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社会报告》(《1995年小规模人口普查》,第171页)。
男女收入差距总的说来在80年代初有所缩小,但随后又有扩大,一直到1991年为止,在1991年至1995年期间再度缩小。尽管男女挣工资者的收入差距已经缩小,但是这种差距在支薪雇员和公务员类别中变得更为明显。奥地利社会保险机构联合会收集的数据表明,未经工作时间调整的男子中位收入超过妇女这类收入的45%。1996年,全部挣工资者和支薪职员(不包括学徒)中,约有10%,即279,500名男子和59,400名妇女所挣收入超过社会保险最高应缴款基数。
在这个参照期内,妇女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大大地扩大了,虽然在程度上比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小一些。
如果把部分时间工作考虑进去,那么上述男子高达45%的收入额就会减少到29%。此外,如果把部分时间工作计算在内,那么,男女收入上的差距约有三分之一是由于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妇女百分比较高造成的。
1997年,有498,000人从事部分时间工作。其中,412,000人是妇女(这相当于在一年内工作部分时间的人数增加了5%)。1997年,职业人口中一般有14%从事部分时间工作。工作部分时间的男子占就业劳动力的4%,妇女占28%。在挣工资和薪金的妇女类别中,这个比例为30%,而在挣工资的妇女类别中,这个比例高达35%。绝大多数妇女(263,000人)每周有12小时到24小时的固定工作时间。220,000人每周工作25小时到35小时,56,000人每周工作11小时。
弹性工作时间可以有效解除妇女因承担多项工作而受到的压力,还可帮助她们协调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这种安排还会大大促使男子分担照管家庭的责任。
在弹性工作时间安排下工作的有酬雇员男女百分比共占20%。在支薪雇员类别中,有26%的男女雇员从弹性工作时间中得益,而在公务员中为20%,在挣工资者中为11%。
职业人口(妇女占24%,男子占21%)中有22%的人连续不断地、固定地或季节性地在周末工作。7%的妇女在周六上午工作,而男子仅为4%。在挣工资和薪金者类别中,16%的男子和18%的妇女在周末工作。
1995年至1997年期间,轮班工作有所增加。特别是在参照期内,从事这类工作的妇女人数增加了12%,而男子仅增加1.5%。
职业人口按部门分列如下:1997年,奥地利360万就业人口中,6.9%在农业和林业工作,29.7%在第二产业工作,63.4%在第三产业工作,妇女占的比例历来差别很大,在农业为48.8%,在第二产业为21.5%,在第三产业为53.3%。
在奥地利,自谋职业者占全部劳动力的11%,这个比例比欧盟15%的平均数略低一些。1996年至1997年,自谋职业者(包括辅助家庭成员)的人数增加了0.1%,达到500,700人。虽然自谋职业者在农业和林业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但是主要由于女性自谋职业者的比例有增加,因此这个比例在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均有增加。在奥地利自谋职业者总人数中,大约有209,100人是妇女(见《统计公报》,6/1998,第4/5页)。
虽然历来妇女受教育的水平比男子低,但是与男同事具有相同教育背景的妇女所挣收入却低得多,从下表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由于人口的原因,妇女受教育的水平只能逐渐达到同男子相同的程度。41.3%的奥地利妇女在完成义务教育后,不再接受任何进一步的教育,而男子仅为25.3%。相反,在所有奥地利男子中,44.6%的人在完成学徒培训后,不再谋求接受更高的教育,而妇女仅为26.4%。
表 2
从事有酬职业者的中位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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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最高级正规教育 |
男子 |
妇女 |
男子较高收入所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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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学徒课程的义务教育 |
14,500 |
11,6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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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徒课程的义务教育 |
15,500 |
12,4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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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 |
17,500 |
14,70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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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文理学校 |
17,900 |
15,40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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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 |
20,000 |
16,300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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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学毕业生开办的一年培训班,综合班 |
21,100 |
17,300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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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 |
21,400 |
18,00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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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和学院 |
23,000 |
19,500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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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
16,200 |
13,300 |
22 |
资源来源:《社会报告》(1997年,第170页)。
单身母亲在劳动力队伍中很有可能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一个群体。1994年,单亲家庭贫困率达12%,为总人口贫困率的两倍。〔1994年,加权人均收入低于7,500奥地利先令(为劳动力普通人均收入的50%)的人属于贫困一类,其主要生活领域受到明显的限制。〕
穷人中近60%生活在由挣工资或薪金者维持的家庭里,约20%生活在有失业者的家庭里,17%生活在有自谋职业者或农民的家庭里。在挣工资和薪金者类别中,贫困的威胁对非熟练工人来说是最明显的,其次是未取得更高资格证书的支薪雇员。在有酬职业中,辅助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占穷人的60%以上,没有取得更高资格证书的支薪雇员占穷人的26%。
由于养恤金福利主要取决于所得收入的总额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时间,因此男女的退休金数额差别很大(由于1993年的养恤金改革,妇女因照料孩子而中断职业生涯期间可领取很大一部分养恤金,因此福利水平不会再明显下降)。根据法定养恤金办法,男子的平均老年养恤金(不包括奖金和津贴)在1997年12月达14,457奥地利先令,而妇女的平均老年养恤金仅为8,368奥地利先令。在1997年,所有退休金中约80%低于14,500奥地利先令,15%在14,500到21,000奥地利先令幅度内,只有5%的退休者领到21,000奥地利先令的退休金,最高的还领到28,540奥地利先令。
1997年首次领取养恤金的挣工资男子的养老金(不包括奖金和津贴)平均为10,959奥地利先令,支薪男雇员为19,941奥地利先令。妇女挣工资者为6,468奥地利先令,支薪职员为12,609奥地利先令(《1997年社会报告》)。
劳动力市场对妇女的大多数政策是由奥地利劳动力市场事务处制订、实施和提供资金的。
在一项公共授权下,奥地利劳动力市场事务处各分理处依照奥地利劳动力市场事务法第31节(3)有责任“通过资金的使用,抵制劳动力市场对男女区别对待的做法,并反对劳动力市场对妇女的歧视”。
劳动力市场事务处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政策实现妇女平等的目标,该政策构成了制订和实施提高妇女地位具体措施的框架,其重点是:
促进为女孩提供平等机会,使其能够对行业或职业进行选择,并对其进行培训,以使其能胜任今后的工作
通过提高技能使妇女获得更多的平等机会
促进为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多的平等机会
进一步采取措施,使男女更易于协调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
为希望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制订的特别方案是实现这些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1996年,该国拨出1800万奥地利先令的预算经费用于实现另外一些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1997年又提供了1亿奥地利先令用于这个目的。1996年,主要重点放在为目标群体扩大选择权上(这一年,大约3,500名妇女获得支助,协助其重新进入工作领域),而在1997年,则集中力量实施提高技能和就业方案。
为了在奥地利劳动力市场事务处掌管的劳动力市场个别领域促进实现妇女平等,所有州和地区分理处都配备了妇女劳动力市场政策问题女专家。她们负责帮助该事务处计划、制订和实施旨在满足妇女需要的措施。
由于妇女受到劳动力市场问题的打击特别沉重(1998年妇女平均失业人数再次大大超过男子平均失业人数26),联邦妇女事务和保护消费者部将着手采取具体措施,使更多的妇女能够受到雇用。在联邦妇女事务部长的倡议下,目前正在设立一项妇女职业培训基金。这项基金将从妇女事务部的预算中拨出,它的作用是,同有关公司合作,对技术不够熟练的妇女进一步进行职业培训,并发展对家庭有利的创新工作时间模式。
第 11 条第 1 款 a 项
保障妇女的工作权利:为了保障妇女就业,奥地利实行了一项多因素方法,其中包括适当的供求措施和方案。
1998年4月15日,奥地利联邦政府通过了《全国就业行动计划》,作为这方面采取的一项基本步骤。男女机会平等是这个计划的一项关键内容,该计划同时还是其他政策,如提高技能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介绍了实现第11条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具体办法(见下文)。
联邦政府不仅选择了,而且还在《全国就业行动计划》中规定了实现男女平等的方法,这项方法将专门适用于现行劳动力市场政策、基本培训和再培训以及创办企业等领域。同时,将为提高妇女的地位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为男女创造平等的机会。这个方法被欧洲委员会视为范例,在《联合雇用报告》草案中被称作十项最佳实际措施之一(第二项关于《奥地利就业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公营部门促进实行部分时间工作的措施是消除男女收入差距宣传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迄今为止,关于部分时间工作的法律规定在公营部门比在私营部门得到了更好的执行。例如,女公务员享有在其子女入学前一直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法定权利。
联邦政府根据联邦妇女事务部长的倡议,于1998年夏季同财政部国务秘书合作,发起了部分时间工作宣传运动,以小册子形式全面介绍公务员可选择的各种部分时间工作。此外,联邦政府于1998年6月开始采用新的方法招聘工作人员以顶替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联邦雇员。尽管对招聘作了一般性的限制规定,但是联邦机构仍可雇用工作人员来顶替希望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联邦雇员。
在基本培训、再培训和高级培训领域采取了另外一些重要行动,其目的是在扩大的地区妇女基金会提高寻找工作妇女的技能,建立专门适合妇女的新型地区培训机构,为协助妇女努力进入劳动力市场或自办企业的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27,并采取措施促进各级机构拟订提高妇女地位计划。28
1999年5月,奥地利联邦政府通过了《1999年全国就业行动计划》,该计划要求实施若干进一步增加妇女平等机会的措施。此外,实现男女平等原则本身已被视为一条准则,这意味着,今后将分析所有雇用政策措施及其对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影响,并为改善这种状况而制订这类措施。
第 11 条第 1 款 b 项
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
《平等待遇法》第四修正案于1998年5月1日生效,从而进一步加强了通过平等待遇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待遇委员会执行《平等待遇法》的工作。这方面工作的改进主要是通过建立地区办公室、更详尽地阐明构成性骚扰的事实和议事规则实现的。29
这项修正案的显著特征是通过建立监察员地区办公室,使平等待遇监察员办公室地区化,平等待遇问题监察员的第一个地区办公室是根据联邦总理在1998年11月1日颁布的一项条例建立的。该办公室负责联邦蒂罗尔州、福拉尔贝格州和萨尔茨堡州的工作,地点设在蒂罗尔州因斯布鲁克。此项条例的目的是为在有关地区执行现有法律起诉程序提供便利。
此外,这项修正案还规定,第三方,如同事或顾客等进行的性骚扰系歧视行为,即使雇主已采取补救行动。
而且,这项修正案对于程序方面、特别为提供证据者偿付旅费和膳宿费的问题作了明确指示,并规定了可根据平等待遇法提出要求的期限。
第 11 条第 1 款 d 项
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收入潜力
根据妇女提出的举行公民投票的请求,《联邦法律公报I》1998年第70期介绍了妇女在产假期间临时从事有酬活动的选择权,在《保护产妇法》和《育儿假法》中对这项选择权作了规定,此项权利未超出允许的限度。
自1998年1月1日以来,依照《工作合同法》修正案第11节可准予教育假。也可以在《保护产妇法》和《育儿假法》规定的育儿假期结束后商定这种教育假。然而,先决条件是连续雇用了三年,并且已经商定教育假将至少持续6个月,至多一年。应该指出的是,在教育假期间不适用按《保护产妇法》和《育儿假法》作出的不得解雇的规定。如果一个人能证明她/他正在接受再培训,就有权享受再培训福利(见《失业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第1节)。1998年5月16日生效的《工作合同法》一项修正案使女工的状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30
第 11 条第 1 款 e 项
失业补助和救济金
自1980年以来,受失业影响者总人数大大增加,1997年约达到705,000人,其中294,000人是妇女,男女失业率在90年代前5年持平后,妇女失业人数在过去几年继续增加,男子失业人数则保持稳定。妇女失业时间比男子长(妇女为132天,而男子为115天)。男子领取失业补助的人数在过去几年没有变化,妇女领取失业补助的人数略有下降,而付给男女的救济金都大大增加。1997年,登记的失业妇女中有88.3%领取失业补助或救济金,而登记的失业男子中有93.3%领取失业补助或救济款。
每月向妇女提供的中位失业补助为7,300奥地利先令,向男子提供的数额为9,700奥地利先令。存在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妇女的收入较低,这种低收入用作确定失业补助的评估基数。但是,妇女的评估基数低还由于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妇女比例较高。
由于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收入算作家庭收入,因此救济金比失业补助低得多。同失业补助相似,拨给男女的救济金也有很大差别:妇女领到的中位救济金为6,300奥地利先令,男子领到的为8,000奥地利先令。1997年,30%领取救济金的妇女每月至多只能拿到4,900奥地利先令,只够勉强度日用,能领取7,500多奥地利先令救济金的妇女不到三分之一。
表 3
男女失业趋势 (1996 年 -199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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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失业者的妇女和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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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 |
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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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102,482 |
128,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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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104,768 |
128,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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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108,365 |
129,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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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补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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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 |
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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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49,583 |
74,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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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49,330 |
77,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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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48,836 |
72,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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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救济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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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 |
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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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35,708 |
35,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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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41,184 |
40,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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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46,039 |
48,440 |
紧急救济
自1990年1月1日以来,丈夫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的有子女的已婚妇女有权领取紧急救济金。这条规定也适用于妻子放弃了要求紧急救济权的有子女的已婚男子。自1998年4月4日以来,非奥地利妇女也有权根据与奥地利国民相同的条件享受紧急救济。(在该日期以前,非奥地利妇女必须持有全国工作许可证,才有资格享受紧急救济)
养恤金
1996年,联邦妇女事务和保护消费者部长委托有关方面就《使妇女具备独立领取养恤金资格的新途经》这一专题编写了一项研究报告。报告中不仅评价了适应传统男子工作和生活模式的现行养老金制度,而且还规定了一项新的公平养老金方案的目标。
提出了一些可持续改革的模式,对范围广泛的各种女性生活给予了应有的考虑,分析了这些模式的筹资潜力和分配的公平性,并对它们进行了互相比较。随后举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讨论,目的是通过保障妇女的基本生活水平防止老年贫困,不论这些妇女的丈夫和婚姻状况如何。
1997年,联邦政府开始进行一项全面的养恤金改革,这项改革至少在某些方面对妇女与性别有关的生活史给予了应有的考虑,目的是提高妇女应享有的养恤金额度。这项改革一揽子计划包括下列规定:
因照料孩子而停止工作(按每个孩子算,停止工作的时间可长达4年)有资格领取养恤金,所以妇女没有充分社会保险的时间缩短了。根据此方案,从2000年起,在确定养恤金评估基数时,将更加重视因照料孩子而停止工作的情况。
如果一些人,主要是妇女,因家人需要照顾而不得不放弃工作的话,可选择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优惠条件支付保险金。
在《国际老年人年》到来之际,联邦妇女事务和保护消费者部长召集了一次题为《妇女老龄化》的会议,邀请妇女和专家出席。因此,在奥地利这是第一次专门站在妇女的角度处理如何对待变老的问题。这项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在此活动的基础上,为这个目标群体(50岁以上的妇女)制订了另外一些活动计划(老龄化研讨会),而且今后这类活动还会增加。
延长社会保险
1994年初,作出一项规定,要求对工作收入最低者,即收入不超过3,830奥地利先令的人进行登记(参照年为1988年)。自1998年1月1日以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最低工作收入者已享受到全部社会保险,其收入总额可超过“无关紧要的起点界线”。收入未超过“无关紧要的起点界线”且工资或薪金收入最低者享有办理自愿社会保险的选择权。
过去几年中,在自由职业或自谋职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从属形式(如在家进行远距离工作,签订假工作合同等),这些形式主要对妇女产生了影响,那些自谋职业者既享受不到自行安排其时间的自由,又没有赚钱的机会。“从属自谋职业者”一词就是针对这类人提出的。这类人通常只为一个雇主工作,因此不在市场上提供服务,不雇用他人,不拥有任何资本,净收入不超过从事类似工作所得到的净工资。
1996年《结构调整法》规定按相互支援原则把自由职业者纳入社会保险方案中。奥地利社会保险制度还向这类人提供保护,这是朝建立一个综合社会保险制度迈出的第一步。全国理事会E24-NR/XX.GP决议要求普遍而公平地将一切有酬活动收入列入社会保险方案。《一般社会保险法》第54和55修正案以及《贸易和商业机构社会保险法》第22和第23修正案考虑了这项决议,并载入了挣工资者一词和挣薪金者一词的明确定义、给自由职业者一词重下的定义以及关于法定保险制度应包括“新的自谋职业者”的规定。
第 11 条第 1 款 f 项
对付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措施
平等待遇委员会担任处理性骚扰案件的工作。按照《平等待遇法》,如果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性行为损害了人的尊严,给当事者造成了不良的、不体面的或有害的影响”,就属于性骚扰。经验性数据表明,不愿接受性骚扰的妇女很有可能失去工作。雇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根据劳动法加强保护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即确定防止解雇的期限、给予提出起诉的权利、为保护妇女不受反诉发布一项法令,禁止雇主和上司在受到指控后实行歧视)。在雇用期满后,很少发生歧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妇女以前曾受到过性骚扰。
夜班
由于就一项关于男女雇员夜班工作的一般法律进行的谈判未能达成所期望的协议,因此作出了一项临时安排。自1998年1月1日起,允许暂不实施禁止妇女上夜班的命令,还可在集体协议中规定这一条,但附带条件是:男女雇员都要列入这项协议,并要商定适当的补偿安排(例如加班费、补假、增加休息时间、提供适当的运输设施等)。此外,如果上夜班的雇员能证明夜班工作对其健康构成了威胁,就有权要求调往其他工作岗位。另外,不能强迫雇员上夜班,而应雇主与雇员在这方面达成协议。
同时,还达成了一系列这类集体协议,涉及金属加工业、采矿业、塑料加工业、制糖业、食品业、半高档食品业、烟草业、木材加工业、大面包店、种花人和花商、开业牙医和录相磁带库等。
奥地利对关于妇女夜班工作的第11条持保留意见,这项保留只有在完全解除禁止妇女上夜班的命令后才能撤消。
第 11 条第 2 款 a 项
促进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的协调
从1999年3月开始,社会民主党内阁成员领导的联邦各部优先考虑把公部门合同授予那些积极支持提高妇女地位或帮助其协调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的公司。31
为了促进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的协调,联邦环境、青年和家庭事务部增加了它同企业界的合作,以便为创造一种顾及家庭需要的工作环境制订联合示范项目。“ 奥地利家庭和工作审计”是根据美国的一种设想,仿照纽约家庭和工作研究所提出的“家庭友好指数”制订的。这个指数用来衡量公司在多大程度上考虑了家庭需要。在美国,这个指数同时成为一种公认的改革人力资源政策的手段。在进行“家庭和工作”审计中,根据一整套标准(即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场地、工作组织)和管理参数评估企业对家庭友好的程度。
奥地利于1998年3月开始实行这个项目,有10家试验公司参加。审计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期后,将做第二次审计。试验阶段在1998年11月结束,最后授予初级证书。各公司很有兴趣参加这项审计工作。
“实现真正平等”项目向各个企业提供帮助,并谋求实现如下主要目标:其一是使公众认识到必须改变组织结构以更易于协调人们,特别是男子的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其二是制订有效的公司内部方案来实现这项目标。希望这些努力能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保证她们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发展前景。这个项目特别重视改变妇女政策范例,因为人们认为男子必须对当今社会的现有分工承担共同责任。
该项目专门针对公共和私人组织中的管理人员这一目标群体、拥有大量资源的男子以及对人力资源开发和工作条件进行决策的妇女。此外,这个项目还提出了如下目标:对同各组织和教育机构合作的教员、工作人员代表及其他担任组织要职并负责实施上述措施的人提供帮助,提高他们的认识,并对他们进行宣传工作。
第 11 条第 2 款 b 项
育儿假
1999年1月1日生效的《育儿假福利法》规定,父亲或母亲都可以休育儿假。随着1990年7月1日《延长育儿假法》的生效,育儿假延长了一年。
在育儿假期间,母亲或父亲可领取育儿假补助,在1999年,这项福利为每天185.5奥地利先令。对于1996年7月1日或以后出生的孩子,只有父母双亲都休育儿假,这项补助才会支付到孩子两岁为止。如果只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休育儿假,这项补助将支付到孩子满18个月为止。
缩短工作时间的选择办法同样适用于婴幼儿的生父母、领养父母和收养父母,按《保护产妇法》和《育儿假法》以及1992年协同劳动法中的规定,这种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治手段。在就《平等待遇一揽子计划》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讨论了如下两个问题:确定婴幼儿父母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法定权利;把育儿假延长至孩子六岁为止。除了要求给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人制订一项更灵活的育儿假方案外,这些问题是关于执行《育儿假指令》的妇女政策的核心部分。
另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向休育儿假的人提供获得额外收入的选择权。原先休产假的妇女不可能获得额外收入。根据《延长育儿假法》,妇女现在享有在休育儿假期间从事最短时间工作的选择权。然而问题依然是,如果在短时间内“略超过起点界线”,当月的育儿假补助就会被取消。所以,支持女公民复决的宣传运动要求放宽这项严格规定。自1998年5月以来,妇女已可以从事所得收入(仅暂时)“略超过起点界线”的有酬工作。根据这种安排,应该帮助有工作的妇女重新进入职业市场。
为了执行育儿假指令(96/34/EC)和《全国就业行动计划》中规定的措施,1999年实行了一项“小家庭一揽子计划”,这个计划提出了一些改进办法,为父母休育儿假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这些安排将在2000年实施。新安排的核心内容是:父亲有权单独休育儿假;母亲和父亲可轮流休育儿假,直到孩子7岁为止,父母亲不仅可以分享育儿假,而且在孩子满2岁前还享有两次改变育儿假的机会。
第11条第2款c项
儿童保育设施
享用儿童保育设施是在劳动力市场消除歧视妇女行为的一个主要先决条件。
1997/98年间,几乎所有日间托儿所都全天连续开放。在434个(公立和私立)托儿所中,有427个全天开放,而其余7个托儿所被认为是半日开放。在全部4,553所幼儿园中,只有2,796所(占61%)全天开放。1,045所是半日制学校,646所在午餐时间关闭。其余66所按季节开办。在斯蒂里亚州、福拉尔贝格州和蒂罗尔州,情况不稳定:全天连续开放的幼儿园在斯蒂里亚州仅占21%,在蒂罗尔州占8%,在福拉尔贝格州占7%。在奥地利全国,只有33所幼儿园(即0.7%)在周六和周日提供托儿服务。在下奥地利州没有一所幼儿园在周末提供托儿服务。(布尔根兰州、卡林西亚州、上奥地利州和萨尔茨堡州至少有一所幼儿园在周末依然开放)。(见《技术援助与培训处:1997/98年参照期的托儿所、幼儿园和日托所》,第83页)。
1997年,联邦政府和联邦州为在奥地利扩充儿童保育设施提供了一笔总额为12亿奥地利先令的资金,可为孩子们建造大约19,000个新的保育设施,其中80%以上的设施,即幼儿园是为三岁至六岁年龄段的孩子建造的。与此同时,这项扩建工作创造了大约2,000个新的就业机会,特别是为妇女创造了就业机会。
1999年,联邦政府和联邦州为建造急需的新儿童保育设施又拨付了12亿奥地利先令。鉴于奥地利目前对儿童保育的需要,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为三岁以下儿童和学龄儿童建造保育设施。将特别强调采取灵活做法,以满足目前对儿童保育服务的需要,并使父亲能够对其职业和家庭生活进行协调。
此外,联邦妇女事务和保护消费者部长支持旨在实行儿童保育职业化和为保育员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例如,跨国的“灰姑娘”项目。根据欧盟就业计划NOW,这个项目是与奥地利劳动力市场事务处共同提供资金。“灰姑娘”项目对新的方法进行了考虑和分析,以加强对保育人员的培训,并制订根据劳动和社会立法为保育人员提供更好保护的新方案。与此同时,还为保育人员和养父母编写了详细的职业概况和培训课程。
另外,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规定,必须照管家庭成员的雇员享有同其雇主商定缩短正常工作时间的选择权。33
自1988年以来,劳动力市场事务处为那些准备开始参加工作或参加劳动力市场事务处举办的培训班的人和家庭收入低的人提供托儿补贴。在1997年提高了托儿补贴额度。在这一年,总共有14,839人要求领取这种补贴,在这些受益者中,14,560人是妇女。
第11条第2款d项
在执行《保护产妇指令》的过程中(92/85/EEC),通过了1995年《保护产妇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对于禁止雇用孕妇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对孕妇在工作场所受到的健康威胁采用了一种评估制度。此外,目前正在考虑制订一项禁止雇用喂奶母亲的规定。34
第 12 条
消除在保健部门对妇女的歧视
第 12 条第 1 款
为医院安排新的工作时间
在1997年通过了《医院工作时间法》。根据此法,对医院雇用的所有保健人员采用统一的工作时间方案。当时一些国立医院通常是每周工作100个小时,连续值班72小时,每月值17个夜班。根据该法,从医疗工作的角度,按可接受的时间表缩短了工作时间。
这项新的安排对妇女尤其有利,因为她们依然占护士、助理医师等的大多数。妇女在医生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加,这不仅仅是指在医院工作的妇女,但是在奥地利,女医生仍然只占医生总数的三分之一。1997年12月,在32,720位开业医生中,有11,305位是妇女。
加强保健
这个领域主要建立在分散结构的基础之上,在奥地利卫生部门占重要地位。《联邦加强保健及提供保健信息的措施和行动倡议法》(《加强保健法》)于1998年3月生效。根据此法,为实施《加强保健行动倡议》提供了1亿奥地利先令的额外资金。设立了“奥地利保健”基金,并委任有关方面从事资金管理工作。该基金支助各种实际活动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并协助根据综合保健概念进行联网工作。
随着《加强保健学校》、《奥地利保健城市》、《加强公司内部保健》和《加强保健医院》等网络在奥地利的建立,可持续的加强保健基础结构也相继建立起来。
这些措施部分是奥地利同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合作的结果,它们促进了保健部门的机会均等。今天,该国在更大的范围内考虑了妇女的整个健康需要。特定群体,如少女、更年期妇女和非奥地利籍妇女受到特别注意。世界卫生组织的示范项目WPG——“妇女-父母-女孩”——举办了各种培训班和讲习班,并提供了实际指导和咨询服务。1999年,除了已获得世界卫生组织保健奖的泽梅尔威斯妇产医院WPG保健中心外,还将在维也纳南部的凯泽-弗朗茨-约瑟夫医院开设第二个保健中心。
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治疗
在奥地利,1998年年底登记的艾滋病病例达1,887例。在此期间,艾滋病患者中已有1,194 人死亡。与国际趋势相同,该国新的艾滋病病例在1993年达到最高点,但此后又有下降。虽然1995年登记的新病例为203例,但是这个数字在1998年降到91例(根据初步数据)。由于改进了治疗方法,死亡率也大大下降。1998年携带阳性艾滋病毒的妇女占19.6%。
自《艾滋病法》生效以来,妓女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查。有效预防行动必须以“嫖客”为重点,以防止因这些人(例如与暗娼)进行高风险的性交或不带避孕套的性交,而造成这种疾病蔓延。目前正在进一步扩大针对娼妓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并在联邦各州开始实施特定的项目。
人工受孕法
1992年生效的《生殖医学法》用于指导按医学方法进行生育。该法载有就精子、卵细胞和能发育的卵细胞作出的同意赠送、提供咨询、保持记录以及使用和保存的决定。
迄今为止,国家健康保险基金没有偿付人工受孕费用。在2000年1月1日将推行一项法律,规定根据公法设立一项基金,为人工受孕提供资助。在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下,70%的治疗费将由这项基金支付。其余 30%可由州或地方政府提供。一次怀孕最多经过四次人工受孕的个人有权要求偿付这方面费用,但必须是女子未满40岁,男子未满50岁。
第 12 条第 2 款
妇幼医疗保健
在报告所涉整个期间开展了旨在改善孕妇和婴幼儿医疗保健的工作。1974年采用的“妇幼体检证”中规定的体检计划保证孕妇在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之后最初几年的基本医疗保健。在1996年年底之前,必须进行“妇幼体检证”中规定的检查,以便让母亲获得15,000奥地利先令的较高分娩补助金。自1997年起,这个安排由总额为2,000奥地利先令的“妇幼体检奖励金”所代替,孕妇只有进行规定的全部检查并多次带孩子进行检查,直至孩子满1岁为止,才能获得这笔奖励金;此外还必须指出,这项奖励金是根据收入档次递增的。35
由于“妇幼体检证”中要求进行的体检,婴儿死亡率已大大降低,从1974年的23.5l降到1997年的4.7l。在此期间,分娩后几周的妇女死亡率也有下降,从每10万个活产中占19.5%降到2.4%。
第 13 条
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对妇女的歧视
第 13 条第 a 款
对家庭的支助
为了向家庭偿付养育子女的部分费用,给每个孩子一笔家庭补贴。这笔钱从家庭负担平衡基金中支出,直到孩子满19岁为止,如果是失业,则到孩子满21岁为止,如果某个年青人想延长学业,则要到他或她满26岁为止。
由于税收的改革,从1999年起第一个阶段,所有年龄段的孩子每月都可多领取125奥地利先令的家庭补贴,每个受扶养子女每月的免税额也增加了125奥地利先令。到2000年还将提高家庭福利。受扶养子女的免税额都一律相同,均为700奥地利先令。从2000年起,按家庭子女人数递增免税额的办法将适用于家庭补贴,但不再适用于受扶养子女的免税额。因此家庭福利在1999年增加了3,000奥地利先令,每年每个孩子增加6,000奥地利先令。从2000年起,0岁至10岁年龄组第一个孩子的家庭补贴为2,150奥地利先令,第二个孩子为2,325奥地利先令,从第三个孩子起为2,500奥地利先令。对于10岁至19岁年龄组的孩子,另加250奥地利先令,19岁以后到第26岁的孩子,另加300奥地利先令。家庭税收改革向家庭提供了总共120亿奥地利先令的额外资金,这项改革是按奥地利宪法法院的一项裁决进行的,该裁决说明,生儿育女不仅仅是一个私人生活方式的问题,或是个人决定承担风险的私事。
对唯一挣钱者的最高免税限额36 (只给至少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或以负税形式对唯一挣钱者的最高免税限额从2,000奥地利先令提高到5,000奥地利先令。
第 13 条第 b 款
减免债务程序
1995年初对私人实施了偿还债务方案,目的是在经过一定时期后,或在债务负担非常沉重的私人偿还了极少一部分债务后,对该私人的其余债务给予减免。最初是希望这项新规定能帮助没有收入和财产的妇女偿清配偶所欠的债务,因为她们是这些债务的担保人。然而,最初的经验表明,特别是那些接近贫困线的妇女往往无法满足申请减免债务的条件。
因此,1997年《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规定,法官在处理为获得贷款合同而提供的个人担保时,可以行使裁定权。根据这项新的安排,如果有关个人的欠债数额超过其偿还能力,法官有权自行降低偿还数额或全部免除其债务。此外,该修正案还规定放款人有义务更加详尽地向已婚夫妇介绍其所接受的贷款条件。
除了这些新规定外,联邦妇女事务和保护消费者部长同时还提出了旨在改进现行偿债程序的建议。一个“研究私人破产诉讼经验”的工作组自1998年以来一直在研究代替现行制度的可行办法。
第 14 条
消除在农村地区对妇女的歧视 37
第 14 条第 1 款
对情况的评估
为了了解有关情况和查明农民之妻在奥地利的自我形象进行了一些研究,联邦农业和林业部为研究提供了大量经费。调查研究项目“农民之妻——传统与现代两种类型”和“1996年对奥地利农妇状况的分析”是这些研究的一些实例。
第14条第2款d项
进一步培训和提高技能方案
联邦农业和林业部同州农会合作,为农妇和农民之妻开办了进一步培训和提高技能的课程。这些方案涉及各种问题,例如题为《农场假日》或《农场直接销售》的方案。将通过这些活动,使农妇能够了解和利用其他收入来源,并且提供另外一些优质服务。
第 16 条
消除在婚姻和家庭中对妇女的歧视 38
第 16 条第 C 款
结婚和离婚法的改革
联邦司法部同联邦妇女事务和保护消费者部以及联邦环境、青年和家庭事务部合作,拟订了一项改革计划,准备改革奥地利的婚姻和离婚法以及关于婚姻对离婚问题的影响的规定。
《婚姻法》修正案于1999年6月22日通过,并将在2000年1月1日生效,为上述改革提出的各种设想据此变成了现实。
这项修正案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加强婚姻中的平等与互助原则、加强对经济上较弱的配偶的保护、更加突出强调在婚姻必将破裂的情况下有权离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并促进和解。然而,在原则上保留了婚姻法和离婚法以及关于婚姻对离婚问题的影响的法律中各项基本内容。
对有关法律作下述修改特别重要。这些修改的详细内容如下:
今后,配偶双方经商定,可放弃一方帮助另一方谋生的义务,只要这在夫妇所处的某种生活环境下,例如在务农条件下,可认为是合理而正常的。
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家庭内应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家务;今后应准许单方面放弃夫妻商定的生活方式。39
另一项新的内容是,向收入较低或没有收入的配偶提供要求部分或全部给予现金扶养费的选择权,即使配偶双方同居一室,但这种要求必须是合理的。
《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严重破坏婚姻的罪行可作为根据有关罪行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还明文规定,有关的婚姻罪如造成身体伤害或极大的精神创伤,应视为与通奸一样严重的罪行,在婚姻必将破裂的情况下,这种罪行有可能导致离婚。
最重要的一项新规定是,如果离异的一方配偶因要照顾和抚养双方共有的孩子,而完全不能从事有酬工作的话,则另一方配偶有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向贫困的前配偶支付扶养费,无论是谁的犯罪导致了离婚。据认为这种状况要延续到孩子满5岁为止。如果根据配偶双方以前达成的协议,贫困的前配偶一方曾负责管理家务、扶养孩子或照料需要看护的家庭成员,因此由于没有机会外出谋生,而且很可能无法完全独立,或只能部分独立,在此情况下,前配偶另一方也须支付扶养费。不论犯罪情况如何。在这方面,他可能需要长期支付扶养费,不过被支付扶养费的前配偶将来应能养活自己。
另一项新规定是,法院有义务经有关当事人同意,通知社会保险主管机构该当事人因离婚会失去健康保险的事宜。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把离婚对其社会保险状况的影响通过有关当事人,并提请该当事人注意选择支付自愿缴款,以便继续享受社会保险。
在将来,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共有的孩子因充分理由需要住所的话,则结婚时所住的、在第三方死后获得的或第三方赠送的婚姻住所将按婚姻资产分配程序处理。在分配婚姻资产时,夫妇日常的资产或储蓄如果赠送给了配偶一方持有其股份的某家企业或者供这家企业使用,则在前配偶双方之间分配婚姻财产时原则上予以考虑。
1999年《婚姻法》修正案还明确规定,法院可强行禁止出售、抵押或阻塞住房或自有公寓房间,以便维护配偶一方的住房急需。实施这些保障措施,可进一步防止婚姻住所的丧失。如果离婚诉讼未判决,现在可以比过去更容易使法院颁布这种禁令。
此外,《婚姻法》修正案和有关的实质性程序法条款已使调解制度化,并责成法院在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当事人需要有关的咨询服务时,提请其注意利用这种服务。
根据实际上经常提出的要求,配偶双方经请求后,可获得一份离婚判决书副本,在副本中不说明法院裁决的理由。若需要这类离婚判决书副本,可随时申请。
离婚诉讼咨询
在1994/1995年期间执行一个示范项目的基础上,联邦环境、青年和家庭事务部和联邦司法部联合发起并实施了“调解”项目。这个项目旨在向被离婚、照管孩子和被管制困扰的人提供另一种积极的解决冲突方法,这种方法虑及了有关各方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可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此项目是在两个地区法院开始实施的,目前正继续扩展到别的地区,直至达到全国范围。大约有40个地区法院和28个调解小组现在6个联邦州提供调解服务。在同司法部的合作下,另外40个地区法院不久也将采用这项调解方案。由于调解率随社会参数递增,所有人口群体都将有机会利用这个方案。
支助儿童是此示范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要通过对儿童的具体支助(在群体中,采用一对一的形式,或者请父母参加)尽可能消除父母离婚对儿童产生的消极影响,并要特别重视父母离婚或分居后的特定环境。在和谐的环境下,例如在儿童群体中,父母离婚或分居的儿童可以学会处理这种情况所造成的问题。社会教育组为解除这类儿童的某种痛苦和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心态进行了努力。目前在奥地利全国有各类组织近100个,它们向父母已分居或离婚的孩子提供支助。
示范项目“家庭咨询”在开庭日和法院所在地提供家庭咨询服务。目前,设在所有联邦州的25个地区法院在开庭日提供这种服务。
家庭咨询和儿童保护
在奥地利有309个家庭咨询中心,来这里咨询的主要是面临各种问题,如在生育和扶养子女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的妇女。这些中心组成的一个网络每年能从联邦环境、青年和家庭事务部的资金中获得1.1亿奥地利先令的经费(另见上述“法院家庭咨询”)。这些机构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到这里咨询的人不需要透露身份。咨询工作由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婚姻和家庭顾问以及律师视问题的类型和实际需要进行。
此外,联邦环境、青年和家庭事务部目前正在各医院建立新的儿童保护中心和组织,并已为此拨付了1,200万奥地利先令的年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