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索马里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4083和4084次会议上审议了索马里的初始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3月22日举行的第410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16年颁布《国家人权委员会法》;
(b)2018年颁布《国家残疾人机构法》;
(c)2012年通过了停止征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动计划和停止杀害和残害儿童的行动计划;
(d)2013年设立了妇女与人权发展部;
(e)2014年通过了《制止冲突中性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f)2013年通过了《人权路线图》,2018年通过了《联合人权方案》;
(g)2019年通过《国家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政策》;
(h)2019年通过《国家迁离准则》和《关于向符合条件的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分配住房用地的临时规则》;
(i)2017年设立部际人权协调股;
(j)2020年设立国家统计局;
(k)2021年设立司法培训研究所。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2015年10月1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9年8月6日;
(c)《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2019年11月26日;
(d)《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21年8月11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临时宪法》(2012年)没有明确说明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还注意到《公约》规定的权利载于作为《临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伊斯兰教法是该国的最高法律,在条款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能优先于《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开展了培训工作,但据报告,许多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执法官员缺乏有效适用《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适当知识和技能。委员会还对青年党控制地区发生的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深表关切(第二条)。
6.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赋予《公约》充分的法律效力,并确保国内法,包括基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此外,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执法官员以及公众对《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确保国内法院援引、考虑和适用这些文书的规定。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采取一切符合国际法的必要措施,确保在全国境内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方面有所进展,但尚未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第二条)。
8.缔约国应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迅速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广泛的任务授权,并确保该机构有能力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反腐败措施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击腐败的努力,包括通过了《国家反腐败战略》(2020-2023年)和《设立反腐败委员会法》(2016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没有高级司法委员会和反腐败委员会,反腐败工作受到阻碍,腐败现象在该国仍然普遍存在(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10.缔约国应加快设立高级司法委员会和恢复反腐败委员会的进程,并继续努力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腐败指控,对责任人进行应有的审判和惩罚,如果责任人被定罪,则应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和解与建设和平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充分确认对以往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未设立全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委员会还关切大赦法案将对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努力产生的影响(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
12.缔约国应:
(a)调查以往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起诉犯罪者,如被定罪则予以适当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b)加紧努力,建立全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c)确保大赦法案符合《公约》,同时考虑到必须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不歧视和男女平等
13.委员会注意到,《临时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保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禁止歧视的全面立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于《公约》所禁止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年龄、族裔、性别、残疾、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指控众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在参与公共生活、诉诸司法、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歧视,而且缺乏对她们的保护使她们免遭暴力行为。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刑法》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而且某些受叛乱分子控制的伊斯兰教“法院”据称根据伊斯兰教法对自愿同性性关系判处死刑(第二、第三、第二十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通过全面立法,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各领域禁止歧视,包括交叉、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基于《公约》规定禁止的一切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年龄、族裔、性别、残疾、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缔约国应:
(a)修订相关法律框架,以期保障所有人均能充分享受《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包括取消对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性关系的刑罪化;
(b)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妇女、残疾人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并消除立法、公共政策和方案中基于性取向对人的负面态度;
(c)采取具体措施防范歧视行为,包括为公务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检察官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和广大民众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d)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妇女和其他边缘化群体参与所有生活领域,包括政治和经济领域,包括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执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
有害传统习俗
15.委员会注意到《临时宪法》禁止残割女性外阴,缔约国也努力打击这一做法,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据报告,残割女性外阴现象在缔约国的发生率已上升到99%,而修订关于残割女性外阴的法律的法案与以前的立法相比是一种倒退,部分原因是它只禁止一种形式的女性生殖器切割。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早婚和强迫婚姻比率很高,有些索马里女童甚至在15岁之前就结婚。委员会对一夫多妻制表示关切,这仍然是宗教或习俗规范所允许的做法,而且在社会上得到普遍接受(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确保其国家立法禁止一切有害传统习俗,包括一切形式的残割女性外阴行为、早婚和强迫婚姻,并以全面的政策、社区方案和公共教育作为法律的补充,解决这些习俗的根本原因,并让社区、宗教和传统领袖参与进来;
(b)采取旨在结束一夫多妻制的措施,包括通过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c)确保所有涉及有害传统习俗的案件都得到调查,施害者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受到相称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补偿、医疗服务、精神卫生和社会心理支持、法律援助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服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暴力
17.委员会对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暴力,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暴力行为的报告深表关切;这类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强迫婚姻以及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实施的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性暴力在立法方面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性交和相关罪行的法案没有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且允许童婚(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确保其国家立法禁止和惩罚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性暴力和童婚,并根据《公约》为受害者提供实质性保护;
(b)对国家官员和恐怖主义团体成员实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暴力的所有指控迅速进行彻底调查,起诉施害者,如果定罪,则给予适当的刑罚,并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获得补救和补偿的机会;
(c)建立有效机制,便利和鼓励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性暴力受害者向警方报案,并提高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解决报告不足的问题;
(d)划拨资源,扩大庇护所和其他支助服务网络,在全国各地的警察局和医院设立专门为妇女服务的单位,并为官员提供关于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性暴力案件的培训。
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以及自愿终止妊娠
19.委员会对该国极高的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深表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临时宪法》第15条第(5)款禁止堕胎,只有在必要情况下,特别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时例外,而《刑法》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为了挽救母亲生命的情况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拟议的新《宪法》保留了除必要情况禁止堕胎的规定,并对依法有权堕胎的妇女设置了更多的行政障碍(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0.缔约国应:
(a)加强不受歧视地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大幅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b)考虑依照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审查其立法,以保证在怀孕妇女或少女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的情况下,以及在怀孕至足月将使怀孕妇女或少女遭受巨大痛苦,特别是在怀孕是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或怀孕不可行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获得人工流产服务;
(c)便利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循证信息和教育,以及各种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
死刑
21.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使用死刑,可对不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最严重罪行”之门槛(即涉及故意杀人行为的罪行)的罪行判处死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可对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军事法庭可对平民判处死刑。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青年党控制的地区,事实上的管辖当局对通奸和双方同意的同性性关系等罪行执行死刑(第六条)。
22.铭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采取立法行动等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而且死刑判决决不能违反《公约》,包括不违反公平审判程序,也绝不对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
(b)采取一切可用措施,防止在青年党控制的地区执行死刑;
(c)考虑暂停执行死刑,将所有死刑判决减为徒刑;
(d)适当考虑废除死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并实施提高认识措施,增加公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
生命权、保护平民和过度使用武力
23.委员会对关于武装部队成员、执法人员、青年党和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成员过度使用武力和杀害平民的报告和众多具体事件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法律是否符合国际标准,以及在实践中对《军事刑法典》第32和第33条的适用情况,这两条规定了可对执法人员免予起诉的例外情况(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4.缔约国应采取额外措施,有效防止和惩治武装部队成员、执法人员、青年党和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成员杀害平民和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缔约国应: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立法和规章条款符合《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要求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生命或防止紧迫威胁造成严重伤害;
(b)制定程序,确保对执法行动进行适当规划和执行,以将对人的生命的风险降至最低;
(c)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执法人员、武装部队成员、青年党和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起诉施害者,如定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向这类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
(d)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上述国际标准的培训,并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反恐措施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法律框架没有提供充分保障,确保充分尊重《公约》保障的权利,原因包括国家安全情报局拥有广泛的权力。委员会还非常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缔约国的反恐行动中,包括在国家安全情报局管理的秘密拘留中心,存在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第二、第四、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26.缔约国应采取举措,确保反恐怖主义立法和打击海盗的措施不用于不正当限制《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隐私权、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权。缔约国应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调查反恐行动中的侵犯人权行为,并确保起诉施害者,如果定罪,则予以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可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应立即停止秘密拘留的做法。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注意到《临时宪法》禁止酷刑,而且缔约国正在审查《刑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的酷刑罪。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存在大量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申诉、对这类行为和有酷刑要素的其他类似行为的被控施害者的起诉、相关定罪和惩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数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声明,缔约国将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防止酷刑和虐待(第六和第七条)。
28.缔约国应紧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修订《刑法》,根据国际公认的酷刑人权定义,将酷刑定为一项具体罪行,并规定与此类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对所有酷刑、虐待以及拘留期间死亡的指称进行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果定罪,则予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向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补救和补偿,并收集关于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相关数据;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的培训;
(d)确保所有被剥削自由者能够诉诸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便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
(e)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低于国际公认的标准,原因是过度拥挤、卫生条件差、得不到医疗保健或足够的食物和水(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3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的情况,改善拘留条件,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囚犯能够获得足够的食物、水和医疗保健;
(b)确保由一个独立的监测和监督机制在无需事先通知和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定期进行不受阻碍的监测,以防止酷刑和虐待。
司法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式司法系统面临许多挑战,最突出的是缺乏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规定司法机构结构和管辖权的法律,也没有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而且尚未设立司法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替代性争端解决中心等传统司法系统在裁决争端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并不总是遵守《公约》规定的标准,包括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军事法庭对平民行使管辖权,包括在涉及恐怖主义的罪行方面(第十四条)。
32.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革司法系统并确保所有法院程序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正当程序保障,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为此,缔约国应:
(a)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结构和管辖权,并通过一项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最后完成司法事务委员会的设立工作;
(b)确保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和检察官的自主权,根据国际标准制定关于法官和检察官任命、职业发展和免职的明确规则,并确保传统司法制度符合《公约》要求的标准;
(c)毫不拖延地取消军事法院对平民的管辖权。
残疾人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通过残疾人法案将《残疾人权利公约》移植到国内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权利公约》只进行了部分移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受到歧视,污名化和偏见普遍存在,这导致残疾人受到索马里社会的排斥(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和第二十六条)。
34.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将《残疾人权利公约》完全移植入国家立法,并采取措施打击在生活各个领域对残疾人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特别是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解决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和偏见问题,以促进残疾人充分融入社会。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流离失所者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发展国家机构、法律和政策,以应对与索马里境内大量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有关的人道主义挑战,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执行《国家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政策》和《国家迁离准则》以防止境内流离失所现象,以及在将《坎帕拉公约》移植到国内法方面面临政治和经济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没有确保索马里籍母亲能够在与索马里籍父亲平等的基础上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第七、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执行《国家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政策》和《国家迁离准则》;
(b)制定适当的法律框架,为将《坎帕拉公约》移植到国内法律提供支持;
(c)审查和修订《国籍法》,以确保索马里籍母亲能够在与索马里籍父亲平等的基础上传递其国籍。
表达自由和对记者的保护
3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称,缔约国严重限制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法律框架允许在所涉活动被认为危害伊斯兰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稳定时加以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媒体法》(2016年)及其2020年修正案没有充分保障表达自由,并可能对报道活动定罪,从而造成寒蝉效应,导致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自我审查。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警察对人权维护者、媒体工作者和记者实施暴行、骚扰、恐吓、任意逮捕甚至杀害,包括国家行为体和青年党部队袭击女记者的事件数量之多令人震惊(第六、第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38.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举措,确保人人能够不受干涉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并确保对行使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
(b)修订《媒体法》,消除对行使《公约》规定权利的记者定罪的事件;
(c)有效防止和打击针对记者和媒体工作者的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遭到暴力或报复;
(d)对威胁或暴力侵害记者、媒体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指称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如果将他们定罪则予以相称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和平集会的权利
39.虽然缔约国《临时宪法》规定了和平集会的权利,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据报告,和平示威者遭到缔约国安全部队成员枪击、杀害、殴打、逮捕和骚扰的事件很多,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这些事件的调查、对施害者的起诉和缔约国对受害者的补救(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40.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为行使和平集会权创造有利的环境,并确保对这一权利的限制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缔约国应避免动用军队控制抗议活动,确保关于国家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称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按照责任程度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如认定有罪则予以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临时宪法》禁止宣传伊斯兰教以外的任何宗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改变宗教信仰在实践中可受到刑事处罚,包括依据《刑法》第313条予以的惩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宗教少数群体受到司法骚扰,为惩罚改变宗教信仰而实施的暴力和杀戮行为的施害者有罪不罚,且存在歧视非穆斯林的案件,包括在学校中的歧视以及针对其宗教信仰表现方式的歧视(第十八条)。
42.缔约国应保障对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和这些自由的切实行使,避免采取有可能超出《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允许的经严格限定的限制范围而对上述自由施加限制的任何行动。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打击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确保单独或集体地、公开或私下可自由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而不受惩罚;
(b)不再将亵渎伊斯兰教和宣传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定为犯罪,废除或修订《临时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立即释放因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权而被监禁的人,并向他们提供适当赔偿;
(c)确保有效保护被控叛教或亵渎伊斯兰教的个人免遭暴力、歧视和任何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并保障获得有效补救和公正抵偿的机会。
儿童权利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临时宪法》的拟议修改将成年年龄从18岁降低到15岁或达到青春期之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儿童容易遭受暴力,被绑架,当童工,还有被强征为儿童兵的风险,而女童尤其容易受到剥削,被剥夺了上学的机会(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44.缔约国应:
(a)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仍将男童和女童的成年年龄定为18岁;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绑架和剥削,免于从事劳动,并确保这类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补救,能重新融入社会,确保所有儿童都有平等的上学机会;
(c)预防、查明和消除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情况,确保这些儿童迅速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并与家人团聚,同时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参与公共生活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政党法》(2016年),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政治局势受到主要部族的影响。委员会赞扬《2020/2021年选举协议》规定了妇女代表应占30%的配额,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落实,据称是由于歧视性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选举条例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并考虑到《国家有效落实参与公共事务权的准则》。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公民充分和有效地享有政治参与权,包括通过有效执行《2020/2021年选举协议》,并进一步促进妇女、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平等参与。缔约国还应在学校,特别是在政府重新控制的地区,促进对男女童的公民教育,以促进政治参与,助力国家的未来发展。
D.传播和后续落实
4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3月2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4段(生命权、保护平民和过度使用武力)、第31段(司法)和第44段(儿童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其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