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6年3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4272和4273次会议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6年3月17日举行的第428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补充资料以及在对话过程中展现的高度透明度。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一系列广泛的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包括为考虑加入欧盟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文件:
(a)第86/2020号法,简化了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并取消了对会员资格和内部治理结构的限制;
(b)第148/2023号法,促进了公共利益信息的获取;
(c)第165/2023号法,为举报人提供保护;
(d)第114/2024号法,建立了保护心理健康的新法律框架;
(e)第231/2024号法,将杀害女性的概念和防止心理暴力的保障措施(包括数字层面)纳入缔约国的刑事立法;
(f)第100/2025号法,引入针对选举腐败和收买选票行为的额外保障措施;
(g)第192/2025号法,在基希讷乌地区法院设立反腐败合议庭,并在中央上诉法院设立专门的反腐败审判庭;
(h)第241/2025号法,进一步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绩效评估框架;
(i)第252/2025号法,加强了保障措施,保护记者免受阻挠、恐吓和暴力,将强迫婚姻和跟踪骚扰(包括数字跟踪骚扰)定为刑事犯罪,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j)第4/2026号法,规定将作为犯罪活动所得被没收的资产用于社会倡议;
(k)2023年11月29日第926号政府决定,设立国家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机构;
(l)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去机构化安置国家计划(2018-2026年);
(m)确保司法部门独立和廉洁的国家战略(2022-2025年);
(n)国家儿童保护计划(2022-2026年);
(o)国家心理健康计划(2023-2027年);
(p)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国家计划(2023-2027年);
(q)摩尔多瓦共和国促进和确保性别平等国家计划(2023-2027年);
(r)确保尊重人权国家计划(2024-2027年);
(s)国家廉政和反腐败计划(2024-2028年);
(t)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2024-2028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1月31日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并于2023年9月22日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关于宪法法院的第74/2025号法,该法旨在增强该法院的独立性并维护法官的豁免权。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宪法法院在裁决中援引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这方面的全面数据(第二条)。
6.缔约国应继续致力于加强其国家法律框架和国家司法体系。缔约国还应继续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促进国家法院适用《公约》,并收集有关《公约》对国内法院影响的数据。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为在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有效保护人权(包括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人权)而正在进行的谈判和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地区在充分实现《公约》权利方面(包括诉诸司法以及向居民提供医疗保险、身份证件和社会福利)存在障碍,包括结构性障碍和语言障碍(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8.缔约国应根据其必要勤勉义务,继续审查并加强相关政策,以确保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的所有个人在法律和实践中均能有效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和平等委员会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推进立法程序,以加强人民辩护人办公室和平等委员会的任务和独立性。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分配给这两个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两个机构均面临工作人员更替率高和大量职位空缺的问题,据称部分原因在于薪酬偏低,并且这两个机构均未享有充分的财政独立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缔约国尚无任何举措要求向平等委员会通报提交法院的歧视案件,也不允许平等委员会自行将案件提交宪法法院(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0.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人民辩护人办公室和平等委员会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为此,缔约国应:
(a)确保这两个机构的财政独立和人员配置充足;
(b)确保这两个机构的员工所获薪酬与具有同等地位的类似机构的员工持平;
(c)考虑建立机制,向平等委员会通报所有提交法院的涉及其职责的案件,并赋予其将案件移交宪法法院的权限。
反腐败措施
11.委员会欢迎旨在打击腐败的立法和机构改革,包括在司法部门建立专门的反腐败机制,采取措施加强反腐败检察官办公室、国家反腐败中心和国家廉政局,修订立法以解决选举腐败问题,以及通过关于举报人保护的第165/2023号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据收到的资料,缔约国各级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包括涉及高级公职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指控。委员会还对此类案件的最终定罪数量有限感到关切,部分原因在于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薄弱,以及制度不稳定和可能影响反腐败机构的政治压力等反复出现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其打算进一步完善关于举报人保护的第165/2023号法(第二、第十九和第二十五条)。
12.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腐败,包括高级官员的腐败;
(b)加倍努力,迅速、彻底、独立、公正地调查所有腐败指控,并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应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包括涉及高级公职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的案件;
(c)加强反腐败机构的运作独立性和有效性,包括制定透明的领导层任命和罢免程序以及提供充足的资源,并提高处理腐败案件的透明度,包括公开报告调查、起诉和判决情况;
(d)确保有效执行资产申报和核实制度,包括系统性核实申报内容,对不正当财产和利益冲突进行制裁,并追回非法资产;
(e)确保对关于举报人保护的第165/2023号法的任何修订都能迅速通过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建立保密的报告渠道、防止打击报复和提供补救措施等方面。
不歧视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旨在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跨部门战略,但残疾人仍面临歧视和污名化,包括难以获得公共服务、信息和司法救助。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残疾人诉诸司法所做的努力,包括提高在线工具和资源的无障碍性,以及为残疾人制作关于法院系统的专门信息材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法院仍然没有无障碍通道(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注重防止和打击实际发生的歧视,包括对残疾人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继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打击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并迅速通过2026-2030年残疾人社会包容国家方案。
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信息表明,缔约国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网上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仍然盛行,特别是针对罗姆人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群体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调查针对这些少数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实施的犯罪案件时,在初始阶段并未系统性地考虑偏见动机。委员会同样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收集和分列仇恨犯罪事件数据的统一方法,这阻碍了有效的监测和适当的执法应对,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近期制定此类方法(第二、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6.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特别是针对罗姆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群体的行为。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
(a)确保对仇恨犯罪进行彻底调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如果罪名成立,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能获得充分赔偿;
(b)确保对潜在仇恨犯罪的所有调查从一开始就系统性地考虑可能的偏见动机;
(c)采取措施,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网络平台和受仇恨言论影响最大的群体密切合作,应对网上仇恨言论盛行的问题;
(d)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尊重多样性的文化,并消除公众基于他人实际或被认为的族裔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产生的成见和负面态度;
(e)确保仇恨言论在最高层级受到谴责,并对相关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和起诉,使犯罪者受到适当制裁;
(f)通过系统收集关于相关申诉及其结果的数据,确保有效监测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性别平等
17.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在提高妇女在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性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感关切的是,仇恨言论、性别歧视态度和抹黑运动的持续盛行严重阻碍了妇女竞选公职和充分参与公共生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在执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仍然较低,同时很大一部分妇女由于家庭中的传统性别角色等原因,仍然没有参加经济活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难民妇女在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方面面临结构性障碍,这增加了她们遭受剥削的脆弱性(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确保有效实施措施,以巩固妇女在公共决策职位中的长期代表性;
(b)落实适当措施,打击对女政客的骚扰行为,消除负面性别成见,包括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公众宣传运动;
(c)继续确立女性和男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角色和责任;
(d)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解决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的问题,特别是严重影响弱势妇女群体(包括难民妇女)的问题。
紧急状态
19.虽然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四条,缔约国在社会紧急状态下可采取措施,克减《公约》规定的保障某些权利和自由的义务,但委员会对特殊情况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相称性表示关切,这些决定对诉诸司法和表达自由造成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对持续实施紧急状态表示关切,据缔约国报告,紧急状态已持续975天,造成了将紧急权力的使用常态化的风险(第四、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20.根据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缔约国应充分遵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缔约国还应保证,在紧急状态期间实施的任何限制人权的措施都是例外、临时、绝对必要、相称、非歧视性的,并接受独立司法审查。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所做的努力,特别是于2022年1月31日批准了《伊斯坦布尔公约》,并颁布了一系列立法法案,以加强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并修订了《刑法》的某些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在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具有交叉脆弱性的妇女群体中,尽管近期报案量有所增加,呈现出积极趋势,但由于性别成见、社会污名化、害怕报复以及对执法机构和卫生服务提供者的持续不信任,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仍然存在漏报现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特别是经济和心理暴力的处罚不足,并对缔约国仍然缺乏完全基于同意的强奸定义感到遗憾(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缔约国尤其应:
(a)继续加强防止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法律框架,包括在审议或审查立法时纳入性别视角,并在国内刑事立法中确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完全基于同意的强奸定义;
(b)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得到迅速和彻底的调查,确保此类犯罪受到依职权提起的诉讼,不论受害者是否同意,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视情况得到定罪和应有的处罚,同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和有效补救;
(c)确保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和医护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便他们能够以有效和性别敏感的方式处理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
(d)收集并公开提供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包括与性别暴力相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信息,并制定监测心理和经济暴力案件的方法,包括调查、起诉和最终制裁情况。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某些群体,特别是年轻人、农村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仍然难以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并且缔约国的学校课程中缺乏全面、适龄的性教育,未能纳入关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适龄信息(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24.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促进和保护平等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措施的机会,并将全面、适龄的性教育(包括关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信息)纳入学校课程。缔约国还应尽快通过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计划草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注意到,近期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数量有所减少,并且缔约国引入了识别和报告涉嫌实施酷刑行为的程序并建立了身体损害电子登记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酷刑和虐待事件存在漏报现象(包括由于害怕报复),酷刑和虐待行为被重新归类为较轻的刑事犯罪,以及酷刑和虐待申诉数量与定罪数量之间存在差距。委员会注意到,大量因酷刑和虐待而被定罪的人最终被判处缓刑或罚款,这引发了对所判处的刑罚可能与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的关切,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尚未对2009年4月抗议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全面追究责任(第七条)。
26.缔约国应:
(a)继续加强所有拘留场所的现有申诉机制,包括确保申诉人能够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不受阻碍地利用此类机制,并确保申诉人、证人及其家人受到保护,避免因申诉而受到任何恐吓或报复,同时加强防止酷刑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责;
(b)确保广泛宣传关于提出申诉的可能性以及申诉程序的信息,包括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c)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申诉均由独立机构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对涉嫌犯罪者提起诉讼,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康复和心理支持。
消除奴隶制、劳役和人口贩运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4-2028年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并赞赏其为贩运和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维护和运作投入了大量资源。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已确认身份的受害者中,实际获得援助的人数较少,部分原因在于受害者对政府机构心存恐惧。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劳动监察员在主动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方面缺乏足够的培训,这可能会阻碍受害者的有效识别及其获得援助和诉诸司法的机会(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28.缔约国应:
(a)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增加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公共援助,包括编制和分发宣传材料,面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关于如何与人口贩运受害者打交道的培训,并加强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措施;
(b)加倍努力,确保在受害者向调查人员作正式陈述之前,告知受害者其所获得的援助并不以配合执法部门为条件,并确保受害者无论是否愿意参与刑事诉讼,都能获得保护和援助,包括庇护所、医疗和心理支持以及法律援助;
(c)确保向劳动监察员提供有效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所需的培训;
(d)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犯罪,包括涉及有组织犯罪团伙、同谋官员或工作场所虐待的案件,同时通过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程序和易于获取的信息为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提供便利。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缓解过度拥挤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建造新监狱设施的计划。然而,委员会对监狱高度拥挤的状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巴尔蒂第11号监狱和基希讷乌第13号监狱,并指出在某些地点,囚犯的人均生活空间不足2平方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充足的人力资源,与过度拥挤相关的问题(包括与拘留制度和防止囚犯间暴力有关的问题)进一步加剧。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监狱日常管理和实际控制的许多方面均由非正式的犯罪层级体系掌控,这加剧了对囚犯间敲诈勒索和暴力行为的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监狱缺乏足够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囚犯在获得与社区同等水平的医疗保健方面面临障碍;监狱中的医护人员隶属于司法部(通过国家监狱管理局),警察拘留所的医护人员隶属于内政部,而非卫生部;囚犯无法获得由国家负担的强制性医疗保险(第七和第十条)。
30.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紧急缓解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问题,包括采取非监禁措施和招聘足够数量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应考虑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b)继续努力消除所有拘留场所内的犯罪亚文化和等级制度,并对所有关于囚犯间暴力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包括向所有囚犯提供由国家负担的强制性医疗保险,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资源,并雇用和分配更多的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和其他医护人员;
(d)确保医护人员的职能独立性,并加快努力,按照国际标准将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医疗保健职能移交给卫生部。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心理健康和福祉的第114/2024号法,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病院中仍然频繁发生虐待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似乎并未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允许对非自愿入院进行定期审查或由被拘留者发起的司法审查。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2022年10月,Fulger特警旅在科德鲁临床精神病院过度使用武力(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和第二十六条)。
32.缔约国应:
(a)对执法官员和医疗专业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对被判有罪者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b)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为精神病院和社会护理机构的病人落实充分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同时定期对非自愿入院进行司法审查,并提供有效的上诉渠道。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乌克兰国民的临时保护地位延长至2027年3月1日,并尽力为这些人员提供支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基希讷乌Eugen Doga国际机场的拘留条件恶劣,在获得庇护程序方面存在障碍,包括庇护面谈时间有限以及口笔译服务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到临时保护的人员在充分享有《公约》权利方面面临许多结构性障碍,包括难以获得专业资格等效认证、公共医疗保险和企业家执照(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4.缔约国应:
(a)确保不将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将面临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危险的国家,并确保庇护程序以适当形式进行,配备充足的资源,以便对每名申请人作出全面、个性化的裁定;
(b)确保以遣返为目的的拘留仅在根据个人情况认定确属必要且相称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
(c)确保受到临时保护的人员能有效获得生计机会和公共医疗保险,消除行政障碍并提供必要支持,使他们能够在与国民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公约》权利,不受任意区别对待。
3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取得了积极进展,例如通过了第142/2023号法,修订了关于公民身份的第1024/2000号法第11条,通过该条款向无国籍父母或国际保护受益人的子女授予国籍,但委员会对第253/2025号法表示关切,该法修改了通过承认获得公民身份的制度,增加了必须证明掌握罗马尼亚语和摩尔多瓦宪法知识的要求,这可能会对识字能力有限的人、语言少数群体成员、老年人、长期患病的人或残疾人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第253/2025号法,自1990年6月以来在缔约国合法、惯常居住的人员可能会失去通过承认获得公民身份的资格,这可能会使那些在苏联解体后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员失去获得公民身份的明确途径(第二、第十六、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关于通过承认获得公民身份的法律框架,以消除对弱势群体或面临无国籍风险的群体可能产生的任何间接歧视。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程,包括旨在加强司法系统廉洁性的法官和检察官预审和审查程序。然而,考虑到目前司法系统约有100个职位空缺,委员会对法官大规模辞职或被解雇可能对缔约国司法工作产生的影响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职位空缺率可能会对诉诸司法造成复合影响,尤其是考虑到缔约国宣布紧急状态后法院诉讼的推迟和暂停,以及关于法院诉讼延迟和司法判决执行难的更广泛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收到的资料,最近的司法改革缺乏透明度,未与少数群体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导致受影响群体获得司法服务的语言可及性降低、物理距离增加,而与此同时,人们仍然普遍认为司法和检察机关内部存在腐败和政治干预(第二、第四、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8.考虑到《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缔约国应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司法积压问题,确保审判不因不当拖延而受到阻碍,包括确保招聘足够数量的法官、改进案件管理系统并为法院配备充足的人员。法官的遴选、任命、晋升评估、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应当透明、公正,并应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可能对诉诸司法产生影响的法律改革进程中,与少数群体开展有意义的协商,以充分维护其在《公约》下的权利。
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31条保障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关于良心、思想和宗教自由的第125/2007号法,其中废除了必须证明自己是某个协会的成员才能被认定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规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据收到的资料,只能在应征入伍前申请认定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资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是,申请被驳回的比例较高,并且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不足(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0.缔约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确保替代役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
隐私权
41.委员会注意到第179/2023号法引入的积极进展,该法规定反情报措施需获得司法授权,加强了议会对情报与安全局的监督,并为记者和律师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的部分条款使用了过于宽泛的表述,尤其是在涉及情报与安全局的权力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可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实施反情报措施;根据收到的资料,曾发生过对电子通信进行过度或非法监控的情况,这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工作产生了寒蝉效应(第十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42.缔约国应:
(a)考虑审查第179/2023号法以及其他规范反情报活动和情报与安全局活动的立法,以确保这些活动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
(b)确保监控活动以及其他任何干涉隐私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以及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
表达自由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公众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并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打击仇恨言论和虚假信息的重要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殊情况委员会在紧急状态期间过度使用暂停媒体广播许可证的做法,随后国家重要投资项目促进委员会和视听委员会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修订后的《视听媒体服务法》缺乏清晰度和准确性,可能会对表达自由产生寒蝉效应。委员会还对持续不断的骚扰和恐吓记者的指控感到关切,尤其是在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和加告兹地区(第四和第十九条)。
44.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人人都能自由行使表达自由权,特别是:
(a)考虑审查有关表达自由的法律框架,包括《视听媒体服务法》,以确保对行使这一权利施加的任何限制均得到明确界定、必要且相称,以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的严格要求;
(b)防止和打击针对记者的一切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包括尽可能为在缔约国领土内但在其有效控制范围之外工作的记者提供保护,以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地开展工作,不受不当控制或干涉。
和平集会自由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组织和举行公共活动的第302/2025号法和关于公共集会的第26/2008号法在公共集会案件中的适用性存在歧义,这可能对集会自由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第302/2025号法可能会对活动组织者施加繁重的要求。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2024年10月抗议活动中涉嫌任意限制农民的和平集会自由权表示关切(第二和第二十一条)。
46.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为行使和平集会权提供便利,并确保任何限制均符合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修订第302/2025号法,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并确保对和平集会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包括施加行政要求,都是必要且相称的。
结社自由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非商业组织的第86/2020号法,该法显著简化了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并取消了对成员身份和内部治理结构的限制,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充分享有结社自由权仍面临实际障碍,包括公共当局对民间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排斥性言论和恐吓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在线上和线下继续受到抹黑、威胁和骚扰。关于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面临偏见和极端主义的指控,并继续在公民空间严重受限的环境中工作(第二、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48.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人权维护者能够在有利的环境中开展工作,免受威胁、报复、暴力侵害或其他形式的骚扰;
(b)立即坚决谴责和制裁公共当局的排斥性言论和恐吓行为,铭记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在维护《公约》方面发挥的根本作用;
(c)调查并起诉针对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线上和线下骚扰、威胁和抹黑运动,包括由公众人物策划或支持的事件;
(d)建立规范人权维护者地位的明确法律框架,将充分的保护机制纳入国家立法;
(e)制定并实施正式的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严格禁止对民间社会进行污名化,并确保国有或受国家影响的媒体不被用作抹黑人权维护者或组织的工具。
儿童权利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为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的拘留替代措施和缓刑方案,但仍感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现有的恢复性司法和分流机制未得到充分利用,没有充分的机制为儿童在被拘留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并且司法系统与儿童保护系统之间的协调不足(第二、第九、第十、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50.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确保只有在根据个人情况确定拘留儿童是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才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实施,并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仍然存在忽视儿童、儿童遭受暴力以及特定形式的虐待儿童现象;尽管《家庭法》第14条规定最低婚姻登记年龄为18岁,但据称缔约国仍然存在童婚现象,特别是在罗姆人群体中(第二、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52.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
(a)确保所有关于儿童遭受任何形式暴力或虐待的指控均能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确保所有受害者均能获得有效的补救以及适当的保护和援助;
(b)采取措施预防童婚和强迫婚姻,特别是通过开展外联和教育活动,尤其是在罗姆人社区中。
少数群体参与公共事务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为维护少数群体权利以及促进和便利少数群体参与公共生活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少数群体(特别是语言少数群体和罗姆人)在决策过程中没有被充分征求意见,并且面临参与障碍;缔约国缺乏健全的立法来确保语言权利,这影响了他们获得诉诸司法、医疗保健和信息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雇用罗姆人调解员在罗姆人社区与国家当局之间进行联络的积极做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调解员职位仍然空缺,部分原因是调解员的薪资偏低、职责过于繁杂(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54.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权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有效地享有和行使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为此,缔约国应:
(a)制定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促进和保护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罗姆人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权利,包括颁布健全的立法以确保缔约国内的语言权利,并消除参与方面的结构性障碍;
(b)加倍努力,确保少数群体在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中,包括在高级职位和决策职位中有充分的代表性;
(c)加大力度确保语言少数群体能够获得司法、医疗保健和信息,包括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提供充足的口笔译服务;
(d)迅速填补所有空缺的社区调解员职位,并考虑修订与此类职位相关的薪酬和职责。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5.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9年3月1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反腐败措施)、第16段(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和第22段(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7.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2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4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