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新西兰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11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3179和3180次会议上审议了新西兰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2月3日举行的第319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与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在委员会审议报告期间和对话之后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9年设立政府和毛利关系办公室,现为条约解决及海洋和沿海地区办公室;
(b)2021年设立了族裔群体事务部;
(c)2023年修订了难民重新安置战略以及移民安置和融合战略;
(d)通过2022-2032年太平洋语言战略;
(e)2022年启动Ao Mai te Rā打击种族主义计划,以应对卫生部门的系统性种族主义问题;
(f)2021年,在Ao Mai te Rā框架下发布了Whiria te Muka Tangata系统变革模式,以指导卫生服务领域的打击种族主义行动;
(g)通过《2020-2025年打击强迫劳动、人口贩运和奴隶制行动计划》;
(h)根据《2016年毛利语法》通过了《2019-2023年Maihi Karauna毛利语振兴政府战略》;
(i)2019年3月15日成立了克赖斯特彻奇清真寺袭击事件皇家调查委员会,随后于同年发起关于消除网上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内容的克赖斯特彻奇呼吁;
(j)2018年设立照料机构虐待行为皇家调查委员会。
4.委员会还欢迎通过《2018年家庭暴力法修正案》、《2018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2020年同工同酬法修正案》、《2017年护理和支持人员(薪酬平等)和解法》、《2022年禁止矫正疗法立法法案》、《2022年健康未来法》、《2020-2030年太平洋教育行动计划》以及《2023-2027年残疾人行动计划》。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数据收集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报告和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统计信息,这些信息基于2018年人口普查数据,涉及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的状况。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终止五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改用行政数据收集系统。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一转变对统计数据收集的潜在影响尚不明确,而这些数据对于准确评估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其他族裔群体、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状况至关重要,包括他们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这一转变可能对传统上基于人口普查数据作出的决策产生影响,例如涉及平权行动措施、配额和其他定向政策的决策。
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及其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从五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向行政数据收集系统过渡时,不会损害评估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其他族裔群体、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状况所需的全面统计信息的可用性、质量、及时性或分类;
(b)在与弱势群体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全面影响评估,以评估此项转变可能对传统上基于人口普查数据作出的决策产生何种影响,包括涉及就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政治参与等领域的平权行动措施、配额和定向政策;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最新的统计信息,以建立坚实的实证基础,用于评估民众是否有机会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7.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国内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或原则的几起案件,但同时指出此类案例仍然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1993年人权法》第21条并未将世系列为禁止的歧视理由。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定期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开展此类活动,以确保国内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援引《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明确禁止将世系作为歧视理由。
《公约》及其国家实施框架
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事态发展可能会严重削弱执行《公约》的法律、体制和政策框架。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
(a)废除了旨在促进实质平等并防范直接、间接、结构性和系统性歧视的法律保障措施;
(b)在制定反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缺乏进展,缺乏旨在实现《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目标的国家行动计划;
(c)在落实现有实质平等框架(例如社会凝聚力框架)方面面临挑战,原因包括政治承诺和优先事项有限以及资源分配不足;
(d)制度框架整体被削弱,包括2024年裁撤毛利卫生局,以及大幅削减预算,对族裔群体事务部、太平洋岛民事务部和毛利发展部造成影响。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公约》的法律、体制和政策框架,特别是:
(a)切实防止旨在确保不歧视和实质平等的法律保障措施出现任何倒退,恢复并加强对毛利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定保护;
(b)采取政策措施,充分执行《公约》,包括与受影响社区和民间社会密切协商,迅速通过一项打击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制定一项有效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国家行动计划;
(c)加强努力,与民间社会和受影响社区合作,通过强化社区倡议基金等机制,落实旨在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实质平等的现有框架,包括社会凝聚力框架;
(d)加强执行《公约》的体制框架,包括维持负责打击种族歧视和促进实质平等的公共机构并增强其权能,并向这些机构(包括族裔群体事务部、太平洋岛民事务部和毛利发展部)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欢迎关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活动的信息,特别是种族关系专员在打击种族主义和促进平等享有人权方面的作用,但对部分政客和民选官员公开呼吁撤销该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在独立于行政部门方面面临结构性挑战,特别是目前的委员选拔和任命程序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资源近年来大幅缩减,并且该委员会没有获得监测和调查侵犯人权行为的明确授权。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新西兰人权委员会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不当压力或干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透明、参与式、择优录用的委员遴选程序,以保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该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能,并考虑加强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将监测和调查侵犯人权行为纳入其中。
种族歧视申诉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劳动监察署和人权审查法庭在处理种族歧视申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信息,但同时指出,由于缺乏关于此类申诉处理结果、执行情况及后续行动的详细信息,无法对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情况进行适当评估。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劳动监察署和人权审查法庭审查种族歧视申诉的能力。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改进此类申诉及其处理结果的数据收集工作,按年龄、性别、国籍或族裔以及移民身份分列数据,包括转交当局采取进一步行动的申诉、已开展的调查、施加的行政和刑事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等数据。
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显示,正在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审查,可能会增加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人数,缔约国还采取了诸如Te Ao Mārama地方法院改革和Whakaorangia te Mana Tangata计划等举措,以支持毛利被告、受害者及其家属参与法庭诉讼程序,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公共部门资金削减对这些举措产生了负面影响,并且缺乏系统性方法来应对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所面临的系统性挑战。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战略,确保在司法系统中实施并纳入消除系统性障碍(包括文化、语言和经济障碍)的特别措施,这些措施应与受种族歧视影响的人数相称,并接受定期评估,包括评估在刑事司法和少年司法系统中为促进诉诸司法而采取特别措施的案件数量、类型和结果。
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
17.委员会注意到,警方已采取措施应对警务实践中的系统性偏见,并且地方法院中毛利法官人数增加,但委员会仍对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中存在系统性种族主义的报告表示关切,这种情况导致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逮捕、起诉、定罪、入狱、再次入狱)以及作为受害者,所占比例过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成年囚犯以及少年司法系统中所占比例均过高。委员会尤其对2024年《Oranga Tamariki法》修正案中针对青少年严重违法行为的提案感到震惊,特别是拟为“青少年重犯”设立军事化学校,尽管已有记录表明此类学校存在伤害和虐待风险。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和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在警务工作的各个阶段以及刑事司法和少年司法系统中消除种族歧视,包括制度层面和系统层面的歧视,特别是:
(a)确保警方在执法的所有阶段,特别是在策划和实施搜查和突袭等警务行动时,避免实施种族定性,并优先考虑以心理健康为导向的降级处置手段、提升残疾意识、促进主动社区参与;
(b)修订立法和政策框架,以解决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中占比过高的问题,包括推动对轻罪采取逮捕和监禁以外的替代措施;
(c)考虑撤回2024年《Oranga Tamariki法》修正案提案,转而与受影响社区和民间社会合作,致力于制定基于人权的整体方法,优先开展社区康复与支持,并致力于从根源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
19.委员会承认,新西兰于2018年设立了照料机构虐待行为皇家调查委员会,并欢迎政府于2024年作出正式道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关注到,在皇家调查委员会提出的207项建议中,仅有19项被完全接受,38项的意图被接受,28项仅被部分接受,并且现有的补救框架未能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救。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儿童在寄宿式照料和寄养机构中的占比依然过高,面临较高的虐待和忽视风险。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Oranga Tamariki法》第7AA条已被废除,实际上取消了对处于国家照护中的毛利儿童和青少年必须考虑其大家庭、子部落和部落的法定要求,从而使他们面临更高的虐待和忽视风险,并进一步加剧了他们与毛利集体结构、文化身份及家谱和祖先关系的疏离。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和受影响社区协商,制定一项全面计划,以全面落实皇家委员会的所有建议。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确保对在国家和宗教照料机构中对儿童实施各种形式身体、心理、性和情感虐待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并建立补救框架,确保所有受害者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补救。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接受国家照料的毛利和太平洋岛屿儿童人数,并建议采取措施改革儿童事务部,并修订儿童保护法律和政策,包括恢复《Oranga Tamariki法》第7AA条,以便能够采用“大家庭优先”的安置办法。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21.委员会对2019年克赖斯特彻奇两座清真寺遭受的恐怖袭击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欢迎就此次袭击事件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但感到遗憾的是,落实委员会建议的进展有限,特别是那些旨在增进社会凝聚力以及预防和打击白人至上主义、仇视伊斯兰教、其他仇恨动机犯罪以及线上线下仇恨言论的建议。委员会尤其对某些政客和公众人物持续发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表示关切。委员会认可收到的关于法律委员会审查仇恨犯罪立法的信息,以及执法当局为改善仇恨动机犯罪数据收集所做的工作。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虽然在已报告的仇恨犯罪中,大多数被认为是以受害者的族裔为攻击目标,但在起诉和判决过程中,仇恨动机似乎极少被援引或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予以适用。最后,委员会对不断有报告称发生出于种族动机的事件表示关切,包括针对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亚裔、非裔和中东裔,以及穆斯林和犹太社区的身体攻击(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落实2019年3月15日克赖斯特彻奇清真寺袭击事件皇家调查委员会的建议,特别是旨在防止进一步种族主义暴力、为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以及加强不同社区之间共存、宽容和对话的措施;
(b)继续努力加强立法框架,以便能够有效应对仇恨犯罪,包括与法律委员会、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和受影响社区开展合作;
(c)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包括政客和公众人物发表的言论,公开与这类言论划清界限,并根据委员会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加大力度预防和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解决其根源问题,并处理其在线上和线下的各种表现形式;
(d)确保所有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案件,包括传播基于种族或族裔优越感或仇恨的思想,以及煽动对土著人民或族裔、族裔宗教或民族群体的仇恨、蔑视或歧视的行为,均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支持;
(e)继续努力加强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数据收集工作,按受害者的年龄、性别、土著身份、族裔、族裔宗教或民族分列数据,以便为制定循证政策提供依据;
(f)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以促进宽容、相互理解和尊重多样性,尤其面向执法官员、媒体从业人员和公众。
种族主义组织和宣传
23.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极右翼极端主义和白人至上主义日益被视为国家安全的重大威胁,但此类团体迄今仍能宣扬和煽动种族歧视,几乎无需承担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2024年帮派法》列出的打击对象名单基本排除了众多极右翼极端主义和白人至上主义团体及其活动和象征标志,这进一步反映出刑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系统性偏见。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并立即采取措施,宣布极右翼极端主义、白人至上主义和其他种族主义组织以及宣扬或煽动种族歧视的宣传活动为非法并予以禁止,确保参与此类组织或活动构成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适用《2024年帮派法》时防止并禁止种族歧视和偏见,包括定期评估该法对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行使人权的影响。
结构性歧视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持续存在的结构性歧视,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中的贫困和物质匮乏程度过高,包括粮食不安全、无家可归、住房拥挤和条件恶劣,以及工作、教育、健康和适当生活水准等权利的享受水平较低,如下文第29至36段所述。此外,委员会还对某些政治和公众人物将旨在解决结构性歧视的平权行动歪曲为“种族特权”和“违背普遍人权”的做法表示关切。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影响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的持续结构性歧视,包括坚持和加强《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平权行动和其他特别措施,并:
(a)公开反驳将特别措施歪曲为“种族特权”的说法,并加强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阐明当前不平等现象的历史和结构性原因,以及采取有据可依的平权行动以实现实质平等的必要性;
(b)继续努力扩大获得安全、负担得起、文化上适当的住房的机会,包括为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家庭提供社会住房和租赁支持;
(c)实施有针对性的计划以减少粮食不安全,例如学校供餐计划、补贴和社区粮食倡议;
(d)为遇到困难的家庭提供直接财政补助和物质援助,包括公用事业、医疗保健和必需品费用。
交叉歧视
2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和民族或族裔的歧视持续存在,这种歧视与基于性别、年龄、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相互交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毛利人、太平洋岛民或其他族裔群体,或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面临着多重交织形式歧视,包括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的障碍;
(b)有报告称,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妇女以及其他族裔群体的妇女遭受了性别暴力,并面临经济、社会、文化和结构性障碍,阻碍了她们诉诸司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受害者支持服务;
(c)移民和庇护框架中的“可接受的健康标准”要求产生了歧视性影响,特别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包括寻求家庭团聚者。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对毛利人、太平洋岛民或其他族裔群体,或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多重交叉形式歧视,以确保他们公平地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机会;
(b)确保在制定和实施预防及应对性别暴力的措施时,充分考虑到毛利和太平洋岛屿妇女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妇女所面临的多重交叉形式歧视,包括消除获取司法、法律援助和受害者支持服务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结构性障碍,并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制定易于获取、文化上适宜的方案;
(c)考虑审查并改革移民和庇护程序中的“可接受的健康标准”要求,以防止对老年人和残疾人造成歧视性影响,包括寻求家庭团聚者。
就业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在就业机会方面长期存在不平等,包括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过高,以及在低薪和不稳定工作岗位中占比过高。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加强支持技能发展和就业能力的政策,促进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的公平就业机会,并确保公平的工资和体面的工作条件。
教育
31.委员会欢迎在提高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学生教育程度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2020年启动的《Ka Hikitia-Ka Hāpaitia毛利教育战略》和《2020-2030年太平洋岛民教育行动计划》等举措,但对持续存在的教育差距表示关切,包括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学生的出勤率、受教育程度和学业表现仍然显著落后。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2025年教育和培训法修正案》废除了教育部门落实《怀唐伊条约》的关键立法条款,这些条款曾为促进毛利人获得公平教育成果提供了支持。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消除影响毛利、太平洋岛屿和其他族裔群体学生的持续教育差距,包括制定符合文化要求的课程、推出导师计划并加强有针对性的支持计划,以提高出勤率和留校率、高等教育参与率和整体学业成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恢复并加强在教育部门落实《怀唐伊条约》的机制和程序,确保在与毛利人和其他族裔群体密切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改革和政策,以促进公平的教育成果。
健康
33.委员会欢迎旨在应对卫生部门系统性种族主义的Ao Mai te Rā计划,以及旨在指导卫生服务领域打击种族主义行动的Whiria te Muka Tangata系统变革模式等举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的事态发展,特别是毛利卫生局的裁撤,有可能进一步边缘化土著人民和族裔群体,并损害他们及时获得文化上适当的公平医疗服务的机会。委员会特别关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长期存在的严重健康差距。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他们在获得优质健康和预防服务方面面临结构性和系统性障碍,包括费用高昂、专业护理获取受限以及疫苗接种率和癌症筛查率较低等问题。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受种族歧视地享有健康权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能够及时、公平获得文化上适当的优质医疗和预防服务,以消除长期存在的健康差距;
(b)振兴毛利卫生局,或建立由毛利和太平洋岛屿卫生专家组成的机构,以指导旨在减少健康差距的政策和计划;
(c)加强实施Ao Mai teRā打击种族主义计划、Whiriate Muka Tangata模式,以及专门为解决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中健康状况不佳人士占比过高的问题而设计的社区倡议;
(d)加大力度消除医疗服务的结构性和系统性障碍,包括经济、地域和与服务相关的阻碍;增加获得专业护理、预防服务、疫苗接种和癌症筛查的机会;实施有针对性的循证干预措施,以减少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症、呼吸道疾病和吸烟等引起的可预防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并解决自杀率过高的问题。
怀唐伊条约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怀唐伊条约》虽长期被视为规范政府与毛利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框架,但近期的立法和政策动态引发了严重质疑,包括缔约国在《公约》项下的义务问题。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近期对《怀唐伊条约》及其既定原则的重新解释举措、对立法中提及的条约原则的修订或替换努力,以及可能削弱政府与毛利人之间共同决策和共同治理机制的各类提案,大多是在未确保毛利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或毛利人没有实质性参与的情况下推进的;
(b)对《怀唐伊条约》原则或共同治理安排的削弱可能会损害和解进程,并有可能加剧对毛利人的历史性、结构性和系统性歧视,包括限制毛利人习惯权利的范围,以及削弱毛利人在《条约》所保障的事务中行使自决权的能力;
(c)对优先落实怀唐伊法庭2011年发布的Wai 262报告中的各项建议缺乏政治意愿。
3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履行将《怀唐伊条约》作为毛利人与政府之间平等参与和伙伴关系的宪制框架的承诺,并采取措施打击有关该条约的虚假信息和分裂性言论,并促进公众理解该条约在推进和谐与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b)确保在对相关立法或监管框架进行必要审查时,均能与毛利政治代表、怀唐伊法庭以及具有代表性的部落、子部落和大家庭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与合作,并遵循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
(c)维护并加强依据《怀唐伊条约》及相关立法建立的现有共同治理与伙伴关系安排,将其视为实现条约保障以及确保自决权和实质平等的关键机制;
(d)加紧努力落实怀唐伊法庭2011年发布的Wai 262报告所载建议。
毛利人土地权
37.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毛利人土地权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怀唐伊条约》框架下的和解进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告,从毛利人手中夺取的土地、领土和资源中,仅有极小部分被归还,因为补偿措施通常仅限于象征性举措、正式道歉和金钱赔偿;
(b)最近的立法发展可能会大幅削弱对毛利土地权的法定保护,特别是他们对其历史上拥有和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自决权。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对2025年提出的《海洋和沿海地区法》修正案和《2024年快速审批法》表示关切;
(c)在以下方面仍然存在重大不足:在立法和行政程序中,以及在影响毛利人传统土地和资源(包括海洋和沿海地区、森林、淡水和地热资源)的其他决策中,确保毛利人的切实参与,并维护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
3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和解进程能够有效恢复毛利人的土地、领土和资源,并在与毛利人协商的基础上,对解决政策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以识别并消除土地归还的障碍,同时扩大可采用的补救方法,包括土地置换、共同管理安排以及长期资源管理协议;
(b)确保影响毛利人土地和资源,包括海洋和沿海地区、森林、淡水和地热资源的立法、法规和行政做法充分尊重毛利人的自决权,以及对其传统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和控制权;
(c)加强机制,确保毛利人在所有影响其土地和资源的决策过程中享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包括通过早期参与、透明的信息共享以及全面的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
环境和气候变化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对毛利人的健康、生计和传统生活方式造成了有害后果。委员会尤其对有关毛利人文化和精神认同受到严重威胁的报告表示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全面的措施,保护毛利人免受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的过度影响。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a)根据《怀唐伊条约》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确保毛利人充分参与关于气候变化的决策、政策制定和实施进程;
(b)加强对毛利人土地、水道、沿海地区和珍贵物种的保护,包括改善环境监管、恢复计划和长期气候适应规划;
(c)防止强迫流离失所,并确保受影响社区的任何搬迁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遵循自愿原则、在文化上适当并获得充分支持;
(d)支持保护和传承因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而面临风险的毛利文化知识、实践和生计,包括“立足之地”理念,这些知识和实践可能因强迫搬迁、土地丧失、传统自然环境关系瓦解、珍贵物种减少以及世代相传的知识与文化实践(如传统食物采集活动mahinga kai)中断而受到损害。
政治参与
41.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所有族裔群体政治参与的信息。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对可能限制毛利人和其他族裔群体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系统性障碍表示关切,并注意到他们在使自身观点在立法和政策进程中得到实质体现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在决定于2025年将毛利人政治权利纳入地方公投后,取消了24个地方议会的专门毛利选区,从而限制了毛利人参与地方治理和决策进程的机会;
(b)近期,多名毛利国会议员因在议会中跳哈卡舞表达抗议而被停职,该事件可能反映了广泛存在的情况,即毛利人的政治表达受到过度审查和制裁;
(c)2025年选举法修正案中的提议可能会对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的政治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废除选举日当天登记制度,以及全面取消所有囚犯在服刑期间进行登记和投票的资格,无论刑期长短。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毛利人和其他族裔群体充分、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系统性障碍。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毛利人享有公平的机会,使其观点在包括地方议会在内的各级立法和政策决策进程中得到切实体现;
(b)保障毛利人表达其文化和政治认同的权利,不受过分的制裁或审查,包括审查议会程序和纪律做法,以确保这些程序不会间接限制毛利人的政治表达;
(c)确保选举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对毛利人或任何其他族裔群体的间接歧视,包括在与民间社会、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他族裔群体协商的基础上,对2025年选举法修正案中的各项提议进行审查。
毛利人文化权利
43.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说明了其在公共部门资金受限的情况下,为保障旨在促进毛利人文化权利的投资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毛利艺术、手工艺、音乐、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仍未得到充分保护,仍然遭到挪用和商业剥削,包括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毛利传统知识(包括与土著动植物物种、生态系统、习俗和生物多样性管理有关的知识)仍未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毛利人的知识产权和文化产权获得有效保护,包括采取保障措施防止毛利艺术、手工艺、音乐和文化遗产遭到挪用和商业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并确保对毛利人主导的文化机构、艺术家和遗产倡议的资金投入与支持的可持续性。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对毛利人传统知识的承认和保护,包括有关土著动植物物种、生态系统、传统习惯和生物多样性管理的知识,并确保毛利人在影响其文化和生态遗产的决策中获得实质性协商和参与机会。
毛利语
45.委员会对毛利语持续面临的挑战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毛利语,但接受该语言教学的学生数量有限且合格教师短缺,反映出该语言仍面临困境。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振兴毛利语,确保更多学生有机会接受毛利语教学,包括对教师培训进行投资。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状况
47.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说明了为支持移民和难民重新安置与融入所做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对《2009年移民法》中允许拘留移民的立法条款表示关切,其中包括在船只抵达时拘留寻求庇护的儿童。委员会还注意到,据报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和适当住房方面继续面临重大障碍,导致许多人,特别是那些没有稳定法律身份的人,处于不稳定的生活条件之下。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支持移民和难民的重新安置和融入,同时考虑到区域移民趋势,包括气候变化推动的移民趋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和改革《2009年移民法》,扩大拘留的替代方案,确保仅将拘留寻求庇护者作为最后手段并完全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同时废除允许拘留寻求庇护儿童的条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社会服务和适当住房提供便利。
移民工人的状况
49.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根据《2020-2025年打击强迫劳动、人口贩运和奴隶制行动计划》采取的措施,但对有关移民工人遭受剥削的报告表示关切,包括工资过低、依赖雇主控制的住宿、使用限制更换雇主能力的签证以及对移民身份的威胁,所有这些都阻碍了工人举报虐待行为,并妨碍其获得有效补救。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预防对移民工人的剥削行为,包括加强劳动监察、开展彻底调查以及对肇事者实施有效制裁,同时确保受害者能够安全地举报虐待行为而不必担心受到恐吓,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补救。
种族成见
5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对毛利人、太平洋岛民、移民、难民和其他族裔群体的种族成见持续存在,这些成见继续影响社会凝聚力并削弱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防止和消除种族成见,包括修订各级教育课程,以促进跨文化对话、尊重种族和文化多样性以及对不同历史的了解,包括纳入殖民主义的历史及其遗留影响,以及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其他族裔群体(包括非洲裔、亚洲裔、中东裔和拉丁美洲裔)以及移民和难民的语言身份和文化遗产。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53.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55.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56.大会在第79/193号决议中宣布2025-2034年为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在该决议中,大会还决定延长第69/16号决议通过的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以确保持续努力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非洲人后裔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这一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实施该活动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政府机构包括部委和地方政府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外交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共同核心文件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10年的共同核心文件。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特别重要的段落
60.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8段(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第38段(毛利人土地权)和第40段(环境和气候变化)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4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20段(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第34(b)段(健康)和第36(d)段(怀唐伊条约)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在2029年12月22日前以一份文件的形式提交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回应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