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

1998年

男子

C. 215,000

C. 190,000

妇女

C. 194,000

C. 182,000

资料来源:劳工部。

妇女的失业率并不高于男子的失业率,尽管衰退期间妇女失业率大幅提高,达到了同等水平。1998年,相对来说,随着工业复苏后国内市场复苏,男女之间失业人数减少相等,国内市场的复苏特别提高了妇女的就业率。

1990年代晚期,妇女失业率(12%)略高于男子的失业率(10%),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这种差别并不算大。1998年,共有失业妇女14.2万人,失业男子14.3万人。自衰退以来,妇女就业率上升速度慢于男子,而且在秘书和办公室工作、保健和护理工作、销售工作和不需要专业资格的工作等领域,仍有大量失业妇女。妇女就业率增长较慢的部分原因是,公营部门不再雇用像1990年代晚些时候那样多的妇女。

年轻女子与年轻男子相比,长期失业的风险略小。整个25岁以下人员的失业率急剧下降。总之,长期失业者中妇女较少,按欧盟标准衡量,这是异乎异常的。在芬兰,妇女往往比男子更乐于接受固定期限的工作,而且积极参加劳动力市场和其他培训。在参加此类方案的所有人中,有一半以上是妇女。例如,通过支持企业家精神和通过欧洲社会基金项目,促进了妇女的就业。

8.2 劳动管理部门降低妇女失业率的措施

1990年代中期由于衰退,妇女失业率上升,当时劳工部成立了一个代表行政部门各领域的特点工作组,它调查了改善这种状况的方法。

1997年公布的工作组报告研究了不同部门妇女失业的趋势和失业的原因。它的建议包括经济政策贯彻纳入主流的原则,支持女企业家,使儿童保育制度更具灵活性和使父亲更多地参与其中,使计算机培训对少女更具有吸引力,以及改善非典型雇用关系人员的状况。

私营部门越来越多地雇用大批具有大学学历的年轻人。1990年代,国家和市政当局提供职位的可能性减少了。由于市政当局历来是知识妇女的重要用人单位,公营部门银根收紧的形势特别对妇女的就业机会产生影响。

8.3 老年女工

在审查期内,劳动力市场上老年妇女的地位不断恶化。老年工人方案(1998-2002年)的目的是减少45岁以上人员的失业人数,并阻止过早退休和处于边缘处境。另一个目标是增强从事工作的智力和体力,以及提高老年工人就业的可能性。介入该方案的主要机构是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劳工部和教育部。采用的方法包括修改立法,改进服务,全面调整职业生活的结构,进行研究、培训和提供信息。

其目的是使人们对老龄化形成更积极的态度,并教育劳动力市场珍惜年龄的积极方面,例如经验,处理事情较稳重,觉悟高而且成熟。劳工部覆盖的领域包括数项旨在改善老年求职者劳动力市场地位的措施。

第一年内,该方案的重心是提供信息,规划培训及评估和实施研究与发展项目。现已可以看出,对老年工人的总的态度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据该方案的期中报告(1999年3月)称,1990年代,欧盟成员国60岁以下人员的就业率处于稳定状态,但是60至64岁的人的就业率急剧下降。在芬兰,25至55岁人员的就业率比欧盟普遍高得多,55至59岁的人的就业率同样很高,但60至64岁人员的就业率较低。

芬兰在国际比较中的排名主要可以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高参与率来解释。芬兰所有年龄组的妇女外出工作的比例几乎高于任何其他国家。一个例外是其他北欧国家,那里的就业率甚至更高,其部分原因是非全日工比芬兰更常见。

特别是老年失业求职者,接受教育和训练的程度大大低于较年轻的人们。按受过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来衡量,芬兰人口的教育程度高于经合组织平均水平,但55至64岁年龄组除外。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提高了芬兰在经合组织统计资料中的排名,它比经合组织的平均水平高出一大截。不过,老年芬兰男子的教育程度低于经合组织平均水平。

《企业内部合作法》(723/1997)包括一项规定,要求在制定人事和培训计划时考虑到老年工人。

劳工部出版物《老年工人与变化着的职业生活》附在本报告之后。

9. 社会保障

9.1 社会保障支出的发展变化

在1990年代初衰退前,芬兰社会保障体系的费用与欧洲平均数处于同一水平线上,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25%至27%。由于衰退,芬兰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明显高于欧洲的平均水平。1993年的支出达到高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5%。自1994年以来,支出已降了下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快速增长,但也由于对社会保障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削减。据统计,1998年的社会保障支出为国民生产总值的28%。预计1999年将降至27%,接近欧洲平均水平。不过,今后的百年内,人口老龄化将会造成压力,要求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尤其是在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方面。

在1990年代期间,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支出主要流向老年人和医疗保健,但由于普遍失业,失业费用也一直是大头。衰退开始时,医疗保健首当其冲地成为削 减的对象,当时市政当局削减了它们的保健预算,并减少了每日津贴。自1995年以来,保健费用再次迅速上升。

9.2 养老金福利

法定的养老金可分为两个不同的计划:与收入挂钩的就业养老金和国民养老金。1996和1997年进行了两次立法修正以澄清两种计划的作用。国民养老金计划依据在芬兰的居住情况 提供养老金以保障最低收入,而就业养老金计划则以就业为基础并与收入挂钩。

国民养老金计划规定向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数额小或没有任何此种养老金的人提供养老金(例如,一生一直是家庭主妇的妇女)。全额国民养老金发放率依法确定。法律依照养老金领取人的居住地(城市)确定不同的发放率,因为全国生活费用存在着地区差别。发放率还取决于养老金领取人的婚姻状况。个人养老金数额还受其他因素影响。首先,养老金按养老金领取人在芬兰居住期长短调整。其次,国民养老金数额依赖于就业养老金计划支付的养老金数额而定。附表列出了国民养老金发放率,它假定领取人自16岁至65岁在芬兰生活了40年。

1997年年底,就业养老金和国民养老金二者都领取的领取人比例为79%。只领取国民养老金的人占到10%,只领取就业养老金的人占养老金领取人总数的11%。

10. 幼儿日托

在1999年1月底,学龄以下儿童49%进入了市政日托。日托幼儿数增加的部分原因是妇女就业状况得到改善。

在1997年8月初,改组了幼儿的日托制度。改组的目的是澄清和简化支助制度,并消除不同市政当局确定日托津贴的差别。按照新制度,日托津贴根据家庭成员数和收入来确定。由于改革,减少了高收入家庭的日托津贴。实行了新的支助形式即私营照管支助。如果父母亲希望为子女安排私人照管,它是市政日托的替代办法。改组了儿童之家照管支助制度:目前,这种支助包括护理津贴、每名儿童的追加数额和与收入挂钩的追加数额。

1999年春季,全国福利和保健研究与发展中心与社会保险机构的研究与发展单位合作,进行了一次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委托的全国儿童保育调查,调查芬兰家庭的育儿安排。调查采用提问方式的人口调查研究,但强调的是家庭观点。据该调查称,学龄以下儿童几乎半数在家照管。市政日托与往常差不多(占幼儿的46%)。大约三分之二的市政日托由日托中心提供,三分之一由私人家庭提供。芬兰全日托中私人日托的比例不大(4-5%)。不在家照管的比例随幼儿年龄增加。在1岁以下婴儿中,只有2%不在家照管。这是因为大多数家庭利用产假和父母津贴期。1至2岁的婴儿中,36%交给日托中心或家庭日托照管,而3至5岁幼儿的数字为64%。至于年满6岁的儿童,75%交由市政或私人日托照管。

11. 孕妇的特殊工作保护

雇员有权因怀孕而休特别产假,并享受这一期间的特别孕产津贴。根据《卫生保险法》(1192/1990),享受特别产假和津贴的先决条件是,由于某些情况如化学物质、辐射或有可能感染疾病等可能危及胎儿的原因,孕妇工作或工作场所的条件涉及到特定的危险。支付特别孕产津贴的依据相同,但以不能为有关人员安排别的工作为限。

第 12 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 增进健康

毒品

1998年12月,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禁毒政策的决议,建议采取措施防止和及早干预使用毒品,为毒品滥用者及其家属提供护理支助,并进行监管。现正在为实行建议的措施做准备工作。

1999年3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由各主管部和下属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国家禁毒政策和推行禁毒战略。目的是制定一个程序,可使当局和非政府组织据以报告它们防止使用毒品的行动。此外,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还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制定关于预防年轻人使用毒品的建议。

近年来,保健当局加强工作,为治疗毒品滥用者作出了贡献。1997年对海洛因成瘾者实行了一种新疗法。

1996年建立并与全国福利和保健研究与发展中心安排在一处的全国毒品监管中心发挥作用,成为全国性的毒品信息提供单位。例如,该中心发布毒品使用问题的年度报告,加紧开展各种活动。

整个1990年代,毒品问题的所有指标(毒品实验和毒品使用、死亡及犯罪)均呈上升趋势,但由于起步较低,问题尚未达到中欧的程度。

“21世纪芬兰的毒品”是一个跨部门方案,拟由芬兰科学院自2000至2002年实施。通过该方案供资的项目将重点研究作为社会问题的毒品、禁毒政策、毒品使用的程度和使用方法、毒品使用的社会和健康影响以及毒品问题的缓解。

特别是年轻人的吸烟

在过去的20年中,年轻烟民没有多大减少。1980年代初情况曾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到该10年末又转降为升。1990年代,据一项青年卫生习惯问题调查称,吸烟人数处于稳定状态,1999年,12岁的儿童几乎无人每日吸烟,14岁的男孩中每天吸烟者占到12%,这一年龄组的女孩占到17%;16岁的男孩中每日吸烟者占到28%,这一年龄组的女孩占到29%;18岁的男孩中每日吸烟者占到34%,而同龄组的女孩中为29%。据卫生组织开展的学龄儿童研究称,1994年15岁男孩中有25%吸烟,1998年为18%。15岁女孩中吸烟者维持在20%的水平上。

在本世纪初出生的男子中,80%在其一生的某个时点经常吸烟,而同龄组妇女中吸烟者不足10%。在1960年代出生的人中,这种差别几乎消失殆尽,而且在较年轻的年龄组中,性别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差别。相反,出现了基于教育程度的差别,这样,大学生中略多于10%的人吸烟,而科技教育机构和职业学校的学生就有半数吸烟。在未来的数十年中,这种差别将会明显加剧保健的社会不平等。

2. 怀孕期间和以后的保健

在监测怀孕期间,更加注意父母身分的发展和支助。除了公共孕产福利诊所外,芬兰还有大约10个私人诊所。过去几年中出生人数下降,而分娩妇女的平均年龄却上升(1997年平均年龄为29.8岁)。整个1990年代,产前死亡率继续下降。1996年,每1个儿童死亡6.2个。

芬兰仍在招待“爱婴医院倡议”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在产科医院促进和支助母乳喂养。

孕产福利诊所与产科医院的产前诊所合作开展工作。99%的分娩在医院进行。住院分娩所花的时间已经缩短。在1990年代,剖腹产手术数量有所增加。

在所有的孕妇中,99%在怀孕的头4个月中前往产前诊所接受检查。为了领取产妇津贴,母亲必须接受检查。产妇津贴的发放形式包括产妇包或现金(760芬兰马克)。产妇包内装有用于儿童保育的衣服和其他必需品。

1999年,将发布一项新的有关产妇服务的国家建议。该建议将尤其就下述问题作出说明:怀孕的计划和监测、家庭指导和分娩准备、母乳喂养及产妇福利的质量。与此同时,还将审查产前诊所使用的形式。

政府社会福利和保健行动方案(1999-2003年)强调促进儿童和年轻人的福利。

3. 计划生育和堕胎

人际关系和性教育继续作为芬兰综合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计划生育和控制生育服务由学校保健部门、专科诊所和保健中心的医生提供。

与北欧各国的统计资料及其他国际统计资料相比较,芬兰的堕胎比例是低的,尽管1996年在10年之内首次呈上升趋势。

堕胎数于1995年停止下降,1996年,堕胎数比上年增加550例,达到10 437例,在15至49岁年龄组妇女中占到8.3‰。40岁以下各年龄组,堕胎数均增加。第二年略有下降(10 238例),但是1998年的初步数字(10 600例)仍高于前5年。

20岁以下年龄组的上升趋势1995年就已开始(1502例),当时人工流产的总数仍呈明显下降趋势。1997年,20岁以下年龄组继续呈上升趋势(1653例)。按照1998年的初步数据,数目稍有增加。即使如此,年轻人中的堕胎仍低于20至34岁的年龄组。

自现行的《堕胎法》生效以来,做堕胎手术数目最大的是20至24岁年龄组:1997和1998年该年龄组妇女的堕胎率平均为15‰。

芬兰北部堕胎数目最多。

学校保健和避孕诊所的服务全部免费。当开始控制生育时,在头几个月中也向接受服务者免费提供避孕丸。避孕服务是《公共卫生法》所指的预防保健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就选择和跟踪避孕方法提供咨询及卫生教育。

4. 性传染病

在过去几年中,芬兰性传染病发病状况处于稳定状态。1998年,梅毒总共新发187例,淋病269例,衣原体总共10 658例。艾滋病病毒呈阴性者总共967人,其中215人为妇女。为了增进性健康,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每年向16岁的人发出有关性的通函,内装一个阻茎套和一封交给父母的情况说明信。全国福利和保健研究与发展中心发起了一个促进年轻人性健康和避孕的项目。芬兰北部和东部正在实施区域性的性健康发展项目。自1997年以来,一直坚持在性教育方面为专业人员设置专业代课程(值40学分),它由芬兰中部的计划生育中心的组织。

近期促进性健康和福利的工作将强调以下领域:

—提高对年轻人进行性教育的效果;

—将性问题的指导发展为社会福利和保健服务的组成部分;

—发展计划生育服务;

—预防性传染病;和

—预防和减轻性商业的有害影响。

促进性健康的工作得到国家预算为性教育保留的拨款和为预防性传染病保留的拨款的支助。

第 13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1.支持女企业家

芬兰政府的方案强调必须加强工作和职业生活的平等,提倡妇女的企业家精神。依照欧盟就业指导原则,《芬兰就业行动计划》包括提倡企业家精神的措施,并坚定地以妇女为重点。这些措施包括向女企业家发放的贷款和特殊培训方案。企业与发展培训旨在建成全新的工作场所,例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训练,就能建立这种工作场所。

就业办公室向决心成为企业家的失业求职者发放“创业”赠款,以便在他们创办新企业和站稳脚跟的过程中维护他们的收入。领取此类赠款的妇女人数已经增加,1998年占到总数的45%,它远远高于女企业家在全体企业家中的比例。

针对女企业家的特殊措施包括,贸易和工业部向妇女所有和经营的、雇员在5人以下的小企业发放特别贷款。妇女必须拥有企业的至少一半资产。据估计,由于这些贷款,1998年大约创造了1300个新工作岗位。

对家务劳动的实验性财政支助于1997年10月1日临时性地生效。这使妇女有机会找到家务劳动和护理专业方面的工作。芬兰东部和西部正在实验一种“企业支助”模式,向接受服务的企业直接支付财政支助金。与此同时,芬兰南部和北部正在试行一种税收补贴模式,通过税额扣减补贴住户。这种种法旨在通过降低服务企业向住户提供服务的价格来帮助这些企业。由于需求增加,就能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初步的调查结果表明,出售住户服务的企业由女性支配;女性支配的企业在企业支助模式中占到47%,而在税额扣减模式中占到51%。实验将持续到1999年年底,届时将决定继续实验还是将其中一种模式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放企业赠款使活动开展起来,以支助失业人员建立的合作社。妇女特别积极,并且通过此种合作社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据劳工部1999年春季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合作社成员中平均47.9%为妇女。

1.1 通过芬兰区域发展方案支助女企业家

创造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就业率和防止处于边缘处境,是区域方案的关键要素和欧洲社会基金的工作。欧洲社会基金通过区域方案采取的行动,到1998年年底,已提高了大约13.5万人的技能和就业潜力。

目标2方案包括工作人员培训方案以帮助企业,以及包括有关行动以鼓励采用联网技术和新技术。它还通过特别注意女性为主领域的特殊需要,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平等。1997至1999年的方案甚至更加注重于女企业家精神创造工作岗位的潜力。

1.2 通过欧盟结构基金支助女企业家

欧盟关于新的结构基金期(2000—2006年)的规定,强调纳入主流原则方案中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芬兰在编制它的欧洲社会基金方案(目标3及其参考依据,它界定促进全国就业和人力资源的支助行动的背景,以及共同体倡议“平等”)的过程中考虑到了这一点。“平等”倡议将对打击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歧视和不平等的行动产生影响。性别观点和提高妇女在职业生活中地位的具体行动是方案工作的关键内容。

为于1999年秋季提交政府而在劳工部监管下编制的建议的参考依据,强调了发展现有机会的创新活动,突出说明了加强平等和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地位的新模式。

芬兰对于共同体倡议“妇女就业新机会”有着丰富的经验,它旨在通利利用创新的试点项目以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并消除性别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分工。在未来的方案期内,将更广泛地传播该方案的经验。

方案期间还将需要采取行动促进建立新的企业和维护现有企业的发展潜力。将提高妇女业务技能的档次,以便增加女企业家的人数,并鼓励她们进入“非传统的”领域。

2. 促进文化平等

在1997至1999年的《促进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中,政府建议芬兰艺术理事会和各区域艺术理事会在分配赠款和赠款式补贴和授奖时考虑到性别平等因素。艺术理事会按照《平等法》组成,男女成员都有。

在多数艺术领域和多数艺术教育机构中,妇女的比例不断上升,不久也许会导致艺术专业方面女性居多的局面。1997年,职业学院文化领域的学生中65.5%的女生,高等教育机构对应领域女生占到59%。1998年,领域文化和艺术领域政府赠款的人中44%为妇女。

对于文化,妇女往往比男子表现出更浓厚的兴趣。除了弹奏乐器外,妇女比男子更经常地追求创造性艺术的爱好。男女对于参加各种协会、俱乐部和组织表现出同样的积极性。1997年,当地与文化有关的职务,63%由妇女担任。

按照计划,芬兰所有公共图书馆到2000年将提供因特网设施。近来信息网用户一直在趋于性别平衡。依照新的《图书馆法》(904/1998),图书馆应当促进机会平等地利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及利用虚拟和交互网络的服务,并促进其文化内容的发展。

第 14 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1. 发展农村地区

欧洲联盟的结构基金旨在缩小地区差异和促进发展方面落后的地区。近年来,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结构基金方案比以往更多地注意平等方面。在1995至1999方案期内,就有关平等方面的专题提交了一份单独的报告,在此期间,就有关平等方面的专题提交了一份单独的报告,在此期间,对目标5b 方案作了中期审查,该方案旨在促进农村发展。报告载有关于如何通过这些方案促进性别平等的数项建议。

1998年初,编写了一份报告,论述在有关结构基金方案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中如何将平等方面考虑进去。该报告说明如何能够评估方案和有关项目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作用。该报告由几个部共同起草。

关于2000至2006年新的结构基金期,在编制区域目标方案(目标1=发展方面落后地区的发展;目标2=处于结构危机中地区的经济及社会转换)过程中已相当重视平等方面的问题。还为方案编制工作拟订了一张平等相关问题的“检查表”。此外,负责协调方案编制工作的内政部聘用一名研究人员3个月,以弄清如何能将平等方面包括在方案之内。

国家一级的区域发展也考虑到了妇女的作用。建立了一个农村发展妇女工作组。它隶属于农村政策伙伴小组,该小组由政府任命,负责协调农村发展问题。上述工作组旨在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其途径是增加她们取得收入和施加影响的机会,并鼓励她们参加社会决策工作。

应农村发展妇女工作组的倡议,制定了一个实验项目,以通过协同配合、培训和贷款等发扬女企业家精神。而且,还正在执行数十个项目,目的是鼓励农村妇女当企业家并对她们进行培训。工作组出版一份季度性的新闻公报,其目的是通过向妇女提供关于培训和筹资、各种项目、新办企业和成功企业家的信息,以鼓励她们和调动她们的积极性。

欧洲社会基金目标5b方案通过提高业务技能的措施和通过培训以支持女企业家,帮助她们发展村庄和农村地区的旅游业。有两个例子:“Varsinais-Suomi女性技能培训”项目和针对岛屿农民、中小企业和失业人员的“岛屿市场”项目。目的是让妇女占到参加者的三分之二。

第 15 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如公约第15条所具体规定的那样,根据芬兰立法,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参见先前的报告。

第 16 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参见先前的各份报告。

除了上文中回答的问题外,委员会还对在公营和私营两个部门中差不多均无妇女担任高级决策和行政职务(玻璃顶篷现象)之事表示关切。

男子仍然占据着公营和私营部门的多数管理职务。不过,妇女担任私营部门此类职务的人数已有增加。1990年约有五分之一(21%)的管理人员为妇女,而到1995年已有四分之一是妇女。

1990年代管理情况无变化:担任普通、技术和营销管理职务的人中,男性管理者居多数,而女性管理者担任管理职务的面增大了。女性管理者只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构成多数,1995年占到61%,而1990年为56%。

从管理等级看,妇女通常处于中低管理层。在大企业中,主要是男子的世界,女管理人员进不了最高管理层。在芬兰的大企业中,最高层管理人员中只有2%为妇女。

与私营部门相比,公营部门的管理职务相对较少。1995年,所有管理人员中约为五分之一在公营部门。

在公营部门,近40%的管理人员为妇女,这一数字符合平等标准(40/60)。不过即使在公营部门中,职务也因性别而异。1995年,担任最重要职务的管理人员中,三分之二是男子。关于提供福利服务的公营部门,男女双方比例平衡。

中央一级国家行政部门由男子控制着:1995年,68%的管理人员是男子,32%是妇女。只有少数妇女担任国家行政部门的最高层管理职务。至于地方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57%为男子,另43%是妇女。地方行政部门是女管理人员的主要用人单位。公营部门的女管理人员中,74%受雇于中小城市。公营部门的女管理人员中只有26%由中央国家行政部门雇用。

1998年,在芬兰大学的全体教授中,18.4%为妇女,这在欧盟成员国中比例最高。教授的任命方式有两种:正常的宣布招聘程序或聘请,后者正在成为越来越正常的做法。在应聘的教授中,妇女的比例低于男子。1998年任命的总共189名教授中,57名采用聘请方式。在所有任命的教授中,27%为妇女,而在应聘教授中,14%为妇女。