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r.: GENERAL
15 March 199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联合国
CEDAW/C/MNG/3-4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
歧视公约》第 18 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三期和第四期报告合编*
蒙古
第一部分:导言
蒙古位于中亚的中心,面积为160万平方公里。这个国家与俄罗斯联邦和中国接壤。该国的气候是极其大陆性的,一年有四季。全国有230万人口。人口密度稀少,每1000公顷土地有15个居民,人口的54.7%居住在城市地区,45.3%居住在农村地区。
由于蒙古人民1911年的解放运动和由于人民革命在1921年的胜利,蒙古取得了独立,开始了一个复兴和发展的新时期。
蒙古是一个单一国家,行政区划分为首都和21个省。蒙古在1981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它在1986年提交了的第二期报告。在1990年1月3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了那份报告。自那时以来的7年期间,蒙古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发生了根本变化。
由于1990年的民主变革,前政权被和平废除,蒙古成为议会制政体和多党制的国家。
在1996年,75年来第一次大选使一支非共产党的民主的政治力量掌握政权,通过这支力量,一个民主结构改革进程已经开始。
蒙古选择了从中央计划经济向面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道路。1992年通过的蒙古新宪法保证了这个选择。今天,这个国家正经历向民主和市场经济的过渡,变革和结构改革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之中。
根据结构改革政策,市场经济的立法基础和各种财产形式已经形成。已采取措施改善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部门的结构组成。在这些事态发展的过程中,人民已对过上更美好的生活和对国家通过创造性劳动取得进步充满信心。
社会和经济状况
在1990年以前,蒙古的经济主要依赖从前苏联的进口和财政援助。经济互助委员会(经互会)集团解散和俄罗斯联邦停止提供资金使蒙古处于极其困难的经济境况。传统贸易关系解体和必需进口品不足进一步促使经济疲软。
由于外汇储备下降,进口下降了三分之二,出口下降了50%。
外部变化造成的这场经济和社会危机使它必须奉行严厉的稳定政策并进行结构改革。
在1990-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每年下降9.4%。在1994-1996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为1.9%,这标志着出现积极的变化。年通货膨胀率在1992年达到325%,但在1996年已回落到53%,物价和汇率在1997年保持稳定。在1997年7月,通货膨胀率自1990年以来第一次变为负数。1990-1996年,私营企业的百分比从6%增加到64%。
由于1996年的民主选举而组成的新联合政府在其行动纲领中确定了到2000年(即其执政期)要达到的下列战略目标:恢复经济和增强其自立能力,为社会生态和面向出口的开放经济建立适当的结构,能在区域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政府迈出了步伐,走向私有化、价格自由化和对外贸易自由化,把外汇汇率改成市场汇率,革新税收和银行体制,在一个比较短的时期内复兴了法律和规章制度,因此,适宜于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和经营的环境出现了。
然而,在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诸如失业、贫困和犯罪之类的消极社会现象激增,人民生活水平的差异出现了。
在1990年以前,蒙古的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在对教育、保健、残疾人、老年人、分娩等等提供免费援助的原则的基础上。这种制度削弱了个人的责任心,给他们灌输一种严重依赖国家的思想,最终削弱了经济。根除依赖国家的思想和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不容易的。
根据统计数据,失业人数1996年比1991年增加了两倍。失业人数增加促使贫困扩大。
考虑到改善人民的福利和缓解贫困的主要办法是保证公民的就业,已制订了一项旨在开发人力资源和促进投资和积极就业政策。
为了为可靠的资金来源奠定一个法律基础以便使社会福利措施符合市场要求和保证公民享受养老金、津贴和保健的权利,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
政府正在计划为支持易受害的群体实施另外的措施:建立适当类型的安全网,开办国家提供经费的医院,为穷人在城镇提供临时的收容所并在寒冷的气候下偶尔提供燃料和衣著。
根据政府采取的社会福利措施,已制订了针对人口中各种群体的具体计划,正等待实施。国家大呼拉尔已通过《老年人及其补助法》,《向易受害群体提供安全网和照料服务法》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及其补助法》。
蒙古是个儿童和青少年国家:全国人口的75%在35岁以下。因此,政府负责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社会保障和为他们的教育和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
政府通过并正在实施至2000年全国儿童培育行动纲领和国家改善妇女状况方案。
蒙古妇女的现状
妇女占全国人口的50.4%,54.9%居住在城镇,43.2%居住在省里。不满15岁的女孩占总数的43.2%,16岁至54岁的妇女占47.4%,55岁以上的妇女占9.4%。
根据1996年6月公布的国家统计快数字,妇女占强壮人口的48.9%和劳动力的49.2%。她们占在教育部门工作的职工的63.9%,卫生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的67.1%,产业工人的41.7%,建筑工人的37%,从事贸易、公共事业、旅馆和餐饮业职工的55.9-64.7%,从事农业和狩猎的占45.9%,从事运输和通信的占32%,金融部门职工占52.4%,占公共行政和保险领域国家公务员的37.9%,占从事商业和居民服务的职工的45.5%。
由于结构调整,妇女就业方式已明显出现重大变化。在过去几年里,受雇于私营部门的妇女人数增加了4.3倍,经营个体小企业的妇女增加了5.8倍。根据私营业主联盟在1996年进行的一次调查,私营公司的26.6%是妇女领导的,比1993年的数字增加3.3%。
妇女占研究机构工作人员的43.1%。在100名中学生中,54名是女生,46名是男生;在100名中学教师中,75名是女教师,25名是男教师,在100名中学校长和副校长中,39名是女的,61名是男的。
在从事职业培训的100名职工中,54名是女的,46名是男的;在100名职业学校学生中,66名是女生,34名是男生。在100名大学生中,52名是女生,48名是男生;在同样数目的文书科目学生中,84名是女生,16名是男生;在同样数目的攻读学士学位的学生中,68名是女生,32名是男生;在100名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中,62名是女生,32名是男生。
伴随市场经济过渡出现的社会危机对妇女的打击比对男子的打击更沉重。今天,在就业管理所登记的和积极寻找工作的失业人员中,50%以上是妇女。失业人员的69.5%属于35岁以下的青年人,其中青年妇女和女孩占52%。根据统计数据,在过渡的几年里,失业妇女的人数一直多于失业男子的人数。
到1997年5月为止,在过去5年中,119,500个失业者已通过就业管理所找到了工作,其中55,700个,即46.6%是妇女。
政府认识到为妇女取得平等权利和保证她们积极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是加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一直奉行改善妇女状况的特定政策。为此目的,正采取一系列措施。
蒙古在其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活动中一直创造性地考《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和其他有关妇女的公约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提出的目标和概念。
在政府于1990年提交第二份报告后的7年里,衡量妇女状况的主要社会指标有明显增长。但是,在1990年代,这种增长在下降,虽然在大多数指标中没有什么性别差别。
蒙古政府得出结论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正在该国得到遵守。
由于民主发展和改革,保证公正、人权和自由的立法基础已扩大范围。规范社会、经济和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已获得通过。这一切已促使人们对男女权利平等的观念有新的认识。有助于保证人权的自由选择、多元主义和透明度已在蒙古社会中建立。妇女正更积极地参与保护她们的权利和福祉。
对外关系和国外合作正在扩大,因此,妇女了解民主、了解全世界妇女的状况和交流经验的机会在增加。
自从通过蒙古新宪法以来已通过了大约170项法律,其中有许多条文禁止性别歧视。例如,可参见《宪法》第14和16条;《国家大呼拉尔选举法》第1条第2款;《法院法》第19条;《民事诉讼程序法典》第56条;《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第15条,《国家和教会关系法》第3条;《蒙古公民私人目的出国旅行和移居外国法》第4条第1款。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妇女成为财产的拥有者,更多机会正为她们敞开,让她们在私营企业中就业和提高她们的经济能力。
蒙古妇女已在教育、文化和保健领域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一个实际成就是,妇女在政治、社会经济和知识领域享受平等的权利。但是,这决不意味着蒙古已解决所有有关妇女的问题。
蒙古妇女目前更多受到的是失业和贫困的痛苦。特别是,多子女的女户主家庭的生活条件困难。在1996年,女户主的家庭数目达到46,000个,这显示比1990年增加两倍。这些妇女的四分之一有6个或更多孩子,她们中的半数生活在贫困中。
妇女对决策的参与率同前政权统治下的情况相比大大减少了。
虽然婴儿死亡率下降了,但是产妇死亡率保持不变。根据1996年的数字,在十万次分娩中,有33%发生妊娠、分娩或产后并发症;育龄妇女的68.4%患性传染疾病;患贫血病孕妇的51.4%用铁酸治疗。
夫妻和妇女不认为使用现代计划生育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需要。
诸如卖淫和犯罪之类的现象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增加和出现街头儿童而增加了,正成为蒙古社会在此过渡阶段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部分:为改善妇女状况和保护她们的利益而正在采取的措施
根据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方案中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这个国家的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政府在1996年3月召开了妇女参与社会发展全国论坛,着眼于提高蒙古妇女的能力、生活条件、教育、资格和文化的水平和扩大她们对发展和进步的参与。在召开这次全国论坛之后,在1996年6月,政府讨论并核准了国家改善妇女状况行动。
这个纲领集中于下列领域:
(a) 妇女与经济;
(b) 妇女与贫困;
(c) 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
(d) 妇女与教育;
(e) 妇女与生殖健康;
(f) 妇女与家庭——民族传统;
(g) 妇女参与管理和决策;
(h)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与人权;
(i) 妇女事务的国家机制;
(j) 妇女与媒体。
在国家行动纲领中确定了国家对这些关健问题、目标和活动的国家战略,这个战略定于1996-2000年实施。
在遵照国家的特性保证妇女在政治、社会和经济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时,应该保证实施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行动纲领。
蒙古政府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实施其决非常重视,不仅支持前政府通过的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行动纲领,而且特别注意遵照新的环境和要求实施这个行动纲领和缓解妇女的贫困。具体目标列入政府的行动计划。
目前正通过法律、条例、政策、决定、项目、规划方面的计划目标和执行具体活动来实施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行动纲领。例如,因此:
(a) 经适当考虑家庭关系中出现的变化和需要后,已把国家行动纲领中《妇女家庭和民族传统》一章和《妇女与经济》一章中提出的关键问题列入家庭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提交国家大呼拉尔;
(b) 已把在《妇女与生殖健康》一章中提出的目标在国家生殖健康和小学生和青少年保健计划中修订得更加完善;
(c) 为了为性别研究确定趋向和认识拟订和实施政府决定,已制订了一个新计划,并已提交开发计划署协同执行;
(d) 在国家行动纲领中确定的扶贫目标已在修订的国家扶贫计划草案中加以充实,这个计划草案现在有待政府作出决定;
(e) 关于改善妇女社会状况的问题将列入关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新文件草案;
(f) 已拟订了修改养老金与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法的法律草案,该法规定妊娠和产妇享受补助的权利;
(g) 为了使1991年的《劳工法典》适应新出现的市场关系,卫生和社会福利部起草了一整套关于劳动的法律,已经递交这些法律供政府审议;
(h) 考到确定和修改最低工资的问题是国家机构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和确定社会福利标准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起草了最低工资标准法,并把它提交给国家大呼拉尔;
(i) 最近,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改为五个工作日法,因此对《劳工法典》作了修改。该法在199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j) 为了增加对人口中易受害群体的关心和照顾,政府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福利和安全网体系。已对《社会福利法》作了相关的修改。
今年,将花72亿图格里克用于社会安全网措施。这个数额为1996年支出的2.3倍多。在1997年上半年,33,141个母亲从社会福利基金中领取了妊娠和产妇补助,数额为7.41亿图格里克,35,211个母亲领取了儿童保育补助金,数额为6.769亿图格里克。此外,花了1390万图格里克用于婴儿保育补助,为向56,617个大家庭支付津贴已支出4.249亿图格里克。
各省省长的秘书处已起草并实施关于改善妇女状况的次级方案。
为了支持蒙古妇女联合会的倡议,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和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主席通过一项决定,在3月就保护妇女的利益和健康、在5月就支持家庭福祉,在7月就人口和人力开发和在12月就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开展全国性宣传运动。
应该指出,主要由于财政拮据,这个国家行动纲领实施缓慢。
根据政府的决定,应该把最紧迫的纲领目标列入年度国家和地方计划和预算。还应该依靠制订具体项目和筹集资金或通过同其他全国性方案来协调这些项目,以便取得资金来达到这些目标。然而,这个行动方针并不总是得到国家机构和行政部门的支持,这导致没能完成所计划的活动。在消除这些缺点方面,采取措施来建立处理妇女问题的国家机制和提高男子的性别知识将是至关重要的。
处理妇女问题的国家机制
自1990年以来,处理妇女问题的国家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1990年以前,只有一个这样的机构,它兼有国家机构和群众组织的特点。
处理妇女问题的现有机制有下列机构:
(a) 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即国家大呼拉尔内,社会政策常务委员会负责妇女问题。已建立一个由女议员组成的议会团体,现在发挥作用;
(b) 在内阁内,妇女问题属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掌管。在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的战略管理和规划司里有一位掌管这件事项的官员。此外,一批负责妇女问题的官员现在正在进行工作;
(c) 在地方一级,在21个省长秘书处的社会政策科内有负责妇女、青年和家庭问题的工作人员;
(d) 1996年在卫生和社会福利部设立了青年、家庭和妇女司,处理政策实施问题;
(e) 在首都市长秘书处相应地设立了儿童、青年和妇女科,有负责政策实施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涉及儿童、青年和妇女问题的专职官员正在初级行政单位、即县和区工作;
(f) 根据政府的决定,在1996年底成立了由一位内阁部长——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领导的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并相应地通过了它的工作细则。该委员会由议员、有关各部的官员、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志愿运动、群众组织、私营公司业主、企业和合作社实体的代表组成。这个委员会是关于妇女事务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担负国家机构的作用,具有监督国家改善妇女状况行动纲领的实施的职能。在将来,这个框架将进一步完善;
(g) 随着逐渐走向民主制,蒙古妇女正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她们志愿加入运动和工会。目前,大约30个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国内活动,这些组织致力于实施旨在在它们的政治教育、法律知识和生活技能方面赋予妇女权力的各种项目。它们举行各种研讨会,开展对家庭创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等的讨论,它们通过这些活动对实施政府的政策和决定作出很大的贡献。此外,它们就关于妇女、家庭和整个社会等现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政府进行游说。
在1996年10月举行了由自由妇女智囊组织发起的第一次妇女非政府组织代表大会。在自由妇女智囊组织倡议下在1996年10月组织了第一次全国妇女非政府组织代表大会,这对于激励公众参与、特别是妇女本身参与实施国家改善妇女状况行动纲领和调动有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在这方面进行合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促进因素。
此外,妇女信息研究中心和反对暴力行为中心在澳大利亚政府的财政援助下进行的项目活动理所当然地受到妇女的赞赏,对实施政府的政策作出重大的贡献,这两个中心是由自由妇女智囊组织、妇女争取社会进步运动和蒙古女律师协会共同建立的。
信息和研究对加强现有国家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有关妇女的大约40个指标的数字,例如关于保健、生殖状况、死亡率、劳动资源、教育、社会保险和安全网的范围、家庭和儿童等。
然而,这些指标不能满足对当代性别信息和研究的需要。因此,许多重要指标不按照性别汇编(例如,工资差别,银行贷款,在工作场所花的时间用薪金报酬而在家务劳动中花的时间不以货币形式补偿)。蒙古政府打算采取具体措施,以便建立授权收集和处理性别信息和调查的专门研究服务机构和网络和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妇女信息研究中心。
妇女参与决策
妇女在政治和经济领导的上层发挥的作用日益下降意味着,在《内罗毕宣言》中就改善全世界妇女的状况提出的目标在蒙古没有完全实现。考虑到蒙古妇女受教育的水平,这是特别不公平的,可以认为这是低估她们对国家的进步和发展的潜在贡献。在另一方面,应该承认,妇女本身缺乏主动精神。鉴于这种情况,因此认为让更多妇女参与决策是全国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目标之一。
目前,议员中的9.2%是女的,这表明同前一届议会相比减少了四分之三。没有一个妇女担任部长职务;没有女国务秘书、女大使或女省长。妇女占各部司长和处长的7.5%。妇女占最高法院法官的17.6%,省和市法官的42%、县和区法官的63.8%。这些数字表明,在司法领域,妇女的百分比随决策层次的升高而下降。
蒙古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使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所占的比例提高10%,往后再提高20%。为此目的,政府尽一切努力鼓励各方采取具体的步骤,通过各种培训和动员妇女非政府组织促进和支持妇女取得管理知识和技能。
妇女权利是人权
保证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家庭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一直是蒙古国策的根本原则之一。
根据《蒙古宪法》和按照宪法通过的其他法律,每个男人和女人有权受教育、就业、享受医疗服务、养老金和福利金、享有选择居住地方的自由、直接地或通过代表机构参与国家的治理以及选举和被选入国家机构。
如《蒙古宪法》规定的,“国家应对公民负责防止侵犯人权和自由和负责恢复遭受侵犯的权利。”根据蒙古的《刑法典》,强迫妇女结婚、阻挠离婚、强迫妇女堕胎、迫使妇女和女孩卖淫或逼迫妇女性交均被认为是犯罪,要受到监禁。《家庭法》禁止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或他们的孩子不满一岁期要求离婚。
政府在实施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时奉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同样的机会的共同原则。同时,政府认识到帮助妇女创造有利于使工作和家务劳动相结合的环境的重要性。
如《劳工法典》规定的,禁止管理部门主动解雇孕妇和有不满两岁的孩子的母亲。妇女应有权在分娩之前和之后分别享受45天的妊娠假和56天的产假。难产或生双胞胎的妇女应享有70天的产假,在那个期间她们的薪金全部照发。可准许母亲休儿童保育假,直到她们的婴儿满两岁(如果是双胞胎则满三岁)并给予适当的补助,如果她们有此要求的话。要休假期间,她们的工作或职位应保留。根据《刑法典》第149条,如果拒绝雇用孕妇或有婴儿的母亲、解雇她们或减少她们的薪金,须受到管教或罚款的惩处。
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一般要求,凡妇女支付养老保险金不少于20年的,到55岁时应有权退休,领取养老金。妇女领退休金的年龄比男子小5岁。凡母亲生育或不满三岁时领养四个或更多孩子,把他们抚养到6岁,并支付养老保险金不少于20年的,她们满50岁就应有权退休,领取养老金。看来这条规定是由于蒙古是一个人口稀少的国家的民族特点决定的,在这个国家,大多数妇女生育三个以上孩子,一边工作一边抚养他们。妇女早于一般标准年龄退休的权利是建立在灵活原则基础上的,因此,妇女只有在自己愿意退休时才可退休。
《刑法典》的一条特别条文禁止阻挠妇女行使她们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条文规定,凡是通过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者通过利用妇女在物质或其他方面的依赖状态阻止妇女以与男子一样的条件行使他们学习、工作和参加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的,判处不超过三年的徒刑或数额为25,000至30,000图格里克的罚金。
这样基本上奠定了保证妇女权利平等的法律基础。然而,实际上,违反法律的行为和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仍然存在,并且这种差异最近以来已趋于变得更加明显。比如,因此可引用上面提到的参加决策的妇女的百分比日益下降以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日益增多。妇女在行使她们的权利方面继续遇到公开的和隐蔽的障碍。
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由于对她们的权利缺乏法律知识而吃苦头。所以必须安排旨在扩大法律援助、为妇女出主意和提高她们对人权的认识的活动和培训专门从事妇女权利的专业人员。
形成一个使妇女能提高她们的法律教育和知识、向她们提供必需的信息和使她们能监督实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体制是极其重要的。为了创造有利始终维护人权的法律环境,国家大呼拉尔计划通过《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法典》、《法院裁决执行法》、《辩护法》和《新闻和信息自由法》的新的修正条文。人权小组委员会在国家大呼拉尔的机构内运作。在将来将为促进国家人权机制采取另外的措施。这一切对保证在国家一级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将是在重要的。
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和行动
蒙古政府在执行其减少失业的政策时支持妇女的就业,优先向她们提供银行贷款和帮助她们自营职业。
在过去4年,政府通过了几项改善就业和缓解失业的重大决定。国家缓解失业方案反映正在进行的全部具体活动。
政府采取措施使妇女广泛参加项目活动和培训,集中增加工作场所和创造收入计划,目前正同亚洲开发银行、开发计划署和人口基金合作实施这些计划。
1992-1995年期间,从蒙古政府设立的增加工作场所基金中向失业者支付了总共1.6亿图格里克的软贷款,结果为妇女创造了2,000多个新的工作岗位。
此外,非政府组织关于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的建议和倡议得到全面的支持。因此,自由妇女智囊组织和蒙古妇女联合会的代表参加增加工作场所项目的协调委员会。
为了为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家庭和低收入多子女妇女创造收入,蒙古政府正在同人口基金和劳工组织合作,实施一个向1,470名妇女提供工作岗位的项目,项目地点是中央省和东戈壁省的三个县和首都的8个区。迄今为止,已培训了1,300多名妇女,向她们提供加工羊毛和羊绒,制造某些制成品,设计和缝制蒙古式和欧洲式服装、种植蔬菜和制作面条的机会。
由于农业部门的私有化,有些积极的变化在农村生活中已变得很明显。当户主的妇女已成为财产的主人。然而,这些妇女开始在满足她们对休息、学习和保健的需要方面遇到困难。在农村地区的文化和公共服务水平已下降,又没有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这越来越促使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地区。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为保证向农村妇女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提高她们的资格和增加获得信息的机会,增加她们的收入和获得贷款的机会和使她们参加社会生活提供一切可能的机会。
需要对女牧民的工作负担进行更多的科学调查和研究。一般说来,对于从事家庭劳动的人需要进行调查和分析,因为他们大多是妇女。根据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青年、家庭和妇女司在今年年中进行的一次小规模选择性调查,很明显,必须提高以家庭为基础的职工的法律知识和改善她们的工作条件,向她们提供需要的信息和在资金方面给予帮助。希望妇女信息研究中心进行的一次关于妇女参与经济的调查的结果在政府的政策和决定中得到适当的考虑。
1969年,蒙古加入了劳动二组织《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90号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建议、《第103号保护母亲公约》、《第111号关于就业不歧视的公约》和第111号建议。
《蒙古宪法》、《劳工法典》和其他法律保证实施上述公约有一个法律基础。
在《劳工法典》中阐明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劳工法典》第一章《总则》第6条写明:“禁止由于社会出身和地位、种族、肤色、民族血统、性别、宗教、财产状况或政治见解而在劳工关系中作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区分、排斥或偏袒”,其他相关法律和立法进一步保证了这一点。在《劳工法典》中有专门的一章“妇女和青年人的就业”,里面载有保证和保护孕妇、有婴儿的妇女、有不满16岁的孩子的单身母亲或父亲的就业权的具体规定。
国家大呼拉尔在1997年12月4日通过了《改为5个工作日法》,所有经济、企业团体和组织从1998年1月1日开始遵循这项法律。这条法律使公民能自由支配业余时间,可把空闲时间用于开发脑力和体力,保护健康,扩大知识和教育孩子,对促进人力开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在立法中反映在与向市场关系有关的多党劳工关系中出现的变化,政府已制订了一套关于劳工的法律草案,并把它们提交国家大呼拉尔。
蒙古的法律和条例并不载有任何会使工资由于性别而有所差别的条文,因此,可以推断,毫无歧视地实行同工同酬的权利。
但是由于男女工作的特点和难度,男女工资的差别确实存在。例如,男子大多从事吃力的体力劳动和担任高级职位,报酬较高,而妇女受雇于商业和服务工作,例如社区服务业和餐饮业。她们在像护理、服务和清洁那样的低档职务中居主配地位,这些职务工资较低。迄今为止没有记录过关于同工不同酬的请愿或情况。
国家统计局没有汇编按性别划分的工资的详细情况。大多雇用妇女的商业和服务部门的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大多由男子从事的采矿、动力和供水部门和建筑业的职工的平均工资两者的比较表明,前者的工资低25%至50%。
为了消除可能对实施同工同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蒙古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女职工的效率。例如,政府正设法:
(a) 向妇女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向她们介绍专业情况,使她们参加职业培训,资助她们寻找工作以及向她们提供软贷款;
(b) 保证男女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向妇女提供晋升到决策职位的可能。
政府对《劳工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条例所保证的保护女劳工给予应有的注意。在1991年,政府通过了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各项规定,指明禁止雇用妇女的工作场所和不得由妇女抬的重量。由于政府通过了这些清单,考虑了劳工组织1935年的第45号公约、1971年的《第136号护士工作条件公约》和第157号建议的有关条文。
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劳工和社会保护司在1987年进行了一次全国性调查以查明劳工安全的程度。现在正在整理调查的结果。这次调查涉及4,953个工商业实体中的191,978名工人(其中49%是妇女)。根据不完全的数据,在1996年上半年,在卷入工业事故的260名工人中,30.5%是妇女。
按照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决定,政府机构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劳工组织和亚太经社会组织的关于妇女就业和专业培训的研讨会和培训班。
在1996年底,在同劳工组织曼谷地区局的合作下,在蒙古举办了一次关于增加妇女就业机会的三方研讨会,目前正在实施研讨会的建议。在这次研讨会过程中,与会者了解了亚洲国家关于扩大妇女就业机会的经验和活动。
在1996年,在同世界银行和开发计划署协作下,组织了关于贫困和社会照料、男女参加发展、微额信贷和政策规划中平等使用男女的高级研讨会、论坛和培训班。发表了关于支持妇女就业、促进经济形势和扶贫的演讲,并进行了集思广益的讨论,结果作出了具有明确目标的决定。
作为1997年举行的世界微额信贷高层会议的一个后续行动,蒙古政府在开发计划署的财政支援下在同年6月举办了一次关于微额信贷的全国讨论会,在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在全国发动一个微额信贷运动的重要最后文件,现在正在实施这个文件。开发计划署向微额信贷基金捐款100万美元,从而成为第一个赞助者。因此,蒙古开始成为参加开发计划署实施的“微额启动”全球微额信贷方案的第25个受援国。
微额信贷运动的发展对于扶贫,特别对于为贫穷家庭和多子女妇女创造适当的商机是至关重要的。
最近,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批准劳工组织《第155号关于安全劳动活动和工业条件的公约》和《第159号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公约》的法律。
在增加妇女就业机会的过程中目前正遇到下列问题:
(a) 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和减少妇女失业的经济环境迄今为止在宏观经济层面上没有改善;
(b) 正在进行的促进妇女就业项目只使少数妇女受益;
(c) 经营私营企业或受雇于私营部门的妇女的工作场所和报酬无保障,她们的工作条件在安全和卫生方面是不能接受的;
(d) 不愿雇用妇女的情况和先解雇妇女的倾向实际上仍然存在;
(e) 为妇女设计的贷款机制不完善,信贷基金不足。还没有一个非正式培训和再培训的机制。教育的物质基础不足;
(f) 劳工统计数字没有反映妇女对经济所作的全部贡献;有关性别问题的信息和研究缺乏;
(g) 妇女在经济决策层发挥作用的问题还有许多有待改进之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政府和企业主以及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协同努力实现在国家改善妇女状况行动纲领、国家缓解贫困方案和国家减少失业方案中确定的目标。
保证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蒙古一直认为不受歧视地向男女提供教育、提供获得一项专业、提高专业知识和发展她们的智力的平等机会是最重要的国策之一。
如《蒙古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每一个公民有权免费受到普通的中等教育。1995年通过的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公民在行使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时不应由于民族血统、语言、种族、年龄、性别、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所居地位、宗教或见解而受到歧视。应向他们提供用他们的母语学习的机会……”,“公民应在教育方面享受平等的权利。”
蒙古在1964年加入《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它已开始实施一项教育发展总方案,这项方案是在亚洲开发银行的援助下制订的。还制订了一项教育发展统一政策和一项国家非正规教育方案。此外,还一贯遵循1997-2000年教育部门改革的准则,以便实现期望的结构改革。如今,大约20%的学生在私立教育机构中学习。目前还在职业教育机构和工业中心为无职业青年开展有意义的活动,使他们受8年至10年的学校教育。
政府认识到对人民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进行投资是保证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可靠办法之一,已计划在其行动纲领中把其预算中的不少于20%用于教育。例如,在1998年,它已计划支付预算的22%用于教育需要。
正规教育:
根据《教育法》,蒙古的教育结构有四个等级:学前、初等、中等和高等。基础教育为一年级至八年级,属义务教育。国家大呼拉尔在1995年通过了《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法》。
由于国家为妇女提供有利的条件,妇女在学校教育的几乎所有等级占学生和毕业生的大多数。
如1996年的数字表明的,妇女占攻读硕士和更高学位的研究生中的62%,占攻读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中的68.1%,占文书班学生中的84%,占初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的52%,占中学生的54%。
同样,学校教育各级的教学人员的一半以上是女性。
这些数字清楚地表明教育部门性别指标的独特之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蒙古妇女的教育完美无疵。由于妇女在初次毕业后受到再培训、参加非全日制学习或上夜校或者享受继续教育制度的可能性有限,根据毕业后教育程度,妇女比男子低。因此,在1996年,女性只占有职称的学者的12.3%。
妇女受到的教育和获得的专业往往不符合她们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许许多多例子表明了这一点,因为诸如医生、教师或工程师之类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宁愿在某一段时期不从事她们的职业。
非正规教育:
扩大为妇女设计的非正规教育是提高妇女教育程度和促进她们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为妇女提供非正规教育时,课程必须灵活,根据她们的需要,采取一种易于参加的和公开的形式。
在目前的过渡阶段,各种非正规教育的形式正在形成。因此,教育部在同教科文组织合作下在1994-1996年制订并实施了一项满足戈壁女牧民的教育需要的非正规教育计划,女牧民在5个省达到15,000人。已对这个计划进行了评估,发现它适合于提高分散在全国的蒙古女牧民的教育和文化水平和生活技能。这个计划还使教育仅仅是科学知识的观点变得开阔了。它证明,教育是复杂的,应该解决人的一生和活动中多方面的需要,包括从健康生活到管理家庭和抚养孩子等各项科目。
公众意识到,在电台反复广播培训计划,这使它们能达到的范围远远超过女牧民。结果,城里人和乡下人一样,包括男子和儿童,都从这些计划中得益,在普通知识和市场环境下的生活技能方面学到许多东西。
因此,政府打算在推广这项计划方面继续同教科文组织合作,以期使更多的群体受益和改进课程。
诸如自由妇女智囊组织、妇女争取社会进步运动、蒙古女律师协会等等之类一大批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开展了各种培训活动。
自从开办私立女子学院“Mother Oulen”以来已经两年了。其目的是培养妇女组织的活动分子和勤俭的家庭主妇。
如果要提高妇女的教育程度和最充分行使她们受教育权利,有许多现时普遍关注的题需要解决。
在近几年,约有10万名学生退学,其中大约40%是女孩。儿童保育机构和幼儿园的数目减少和便宜的社会照料服务缩减对妇女继续受教育的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减轻女牧民的工作负担的家庭服务和文化服务不够。由于在1992年对职业学校教育收取学费,贫穷家庭和单亲家庭的孩子在获得职业教育方面遇到困难。
帮助更新那些为了提供儿童保育、照料年迈父母或家中病人而休长假的妇女的职业知识的活动和同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一道为女青年提供技术培训的活动几乎不存在。
预期上述所有障碍和缺点将随着实现政府的行动纲领、国家儿童培育方案和国家缓解困方案中规定的目标而加以克服。
鉴于这种情况,发展教育部门,建立一个使每个人能根据自己的天资、兴趣和能力接受教育的制度,改善学校和幼儿园的物质基础,用完善非正规教育的办法消灭学生退学以及扩大男女的学习机会,是当前的需要。
扶贫
在向市场关系过渡的过去7年里,贫困变得明显了,失业人数增加,老百姓的实际收入下降,生活水平降低。由于出现许多消极社会现象,贫困加剧了,例如由于营养不良而穷人的健康状况恶化,由于教育和文化机构的正常运转中断而引起学生退学,犯罪活动增加,成年人道德败坏,结果出现各种暴力行为。
1997年进行的一次全国性调查表明,25.2%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在遭受贫困和失业打击的家庭中,9.5%是女户主和多子女的家庭,穷人的47.5%是不满一岁到16岁的孩子,10.9%是老年人。发现48.9%的穷人是极端贫困的。
在1990年修改了《养者金法》,有一条条文允许有四个以上孩子的母亲退休,不论她们的年龄多大。虽然这项法律规定“应自己的要求”退休,但是实际上这一条已成为因减少工作人员而解雇妇女的一个借口。受此活动影响的大约5万名妇女已陷入贫困。此外,从社会保险计划中取消妊娠和产妇补助,根据《社会福利法》把她们置于最低生活水平之下,这是从以前的安排倒退一大步。新政府现在正致力于纠正前政府所犯的这些错误。
政府在具行动纲领中确定了一个目标,通过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保证到2000年使目前的贫困率下降三分之二。为此目的,正采取一系列连续的措施。
实施国家缓解贫困方案是国家扶贫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国家缓解贫困方案载有关于减轻妇女贫困的一章。为了实现它的目标,已设立一笔提高妇女地位基金,在这笔基金内,开始实施一个由开发计划署提供70万美元经费的支助妇女计划。此外,还决定根据新西兰对多子女极端贫穷单身母亲的社会福利计划花费28.4万美元用于免费援助。
除了上述基金外,另有3笔基金,即发展基金,制造就业机会基金和福利基金——均为地方基金,用这些基金实施以妇女为对象的项目。
预期国家缓解贫困方案将分两个阶段实施:1994-1996年和1997-2000年。在第一个阶段,大约1,018个项目集中于为人口中易受害的群体创造收入,解决有33,800成员的8,500个家庭。在获得永久性工作的7,519人中,52%是妇女。其中的28%是女户主。一些省,根据国家缓解贫困方案也正在开展关于使产妇住地舒适和提高提供服务的质量的活动。
在实施国家缓解贫困方案时,政府通过保险系统和社会福利系统向人口中易受害群体提供援助。因此,在1996年花了31亿图格里克,即390万美元用于社会福利和照料中心,在1997年,这项支出显示增加一倍。
把社会福利补助金和养老金发给残疾人、孤寡老人、病人、穷人、4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失业者和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妊娠和产妇补助、婴儿保育的每月津贴、对有4个以上不满16岁孩子的家庭的补助、对生双胞胎或领养孤儿的母亲的补助从社会福利基金中支付。与为老人院和孤儿寄宿学校、职业培训和病人康复设施建造和管理有关的费用也从国家预算中支付。同此一起还提供各种支助服务,例如为老年人等提供住房、木柴和煤。
从社会福利基金领到钱的人中半数以上是妇女,特别是多子女的女户主。
对妇女的扶贫工作主要依靠妇女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地方当局的主动精神、创造性和援助以及贫穷妇女本身的广泛参加。
目前正按照计划实施在世界银行和开发计划署资助下组织的关于贫困和社会照料和微额信贷的全国高层会议、研讨会和讨论会通过的决定。
由于认识到重视组成任何社会的基本单位的家庭和重视经济实体在与贫困斗争中的重要性,政府将其活动面向改变处在贫困线之下的穷苦家庭目前的等靠状态,改变把它们看成纯粹的受援者。政府计划促进旨在通过微额信贷为贫穷妇女创造永久性生活来源的项目,微额信贷将创建新的工作场所,发展小型企业,提供牲畜和土地以及建立合作社。政府还打算开展有关活动,保证为贫穷家庭创造收入的项目与实施环境项目相结合。为此目的进行的其他活动包括为极端穷苦的妇女和家庭提供基本医疗援助,帮助她们的孩子在基本的经济和法律问题方面受到教育和培训。
保障妇女和母亲享受健康生活和保健的平等权利
在上一个报告中曾提到,在1989年修改了《保健法》,有一条规定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孩子。蒙古历来采取不因性别而歧视的立场,作为它在保健部门的政策和活动的核心,然而它也认为妇女是特殊的,因为她是母亲。
《保健法》明确规定:“应对保护妇女健康、使所有孕妇充分享受医疗监护、保证所有分娩都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护理和为母亲和孩子提供预防性专业帮助给予特别的注意。”
上述优先考虑仍然有效。自1994年以来实施的《医疗保险法》规定,接种疫苗和产前、分娩和产后治疗和分析的费用应由国家负担。
照料婴儿的母亲的健康保险费由国家预算支付。由于建立产妇病房供妇女在产前和产后进行两周的治疗和休息,女牧民的90%以上在那里生下她们的婴儿。
从1996年开始实施政府负担向无家可归的人、漂泊街头的人或非常贫穷的人提供医疗服务费用的决定。
国家大呼拉尔在1993年通过了《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斗争法》和《反烟草危害法》,在1994年通过了《反酗酒法》。作为后续行动,发布了关于大力执法和打击犯罪活动的总统正式命令,按照这项命令,采取了相关的措施。
根据政府1993年9月17日的第149号决议,通过了国家免疫方案,于是安排了接种疫苗的日期。按照这个方案,所有医疗机构必须每年进行广泛的接种疫苗宣传运动。在通过这个方案后的4年内举行了8次长达10天的接种疫苗宣传运动,在此期间不仅提供了另外预防某种传染病的免疫,而且散发了关于提高民众对疫苗价值的认识的大规模宣传品。
国家生殖健康方案在1997年得到政府的核准。卫生和社会福部将同人口基金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在1997-2000年实施这个方案。
除了遵守一项保健部门的优先发展政策外,政府在其行动纲领中提出下列目标:扩大国家、个人和企业实体对保健事业的参与;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措施;通过不断减少产妇和幼儿疾病使婴儿死亡率同1995年的水平相比下降50%;扩大在同联合国专门机构协作下实施的项目的范围;更好地分配有关资金。
为达到卫生组织在“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宣传运动中确定的目标,政府不仅制订了关于国内普及保健教育、青少年和老年人的保健和同传染病斗争的新方案,而且继续执行以前的项目和方案。
在蒙古,歧视在保健部门工作的女工作人员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恰恰相反,大多数医务工作人员是妇女,为她们提供舒适工作、专业提高和再培训的广泛机会。
政府一直采取旨在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连贯措施。在过去10年,产科医师的人数增加了21%。为了使保健更接近百姓,在1990年开始采用了家庭医生制度。
随着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在以前的制度下通常由国家提供100%经费的保健部门开始遇到严重的财政困难,这已导致人均国家预算经费下降42%。现在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尽量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在转向多部门保健体制中,为数越来越多的私人诊所已成为激励提高和改善医疗服务水平的新因素。
在这些过渡岁月里,蒙古重新确定了其关于生殖健康的国家战略。注重对妇女的早期医疗监护、治疗妇女的白血病和基本疾病、降低婴儿死亡率、传播有关生殖健康和男女避孕的知识等。
按照这项战略和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和人口基金实施的健康分娩方案,已经取得某些积极的成果。
迄今为止,30%以上的育龄妇女使用避孕药具。90%使用子宫内装置,而其余10%使用其他避孕方法。人工流产的数目上升了,出生率下降了。
孕妇的36.9%有某种毛病,这种毛病在妊娠或分娩期间可能导致并发症。孕妇的44.4%在首都和省里在专业产科医师的监护下分娩。在县里,孕妇的55%在助理医师的监护下分娩。虽然只有全部孕妇的很小百分比,0.6%在家里分娩,但是令人惊恐的是,其中的产妇死亡率比在医院里生孩子的产妇死亡率高20%。
妇女中性传染疾病和炎症的发生率相当高;有这种疾病的妇女的50.4%是失业的,40%到58%是15岁至25岁的青年人。在这方面,缺乏保健知识,特别在妇女中,肯定是一个致因。同时,必须开展一场改善卫生的宣传运动,特别是必须解决洁净水供应不足的问题洁净水是保持健康的第一号先决条件。
不满一岁至15岁的女孩占人口的五分之一。除了为这些女孩建立一个适当的医疗服务制度外,正在开展各种教育男孩和女孩懂得生殖健康和性行为的计划活动。
关于改善妇女和女孩的健康,政府一直致力于到2000年实现下列目标:
(a) 同1990年水平相比,使产妇死亡率降低一半,5岁以下婴儿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分娩并发症降低70%;
(b) 保证所有孕妇100%享受医疗监护,包括70%在妊娠头3个月就享受医疗监护;
(c) 用铁酸治疗多达90%的患贫血症的孕妇;
(d) 向全国人口中多达80%的人提供洁净水供应。
在国家改善妇女状况方案中,根据扩大生殖健康服务范围和提高生充分保健服务质量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具体目标,其中包括如下:对所有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使她们更加健康;以及激励提倡保健、培训、宣传、传播信息和为公众咨询等活动。在实现这些目标后,将在全国保证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
与艾滋病毒 / 艾滋病作斗争
政府在1987年在同卫生组织合作下首次开始了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的工作。这一年,有专职工作人员和适当预算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参照中心开张。
在分3个阶段实施的卫生组织计划的框架内,本国专家在国外和国内接受了培训;在省市建立了分析实验室;以及向城市和农村地区供应了分析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化学物质和诊断装置。根据同一个计划,向高危群体中的人分发了330万只避孕套。1992年在总理的领导下成立了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全国委员会,在首都和各省设立小组委员会。全国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国家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方案。国家大呼拉尔在1992年通过了《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法》。
根据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的政令,对以下问题实行了重要条例和指示如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诊断标准,高危群体和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监护人提供指导,为省保健中心将开展的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作斗争活动规定准则等。
每年,平均12.7万到20万查明属于高危群体的人接受体格检查,对大约2万到2.5万人进行了化验分析。
对所有省和县的生物教师组织了对从事为青少年、高危群体和公众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的教育工作的教员的培训,并散发有关印刷品。
在蒙古妇女联合会的倡议下,在生殖健康计划的框架内为妇女组织的代表举办了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的全国性研讨会。
蒙古妇女联合会还同卫生组织合作,就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为妓女实施一项5,000美元的小项目。
在蒙古纪念世界艾滋病日已成为一个传统,青年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
在1997年组织了查明并治疗感染的女犯人的活动。自1994年以来,在同妇女和儿童的非政府组织的协作下定期进行了教育妓女、对街头儿童进行体检和提供必需的治疗活动。这些活动涉及200多名女犯人和妓女。
从蒙古保健组织选出的两个人参加了1997年10月25日至29日在马尼拉举行的第四届亚太艾滋病毒/艾滋病会议。
1994年通过的《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法》中没有任何歧视妇女或损害她们的合法利益的条文。
护士参与改善妇女的健康
护士和助产士占在保健部门工作的受过专业中等教育的工作人员的60%。她们在妇女中传播保健教育、传播关于预防疾病、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知识、监护孕妇、提供指导、护理分娩等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自1996年以来,蒙古女居民中的44%受过体检或治疗。为了使护士和助产士更积极地参加为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提高她们的专业知识,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提供经费的生殖健康计划举办的培训班已使她们中的70%的人受益。
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同护士协会一道在同国际护士组织、卫生组织和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合作下努力实现国家改善妇女状况方案的目标,注意增强她们在保护妇女健康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和提高她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护士参加了日本国际护理联合会在1997年9月举办的“妇女健康:护士参与”国际研讨会,她们现在寻求扩大同该组织的合作。
第三部分:其他问题
对妇女施暴和家庭暴力
如上所述,根据《刑法典》、《民法典》、《家庭法》、《刑事诉讼程序法》等等,凡是妨碍妇女的权利和自由、阻挠她们寻求合法利益的活动均要受到适当的惩处。
在本着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精神召开的“妇女参加社会发展”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政府报告“妇女状况和未来目标”指出,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几年里,侵犯妇女的权利和自由的报道越来越多,引起公众注意的消极现象趋于成倍地增加。
实际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表现为身体虐待、精神压抑和性虐待的形式。
根据执法机构收集的数据来看,最近以来,犯罪率快速上升了。因此,在过去10年,暴力犯罪活动的数目增加了25.6%,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的是妇女和儿童。有一种严重的罪行——强奸,在这方面受害者只能是妇女。令人厌恶的是,最近有继父或者甚至亲生父亲强奸自己未成年女儿的报案。对妇女的抢劫案数目也在上升。据查明,酗酒是发生犯罪活动的一个主要原因。
妇女非政府组织、警察局、司法部门和法律职业的其他成员方面正作出良好的协作努力,为权利受到侵犯、受暴力活动之害的妇女提供医疗、精神和法律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最近成立的反暴力行为中心过去两年来一直在活动,已成为需要帮助和指导的妇女紧急求助的地点之一。到1996年底为止,它的中央和分支收容所为大约90名妇女和80个儿童提供了服务,这些妇女中的四分之一受过高等教育,而四分之三受过专业中等教育。该中心同人口政策和劳动部(根据它以前的名称)一道在1995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调查了3,000人,其中的57.6%是妇女,而这些人中的31.4%称由于家庭问题老处在精神压力之下。
公开形式和隐蔽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日益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和道德环境。1995年曾寻求法医检查和验证的人中的18%是妇女,她们受到身体虐待。家庭暴力行为说明为什么离婚和离家出走的街头儿童的数目不断增加。因此,在蒙古迫切需要与对妇女施加的形形色色暴力行为作斗争。
《刑法典》第116条规定,凡同一个16岁以下的人性交的,判处3年徒刑或一年半以上的劳动改造。此外,《刑法典》规定凡使别人参与卖淫和色情活动(第111条)、强奸(112条)和用不正当办法满足性欲(第113条)的,负有刑事责任。
在家庭环境下犯的家庭暴力行为和罪行总不是表面上的,因此可容易地掩盖起来,到头来受害的是妇女。如果说在蒙古对受害情况的调查几乎不存在,那不是真的。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典》修正案,受害者不仅受到身体和/或物质损害,他或她的名誉或精神健康也受到损害。遗憾的是,当代的司法惯例主要上对身体和物质损害规定和提供赔偿,而无视精神伤害,甚至受害者本人也很少对精神伤害提出赔偿要求。
打击卖淫
虽然我们于1990年报告这项公约的执行情况时说,在蒙古不存在卖淫,但是我们现在不得不承认存在卖淫。卖淫是在此过渡时期出现的消极现象之一,它理所当然地引起公众的谴责。
根据关注卖淫问题的组织进行的某些调查,其中50.9%受过中等教育,47.1%是离婚的。被调查者表示,她们当妓女的主要原因是在贫困逼迫下求生存。只有2%回答说,卖淫是她们的职业。在乌兰巴托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大多数妓女是16岁至27岁的失业女孩和年轻妇女。在她们中有相当多无家可归的、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女孩,她们由于不能忍受的生活条件和她们的继父或继母施加压力而被迫从事这个行当。另外,还有若干无业妇女,她们由于沉溺于酗酒而陷入卖淫和色情活动。因此,在过去3年发生的犯罪活动的3%是妇女犯的,杀人的受害者的23.2%是妇女。
政府机构和非政府团体开展了各种旨在为妓女安排体格检查的活动,给予道德指导和谴责那些对她们的卖淫负有责任的人。在政府的倡议下,已拟订了打击卖淫法草案,并已提交国家大呼拉尔。
在将来,必须作为一种犯法行为研究家庭暴力行为,培训进行研究的专业人员,完善数据收集,安排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调动一切有关机构——执法机构、文化机构和教育机构——对男孩和女孩进行道德教育运动和反对酗酒。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应该是提高公众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女孩和妇女对自卫的知识。在这方面,诸如蒙古女律师协会和儿童权利中心之类的非政府组织表现出很大的热情。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帮助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妇女、家庭和儿童。
妇女和家庭,传统做法和经验
在蒙古正根据有关法律遵守这项公约关于禁止歧视妇女和保证她们在缔结婚姻后和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平等的条文。这个国家在1991年加入《关于婚姻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
蒙古的《家庭法》规定结婚建立在双方自由同意的基础上,并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8岁。该法保证夫妇共同拥有在婚后获得的财产的权利,他们面对家庭和孩子的平等父母权和夫妇权以及义务。
到1996年为止,有51.8万户,平均每户有4.3个成员。如果看一看1990年以来的结婚率,下降的趋势变得很明显。在1992年,18,323对登记结婚;在1994年,这个数目仅达到15,922;在1996年,这个数字又降到14,200。就离婚率来说,在1990-1994年期间是下降趋势。因此,在1992年,984对夫妇登记离婚;1994年,736对登记离婚。然而,在过去2年,离婚已在增加,在1995年和1996年,分别有901对和908对离婚。离婚夫妇的89%是住在城市地区的;据说,78.6%的离婚是夫妻不和引起的,15.1%的离婚是饮酒过度引起的。单亲母亲家庭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公众注意的一个问题。
实际上,许多对夫妻迟登记结婚。因此,许多对夫妻生活在一起二三年而没有结婚证。同时,有许多对夫妻离婚而不登记离婚。因此,必须改进公民身份登记。
在关于人口的国家政策文件中和国家改善妇女状况方案中,已提出了进行活动的一系列目标,这些活动目的是支持家庭福祉,进行一次蒙古家庭和住户调查,把尊重民族传统传给年青一代,保护蒙古人的基因库,培养孩子将来独立生活、劳动和男女平等分担家庭。
现在已将修订的家庭法草案提交国家大呼拉尔。这些修改主要涉及家庭财产管理、抚养孩子和父母责任等方面。
有关妇女、青年和儿童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许多活动,这些活动不仅旨在保持蒙古家庭中遵循的、祖上传下来的人道传统,包括尊敬和照料父母、资助穷人和尊重老人和孕妇,而且旨在在新的环境下充实这些传统,并把它们传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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