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TUN/CO/20-22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December 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突尼斯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11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3181次和3182次会议上审议了突尼斯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2月3日举行的第319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与该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并谨感谢代表团在委员会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信息。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和加入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8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

(d)《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打击种族歧视委员会的2021年4月7日第2021-203号政府法令;

(b)根据2019年12月24日第2019-1196号政府法令,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使人权立法与宪法和已批准的国际文书相一致;

(c)通过了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2018年10月23日第2018-50号组织法;

(d)通过了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016-61号组织法;

(e)2016年设立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管理局;

(f)根据2013年10月21日第2013-43号组织法设立了国家防范酷刑管理局。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根据2024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提供的人口(包括寻求庇护者)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未提供按族裔分类的关于人口结构(包括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突尼斯黑人和非公民)以及各人口群体社会经济状况的全面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24年的人口普查未能基于自我认同原则收集信息。缺乏分类数据限制了委员会适当评估易受种族歧视群体的处境的能力,包括其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针对性政策和方案所取得的任何进展(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及其报告准则,建议缔约国基于自我认同原则,收集关于人口结构的可靠、最新和全面统计数据,包括关于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突尼斯黑人以及非公民(特别是寻求庇护者、难民和非正常移民)的数据,并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编制关于少数族裔群体和非公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住房情况的分类统计数据,以便为评估他们能否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建立实证基础。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通过了第2018-51号组织法,规定将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人权委员会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将不会设立人权委员会,人权和基本自由高级委员会正充当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2009年对高级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并授予其B级地位,同时表达了各种关切,包括缺乏透明和多元化的成员提名程序、没有对成员规定豁免以及任期不明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信息说明为审查和加强高级委员会采取了哪些措施(第二条)。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业务措施,加强人权和基本自由高级委员会的机构独立性,并确保其能够完全按照《巴黎原则》和大会2019年12月18日第74/156号决议充分履行职责。

法律和体制框架

9.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2018年10月23日第2018-50号组织法,其第2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世系及民族或族裔出身的种族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该组织法第9条根据《公约》第四条,将传播基于种族歧视的思想和煽动仇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禁止宣传此类行为的组织和活动。委员会又注意到,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在其他立法中也被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关于政党组织的2011年9月24日第2011-87号法令、关于社团组织的第2011-88号法令和《刑法典》(其第101条之二禁止基于种族歧视的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该组织法第8条,种族主义动机被视为加重处罚情节。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该组织法第11条,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打击种族歧视委员会的2021年4月7日第2021-203号政府法令。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a)缺乏明确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结构性、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全面反歧视立法;

(b)在设立国家打击种族歧视委员会方面出现无故拖延、缺乏进展;

(c)没有制定打击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的全面政策措施,特别是没有就易受种族歧视群体(如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突尼斯黑人和非公民)的处境采取全面的政策措施(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结构性、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全面反歧视立法;

(b)加快在明确的时限内设立国家打击种族歧视委员会,同时确保从事《公约》所保护各项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切实参与,并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该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c)在明确的时限内制定并通过打击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的政策框架,同时确保从事《公约》所保护各项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切实参与。

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2018年至2020年间,法院对超过350起种族歧视案件作出了判决,且2024年有14起此类案件涉及第2018-50号组织法。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调查、起诉、定罪以及法院对此类案件所判处的处罚的最新详细分类信息;

(b)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举报严重不足,这是因为受害者对执法机构不信任、害怕报复和骚扰、对申诉机制和权利的认识有限,以及人们普遍认为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已被常态化并广泛存在;

(c)根据第2018-50号组织法第6条开发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司法数据收集系统方面缺乏进展;

(d)存在针对突尼斯黑人和非公民的仇恨言论和传播关于他们的负面刻板印象的情况,特别是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

(e)政界人士和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使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缺乏关于对此类政界人士和公众人物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信息(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1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并回顾,缺乏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和法律行动可能表明,缺乏适当的立法、对可用法律补救办法认识不足、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害怕报复或当局缺乏起诉此类犯罪人的意愿。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以及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有效执行第2018-50号组织法,包括为此就如何识别和登记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事件开展培训方案;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受害者能够获得并使用安全的举报渠道,包括为此对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举报和登记系统进行评估,并查明和有效解决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受害者面临的所有司法障碍,包括司法系统中的歧视性态度;

(c)就《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如何提起种族歧视申诉开展公众教育活动,特别是在突尼斯黑人和非公民中开展此类活动;

(d)在明确的时限内,加快开发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司法数据收集系统,以确保就提交的申诉、开展的调查、提起的起诉、作出的定罪和判处的处罚收集统计数据,按受害者和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和族裔或民族出身分类,并在下次报告中纳入此类数据;

(e)与媒体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媒体平台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处理媒体以及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传播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行为;

(f)谴责一切形式的仇恨言论,与政界人士和公众人物表达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划清界限,并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和适当惩处。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1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2022年《宪法》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提供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由于行政控制和政治干预,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特别是在根据2022年2月12日第11-2022号法令暂停最高司法委员会并随后以临时司法委员会取而代之之后,因为总统有权任命该临时司法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又关切的是,在授权缔约国总统可基于“干扰公共秩序”和“国家最高利益”等定义模糊的概念罢免法官的2022年6月1日第35-2022号法令发布后,2022年6月逾55名法官被免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此类干预可能危及司法公正,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损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个人、非公民和种族歧视受害者的利益(第五和第六条)。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五条的第20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和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不受政治控制和影响,包括审查法律框架,使法官的遴选、任命和免职程序完全符合《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保护种族歧视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有效补救。

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警察暴力

1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通过行为守则和为执法官员提供人权培训提供的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内政部和各执法机构下设有申诉机制。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a)关于执法的法律框架未禁止执法官员进行种族定性和实施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

(b)关于执法官员进行种族定性和实施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现有申诉机制缺乏独立性且公众难以利用;

(c)执法机构内普遍存在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非公民的此类行为;

(d)未提供信息说明对执法官员针对非公民实施的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进行的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情况(第四和第六条)。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法律,明令禁止执法官员在拦截盘查、身份检查和其他警务行动中进行种族定性和实施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

(b)设立一个独立监督机构,负责受理执法官员实施的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申诉,为受害者提供安全且易于使用的举报渠道;

(c)对所有关于执法官员(特别是针对撒哈拉以南移民)实施的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被控犯罪人受到起诉,如定罪则予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适当形式的赔偿;

(d)就执法官员实施的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申诉、此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收集数据,并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公民空间

1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根据《宪法》和2011年9月24日关于社团组织的第2011-88号法令保障结社自由权的行使。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自2021年7月以来对实际行使和享有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及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施加的限制显著增加。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的是:

(a)对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框架中过于宽泛和模糊的概念和条款进行任意解释,特别是根据1968年3月8日第1968-7号法第25条和2004年2月3日第2004-6号法第38至第41条将向处境不正常的人提供援助和住所定为刑事犯罪的条款,不仅限制表达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的合法行使,任意压制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声音,而且允许对致力于促进非公民(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移民)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律师和记者的业务和活动进行针对性适用;

(b)已决定暂停数个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少数族裔群体(特别是突尼斯黑人)和非公民人权的地方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工作,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组织成员、活动人士、律师和记者因其工作而日益成为恐吓、监视、骚扰、威胁和报复、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侵犯公平审判保障行为的目标。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审查其法律框架,即1968年3月8日第1968-7号法和2004年2月3日第2004-6号法,以确保为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那些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少数族裔群体(尤其是突尼斯黑人)以及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人权的组织的业务和活动提供开放空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所有举报的对人权维护者、记者、律师、活动人士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实施恐吓、骚扰、威胁和报复的案件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调查。

突尼斯黑人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即根据第2018-50号组织法,法院已批准突尼斯黑人提出的更改具有种族主义或歧视性含义、属于跨撒哈拉奴隶贸易遗留产物的姓氏的请求。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突尼斯黑人继续遭受结构性歧视和边缘化,这妨碍了他们享有《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在获得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方面;

(b)跨撒哈拉奴隶贸易的遗留影响包括冒犯性词语在日常生活中被常态化,且突尼斯黑人仍保有具有种族主义或歧视性含义的姓氏;

(c)突尼斯黑人在就业中因肤色遭受歧视性做法,包括难以获得与其资历相称的高级职位,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个人中这种不公尤为明显,职业发展长期面临障碍(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特别措施,打击针对突尼斯黑人的结构性种族歧视和边缘化,增加他们获得教育、就业和公共服务的机会;

(b)采取措施处理跨撒哈拉奴隶贸易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打击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冒犯性词语,并确保希望更改具有种族主义或歧视性含义姓氏的突尼斯黑人能够通过便捷、及时、免费的程序进行更改;

(c)采取措施保护突尼斯黑人免遭种族歧视,包括确保他们能够诉诸司法并获得有效补救以及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d)采取措施确保第2018-50号组织法在工作场所得到有效落实,并保障突尼斯黑人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包括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高级职位)的招聘和晋升过程透明;

(e)收集突尼斯黑人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的统计数据,并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

21.委员会欢迎地方事务部于2020年7月15日根据第2018-50号组织法发布通函,废止了限制以阿马齐格名字进行新生儿出生登记的1965年12月12日第1965-85号通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尽管发布了2020年7月的通函,但一些市镇仍拒绝以阿马齐格名字登记新生儿;

(b)缺乏关于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的处境、特别是其社会和经济状况的信息和官方统计数据;

(c)据称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面临边缘化和结构性歧视;

(d)公立学校不提供被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列为濒危语言的塔马齐格特语的母语教育(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地方事务部部长2020年7月15日通函,允许以阿马齐格名字进行新生儿出生登记;

(b)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特别措施,解决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面临的边缘化和结构性歧视问题,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住房;

(c)采取措施确保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成员在公立学校和大学能够以母语接受教育,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高质量的塔马齐格特语教学;

(d)收集关于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的统计数据,并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少数族裔群体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2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突尼斯黑人和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成员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没有法律限制,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突尼斯黑人和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执法机构、公共行政和司法部门中(特别是在高级和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的信息(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突尼斯黑人和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在公共部门中以及决策和高级职位上有公平、公正的代表性,包括为此采取特别措施,并查明和消除突尼斯黑人和阿马齐格少数族裔群体在这方面面临的障碍。

关于移民的法律框架

2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32条,政治庇护权在国内法律框架规定的条件下得到保障,且政治庇护的受益人受到保护不被引渡。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法律框架未确立国家庇护程序或承认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b)据报道,应缔约国请求,2024年6月暂停了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进行的难民身份认定程序,导致寻求庇护者面临保护漏洞,特别是保护其不被驱回方面,并阻碍他们获得基本人权和服务;

(c)无证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受到事实上的无限期拘留,而没有司法监督;

(d)法律框架,特别是1968年3月8日第1968-7号法和2004年2月3日第2004-6号法,将非正常移民定为刑事犯罪,导致基于民族出身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歧视性待遇、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使其获得基本人权和服务的机会遭到剥夺;

(e)法律框架,即第1968-7号法第18条和第2004-6号法第50条,规定了非公民的驱逐程序,但未要求确保正当程序保障、进行个案评估或尊重不驱回原则。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限内,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本《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制定并通过法律框架,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充分保护并确立符合国际公认标准(包括不驱回原则)的庇护程序;

(b)审查法律框架,特别是第1968-7号法和第2004-6号法,以取消对非正常移民的刑事定罪,防止和消除歧视性做法,包括基于种族、肤色、世系及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性做法,特别是影响撒哈拉以南移民的歧视性做法,确保尊重不驱回原则,并修改驱逐程序,确保在驱逐任何个人之前,必须进行个案评估,确认其返回后不会面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风险;

(c)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适用,时间能短则短,且实施之前必须逐案评估其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

2023年2月以来撒哈拉以南移民的处境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移民方面的法律框架以及为援助和保护撒哈拉以南地区的移民所采取的措施(例如设立热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提供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自缔约国总统在2023年2月21日国家安全会议上发表讲话后,撒哈拉以南移民本已不利的处境急剧恶化。据报,他在上述讲话中声称,有人正策动一场阴谋,意在将缔约国转变为“一个与阿拉伯和伊斯兰各国没有任何关联的纯粹非洲国家”,同时强调“需要迅速制止这一现象,特别是因为成群结队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非正常移民仍在持续实施暴力、犯罪和不可接受的行为”。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讲话标志着缔约国对非公民,特别是来自撒哈拉以南地区的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政策和做法发生转变,将打击非正常移民置于优先地位,从而加剧了他们的脆弱性,并导致其人权遭受侵犯和践踏。具体而言,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政界人士和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特别是缔约国总统、人民代表大会成员和部长,广泛和系统性地使用针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助长不容忍现象并煽动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

(b)有人传播针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负面刻板印象,特别是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

(c)未采取措施打击和处理政界人士和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以及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越来越多地对撒哈拉以南移民使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传播有关他们的负面刻板印象的行为;

(d)据报自2023年2月以来,平民和有组织自卫团体对撒哈拉以南的有证和无证移民进行骚扰和有组织的暴力攻击,且据报执法机构未采取行动确保对这些移民的保护,导致非法杀害、受伤和财产损毁,侵犯了他们的安全权和国家保护其免遭暴力和人身伤害的权利;

(e)据报自2023年2月以来,撒哈拉以南的有证和无证移民被房东驱逐、被解雇并被剥夺基本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交通,从而侵犯和践踏了其平等和不歧视权、适足生活水准权、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受教育权和迁徙自由权;

(f)据报自2023年2月以来,针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执法行动增加,包括警察拦截盘查和身份检查,并涉及系统性使用种族定性;另据报这些行动导致未经正当程序的任意逮捕和拘留、没收财产、强迫转移、集体驱逐、酷刑、虐待、拘留设施内以及转移和驱逐过程中的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g)据报在针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执法行动中,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显著增加;

(h)据报在海上拦截行动中,国家海岸警卫队等执法机构采用歧视性、危险和暴力手段,例如故意冲撞和高速机动等可能致使移民船只倾覆的操作,非但未能确保对移民的保护,反而危及其生命安全,并导致其中一些人员死亡;

(i)据报执法机构在没有提供适当替代住房的情况下,强迫驱逐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离开住所和非正式定居点;

(j)据报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拘留设施(尤其是突尼斯的Ouardia接待与指导中心)条件恶劣且不人道,这对妇女和儿童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另据报执法官员对遭任意拘留的移民实施了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虐待;

(k)据报在2023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逾11,000名需要国际保护的撒哈拉以南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被集体驱逐到阿尔及利亚和利比亚的边境地区,他们在当地面临极为恶劣的境况,无法获得食物和饮水,其中一些人员因此而出现伤亡;

(l)据报集体驱逐事件以系统性的方式进行,没有开展不驱回原则所要求的个案评估,也没有司法监督;

(m)未对平民、有组织自卫团体和执法官员据称对撒哈拉以南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实施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种族歧视、仇恨言论、传播负面刻板印象、执法行动中系统性使用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海上拦截行动中的危险和暴力手段、任意拘留、非法杀害、酷刑以及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8.委员会回顾其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于2023年3月31日发表的第1号声明(2023年),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承认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根源并保护撒哈拉以南非正常移民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与媒体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媒体平台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监测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传播针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关于他们的负面刻板印象的行为;

(b)确保公开谴责针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并与政界人士和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划清界限;

(c)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平民和有组织自卫团体对撒哈拉以南移民实施的仇恨言论、仇恨犯罪和攻击行为,确保执法部门能够作出有效、客观和相称的回应,并通过有效落实第2018-50号组织法等方式确保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的保护;

(d)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恐吓撒哈拉以南移民、宣扬仇恨言论、煽动种族仇恨、实施攻击和暴力行为负有责任的有组织种族主义自卫团体,包括防止其形成、予以解散并绳之以法;

(e)采取措施确保问责和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包括有效落实第2018-50号组织法,并对所有关于平民、有组织自卫团体和执法官员对撒哈拉以南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实施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报告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上述行为包括种族歧视、仇恨言论、传播负面刻板印象、执法行动中系统性使用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海上拦截行动中的危险和暴力手段、任意拘留、非法杀害、酷刑以及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f)采取措施,按照国际标准改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并确保所有被拘留在此类设施中的人员能够获得医疗保健、口译员、适足食物和社会支持;

(g)避免集体驱逐,为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提供进入其领土的机会,尊重不驱回原则,并对集体驱逐案件展开调查。

29.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就缔约国2023年7月与欧洲联盟签署的战略全面伙伴关系谅解备忘录以及移民和人口流动支柱下国家海岸警卫队能力建设方案提供的信息。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谅解备忘录的制定、谈判和实施过程中,未与民间社会组织协商,缺乏透明度,且未制定监测机制和人权保障措施,包括人权影响评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该谅解备忘录导致对撒哈拉以南移民、特别是非正常移民的歧视性待遇,将移民控制和边境安全置于优先地位,并侧重于打击非正常移民而非保护人权,使撒哈拉以南移民面临任意拘留、执法行动中的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行为、海上拦截行动中的危险和暴力手段以及集体驱逐。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与欧洲联盟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不损害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国际人权法及国际难民法其他文书承担的法律义务,特别是对撒哈拉以南移民(包括非正常移民)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实施谅解备忘录过程中的透明度,并在开展其下活动时定期开展人权影响评估。

人口贩运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016-61号组织法并于2016年设立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管理局。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管理局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提供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涉及需要国际保护的撒哈拉以南移民的案件中,未使用贩运受害者识别程序,且未提供信息说明向他们提供的援助和康复服务(第二和第五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框架,在涉及撒哈拉以南移民的案件中加强贩运受害者识别程序,并确保将他们转介至适当的援助和康复服务机构。

无证移民工人

3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通过禁止劳动剥削的第2025-9号法以及劳动监察提供的信息。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无证移民工人面临恶劣的工作条件、虐待和剥削,并遭受歧视,包括在招聘和薪酬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无证移民在诉诸司法和获得其他形式补救方面面临障碍(第二和第五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无证移民工人的虐待和剥削,包括评估和审查移民工人就业框架,以降低其遭受剥削和虐待的可能性,尤其是来自雇主的剥削和虐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雇主的监督,调查虐待和剥削无证移民的案件,并起诉责任人。

旨在消除偏见和不容忍的培训、教育及其他措施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该国努力在教育系统内促进人权,包括审查学校课程,以纳入人权、民主、平等以及反对暴力、极端主义和仇恨等内容。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在历史教育中,少数族裔,特别是阿马齐格少数族裔和突尼斯黑人被边缘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提供详细信息说明针对公众、执法人员和司法当局开展了哪些宣传运动,弘扬文化多样性、宽容和族裔间相互理解的重要性(第七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学校课程审查进程,以便在各级教育融入族裔和文化多样性以及打击种族仇恨和歧视的概念,并确保历史教育能够防止形成单一主导的历史叙事和种族等级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公众、公务员、执法官员和司法当局开展宣传运动,弘扬族裔和文化多样性、宽容和族裔间相互理解的重要性。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7.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接受《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来文。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4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41.大会在第79/193号决议中宣布,2025-2034年为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大会在该决议中还决定延长第69/16号决议通过的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以期确保继续努力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非洲人后裔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这一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实施该活动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政府机构包括市政机构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其2016年12月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特别重要的段落

45.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2段(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第18段(公民空间)和第20段(突尼斯黑人)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4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0(b)段(法律和体制框架)以及第28(g)段和第30段(自2023年2月以来撒哈拉以南移民的处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30年1月4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三至第三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