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届会议

第64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西班牙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西班牙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ESP/5,CEDAW/ PSWG/2004/II/CRP.1/Add.4,CEDAW/PSWG/2004/II/ CRP.2/Add.3)

1.应主席邀请,西班牙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urillo-de-la-Vega女士(西班牙)介绍了该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由妇女协会拟定,得到了外交部人权办公室的协助以及一些自治区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报告回顾了该国在欧盟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在执行下列文件所承诺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即《公约》、《北京行动纲要》以及以“妇女2000:二十一世纪的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的特别联大的决议。时间跨度为1999年至2001年的这份报告确定了未来的努力方向,并且强调,两性机会平等是西班牙在制定法律、计划和政策时共同关注的主题。报告的第一部分是一系列附件:与《公约》条款有关的立法和判例,紧接着是一份自治区的名单、然后是参加妇女协会理事会的组织、各类行动计划以及其他出版物的信息。

3.报告将焦点集中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义务方面,引用了1978年《西班牙宪法》中的大量条文给歧视下定义。《宪法》第14条特别庄严地宣告,所有西班牙人,不分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对可能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宪法授权国家机关保证平等和无差别待遇,以鼓励其致力于推进平等事业。国家级、省级、市级以及自治区的许多机构不仅推进平等,而且尤其是通过与国营单位、私营单位、地方政府以及自治区达成的合作协议来评价执行机会平等政策所取得的进展。

4.隶属于行政部门的机会平等政策总秘书处负责代表国家对政策进行评价、协调和推进。妇女协会理事会成为公众与国家行政部门平等机构之间开展对话的桥梁。混合女权委员会是一个议会常设委员会,通过它,立法部门跟踪检查机会平等事业取得的进步和为之而付出的努力。

5.通过以下计划来促进妇女的人权,即三个机会平等计划、年度就业行动计划、两个关于旨在消除对妇女暴力的行动计划、综合性家庭赡养计划以及国家社会参与计划。第一个两性机会平等行动计划(1988-1990年)要求改革歧视性立法;第二个计划(1993-1995年)强调将妇女纳入训练计划并向她们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个计划(1997-2000年)旨在将妇女纳入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的过程;第四个计划被称为“共同体两性平等框架战略”(2001-2005年),旨在将机会平等概念引入在欧盟框架内实施的一切政策和行动。

6.西班牙已于2001年6月29日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于1998年5月5日批准了《修订欧洲社会宪章议定书》,并且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平等概念是以平等享用资源和权力为前提的,如果必要的话,通过平权补偿行动来实现。采取平权补偿行动的法律依据是1978年《宪法》第9条第2款,该款规定,公共当局有责任推进平等和消除西班牙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歧视。平权补偿行动措施在性质上属于临时性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税收优惠、残疾人补助或贫困生助学金)。它们由妇女协会与自治区劳动、卫生及教育领域的所有单位一起实施,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旨在实现切实有效的平等。

7.政府正尝试通过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以消除大众传媒中对男女角色定型观念,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可以保证妇女在经济和财政上的独立,从而改变对她们的纯家庭角色的看法。广告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对于大众传媒中出现的性别歧视广告的投诉,这种广告加剧了男女间的不平等。截止到2001年,对媒体中出现的妇女歧视性描写的投诉已经增至710件(2000年为339件)。反暴力宣传运动将焦点放在民主社会保障所有公民人权的责任上。

8.妇女协会发起了一项调查,旨在强化妇女作为正式公民的形象,并资助在西班牙各大学开展性别研究,该研究是根据国家科学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计划开展的。开展这类研究的经费还可通过竞争性政府津贴来获得。根据第三个计划,于2000年设立了一个机会平等观察站,旨在提供一种可靠标准,用以衡量该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而且制定出了衡量性别角色成见和形象的特别指标。

9.促进机会平等是新政府的一项承诺和优先事项。它已在该领域的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正在国家和省一级层面上协调机会平等政策,并同自治区进行协调,设立了一个机会平等政策总秘书处,并在各部设立了机会平等部门(例如,妇女协会对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机会平等政策总秘书处负责)。自从3月就职以来,新政府起草了一部反性别暴力法,设立了一个家庭及性别暴力观察站,并且成立了一个反性别暴力政府代表团。很快还将成立一个参与委员会,作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沟通信息的渠道。

10.新政府中男女比例均衡——包括8名男部长和8名女部长(负责预算、基础设施和卫生等事务)——反映了其致力于实现公共职务中男女比例均衡的决心。改进选举法将保证省、市、自治区当选人的男女性别更加均衡。政府还呼吁在西班牙君主政体中使男女比例更加均衡。

11.需要有一种新的工作文化来保证妇女获得平等的机会。在这方面,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正在制定一项受抚养家属计划,在未来三年时间里使托儿中心增加450 000个位置,以便使孩子的父母更公平地分担家务。那些实现了决策机关两性均等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训练计划的公司将会得到特别表扬。

12.被照顾的受抚养家属还包括老年人——在西班牙,三分之二的受抚养家属都在65岁以上。另一件需要优先考虑的事情就是关怀其他种族或少数民族的妇女,使女性移民融入主流社会。在西班牙,移民日益增多。移民人数已由1999年的748 000人上升至2003年的200多万,其中45%为女性。结果导致西班牙的生率率——以前是欧洲生育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上升到12%。所有移民,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有权接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生育保健,可以接受教育直到16岁,并且在虐待案件中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3.其他弱势群体包括:工作中承受健康风险的护理者、残障妇女以及人口买卖的受害者。她指出,与执法官的合作是政府介入帮助后者的第一步,她强调,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增强社会意识。必须举行一场有公众和相关机构参加的公开辩论,论题是关于如何在卖淫合法化的同时又不使妇女失去保护,卖淫是贩卖妇女问题的一个方面。

14.根据新政府的反性别暴力综合法草案,七个部将向受害者提供全面的预防和救助措施。综合法草案特别强调了亲属暴力的问题,它占了与性别暴力有关的死亡人数的90%,加大了犯罪者逃避惩罚的可能性。综合法草案将规定跨领域措施,包括开展教育,强调平等对待和为每个人着想的重要性,不论男女,以及非暴力解决家庭纠纷的重要性。

15.《宪法》第9条涵盖了其他形式的暴力,包括买卖人口和卖淫。关于是否应允许公共当局调整私生活的问题,她谈到,在工作场所的性别训练中,这种调整已经间接发生了,但无论如何,真正的挑战是废除整个基于权力和从属地位的关系概念。综合法草案的草拟工作,包括与公众举行广泛的磋商,将在七月份继续进行,很可能会在2005年第一季度获得通过。

第1至第6条

16.Gaspard女士想知道西班牙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宣传《公约》。她尤其想知道,大学是否提供有关《公约》的教育,公务员、司法人员及警察是否接受了相关训练。委员会还想更多地了解该国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过程,想知道该报告是否被提交议会批准。该缔约国应当就以下问题做出说明,即它打算如何宣传与委员会的对话内容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最后,虽然西班牙新政府中女性成员较多,它反映了新政府致力于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的政治决心,但是,地方上似乎还未达到这种参与水平。她想知道,该国是否打算采取措施来改变这种局面。

17.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在某些国家,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高级官员权限过宽,试图让他们去解决所有类型的社会平等问题。因此,她想知道,新任命的西班牙平等事务秘书长的授权范围是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歧视,还是只包括两性平等。关于该国制定的旨在保证平等的计划,她想知道,第三个计划和第四个计划之间为何有三年的时间间隔,即2000年到2003年。西班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在讨论暴力问题以及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问题时多次谈到了性别角色定型观念的问题。虽然该国在对问题单(CEDAW/PSWG/2004/II/ CRP.2/Add.3)的答复中对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提问给出了一个完整的答案,但她想知道,这个答案是否反映出重心发生了可喜的转变,因为与报告本身不同,它似乎确实在暗示,调节家庭与职业生活的关系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一个结构性问题,绝不只是妇女面临的问题。

18.Melander先生询问,如果发生抵触,《公约》的效力是否优于西班牙的国内法,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是否直接援引过《公约》。其次,关于难民地位和性别虐待的问题,他询问,是否有过这样的案件,即根据1951年《公约》中关于难民地位的规定,给予那些担心在本国受到迫害的妇女以难民身份。

19.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谈到西班牙报告第一部分关于对妇女暴力的内容,她想知道,目前正在拟定的反性别暴力综合法草案是否意味着对暴力概念的重新定义,将公共暴力排除在外。

20.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对于是否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问题,该缔约国的答复令她感到不安,因为它似乎暗示,委员会首先需要以某种方式证明自己的正确性,然后西班牙才可以接受该修正案。关于西班牙的体制结构问题,她想知道,哪个机构总体负责性别观念主流化的事宜。关于平权行动措施,该缔约国似乎对一般性政策与《公约》第4条第1款提到的真正的暂行特别措施之间的区别认识不清。最后,该国应当考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选举法的新建议,该建议明确表达了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期待。

21.Morvai女士说,她对非政府组织未能充分参与编写报告的工作感到失望。在报告第10页上,西班牙谈到了督察官最近一次发表的年度报告,其中列举了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提请提供关于监狱中女囚犯的境况以及政府打算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信息。它还希望更多地了解政府打算如何处理不支付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她想知道,西班牙是否开展律师培训,使他们知道如何根据《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到法院打官司,还希望确认以下事实,即与某些报告所指出的相反,西班牙并不打算使卖淫合法化,那样做将违反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贩运人口议定书》。

22.Flinterman先生注意到,西班牙的宪政体系实现了中央政府与自治区之间绝佳的权力平衡,但他询问,在如此复杂的体制中,怎么可能保证与国际人权条约保持广泛的一致。委员会想知道,当自治领地不愿遵守有约束力的条约义务或者希望采取与这些义务不符的政策时,政府有何手段来应对这种情况。

23.Šimonovic女士想知道,西班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是否得到政府正式批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是否被提交给政府执行。虽然报告很全面,但它缺乏按照性别和种族分类的统计数据,她想知道,它为何没有可能收集到这些数据。她还询问,《宪法》或其他法律是否依照《公约》第2条的规定,将男女平等的原则特别列入其中。

24.Shin女士想知道,政府对两性平等的承诺是否会被体现在政策和计划中。她尤其想知道,是否实际承诺为性别敏感的预算案拨款。关于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的反性别暴力综合法草案,她建议,除非该法打算涵盖对妇女暴力的所有方面,否则应当更改它的名称。她希望,这部新法律将会切实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关于该法的内容,委员会想知道,其中是否包括预防性措施,如旨在改变成年及非成年男子态度的措施,以及保护措施,如保护那些处境艰难的妇女的措施,包括女移民和女难民。她还想知道,该法是否有对离婚妇女的职业训练的内容。

25.Murillo-de-la-Vega女士(西班牙),在回答委员会成员的提问时说,新政府愿意征求非政府组织对反性别暴力综合法草案的意见,但没有多少时间去这样做。这些组织都可以对条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这个过程尚未结束。她承认,该法的名称是值得商榷,但她表示,这是第一部被提交给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的法律草案,它的名称反映了他们的建议与原始内容之间的妥协。委员会建议,名称应当与法律内容相符并且反映所有形式的暴力——无论肢体暴力、情感暴力或性暴力——她会把这个建议转达给她的政府。

26.尽管西班牙的行政区划中有自治区,它们在某些方面拥有权力,但是立法权仍归中央政府。政府与自治区经常进行协调,自治区根据当地人民的要求来执行社会政策。但是,她所在的部门将制定新的机制,以便与自治区、民众和国际机构协调政策。政府行动计划的目标就是在自治区内部创造机会,以便利用领土多样性的特点,更加切实有效地执行机会平等政策。

27.Alvarado Ballesteros女士(西班牙)在回答有关问题,即关于对官员进行执行《公约》的培训时说,内政部负责对各种安全部队的特殊训练。有专门针对少数群体的特殊训练模式,如受虐待妇女、老年人、青少年和儿童、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受暴力或性别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和妇女。仍有改进的空间,这一点在目前制定家庭暴力法的努力中得到了体现。关于贩卖妇女问题,她表示,西班牙使用了更加直接的说法,即“为色情目的而贩卖人口”,因为核心问题是剥削妇女以营利。

28.与那些基于政治原因而逃到西班牙的难民不同,未登记的非法移民通常会被驱逐。但是,尤其是就妇女而言,如果她们能够证明自己在西班牙是人口买卖、强制劳动、强迫卖淫等行为的受害者,或者能够出庭指证这些罪行的话,就可以免遭驱逐。法院为那些与当局合作的人提供特别待遇,如免费法律援助和翻译。随后,她们可以选择被遣返或被允许在西班牙居住和工作。另外,对于已被驱逐的外国人,当需要他们出庭作证时,政府可以将他们召回西班牙,他们可以得到通常被提供给证人的保护。

29.Fernández López先生(西班牙)注意到,与其他条约机关一样,委员会批评了没有提供按种族和民族分类的数据资料,他说,在西班牙,是禁止要求提供这类信息的,因为它被认为具有歧视性。但是,统计资料可以按国民和非本国国民分类。为履行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做出的承诺,政府正在谋求使男女更加公平地承担家庭和工作义务,并且最近通过立法帮助妇女协调家庭生活与工作的关系。

30.Álvarez Álvarez女士(西班牙)说,最近有大批移民涌入西班牙,这种现象是1990年代以来的首次。目前,外国人大约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居住于西班牙的外国人超过260万,其中女性占45%。自1999年以来,她们的人数增加了三倍。仅2002年一年,这是有统计资料的最近一年,就有超过60万人移民到西班牙。在可能做到的地方,对统计数据按国籍和性别进行了分类。

31.拥有移民人口最多的三个自治区是:马德里、加泰卢尼亚、瓦伦西亚。厄瓜多尔人——大约超过40万——构成了最大的移民群体,摩洛哥人和哥伦比亚人紧随其后。外国妇女,其中绝大多数为摩洛哥人和厄瓜多尔人,所生子女占到该国新生儿的12%,结果使西班牙的出生率略微上升至每个妇女1.3人,目前每年出生人数都超过死亡人数,西班牙曾经是全球出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32.Comas-d’Argemir Cendrá女士(西班牙)说,自1978年以来,国际条约已被自动吸收进国内法中,对中央政府、自治区和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在西班牙,人们对《公约》已经耳熟能详,法官对它很熟悉。它的条款被纳入法学院的课程,每年对所有法官开设的选修培训课程都要重温《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内容。西班牙加入《公约》时,已经调整立法,使其与《公约》条款保持一致。另外,任何公民都可以声称国内法不当,并可以要求法院直接援引《公约》。她会尽量收集有关援引次数的统计资料。如果自治区通过的法律与国家立法不一致或者自治议会的行为违反了《公约》,中央政府可以到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对其提出质询。

33.目前,议会正在审议《禁止性别暴力全面保护措施组织法》草案,其中第1条专门涉及家庭暴力,政府试图通过该草案铲除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并向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同时复审所有关于该问题的立法,以便更好地打击家庭暴力。《组织法》草案吸收了以往立法的内容并加以改进,规定了对受虐待妇女的保护令。但是应当注意,《刑法典》将任何针对妇女的暴力都列为犯罪,如强奸、女性生殖器切割、跟踪骚扰、卖淫、身心上的性侵犯,或者侵犯威胁,因此,妇女已经得到了保护。

34.2003年,共有103人死于家庭暴力,其中81人为女性,65人死于夫妻暴力。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一样,专横丈夫实施的家庭暴力在西班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彻底转变思想。《组织法》草案设计了教育、宣传和预防等新措施,包含一条新规定,将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威胁列为犯罪,这也需要对《刑法典》做相应的修订。

35.Durán y Lalaguna女士(西班牙)在谈到西班牙对《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立场时说,西班牙高度重视委员会的工作。它承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筹备会议,并且是第一个宣布通过《任择议定书》以及出版《公约》西班牙文本和英文文本的国家。另外,它还是联合国与《公约》以及委员会特别会议有关的各项决议的提案国。

36.西班牙和其他欧盟成员国都赞同改进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便与其他人权条约机关开展更多的协调。人们普遍认为,确实必须改进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工作。在目前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讨论中,西班牙认为,委员会拟定一份简报是非常有用的,在简报中列出以下信息,即已经收到的报告数量、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资料的数量、预计来年会收到的报告的数量,以及其他有用信息。

37.Alvaro Page先生(西班牙)说,从当前一个两性机会平等计划获得充分执行直至下一个计划被启动,通常需要大约两年的时间。在每个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每年都要就执行具体措施以及目标人群的情况提交报告。会定期与项目负责人举行深入讨论。另外,妇女协会建有一个数据库,记录了就业、保健、社会公益服务、家庭生活以及参政领域中的重大进步,还记录了原有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和价值观的演变。当计划实施进入第二年,即在政府内部并在政府与平等权利协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开始举行讨论,以便筹划下一个计划。

38.妇女协会由一名妇女负责,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平等机会政策总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平等权利政策。它由三个部门组成:一个部门负责收集与妇女有关的数据资料并进行研究,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并与自治区的平等权利组织保持联系;一个部门负责与自治区协调,共同执行各领域的妇女计划;另一个部门负责管理资金和人力。

39.妇女协会收集了关于女囚犯及其在押状况的统计资料。1999年,在大约24 000名囚犯中有8.4%为女性,目前,在大约47 000名囚犯中,女囚占8.2%。妇女协会设有工作组,负责监控四类特殊女性:无家可归者、妓女、吸毒成瘾者和囚犯。它目前正在制定针对女囚的试行方案,女囚是一个格外脆弱的群体。

40.妇女协会每年与自治区的平等权利方案负责人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便交流信息和拟定联合方案——比如最近拟定的一项家庭带薪休假方案。会议还讨论家庭暴力问题,近些年,它把焦点放在了以下议题上:开展机构间协调,将其作为打击暴力的手段;为受虐待女移民建立社会公益服务网;利用电子监视仪器保护受虐待妇女;使受害者和施暴者接受心理治疗;以及制定家庭暴力指标。

第7至第9条

41.Flinterman先生询问,政府是否打算修改《普选法》以保证被提名参加竞选的政治候选人名单中男女平等。令人遗憾的是,前政府曾对卡斯蒂利亚拉曼查自治区和巴利亚利群岛的法律提起诉讼,按照这些法律,政治候选人的名单按照性别交替排列。前政府特别指出,这些法律有可能违反了《宪法》第6条的内容,该条涉及政党自由。他提请代表团解释这种自由的范围,并说明是否可以使政党承担义务,使候选人名单中男女人数相同。最后,委员会想知道,西班牙现政府是否认为自治区的法律与《公约》第7条的规定不一致,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3条指出了这一点,该条涉及妇女参与公共及政治生活。

42.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西班牙通过总结历史经验脱颖而出,成为社会进步的充满希望的灯塔,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在这方面,她特别提到了该国为使行政部门人事任命做到男女均衡和男女平等所做的努力。委员会希望政府将这一方针推广到其他领域,如司法部门。由于西班牙所批准的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成为本国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有可能修改选举法以责成各政党保证被提名的候选人中男女平等。最后,她称赞西班牙于2002年10月8日通过了36/2002号法令,该法令修改了《民法典》中关于国籍的条款,取消了时间和年龄方面的限制,另外,任何人,只要父母一方具有西班牙血统并且本人在西班牙出生,就可以选择拥有西班牙国籍。

43.Melander先生注意到以下事实,即国家每年根据各政党在最近一次选举中所获得的席位和选票的多少向它们拨款,他想知道,政府为何不引入男女平等作为这类拨款的前提条件。

44.Šimonovic女士对现政府致力于平等事业表示欢迎,她询问,它会不会退回到前政府在这方面所持的立场上。她还指出,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赞同前几位发言者的观点,即政府应当有责任强制推行两性均等政策。委员会还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增加担任大使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以及在外交部门任职的妇女总人数。

45.Murillo-de-la-Vegá女士(西班牙)说,已经建立了配额制,保证政治领域中妇女比例至少为25%。平权行动措施的通过为转变观念提供了条件,特别是关于机会平等的相关问题。关于政党在决策和两性平等代表权方面的自主权,《宪法》规定,政党享有独立的决策权。政府信守有关对选举法做出具体改进的承诺,目前正在讨论被提交到宪法法院的质询案。

46.Comas-d’Argemir Cendrá女士(西班牙)说,政府有权支持或撤回前政府向宪法法院提交的关于自治区法律的质询案。如果现政府决定撤诉,宪法法院就无法对被质询的法律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些被质询的法律将在自治区内继续有效。

47.谈到司法部门内的平等问题,她说,虽然该部门中女性化程度已经很高,但是远未实现两性均等。她引用了大量统计数字表明,在最高决策机关和法院中,只有很少的职位由女性占据,她答应将委员会的关切转达给负责司法部门人事任命的委员会,以便解决两性均等问题。但她向委员会透露,最近,一位女性被任命为西班牙宪法法院院长,宪法法院是该国掌管基本权利的最高法律机关,这在历史上尚属首次。这一任命可以被看作是西班牙走向现代、民主和进步的象征。

48.Durán y Lalaguna女士(西班牙)回忆说,从1970年代末开始,妇女才被允许到外交部门任职,因此她赞同有关说法,即担任大使级职务的妇女比例以及在外交部任职的妇女的总比例仍然相当低,但她表示,她们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多。目前已经有女性担任部长级职务和最高级别的行政职务。

第10至第14条

49.Ferrer Gomez女士说,尽管西班牙在实现均等和平等方面做出了重要承诺并采取了重大举措,但在劳动力市场中,妇女仍然落在了后面,承受着更高的失业率、更低的工资水平以及年龄上的歧视。因此,她想知道,政府打算采取什么措施来矫正这种状况,遵守《公约》第11条的前景如何。最后,代表团应当就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就医以及接受检测的现状发表评论。

50.Khan女士谈到了根据欧洲就业战略拟定的现行国家就业计划,她想知道,增加了多少个职位,都是什么类型的职位,这些职位中有多少是专门为妇女设立的,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破男人对女性家庭生活角色的思维定势。关于同工同酬问题,代表团应当解释为何没有完全执行第33/2002号法令。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33条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妇女协会可以考虑出台性别中立的职位评估政策。

51.委员会想知道,西班牙关于提供庇护的立法是否规定可以基于性别暴力的原因向妇女提供庇护。注意到精神疾病和滥用药物在女性中间非常普遍,她询问,是否在这方面做了调查研究,以便找出导致这些疾病的原因,如何向处在这种状态下的妇女提供全面的卫生保健计划,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精神疾病和依赖性的发生。

52.Gabr女士谈到了女性难民的身份问题,她想知道女难民中间的婴儿出生率受到多大影响,采取了什么措施使她们以积极参与者的身份融入西班牙社会,成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她指出,在西班牙所加入的各种人权公约中,没有提到《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她询问,政府对这个公约的立场如何。最后,鉴于农村妇女和老龄妇女占很大的比例,她想知道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帮助这两个群体,另外政府打算如何解决贫困向女性化方向发展的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53.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政府是否有数据可以显示,半日工作或自营职业的妇女是否可以赚到能够维持生活的工资。对于农村地区妇女的生活状况,她与前一位发言者有着同样的忧虑。除了询问这些妇女总的情况外,她还特别询问她们中有多少人是没有报酬的家佣,农业领域妇女的收入与那些从事类似工作的男子的收入相比如何,农业领域中非法移民工人与合法移民工人的比例是多少。最后,委员会还想知道政府打算如何改善农村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条件。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