第23号指令采取了国家行政措施,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临时庇护,但这些措施缺乏法律和政策框架来保护、规范缔约国境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身份,管理和处理其保护要求,而是旨在将他们重新安置到第三国或返回原籍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继续因与移民有关的罪行而受到起诉,可能被驱逐出境或无限期地拘留在移民拘留中心,使她们在返回原籍国或缔约国拘留中心面临遭受虐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2019年以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一直未获准进入移民拘留中心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会面,尽管缔约国保证难民署在得到移民部同意的情况下能够这样做。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法律和行政框架,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继续被剥夺工作的权利,并在获得教育、保健、社会保护和法律援助方面受到限制。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EDAW/C/MYS/CO/3-5,第46段),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对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不驱回的义务,确保在未经个人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不驱逐任何人;
(b)不再拖延,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c)确保公布国家安全委员会第23号指令,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并为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人提供充分的庇护程序,以及教育、保健服务、社会保护和法律援助;
(d)采用对性别问题敏感、文化敏感和适龄的筛选和评估程序,以确保查明、保护遭受或可能遭受性别暴力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将她们转介到有关支助服务部门;
(e)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包括允许进入移民拘留中心,与难民署就身份确定程序进行合作,防止逮捕和拘留持难民署证件的人;
(f)扩大以社区为基础或以个案为导向的移民拘留替代办法,以防止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拘留,并在此期间采取措施,确保被拘留的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分别能够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卫生设施、教育、娱乐活动和游戏,并得到保护,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g)提供关于移民被拘留者的定期和连贯的数据,包括国籍、年龄、性别和被拘留时间。
残疾妇女和女童
48.委员会欢迎《2016-2022年残疾人行动计划》,该计划概述了支持残疾人包容性参与社会的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面临各种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司法、包容性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面临死刑的妇女
50.委员会欢迎暂停执行所有死刑,通过了《2023年废除强制性死刑法》和《2023年死刑和自然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管辖权)法》,根据该法,被判处死刑和自然终身监禁的个人有机会对其判决进行复审。在向联邦法院申请改判的1020人中,有95人是妇女,其中88人是非国民。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被判处死刑的妇女,包括非国民,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准备重审申请,并酌情获得医疗、精神和心理评估和解释,包括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向死囚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心理社会评估服务和援助;
(b)向司法机构发布准则并开展能力建设,以确保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地适用《2023年废除强制性死刑法》和《2023年修改死刑和自然监禁(联邦法院临时管辖权)法》,以便在量刑时将经济不安全、胁迫、恐吓和欺骗等针对性别的风险作为减刑因素予以考虑;
(c)采取必要步骤,全面废除死刑。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2.委员会欢迎马来西亚绿色技术公司实施的旨在实现绿色增长和推进气候行动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土著地区河水污染的报告,这严重影响了土著妇女和女童;
(b)由于气候变化和领土丧失,加上食物系统的变化,土著妇女和女童在保持传统生活方式方面面临挑战,对其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c)在关于气候变化、减少灾害风险和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政策和方案中缺乏性别平等视角。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建议(2022年),审查其气候变化和灾害应对战略,同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确保妇女切实参与制定、通过和实施关于气候变化、应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a)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童影响的分类数据;
(b)确保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可再生能源立法、融资和方案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以满足妇女和女童的具体和独特需求,建立她们对气候变化的复原力和有效适应能力;
(c)采取措施处理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获取资源的具体影响,并确保在向绿色经济过渡的过程中赋予妇女经济权能。
婚姻和家庭关系
5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切(见CEDAW/C/MYS/CO/3-5,第53段),遗憾地看到立法改革缺少进展,未能删除有碍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权利的歧视性条款,如:
(a)要求穆斯林妇女获得男性监护人(wali)的许可才能结婚;
(b)限制穆斯林妇女对其子女的监护权;
(c)与离婚、婚姻财产和继承有关的歧视性规定;
(d)对不同信仰间婚姻的限制;
(e)将婚外性行为以及婚外怀孕和生育定为刑事犯罪;
(f)缔约国穆斯林男子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
5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EDAW/C/MYS/CO/3-5,第54段)及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使国家立法和伊斯兰教法与《公约》相一致,确保完全按照《公约》解决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离婚和继承方面的平等权利有关的任何法律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宗教社区领袖、宗教学者和妇女权利团体进行讨论,同时考虑到该区域和伊斯兰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的最佳做法;
(b)废除需要男性监护人许可的要求,确保妇女自愿结婚的平等权利;
(c)确保父母双方被确认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并确保妇女在离婚、婚姻财产和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d)取消对不同信仰间婚姻的限制,将婚外性行为以及婚外怀孕和生育非刑罪化,以尊重妇女自主做出性和生殖选择的权利;
(e)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在法律和实践中禁止一夫多妻制,提高对其对妇女有害影响的认识,确保在现有的一夫多妻婚姻中以及在婚姻解体时保护妇女及其子女的经济权利。
56.委员会欢迎通过《2020-2025年处理童婚原因国家战略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童婚在缔约国持续存在,没有最低结婚年龄,平行的法律制度允许并便利童婚。
57.委员会回顾经修订的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发现和保护童婚受害女童并向其提供支持服务
(a)通过并执行立法,规定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无论是世俗婚姻还是穆斯林婚姻,无一例外,并与媒体合作开展提高公众认识方案,宣传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对女童的教育、健康和人生选择的负面影响,特别针对父母、教师、宗教和社区领袖;
(b)将童婚和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并对协助和教唆这种结合的人实施适当处罚,同时确保所涉儿童受到保护而不被定罪。
《公约任择议定书》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60.委员会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6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国家、地区和地方)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向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6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13(a)、25(b)、47(a)、57(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4.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