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捷克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11日举行的第2192和2193次会议(见CEDAW/C/SR.2192和CEDAW/C/SR.2193)上审议了捷克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CZE/7)。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ZE/CO/6/Add.1)提交后续报告,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做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做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性别平等局局长Radan Safarik率领的杰出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室性别平等部及人权和平等待遇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司法部、外交部、内政部、卫生部及教育、青年和体育部的代表,以及捷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Gabriela Boiteux和常驻代表团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6年其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CZE/6)接受审议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a)2025年通过第78/2025 Coll.号法案,纳入对家庭暴力的统一定义及相关修改,从而对《民法典》进行修正;

(b)2025年通过《刑法典》(第40/2009 Coll.号法案)新增第191a条(滥用身份制作色情制品),将未经同意制作或传播深度伪造色情制品的行为列为特定刑事犯罪;

* 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 (2026 年 2 月 2 日至 20 日 ) 通过。

(c)2024年通过有关性犯罪的《刑法典》(第40/2009 Coll.号法案)修正案,纳入了对基于同意的强奸的定义;

(d)2024年采纳宪法法院2024年4月24日对Pl.ÚS 52/23号案件的判决,废除了将绝育和生殖器手术作为在法律上承认性别认同的前提条件的条款;

(e)2021年通过关于对被违法实施绝育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及修订若干相关法律的第291/2021 Coll.号法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歧视妇女现象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框架,如通过或设立:

(a)2023年制定的《2023-2026年防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行动计划》;

(b)2022年制定的《2023-2026年男女同工同酬行动计划》;

(c)2021年制定、2024年更新的《2021-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

(d)2025年制定的2026-2030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相关决议的后续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7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21年);

(c)《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体器官公约》(2017年);

(d)《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7年);

(e)《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6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根据其任务授权请议会(捷克共和国议会)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歧视和交织性的定义

9.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反歧视法》没有明确承认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LBTI)妇女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无国籍妇女和移民妇女等边缘化妇女和女童群体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

10.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反歧视法》及相关立法,明确禁止交叉歧视;

(b)为受影响群体(包括边缘化妇女群体)引入集体申诉机制和结构性诉讼机制;

(c)系统收集和分析所有部门按性别、种族、残疾状况、移民身份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关于歧视的数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11.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案文都已上网,而且缔约国开展了相关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切,即《公约》条款在法院审理中仍鲜有援引,这表明妇女、公众乃至司法系统内部对《公约》规定的权利认识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官员进行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系统性强制培训,这阻碍了《公约》在国内决策中的适用。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EDAW/C/CZE/CO/6,第9段),建议缔约国:

(a)为各级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官员提供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系统性强制持续培训,以便他们能够适用《公约》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国家法律条款;

(b)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沟通和调查程序的认识。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注意到,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而制定的2026-2030年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已于2025年7月获得批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妇女有系统地切实参与决策以及以幸存者为中心对冲突相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进行追责的信息,而以往的国家行动计划都提供了这些信息。

14.根据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2026年通过的该建议增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2026-2030年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符合2026年通过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的增编,考虑到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新的日益严重的威胁(如技术武器化、网络犯罪以及气候变化的生存威胁、新型核武器和非法武器贸易),并就以幸存者为中心伸张正义做出规定,包括过渡期正义以及直接和结构性赔偿;

(b)为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妇女组织,包括代表少数群体和基层妇女的组织,在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有关的所有进程中,特别是在制定、实施和评价相关国家行动计划时,进行系统性的切实参与;

(d)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加强合作和电子证据披露的网络犯罪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欧洲委员会条约汇编第224号)。

诉诸司法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向国内法院提起的性别歧视诉讼数量很低,这表明存在阻碍有效诉诸司法的重大障碍,包括法院费用、法律援助渠道有限以及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实施法院费用减免、扩大法律援助机制并提供监察员支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尚未建立为无力支付反歧视诉讼法律援助费用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综合制度。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ZE/CO/6,第11段)和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程序和财务障碍,包括进一步降低法院费用、为反歧视诉讼中没有足够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活动,让妇女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国内法律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法律补救方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仍然碎片化,未置于政府最高层级,性别平等部、政府促进性别平等委员会和公设维权专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职能和资金分配均不明确;

(b)性别平等部的任务授权有限、资金不稳定且人力资源不足,仅有两个职位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这可能导致性别平等主流化成为临时现象,并加剧缔约国在与人类发展相关的性别平等指标方面持续表现欠佳的状况。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巩固并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将其置于政府最高层级,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充分的权力和透明的协调机制;

(b)从国家预算中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能有效地开展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并与民间社会更密切地合作。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2025年7月生效的一项立法修正案将公设维权专员(监察员)的任务授权扩大到作为国家人权机构行使职能。但委员会还指出,监察员尚未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提供的认证。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公设维权专员办公室拥有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明确有力的任务授权;

(b)确保全面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并作为优先事项为公设维权专员申请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提供便利;

(c)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公设维权专员办公室能够履行其任务,并鼓励其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21-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规定的措施并未明确设计为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暂行特别措施,即具有明确目标、时间表和可衡量指标的措施;

(b)缺乏诸如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或促进女性在决策中代表性的具有约束力的目标等高影响力措施,且私营部门的暂行特别措施主要是自愿性质;

(c)暂行特别措施没有系统地参考反映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等所有妇女群体状况的分列数据,且针对她们所面临的具体障碍而采取的定向措施仍然不充分。

2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明确指定《性别平等战略》下的暂行特别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界定明确的时间表和可衡量指标;

(b)引入强制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并考虑建立性别预算监测系统,将性别绩效与部门预算分配和执行工作挂钩,并通过与许可证和许可证审批相关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加强私营部门的监管框架,以改善部门暂行特别措施;

(c)收集全面的分列数据,为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暂行特别措施提供依据,以满足公共或私营领域中处于弱势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妇女群体的需求。

性别成见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性别成见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战略、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及与媒体合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深蒂固且持续存在的性别成见,包括在性暴力案件中归咎受害者的态度以及对亲密伴侣间暴力的轻描淡写,助长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被低报和合法化的现象;

(b)缺乏关于为改变有害的大男子主义和歧视性规范而面向男子和男童推出的具体成果制措施的信息,且《2021-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未能充分消除与族裔、残疾、LBTI群体以及移民身份有关的成见;

(c)妇女和女童,包括罗姆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污名化成见、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在网络空间),这加剧了结构性歧视,并使她们更易遭受暴力侵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并定期评估提高公众意识活动和社区干预措施,以挑战归咎受害者的态度和对性别暴力的轻描淡写,包括面向男子和男童开展旨在提倡非暴力男子气概和共同承担无偿照护责任的活动;

(b)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将面向男子和男童的具体可衡量目标纳入《性别平等战略》和相关行动计划,并消除影响罗姆妇女、残疾妇女、LBTI妇女和难民妇女的交叉成见;

(c)加强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包括罗姆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措施,包括在网络空间加强此类措施,并确保有效监测和执行禁止媒体和广告(包括网络媒体和广告)中歧视性内容的立法。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其正在执行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欧盟第2024/1385号指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中经常做出缓刑或有条件判决,传递出一种淡化性别暴力的信号;

(b)对司法部门进行有关性别暴力的培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个别举措;

(c)时效法对性犯罪(包括侵害儿童的性犯罪)设定的较短诉讼时效可能导致受害者成年后无法伸张正义;

(d)获得专门受害人支助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全国仅设有一家性暴力受害者中心和大约90个庇护所,而提供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长期资金不足;

(e)针对被非法绝育妇女的赔偿计划的证据标准过于严格,对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影响,导致大量申请被拒绝,且赔偿计划的决策机构中缺乏受影响群体的代表。

(f)关于性别暴力的数据收集没有充分反映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基于性别的杀戮或杀害女性,或交叉歧视因素;

(g)虽然缔约国于2016年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但2024年参议院投票反对批准该公约,实际上阻碍了这一进程。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为司法部门建立有关性别暴力、胁迫性控制、基于同意的标准的适用和量刑实践的系统化、强制性且可衡量的培训机制,确保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

(b)审查并修订关于性犯罪的时效法,确保受害者有充足时间伸张正义;

(c)大幅增加庇护所和专门受害者支持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地理分布,并确保为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可持续的长期资金;

(d)改革强迫绝育受害者的赔偿计划,以根据国内法院判决接受替代形式的证据,降低举证责任,并确保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赔偿计划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

(e)为包括杀害女性在内的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建立全面的分列数据收集系统,并对杀害女性行为开展深入的多部门审查,以总结经验教训,更好地应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f)鉴于政府更迭,考虑再次将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事宜提交议会审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法律框架缺乏针对被贩运者的具体不惩罚条款,被贩运者可能会因被迫实施的非法行为而受到调查、起诉或处罚;

(b)对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其他面临贩运风险的妇女群体中的贩运迹象缺乏主动筛查,且获得受害者支持和保护的途径仍与执法机构的合作密切相关;

(c)受到临时保护的乌克兰妇女和儿童、罗姆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面临更高的贩运风险,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和数字技术进行招募的情况增加,且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包括打击网络贩运的措施;

(d)缺乏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设立的退出方案、减少需求措施以及用于受害者援助的预算拨款,且这些妇女获得赔偿、补偿和康复的机会有限;

(e)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导致对女性(移民)家政工人的保护不足,从而未能使其免遭非正规和不受监管环境中的贩运和劳动剥削。

28.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明确规定贩运受害者不构成犯罪的立法,并为法官、检察官、移民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发布详细指导,确保被贩运妇女不会因被贩运而犯下的移民和行政违法行为而被定罪;

(b)在庇护和移民程序的各个阶段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早期识别和对贩运指标的积极筛查,并将获得保护和支持服务与同执法当局的合作脱钩;

(c)针对高风险群体,特别是受到临时保护的乌克兰妇女和女童、罗姆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定向预防措施,并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来解决网络贩运问题,包括加强执法能力,以调查以贩运为目的的在线招募;

(d)加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的退出方案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需求,增加对受害者援助和保护的预算拨款,并确保贩运受害者有效获得赔偿、赔偿和康复以及心理社会咨询;

(e)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参议院、区议会、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而且在缺乏性别均等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或对政党候选人名单引入拉链制度的情况下,妇女的代表性取决于政党设定的自愿配额,而这些配额不足以实现性别均等;

(b)司法部门持续存在垂直隔离,尽管女性在法官中占多数,但在高等法院(尤其是决策职位)和司法治理委员会中的代表性不足;

(c)妇女在企业和金融部门决策职位上(包括在大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性不足;

(d)根深蒂固的性别成见阻碍妇女从政和担任领导岗位,缺乏有效措施来保护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免受网络骚扰和网络暴力;

(e)事实上,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年轻妇女在政治参与方面面临多重障碍,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被排除在决策之外,此外缺乏有关妇女政治参与的分列数据;

(f)担任大使和使团团长的女性人数很低,而且在增加其人数方面取得持续进展的证据有限。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及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ZE/CO/6,第23段),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采取具有约束力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法定配额和政党选举名单候选人提名中的拉链制度,以加速提高妇女的政治代表性,力争实现性别均等;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妇女在高等法院和司法治理委员会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c)对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女性的代表比例实行具有约束力的配额;

(d)消除阻碍妇女政治参与的性别成见,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加强对妇女的保护,使其免受网络骚扰和网络暴力;

(e)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年轻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与竞选融资、辅导以及政治领导力和竞选技能能力建设有关的措施,并系统地收集有关其政治代表性的分列数据;

(f)采取优先录用、问责机制和时限目标等暂行特别措施,增加任命女性担任大使和代表团团长的人数,力争实现性别均等。

教育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修订框架教育方案和实施“信息技术为女童服务”等倡议,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持续存在的性别隔离继续限制女童和妇女的受教育机会,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学科尤其如此;

(b)罗姆族和其他少数族裔女童在获得包容性优质教育方面持续面临障碍,包括被隔离在单独的学校或课程内容缩减的项目中、很早辍学、过渡到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比例低;

(c)各级教育未系统性整合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与性别平等教育;

(d)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措施有限;

(e)缺乏有关女童和妇女教育成果的分列数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通盘战略,促进面向女童和妇女的包容性教育,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学科这样做;

(b)分析罗姆女童和妇女在接受包容性教育方面面临的障碍,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奖学金和捷克语支持)以消除这些障碍,促进她们融入主流教育并过渡到中等和高等教育,制定按性别分列的指标来衡量她们在接受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各级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

(c)将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义务教育和适龄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药具使用和性行为同意的教育,确保性教育具有科学客观性并得到定期监测和评价;

(d)确保残疾女童和妇女获得优质教育,包括通过提供解决其具体需求的合理便利和平权行动措施;

(e)有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地理位置、残疾状况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教育成果数据。

就业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自2021年以来,缔约国的性别工资差距已经扩大,约为18-19%,仍居欧盟最高水平之列;现行同工同酬倡议主要依赖自愿举措,缺乏强制执行机制或威慑性制裁措施;

(b)关于三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服务:

㈠其供给有限——该年龄组儿童仅有9%接受正规托儿服务,远低于欧盟34.3%的平均水平——这阻碍了母亲们(占育儿假领取者的98%)重返职场,其结果是,尽管在生育前进入劳动力市场时薪酬基本平等,但性别工资差距却在加剧;

㈡儿童群体不属于教育部的管辖范围,也不受捷克学校监察局的监管;

㈢补贴分配的近期变化给小型照护服务提供者带来了财务问题;

㈣邻里儿童事务团体无法充分补救托儿服务稀缺的问题;

(c)父亲承担育儿责任的比例很低,且缔约国尚未完全转化欧盟工作与生活平衡指令,特别是关于充分带薪、不可转让的陪产假和育儿假以及申请弹性工作安排的可强制执行权利;

(d)目前尚不清楚欧盟薪酬透明度指令的转化是否将强制要求实施同工同酬审计、纠正行动和可强制执行的处罚措施;

(e)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女性在公有公司决策职位中所占比例不到16%,在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的专家中所占比例仅为13%;

(f)由于对什么构成歧视缺乏认识、案件的复杂性和诉讼的财务风险,妇女提起的劳动歧视案件数量很少。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采取紧急措施,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从而扭转并缩小性别工资差距;

(b)尽快增加三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服务供应,为至少两岁以上的儿童在托儿设施中提供保证名额,并将儿童事务团体的管理责任从劳工部转到教育部,以确保通过捷克学校监察局的适当监测和评估机制提供系统性的优质托儿服务;

(c)全面执行欧盟工作与生活平衡指令,根据2019年6月20日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关于父母亲和照护者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欧盟第2019/1158号指令第5(2)和8(3)条为第二位父母引入至少为期两个月的不可转让育儿假部分,并对收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同时采取措施挑战照护中的性别角色成见,促进平等分担照护责任;

(d)毫不拖延地转化欧盟薪酬透明度指令,确保其包括强制性工资差距审计和报告、纠正行动要求、可执行的处罚和有时限的目标;

(e)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包括通过培训机会、经济激励措施和针对歧视性招聘做法的保障措施做到这一点;

(f)修正《反歧视法》和相关劳动立法,加强对歧视行为的处罚,确保充足的补救措施和赔偿,并提高雇主、雇员和公众对劳动歧视以及质疑劳动歧视的可用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

(g)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健康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妇女健康方面取得的立法和公共政策进展,包括在获得避孕药具和体外受精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LBTI妇女在获得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在内的卫生服务方面面临的歧视、污名和财务障碍;

(b)获得适合年龄的全面性教育以及青少年友好型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渠道有限;

(c)发生了未经有关妇女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进行产科干预的情况,助产士协助家庭分娩的健康保险承保范围有限;

(d)辅助生殖仅限于异性恋伴侣,单身女性和同性伴侣被排除在外;

(e)存在基于年龄、子女数量和居住身份的过时堕胎限制,要求16至18岁女孩堕胎(尽管她们已达到性同意年龄)须告知父母的规定;

(f)非法绝育赔偿计划可能无法覆盖所有受影响女性(包括在替代决策下被绝育的女性),缺乏用以查明2012年后发生的强制绝育事件的相关机制;

(g)用以禁止在未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间性儿童实施非医疗必要程序以及为间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心理社会支持的措施有限;

(h)在通过旨在全面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立法方面出现延误,母乳代用品制造商采取激进营销做法;

(i)2020-2030年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疾病国家行动计划未能系统性地纳入性别层面。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消除罗姆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LBTI妇女在获得卫生服务方面面临的歧视性障碍,包括对卫生专业人员进行非歧视培训,并确保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确保将其纳入2030年前卫生保健发展战略框架下的数字健康转型;

(b)加强学校的全面性教育,确保可及、对青少年友好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吸引男童和年轻男子参与挑战有害规范;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科暴力,确保分娩期间所有程序均获得知情同意,并确保助产士协助照护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d)取消对单身女性和同性伴侣中女性获得辅助生殖的限制;

(e)审查和更新有关堕胎的法律框架,取消基于年龄、子女数量和居留身份的限制,并取消对16至18岁女孩实施堕胎须通知父母的要求;

(f)确保非法绝育赔偿计划涵盖所有非法绝育受害者,确保未经有关女性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得进行绝育,包括通过协助决定做到这些,并调查、起诉和充分惩罚2012年之后发生的所有强迫绝育案件;

(g)根据欧洲委员会相关标准,禁止在未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间性儿童实施改变其性特征的非医疗必要程序,并为其提供全面心理社会支持;

(h)加快通过旨在全面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立法,确保母乳替代品营销受到严格监管;

(i)确保2020-2030年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疾病国家行动计划带来的所有政策、措施和活动均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同时考虑到女性和男性在患病率、发病轨迹和诊断障碍方面的差异。

经济赋权和社会福利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养老金方面的性别差距由诸多因素触发,其中包括性别工资差距显著、关于时限目标的信息有限、有关缩小养老金方面性别差距的措施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有限;

(b)妇女获得贷款、抵押贷款和商业信贷的机会有限,难以进入专业网络,这些因素持续阻碍妇女平等参与推动国内生产总值的关键经济领域;

(c)无偿照护负担过重是罗姆妇女和其他边缘化妇女群体参与劳动力市场以及获得社会保护和缓冲体系的主要障碍之一;

(d)女性在体育教练和领导岗位上的代表性不足,性别成见限制了女童和妇女平等享受文化生活、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机会。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时限的措施,缩小工资和养老金方面的性别差距,包括为同工同酬行动计划配备可衡量的具体目标并确保有效监测;

(b)加强正在进行的养老金改革,缩小养老金方面的性别差距,包括承认妇女所做的无偿照护工作并将此种工作计入其养老金福利;

(c)促进妇女创业活动,为其获取无抵押低息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信贷提供便利,并收集有关获取金融资源方面性别差异的分列数据;

(d)扩大负担得起且易于获得的托儿和家庭支持服务,在农村地区和罗姆人口较多的社区尤其需要这样做,并将提供充足的托儿设施纳入更广泛的社会保护计划和减贫战略;

(e)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体育领导和教练岗位上的代表性,分配足够的资源并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挑战性别成见,鼓励妇女和女童参与文化生活以及娱乐和职业体育运动,并确保平等获得体育设施。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布拉格与结构性弱势地区之间持续存在地区差异,导致这些地区获得优质医疗、教育、交通和公共服务的机会受到严重限制,对农村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和承担照料责任的妇女——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影响;

(b)关于解决农村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教育、安全交通、数字连接和社会保护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措施的信息有限。

40.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结构性弱势地区在获得医疗、教育、交通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地区差距,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和负有照护责任的妇女;

(b)确保地区发展和社会包容战略促进性别平等,且包含旨在改善农村妇女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安全交通、数字连接和社会保护的具体措施。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妇女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仍受诸多因素阻碍,包括:信息传播不足、居留证缺乏保障、没有便利化的入籍途径、旅行证件未获系统性提供以及针对无国籍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家庭团聚程序不充分,这些因素对妇女和儿童(包括被归类为“国籍不明”的妇女和儿童)造成尤其严重的影响;

(b)关于无国籍人(包括已入籍并获得证件的妇女和儿童)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缺失,这阻碍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应对;

(c)乌克兰难民妇女和女童作为受临时保护的主体群体,在获取教育、就业、社会保护和基本服务方面面临持续障碍,同时面临遭受性别暴力风险加剧且保护措施连续性不确定等问题;

(d)庇护制度未能充分认识到基于性别的迫害构成了国际保护理由,其原因在于没有为移民和其他执法官员和口译员提供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寻求庇护的女性和无国籍妇女获得专门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以及确保女性平等享有将其国籍授予子女权利的措施缺失。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传播有关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的信息、确保居留证的连续性、提供便利的入籍途径以及系统性地提供旅行证件来加强该程序;同时建立明确的程序来解决“国籍不明”情况以及涉及无国籍人的家庭团聚问题,特别关注妇女和儿童;

(b)收集并发布有关无国籍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全面数据,包括已入籍并获得证件的妇女和儿童的数据,以期为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措施提供信息;

(c)消除语言、行政和信息障碍并保证保护措施的连续性及其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确保乌克兰难民妇女和女童有效获得教育、就业、社会保护和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性别暴力相关服务;

(d)为移民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口译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确保为寻求庇护的妇女和无国籍妇女提供专门法律援助,并保证妇女享有将国籍授予子女的平等权利。

残疾妇女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残疾妇女面临多种交叉形式歧视,在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性别暴力、机构内暴力以及诉诸司法方面尤其如此。委员会还注意到限制或阻止残疾妇女行使结婚、组建家庭以及监护子女的权利的歧视性规定。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通过提供合理便利和程序调整,确保残疾妇女有效诉诸司法并获得法律援助;

(b)为司法和执法官员提供有关残疾妇女权利和合理便利的强制培训;

(c)为遭受制度性暴力以及强迫绝育和强制堕胎等有害做法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全面赔偿。

罗姆妇女

45.委员会表示注意到2021-2030年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罗姆妇女面临多重交叉歧视,其预期寿命比主要群体低约18年,且在获取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方面存在障碍,包括社会贫困地区妇科医疗服务不足;

(b)缺乏对罗姆妇女(包括LBTI罗姆妇女和残疾罗姆妇女)按性别和年龄分列数据的系统性收集;

(c)罗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遭受的结构性排斥体现在其就业率很低且集中从事低薪非正规工作以及缺乏关于就业歧视的最新分列数据;

(d)LBTI妇女(包括LBTI罗姆妇女)面临多重歧视和更高的暴力风险,且2024年宪法法院关于废除在法律上承认性别认同的手术和绝育要求的裁决未能得到落实。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建议缔约国:

(a)在卫生、教育和减贫政策中优先考虑罗姆妇女,确保她们在社会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平等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包括妇科医疗服务;

(b)使用匿名自我认同和合格估计,有系统地收集有关罗姆妇女(包括LBTI罗姆妇女和残疾罗姆妇女)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以监测交叉歧视并评估政策影响;

(c)找出罗姆妇女被结构性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根本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来增加她们的正规就业;

(d)确保关于在法律上承认性别认同的新立法提供无障碍程序,免受不必要的侵入性干预,并有效实施对LBTI妇女(包括罗姆LBTI妇女)的反歧视保护。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捷克是欧洲变暖最快的国家之一,对农村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关于针对特定性别的气候影响评估或针对过度承担气候相关负担的农村弱势妇女的定向支持措施的信息有限;

(b)有报告称,环境部内部的关键气候保护机构已被解散或降级,引发了人们对气候政策和体制安排连续性和宏大目标的严重质疑;

(c)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罗姆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年轻妇女——以及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在气候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测中代表性不足,尽管罗姆人群体和被排斥地区的居民正面临更高的环境风险。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对气候变化进行针对特定性别的影响评估,并为农村和弱势妇女采取有针对性的适应和支持措施;

(b)维持强有力的气候机构,这些机构应获得部长级支持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同时确保在各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中明确纳入性别平等视角;

(c)确保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罗姆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年轻妇女——以及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切实参与气候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测过程。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将于2026年通过的2026-2030年促进残疾人平等机会国家计划,该计划禁止限制法律能力,包括干涉婚姻权和生育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民法典》允许16岁或17岁的人在未明确定义的“特殊情况”下经司法授权结婚;

(b)缔约国关于拘留和探视权的决定未系统考虑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

(c)同性和异性伴侣收养伴侣孩子的程序存在差异;

(d)法律能力限制继续影响残疾妇女结婚和行使父母权利的权利。

50.根据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一律设在18岁;

(b)确保法院在有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裁决中系统地考虑到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且联系安排不会使妇女和儿童面临遭受进一步伤害的风险;

(c)消除影响同性伴侣的歧视性限制,确保所有儿童平等获得联合收养和充分父母承认及平等保护;

(d)作为优先事项,废除所有限制残疾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相关事务方面法律能力的法律条款,并采用充分尊重残疾妇女自主权和偏好的协助决策机制。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三十周年后,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重申其执行承诺并重新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情况。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并向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传播,以提高缔约国国内的充分认识。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6(d)、30(d)、34(b)和36(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的明确和正规的时间表(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