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大利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6 日 ) 通过。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1日举行的第2035和2036次会议(见CEDAW/C/SR.2035和2036)上审议了意大利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ITA/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ITA/QPR/8)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CEDAW/C/ITA/CO/7/Add.1)提交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权公使兼人权问题部际委员会主席Fabrizio Petri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中有参议院、众议院、外交和国际合作部、意大利发展合作署、部长理事会主席团、内政部、司法部、教育和荣誉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卫生部、国家统计研究所、通信管理局的代表,以及意大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Eschenzo Grassi、意大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下列法律:

(a)2023年第168号法律。该法律规定加强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

(b)2022年第149号法令。该法令改革司法系统,采取措施保护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

(c)2022年第53号法律。该法律规定收集性别暴力数据;

(d)2019年第69号法律。该法律加强对性别暴力、迫害和虐待行为受害者的保护;

(e)2017年第165号法律。该法律引入新的选举制度,并规定确保性别平等的具体措施。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了:

(a)《国家性别平等战略》(2021-2026年);

(b)《打击贩运和严重剥削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

(c)《国家LGBT+战略》(2022-2025年);

(d)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规则有效性常设观察站(2022年);

(e)性别平等认证制度(2022年);

(f)根据2022年2月22日法令设立的性别平等政策整合国家观察站;

(g)《男性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战略计划》(2021-2023年);

(h)《第四个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4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直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执行

9.委员会表示注意到自提交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的重大进展,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巩固《公约》在各个方面的执行。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对《公约》的责任,以及在执行《公约》条款方面的尽责要求。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地区差异,并在其全境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长远角度出发,系统地加强《公约》执行中的性别层面,并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妇女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的地区差异。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提高《公约》的可见度,特别是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平台。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调查的意见普遍缺乏了解。尤其令人关切的是,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为主张这些权利可诉诸的补救办法。

12.如先前建议(CEDAW/C/ITA/CO/7,第12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妇女的认识,使她们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可以用来就侵犯此类权利的行为提出权利主张的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特别弱势群体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

立法框架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加强关于性别平等的立法和体制框架,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通过2019年第69号法律,加快性别暴力案件的司法程序,并在新《刑法》中将强迫婚姻、泼酸和非法传播色情图像或视频列为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对歧视妇女的明确定义;

(b)2022年7月,参议院否决了所谓的Zan法案。该法案修正《刑法》第604条之二,将基于性、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残疾的歧视和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c)缺乏关于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法律和政策有效性的数据,缺乏监测和评价机制。

14.委员会根据关于其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对妇女歧视的明确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b)动员政治支持,并向参议院重新提交Zan法案,以修正《刑法》第604条之二,将基于性、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残疾的歧视和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c)系统地收集数据,并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价法律和政策的有效性,促进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男女平等以及增强妇女权能。

诉诸司法

15.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以及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

(b)在法律诉讼中使用歧视性语言和二次伤害。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并为提供充足资金,以确保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以及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在与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b)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意见及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调查报告的能力建设方案,解决司法性别偏见,防止妇女的二次伤害。

妇女、和平与安全

1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并启动了《第四个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4年)。委员会还欢迎修订武器出口授权程序,以加强管制和遵守国际法,并欢迎采取措施减少出口武器被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风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处理其武器出口和在其境内购置火器的宽松管制与缔约国境内外杀害女性和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委员会还对缔约国迟迟未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纳入国家立法表示关切。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继续并进一步加强保护妇女权利的措施,承认妇女在预防冲突中的作用,并确保她们有效参与和平谈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滥用出口武器和轻武器对妇女、包括冲突地区的妇女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处理武器转让和在其境内购置火器的宽松管制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加快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纳入国家立法,并特别注重性别迫害罪。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欢迎设立直属部长理事会主席团的平等机会司、人权问题部际委员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观察站、性别政策预算整合观察站、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法规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的主流,如《国家恢复和复原力计划》、《2024年国家预算法》和第7/2020号预算编制通知,并纳入意大利发展合作署2019-2021年战略方向的主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各部委之间以及国家和地区两级的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协调不足;

(b)国家和地区两级公共行政部门在性别平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缺乏足够资源;

(c)妇女权利组织对国家计划和战略、包括《国家恢复和复原力计划》的设计和执行的参与有限;

(d)缺乏分配给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国际合作的资源,特别是在缔约国主要移民人口的原籍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建立协调机制,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一致的方式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b)为国家和地区两级公共行政部门的性别平等能力建设分配充足资源;

(c)确保妇女权利组织平等参与国家计划和战略、包括《国家恢复和复原力计划》的设计、通过和执行;

(d)在国际发展合作框架内的谈判和合作协定中,加强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优先事项,并增加分配给国际合作的资源,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特别是在缔约国主要移民人口的原籍国。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在通过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草案方面的进展。该机构的任务是保护、促进和处理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对该法律草案迟迟未通过,委员会继续表示关切。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快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重大任务,并向该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确保男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就业的立法(《Golfo-Mosca法》),并设立了残疾人特别基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公职人员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所界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解有限,即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包括政治生活、教育和就业领域,此类措施的使用有限,而且缺乏提高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地位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06年第198号法令第48条没有得到遵守。该条要求妇女至少占公共行政部门招聘人员的三分之一。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增加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和均等制度,以便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这些领域涉及议会、地区和市议会、教育和就业并包含管理职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非歧视性质的认识,为公职人员提供关于使用这些措施的能力建设,系统地收集措施影响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严格执行2006年第198号法令第48条,并将公共行政部门招聘妇女的最低配额从三分之一提高到50%,以便到2030年实现均等。

成见

25.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消除电视信息和娱乐节目中的性别成见的第442/17/CONS号决议,通过授权通信管理局对视听媒体服务中的仇恨言论处以罚款的2021年第208号法令,以及在2023年设立媒体中对妇女的暴力语言问题独立观察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社会和体制层面持续存在性别主义和性别成见,缺乏关于实施制裁的信息;

(b)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普遍存在,包括在数字空间;

(c)执法当局在打击犯罪时使用的生物识别、监控和算法特征分析系统缺乏防止性别成见的保障措施。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现有的规范性措施,加速通过一项全面战略,采取积极主动和持续的措施,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成见,与各地区合作,为执行该战略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对通信管理局在涉及使用歧视妇女的语言和仇恨言论案件中实施的制裁进行评估;

(b)采取坚决措施,打击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推动在媒体中使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语言,包括责成社交媒体平台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负责;

(c)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防止执法当局在预防和调查犯罪中使用的生物识别、监控和算法特征分析系统产生性别成见,并采取措施消除与人工智能和算法服务有关的算法偏见。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表示注意到通过了:2022年第53号法律,旨在加强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数据的系统收集;所谓的Cartabia改革,根据这项改革,对显示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禁止调解,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视听媒体服务综合法》(2021年第208号法令),其中引入打击在媒体中煽动暴力或仇恨行为的措施;以及正在修订《2021-2023年男性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战略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两个地区制定了调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十分普遍,而且缺乏基于地区合作的国家行动计划;

(b)对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报告不足,原因是受害者害怕遭受污名化或报复、在经济上依赖施虐伙伴、法盲、语言障碍和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

(c)未将杀害女性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d)《刑法》对强奸的定义没有明确以未经同意为依据;

(e)缺乏关于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使用Cartabia改革引入的新措施的信息,以及关于继续使用调解程序的报告,即使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

(f)缺乏关于有效执行和监测保护令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未能执行和监测限制令和分居令的信息,这使家庭暴力的女性幸存者面临再次受害的风险;

(g)缺乏为寻求摆脱暴力关系的妇女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受害者支助服务,在提供这类服务及其质量方面存在地区差异;

(h)缺乏关于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迫绝育和网络暴力的分类数据;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缔约国全境加强执行旨在预防、打击和惩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规范性框架和新的《男性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战略计划》,并确保为这些计划的执行、监测和评价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鼓励报告对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农村妇女以及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提高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质疑其社会合法性,消除污名化,保护妇女不因报告性别暴力事件而遭到报复;

(c)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修正《刑法》,将杀害女性,包括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将对妇女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包括身体、心理、性、经济和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

(d)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修正《刑法》,纳入基于缺乏自由和自愿表示同意的强奸定义,使其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考虑到所有胁迫情况;

(e)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强制性和持续的能力建设,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行为,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和监测,对不遵守保护令的行为予以处罚;

(f)评估Cartabia改革引入的新措施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影响,确保在刑事诉讼中,调解、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优先于起诉,不构成对妇女诉诸正式司法的障碍,并继续和进一步加强努力,在缔约国所有地区设立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特别法庭;

(g)为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充足资金,包括为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庇护所提供补贴,扩大为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专业化、包容性和无障碍的庇护所网络,同时考虑到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求,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心理咨询、经济支助、教育、专业培训、创收活动、负担得起的住房,并在必要时获得新的身份以确保其安全;

(h)确保系统收集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性别暴力行为的发生率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强迫绝育、网络暴力和杀害女性事件,按年龄、地区、残疾程度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关系分类,并涵盖缔约国所有地区。

贩运人口与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打击贩运和严重剥削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2020年关于在国际保护和转介程序申请者中识别贩运受害者的准则以及在威尼托地区设立国家反贩运求助热线。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向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现象普遍,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

(b)及早识别需要保护的贩运人口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服务机构的机制失败。这些受害者被视为非正常移民而非受保护者,在他们返回之前没有进行个性化的风险评估,以避免贩运受害者被贩运或再次被贩运;

(c)缺乏具体机制识别贩运的受害儿童和被迫在网上卖淫的贩运受害者;

(d)缺乏具体措施解决尼日利亚有组织贩运网络的持续运作问题,这些网络使尼日利亚妇女和尼日利亚孤身未成年人沦为性贩运的对象;

(e)以无障碍语言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和援助不足;

(f)在执行2023年第1号法令的背景下,非政府组织援助贩运受害者的工作受到限制;

(g)缺乏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贩运人口受害者数据,也缺乏数据保护的标准作业程序;

(h)缺乏对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的退出方案。

30.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立法,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者及其同谋,包括身为公职人员的贩运者及其同谋(CEDAW/C/ITA/CO/7,第30段);

(b)加强及早识别贩运人口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服务机构的机制,向此类受害者提供临时居留许可和保护,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当局合作,并确保在任何强制遣返之前进行个性化的风险评估,以避免受害者在返回原籍国后被贩运或再次被贩运;

(c)采用程序及早识别贩运人口的受害儿童和被迫从事网上卖淫的贩运受害者,并将他们转介至适当服务机构;

(d)执行具体措施打击尼日利亚有组织贩运网络的持续运作,这些网络使尼日利亚妇女和尼日利亚孤身未成年人沦为性贩运的对象;

(e)确保贩运人口受害者通过无障碍语言和程序充分及时地获得信息和援助;

(f)取消对非政府组织协助贩运受害者获得国际保护和参与社会包容项目的工作的任何限制;

(g)确保系统收集贩运受害者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并采用数据保护标准作业程序;

(h)加强对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的援助和退出方案,包括向她们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任命了第一位妇女担任部长理事会主席,并通过了《Golfo-Mosca法》和配额制度,努力增加妇女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2年选举后,妇女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代表人数有所减少,妇女担任议会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的人数仍然严重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地区和市议会、高等法院(特别是宪法法院)、外交职业、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以及军队和警察中的代表性不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战略,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确保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实现性别均等,特别是在国家、地区和地方立法机构的民选职位、政党结构和选举名单中实现性别均等,尤其关注弱势妇女群体的代表性,以及在公共行政、外交部门和最高法院,特别是宪法法院中的代表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妇女提供领导技能、竞选和选民建设方面的培训,使她们为成为各级政府的候选人做好准备,确保遵守选举制度中的最低配额,逐步增加配额,到2030年实现性别均等,并通过立法打击妇女在政治中面临的骚扰、仇恨言论和性别歧视言论。

国籍

33.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有大量无国籍人士,特别是罗姆人和辛提人社区的无国籍人士,他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住房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获得无国籍地位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复杂,包括费用过高和举证标准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只有父母被正式承认为无国籍者的儿童才可获得意大利国籍。

3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ITA/CO/7,第34段),即缔约国应加强无国籍确定程序,并为无国籍人士和未经正式承认的无国籍人士的子女获得意大利国籍提供便利,特别关注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遵守无国籍确定程序中的程序保障国际标准,并以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式适用这些标准。

教育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准则”(2023年第184号法令),其中规定了增加高等教育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中青年妇女入学率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童和妇女在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人工智能中的代表性不足;

(b)教科书中持续存在性别成见,教师缺乏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能力建设;

(c)各级教育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强制性、全面和适龄教育;

(d)缔约国某些地区,特别是罗姆人、辛提人和卡米南提人社区的女生辍学率很高,罗姆族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难民和移民妇女和女童在接受教育方面继续面临歧视和障碍。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女童权能的基础,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消除性别成见和结构性障碍。这些成见和障碍可能阻止或妨碍青年妇女和女童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人工智能)领域从事大学教授和研究工作;

(b)确保缔约国各级教育和所有地区的教科书中消除性别成见,并确保学校课程、学术方案和教师专业培训充分涉及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

(c)在缔约国所有地区,作为正规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向女童和男童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强制性、全面和适龄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及性传播感染的教育;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弱势群体女童和妇女,特别是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和难民妇女和女童的辍学率,制订国家反欺凌政策,提供安全包容的教育环境,使妇女和女童免受歧视、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安全往返学校,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教育机构中对女童和妇女的所有骚扰和性别暴力事件。

就业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协调,例如设立性别平等认证制度、有利于母亲的企业守则、新的幼儿园奖金,以及将子女津贴从父母工资的30%提高到60%。委员会还注意到,雇用遭受性别暴力的失业妇女的雇主可享受社会保障豁免,并于2021年批准了《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性就业率极低,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措施不足,缔约国南部地区的妇女失业率过高;

(b)持续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及其对妇女养老金福利的负面影响,缺乏2021年第162号法律对公共和私营部门性别工资差距和妇女职业发展影响的信息;

(c)由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如托儿设施、保姆和课后照料服务供应有限、难以获得,以及缺乏支持母亲重返劳动力市场的有针对性的方案,大量妇女产后离开劳动力市场;

(d)在气候转型和创新部门,包括数字部门,妇女就业率很低;

(e)使用育儿假的父亲人数少,缺乏措施消除阻碍父亲承担养育子女责任的性别成见。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重新制定国家工作机会平等政策,继续并进一步加强旨在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中就业的措施,包括进一步鼓励雇用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并设立特别培训方案和咨询,支持和促进妇女创业;

(b)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比例过高的部门的工资和福利,进一步强化缩小性别工资差距的措施,包括采取性别包容的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2021年第162号法律对公共和私营部门性别工资差距和妇女职业发展的影响;

(c)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照料责任,采取弹性工作安排和创新措施,提高社会对男子照顾子女和妇女选择产后重返工作岗位的接受度,大幅增加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设施和服务,并采取旨在支持妇女在职业长期暂休后寻求重新就业的方案;

(d)实施旨在建设妇女的能力和增加她们在气候转型、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工作机会的具体方案,并确保将欧洲联盟用于执行国家恢复和复原力计划的资金分配给巩固男女职业和工资的平等;

(e)消除阻碍父亲平等分担育儿责任的性别成见,增加带薪陪产假或共同育儿假,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以及负责任的父亲角色。

移民女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对移民女工的劳工剥削,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然而,委员会仍然对移民女工、特别是从事农业和家政劳动的移民女工长期受到劳工剥削感到关切。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并如先前所建议的(CEDAW/C/ITA/CO/7,第40段),建议缔约国继续并进一步加强措施,增加劳动监察和加强国家劳动监察局的能力,打击对移民女工的劳工剥削,为无证移民女工进入正规化程序提供便利,以减少未申报工作的普遍性,并建立保密申诉程序,使移民女工能够对雇主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基本护理水平,便利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因社会和经济地位、性别和地理位置,在获得基本保健服务方面持续存在地区差异和不平等,这尤其影响到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妇女,如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

(b)缔约国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

(c)缺乏关于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信息,提供此类服务的卫生保健中心数量非常有限,执业医生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的比例很高,实际上要求长达四周的长时间强制性等待期,以及缺乏措施防止和解决对选择堕胎的妇女的诽谤、伤害和骚扰;

(d)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无障碍格式的保健服务和信息的机会有限。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在缔约国全境,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加强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特别关注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妇女,如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

(b)增加用于预防性传播感染特别是艾滋病毒的预算拨款,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c)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确保保健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不妨碍妇女获得安全的堕胎服务,包括要求强制转诊,取消强制性等待期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处理对选择堕胎的妇女的诽谤、伤害和骚扰;

(d)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智力和心理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无障碍格式的健康信息,并为保健人员提供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自主决定其健康相关事项的权利的能力建设。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消除贫困计划(2021-2023年)并实施基本收入政策(Reddito di cittadinanza)。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受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不利经济后果的影响尤为严重,缺乏关于将性别视角纳入大流行后发展计划和政策以及其他从大流行中恢复战略的信息;

(b)缔约国长期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低薪服务部门、临时和非全时工作以及非正规劳动力市场;

(c)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陷入贫困的风险增加。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大流行后恢复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视角,确保妇女平等参与此类政策的制定、通过和执行,并确保受到大流行不利经济后果严重影响的妇女能够为自己及子女充分获得社会福利;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优先考虑妇女从非全时工作向全时工作过渡,包括提供足够数量的适当和方便的托儿设施;

(c)通过和执行有针对性的措施,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并加强执行促进妇女创业和增强经济权能的方案。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欢迎实施“田间妇女”倡议。该倡议旨在鼓励发展和巩固由妇女经营和管理的农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解决农村妇女、包括移民妇女经济脆弱性的措施,她们获得经济机会、保健和社会福利的机会有限,缺乏确保她们参与农村发展方案决策进程的机制;

(b)缔约国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机会仍然有限。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农村妇女、包括移民妇女的创业活动,便利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确保农村妇女、包括农业女工能够充分获得经济机会、社会福利和保健,并确保她们平等参与农村发展方案的决策进程;

(b)通过开展旨在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的提高认识运动等方式,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残疾妇女

47.委员会欢迎设立残疾人包容基金,并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向雇主提供的雇用残疾妇女的激励措施,以及向患有严重智力和神经运动残疾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医疗援助的“残疾人高级医疗援助”模式。该模式将在缔约国所有医院实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持续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她们对公共和社会生活以及决策进程的参与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有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各种障碍,包括被剥夺法律能力。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全纳教育、正规就业、保健服务和决策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认有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的法律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严格保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法院裁决予以撤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同时消除她们在诉诸司法方面的障碍,例如缺乏以无障碍格式提供的关于其人权和主张这些权利的现有补救措施的信息。

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

49.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在网上发布了“进入意大利并在保护和接收系统内的弱势群体的识别、转介和照料手册”,并注意到2021年通过了性别暴力幸存者的识别和转介标准作业程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一个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均衡适用的全面和统一框架,以识别有特殊需求和脆弱性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并向她们提供援助;

(b)缺乏资料说明为履行对海上获救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遵守不推回原则的义务所作的努力。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如先前建议(CEDAW/C/ITA/CO/7,第16段),采用促进性别平等、文化敏感和适合年龄的筛选和评估程序,确保识别、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遭受或面临性别暴力风险的妇女和女童,并将他们转介至相关支助服务;

(b)对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严格遵守不推回原则,并确保不经个人风险评估不驱逐任何人。

被拘留妇女

51.委员会欢迎通过2018年第123号法令。该法令规定被拘留的妇女和男子平等接受专业培训,以及孕妇和幼儿母亲的拘留替代办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被剥夺自由的场所条件不足,包括过度拥挤,并且缺乏关于她们诉诸司法的信息。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确保审前被拘留妇女能够充分获得法律援助,并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包括移民拘留中心的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以应对环境风险和挑战、气候变化并减少灾害风险。

5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制定关于气候变化、应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方面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参与权;

(b)将性别视角纳入此类立法和政策,并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平等参与立法和政策的制定;

(c)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和获得资源的具体影响。

婚姻与家庭关系

55.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2年第149号法令,其中规定防止性别暴力幸存者二次伤害的措施,并通过了《国家家庭计划》(2022-2027年)。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最近关于加快离婚程序的规定以及防止性别暴力案件中使用调解的新规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即使在有母亲遭受家庭暴力的记录的情况下,法院仍判决共同监护子女;

(b)缺乏关于2019年第69号法律对强迫婚姻犯罪化的影响以及Cartabia改革对保护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影响的信息。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法院在裁决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时适当考虑性别暴力历史,并为法官、律师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强制性和持续的能力建设;

(b)评估2019年第69号法律对强迫婚姻犯罪化的影响以及Cartabia改革对保护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影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强迫婚姻犯罪化的情况,以及更广泛地说明防止童婚和强迫婚姻的措施。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4、26(a)和5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1.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