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290/2013号来文的意见* ** ***
|
来文提交人: |
Karamo Fofana(由律师Cesare Romano代理) |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
所涉缔约国: |
厄瓜多尔 |
|
来文日期: |
2013年2月28日(首次提交) |
|
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新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于2013年10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
|
意见通过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
事由: |
任意拘留具有难民地位的人 |
|
实质性问题: |
任意拘留;无法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 |
|
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 |
|
《公约》条款: |
第九条第一、第四和第五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一和第三款一并解读 |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和第五条 |
1.来文提交人Karamo Fofana是几内亚国民,生于1986年11月17日。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有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出生于马森塔(几内亚),在科纳克里的一所大学读了经济和商科。他的父亲是一个反对2008年上台的军政府的政党――几内亚人民大会党(Rassembement du Peuple de Guinée)成员。提交人是反对派学生运动的成员。2009年11月28日,反对派组织了一场反对腐败、贫困和政府滥用权力的和平示威。执法人员在抵达抗议者聚集的体育场后,向数千名抗议者开枪,打死许多人,另一些人在枪声引发的踩踏事件中丧生。
2.2提交人的母亲、父亲和三个兄弟在体育场被杀害,他被逮捕,被带到一个军事基地,在那里他被拘留了五天,多次遭到武器、鞭子和皮带的殴打。他趁警卫喝醉睡着后从窗户逃走。他回到自己家,发现家里空无一人。他打电话给他父亲的手机,接电话的是一名警察,警察告诉他,他的父亲死在了体育场。警方这时意识到他还活着,随后派巡逻队到他家找他,但他去了当地的停尸房,在那里辨认他父母的尸体后,他收到了他们的死亡证明。 提交人从未找到过他三个兄弟的尸体。
2.3他后来回到家,在门口发现了一张对他的逮捕令,指控他从事“颠覆活动”, 他于是决定躲起来。在躲藏期间,他收到了来自警察局长的死亡威胁。由于有对他的逮捕令,他无法获得护照。鉴于他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他步行越过边境进入了塞内加尔。他在塞内加尔呆了几天,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他弄到一本法国护照和飞往基多的机票,并于2010年1月30日抵达基多。
2.4抵达基多后,他试图申请庇护,但由于他不会说西班牙语,无法与允许他进入该国的有关机构沟通。在接下来的31天里,他在基多游荡。由于他不会说西班牙语,害怕当局,也不认识任何人,所以无法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或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联系。他决定去加拿大,在那里他有熟人,他在他们的帮助下买了一张去多伦多的机票。
2.52010年3月2日,他因涉嫌持假护照旅行,在基多机场被捕。他的所有财物都被没收。提交人说,他试图向有关主管机构解释他的情况,并试图申请庇护,但他的申请没人理会。 他声称,他试图与难民署或移民组织联系,但没有成功。3月3日,皮钦查第二十二刑事审判法院法官对现行罪行进行了口头听证,表明调查阶段开始。因为缺乏提交人与当地社会联系的信息,法官还发布了预防性拘留令,以确保他出庭受审。在听证会上,提交人解释了他离开本国的情况, 这一点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5月10日,皮钦查第八刑事审判法院法官举行了听证会,检察官对提交人提出了指控。据说,档案中记录,提交人已向当局告知他被迫离开本国的原因,包括他的亲属被谋杀、他受到迫害和酷刑,这些情况在记录中有记载。法庭为他指派了一名德国藉翻译,但翻译的法语说得不好,他因此无法向法官解释自己的情况,也不理解听证会上发生了什么事。 5月17日,皮钦查第八刑事审判法院临时法官发布了举行审判的决定,并确认对提交人进行预防性拘留。
2.62010年7月30日,皮钦查第八刑事审判法院分析了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其中包括提交人的陈述,他解释了自己为何离开本国,并报告说,他是作为一名难民抵达缔约国。 然而,法院根据《刑法典》第343条判处提交人一年监禁。 提交人被关押在基多第2号男子社会改造中心。在该中心,他从未得到过足够的食物,也没有床,因为这些物品是由被拘留者的家人和朋友提供的, 而他没有任何支助网络,而且他的所有物品都被没收了。
2.72010年10月,厄瓜多尔非政府组织“庇护权益组织”与他取得了联系,帮助他重新进行5月开始的庇护申请程序(见第5.1段)。2010年10月13日,厄瓜多尔确定难民地位委员会秘书处与他进行了面谈。他于10月14日被承认为难民。10月28日,他向皮钦查省法院劳工、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第二分庭提出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他说,对他的拘留是非法、任意和不正当的,因为这违反了缔约国批准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公约)。2010年10月30日,法院结合10月14日承认他为难民的决定批准了人身保护令,并下令释放提交人,理由是对他的拘留违反《宪法》和缔约国的国际义务。提交人于2010年11月4日获释。
2.82010年11月10日,提交人获得难民签证。11月12日,他要求劳工、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第二分庭就他在2010年3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遭受任意拘留所产生的赔偿问题举行听证会。他认为,将他释放并不构成充分的赔偿,因为他被非法拘留了八个月,在此期间他无法工作,而且由于拘留条件而遭受创伤;由于他已是酷刑受害者,上述情况导致他再次受害。提交人认为,根据《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第18条,他有权获得全面赔偿。2010年11月22日,他的申请被驳回,理由是他的难民地位直到2010年10月14日才得到承认,他不能因为自己于11月4日获释就声称对他的拘留非法或具有任意性。
2.9与此同时,2010年11月19日,提交人针对2010年10月30日的判决,向宪法法院提出了特别保护诉讼。提交人声称,有关判决虽然宣布对他的拘留是非法和不正当的,但没有说明他根据《宪法》和《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第18条有权获得的赔偿。
2.102012年4月17日,宪法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认为提交人是在被拘留后才提出了庇护申请,当时他已经在该国逗留大约30天。宪法法院认为,提交人的意图不是以难民身份留在厄瓜多尔,而是前往加拿大寻求庇护。法院还指出,皮钦查省法院认为,从提交人于2010年10月14日被宣布为难民的那一刻起,拘留为非法,但并不认为有必要在释放提交人之外采取其他赔偿措施。该决定于2012年8月28日通知了提交人。
2.112012年8月31日,提交人就2012年8月28日的决定向宪法法院提出了要求澄清和扩展说明的请求。关于缔约国认为国际难民义务只有在确定承认难民地位之后才有效的决定,他要求法院澄清该论点。他指出,根据1951年《公约》,给予难民地位具有宣告效力,即在国家正式确定难民地位之前,难民地位已经存在。 因此,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提交人在离开本国进入缔约国时已是难民,缔约国有义务不因他的非正常逗留而对他施加刑事处罚。他还声称,由于语言障碍,他在抵达后没有立即申请庇护,但他作出了必要的安排,与有关主管机构和难民署联系,但没有成功。此外,他要求就缔约国在他抵达该国后向他提供有效庇护程序的义务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他声称,当局有义务告知他《宪法》第40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12条以及《美洲人权公约》和1951年《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权利。
2.12宪法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决定受理上诉。然而,在提交本来文时,该上诉仍在审理中,尽管根据《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上诉最长应在提出后八天内解决。 2013年3月14日,宪法法院重申2012年4月17日决定中提出的理由,驳回了该上诉。
2.13提交人获释后,他的财物没有归还给他,他也无处可去。后来,他通过在拘留期间认识的一个人,与上帝大会组织取得了联系,该组织邀请他在亚马逊地区与他们一起工作一年。他后来与庇护权益组织一道工作。2013年5月20日,他的难民签证获得两年续签。
2.142013年6月20日,提交人被加拿大接纳为难民,他于2013年9月抵达加拿大,目前居住在那里。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3.2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他声称,对他的拘留具有任意性,因为该拘留违反了国际法和国内法。提交人指出,根据1951年《公约》第一条第(二)款,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其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他认为自己符合1951年《公约》规定的条件,因为他的几名家庭成员被谋杀、他受到任意拘留,后来遭受了酷刑、被签发逮捕令,并受到威胁,他之后不得不离开几内亚。此外,难民署规定,一个人从符合获得难民地位的标准那一刻起就是难民;从他进入缔约国的那一刻起,他就符合这一标准,2010年10月14日的决定只是承认了这一身份。
3.3缔约国违反了195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该款规定:
缔约各国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该国领土的难民,不得因该难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刑罚,但以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行投向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当原因者为限。
同一条还规定,缔约各国对上述难民的行动,不得加以除必要以外的限制,此项限制只能于难民在该国的地位正常化或难民获得另一国入境准许以前适用。提交人提到难民署发布的一份文件,其中指出,对使用假证件的难民进行刑事调查,而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或在开始调查前不为有关主管机构提供审查庇护申请的机会,违反195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
3.4提交人说,他持假证件来到缔约国,是避免在几内亚受迫害所必需的。他抵达机场时、在基多的第一个月,以及被捕时,都要求与难民署或国际移民组织联系,还出示了证明他难民地位的文件。然而,有关主管机构没有处理他的请求。由于语言问题和他在该国不认识任何人,他无法完成庇护申请程序,直到一个非政府组织为他提供帮助。
3.5他认为,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的所有财物被没收,一直未归还给他,而且在拘留期间,他得到的食物不足,他也得不到床位或医疗服务。他声称,该拘留不仅具有任意性,而且使他再次受害,因为他已是酷刑的受害者。他还声称,在他被拘留期间,他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看守或其他被拘留者可能会对他采取暴力行为;缔约国在没有向他提供任何援助的情况下将他释放,侵犯了他的权利。提交人认为,任意拘留的条件对他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3.6关于违反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他声称,他无法就对他的任意拘留获得有效补救,因为:(a) 在被捕时,尽管他试图通过出示证明他是难民的文件解释他是难民,但当局没有试图调查他离开本国的原因;(b) 皮钦查第八刑事审查法院尽管承认提交人可能是难民,但还是于2010年7月30日判处对他的监禁;(c)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裁决虽然承认拘留非法和不正当,并下令释放他,但没有为他所遭受的创伤和任意拘留提供有效的补救;(d) 宪法法院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补救。
3.7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四款的指控,他声称,由于承认他的难民地位、将他释放和答复他向宪法法院提出的要求澄清和扩展说明的申请受到拖延,所以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提交人指出,根据该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一个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以便尽快就其监禁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并在监禁非法的情况下下令将其释放,而在他的案件中,缔约国没有这样做。事实上,提交人于2010年3月2日被捕,7月30日被合法拘留,10月14日,即他被捕227天及申请庇护161天后才获得难民地位。因此,在10月14日他的难民地位得到承认之前,他无法对2010年7月30日的决定提出质疑。难民地位得不到承认,申请任何人身保护令都不会成功。此外,宪法法院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四款,因为在提交本来文时,该法院没有对有关澄清和扩展说明的上诉作出答复,违反了规定在8天内进行裁决的国内规则。
3.8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也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五款,因为尽管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承认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但劳工、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第二分庭和宪法法院都驳回了他要求赔偿的请求,认为释放他就足够了。但这一赔偿是不够的,违反国家和国际标准,特别是《宪法》第11条第9款,该款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国家有义务予以赔偿。
3.9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的指控,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一项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命令澳大利亚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向提交人支付适当赔偿,因为他根据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在当局审议他的庇护申请期间,他被拘留了两年。 提交人认为,鉴于缔约国没有对《公约》第九条第五款提出任何保留,缔约国有义务为他的任意拘留提供补救。他补充说,对难民来说,赔偿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手段,在找工作方面面临更多困难,也没有支持网络。他重申,他被释放时,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任何援助,他的财物一直未归还给他,而且由于他有犯罪记录,所以很难找到工作。
3.10提交人要求缔约国采取若干补救措施:(a) 缔约国就任意拘留他一事道歉; (b) 删除他的犯罪记录;(c) 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d) 赔偿精神损害和收入损失――结合事件发生时厄瓜多尔的最低工资,要求赔偿2,200美元;(e) 对他因拘留条件恶劣而遭受的精神损害以及他因在本国遭受酷刑并来到缔约国寻求庇护而再次受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他要求对此赔偿20,000美元;(f)缔约国支付他的心理治疗费用,他估计为7,500美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4年4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称,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且指控没有得到证实,所以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说,厄瓜多尔在庇护问题上有着悠久的人道主义传统,截至2013年12月,厄瓜多尔已承认59,707人具有难民地位。缔约国指出,移民官员和移民警察接受了外语培训,并掌握了2012年第1181号法令所载的庇护申请程序,有1,119名来自法语国家的人提出了庇护申请可证明这一点。
4.2缔约国还说,提交人是在被捕后才申请庇护的,没有证据表明他在抵达时申请庇护,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打算在厄瓜多尔被承认为难民,因为正如他自己所说,他打算去加拿大。
4.3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刑事诉讼方面可用的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对2010年7月30日的判决提出上诉,也没有提出最高上诉或要求复审。这些补救办法是合法性审查和查明法院裁决中出现的司法错误的特别补救办法。 根据《宪法》第11条,国家应对任何“任意拘留、司法错误[……]以及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和规则的行为”负责。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试图将这一程序中可利用的补救办法与人身保护令混淆,而人身保护令的目的并不是结束误判,而是恢复被非法剥夺自由者的自由。缔约国还提到《司法职能组织法》第32条,该条规定了就司法错误起诉国家的可能性,并指出提交人没有利用这一可能性。
4.4此外,缔约国说,对提交人的拘留既不是非法的,也不是任意的,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从未声称他具有难民身份,以便法院采取适当行动;缔约国指出,宣布提交人为难民的决定是在对他定罪之后作出的。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也没有利用针对2010年10月30日人身保护令决定的现有补救办法,特别是进行上诉,因为上诉本可以作出有关赔偿的裁决。 缔约国认为,人身保护令就其本身的目的而言是有效的,即让提交人立即获得自由。
4.5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出的特别保护诉讼并不构成更高级别的诉讼,因为宪法法院法官不能就普通司法系统固有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决,而只能就所称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作出裁决。因此,这并非正当的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6缔约国认为,在提交人被逮捕和拘留期间,缔约国遵守了所有适用的国内和国际标准;人身自由可以受到限制,只要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法律为依据并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在提交人的案件中,缔约国遵守了所有法律规则,包括《宪法》第76条第7款(a)项,其中规定了正当程序,特别是辩护权。
4.7缔约国补充说,必须对合法性和禁止任意性的概念加以区分。合法性的概念指的是剥夺某人自由的理由和剥夺其自由的程序必须事先由立法加以规定; 而禁止任意性则必须理解为:一些拘留人的理由和方法虽然可以被定性为合法,但如果这些理由因“不合理、不可预见或不相称”而不符合对基本权利的尊重,则不得以这些理由和方法拘留任何人。
4.8缔约国声称,对提交人的拘留既不是非法的,也不是任意的,因为尽管已批准的条约要求缔约国向作为寻求庇护者的提交人提供保护,但提交人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机构告知他受到迫害的情况,以便当局采取相应的行动。反之,提交人试图持假护照前往另一个国家寻求庇护,因此,有关主管机构认为他无意以难民身份留在厄瓜多尔。此外,有关主管机构的分析符合合法性和禁止任意性的原则,因为提交人的行为属于一种刑事罪类型。
4.9此外,缔约国指出,该国的法律制度对任何任意剥夺自由的行为都有有效的补救办法,提交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后立即获释就证明了这一点。 缔约国还回顾说,《宪法》规定了保护基本权利的若干补救办法,包括特别保护行动,这一补救为对侵犯权利的司法裁决进行复审提供了可能性,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可下令进行赔偿。然而,这一补救并不意味着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因为它的补救范围仅限于宪法领域,不能用来分析已作出的判决的合法性。缔约国回顾说,提交人提出举行新的听证会的不当请求,讨论因剥夺他的自由而产生的赔偿问题,但宪法法院正式驳回了这一请求。
4.10关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四款的指控,缔约国指出,在就庇护申请作出决定时没有出现不合理的拖延,并提到欧洲人权法院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时限是否合理是根据某些因素确定的,特别是事实和/或事项的复杂性以及有关当事方的程序行为。 提交人案件的复杂性源于存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的行为对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产生了影响,因为:(a) 他最初没有向有关主管机构告知导致他逃离本国迫害的情况;(b)他利用庇护申请来避免对他提起刑事诉讼的影响;(c)在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发布之后,他要求举行新的听证会以寻求赔偿未果。
4.11关于要求赔偿的请求,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涉及的情况不同,因为诉澳大利亚一案的提交人打算在那里寻求庇护,他们不能对拘留提出司法质疑,而本来文提交人不打算在厄瓜多尔被承认为难民,可以对拘留提出质疑。缔约国还认为,所要求的补救措施不合理:(a) 没有必要道歉,因为提交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b) 关于删除犯罪记录,缔约国认为所提出的论点不真实,因为提交人能够找到工作,而且犯罪记录并没有限制他旅行的可能性,他2013年9月前往加拿大就证明了这一点;(c) 关于保证不再发生的问题,缔约国指出,该国对公职人员进行了培训,以防止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受到侵犯;(d) 关于财产损失和收入损失的指控,缔约国认为,由于提交人不打算留在缔约国,所以该国没有理由对这些指控予以补救;(e) 关于精神损害,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没有根据,不应得到补救;(f) 关于心理治疗,缔约国报告说,该国提供免费的心理健康服务,如果提交人在厄瓜多尔,就能够获得这些服务。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可否受理
5.1提交人于2014年9月25日提交了评论。提交人指出,尽管他在抵达该国时、被捕时以及在2010年3月3日、5月10日和7月30日的听证会上报告了自己的难民身份,但他的庇护申请没有按照第3301号法令第8条的规定转交适当的主管机构,第8条规定:任何机构收到庇护申请,都必须转交外交部。提交人还指出,虽然他的庇护申请自2010年5月7日以来一直在主管机构登记册中, 但他不知道从那一天到非政府组织协助他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的2010年10月期间发生了什么事。
5.2提交人称,他不必用尽刑事诉讼方面的补救办法。他认为,上诉是徒劳的,因为国内法官对国际难民法的解释是:某人只有在国家承认其难民地位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这一地位。因此,对定罪提出上诉没有意义,因为定罪是在有关承认他的难民身份的决定之前作出的。 关于最高上诉和复审,根据委员会的判例,由于它们属于特别补救办法,因此不必用尽。 关于最高上诉,他说,他无法使用该办法,因为只有在有争议的判决违反规则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该上诉,而他无法证明这一点,提出该上诉的时间期限只有五天,即在2010年8月5日之前,但他的难民地位2010年10月14日才获得承认。最后,他也无法要求复审,因为他的情况不属于为复审确定的六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理由。
5.3关于他没有对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提出上诉的论点,提交人指出,根据《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第18条,法官有权在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中或在判决发布八天后举行的听证会上酌情给予赔偿。考虑到对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时间只有三天,因此他无法利用这一补救办法。提交人在判决做出八天后,于2010年11月12日向皮钦查省法院提出了就赔偿问题举行听证会的请求,但法官没有就该问题作出裁决。
5.4提交人还指出,特别保护行动是一种适当的补救办法,因为宪法法院必须在30天内作出裁决,而针对省法院2010年11月22日裁决的上诉本应提交争议法庭。鉴于争议法庭约有2,000个积压案件,所以不会在短期内作出裁决。 他补充说,由于宪法法院的裁决优先于所有其他法院的裁决,包括争议法庭的裁决,因此,向两个法院提起平行诉讼将是徒劳。
实质问题
5.5鉴于缔约国的论点是对寻求庇护者的保护义务只有在难民地位得到承认时才生效,所以提交人认为,有必要处理国际难民法规定的义务问题。提交人回顾,厄瓜多尔批准了1951年《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这些文书所载的保护,特别是《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适用于真正的难民,甚至在庇护国当局承认其难民地位之前。因此,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这种保护, 至少应从他2010年3月2日被捕时申请庇护开始提供保护。提交人还提到《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该款适用于在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包括提交人。将难民和人权领域的国际标准纳入国内法,证实了这一义务。
5.6因此,对他的拘留违反了1951年《公约》,具有任意性,因此也违反了《公约》第九条。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拘留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任意进行。提交人认为,鉴于《刑法典》第343条规定使用假护照是犯罪行为,所以对他的拘留看似合法;然而,该拘留不符合关于难民的国际法律规定,因此也不符合吸收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国内法。任意性包括拘留不适当、不公正、不可预测或不相称的情况。 由于《公约》没有明确提到难民,因此在分析任意性时必须考虑《公约》第五条第二款。提交人认为,如果拘留违反了该国加入的国际文书,包括1951年《公约》,则拘留具有任意性。
5.7依照这一思路,195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适用于提交人。对这条规则的解释颇为宽泛。例如,对“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这一说法的理解是,如果一名难民在抵达避难国之前在某国家短暂停留,他也符合该条的要求。 因此,尽管提交人在抵达厄瓜多尔之前在巴西呆了十天,在秘鲁呆了两天,但他仍应被视为“直接”从几内亚抵达。关于难民“毫不拖延地向当局自首”的义务,提交人指出,如果难民是真正的难民,就不能将其理解为一项需要马上履行的义务, 必须考虑到难民的局限性,如语言障碍或对当局缺乏信任。最后,对提交人的逮捕和定罪违反195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此,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对他的拘留具有任意性。
5.8关于违反第九条第四款的问题,提交人指出,他并不认为人身保护令一般来说是不适当的补救办法,但就他的案件而言,对他的拘留没有人身保护令,因为国内法院对获得难民地位的时间的解释是错误的。根据这一解释,法院认为拘留是合法的,人身保护令这一补救措施无效。他提及Bakhityari诉澳大利亚一案,委员会在该案中指出,由于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拘留寻求庇护者是合法的,所以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诉讼不构成针对这一拘留的有效补救办法。 他补充说,法院对他的案件的裁决证实,所涉补救办法不会有效,因为拘留只是在难民地位得到承认之后才被视为非法。
5.9关于《公约》第九条第五款,提交人提到了一项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行为,从而审议了赔偿问题。 他重申,尽管国内法规定了他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当局拒绝向他提供赔偿。他还重申要求赔偿,并要求缔约国将国际难民法原则纳入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使人身保护令成为类似案件的适当补救办法,并为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开设国际难民法课程。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于2016年2月1日和4月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关于提交人所称因为补救办法是徒劳,所以本案属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例外情况,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他指的是哪些补救办法,并重申他没有用尽上诉、最高上诉和复审等补救办法。
6.2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证实所称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九条第一、第四和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缔约国指出,拘留没有任意性,因为拘留是依法进行的,符合可预测性、合理性和相称性的要求。同样,承认难民地位究竟是宣告提交人是难民还是确定他是难民也无关紧要,因为提交人没有将其地位通知当局,所以当局无权自行宣布这一地位。
6.3缔约国重申其关于赔偿的论点,并补充说,这些论点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关于保证不再发生的问题,缔约国指出,《宪法》和该国立法,特别是第3301和第1182号法令都对庇护权做了规定。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用尽刑事诉讼方面的可用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对2010年7月30日的判决提出上诉,也没有提出最高上诉或要求复审,这些虽然属于特别补救办法,但都是有效的补救办法,能够对可能的误判进行审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鉴于国内法官对国际难民法的解释,并考虑到判决是在承认他的难民地位的决定之前作出的,所以他没有必要对定罪用尽上诉手段,该做法是徒劳。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既不必用尽最高上诉,也不必用尽复审,因为这些都是特别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不质疑刑事诉讼本身,而是对拘留表示质疑,他认为拘留具有任意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刑事诉讼方面的补救办法能够对拘留产生什么影响。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0月28日,提交人向皮钦查省法院提出了有关人身保护令的申诉,理由是缔约国于2010年10月14日承认了他的难民地位,他于五天后获释。根据现有资料,对定罪提出上诉不会结束拘留,因为提交人的难民地位是在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之后才得到承认的。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最高上诉和复审是特别补救措施,缔约国也承认这一点。委员会还注意到,提出最高上诉的最后期限已于2010年8月5日到期,那是在提交人的难民地位2010年10月14日得到承认之前,提交人的情况不符合进行复审上诉的任何理由。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予受理。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利用现有的补救办法来反对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特别是进行上诉,而上诉本来可以就赔偿作出裁决。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无法对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提出上诉,因为提出上诉的三天期限比要求就赔偿问题举行听证会的期限(判决后八天)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第18条,要求皮钦查省法院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对他的任意拘留的赔偿,但要求于2010年11月22日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于2010年11月19日为此目的提出了特别保护申请,但宪法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驳回了该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出了澄清和扩展说明的要求,但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驳回了该要求,重申了2012年4月17日裁决的理由。根据收到的资料,在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提出上诉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当局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包括宪法法院对赔偿问题的立场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这一部分的可受理性不存在障碍。
7.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以及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这些申诉涉及对他的任意拘留、缺乏对拘留提出质疑的有效补救办法,以及在承认他的难民地位、将他释放和对他向宪法法院提出的澄清和扩展说明请求作出答复方面予以拖延。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对他的拘留是非法和任意的,因为该拘留违反国内法和国际法,依照这些法律,保护标准,特别是195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适用于寻求庇护者,因为承认难民地位具有宣告性质,所以在庇护国当局承认难民地位之前就适用这些标准。委员会还注意到,正因如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保护他,至少从他2010年3月2日被捕时申请庇护的那一刻起。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曾多次试图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庇护,但由于他很难用西班牙语交流和确定主管机构,这些尝试都没有成功;此外,鉴于他在几内亚的经历,他对主管机构没有信心。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对他的拘留符合被视为任意拘留的条件,该判例将这类拘留定义为不适当、不公正、不可预测或不相称的拘留。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拘留符合所有的国内和国际标准,提交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因为他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343条的规定,而且符合可预测性、合理性和相称性的要求。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对提交人的拘留既不是非法的,也不是任意的,尽管已批准的条约要求缔约国向作为寻求庇护者的提交人提供保护,但提交人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机构告知他面临的风险和受到迫害的情况,以便主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在厄瓜多尔停留了大约30天,并没有申请庇护,他只是在被捕后才申请庇护,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无意以难民身份留在厄瓜多尔。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曾多次向有关主管机构表示希望申请庇护:3月2日被捕时(见上文第2.5段);以及在2010年3月3日听证会(见第2.5段),5月10日听证会(见第2.5段)和7月30日听证会上(见第2.6段)。委员会注意到,听证会记录证实了这一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在提交人告知法院他离开本国的情况和他寻求庇护的意图后,法院没有将这些情况转交负责接受庇护申请的机构。
8.4委员会回顾,根据1951年《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直接从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抵达、未经许可进入缔约国或在缔约国领土内逗留的难民,缔约国不得以非法入境或居留为由对其实施刑事制裁,但前提条件是他们立即向有关机构自首,并说明其非法入境或居留的正当理由。
8.5委员会还回顾,“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违反法律”,而应作更宽泛的解释,以纳入不当行为、不公正、不可预测性和违反正当程序等要素。 非法进入某缔约国领土的寻求庇护者最初可被短暂拘留,以便登记其入境情况,记录其指控,并在对其身份有疑问时确定其身份。如果没有针对个人的具体理由,例如个人可能逃跑、可能对他人构成危险,或可能犯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风险,那么,在对指控作出裁决期间延长拘留具有任意性。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10年3月2日至7月30日期间受到预防性拘留,然后在2010年7月31日至11月4日期间因定罪而被拘留,在当局承认他的难民身份后,他根据人身保护令被释放。委员会注意到,不管对提交人的拘留是否违反《刑法典》,缔约国没有证明曾审查是否存在限制较少的剥夺提交人自由的替代办法,以确保提交人出庭受审, 也没有表明在他的案件中实际上不存在这种替代办法,例如定期向当局报告的义务、要求保证或其他条件。 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提交人至少从2010年3月3日起即告知当局他打算寻求庇护,但缔约国没有证明曾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难民身份的提交人,该身份后来得到了国家主管机构的承认。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拘留是任意的,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
8.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四款的指控:尽管他于2010年3月2日被捕,但他的难民身份直到10月14日才得到承认,导致他被拘留了227天,没有任何机会行使人身保护令,而在难民地位得到承认之前提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因为缔约国对他在2012年8月31日向宪法法院提出的澄清和扩展说明申请拖延答复,所以也违反了该条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在上诉提出7个月后,于2013年3月14日驳回了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在就庇护申请作出决定时没有出现不合理的拖延,提交人的行为对时限产生了影响,因为他故意不向有关机构告知他在本国遭受的迫害,他利用庇护申请作为避免刑事诉讼影响的工具;他要求举行听证会、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未果。
8.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0年3月2日被捕;第二天,他被带见第二十二号刑事审判法院法官,法官启动了调查阶段,并下令对他进行预防性拘留;5月17日,法官发布了关于审判的命令,并确认预防性拘留;提交人于2010年7月30日被判处一年徒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于2010年11月4日获释,这是在2010年10月14日被承认为难民之后、于10月28日提起的人身保护令诉讼的结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该国法律制度对任何任意剥夺自由的行为都有有效的补救办法,提交人一提出人身保护令诉讼就立即获释就是证明。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承认,根据《公约》第九条第四款对拘留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不仅限于拘留是否符合国内法,还必须包括:如果拘留不符合《公约》的要求、特别是第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是否有可能下令释放。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提到的补救办法本来可以在提交人的难民地位得到承认之前对拘留提交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可能下令释放他。因此,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四款的情况。
8.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尽管国内法规定了他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有关主管机构拒绝给予他适当赔偿,而释放他不构成适当或充分的赔偿。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释放提交人是一种充分的赔偿。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都有可行使的得到赔偿的权利。正如委员会在其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所述,《公约》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缔约国建立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必要法律框架,使获得赔偿成为一项可行使的权利,而不是恩赐或随意决定。委员会还回顾,赔偿不应只存在于理论中,而应有效运作,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
8.1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1条第9款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国家有义务予以赔偿。《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第18条保证对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全面赔偿。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皮钦查省法院在2010年11月22日的裁决中和宪法法院在2012年4月17日的裁决中均驳回了提交人的赔偿请求,导致上述国内规定无效,并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五款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提交人没有机会按照该条的规定,就任意拘留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道歉,因为提交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没有必要删除他的犯罪记录,因为提交人没有证明这些记录影响到他的工作或旅行机会;已通过对负责庇护工作的官员进行培训,确保不再犯的保证;没有必要向提交人提供赔偿,因为他不打算留在厄瓜多尔或在厄瓜多尔工作;如果提交人需要心理治疗,如果他人在厄瓜多尔,可以得到免费治疗。然而,考虑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不打算在厄瓜多尔寻求庇护或不再在厄瓜多尔这一事实,并不损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五款获得适当赔偿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就本案情况而言,缔约国拒绝向提交人提供赔偿,构成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的行为。
8.11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情况,因此将不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审议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况。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情况。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意味着缔约国必须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向提交人提供全面补救,包括经济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在提交人律师的参与下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重新审查他的赔偿要求,审查时应考虑本决定。 此外,缔约国应消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体制建设措施,确保《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所载权利在缔约国得到充分落实,使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不被任意拘留。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Annex
[English only]
Individual opinion of Committee member José Manuel Santos Pais (dissenting)
1.I regret that I am not in a position to support the decision of the Committee, according to which Ecuador violated the author’s rights under article 9 (1), (4) and (5) of the Covenant. I consider that the author’s arguments are inconsistent and contradictory and that the Committee’s decision does not appear to have taken the court transcripts into due consideration.
2.In accordance with the facts as presented by the author, he had to flee his country, Guinea, travelling through Senegal, where he obtained, through a friend, a French passport and an airline ticket to Quito (para. 2.3 of the Committee’s Views). According to the court transcript, the author spent a few days in Sao Paulo, Brazil, and Lima, Peru, before travelling to Quito. He acknowledges, therefore, not having gone directly to Ecuador.
3.He claimed not to have been able, upon arrival in Ecuador, to explain his situation to the authorities or to apply for asylum and that he stayed there for 31 days without succeeding in contacting either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 or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IOM) (para 2.4). I believe that, since he is educated, he could have made himself understood had he wanted to, even without speaking Spanish, since written expressions relating to refugees are very similar in French and Spanish.
4.On 2 March 2010, the author was arrested on suspicion of using a fake passport at Quito airport as he was leav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court transcript of 3 March 2010, he claimed to have come to Ecuador through Brazil and Peru, with the intention of travelling on to Canada. He was therefore considered by the authorities to be in transit and was detained to ensure his appearance to stand trial. On 10 May 2010, his pretrial detention was confirmed.
5.According to the court transcript of 17 May 2010, the author confirmed that he had not approached the authorities upon his arrival in Quito and reiterated his intention of going to Canada. No clear reference was made to his desire to apply for refugee status. On 17 May 2010, his pretrial detention was again confirmed.
6.The author acknowledged that he asked to be put in touch with UNHCR or IOM to submit an asylum application only after his arrest on 2 March 2010 (para 2.5), not upon his arrival in Ecuador. According to the court transcript of 30 July 2010, he stated his desire to apply for asylum for the first time before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on 3 March 2010, while still confirming his intention to travel to Canada, thus making his claim to refugee status unsubstantiated and contradictory. According to the transcript, the author made vague mention of a certificate from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Refugees, which stated that he should not be deported while his request for asylum was under consideration. He was convicted, on 30 July 2010, under article 343 of the Penal Code, to one year of imprisonment for using a fake passport.
7.It was only on 28 October 2010, when the author petitioned for his right to habeas corpus before the Provincial Court of Pichincha, that he referred, for the first time, to article 31 of the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para. 2.7). The Pichincha Court, in its judgment of 30 October 2010, acknowledged the existence of a document, dated 7 May 2010, from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Refugees, confirming an asylum request, which was granted on 14 October 2010. In its judgment, the Pichincha Court considered the author’s detention as unlawful only after that date. The author was therefore released on 4 November 2010 (para 2.7) and granted a refugee visa on 10 November 2010 (para 2.8).
8.On 12 November 2010, the author asked for reparations for his imprisonment. However,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he did not claim that his detention was illegal and arbitrary when he was detained, his request was denied on 22 November 2010, owing to the fact that the unlawfulness of his detention started only after he was notified of his refugee status.
9.On 19 November 2010, the author brought an extraordinary protection action before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but his request was deni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gment of 17 April 2012, the author did not present himself before the authorities immediately upon his arrival in Ecuador to request asylum, but did so only when he was attempting to leave the country, after having stayed 31 days. He also confirmed that he wanted to go to Canada. Unlike most asylum-seekers, he held a document, albeit a fake passport. Asylum first had to be granted by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Refugees, and it was only when it became effective that the Pichincha Court had ordered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author. Regarding the reparation request,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confirmed that the author had not submitted it along with his application for habeas corpus, but only later, on 12 November 2010,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eight-day deadline stipulated in the Organic Law of Judicial Guarantees and Constitutional Control.
10.I fully concur with the reasoning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and am of the view that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Ecuador acted irreproachably. In my view, the reasoning of the Committee (para 8.3) does not reflect all of the elements in the court transcripts. Ecuador consistently refuted the author’s claims and there is no obligation for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to suspend criminal proceedings while a claim for refugee status is pending before the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unless there is clear evidence that the two procedures are connected, which is not the case here.
11.Contrary to the Committee’s conclusion set out in paragraph 8.4, the author did not travel directly from Guinea to Ecuador and did not approach the authorities to apply for refugee status from the time of his entry, on 30 January 2010, until the day he attempted to leave the country, 2 March 2010. He consistently confirmed before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that he wanted to go to Canada and was using Ecuador as a transit country. Therefore, article 31 of the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does not apply.
12.The author’s pretrial detention was therefore not arbitrary, since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justified it as necessary and adequate.
13.The author was convicted under article 343 of the Penal Code by competent criminal courts for using a fake passport, not because he entered Ecuador irregularly. He lawfully served his sentence until his refugee status was duly confirm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he was subsequently released pursuant to a court order once he was granted asylum on 14 October 2010. He invoked the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only on 27 October 2010, when applying for habeas corpus, three months after his conviction.
14.The author should not be granted full reparation, contrary to the Committee’s Views (paras. 8.9 and 8.10), given that he did not invoke, either during his detention or during his trial, that his detention was illegal or arbitrary. That argument was invoked only after he was granted refugee status. Furthermore, he did not present his request for compensation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ee para. 9 above). I thus consider that Ecuador did not violate the author’s rights under article 9 (1), (4) and (5) of the Coven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