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María Elena Carbajal Cepeda等人(由Christian Felipe Berndt Castiglione代理)

据称受害人:

María Elena Carbajal Cepeda、Gloria Basilio Huamán、Florentina Loayza Cárdenas、Rosa Loarte Sobrado和Elena Rojas Caballero

缔约国:

秘鲁

来文日期:

2020年9月24日

参考资料: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9条作出的决定,2024年10月2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意见通过日期:

2024年10月4日

1.来文提交人是María Elena Carbajal Cepeda (1970年出生)、Florentina Loayza Cárdenas(1978年出生)、Rosa Loarte和Elena Rojas Caballero(1969年出生)以及Gloria Basilio Huamán(1971年出生)。提交人认为,由于缔约国推行节育政策,提交人在1996年和1997年被迫绝育,因此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三、十二、十四和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1年4月9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总体背景

2.11995年对《国家人口政策法》进行修订,允许使用自愿手术避孕或男女绝育手术。通过全方位开展各种运动和举办所谓的健康节来推广这些手术,并为卫生保健人员提供激励措施,推动实施这些类型干预手术。1995年至2000年间女性绝育手术有所增加,仅1997年实施的输卵管结扎手术就达109 689例。

2.21996年2月6日,通过第071-96-SA-DM号部长决定批准了《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1996-2000年),既定目标是通过尽力开展优质宣传、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改善男女在生命各个阶段的生殖健康。该方案主要涉及使用自愿手术避孕,而自愿手术避孕据称是在无适当基础设施、无专业医务人员、无接受手术者适当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大量25岁以下妇女和无子女妇女被绝育。超过30万名妇女(占总数的93%)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绝育,其中大多是土著妇女,尤其是缔约国的低收入和农村地区妇女。男子大多是土著男子也接受输精管切除术,但人数较少。

2.32001年,一个国会调查小组委员会得出结论:1993年至1999年期间,通过设定目标、奖励和奖金,组织节日和运动,在未经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推广自愿手术避孕和使用胁迫手段,使314 605名妇女和24 563名男子被强迫绝育。2002年8月9日,国会议员Héctor Chávez Chuchón向省人权罪专门检察官办公室提出针对前总统阿尔韦托·藤森的违宪和刑事申诉,使2003年1月27日开始审理第10-2002号案件,该案因缺乏证据于2004年结案。2005年,在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交了新证据之后,该案重新审理。2009年,由于刑事诉讼时效到期,该案再次结案。与此同时,2003年8月13日,参议员Dora Núñez Dávila针对前总统和前卫生部长提出另一项危害人类罪违宪申诉,包括酷刑、严重伤害、绑架和非法结社。2006年7月,在宪法预审(对高级政府官员提起刑事指控的初步宪法程序)相关惠益到期后,在共和国议会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被汇集为第18-2002号案件。2007年6月18日,省检察官下令扩大调查范围。

2.42003年10月10日,缔约国在美洲人权委员会与María Mamérita Mestanza Chávez的亲属签署了友好解决协议,María Mamérita Mestanza Chávez是强迫绝育手术的受害人,在接受手术数日后去世。在该协议中,缔约国承认负有国际责任,承诺采取一系列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措施,开展彻底调查并惩处María Mamérita Mestanza Chávez强迫绝育事件的责任人,该事件是政府针对贫困妇女、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大规模推行的系统性政策的一部分。 2004年,检察官办公室对María Mamérita Mestanza Chávez被强迫绝育一事展开调查,调查于2009年结束。2011年,检察官办公室下令重启调查,理由是由于未将这些罪行作为危害人类罪进行调查,因此调查结果不具有既判力。调查几经结案和重启,目前仍在进行中。2023年6月2日,美洲人权委员会向美洲人权法院提交Celia Ramos Durand一案, Celia Ramos Durand于1997年去世,据称系在《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框架内未经同意被实施绝育手术后去世。调查几经结案和重启,目前仍在进行中。

2.52016年,人权和跨文化问题跨省专门刑事检察官办公室启动第14-2016号调查,旨在查清1993年至2000年期间缔约国各省卫生保健中心、医院和医疗站实施的强迫绝育手术情况,查明据称在严重侵犯人权情况下犯下危害生命、身体和健康罪行的责任人。2019年,该办公室启动第59-2019号调查,对作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直接施害人或施害人的医务人员、护士和任何其他卫生保健人员责任人进行调查。2022年11月22日,检察官办公室向法院提交请求,要求扩大审前调查阶段的申诉范围,扩大2021年12月11日关于对阿尔韦托·藤森及其前卫生部长提起审前程序的命令的范围,并将2 626名据称与第59-2019号案件有关的受害人包括在内。此外,该办公室还提议听取居住在该国偏远地区的2 582名据称受害妇女的初步陈述,这些妇女大多是土著人。2023年,跨省刑事法院将扩大范围请求退回该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宪法法庭通过宪法权利保护程序,决定宣布2021年12月启动审前程序的命令无效。2024年6月24日,智利最高法院决定增加引渡前总统阿尔韦托·藤森的理由,将强迫妇女绝育列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2.6与此同时,2015年11月6日,缔约国通过第006-2015-JUS号最高法令宣布,为1995年至2001年期间强迫绝育受害人提供优先支助符合国家利益,并规定应建立受害人登记册。2015年12月4日,根据第0319-2015-JUS号部长决定,司法和人权部设立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处,以便为强迫绝育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社会支持和全面医疗保健服务。 2018年,缔约国设立1995-2001年期间强迫绝育受害人问题工作组,并于2020年设立一个多部门工作组,审查并提出1995-2001年期间强迫绝育受害人问题解决机制。2022年11月16日,利马高等法院第五特别宪法法院承认这些人拥有获得赔偿的宪法权利,并命令司法和人权部制定一项政策,对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中的在册妇女进行赔偿。该部将确保受害人协会和组织切实参与政策的设计、制定和执行,并与之协调。

María Elena Carbajal Cepeda案

2.71996年9月18日,26岁的María Elena Carbajal(原籍拉利伯塔德的Chepén)独自一人来到利马的María Auxiliadora医院,生下她的第四个孩子。María Elena要求见她的新生儿,但医院工作人员予以拒绝并告诉她,她已经有四个孩子,这一定是她的最后一个。几天后,他们告诉她,只有她同意绝育,她的儿子才会还给她。提交人说,他们把她刚出生的儿子藏起来不让她看见,她受到很大压力,最终同意了。她补充说,她在二度脱垂后受到了精神创伤。她的丈夫发现她做了绝育手术后将她遗弃在医院,分居后,她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此后不久,她的身体和情绪出现障碍。31岁时,María Elena在接受子宫切除术后,医生告诉她,她的激素分泌水平低是绝育所致,并施以激素替代疗法,这导致她反复出现神经衰弱。她别无选择,只能停止治疗,并被诊断患有骨质疏松症、关节炎和更年期提前症。María Elena生活贫困,受教育程度低,并不完全理解发生了什么,以为绝育是常见的合法行为。由于不了解自身权利,也没有经济手段,她没有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2017年,她所在城市举办的一次活动让她了解到强迫绝育是一种犯罪。2017年7月18日,她在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处登记,之后根据2018年9月11日第111号决定,她的案件被列入第14-2016号调查。她目前是利马和卡亚俄强迫绝育受害人协会主席。

Florentina Loayza Cárdenas案

2.81997年,19岁的Florentina Loayza与丈夫和儿子住在万卡韦利卡附近海拔3 500多米的山上。同年4月,公职人员来给最贫困的妇女送食物。Florentina去了Paucarbamba卫生中心,食物应该在那里分发。然而,这些妇女一到,就被关在里面,医生宣布名单上的妇女将免费接受手术,然后才能得到食物。当她意识到自己要被绝育时,Florentina试图逃跑,但被强行约束,并被告知“你不能离开这里,因为你在名单上”。她说,她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当她问为什么要做绝育手术时,他们回答说,“你来自高原,你会有很多孩子”,并补充说,这是“一个小伤口”,结扎只会持续五年。手术后,Florentina开始感到剧烈的腹痛。她的丈夫在得知她绝育后将她抛弃,因为他想有更多的孩子。母亲身份在她的社区受到高度重视,她唯一的儿子因没有兄弟姐妹而不断受到骚扰。她当时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因为她错误地认为五年后她还能生孩子。2017年11月29日,根据第66号决定,她的案件被纳入第14-2016号调查。在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陈述后,她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目前在接受心理支助。

Rosa Loarte Sobrado案

2.91996年10月,在瓦努科省Pichgas的一次卫生保健运动中,35岁的Rosa Loarte被医务人员拦住,同其他一些妇女一起被带到离其村庄大约两小时路程的La Unión医疗中心。医务人员告诉这些妇女,她们都必须去,但没有告诉她们将接受手术。她8岁的女儿和她襁褓中孩子在中心外等候。她说自己是文盲,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她被催眠,当她醒来时,护士告诉她们:“你们不会再有孩子了,我们已经治好了你们”。醒来后,Rosa感到腹部剧痛,但工作人员立即让她回家;她不得不抱着孩子走路。她没有得到术后护理。手术后一个月,她搬到了利马。她没有提出任何形式的申诉。当她丈夫发现她被绝育后,他抛弃了她。2016年,她所在村庄的一些妇女告诉她,她们正在收集信息,以便提出申诉。她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根据第127号决定她的案件于2018年11月15日纳入第14-2016号调查。Rosa说,她感到躯干剧痛、脊柱疼痛,但她没有得到治疗。

Elena Rojas Caballero案

2.101996年,30岁的Elena Rojas是瓦努科Dos de Mayo区的居民,她和她的一个姐妹被一些护士拦住,护士问她是否领取社会福利,并命令她进入一辆卡车,“这样你就可以在La Unión结扎输卵管,这样你就不会有更多的孩子,不要有很多孩子。如果你不做手术,我们不会给你“Vaso de Leche”(一杯牛奶)和“Juntos”(一起)方案的福利”。她们被迫与其他妇女一起上了一辆卡车。在La Unión的医疗中心,他们让Elena签署了一份“药品”文件。随后,她被麻醉;她醒来时感到浑身无力,腹部剧烈疼痛。工作人员重申,她已经做了手术,“这样你就不会有更多的孩子了”,但没有告诉她已经绝育,也没有告诉她这是永久性的。四个小时后,他们让她回家,没有任何药物或医嘱。她没有进行过任何术后检查。在发现绝育手术后,她的丈夫抛弃了她,说她“让自己接受了手术”,因此她不得不去丛林中工作。六个月后,Elena开始剧烈疼痛,并被诊断出患有子宫癌,但她无力承担必要的手术费用,只能靠乞讨来支付手术费用。最后,一位医生同意给她做手术,但她负担不起术后护理费用。如今,她仍然忍受着剧痛,境地非常危险,不知道也没有办法采取法律行动。她说,在瓦努科,她收到过一份文件,邀请她登记为受害人,但在她于2016年搬到利马后,她联系的各个检察官办公室告诉她,它们没有管辖权。2017年2月6日,她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

Gloria Basilio Huamán案

2.111996年,瓦努科的Gloria Basilio Huamán报告说,在卫生保健运动中,护士不断骚扰她,告诉她,她的丈夫是农民,无法抚养子女,并说“在农村,妇女像兔子和豚鼠一样繁殖,不采取避孕措施”。尽管她予以拒绝,但在1996年7月,当她25岁时,几名护士还是把她和其他妇女一起带走,说是奉总统和卫生部命令行事,妇女不能违抗。受到惊吓的Gloria和其他妇女一起上了卡车,被送往La Unión的医疗中心。在那里,她被要求签署一份文件,以便为她的孩子们领取食物。资源和基础设施不足,“医务人员磨刀,把我们像动物一样切开,剖开我们的肚子,让血流出来,流到地板上,好像我们是屠宰场里的羊”。Gloria精神崩溃,之后被强行控制并被麻醉。她没有受到术后治疗,表示她受到永久性创伤。后来,她被诊断出卵巢有20厘米的囊肿,不得不搬到利马接受治疗,目前患有子宫脱落症。这段经历影响了她的自尊,因为她认为自己是一个“不能生育的女人”,这段经历还破坏了她与丈夫的关系,她的丈夫不原谅她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做了绝育手术。由于缺乏知识和财力,Gloria没有采取法律行动。2017年,在去瓦努科的途中,其他妇女告诉她,她可以在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处登记,她随后在利马进行了登记。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2.12提交人声称,她们没有向民事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赔偿,是因为她们不知道所实施的是哪种类型的手术,也不知道这种手术是永久性的,因为害怕报复,或者因为她们不知道可以利用的资源(其中有些人是文盲或不懂西班牙语的土著人)。此外,据提交人称,事件发生时,缔约国正处于独裁政权统治之下,2001年独裁政权垮台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已过。这些事件最初没有作为危害人类罪进行调查,因此普通法下的相关罪行也已超过时效。提交人补充说,事件发生时,可提出的上诉本会由缺乏公正性的法院裁决,因为1997年共和国议会解雇了三名法官,对宪法法院进行干预。尽管其中三名提交人的案件后来被列入第14-2016号调查,调查“在严重侵犯人权背景下被认定对严重伤害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但在事件发生24年后,至少有五项命令要求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调查仍在进行中,目前没有对提交人遭受的强迫绝育直接或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审判。同样,提交人表示,自2017年以来,她们已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但迄今尚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全面赔偿。

申诉

3.1提交人称,根据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强迫她们绝育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二、三、十二、十四和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e)项,来文可予受理,因为尽管事件发生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但其后果却在《任择议定书》批准之后仍在继续。提交人认为,尽管缔约国在2003年承认1996年至2001年期间对妇女实施的强迫绝育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但缔约国没有进行足够认真的调查,以查明责任人并根据刑法予以惩处,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提交人及其家人获得充分赔偿。

3.3提交人称,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欺骗或胁迫手段将她们抓获,并在未经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绝育手术,没有向她们解释这些手术的好处和风险,也没有向她们提供替代方案,而且她们在术后没有得到任何医疗援助,所有这些都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后果。提交人还称,她们属于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其中大多是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强迫绝育影响了她们的生活计划,而且由于所属的文化背景认为不育是一种“惩罚”,被强迫绝育影响了妇女在社区中的地位,因此她们遭受了精神损害,这违反了《公约》第二、三、十二、十四和二十四条。

3.4提交人称,绝育手术给她们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后果,缔约国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与第二条第(c)、(d)和(g)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没有保护她们的健康权,没有考虑到农村和土著人口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特殊需要,没有以适合其语言和习俗的方式保障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没有提供术后治疗,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没有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提交人补充说,缔约国未能履行职责,保证她们过上没有暴力的生活。

3.5提交人还称,《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没有保证通过国家法院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机构提供有效保护,而是允许对妇女系统地滥用权力。提交人认为,除了将她们作为强迫绝育受害人列入官方登记册之外,缔约国还承认负有国际责任,并承担着根据刑法调查和惩处所有强迫绝育责任人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充分赔偿的义务。此外,提交人称,1993年至2001年期间在缔约国实施的强迫绝育构成危害人类罪,因此,缔约国有当然义务调查所有这些强迫绝育行为。提交人称,补救办法未能有效地对该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确定责任并惩处那些据称对强迫绝育的危害人类罪负有责任的人员。此外,提交人称她们处于弱势地位,她们是农村妇女,其中有些人是文盲;因此,考虑到提交人所属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缔约国更有责任提起刑事诉讼。虽然María Elena Carbajal Cepeda、Florentina Loayza Cárdenas和Rosa Loarte Sobrado的案件被列入第14-2016号调查,但与该调查有关的时间框架过长,调查几经结案和重启,24年后仍未取得重大进展。最后,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使她们及其家人获得充分赔偿,这违反了《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与《公约》第二条一并解读),因为缔约国没有为妇女行使人权或就所遭受的侵权行为获得充分赔偿创造必要条件。

3.6提交人称,委员会在2007年和2014年重申对缺乏调查和起诉、对强迫绝育的妇女受害人在获得相关补救方面面临困难表示关切。人权事务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等其他国际机构也提出了类似建议。

3.7提交人要求:(a)为每人提供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17 046美元;(b)采取必要措施调查与提交人被强迫绝育有关的事件,以便根据刑法惩处责任人;(c)向作为本来文中直接和间接受害人的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心理援助;(d)设立信托基金,支付提交人子女的小学、中学、大学和(或)技术教育费用。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1年9月20日和2022年1月20日的意见中称,事件发生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根据《议定书》第4条第(e)项,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未能表明国内救济已经用尽,而且缺乏证据。

4.2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缺乏司法公正的指控是基于主观评价,从具体案件中得出一般性结论并不能证明补救办法无效。缔约国说明,违宪行为并没有妨碍司法,并申明本来可能影响国家层面适当司法的情况并没有影响提交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宪法法院的组成在1997年5月至2000年11月期间受到影响,但提交人没有说明她们因此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影响。缔约国认为,不存在操纵机构为行政部门服务的情况,也不存在普遍不信任司法系统的情况,从而合理证明提交人没有用尽补救办法。

4.3缔约国强调,提交人本可以提出国内补救办法,如民事赔偿要求、行政申诉、以歧视和绝育为由的刑事申诉或以歧视为由的宪法权利保护程序。缔约国认为,只有在国家有机会在必要时确定权利受到侵犯并以本国方式对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之后,才能确定国际责任;在本来文中,缔约国没有这样的机会,因为提交人没有表明她们提出了任何补救办法。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因此被正式承认为强迫绝育受害人,但她们没有以歧视为由提出任何申诉。

4.4缔约国强调,María Elena Carbajal Cepeda、Florentina Loayza Cárdenas和Rosa Loarte Sobrado的案件已列入第14-2016号调查,并补充说,调查很复杂,因此仍在进行中。全国各地已进行了多项程序,收集了数千份陈述。此外,缔约国称,有关提交人强迫绝育的调查始于2016年,因此不能被视为不当拖延。

4.5缔约国补充说,自认为受到侵害的人有必要提出申诉,以便纳入第14-2016号和(或)第59-2019号调查。然而,Gloria Basilio Huamán和Elena Rojas Caballero尽管有机会提出申诉,但尚未这样做。

4.6缔约国认为,来文毫无根据,因为《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不仅面向妇女,而且面向广大公众,自愿手术避孕对男女都适用,计划生育政策不是为了伤害人,而是相反;缔约国补充说,该方案并不针对特定的人口群体,也不专门适用于妇女,更不用说土著妇女、收入有限的妇女或农村妇女,因此,所指控的事件与歧视妇女无关。

4.7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的指控,缔约国认为,1993年《宪法》第2(2)条保障平等和保护妇女不受歧视。《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力求维护全体人口的生殖健康权,减少传统上被排斥群体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障碍,促进负责任的生育,让男女双方都能决定子女的数量。该方案旨在解决产妇和围产期死亡率高、妇女健康不平等、青少年生殖风险、性传播疾病造成的产妇和围产期风险以及可预防的妇科疾病造成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等问题。缔约国认为,该方案本身并不构成歧视性规定,提交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证明绝育或其后果具有歧视性。

4.8缔约国认为,已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手术中的自由、事先、充分和知情同意,并补充说,根据该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禁止一切形式的压力、胁迫、暴力和操纵。此外,在涉嫌强迫绝育的案件中,卫生部监察长办公室启动了行政和司法程序。

4.9此外,缔约国表示,根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核实她们是否确实在该方案下接受了手术,也无法核实她们是否不同意绝育。不过,各种刑事调查和诉讼尚在进行之中,其中三名提交人据称受到严重伤害罪的影响。

4.102015年,司法和人权部宣布,为强迫绝育受害人提供支持符合国家利益,承诺与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处协调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提交人列入登记册后,除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外,还可获得补贴和资助。

4.11关于《公约》第三条,缔约国申明,已采取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2007年《男女平等机会法》和2019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促进妇女享有平等权利,消除歧视。

4.12关于《公约》第二十四条,缔约国称,已采取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2016-2021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计划》,确保妇女能够在平等条件下充分行使权利。

4.13关于《公约》第十二条,缔约国称,2007年《男女平等机会法》明确承认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存在,并规定有义务确保卫生保健方案不带任何歧视地为贫困人口和赤贫人口提供全面的疾病和孕产服务。

4.14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缔约国称,政府于2017年设立了促进土著或原住民妇女权利圆桌论坛,采用跨领域、跨文化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协调、促进、提议和实施旨在保障土著妇女行使个人和集体权利的行动。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23年9月15日和2024年1月15日的评论中称,缔约国已获得关于其被强迫绝育的所有必要信息,并有机会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补救。提交人称,Gloria Basilio和Elena Rojas没有提出刑事申诉,也没有提出民事索赔,但这并不妨碍缔约国了解侵权行为。提交人称,当她们利用司法和人权部在设立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处时制定的特别行政程序之时,即向缔约国提供了补救这一问题的机会。列入登记册不仅仅意味着受害人希望被列入,因为将受害人列入其中,缔约国即承认发生了侵权行为。作为登记要求,提交人提交了一份证实已经实施绝育手术的医疗证明,或酌情提交了一份证实已经实施绝育手术的医疗诊断。然而,尽管知道发生了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尚未得到补救。

5.2提交人重申其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观点,并补充说,在她们的案件被纳入第14-2016号调查六年多之后,调查仍在进行,这样的时间框架不能被视为合理。

5.3提交人称,缺乏赔偿和强迫绝育的做法本身构成对妇女的歧视,并回顾了委员会2014年对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

5.4提交人重申,1996年至2001年期间,正是由于《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的实施,超过30万名妇女被强迫绝育,其中大多是高原地区的土著妇女。该方案的实施使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强迫提交人进行绝育,这是旨在控制土著人口出生率的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假定这样做会降低贫困水平。即使在承认负有国际责任之后,缔约国仍未对所指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5.5提交人说,她们通过证词证明了自己的受害人身份,这些证词与缔约国系统性侵权模式相一致。提交人认为,在大规模、广泛和系统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证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没并未发生。由于强迫绝育是蓄意政策的结果,缔约国必须证明受害人并非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绝育。此外,提交人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因此缔约国本身承认她们的受害人地位。

5.6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回应她们关于不可能提起民事诉讼以使她们能够为所遭受的强迫绝育获得充分赔偿的说法;由于独裁统治结束时诉讼时效已经过期,而且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受害人没有有效的法律机制寻求补救。提交人还称,刑事诉讼没有提供补救保障,她们无法诉诸任何其他法律机制,以便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

5.7提交人称,2023年12月7日,最高法院批准了前卫生部长Alejandro Aguinaga提出的宪法权利保护申请,藉此取消了对1996年至2001年期间实施的强迫绝育进行刑事调查的所有程序,包括2021年12月对阿尔韦托·藤森提起审前程序的命令。法院裁定,所有调查将恢复到2018年正式启动调查时的状态。提交人称,根据这些法庭审理情况,可以得出结论,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中没有迹象表明愿意查明事情真相。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24年5月2日的补充意见中重申,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缔约国补充说,关于宪法权利保护程序,由于缺乏适当的理由,最高法院撤销了2021年12月11日关于启动审前程序的命令,而且批准宪法权利保护并不意味着最终判决,也不意味着所进行的调查无效;相反,其目的是确保在刑事诉讼的审前调查阶段尊重宪法保障。

6.2缔约国称,它既不能承认提交人所经历的侵权行为确有发生,也不能证明提交人不是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绝育的,因为所报告的事件正在作为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的一部分进行调查。提交人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国家承认责任,因为这是必须由法院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受理性

7.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将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7.2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这些事件发生在《议定书》生效之前。委员会也表示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即尽管缔约国自2003年以来承认1996年至2001年期间实施的强迫绝育是严重侵权行为,尽管自《议定书》生效以来启动了数次刑事调查,但有关提交人被强迫绝育的调查仍未完成,据称受害人尚未得到充分赔偿。委员会注意到,针对提交人被强迫绝育的刑事调查以及提交人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都是在《议定书》生效之后启动的,提交人的指控主要涉及缺乏调查和赔偿,而这个问题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仍未得到解决。因此,缔约国据称未能充分承认责任并履行向提交人提供公正适当赔偿的义务,是在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具有管辖权之后发生的。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第(e)项,来文基于属时理由可予受理。

7.3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评论。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除非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或者这种补救办法的适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委员会都不得审议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双方都认为,本案涉及的不是绝育本身,而是提交人获得有效调查和适当赔偿的权利。委员会还必须确定,提交人可以利用这些补救办法。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主张:事件发生时缺乏司法公正的指控是基于一般性意见和主观评估;提交人除了以歧视为由提起刑事申诉和宪法权利保护程序外,还可以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这是寻求补救的适当补救办法;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妨碍提交人获得国内补救办法的实际、具体和可核查的情况。

7.4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未被适当告知所实施手术的类型,起初她们并不完全清楚自己已被强迫绝育或强迫绝育是一种犯罪。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据称受害人并不总是能够真正获得法律补救。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回顾,根据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可诉性、可得性、可及性和为受害人提供补救是确保从跨部门和跨文化的性别平等视角诉诸司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来说,居住地偏远、文盲、对现行法律和司法途径缺乏了解,都是她们诉诸司法的障碍。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在这一具体案件中,提交人在绝育手术之前、期间或之后都没有获得信息。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提交人是经济能力有限的农村妇女和强迫绝育的受害人,难以在适当时候获得相关补救,并注意到刑事诉讼无法提供补救保障,也没有其他法律机制来确保适当赔偿。委员会注意到,受害者不必通过多种途径寻求补救,国内补救办法就可被认为已经用尽。此外,来文提交人所遭受的不法行为显然需要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进行全面赔偿,而这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因此,单靠行政和民事补救办法无法提供足够的赔偿,也不会产生有效的补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和2017年,三名提交人(María Elena Carbajal、Florentina Loayza和Rosa Loarte)在获悉所遭受行为是侵权行为后前往检察官办公室,她们的案件被纳入第14-2016号调查。

7.5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第14-2016号调查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全国至少2 500名据称受害人,需要采取多项程序步骤来收集证据证词,鉴于调查是在2016年启动的,不能认为调查被不当拖延。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即她们在被强迫绝育24年多之后,在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6年多之后,还没有得到赔偿;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的任何调查都没有取得重大进展,其中一些调查曾数次被搁置;缔约国为拖延提供的唯一理由是,它称由于调查复杂,因此仍在进行之中。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步骤或阻碍进展的障碍,也没有对提交人关于刑事调查被无理拖延而没有取得重大进展或结果的指控作出回应。鉴于缔约国未能证明第14-2016号调查(已持续八年)的据称拖延是合理的,委员会认为,拖延不能归因于案件的复杂性或受害人数量,并得出结论认为,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地拖延,就本来文的可受理性而言,不必用尽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并不妨碍受理代表María Elena Carbajal、Florentina Loayza和Rosa Loarte提交的来文。

7.6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Gloria Basilio和Elena Rojas有机会提出刑事申诉,但没有这样做,因此没有被列入第14-2016号调查。在这一点上,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已经获得了关于她们被强迫绝育的所有必要资料,并有机会对此进行补救,Gloria Basilio和Elena Rojas没有提出申诉并不妨碍缔约国意识到侵权行为。此外,提交人称,1996年至2001年期间在缔约国实施的强迫绝育构成危害人类罪,因此,缔约国有进行调查的当然义务。委员会回顾,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目的是让缔约国有机会履行其保护和维护《公约》所载权利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如缔约国所述,如果Gloria Basilio和Elena Rojas提出申诉,她们本应作为据称受害人被纳入第14-2016号调查。委员会在得出第14-2016 号调查被不合理拖延(见上文第7.5段)且调查进展不足的结论后认为,如果Gloria Basilio和Elena Rojas提出申诉,其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和调查结果将与María Elena Carbajal、Florentina Loayza和Rosa Loarte相同。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单凭对补救办法有效性的怀疑并不能免除个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委员会认为,可以肯定的是,本案中的现有补救办法被不适当地拖延,因此是无效的,并得出结论认为,Gloria Basilio和Elena Rojas不必用尽这些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并不妨碍受理代表Gloria Basilio和Elena Rojas提交的来文。

7.7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第(c)项,由于缺乏证据,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来文中陈述的事实并不涉及性别歧视,因为《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针对的是广大公众。此外,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缺乏调查、缺乏对强迫绝育受害人的适当赔偿是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至少314 000名妇女(占受害人的93%)和24 000名男子(其中大多是土著人、文盲和(或)贫困或农村地区人口)被绝育,这一政策优先推行大规模手术避孕,目的是降低出生率和减少贫困水平。委员会认为,其关于强迫绝育是否构成基于性别、社会经济条件或族裔群体的歧视的决定与来文的案情直接相关,因此委员会认为它有权审查这一问题。

7.8委员会指出,这些事实以及提交人提出的其他涉及缺乏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在平等条件下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指控,是缺乏及时彻底调查以及缺乏充分适当赔偿的附带问题。因此,在不存在与来文可否受理有关的任何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因为来文提出了第二条(与《公约》第三条、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2款第(b)项和第二十四条一并解读)下的问题。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关于缺乏有关其被强迫绝育信息的指控提出了《公约》第十条第(h)项下的实质性问题,并宣布这些指控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依照提交人和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来文人的指控,即她们是公职人员为执行缔约国节育政策实施强迫绝育的受害人,尽管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承认其是受害人,但对她们遭受的侵权行为既没有进行调查,也没有采取补救办法。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本身并不构成歧视性条例,因为该方案并非仅针对妇女,而是针对广大公众,其重点不仅在于自愿手术避孕,还在于全面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指出,自愿手术避孕的对象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并不针对特定经济部门或族裔群体。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即93%的绝育手术是对妇女实施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土著妇女、低收入群体妇女和(或)农村妇女,强迫绝育的做法本身就是对妇女的歧视,是最严重的性别暴力形式之一。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提交人指出,她们被强迫绝育是对农民或土著出身的农村妇女进行系统和普遍攻击的一部分,这一政策导致她们的生育自主权被剥夺和取代。最后,委员会指出,男性绝育和女性绝育在手术性质和所涉手术风险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女性绝育的相关风险通常被认为高于男性绝育。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是由非专业医务人员在不适当的卫生条件下被绝育的,这构成了一种性别歧视。

8.3委员会回顾,它在第35号一般性建议中指出,侵犯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如强迫绝育,属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取决于具体情节,可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指出,“有些妇女可能因其性别或其他地位或身份而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针对少数族裔和种族、边缘化社区妇女和残疾妇女进行非自愿绝育[……]是一个日益全球化的问题”。特别报告员还指出,“国家官员根据强制性计划生育法律或政策实施的强迫堕胎或绝育可构成酷刑”。同样,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也指出,“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是犯罪行为,也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强迫绝育是交叉歧视的一个例子,往往针对少数群体妇女和土著妇女”。委员会意识到,许多妇女(包括非洲裔妇女、艾滋病毒抗体阳性妇女、贫困妇女、被监禁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可能受到交叉形式歧视的影响。例如,土著残疾妇女通常被剥夺法律能力,这导致她们在获得司法救助、制度化暴力和强迫绝育等领域的人权进一步受到侵犯。

8.4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已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手术中的自由、事先、充分和知情同意,而且根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核实她们是否确实在《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下接受了手术,也无法核实她们没有表示同意。提交人的叙述连贯一致,称她们是在各种运动中受到胁迫、压力和欺骗,在没有专门基础设施或人员的诊所里被操纵的;她们未经知情同意就接受了手术;有些人不识字和(或)不会说西班牙语,而且居住在偏远地区;在有些情况下,她们不了解手术的意义,也不知道手术是永久性的。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17年以来,提交人已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为了被列入登记册,她们提交了文件,证明她们在《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下被绝育的事实。委员会回顾,根据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优质保健服务的提供方式应确保妇女在知情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尊重妇女尊严,保证妇女保密性,并对妇女的需要和观点保持敏感。然而,自2002年以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通过使用心理暴力或承诺提供经济奖励,许多妇女在未经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绝育,影响了这些妇女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美洲人权法院强调,未经同意绝育是一种现象,在世界各地的不同情况下,这种现象对因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残疾或艾滋病毒状况而更有可能遭受这种侵犯人权行为的妇女群体产生了更大的影响。虽然绝育是男女都用的一种避孕方式,但强迫绝育对妇女的影响尤其严重,由于性别原因,人们认为妇女发挥主要生育作用,如果妇女无法做出负责任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决定,就不适合做“好母亲”,或者她们的后代会不受欢迎。一些卫生保健提供者还隐瞒信息或误导妇女同意绝育,“严重无视[妇女]作为[患者]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委员会注意到,如国会调查小组委员会报告所广泛记录和承认(见上文第2.3段),1990年代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至少有314 000名妇女被强迫绝育,其中大多是土著妇女、文盲和(或)贫困或农村地区妇女,这一政策通过卫生保健运动和加大对卫生保健人员的激励力度,优先推行大规模手术避孕。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提供有关提交人知情同意的资料,只是说所述事件正在作为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的一部分进行调查,因此它不能证明提交人不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被绝育的。

8.5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缔约国采取的政策不允许她们查明真相,惩处责任人或获得充分赔偿,将她们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不仅仅是表明她们希望被列入,因为列入登记册表明缔约国承认发生了有关侵权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登记处提供了证明,证实她们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接受了绝育手术,她们来自根据《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开展卫生保健运动的地方,她们都报告了与所述事件相一致的身心影响。

8.6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在Mamérita Mestanza案(上文第2.4段)中,缔约国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承认了自身责任;2015年,缔约国宣布,为强迫绝育受害人提供支持符合国家利益,并规定应建立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在随后的几年里,缔约国设立了多部门委员会和工作组,承认绝育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2022年,高等法院规定,有义务对登记册所列妇女实施赔偿政策;检察官办公室已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展开各种刑事调查,包括第14-2016号调查,其中三名提交人被列为据称受害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高等法院的规定实施赔偿方案,而且缔约国不仅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所实施的措施如何改善了提交人的生活计划,也没有说明提交人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充分赔偿,包括强迫绝育对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造成的集体影响。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提交人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并不取决于她们是否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而是取决于刑事调查的结果,并注意到委员会在2014年对强迫绝育受害人缺乏补救和赔偿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累积事实,特别是对提交人造成身心影响的所有事件,构成了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基于提交人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农村出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的交叉歧视。

8.7此外,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刑事调查十分复杂,涉及数千份证词和证据。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即至少自2002年以来,各种申诉和调查几经搁置重启,反映出没有加强尽职调查,而且刑事诉讼没有产生任何保障或全面赔偿。2007年,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也没有及时为各受害人提供补救措施。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如果没有尽职尽责地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暴力行为并施以惩罚及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也可能为私人行为承负责任。委员会注意到,诉讼程序多次被退回、搁置和结束,使提交人及其亲属再次成为受害人。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二条第(b)、(c)、(d)和(f)项,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不仅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和规章,而且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习俗和惯例,特别是对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的歧视;防止和打击歧视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措施还必须纳入交叉性的性别观点,考虑到加剧不平等待遇的诸多因素;“妇女诉诸司法的权利对于实现《公约》所保护的所有权利至关重要”。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尽职尽责地查明与提交人绝育有关的事实;尽管提交人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但由于缔约国尚未执行全面赔偿政策,提交人并没有得到充分适当的赔偿;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或尽责行事,保证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或给予提交人充分、适当的赔偿。

8.8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存在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与第三条、第十条第(h)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的情况。

8.9委员会注意到,强迫绝育,如果是普遍或系统的,则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的危害人类罪。虽然这种性质的结论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4年8月9日通过了一项法案,防止起诉2002年7月1日之前犯下的危害人类罪。美洲人权法院敦促缔约国废除这一违反国际法的法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也发表了一项声明,指出该法案“违反了该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

9.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对于提交人,并考虑到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交叉歧视;所受损害的复杂程度;罪行和赔偿可能产生的污名化影响;以及某些措施对性别排斥结构的潜在变革影响:

㈠为提交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的身心伤害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㈡向提交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援助;

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加快对有关强迫提交人绝育的第14-2016号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并惩处责任人;

(b)一般性建议:

㈠采取适当措施,调查根据《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1996-2000年)实施的任何强迫绝育行为;

㈡采取适当措施,为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人登记册的所有妇女实施包括补偿在内的全面赔偿方案。

㈢确保法律框架足以尽职处理调查和相应的赔偿程序。

10.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答复,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意见和建议采取的任何行动。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让所有相关社会群体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